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意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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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意義

財產保險的意義范文1

保險利益內涵的界定

在保險制度設立之前,保險利益被當作保險標的物上的價值,即保險的目的就是填補所滅失或所減損物上的價值,也就是利益,當利益發生了損害就需要進行填補,這就出現了保險利益,就是保險標的物上的一定價值或利益,這種界定保險利益的學說就是價值說。保險在以財產保險為主要業務的時候,這種保險利益的價值學說符合保險行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只有界定保險利益含義的范圍,才能使保險利益在法律上確立起來。保險利益最初的理解為保險標的物上的價值,也就是保險合同的對象。保險利益界定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和精神上面的利害關系,這個含義的范圍能夠覆蓋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對保險利益的要求。綜合各種保險利益學說,保險利益是指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至保險標的不安全而受損,或者因為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系,簡言之,保險利益可以認為被法律所承認的投保的法定權利,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因保險事故導致的保險標的受損的損益關系。

我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概念的借鑒及分析根據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原則的闡釋,認為法律認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保險利益應是保險人對保險對象的財產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歸屬于技術性保險利益,在我國的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定關系,以此能夠確保保險業的分散風險和經濟運行的效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關系,支付保險費用訂立保險合同,在出現保險事故后,可以通過保險基金來進行風險的轉移和補償。我國的保險利益定位在經濟關系上,這樣就能夠發揮保險分散風險的職能,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避免保險行業里面的不當得利現象的出現。保險在本質上是對風險的分散和對個體經濟損失的補償,這是在社會良好道德支撐下才能得以實現的,否則會遇到個體通過保險的手段獲取額外補償的現象,這樣就對保險行業造成了危害,使其他保險人的合理利益遭受損失,保險就違背了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于是財產保險采取了無損害即無保險的方式進行這種違背道德行為的規避,也就是在保險金額內被保險人僅可在其所受損害限度內請求支付保險金,這種做法有利于防范保險行業的道德風險。

我國的保險法在保險利益規定方面的缺失

對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主體的法律認定從我國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主體的法律認定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第2款、第3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的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承受主體是投保人,這在保險行業的財產保險發展中存在著缺失。理性的投保人在正常情況下,在得不到利益的背景下為其他人進行財產投保,排除了道德危險的可能,這有利于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候得到經濟補償和救濟,這樣保險就發揮了穩定社會的功能。更為重要的是,被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我國《保險法》此前并未給予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按照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推理,當保險事故出現時,被保險人如果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那么被保險人就不存在著經濟損失,也就沒有權利請求保險金賠償。從國外的保險業經驗來看,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已得到廣泛認同,因此我國的保險利益主體應界定為被保險人更加科學,這樣才能促使財產保險業得到進步和發展,才能更加符合現實生活對財產保險的要求。

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間的法律認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間直接影響和決定了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此前的《保險法》簡單地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卻沒有規定需要何時具有保險利益,是在投保時、保險事故發生時還是保險合同存續期間需要具有保險利益。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我國近期修訂的《保險法》第48條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蔽覈呢敭a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就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任。

完善我國保險法上的保險利益制度

財產保險的意義范文2

一、正確理解與把握產險營銷這一活動與過程的意義與內涵

營銷即展業,產險營銷指保險業務的拓展、保險市場的開發以及保單的推銷。各種財產保險都是商品,和壽險一樣,也存在著如何進入社會、被社會認可、接受的營銷問題,特別是在當今保險商品激烈競爭的時代,營銷是能夠控制保險企業命運的重要活動,關系著保險公司的興亡。要搞好產險營銷,必須正確理解其含義。首先,產險營銷是一種經營活動,既別具特色又與產險經營的其他環節相聯系、相統一。因此,營銷就不僅僅局限于促銷或推銷環節,而應是貫穿于保險服務的全過程的一種行為。其次,現代產險營銷也是一門文化品味頗高的藝術與技巧,并非一個單純的經濟交易行為。要求其從業人員要有較高的素質、修養和能力,能針對不同的對象,使用不同的方法。保險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大學生、研究生越來越多地進入這一領域。再次,營銷的內涵豐富多樣,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從市場調研、整體策劃、保單設計,信息與傳遞到宣傳咨詢、選擇保險標的、簽發保單以及理賠總結,等等,環環相扣,相互影響,每一環節又各有特色,變化萬千。這不但意味著產險營銷人員與部門要向客戶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規范服務,對營銷方式的選擇也要多種多樣,具備相當的彈性與應變能力。

二、正確認識與擺正產險營銷在整個業務發展中的地位,充分發揮產險營銷的作用

作為整個保險業運行的第一步,營銷是保險商品走向市場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間競爭的主要領域和方式之一。產險營銷是否順利,直接關系著保險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規模與效益,以及經營管理的好壞。一項典型的調查顯示:目前,在中國的保險公司謀求發展、提高贏利的手段與因素中,營銷是否成功對企業的發展起著最為關鍵的作用。

這一調查結論也已被國內外保險業發展的經驗所證明。

然而在我國,保險業內外人士中幾乎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誤解,即產險營銷雖然必要和重要,但沒有壽險營銷在其業務發展中占有的地位重要。因而,產險從業人員更愿意從追求寬松的環境、優惠的政策、減少賠付率、用活資金等方面入手,在這些方面花費更大的力氣,以謀求業務增長和更多的利潤。

依據我們的實證分析,我國的產險業要想進一步發展,必須特別重視產險的營銷,把市場營銷作為發展的頭等大事來抓??偣疽匾暎」疽匾?,地市縣及基層公司更要重視。要使上上下下、內內外外、處處地地講究營銷,重視營銷,營造出濃烈的氣氛。通過培訓營銷干部職工,研探營銷技巧,向營銷第一線配備、充實高素質的得力干部,在收入及其他待遇方面向營銷人員傾斜,以及重獎在營銷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等措施,來不斷強化產險營銷在整個業務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

三、關于產險營銷的空間大小問題

當前人們普遍認為,產險沒有壽險發展潛力大,相對于壽險廣闊的發展前景來看,產險的前景似乎顯得較為暗淡。甚至有人認為,產險特別是財產損失類保險在我國已發展到頭了,即使沒有到頭,但剩余的發展空間已非常狹小,業務難度異常地大了。因此在開拓市場,從事產險營銷時表現得信心不足,處處畏難,甚至于人心思遷,隊伍不穩。若任此觀點長期影響下去,勢必嚴重阻礙產險業的發展。

支撐上述錯誤看法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壽險不存在保險金額上的限制,受限制的倒是投保人負擔保費的能力;而產險的投保額度卻受到保險利益的嚴格制約,因此,在假定保險供給能力無限、企業或人們的收入(保費負擔能力)對購買保險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制約(僅存在持有資產的結構轉換制約)的情況下,壽險表現出需求的無限性,而產險的發展與擴張則是有限制的。

事實是,盡管產險存在著財產實際價值(進而在保險金額上),超額保險下的懲罰性措施等方面的限制,但由于我國企業和個人(家庭)的各種有形、無形財產增長迅速,目前產險覆蓋面仍非常小,保額也很低。產險的短期性、大宗性以及風險的急劇增加和大量性,使得產險與壽險一樣,也是一個潛力巨大的市場。從產壽險比較角度看,壽險經營機構眾多,近似的替代性品種(如定期存單、債券、股票等)特別多,而產險卻很少有相應的替代品,有的只是不同的風險處理方式,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險的近似性替代品種或財產的其他風險處理方法,其保障性能以及在風險—收益上的對應性都非常差。特別是在目前的體制轉軌期,由于各方面的變動性較大,對未來的預知性、把握性較差,人們對短期性的產險品種的評價與肯定遠遠超過長期性的壽險品種,產險的保障性、互、調劑性更強,風險處理成本更低,是最典型的保險。由于歷史上我國人民長期、普遍的不富裕,寶貴的財產來之不易,使相當的企業、家庭對財產的重視程度遠遠大于人身乃至生命(雖然這種評價與看法以后會逐步改變,但在目前卻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可以說,一部分人只是看到了產險發展困難的一面,而很少看到或不愿看到由于市場基礎條件的日益完善,保險意識越來越強所帶來的對產險業發展有利的一面;只是從靜止的角度,從保險市場需求量保持不變的角度來看產險發展潛力的大小,而沒有意識到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各界對財產保險的需求量會越來越大,是一個極具動態的變量;只看到分餅子的人越來越多,而沒有看到這個餅子本身是越來越大的。

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995年初,中國只有7%的人參加了財產保險。而在企業財產保險中,投保企業只占一成左右,投保資產只占四成。從業務覆蓋面來看,大型企業只有30%,中小型企業為50%,家庭財產險為29%,車輛險為70%,公路貨運險僅20%,水運險10%。按GNP與保費的關系推算,預計到2000年,中國保險業的保費收入應達到2533億元左右(目前我國保費總收入只有六七百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連年高于產險業務的增長速度,也說明產險仍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對此我們應滿懷信心。

由于實際承保戶與應承保戶、實際承保的財產總額與應承保的財產總額之比在我國都很小,既表明財產保險的發展仍有著相當的廣度和深度有待開掘,也表明產險市場拓展的難度并沒有想象的那樣大。也許,難的只是人們對產險發展潛力看法與觀念的轉變。四、決定產險營銷成功率的因素分析決定營銷成敗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①本公司的實力大小、社會知名度高低,及其在每個客戶(現實的或潛在的客戶)眼里的形象的好壞。②企業和個人(客戶)對不同保險公司、不同險種、不同的營銷人員等等的偏好與傾向,即客戶對供給方的個性化接受程度。③營銷的大環境和小氣候,大環境諸如整個社會對保險的認識、政府的態度和政策等,小氣候諸如營業網點的多少、遠近,勸買時機、場合與方式的選擇等等。④關系的遠近。營銷人員與社會各界間的聯系多少、關系的生熟、深淺、遠近程度。關系包括各種渠道形成的人際聯系,如由親戚、同學、地緣、業務往來等形成的交往與聯系等。⑤營銷人員的素質高低、展業水平、工作經驗及努力程度等。⑥服務好壞與規范化程度,等等。

簡單透視一下,企業實力、客戶偏好和營銷環境可以歸為較客觀的因素,而關系的形成與貼近,營銷員的品質與水平和服務的好壞,則是偏重于主觀性的因素,更富有個人能動性,因此值得每個產險企業認真研究。當前的誤區之一是產險營銷要全靠私人關系,成功與否主要取決于是否主動熱情,特別是能否感動對方。我們不否認各種公私聯系是產險營銷成功的重要因素,但它只是切入性(開始性)要素,還應看到這種成功是建立在公司的實力與形象的基礎之上的。甚至關系的形成和遠近程度也取決于公司在同行業中的地位、名譽以及關系人的努力程度。靠那種狹義的近乎于庸俗的關系來獲取營銷成功并不是真正能長期穩定保持的成功,也難以保證業務質量。

對產險營銷中的服務要特別重視,從大多數產險合同期限來看,產險市場是個短期性市場,每一張保單對每一家保險公司來說都是變動不定的,因此保持長期密切的聯系,始終如一地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就非常重要,只有這樣,才能抓住每一筆新保的和續保的產險合同。要樹立營銷就是服務,服務就是營銷的概念。提高服務質量也不只限于熱情,而是設身處地地為對方設計與考慮保障計劃,并提供規范化的服務。一般而言,中國、日本等國以主動、熱情和信念取勝,而歐美國家的保險營銷則多以理性、技術準確的市場分析與預測、規范化服務取勝。我國的營銷人員應把中西方在這方面的長處融合起來,提高產險營銷的成功率。

四.關于產險營銷方式的選擇

現代產險營銷體制包括保險公司所采取的營銷渠道,以及基于這種渠道而采取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比較,等等。產險營銷主要有直接營銷和間接營銷兩種方式。直接營銷是本公司職員的推銷行為,而間接營銷則是指通過專兼職人及經紀人進行推銷的方式。兩種方式各有利弊,關鍵是如何合理地選擇、組合與使用它們。在什么時候,選擇什么樣的營銷方式,主要考慮本公司在某一時期內的發展戰略、經營目標;保險市場的供求態勢與發展狀況;公司在市場中的地位與份額,實施的時間、地點與對象;所售保險品種的特點,等等。

我國的產險市場目前仍呈現出二元結構特征。在某些地區,某些險種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甚至接近成熟;而在同一地區,另一些險種還處于設計、開發與試銷階段,更多的保險領域則仍是空白區;在不同地區,產險的發展更不均衡,情況就更為復雜。鑒于這種情況,我國目前應選擇的營銷方式就不應是單一的,而是多樣化的,而在多樣化的方式中,又有主次與輕重之分。只有這樣的營銷體制,才能既迅速占領市場,擴大影響,又利于保險企業對保源的控制,達到規模與效益、質與量的協調統一。

財產保險的意義范文3

【關鍵詞】保險業;財產保險;養老保險;差異性分析

1 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的定義

目前,國際上正在進行一場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人口老齡化、信息技術高科技化的蛻變,國際分工格局也相應產生了巨大變革:由“工業歐美,原材料亞非拉”的傳統格局,轉向“高新技術美日歐,傳統工業亞非拉”的新格局。結合經濟周期中以5~10年左右的尤格拉周期理論,我國的工業化進程的日益發展迅速,已經由以傳統工業為主要產業結構、粗放化增長方式、行政協調經濟體制模式為典型特征的一次工業化階段,轉向以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為主要新興產業結構、集約化增長方式、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為典型特征的二次工業化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的事業蒸蒸日上,發展勢頭迅猛。本文以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為研究對象,分析了兩者的異同點。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 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相同點分析

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存在相同的經濟競爭環境,主要體現在一般經濟競爭環境方面的相似:

(1)利率。利率反映了一國宏觀經濟情況,保險保費根據簽訂合同時的預定均衡利率進行計算得出。因此,在合同的簽訂和生效期間,該國的宏觀經濟形勢肯定發生了變化。如果國家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巨大,相應利率變化幅度較大。如果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只發生了一些微弱的變化,則相應利率變化幅度較小。然而,對于任何保險分支來說(包括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這些國家利率的變化卻是相同的。

(2)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收入水映了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人均收入水平的增加會改變保險市場的產業結構,影響消費結構的相應變化。具體體現為:消費者由于收入的增多,根據馬斯洛消費層次理論,消費者不僅僅只是滿足于較低消費層次的需求,導致其消費層次結構變化。而且,隨著消費者剩余的增加,他們把更多閑置資金用在保險消費上成為可能。最后,引起保險市場需求增加,保單價格上升,保險業的利潤空間變大,又促進保險供給的相應增加,進而提高了保險業的競爭規模和競爭水平。

(3)替代產品和發展歷程。無論是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其保險產品也只能用其他社會保障產品和金融產品進行等價替代,而我國現代保險業都是以民族保險業為開端發展和演變來的。

3 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的差異性分析

3.1 保險標的和保險險種差異

從保險標的來看,保險標的差異是財產保險和養老保險本質的區別特征。財產保險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狹義財產保險則是指以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然而,養老保險以人的壽命為主向的生命保險標的。從保險險種來看,財產保險包括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的各種保險,養老保險包括生、老、病、死等人生風險,兩者的保險險種顯然不同。

3.2 短期性和長期性的時間差異

由于保險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現的,因而受到合同時間的限制。從財產的投保人(被保險者)來看,投保人一般只是在財物的個人使用年限內進行投保行為,由于個人財物的使用年限都比較短,所以說財產保險屬于短期投保經濟補償行為。從養老保險來看,養老保險一般是長期投保行為。養老保險的保費是利用一國(一地區)的生命周期表、預定利率等數據,然后通過進一步精算得出的。因此,養老保險存在“死差損”和“利差損”這兩個不發避免的現象:“死差損”是指壽險預先使用的某一區域范圍的一般生命周期表與實際該地區的生命周期表存在一定差距,而這一差距會影響到養老保險保費的計算過程;“利損差”是指壽險預先使用的特定區域的利率,由于受到通貨膨脹率的時間差異影響而導致的利率改變,并由此造成的投保保費的自然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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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壘,李放. 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行為的代際差異——基于南京市的調查[J]. 農村經濟,2012,05:86-90.

財產保險的意義范文4

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被明確的寫進了我國的憲法,這標志著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得到了空前的、廣泛的肯定和重視,并從一般的民事權利上升到了憲法權利的層面。但是僅僅依靠一則憲法條款不足以使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得到切實的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規范仍待完善。本文試通過對公私財產權憲法保護的比較,闡述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的現實路徑。

一、公私財產權憲法保護之比較

在我國,長期以來全民所有制最受重視,集體所有制次之,而私有制則常常被忽略。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個體和私有經濟漸漸有了法律地位,但總擺脫不了它對公有制的依附地位和服務作用。在此,筆者主要從歷史和現狀兩個層面對公私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差異作一比較,以期揭示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之不足。(一)公私財產權憲法保護之歷史比較1954年憲法確認了“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同時規定了普通公民的生活資料所有權與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并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可“依法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這些規定實際上是對公民行使私有財產權的法律限制,即不得侵犯公共財產,公民私人財產權保障必須以公有財產權的實現為前提,公有財產權優先于私有財產權保護原則通過憲法條款確定下來。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繼承了1954年憲法關于公私財產權的憲法規定。規定普通公民對其勞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享有所有權,但國家對公民私人財產可以依法“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1978年憲法重申1975年憲法的上述規定。公民的私人財產保護仍以公有財產權保護為前提。1982年憲法及其4個修正案分別規定了對不同性質財產權的保護原則。1982年憲法重申了“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同時重新規定了“公民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和享有對“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1988年修正案將公民財產權的保護主體延伸到私營企業主并將財產權內容擴展到土地使用權。1993年修正案關于農村的規定,將農民財產權的內容拓展到農村土地承包權,突出了農民作為財產權主體的地位。1999年修正案確認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際上是重新規定了對農村承包戶、個體工商業者、私營企業主等非公有制主體的私有財產權保護作。2004年修正案進一步完善了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它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原則。此時,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保護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受到法律的尊重,具有了其自身的憲法地位。以上幾部憲法關于公私財產權保護的調整,體現了我國對私有財產權日益重視的態度。與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條款不斷調整相反,公有財產權保護條款的穩定性說明了國家一直把對公有財產權的保護至于絕對至上、不容侵犯的位置。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相對于公有財產權來說,仍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護的程度與公有財產權相比還是相當低的。(二)公私財產權憲法保護之現狀比較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順應這一變化,2004年憲法第13條作了如下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公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條款仍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比較這兩個條款可以發現,我國現行憲法對公共財產所有權給了相對于私人財產權更高的憲法評價,與之相適應的是,憲法對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也是不同的,存在傾斜狀態。憲法第12條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而第13條涉及到私人財產的保護時,規定的力度卻沒有那么強硬: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這種行文格式表明,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沒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說明私有財產權沒有公有財產權那么神圣,而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也只是依照法律保護,缺少禁止性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使得私有財產權難抵公權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中存在問題及分析

通過比較憲法中關于公私財產權保護的差異,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雖然我國憲法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的調整和強化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但是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仍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第一,公私財產權的憲法地位不平等。在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條文中,既沒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樣,也沒有禁止條款,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要明顯低于公有財產權。公私財產權的等差保護最根本的原因應歸結于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國家?;谶@樣的政治因素,使不同的財產權利在憲法中處于不同的地位,公有財產權必然優先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但是從的觀點來看,社會主義實行公有制,公有財產在很大程度上擔負著防止有人用社會占有去奴役別人這個使命;但絕不意味著社會主義排斥個人占有生產資料,相反只有直接占有生產資料的個人獲得發展,整個國家和社會才能獲得發展。這表明國家與公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誰優先于誰、誰的地位高于誰的問題。第二,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角度不是從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是從基本經濟制度的角度出發的。各國憲法大多承認私人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并將其放在基本權利中加以規定,而我國憲法私人財產權保障條款則是放入社會經濟制度的規范體系之中。自由權、生命權和財產權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沒有財產權,公民的基本權利就不完整。把私有財產權排除在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外,就必然導致憲法基本權利體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追溯究竟,還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國家和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忽視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然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旨在對一種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財產權的保障,而非對各種現存的財產分布狀況或者實然的財產秩序的保障〔1〕,因此,應當把私有財產權納入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這樣才能給予公民基本權利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三,我國現行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權保障制度的規范不具體、不嚴謹?,F代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制度,其規范的內容主要蘊含了三重結構:即:不可侵犯條款(或保障條款)、制約條款(或限制條款)、征用補償條款(或損失補償條款)?!?〕可見,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屬于一種特殊的“防御權”,即公民于國家公權力對其私有財產所實施的不當侵害時做出防御,并在實際侵害發生的場合下可獲得救濟的一種權利〔3〕。我國現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條款雖然包括了以上三重結構,但是仍存在以下兩個缺陷:一是,我國憲法缺乏對“公共利益”明確具體的確定。關于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財產的規定只涉及了“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公共利益”沒有用法律來界定,導致了現實中許多侵犯個人權益的事情都是在“公共利益”的大旗下進行的。二是,我國憲法中缺乏明確的公正的征用補償條款。憲法規定了可依法給予補償,但是對補償的原則和標準缺失一般性的規定。不合理的補償也是一種剝奪,所以憲法必須明確規定對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給予正當的補償。否則,在實踐中要求對各種損害私有財產權的行為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在救濟時就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依據,補償是否公正、合理無從認定。

財產保險的意義范文5

關鍵詞:財產險 保險公司 內部控制 問題 建議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內部控制不但能使財產險保險公司提高管理效率,還能夠規避風險,由此可見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本文分析了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問題,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希望能為廣大的同行或相關工作提供一些參考。

一、財產險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認識到內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一些財產險保險公司的領導只注重經濟效益,沒有認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同時對內部控制工作的認識也不夠。這導致財務工作者在制定財務報告或者統計數據的時候,沒有一定的規范,所以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也有待考證。另外,保險公司內部也沒有進行審查,也因此員工和領導只看重業務,沒有看重內部控制,導致內部控制流于形式和表面。

(二)責任沒有落實到位

一些財產險保險公司的領導沒有明確責任制,讓員工對自己的工作責任不清楚、不明白。因此當工作上出現問題的時候,員工和員工之間相互推諉,產生矛盾和糾紛。在我國,大部分財產險保險公司作為承擔內部控制的主要部門是法律合規部門,但法律合規部門卻存在著嚴重的責權不對稱現象,甚至還有一些保險公司的法律合規部門沒有履行其職責,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

(三)沒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會影響財產險保險公司日常運行和發展,甚至貫穿于保險公司的各個操作環節,很多保險公司都沒有建立合理、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雖然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卻沒有發揮出重要的作用,也沒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更沒有建立風險控制體系,因此跟不上外部競爭的需要。

(四)崗位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

在財產險保險公司內擔任內部控制的人員,以及對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的人員,素質和能力都有待提高?;蛘咭恍┍kU公司為了節省財力和人力,不惜讓其他部門的人來兼任這個職位,這些人員因為對內部控制的知識和經驗都不夠,對財務工作也根本不了解,所以無法擔任起這個工作。

(五)內部控制制度過于簡單和落后

我國國內很多財產險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目標都設置的過于簡單,制度要求也顯得過于隨意,因此工作人員產生了敷衍或者一筆帶過的心理,這樣就導致內部控制制度難以發揮出它的作用。還有一些保險公司設置的內控指標僅僅側重于靜態控制,過于單調,而且內控的技術和手段都顯得比較落后,因此也就使內部控制得不到真正的運用。

(六)沒有對內部控制進行監督

很多保險公司都沒有對內部控制進行監督,導致員工產生不正確的心態,為了謀求利益,或者是出于其他原因,所以進行不規范的操作。如果不設置監督機制和操作規范,就等于是縱容內部控制工作的違規。

二、如何構建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內部控制的目標

內部控制需要保險公司全體員工共同來完成和實施,不管是領導,還是員工,都要落實到位。所以首先應當讓員工的個人目標和企業的目標相結合,再把目標確立為,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規范、行業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年度經營目標、季度目標等。此外,還要將這些目標與員工激勵結合起來,在達到目標的同時,必須對員工實行一定的激勵,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

(二)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水平

員工的素質和水平關系到內部控制實施的的效果,因此,必須要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和交流講座,讓他們從根本上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與水平。另外,還要引進一些高素質的管理人才,給予管理人員適當的自主空間,積極的引導他們發揮出自己的優勢和長處,鼓勵員工將自己的目標和公司的目標相結合,這樣才能更有效的促進目標的實現。

(三)優化內部控制環境

財產險保險公司內部,要加大內部控制的宣傳力度,向員工普及內部控制管理方面的知識,讓員工充分的認識到內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并以此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另外,保險公司還要創造一個生動積極、活潑向上的企業環境,將內部控制制度的思想和主旨貫穿于每一個細節中。同時,還要做好員工的激勵工作,以便帶動員工,提高員工的工作主動性。

(四)實施風險防范措施

風險是保險公司無法預料的,因此要在風險發生之前,采取措施進行防范和控制,將損失降到最小。管理人員首先要正確的識別風險,了解風險,并且能夠評價和估量風險事件對企業目標影響的程度,在此基礎上,還要對風險評估的結果采取應對的措施和手段,比如規避、降低、轉移等。另外,還要對風險進行監控,或者將風險調整業績指標作為保險公司的績效標準。

(五)建立稽查制度

保險公司各個部門員工和內控工作人員每一個季度都應該進行一次全面稽查,而專項檢查則根據公司的需要不定期的舉行一次。工作人員在進行內部常規稽查的時候,還需要對重點業務、重點部門、重點機構、重點工作人員進行專項稽查。如果在稽查中發現有問題,要及時的向領導或者相關負責人進行報告,并且督促其改進,將改進的結果用書面的實行上報。

(六)提高內部控制工作的獨立性

由于財險保險公司的業務較多,工作也很復雜,因此風險存在其中,尤其是一些成立不久的小型保險公司,這類公司因為成立的時間很短,業務可供提取分析的數據量不夠大,這就要求內部控制工作人員必須運用豐富的經驗進行熟練的操作。另外,還應該建立一個獨立的內部稽查系統,確立內部稽查系統的獨立性,使之擺脫來自上級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干涉和管轄,對董事會負責,接受監事會的指導。

三、財險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意義及重要性

(一)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一部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主要有不合理的價格競爭、財務數據失真等,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必須從完善規則入手。因此,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維持保險市場的秩序就顯得很有必要。通過強化保險公司的操作流程、建立明確的理賠制度、統一收付費等,能在一定程度上,讓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得到了科學、合理的規范。

(二)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利益

保險公司通過內部控制,充分利用計劃財務、業務管理、信息技術、承包處理、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使保險公司各個部門都緊密配合,充分發揮其作用,以順利達到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此外,在保險公司內部進行監督和考核,還能反映出員工的業績狀況,通過獎懲制度,鼓勵員工努力奮進,從而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

(三)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

由于當前的經濟形勢很復雜,市場經濟變化不定,給保險行業帶來了一定挑戰和難度,保險公司通過內部控制,能夠有效的降低風險。它通過對公司面臨的風險進行科學的評估,并且對風險進行控制,從而滿足了被保險人不斷增加的保險需求。此外,建立科學的風險預測機制,還能夠將風險扼殺在搖籃里,因此,內部控制的意義重大。

(四)提高員工的水平

內部控制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員工的水平和能力,通過在制度上不斷的完善,管理上層層推進,全公司上下通力配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同時,還能讓員工切實的意識到公司與每個人都是密切相關的,從而強化員工的競爭意識,讓各項規章制度扎根于每位員工的思想當中,落實在每位員工的行動上,間接的促進了公司的發展。

四、結束語

如今,保險行業市場變得日趨復雜,保險公司也將面臨更多的風險,內部控制作為保險公司的重要管理手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所以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體系,以促進自身的生產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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