建筑工地的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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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管理辦法范文1

山東省省級機關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機關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綜合發展和防護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省級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含大專院校)和有行政職能的經濟組織,及上述單位所屬二、三級單位(以下簡稱省級機關)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條  省級機關應牢固樹立國防意識和人民防空觀念,認真貫徹平戰結合、全面規劃的原則,制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長遠規劃,以實現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級機關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濟南市的有關事宜。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管理

第五條  省級機關新建辦公、住宅、教學、科研、賓館、醫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圍和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層以上或者9層以下、基礎開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層占地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9層以下,基礎開挖深度小于3米,總建筑面積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條  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達的新建總建筑面積2%的工程造價,交納易地建設費。易地建設費收取的方式及省、市分成比例,由省人防辦牽頭會同濟南市及省有關部門具體商定。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但確因地質、地形、結構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防空地下室的,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筑面積的造價,向省級機關人防辦公室交納易地建設費,辦理免建手續,方可立項開工。

第八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工程項目,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不占用地上建筑面積的計劃指標,資金來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條件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向設計單位提交《委托設計任務書》時,應根據本單位情況,向設計單位提出防空地下室“平戰結合”的具體要求,《委托設計任務書》應抄送省級機關人防辦公室。

第十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持證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按國家人防設計規范和有關規定設計。擴初設計完成后,根據用途確定防護單元、防護等級、進排風方式。有關防空地下室的圖紙經省級機關人防辦公室審查同意后,再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多方案論證比較,選用最佳方案。凡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不得設計成普通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的防護等級,應認真執行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凡需提高或降低防護等級的工程,必須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

第三章  施工與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防空地下室必須由持有施工執照的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熟悉設計圖紙和人防工程技術要求,采用先進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藝,以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圖紙設計要求,遵照有關人防工程施工規范和技術要求施工,未經人防部門和設計單位同意,不得變更設計。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省級機關人防辦公室會同省人防工程質量站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重要部位的施工、預埋防護密閉門鐵件、伸縮縫、施工縫的處理須經綜合檢查后再施工。

第十六條  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事故(如滲漏水),必須做好記錄,查明原因后,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章  工程驗收管理

第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省級機關人防辦公室會同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主體結構分項工程(底板、側墻、頂板);

(二)孔口防護設備分項工程(含防護密閉門、消波活門、管線密閉及安全口口部防倒塌處理等);

(三)內部裝修、通風、除濕、電路、給排水等分項工程。

第十九條  驗收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設計要求,全部土建完工,設備安裝齊全,檢測試運轉合格;

(二)口部防護門、密閉門和消波活門等符合三防要求,通風、除濕設備性能良好;

(三)整個地下室(包括安全口)無滲漏水現象;

(四)施工技術文件、記錄、資料齊全。

第二十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后,對質量進行綜合評定,分為“優良”、“合格”工程。整個建筑項目優良工程評比,應就地面工程和地下工程綜合評定,凡地下室驗收達不到合格工程者,整個工程不得評為全優工程。

第二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交付后的開發,實行“質量保修期”制度,時間為兩年。在保修期內,地下室出現滲漏水及其他質量事故,由施工單位無償處理。返修和損害賠償按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的技術檔案,由建設單位組織整理,列入竣工驗收項目,檔案內容包括:

(一)人防工程情況登記表;

(二)建筑地理位置圖(即總平面布置圖),比例為1:500;

(三)整體工程1層平面圖;

(四)整體工程正立面圖;

(五)地下室平面圖;

(六)地下室主剖面圖;

(七)地下室水、風、電等有關設施平面圖。

以上圖紙資料一式3份,在工程開工的同時,報送省級機關人防辦公室。

第五章  開發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防空地下室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設施,除各級人防指揮所、通信工程外,凡可以使用的,建設單位應本著“平戰結合”、因地制宜的原則,制定使用規劃,有組織有計劃地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  防空地下室原則上由建設單位自己安排使用。如本單位常年閑置不用,人防部門經商原單位后,可以統一調整安排使用,并給予一定的費用補償。

第二十五條  開發利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在主體結構部位(外墻、頂板)打眼開洞。如確因開發使用需要,須經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必須報省級機關人防辦公室辦理使用手續,其中開發利用易地建設的地下室,須按有關規定交納使用費,用于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使用費按簡易防空地下室每月每平方米0.5?2元,其他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

利用人防工程興辦老年人和兒童活動室,各單位自用的會議室、辦公室,學校教室、圖書館等公益設施,免收使用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級機關人防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因玩忽職守,給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建筑工地的管理辦法范文2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xx大、xx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縣有關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安排,以規范鎮轄區內建筑工地、幼兒園、集中交易市場、餐飲企業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為目標,以全面貫徹實施縣政府有關規定為主線,創新監管手段、強化試點規范、建設長效機制、總結提煉經驗,為在全縣范圍內推廣實施切實發揮示范和帶動作用,全面提升我縣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二、工作目標

1、建筑工地:保證轄區范圍內所有建筑工地內食堂有場所,有固定人員,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原料有采購索證索票記錄、加工場所衛生情況良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2、幼兒園:保證轄區范圍內所有幼兒園食堂有場所,有固定人員,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原料有采購索證索票記錄、加工場所衛生情況良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3、集中交易市場:一是規范轄區內集貿市場經營行為。強化市場開辦者責任,市場開辦者與所在工商分局簽訂責任狀;對食品流動攤點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持《食品、餐飲攤點備案登記卡》從事經營活動;規范食品流動攤點的經營行為,粘貼散裝食品標簽;推行《食品銷售小票》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食品安全監督員。二是規范食品商場、超市經營行為。強化證照管理,要求做到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亮證經營;建立健全各項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制作成規范展牌懸掛上墻,建立健全食品進(銷)貨臺賬,配備統一的專用檔案盒;推行“一票通”電子監管軟件,經營者要配備電腦、寬帶、打印機和機打發票,安裝“一票通”電子監管軟件;強化食品質量檢測,按計劃開展食品質量檢測活動;強化消費維權,公示工商監管執法人員的照片、姓名、投訴舉報電話,懸掛上墻。

4、餐飲企業:規范鎮域餐飲企業食品安全工作。選擇一家小型餐館、一家中型餐館作為餐飲企業規范試點單位,通過強化監管,有效解決小餐飲企業食品安全隱患大、設施設備不全、加工經營條件差等餐飲食品加工突出問題,明確餐飲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推進基礎衛生設施改造,建立建全索證索票制度,餐飲具消毒制度,規范加工經營行為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餐飲服務人員素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控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三、成立組織

為確保工作落實,鎮聯合住建局、教育局、工商局、藥監局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一)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二)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三)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四)餐飲企業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四、實施步驟

(一)確定試點階段(2月15日至2月20日)。確定南五里綠宸萬華城建筑工地、呂營幼兒園、西關大眾超市(百合興超市)、縣大集(縣集中交易市場)、巴蜀東坡酒樓、蜀南紅川菜館為試點單位,將各項整治任務逐項進行落實。

(二)動員籌備階段(2月21日至3月1日)。對各試點單位進行摸底,與試點單位簽訂責任書、承諾書。動員各試點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

(三)組織實施階段(3月2日至3月15日)。各工作領導小組深入試點單位,進行檢查、指導、規范、整改,要求按照工作任務要求完成整治任務。

建筑工地的管理辦法范文3

一、加強宣教工作,開展職業、道德培訓

(一)單位領導要提高認識,加強安全教育工作。成立領導小組,定期對職工開展安全教育、素質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切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將各項安全措施具體落實到實處。

(二)加強領導隊伍建設。抓好地區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安全遠隊伍建設,適時組織工地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參加《建筑法》、《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北京市市政工程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的培訓學習。

(三)各單位要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要以報刊、板報、橫幅、講座、知識問答等多種形式對施工人員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各單位要對新入場的施工人員強化對現場、對本工種的的崗前培訓工作,特種工要做到持證上崗。

二、嚴格管理,加大施工監管力度

(一)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外地務工人員居住區,深入開展“四防”工作,即:防火、防電、防煤氣中毒、防食物中毒,切實加強外地民工生活保障及安全保障。單位針對“四防”工作的要開展自查,同時做到檢查有力度,對查出的問題有整改措施。

(二)針對地區建筑施工單位內部管理不平衡的狀況,加大對工地的管理力度,實行責任制管理,今年繼續和施工工地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責任,根據責任書完成情況,給予表彰或處罰。

(三)嚴格執法程序,進一步規范建筑工地管理。勞動保障監察組將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建筑工地的監督和管理;加大對工程中違法和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查處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及違法分包等行為。嚴格規范地區建筑工地管理,確保一方平安。

建筑工地的管理辦法范文4

為切實加強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餐飲服務行為,預防各類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不斷提高全市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實施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擺在突出位置,貫徹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餐飲服務提供者是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強化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施工單位主體責任,做到日常監管與集中整治、企業自律與強化監管有機結合,進一步提高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結合全市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據《年市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見附件),制定本地區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實施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點,切實提高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效能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突出工作重點,嚴格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食品原料進貨查驗、采購索證索票、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制度,加強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及關鍵環節的控制和日常監管,積極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近年來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和本地工作實際,就以往存在的主要隱患和問題進行重點整治,重點排查寄宿制學校、托幼機構和新建、搬遷學校及建筑工地存在的隱患和問題,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重點食品品種監督抽驗,及時了解食品安全狀況,杜絕不安全食品流入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定期向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發放“預警公告”,有效預防四季豆、扁豆、荷蘭豆、紅豆、生豆漿、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重點解決可能導致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關鍵環節和因素,切實提高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效能。

三、明確責任,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長效機制

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排查和登記建檔等制度,落實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逐級落實從校長、園長和建筑工地項目負責人到工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確保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到位。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要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定期進行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對排查出來的隱患和問題,進行登記,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隱患信息檔案,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信息。依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并及時報告,積極做好相關處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擴大。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簽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排查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長效機制。

四、強化治理,著力減少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要認真落實《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等,對查出的食品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治理,著力減少風險隱患。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自身不能治理和排除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要及時上報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治理和排除。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重大隱患進行治理。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未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導致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專項整治工作成績突出的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掛牌表揚,對專項整治工作不重視并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的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掛黃牌警告并通報批評,新聞媒體曝光。

五、加強信息通報,建立健全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投訴舉報制度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制度,暢通報送渠道,及時通報餐飲服務許可、監督檢查和巡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件處理等情況,共同強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建立健全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網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食堂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嚴厲查處學校、托幼機構和建筑工地無證經營、采購和使用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工地的管理辦法范文5

現將市質監總站關于頒發《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通知(〔97〕質監總站第108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各級施工管理人員學習貫徹執行。

關于頒發《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通知

(97)質監總站第108號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區、縣建委,各施工企業,各建設(開發)、監理單位,各監督站:

現將《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函告我們。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適應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內裝修、裝飾,減少浪費,確保住宅工程質量,依據建設部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是指戶門以內的裝修項目,只完成到初步裝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戶可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房屋進行再裝修。

第四條  實行初裝修的工程項目,做法和技術質量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中予以確定,建設(開發)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確認。

第五條  初裝修住宅工程竣工質量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部外飾面,包括陽臺、雨罩的外飾面應按設計文件完成裝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設施應按設計文件完成全部裝修。

三、各種管道(給、排、雨水、暖、熱)全部完成并進行通水、試壓、通球試驗和暖氣熱工調試。

四、電氣設備(配電箱、柜、盤、插座、開關、燈具等)安裝到位,按規定完成各種測試項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項目按設計完成,并進行蓄水、淋水試驗。

第六條  住宅工程初裝修的部位、項目和質量要求:

一、戶門以內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封閉陽臺及過道的墻面達到表面平整、線角順直。

(一)墻體抹灰工程應做到表面壓實,粘接牢固、無裂縫。

(二)大開間的經質隔墻如設計文件規定不做的,由用戶裝修時自行設計、施工。

(三)臥室、廚房等內門、窗可以只留門、窗洞口,應設置安裝門、窗的預埋件并標出位置。

(四)開關、插座、燈具位置正確,安裝平整、牢固。

(五)各種管道、設備、衛生器具安裝后距墻預留量應滿足再裝修的尺寸要求。

二、戶門以內各種房間采用預制樓板或現澆板的頂棚,應做到不抹灰、用膩子找平,達到板縫密實、無裂縫,接搓平順無錯臺,表面平整、色澤基本均勻、線角順直。

三、戶門以內地面工程(一)各種房間基層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壓實,達到粘結牢固、無裂縫。

(二)有防水要求房間的地面應完成防水層、保護層,并應進行兩次蓄水試驗做到無滲漏。

(三)地漏與泛水坡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不倒泛水,結合處嚴密平順,無滲漏。

(四)各種房間水泥地面基層標高,應考慮預留再裝修時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腳線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漿抹灰的,應與墻面基層抹灰平順,強度、粘結應符合要求。

四、戶門以內的暖衛各種管道、設備安裝到位,達到通水要求,各種截門,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裝齊全,滿足使用功能。

五、戶門以內的電氣管線安裝到位,燈具應能滿足照明要求,并進行照明全負荷試驗。

第七條  實行初裝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滿足本規定第五、六兩條要求的,建設(監理)單位可按規定組織三方驗收,達到合格標準的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竣工工程質量核定。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設計文件、施工合同規定和國家驗評標準中有關項目質量標準,對實行初裝修的工程進行竣工核定。

第九條  初裝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提前征求用戶對裝飾、裝修的要求,便于初裝修項目的施工,確保再裝修后工程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條  房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住戶自行裝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戶自行家庭裝修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工地的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區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城區范圍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凡涉及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消納、處置等內容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區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縣住建、規劃、國土、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以及洺州鎮、賀營鄉、方營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區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禁止將建筑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棄物混合傾倒。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的,應當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臨街拆建、施工工地應當嚴格使用統一規格、標準、規范的圍擋,按要求進行圍擋作業。禁止在圍擋外堆放材料、機具和建筑垃圾??⒐ず蠹皶r清理和平整場地,恢復原貌。

第九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確保建筑垃圾日產日清,達到不暴露、不積存、不污染、不留死角的環境衛生標準。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材料等堆放在圍擋以外的;

(二)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閉、包扎、覆蓋而撒漏飛揚,污染道路和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將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臨街建筑工地不圍擋施工或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核準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未經核準擅自處置或者超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或者沿途撒落砂石、塵土等建筑垃圾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二)施工場地的泥漿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第十八條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建筑垃圾收費人員和作業人員或拒絕、阻撓其履行職責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工作人員及建筑垃圾管理人員、、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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