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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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范文1

創業板本來是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兩年以來,創業板“三高”(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募資額)問題不斷,特別是2011年以來,諸多創業板公司業績頻頻變臉,與上市之前的高增長形成天壤之別,亦與管理層推出創業板的初衷背道而馳。事實上,在創業板退市制度以前,管理層曾多次就創業板退市制度展開討論,并要求券商強化創業板投資者教育,經過一些列前期準備工作,推出創業板退市制度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對于創業板退市制度,業內眾說紛紜,獨立財經評論人皮海洲指出,該制度存在重大不足,對于*ST大地(002200)之類的造假公司無計可施。不過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在接受本刊采訪時表示,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退市,讓大量的創業板公司退市并不是管理層的最終愿望,管理層意在通過該制度引導創業板公司實現業績的增長,進而促進創業板向更為健康的方向發展。

創業板退市制度力度空前

李大霄指出,在推出創業板退市制度之前,滬深主板其實不乏上市公司退市的案例,如三板中云集著大量的退市公司;有些公司即便沒有退市,但被實施了退市風險警示(*ST),隨時有退市的可能性。因此,說A股此前沒有退市制度是不準確的,只不過這種退市制度并不成熟,對績差公司的打擊力度較小。如退市風險警示就是很典型的緩沖機制,理論而言,上市公司達到退市標準后應立即退市,但退市風險警示則給予了上市公司一到兩年的緩沖期,在此期間,上市公司可通過各種方法做表面文章避免退市,其基本面其實并未大幅度改善。創業板退市制度則不然,創業板公司一旦觸發退市條款,則管理層將立即責成其退市,沒有緩沖期。

再如,部分面臨退市的公司不致力于企業經營,反而將大量精力和資金投入資產重組,而資產重組也往往成為這些公司扭轉困局的砝碼,或獲注資產、或被收購等不一而足,其結果是本該退市的公司仍然在資本市場作困獸之斗。創業板退市制度則不然,明確規定了創業板公司重組將受到諸多限制,單純為避免上市而拋出的重組方案是得不到監管層認可的。

李大霄還指出,以往有些公司退市之后,往往會成為香餑餑,因為殼資源珍貴,其他的公司會“借殼上市”。創業板退市制度則加大了借殼上市的難度,從制度上封住了市場瘋搶殼資源的畸形現象。

李大霄總結道,創業板退市制度不是主板退市制度的翻版,具有強度更大、影響更遠的意義。

退市是手段 治市才是目的

李大霄對記者表示,目前市場上有一種誤解,即認為管理層推出創業板退市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大量績差公司退市。其實這種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該制度的推行確實會讓一部分公司退市,但管理層的最終目的并不在此,管理層旨在通過退市促進創業板向更為健康的方向發展,即退市是手段,治市才是目的。

退市制度范文2

可以感覺到,深交所對閩燦坤B的退市做了讓步,而讓步就是迫于輿論的壓力。

按深交所規定,“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很顯然,僅按這一條,閩燦坤B的退市基本成定局。

可很多人為閩燦坤B鳴冤,而且找出各種充分的理由。因為閩燦坤B確實不是股市的“壞小孩”,上市19年來,業績一直不錯,除今年一季度因大環境致虧損外,都是盈利的,且公司一直堅持較慷慨的分紅政策,19年上市融資2個億,分紅總額2.19億。如果不分紅,其面值完全不會觸碰退市邊緣。所以閩燦坤B成為股市的“竇娥”也不無道理。

可筆者覺得,是B股本身有先天制度設計的缺陷,盡管外界為閩燦坤B叫屈,但公司確實觸到了退市的紅線。如果閩燦坤B在這時能夠通過并股而不退市,那么比閩燦坤B業務差、更該退市的公司,在退市條件滿足的情況下,也會找各種理由不退市。

交易所不僅在閩燦坤B的問題上做出了讓步,在ST股票的退市上,態度也出現了緩和。7月28日,由于上交所出臺的ST板塊退市征求意見稿中,將ST的風險警示板設為漲幅1%,跌幅為5%。這個不對稱的漲跌幅安排,讓ST板塊連續四五天跌得哀鴻遍野。

可就在投資者對ST板塊望而卻步的時候,8月6日,上交所以答記者問的形式對外宣布,將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有關條款,包括擬對風險警示股票實施不對稱漲跌幅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

這個表態無疑又給了ST股一個爆炒的機會,隨著上交所的表態,很多人認為這些垃圾股仍然可以繼續“講故事”,包括基金在內的一些機構又開始豪賭ST股。

退市制度范文3

而在優勢資本創始人吳克忠的眼里,退市制度對于PE機構而言則是早該應對的事情。吳克忠認為,“早在創業板推出的同時就應該推出退市制度,PE機構本來是以幫助企業做大做強為目的,而不能僅以上市為目的”。

利于長期發展

因為在沒有退市制度的時候,該行業催生了很多套利機會,結果導致了很多PE都會進行套利。

吳克忠對記者表示,“創業板退市制度沒有出臺前,PE基本上都是奔著上市目標去的,因為可以進行無風險套利,在上市前突擊入股,比如15倍買,然后30、40倍退出,一有機會就會選擇套利。”

例如九鼎投資在吉峰農機上市前曾以4元/股左右的成本入股,由于創業板估值高,等到吉峰農機上市后,九鼎投資能夠很容易以3倍以上的價格套現。

但這樣做會擾亂了整個投資市場。由于大家都在爭著做上市前的項目,造成這些項目估值偏高,同時也傳導到早期的PE投資,又會使得整個PE投資價格偏高。由于競爭激烈,套利沖動大,PE很難會有真正踏實去做投資的動力。

而且,如果以套利為目的的話,還會造成PE、投行等機構過度包裝企業,但上市后公司的實際業績表現并沒有上市前承諾的那么美好。

根據今年一季度業績預告的結果,306家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有89家公司出現業績下滑,占比近30.0%,預計虧損的企業則有15家。

現在這種局面有望改變,因為創業板退市制度出臺后會讓大家回歸價值投資,同時也會更有利于PE的長期發展,東方富海的創始人陳瑋對此持樂觀態度。

呼吁配套出臺

即便如此,在一些投資人看來,創業板退市制度需要有更多的配套措施出臺,否則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依然很難實現。

實際上,對照創業板暫停上市的11個引發條件,如包含三年連續虧損;最近一年凈資產為負值(之前規定為兩年);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產為負等等,對創業板來說,這些觸發條件顯得很遙遠。

“目前而言,即使開始實行,還存在很大的不完善,退市制度出來后,如果沒有配套細則依然很難。”吳克忠如此表示。

吳克忠舉例說,比如對于一些業績是已經虧損的企業要退市,這些企業應該退到哪里去呢?而一旦這些企業業績有好轉,這些企業又該如何上市?

退市制度范文4

    【關鍵詞】證券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一、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由于證券市場實踐的著眼點是股份制企業的上市融資,實踐中沒有產生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需求,退市制度在證券市場的理論和實踐中也沒有體現。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一些經營不善、面臨被市場淘汰的上市公司逐漸浮出水面。面對愈發突出的退市問題,1994年《公司法》規定了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退市程序以及有權作出退市決定的機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初步構建了退市制度的基本框架,標志著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21世紀初,滬、深兩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超過1100家。隨著虧損上市公司數量日益增多,市場對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要求日趨強烈,在市場壓力下,管理層開始重新考慮上市公司退市問題。2001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該辦法對虧損上市公司的退市作了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2001年4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PT水仙”正式退市,拉開了我國證券市場退市機制全面啟動的帷幕。自2001年初實施以來,A股退市公司總計不足50家,占目前A股掛牌家數的1.8%,缺乏完善有效的退市制度一直是中國股市的頑疾之一,主板退市制度形同虛設。2012年6月,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改革與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滬深交易所在總結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實踐經驗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相繼推出新的退市制度。

    新的退市制度規定了財務指標、市場交易指標、合規指標、主體資格存續指標等4類退市指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提高了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安排。

    落實嚴格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引導投資者理性、價值投資,形成健康的投資文化和氛圍。退市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凈化器”,能夠促進市場發揮優勝劣汰的功能,在競爭中優化上市公司結構,從源頭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從長期看,退市制度有助于形成市場吐故納新的動態平衡,有助于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不斷提高,從而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我國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新的退市制度雖然構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標準,向建立有序的、符合國際化要求的有效退出機制邁出了重要的一大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退市事由涵蓋范圍不全面

    退市有自愿退市和強制退市兩種方式。自愿退市是指在幾個證券交易所同時掛牌的上市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從一個或幾個證券交易所中退出,或是上市公司發生了重大的購并行為而導致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再具備繼續掛牌的條件,或是上市公司不愿繼續履行上市義務而自愿退出證券交易所的行為,從上市公司轉為非上市公司。強制退市則是由證券交易所根據相關的法律和規則對上市公司進行強制摘牌。新的退市制度只對強制退市作了規定而沒有規定自動退市制度,使得退市事由涵蓋范圍不全面。

    2.退市標準過于寬松

    新的退市制度雖然搭建了多元化退市標準,但在有關凈資產、營業收入退市標準的臨界值設置上過于寬松,形式大于內容,仍然缺乏足夠的威懾力。連續三年凈資產為負才能退市,該標準使得退市過程變得更加艱難、更加漫長。由于IPO嚴重超募使每股凈資產一般高達5元以上,要想讓公司每股凈資產“虧空”為零,實屬不易,如果再讓公司連續三年凈資產為負才能退市,就更是難上加難了。

    3.新舊規則的銜接不緊密

    新的退市制度規定考核從2012財年開始,上市公司以往的虧損將既往不咎,新制度的實際效果至少要在2014年以后才能顯現出來。也就是說,從現在開始到未來的三年內,將是新舊制度交替的真空期,上市公司2012、2013、2014連續三個財年虧損才會退市。這意味著對垃圾股的歷史遺留問題沒有實現有效處理,進一步拉長了退市的過程。

    4.退市重新申請上市標準低

    新制度規定,退市三年后可以重新申請上市,但標準偏低,竟然允許每股凈資產為正作為重新申請上市的必要條件,這是對現行IPO標準的倒退。既然退市了,就不應擁有特殊身份和地位,要想重新上市,就必須與其他企業一樣重新申請,并到證監會重新排隊,按完全相同標準進行核準,否則,就是制度不公。

    5.缺乏退市賠償制度

    新制度未配套出臺相關的退市賠償制度。上市公司發行由證券監管部門審批,但退市損失則由投資者買單,退市制度缺乏對投資者的保護。由于我國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市盈率高,加之市場的過度投機,因此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購買的股票價格往往較高,一旦上市公司退市,以市價幾元、十幾元甚至幾十元買入的股票,進入股票代辦系統后則以幾角錢交易,縮水數十倍。中小投資者成了不公平市場制度設計的受害者,成為遭受損失最慘重的群體。投資風險由投資者來承擔固然正確,但人為因素造成的不合理投資損失完全由投資者承擔顯然有失公平。

    三、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議

    我國的證券市場的退市機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增加上市公司自動退市的制度安排

    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契約關系。一方面,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上市及退市具有決定權,具有強制的一面;另一方面,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有自主選擇在哪個交易所上市及是否繼續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自由。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不僅包括完善且執行力很強的強制退市制度,還包括上市公司的自動退市制度。

    應當承認一些非上市公司對面臨退市的上市公司買殼重整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也不能否認一些非上市公司假借對上市公司買殼重整之名,行圈錢之實,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建立對非上市公司介入上市公司重整時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制度,提高對上市公司重組門檻,當其不符合條件時,則需引入上市公司的自動退市制度。自動退市制度的引入可以使非上市公司的不良企圖流于破產,更好的維持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和素質。

    2.提高并嚴格退市標準

    應將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的退市標準變更為連續20個交易日的股票日平均收盤價低于1元的退市標準。同時建立拆股與縮股機制,允許上市公司自由拆股或縮股;盡管縮股可以使垃圾股暫時性地規避1元退市標準,但并不等于放縱垃圾股逃避退市,因為當每股凈資產為負數時,縮股也會進一步增大每股凈資產的負數,并加速退市進程。只要是垃圾股,終將難逃退市的命運?!?元退市標準”是市場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標準,它是充分尊重投資者行為的一種退市安排,必須加以推廣。

    3.提高重新申請上市標準

    垃圾股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條件必須大幅提高,如,每股凈資產應大于1,而且未分配利潤必須為正數;上市公司退市后重新申請上市的標準不應低于IPO最低標準,如,最近三年必須連續盈利,每股凈資產應大于1,而且未分配利潤為正數。

    4.增加非數量退市標準

    借鑒成熟證券市場的經驗,增加非數量退市標準。如公司高管人員出現違法或違規可勒令公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從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可增加虛假陳述、改變籌集資金用途等標準,從而使退市標準更具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退市賠償制度

退市制度范文5

【關鍵詞】 創業板; 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 知識產權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09年10月23日,中國創業板市場開板,同月30日正式開市,紅日藥業等28家“新貴”作為第一批創業板上市公司登陸資本市場。截至2012年7月20日,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數量達到了335家。中國創業板市場的擴容速度很快,短短3年創業板上市公司數量就增加12倍之多。

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多為生物醫藥、文化創意、電子信息、商業流通以及傳統商業模式創新等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公司。這類公司成立的時間大多比較短,無形資產占比高,并且企業的信息披露尤其是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不盡完善。因此,上市之初,公司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問題被掩蓋起來。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創業板公司漸漸現出了真面目,出現了“上市前高增長,上市后大縮水”的現象,成長性不見高,業績反而大變臉。

國內外研究表明:智力資本信息的披露對企業市值、股票發行價有著重大的影響,創業板公司為自身發展融通資金,有著披露知識產權信息的內在動力。2002年日本投資者關系學會的一項問卷調研表明:投資者認為,對于財務報表中未揭示的無形資產,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國內學者對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顯示: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程度偏低,且公司之間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差異較大,總體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水平不高。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缺乏對公司知識產權等智力資產的系統認知和有效管理,更缺乏對公司知識產權的近期戰術和長遠戰略謀劃。發達國家在引導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上制定了相對比較完善的規章制度,如日本在知識產權強國道路上制定了“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參考導引”,指導企業進行完整規范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從創業板市場講,已有針對海外市場創業板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進行的研究,并對我國創業板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提出了相關建議。

為了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快速發展和創業板長遠建設的需要,深交所擬定的《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于2011年11月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吸收了有關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深交所對《方案》進行了修訂,并據此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了《規則》(2012年修訂),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在創業板退市制度實施之際和中國整個股市表現欠佳的情況下,分析創業板退市制度的變化,結合退市制度探究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在“變化”中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對促進創業板上市公司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發揮創業板市場指導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創業板退市制度的變化

(一)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評分系統的建立

為了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發展,首先應該保證上市前端公司IPO發審的質量。證監會建立了針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評分系統,該系統直接與委員通過或否決的IPO項目質量關聯,從而形成一種約束機制。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能否得到續聘將與其評分直接關聯,此舉對發審委委員權利形成跟蹤,產生約束力,有利于發審委委員自律,使得發審委委員在審核時更加謹慎。在評分系統建立之前,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主要施行問責制,在審核的過程中一旦顧及人情,對問題公司網開一面,則會直接導致帶病公司混入到市場中(如:愛爾眼科),對市場的整體發展不利。

(二)創業板退市制度的變化

為進一步健全創業板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發揮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在研究借鑒主板、中小企業板和海外成熟市場退市制度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深交所的《規則》(2012年修訂)與修訂之前的變化主要如表1。

根據《規則》修訂前后的對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1.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

2.縮短資不抵債公司的退市時間。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將原終止上市的退市時間縮短了半年。

3.設立“退市整理板”。在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在30個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漲跌幅限制仍為10%。交易期滿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4.新增加了兩個退市條件。創業板原有11項退市條件:(1)連續虧損;(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3)凈資產為負;(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此基礎上,新增了: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5.改進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調整“*ST”制度,通過強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信息披露以及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6.明確了退市公司的去向。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后將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

三、結合“變化”分析創業板公司應采取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對策

無論從投資者的投資需求還是從創業板上市公司自身的長遠發展來分析,都需要正視上市公司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當前新退市制度的實施,迫切要求創業板公司對自身的知識產權信息真實、準確、及時地進行披露。為了避免公司出現終止上市的風險,公司應主動自愿披露知識產權信息。

(一)創業板上市公司特殊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內容

創業板公司往往依賴核心技術、核心人員,所面臨的技術“無形性”風險較大。因此,《規則》規定了有創業板特色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內容。要求上市公司及時披露有關核心技術(如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核心人員(如核心技術團隊或關鍵技術人員)以及與核心技術和核心人員相關的對公司盈利或者未來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件等重大變化。但有關核心技術的披露內容屬于公司商業秘密可申請豁免。

針對創業板公司的特殊性,《規則》(2012年修訂)雖提到了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但是缺乏規范,不夠系統。因此,有必要結合創業板退市制度的修訂,來研究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內容及行為。

(二)退市制度下創業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對策

1.從審核標準的變化來分析,新退市制度推出后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審核標準更加嚴格。創業板上市公司要想恢復上市,就要按照一開始上市或者再融資的方法來計算,并且要扣除非經常損益前后孰低的凈利潤作為判斷標準,杜絕以非經常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也要求公司不能用資產重組等“借殼”的方式來恢復上市。從這些審核標準來看,創業板上市公司應該嚴格把控自身內部的知識產權等智力資本,加強管理和運用知識產權資產,排除那些相對來說不能提高公司核心價值的項目;在恢復上市的過程中,全面披露自身的知識產權信息,體現無形資產的價值,從而通過審核過程,這樣才能保證公司恢復上市后的質量,避免再出現暫停上市的情況。

2.從退市時間變化來分析,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凈資產一旦被審核為負值就要暫停上市,連續兩年為負就要終止上市,時間大大縮短。創業板公司普遍是高成長性的公司,具有無形資產占比高等特性。公司一旦出現凈資產為負被暫停上市時,公司內部應該重新檢查自身商標、核心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的先進性等情況,調查相關企業的動態,發現自身的不足,探尋技術的前端,努力進行R&D投資,發現新領域,占領市場先機,爭取在兩年的時間內把自身的知識產權資產進行全面提升,并對外進行全面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樹立公司在外界的形象,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上市。

3.從退市條件變化來分析,為規范創業板市場提高其運行效率,深交所增加了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以保護的基礎也是信息披露,如果存在信息不對稱,必將導致企業與投資者兩敗俱傷。增加退市條件就是要把信息披露不全面的公司清除出市場,避免優秀企業投資價值被低估,同時鼓勵優秀企業在知識產權投資上的積極性。受到公開譴責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信息披露問題,為此公司應積極找尋自身具有競爭力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并結合其他資產進行全面的披露,讓投資者看到企業的發展方向與發展潛力,從而拉動股票價格,實現公司的高投資價值。

4.從風險提示角度來分析,深交所對風險提示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取消了原來的警示方式,引入了投資者管理的方式。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要求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現退市風險后要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公告。創業板公司一旦出現風險警示信號,就要在公司內部進行風險的發掘,找尋問題所在。同時,公司應加強對知識產權資產的風險控制,在每周退市公告中,加強自身在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上的披露,穩定投資者對風險警示的心理,真實地披露問題處理過程,積極主動地請投資者對問題處理過程進行適當的管理和督促,既保證了公司今后的發展方向,也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5.從終止上市的后續處理角度來分析,深交所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作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從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到公司終止上市,深交所設立了“退市整理板”,并要求退市后公司的股票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這些舉措可以保證上市公司平穩地退出創業板,保證投資者能夠有時間和平臺進行交易,使公司和投資者的損失最小化。從公司角度來說,公司終止上市后,應積極檢查內部知識產權資產的情況,保證知識產權資產仍處于核心地位。公司終止上市的行為,說明公司內部在知識產權的研發、管理和運用環節上都可能出現了問題,應從對知識產權資產的管理和保護入手,加強R&D投入,在樹立知識產權核心地位的同時,排除其他投機手段,及時真實地披露公司知識產權信息,在探尋和加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同時,尋求機會再進入創業板市場。

四、對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幾點建議

(一)構建中國特色的創業板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各國都在展開激烈的知識產權競爭,紛紛制定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戰略。2008年我國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正式實施,2009年為了使具有創新性高成長性的企業融通資金,我國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國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無形資產不斷擴大,已經成為一個知識產權大國,但剛開始成長的創業板市場還存在許多問題。當前創業板市場魚龍混雜,亟需對創業板市場中的企業優勝劣汰,逐出劣幣。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推出會對創業板企業進行更加嚴密的督察,而退市制度的保障之一是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從國家角度來說,應該根據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特點,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參考標準來對上市公司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進行規范與引導。

(二)規范和完善創業板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格式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大環境下,我國的股票市場也是跌宕起伏,適時出臺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為創業板公司敲響了警鐘。新《規則》中雖提及了信息披露,但針對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涉及較少,大部分創業板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較零散,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因此,亟需制定相關的規則標準來規范創業板公司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如相關信息披露人員的規范準則、知識產權信息披露項目及其格式規范等,引導公司自愿進行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從而完善創業板市場。

(三)加強投資者對創業板公司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監督和督促

當前,我國創業板公司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屬于自愿性披露,各個公司因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差異導致公司知識產權信息的披露水平參差不齊,有的披露充分,如:朗科科技2009年年報從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數量、盈利模式規劃、商業風險、法律爭議,到知識產權相關的財務報告,全方位披露了知識產權信息;有的公司則披露鳳毛麟角甚至沒有披露。在相關政策和退市制度相繼出臺的情況下,要求投資者充分挖掘創業板公司披露的知識產權信息,并且嚴密監視督促相關企業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知識產權信息,以減少投資者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當下就有一些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工具供投資者分析和判斷,如日本野村綜合研究所(NRI)開發的專利組合管理法(PPM)以及技術熱圖分析工具等;國際互聯網作為主要的信息披露渠道,亦可降低企業的信息披露成本,也使得投資者更易獲得相關信息。

在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嚴格管控下,只有國家、創業板市場和投資者共同努力,指引、完善和督促創業板上市公司積極地進行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中國的創業板市場才能健康發展,臻至繁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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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范文6

最近,家住杭州蕭山區城廂街道的魯金友高興得嘴都合不攏,逢人便說,他兒子魯健祥在離家不遠的杭州銀行濱江支行實習,而且表現不錯,不出意外,暑期結束就能順利在濱江支行工作。

想想兒子最近七八年的經歷,老魯回憶道,“他讀高中的時候,英語和數學成績比較差,人也努力,就是考不好。考大學基本沒什么希望,自己也提出來想去當兵鍛煉,他自己身體不錯,應征入伍當了兩年兵,退伍在家,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在一個單位當臨時工?!?/p>

“運氣好,2011年國家有政策,允許退伍士兵參加高職單獨考試。他當過兵,知道學習的重要性,再加上比以前肯吃苦,那段時間他一邊工作,一邊復習,終于考上了浙江金融職業學院,還入了黨,當上了學生干部,大二就考上了杭州銀行的訂單班”。老魯越說越興奮。

老魯也很感慨,“要感謝國家,感謝軍隊,感謝學校,我兒子的命運都改變了,他很多高中同學直接讀了本科的,甚至是一本的,也羨慕我們健祥”。

其實,讓魯健祥退了伍還有機會讀大學的是2011年國家在浙江省的一個試點。

2011年,浙江金融職業學院、浙江警官職業學院等4所高等職業院校開始試點招收退役士兵。這個試點是繼2007年廣東省在全國范圍首開退役士兵免費報讀高職院校之先河后,國家在浙江、遼寧、山西、天津等省市開始試點招退役士兵進入轄內高職院校免費學習深造。

當年,浙江省4所試點的高職院校招生200人,試點院校招收退役士兵實行單列計劃、單招單考、單獨劃線、單獨錄取。退役士兵就讀的學雜費、住宿費由政府全額負擔,并按實際在校時間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補貼。

浙江金融職業學院2011年共招生50名,實際報到46名,中途1人因故退學,魯健祥就是他們45名退役士兵中的一員。

45名同學分布在4個系7個專業,和魯健祥不同的是,另外44名同學絕大多數來自農村。近三分之一選擇了農村金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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