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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1
——申請人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黃孟煒行為保全申請案。
據悉,本案系中國首例依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適用行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顯了人民法院順應社會需求,依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實踐努力。
——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訴佛山市高明威極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案是因威極公司違法使用工業鹽水生產醬油產品的“醬油門”事件而引發的訴訟,社會關注度較高。值得一提的是,在損害賠償方面,在有證據顯示權利人所受損失較大,但現有證據又不足以直接證明其實際損失數額的情況下,通過結合審計報表等相關證據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使損害賠償數額更接近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使權利人所受損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
——寶馬股份公司訴廣州世紀寶馳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該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惡意侵權行為懲處力度的典型案例,表明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和行動。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國內知名家電企業,案情疑難復雜,社會影響較大。在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方面,積極運用舉證妨礙制度。侵權人持有其他三款產品的侵權獲利證據而拒不提供,二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推定該三款產品的獲利均不低于第一款產品,據此運用裁量權在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確定賠償,加重了侵權人的侵權代價。
——亞什蘭許可和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北京天使專用化學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瑞仕邦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蘇州瑞普工業助劑有限公司、魏星光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本案是合理運用證據規則以事實推定的方式認定侵犯產品制造方法專利權并通過調解達成高額補償金的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審理法院出于妥善解決社會矛盾的考慮,在案件審理中聘請技術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確保案件事實認定質量,并在查明事實和明確是非的基礎上促成當事人達成以合計支付人民幣2200萬元高額補償金為條件的調解協議,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利益。
——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訴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該案是國內首例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件,也是全國首例原告終審判決勝訴的壟斷糾紛案件,在中國反壟斷審判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江西億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
本案系全國最大一宗侵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處的罰金總額高達3700萬元,創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罰金數額全國之最。本案裁判無論是在罰金數額的計算還是自然人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都體現了嚴厲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導向。
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2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古窯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地下遺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性調查發掘,從不遺漏。近幾年,先后搶救性調查發掘了萬家山墓葬群、黃土嶺墓葬、何婆嶺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區、大溪蔣村宋代古墓、黃狗山宋代瓷窯殘址、花岙島古代遺存等,盡職盡力做好了塔山路東首延伸段的塔山遺址的保護工作,使一批面臨厄運的地下文物得到搶救性保護。
多年來,我縣通過財政撥款、上級文物部門補助和群眾自發集資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視各文保單位不同情況,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廟、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廟、東門島燈塔、東門島天后宮、王家謨烈士墓、陳漢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戲亭等十余處省、縣級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注重使用單位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的落實工作,加強定期檢查,即時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然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負責制,做到24小時不斷人,還加強雙鐵安全保護措施,實現110報警聯網,單位職工雙休日、節假日輪流值班。文物部門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管好庫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評為寧波市文博系統安全先進單位。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縣各級文保單位及文物保護點受損情況普遍存在。如丹東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護體石墻大部分被拆,寨城內建有非法廟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東邊新建的公墓區嚴重破壞了環境風貌;丹城塔山遺址保護區外沿修筑道路時不經勘察調查就動工,破壞了地下遺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搗毀或私藏現象時有發生;爵溪街心戲亭周邊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桿線密布,不僅破壞環境和景觀,還存在嚴重隱患;王家謨烈士墓旁屢建養雞場,雞糞遍地,臭氣熏天,嚴重破壞環境;陳漢章先生墓區綴學亭圍欄及墓道石凳被毀,紀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區亂建違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進行搶救性的保護,如爵溪街心戲亭后廂房年久失修而破舊;陳漢章先生故居綴學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許多古建筑電線老化隱患嚴重;王家謨烈士墓區通道嚴重毀損;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單位勵氏宗祠、東陳鑒公祠等的維修,因缺專項資金無法啟動。
(二)原因分析
1、對文物價值認識不足。一直以來,有些領導和有關部門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為經濟建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障礙,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來衡量文物的價值。如古建筑保護中有人認為這有損于城市建設的形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來對待文物保護,或者要算眼前的經濟帳,保護文物要花多少錢,而拆后搞開發能賺多少錢。不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千百年來形成的歷史文化沉淀。它不僅是我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資源可直接或間接地為我縣經濟建設服務,是現代化建設中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
2、缺乏文物保護意識。從我縣情況來看,全社會普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一些地方領導和干部不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嚴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文物保護與否對其政績無任何關系,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普通群眾則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己無關,毫無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地破壞文保單位的周邊環境風貌。如爵溪城墻非法建筑時有發生,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3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困難,為社會和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問題。其成因主要是:電力立法滯后于體制改革,造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電力立法難以突破電力行政執法的基礎——執法隊伍構建及執行力。因此,電力行政執法需從立法層面予以突破,從中央層面明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在立法一時難以突破的情況下,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應對之策。
引 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
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之策。
1.當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到電網的安全運行。
2007年,在全國“三電”(指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專項斗爭中,查處“三電”治安案件2.5萬余起。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有以下方式:電力行政處理、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檢查、電力行政處置。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ㄖ陛犑小⒆灾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
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困難的對策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如《寧夏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處罰條例》的出臺,就是一種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
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4
認真學習貫徹、總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對全區中小學幼兒園范圍內石油天然氣(包含煤氣)、液化氣鋼瓶、危險化學品等各種易燃易爆品輸送管線進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隱患,徹底解決問題;深入自查自糾,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實各項安全生產基礎,著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決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排查整治重點
(一)查規劃、選址和設計及總平面布置等情況。
1.查管道規劃建設和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與各類用地布局相協調,與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線、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相銜接;建設規劃總體布局和選址是否符合相關城市規劃規范、工程設計規范、安全規程等技術標準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則,考慮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質條件等合理規劃并布局。
2.查線路選擇是否滿足《輸油管道設計規范》等中對避開地震、山洪及地質災害區域的規定,確需穿越地震活動斷層等區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災措施。
3.查油氣、危險化學品輸送等管道是否與居民區、工廠、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人口密集區以及建(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線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其他強腐蝕性管道及設施等有安全保護距離,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4.查是否存在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和氨、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的情況。
5.查是否存在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市政公用管線、民用管線交叉的情況,以及民用管線封閉空間內是否存在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
6.查是否有情況不明或改變線路但風險不明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
7.查新建、改建、擴建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8.查敷設在河、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油氣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防護套管等措施。
9.查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配備了壓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設置了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
10.查管道經過的封閉空間是否設立了泄漏報警檢測設備等。
(二)查管線質量及完好情況。
1.查所有管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要求,管道是否經過檢驗檢測合格。
2.查地面管線是否存在腐蝕、破損、開裂、變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現象。
3.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設施和備用系統。
4.查是否有難以發現隱患的隱蔽工程。
5.查管線是否被違法占壓,上方和沿線是否有違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構)筑物,占壓情況是否上報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得到處置等。
6.查管道上是否裝有打孔盜油盜氣閥門等破壞裝置。
7.查管道是否按相關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三)查防雷、防靜電和絕緣保護措施情況。
1.查工藝管網、建(構)筑物、設備設施、電氣儀表系統是否按照《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等規范、規程和標準設計安裝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
2.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規程》要求對輸油泵、加熱爐、壓縮機組等輸油氣生產設備、設施設置自動保護裝置,并定期檢測。
3.查是否按照《埋地鋼質管道外防腐層修復技術規范》和《埋地鋼質管道陰極保護技術規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絕緣與陰極保護措施等。
(四)查日常維護運行情況。
1.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了巡護制度,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線特定區域范圍內建立維搶修隊伍或配備專門人員,配備維搶修車輛、設備和機具,合理儲備管道搶修物資,對管道線路進行經常維護,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過協議方式委托相應有資質和能力的專業隊伍進行管道的維搶修工作。
2.查管道是否按照相關規范要求設置了明顯標志,對發現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是否及時進行了處置。
3.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管道是否及時進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4.查是否制定了檢維修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并認真落實檢維修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制度,加強檢維修過程可燃氣體的監測。
5.查轉產、停產、停用的管道是否檔案完整并得到妥善處置,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監測,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6.查發現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運行安全的活動、企業無法協調處置時,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要求及時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告,相關部門是否及時協調處理等。
(五)查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情況。
1.查建設單位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獲得規劃許可,是否委托具有相應設計安裝資質單位進行設計安裝,是否依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原油、天然氣管道有關規定辦理了相關安全許可手續。
2.查是否對所有管道、線路按規定進行了安全預評價備案、竣工驗收并達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3.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職責是否明確,是否依法依規認真履行行政許可職責,對管道規劃、項目核準、評價評估、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審查把關。
4.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設計、施工各類工程前與管道企業之間的溝通會商機制,是否建立了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機制,定期組織專家對管道、管網開展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跟蹤督促整改,重大隱患實行了掛牌督辦,確保隱患及時整改到位。
5.查企業是否進行了風險辨識,開展了安全風險評估,確定了管道安全風險等級等。
(六)查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
1.查企業是否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報送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做到應急預案符合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且簡明易記易做,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定期組織演練。
2.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了相關搶險設備、器材和設施,搶險作業時是否制定了具體方案,作業前是否采取了相應防范措施并對重點部位進行了監護。
3.查發生管道事故后有關企業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設置了警戒,按照規定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積極組織有序疏散、撤離。
4.查發生事故后是否及時報告政府相關部門,共同有序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確保有序、有效、安全處置。
(七)查安全基礎管理情況。
1.查企業是否落實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2.查是否建立和實施了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設備設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等制度,及時對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查是否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并建立和落實了安全技術檔案制度。
4.查對穿(跨)越公共區域的管道是否進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檔案。
5.查是否建成了統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圖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等。
在全面、深入、細致排查的基礎上,要加大隱患整改治理力度,對所有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建立整改檔案,實行閉環管理,全面整改,并將查出的問題隱患及整改情況通報周邊相關單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問題嚴重的要責令企業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產;對整改不了必須搬遷的,要立即搬遷,不能搬遷的,要立即依法予以關閉。對重大隱患要實行政府掛牌督辦、跟蹤整改銷號,并逐級上報。
三、工作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市政府安委會《關于印發市深入開展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專項排查整治實施方案的緊急通知》等有關規定,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專項排查整治的有關職責明確如下:
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校園內區內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和企業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建立聯合檢查、執法和整治的工作機制,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隱患。全面配合上級政府和部門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按照有關部門業務指導和督查,切實抓好督促和落實。要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關于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加大管道安全防護距離和占壓清理力度。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要逐級上報進行拆除。
四、工作步驟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糾(2014年1月15日—31日)
各單位要及時制定專項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大力宣傳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知識和有關安全法規標準,摸清企業和油氣管線基本情況,認真開展專項排查整治。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各單位要立即開展全覆蓋的自查自糾,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實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隱患排查整治第一責任。對自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建立臺帳,采取有力措施,及時整改,及時報告。各單位管網摸排情況要于1月30日上報區教體局校園安全科(附件1、2、3及專項排查整治情況總結)。因隱瞞問題或隱患整改不到位而導致發生事故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二)教體局安全檢查(2月7日—17日)
區教體局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油氣和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進行100%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工作落實。區教體局專門成立專項排查整治領導小組(見附件4),統一協調指揮全區中小學幼兒園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專項排查整治工作,各單位依照成立專項排查整治領導小組,認真部署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協調、解決管道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中的問題,切實推動工作落實,務求取得實效。
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5
關鍵詞:行政立法,行政執法,授權
0、引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各種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雖然全國各地都在嘗試通過地方立法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力度,但就實踐效果來看,并未解決電力行政執法難題。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的途徑。
1、目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電力工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個時期以來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屢禁不止,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電網的安全運行。1998年至2002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有32907起,因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累計造成停電次數2.2萬次,直接經濟損失4.4億元。2003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達到31771起,直接經濟損失3.15億元,竊電和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總數和直接損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為嚴重的是,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還將破壞整個社會法治環境,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具體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電力行政處理。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處理相對人特定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通常的表現為行政驗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2)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電力行政相對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即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的形式主要有沒收、吊銷證件、拘留等剝奪權利性的處罰,以及罰款、責令停業、限期完成等,還有警告、批評教育等影響聲譽性的處罰。
(3)電力行政檢查。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對電力行政事務實行管理和監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現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某種臨時性限制。實施電力行政檢查可以通過實地檢查方式、書面檢查方式、特別檢查方式進行。
(4)電力行政處置。通常行政處置形式有封存、扣留兩種。電力行政處置一般發生在緊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處置將有可能導致危害后果發生,但這種處置并不是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最終處分,而只是一種臨時性約束或限制,并體現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單方強制性。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雖然《刑法》對涉電刑事案件已有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屬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認的是,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的不力,使得電力行政違法案件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未能在行政違法案件和涉電刑事案件之間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續演化,從而導致涉電案件頻發。由于電力體制深化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我國電力行政執法的體制環境和法律環境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本文將從電力執法管理體制和電力立法兩個方面進一步展開分析。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電力行政執法的主體須為經合法成立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與接受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同,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薄翱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痹摋l款內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以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至少法律、法規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是明確的。需要說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監管條例》將電力監管權授予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峨娏ΡO管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筆者認為,《電力監管條例》所述行政執法職能,是指在電力監管過程中電力監管部門相對于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行政執法權,是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電力監管規章行為的行政執法。而本文所述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的依據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法》的規定,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方面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依法授權給了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因此,隨著政府體制和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電力行政執法職能的歸屬呈現不穩定的狀態。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發[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根據政企分開和精兵簡政的原則,隨著政企分開工作的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公司)將原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同時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導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而2003年,國家經貿委撤銷,相應的電力行政管理職能在中央層面移交給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
以陜西省為例。2000年陜西省電力政企分開改革以前,電力行政管理職能由原西北電管局(省電力局)和各市、縣電力局、供電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電力工業局撤銷,將原實行政企合一的省、市電力局、供電局的行政管理職能改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行使,省電力局改為省電力公司。在隨后的幾次政府機構改革中,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也發生了變化,各省及其所屬地(市)、縣機構設置情況不盡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別有發改委、經貿委、經委、國資委、工交辦等部門,關于電力管理這部分職能則是在不同市、縣,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由不同部門進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雖然電力體制改革已基本完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仍然處于不明確狀態,相應的執法工作也就難以有效展開。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就目前電力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隊伍而言,相對于其所對應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來說,可以說是杯水車薪。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 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另外,《電力法》與其他專門法律之間也時有沖突,如《電力法》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則規定對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執法過程中,與公安部門和電力企業相比,政府部門收集證據的工作困難更多,而對電力企業所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予以采信又惟恐違背證據采信原則;又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峨娏Ψ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從而實踐中無法看到地方立法的顯著突破。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對策與措施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工作現已提上日程,在修訂中須注意,《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單位竊電的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
市場經濟的一個表現是市場各種要素按照市場的規律進行組合,以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法律資源的配置機理雖然與此尚有區別,但在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的目標要求上是一致的。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執法待優化,而電力行政執法效能低下,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應的同時不可避免的負面效應共生現象,如何改變這種狀況,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應當承認,目前我國有關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宣傳,有關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人們對電力法規的知曉程度不夠,對電力設施破壞帶來的嚴重后果缺乏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電力行政執法形勢嚴峻的客觀因素之一。盡管電力主管部門與電力企業都應當成為進行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的主體,但從可操作的角度來看,電力企業更容易把提供電力服務與進行相關宣傳相結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現涉電案件的農村地區實現宣傳工作與設施護理工作相結合;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因此,各有關部門加大對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力度,結合實際,認真作好宣傳工作,對解決目前的電力行政執法難題而言,亦不失為一種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電力安全保護法范文6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職能、施工安全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s always the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tself, building construction has certain dangerous sex. In this case, 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supervision personnel safety regulatory role, complete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the engineering of the overall quality and duration also ha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aspects of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strengthens the supervision of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supervision work, and discusses how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Keyword] construction, function,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X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工程建設規模也在不斷擴大,在施工過程中,難免會經常發生意想不到的施工安全事故,對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出現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施工現場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身素質有待提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無法有效的落實、經常存在違規違章操作或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過少等,除此之外,監理人員對安全生產認識不到位、未能全面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疏忽安全隱患等也是造成事故安全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在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現有的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建設企業內部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還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施工單位必須要有健全的安全生產體系,監理單位要仔細檢查安全體系是否科學完整,還要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安全體系進行施工,把每個條例都落實到實處。同時,監理單位還要協助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其整體素質,并且要實行考核上崗制度,施工人員只有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工作。對于一些對技術要求比較嚴格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要責令施工單位加強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對工程設計和施工技術的科學性和安全性要進行嚴格的審核;要能夠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易出現的施工安全問題,并有針對性的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保證施工生產安全地進行;監督并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做好了施工現場消防工作、衛生防疫、文明施工、夏季防暑、冬季防寒等方面的工作;要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綜合檢查,按國家相關施工安全標準進行嚴格的評價,對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見;若發現違規或不規范操作時要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停工整改。
我國的工程建設一般分為四個階段:招標階段、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這四個階段的工作重心各不相同。在招標階段,要重點審查施工階段的具體情況,協助施工單位和承包單位擬定全面的安全生產協議;在準備階段,要制定好安全監理程序,審查安全責任生產機制是否已落實到實處,檢查現場已到位的原料、機械設備狀態是否良好等;在施工階段則要明確安全監理職責,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進行施工,并盡職盡責開展監理工作;在竣工階段,要做好工程的質量檢查工作,堅決把好質量關,消除隱患工程。因此,無論是從工程建設安全監理的目的還是從工程建設的工作內容都可以看出,工程安全監理在監理程序、組織體系方面與一般的普通監理既有一定的聯系,又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要做好兩者間的相互協調配合,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和進度。
認真完善監理職能,確保施工生產安全目前大多數監理單位對安全監理的目的、程序的認識都不夠,對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方式了解不充分?,F在市場上必須的安全技術力量并不是每個監理公司都具備的,很多監理人員對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標準和規范了解不全面,在某些方面的思想認識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有些監理人員認為施工安全工作與監理單位關系不大,只是施工單位的事,對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護措施做得不到位,不能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施工方面的不當操作不加以糾正和控制。我國安全生產規范明確規定,工程建設安全監理的目的是對工程建設中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防護及施工全過程進行安全評價、動態監控管理和督查,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的手段,保證建設行為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止建設行為中的冒險性、盲目性的隨意性,督促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地杜絕各類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三、做好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
1、監理單位在編制監理規劃時,要把安全監理方案的制定當做重中之重,明確安全監理實施的細節問題。必須要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監理實施細則”和“監理規劃”的要求來編制安全監理方案和細則。在大中型項目工程中,要建立完整的并且內部分工明確的安全監理機構,還要下設水電工程、土木工程等經驗豐富的安全監理人員;而小型項目工程則直接由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其安全監理工作。
2、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審查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否具有工程建設施工的潛力,要求施工單位在取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示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之后才能施工;要求施工方必須要在在施工開始前把技術安全措施編制好,并對其中的內容進行全面的審查,如需修改,要及時提出修改方案。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部分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安全技術保障體系,責任人落實到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種特種工程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2)監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情況;(3)現場文明施工,環境衛生管理措施;(4)現場消防器材的準備及防火措施;(5)急救器材的準備及安全事故急救預案制定的措施;(6)各種起重設備、施工機械和用電設施是否合格;(7)對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基坑支護、腳手架、模板工程、大型機械設備的裝拆、起重吊裝等專項方案符合規范要求;(8)施工現場辦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廁所等的臨時設施是否達到要求,施工現場、道路及照明等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做好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
現場監理人員在安全監理工作中。應以安全監理規劃及細則為指導,認真檢查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和施工專項方案的落實情況,在施工階段監理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已經通過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措施組織施工。
2、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人員下達暫時停工令并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班組檢查、項目部檢查、公司檢查);定期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不定期抽查現場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性事件時,應當立即下達暫時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及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綜上所述,由以上論述不難看出,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在今后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在施工安全方面會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此,監理部門應該完善監理職能,不但要注意投資控制、質量控制和進度控制,更要注重建筑施工安全狀況的控制。同時監理人員要加強自身技能的培訓,學習并掌握最新的管理方法,提高自身整體素質,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控制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確保工程施工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能夠安全地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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