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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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合同

簽約合同范文1

關鍵詞:預約合同;法律效力;責任承擔;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3677/65-1285/c.2017.01.13

一、預約合同的產生與概念界定

預約制度并非當然應用于現代經濟領域,其最初是在身份契約中得以體現。古巴比倫王國時,《漢穆拉比法典》第128條規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訂立合同,則此婦非其妻;婚約達成后,依約一方有將己女給對方的義務,對方有領受其女并與之成婚之義務。古羅馬法中對于婚約的規定有很強的法律約束力,且有很強的程序性和形式性,如果沒有婚約則視為不成立夫妻關系,其屬于一種身份契約,是預約制度的初始形態。隨著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這種有關身份關系的預約在權法領域得以借鑒。預約制度在經濟領域的雛形是羅馬法的定金制度,羅馬法為了防止當事人毀約建立了定金制度,而附有防止毀約的合同具有預約合同的性質。大陸法系國家對于預約制度的承認源于對羅馬法的繼承?!斗▏穹ǖ洹穼︻A約合同制度最早在法條中加以規定,德國卻遲遲沒有對預約做出明確認定,但是德國學者最早將預約正式稱為預約合同。英美法系國家起初并不承認預約制度,而且由于其法律制度的特征,英美法系國家對預約制度并沒有形成成文的規定,而是通過學說和司法判例加以承認。綜上可知,各國對于預約制度的承認和規范沒有形成系統,只是對預約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容許,對于預約制度的具體實施過程沒有進行規范,例如,預約的類型、形式和預約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沒有進行全面規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边@是我國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承認預約合同制度,該規定對于推動我國預約制度的研究和實踐有著巨大的意義。

中國語境下的預約,也叫作預備合同或者合同預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約定,也就是說預約合同是用來規定將來簽訂主要合同義務的合同。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對預約定義為:“預約是指由一個人做成的契約或約定,它具有排除這個人合法地進入另一項性質相同的合同的屬性?!痹诖箨懛ㄏ得穹ɡ碚摽磥?,預約是為了在將來可以訂立一定的契約而成立的契約,將來訂立的契約也就是預約相對應的本約。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關于預約的概念并不一致。目前,我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對預約合同的類型進行了列舉,但是對其概念沒有明確規定。

預約合同作為合同應當有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我國《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規定為“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預約合同相對應的就是本約,本約是預約合同約定的將來簽訂確定性的正式合同,因此,預約合同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又具有一些自己獨特的性質。首先,合同雙方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民事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簽訂預約合同;其次,簽訂合同的標的應為將來合同當事人履行簽訂本約的義務;再次,預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預約合同也是一個合同,應當和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訂約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該合同就應當受法律保護;最后,預約合同的內容應當相對確定,之所以訂立預約合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訂立本約的條件還不成熟而當事人為了確定交易機會,對將來訂立合同的行為進行約定,雖然合同內容沒有完全確定,但是對于已經成熟的條件應當在合同中加以確定,并應當在條件成熟后及時簽訂本約。

綜上,筆者認為,我國關于預約合同的概念應當遵循我國在民法契約理論中的傳統,借鑒成文法國家對于預約合同的規范方式,結合我國對合同概念的設定方式,對預約合同的概念進行界定: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為確定將來訂立具有合同主要條款的本合同的協議,只要約定當事人將來訂立本約的合意并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即構成預約合同。

二、預約合同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價值

預約合同制度作為民商事制度中的一部分,之所以在成立之初就廣泛應用于社會實踐中,而且至今在市場經濟制度中仍然活躍,其存在有著深厚的理論支撐。隨著市場經濟越來越發達,對預約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也從另一方面表明了預約制度巨大的社會價值和制度價值。

1.意思自治的理念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礎,是公民私權利的體現,是私法中核心的制度。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思對即將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加以確定,公民個人的民事權利的設立、變更都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就不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意思自治是市場經濟得以蓬勃發展的活力源泉,是市場經濟得以發展的法律保障。德國學者海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點莫過于個人自治或其自我發展的權利。契約自由為一般行為自由的組成部分……是一種靈活的工具,它不斷進行自我調節,以適應新的目標。它也是自由經濟不可或缺的一個特征。它使私人企業成為可能,并鼓勵人們負責任地建立經濟關系。因此,契約自由在整個私法領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鳖A約合同的簽訂是意思自治的體現,預約合同制度的建立是對意思自治主義的回應,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2.誠實信用理念

誠實信用就是民法中著名的“帝王條款”,要求我們在進行民事活動過程中講誠信、恪守約定、不進行欺詐、不利用虛假的行為損害對方的利益,要盡謹慎合理的義務,防止他人的利益受損。我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鳖A約合同是確定將來訂立本約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相互信賴是其存在和產生的前提。由于一些客觀原因,當事人之間還無法訂立本約,為了保障將來可以取得利益或者把握商機,于是先行簽訂預約合同。在訂立預約合同過程中,當事人為了取得對方的信任,會披露一些商業秘密,這就要求另一方誠實信用,對所知道的情況保密。雙方也要相互誠信,對于提供的信息也要確保真實,這是訂立預約合同必備的條件。

預約合同制度的存在是歷史的必然,也是歷史發展的趨勢,而一項制度能否適應當前的經濟基礎也需要實踐的檢驗。預約制度在存在之初就發揮了重大功效,不僅彌補了現實生活中因條件不具備而無法訂立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困境,也彰顯了商業誠信,貫徹了契約自由。其主要實踐功效體現在很多方面。

其一,預約合同保障了信賴利益,讓當事人取得了更多的交易機會。在實踐中,合同的訂立往往需要一個過程,有的合同訂立需要的周期很長,使得當事人對于存在的對自身的有利機會無法把握,喪失了在經濟活動中的優勢條件。在合同的訂立中由于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而且商機稍縱即逝,誰可以在市場競爭中固定交易機會誰就會在本行業中取得優勢。當事人都希望在能_定最終的權利義務關系之前就獲得交易的保障。在傳統的合同制度中對于出現的這種情況往往無法滿足,因而在傳統合同制度之外,在實踐中慢慢形成預約合同制度對其進行補充。預約合同制度以合同的方式固定了將來簽訂本約的機會,要求當事人對履行本約的義務做好準備,甚至要求一方當事人放棄其他交易機會,用違反預約合同就需要承擔責任進行規制,保障交易利益。

其二,預約合同在市場開發過程中可以作為融資的手段,為當事人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取得資金保障。這主要體現在一些大中型交易過程中,例如房地產開發,工程承包,大型采購活動,煤炭、石油、電氣開發行業。由于這些行業的特殊性,在工程前期就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往往在前期開發者或者投入者沒有足夠的資金量,給其造成了非常大的資金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得資金支持,開發者會和買受人約定將來訂立本合同的預約,買受人需要交付其中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的款項。這種買賣方式兩方都受益:開發者獲得了資金的支持,緩減了資金壓力;而購買者用低于當前市場價的出資把握住了交易機會,實現了預約合同的融資功能。

三、預約合同的效力及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的效力實質上是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劃分。一方面,在訂立合同時候保證交易雙方的交易機會;另一方面,也要遵循契約自由,偏向于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會形成不同的效力規則。在理論上,預約合同并沒有形成確定的效力規則,主要有“必須磋商說”“必須締約說”和“內容決定說”三個學說。

“必須磋商說”就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對于本約之締結有誠信磋商的義務,但是對于是否簽訂合同沒有確定性的保障?!氨仨毚枭陶f”認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至于是否簽訂合同要看到時候的具體情況,所以才簽訂預約合同,對已經能達成的確定因素進行確認,對于無法達成共識的事項進行磋商。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條件具備后的訂立合同行為。但是大部分學者認為對于當事人約定將來的磋商義務沒有約束力,對于是否能夠訂立合同沒有法律強制力,會使得訂立預約合同成為沒有任何意義的行為。而且對于誠信的標準也比較模糊,只是一種民商事行為原則,沒有確定效力,或者說如果當事人雙方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沒有簽訂本約,并沒有明確的懲治手段。但是,合同法是一部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當事人有權利對即將發生的民事行為進行處分,訂立預約合同在必須磋商說的效力規則下也有其有利的方面,表現在該效力規則更靈活?!氨仨毚枭陶f”更側重于保護買方的利益,買方只需要在預約合同中約定將來有進行磋商的義務,只要履行了誠信的標準,將來即使沒有訂立本約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必須締約說”和“必須磋商說”相比較更側重于磋商以后的結果,即是否能確定訂立本約?!氨仨毦喖s說”指的是當事人在訂立預約合同時約定在將來要求對方要據此履行締結本約的義務,也就是說預約制度是為了以契約的方式強制約定將來一定要訂立另一契約。該學說的主張對于將來訂立本約有較強的保障,該效力規則也更好地平衡了買賣雙方在訂立本約中的地位,買方不必擔心自己固定好的交易機會被拱手讓人,賣方也不必擔心買方將來會違反訂立本約的義務。因此,“必須締約說”對于一方當事人履行訂立本約義務有更高的要求,對于買賣雙方違反誠信訂約規定了更高的代價。但是“必須締約說”的優點在另一個方面也是其缺陷,“必須締約說”用這種效力規則對預約當事人有更大的約束,這與民事行為意思自治有不可避免的沖突。意思自治要求雙方當事人根據內心合意來確定合同的內容,如果用法律的效力規則約束預約合同,則會導致用預約合同限制簽訂本約合同的自由,這和法律可以強制人的客觀行為但是不能強制人的思想相矛盾。

“內容決定說”是不同于“必須磋商說”和“必須締約說”的另一種效力規則。“內容決定說”認為,對于簽訂預約合同將產生什么樣的效力規則更多地取決于當事人之間如何約定,即當事人在合同內容中對預約合同產生的效力進行確定,其更多地關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契約中對于將來要訂立的本約的主要條款已經包含,則會產生締約效力;而如果預約的內容非常簡陋,很多重要的因素都不具備,對于本約的主要內容還要事后商榷,則產生必須磋商的效力?!皟热荽_定說”對當事人的主觀層次更加重視,對于合同法崇尚的契約自由進行了回應。

通過對預約合同在效力規則方面形成的學說進行分析,對于“必須磋商說”“必須締約說”和“內容決定說”進行比較,筆者認為:預約合同作為一種在簽訂本約前簽訂的用于約束將來雙方當事人行為的合同,其效力規則直接影響當事人是否會簽訂預約合同以及簽訂后對各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強弱的問題,預約合同的效力規則不能用其中的一個學說就加以確定?!氨仨毚枭陶f”容易導致預約合同無法發揮約束當事人的作用,造成不必要的交易機會的浪費;“必須締約說”是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的一種違反,和民商事領域契約自由原則相矛盾;而“內容決定說”完全依賴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放任了預約合同效力規則的確定,也會由于當事人本身法律或者商事知識的欠缺造成預約合同流于形式,導致當事人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筆者更贊同“內容決定說”,“內容決定說”更符合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規定,更注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為了彌補“內容決定說”可能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對“必須磋商說”和“必須締約說”進行借鑒。當客觀原因難以確定簽訂本約的具體條款時,由于當事人之間信賴程度低,對各方造成的損害相對較小,而當事人還是希望簽訂預約合同對將來訂立合同進行必要的磋商,就可以借鑒“必須磋商說”的理念;當合同必備條款已經具備,只是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簽訂本約時,由于當事人此時對于簽訂預約合同進行了很多準備,付出的成本很大,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就要求當事人為了彼此的利益而締約,這更趨向于“必須締約說”的理念。這樣就形成了預約合同效力層級的系統,為當事人訂立預約合同提供了指導。

預約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其合同違約責任應遵循一般合同的違約規則,但是因為其特殊性而應設定特殊的違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顿I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中對預約合同違約的問題做了概括性規定,即“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繼續履行,對于無法繼續履行的要求進行補救,如果補救都無法挽回損失的就要求違約人承擔賠償責任?!顿I賣合同司法解釋》要求預約合同的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并賠償損失,此規定對于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了概括性規定,但是對于何種情況適用繼續履行、何種情況適用解除合同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規定,對違約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沒有形成定論,對于違約責任承擔的范圍也有一定的討論空間。

從責任承擔的基礎看,違約責任根據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損失不同而承擔不同的違約責任,其中是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因其不同責任基礎而承擔不同的責任。預約合同是本約合同簽訂前簽訂的合同,其符合合同的一般要件,對于預約合同的生效和承擔的權利義務應與本約相區別。如果違反預約合同而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則應當以違反履行利益為基礎。預約合同訂立的另一個重要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于將來發生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信賴即信賴利益,由于信賴利益的存在才使得預約合同有了一定的穩固性,因為當事人雙方為將來簽訂本約會進行準備活動并支出費用以及放棄與其他人簽訂合同的機會,以此為基礎而違反預約合同就會產生信賴利益的損害。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也應當與締約過失責任相區別。預約合同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合同,違反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合同義務,就是在合同訂立前、磋商過程中,締約當事人以其不誠信的行為對訂立合同造成損害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締約過失責任不是違反合同義務而承擔責任而是在合同訂立中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它的基礎是誠信原則。要求證明對方的締約過失行為,并且需要證明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

綜上,對于我國預約合同制度中如何確定預約合同的違約承擔規則,筆者提出如下觀點: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應當與預約合同的效力和預約合同的性質相掛鉤。預約合同在本質上是一個獨立的合同,但是由于預約的特殊性要求簽訂預約合同應當根據其當時的客觀條件確定預約合同的內容。預約合同的內容中對于預約合同的效力進行約定并用法律手段對其效力進行一般的確認。一方面,違反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基礎是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另一方面在確定合同效力時要根據合同內容和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果合同客觀條件嚴重不足而簽訂預約合同,則對其效力更多地傾向于“必須磋商說”,而其違約基礎更多地傾向于信賴利益,違反預約合同應當以磋商造成的損害為基礎進行判斷;如果合同條件相對完善、將來簽訂本約有更高的概率,雙方當事人都誠信地履行預約合同的義務,對于締結本約進行準備則對其效力更多地傾向于“必須締約說”,其違約基礎更多地傾向于履行利益,違反預約合同而導致本可以簽訂本約而無法簽訂,不僅可以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簽訂本約的義務,法律應當支持沒有違約一方提出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可以對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要求懲罰性的賠償。

四、對預約合同制度立法完善的思考

預約合同制度由硪丫茫在現代經濟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由于現代經濟對于磋商越來越慎重,且交易對象越來越趨向于高價值的物品,生產更需要積聚資本,預約合同的興起是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表現。另外,預約合同制度也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由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源越來越需要優化配置,市場交易的頻率更為頻繁,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領域,預約合同越來越重要,當事人對于固定當前的交易機會的需求越來越迫切,資金需求量大的企業對于前期投入通過預約合同注入資金也變得越來越普遍,預約合同順應經濟發展而產生,也從另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如果不對預約合同制度進行立法構建就無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只有將存在于實踐中的預約合同制度通過立法的方式固定到法制體系中,才可以讓預約合同制度在促進經濟發展過程中規避不確定的因素,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穩定。

預約合同制度不管是在學術領域還是在立法領域都沒有相應的通說觀點。僅僅在2012年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對預約制度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立法層次低且沒有系統性,對于預約合同的效力和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都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預約合同在現代經濟交易中廣泛存在,這種矛盾使得預約合同在司法審判中給予了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結果各地都形成了不同的標準,最終導致不同地區和不同層級的法院對預約合同認定和違約責任的劃分相互矛盾,使得簽訂預約合同流于形式,失去了作為合同的穩定性,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綜合上述,筆者對于預約合同的分析、對于預約合同制度的立法構建提出自己的思考。

1.明確預約合同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預約合同也是合同,它和其他合同一樣應當具有合同的基本特點,不能僅作為一種合同類型在分則中加以規定,而應當作為一種合同方式規定在《合同法》總則中。因為典型合同是一種類型化的合同,而預約合同不是一種類型化的交易方式。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對于每一種制度的設立都需要在基本法中加以承認。預約合同本身是一種契約,預約合同的標的是為將來當事人訂立特定合同的行為,是合同簽訂中的一個階段,因此,在合同法的修訂中應當將預約制度在《合同法》總則中進行界定: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為確定將來訂立具有合同主要條款的本合同的協議,只要約定當事人將來訂立本約的合意并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即構成預約合同。

2.承認預約合同在《合同法》總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效力

預約合同的效力問題是預約制度研究的核心問題,預約合同的效力關系到將來違反預約合同以后違約方所承擔的責任范圍,也關系到簽訂預約合同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法律行為的原理,法律行為的生效要符合法律的一般規定,并且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要用法律的一般原則進行利益權衡,而民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的具體內容是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而設立。由于預約合同的效力并未形成通說,應當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預約合同根據合同的內容確定預約合同的效力。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預約合同效力根據具體內容的層級作出規定,對于訂立預約合同時趨向于必須磋商的情況時的效力和相對應的責任承擔規則以及訂立預約合同時趨向于“必須締約說”時的情況和對應的責任承擔等規則進行具體劃分,使預約合同制度更加符合契約自由的精神,也進一步維護預約合同作為合同這種形式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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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59  中百集團:13:30  新零售概念??ㄎ涣?02264,回報來看上榜的都不是實力游資,可能還沒有天虹來的強,總的來說是炒下周1933的復牌預期,所以留給市場表現的時間不多了。  

- 300231  銀信科技:13:48  有開板。大數據概念。早盤沖板帶動了一下大數據,無奈板塊沒調整好,今天起來的有點急,基本都是靠早盤來橫盤調整了,明天是個關鍵,沖出新高就是加速,過不去就回落等第二波。  

- 002419  天虹股份:13:55  新零售概念。跟風000759炒作新零售,回報有機構加持。  

- 002895  川恒股份:14:32  前期強勢股概念。午后異常強勢,跟2895有點相輔相成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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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原料A4紙方法/步驟1有的房東專門自建房子來出租給打工的人,那種房子便宜200-400一個月,所以很多都懶得鑒定合同了,住多久給多久的錢

2大多數有法律意識的人都會簽訂住房合同,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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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東提供房產證并且帶著租賃合同給租客填寫相關信息,并且記錄好屋內有什么家具家電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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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聯合國國際貨物梢售合同公約》是國際貿易中一部意義深遠的公約,它對損害救濟賠償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公約》確定的可以采取的多種救濟手段中,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實踐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

本文首先從損害賠償的一般理論出發,然后就主要國家就立法中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進行分析,闡明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關鍵詞: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范圍 損害賠償的計算 相關規則

一、損害賠償概述。

當事人簽訂國際商事合同的目的是要合同得以順利進行。然而,在合同簽訂以后,基于種種原因,一方當事人可能不愿意或者不能履行合同,這就產生了對違約的救濟問題,救濟的目的并非迫使當事人按照原來的約定實現合同目的。在確定救濟目的時,一方面,法律應當鼓勵當事人信守合同;另一方面,法律也應當考慮到,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享有一定的違約自由。因此,法律在提供救濟時,應主要表現為對非違約方提供“替代性”補救,而非“強制履行”救濟。而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于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 。

二、普通法系中損害賠償的立法與范圍

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當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受到損失時,盡可能通過金錢補償的方式,使其處于如同合同義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時的地位。其目的在于補償性,這意味著:(1)損害賠償額應按原告的損失計算,而不應按被告違約所得的收益計算。(2)原告必須蒙受損失,才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同時損害賠償還應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與附帶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因違約而導致的合同標的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因違約而導致的間接的損失。附帶損失是指因違約而導致的附帶的損失。至于損害賠償中的非金錢損壞賠償這部分是爭議最多的。非金錢上的損失主要是指精神損害。普通法一般認為,合同之訴不適用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

三、國際公約和國際示范法中損害賠償的范圍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4條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損害賠償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p>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

(1)損害賠償的金額應與受害方當事人因違約所受的損失額相等。

(2)可以得到損害賠償的損失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利潤等消極損失。

(3)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當事人在訂約時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為限,即采納了“可預見性標準”。

(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首先確認了普遍意義上的損害賠償的權利。損害賠償的權利存在于任何合同義務的不履行,因此也無必要區分主要義務與次要義務。①

1.損害賠償的目的及損失的種類

關于損害賠償的目的以及損失的種類,《通則》第7.4.2條規定:

(1)受損害方當事人對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損害有權得到完全賠償。此損害既包括該方當事人遭受的任何損失,也包括其被剝奪的任何收益,但考慮到受損害方當事人由于避免發生的成本或損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

(2)此損害可以是非金錢性質的,例如包括肉體或精神上的痛苦。

2.損害的確定性

關于損害的確定性,《通則》第7.4.3條規定:

(1)賠償金適用于根據合理的肯定程度而確立的損害,包括未來損害。

(2)對機會損失的賠償可根據機會發生的可能性程度來確定。

(3)凡不能以充分的肯定程度來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賠償金額的確定取決于法庭的自由裁量權。

3.損害的可預見性

關于損害的可預見性,《通則》第7.4.4.條規定:“不履行方當事人僅對在合同訂立時他能預見得到或理應預見到的、可能引起不履行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通則》指出,這種限定與合同的真正性質相關;并不是受損害的當事人被剝奪的所有利益都包含在合同的范圍之內,不履行方當事人對于合同成立時不能預見到的損害不必承擔賠償的責任,并且可以不承擔不能投保的風險。

四、損害賠償的計算

國際商事合同違約損害賠償中,往往損害確定存在卻不可量化,因為涉及到公平、道德、商業交易的效益等諸多問題,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極為復雜,特別是在利潤的計算、時價的計算、替代貨物交易損害賠償額計算等方面尤為如此,有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必要。

(一)關于利潤損失的計算公約

第 47 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在內的損失額相等。如果對這一損失不予以賠償,就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所遭受到的損害。公約對利潤損失的計算未作任何具體規定,也沒有任何司法機構負責公約的適用,不可能對公約條款做出確切的解釋,因而,要確定利潤損失范圍,需要探詢公約立法歷史,立法目的及立法者的原意。

(二)關于時價的確定

時價問題在國際商事交易中,特別是在交易所涉及貨物價格變化較大的情況中將會出現。如何確定貨物的時價,往往成為當事方爭議的焦點和解決問題的關鍵。合理確定時價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確定時價的時間,二是確定時價的地點關于時價確定的時間。

根據公約規定,在買方接收貨物之前宣告合同無效的,時價的時間為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間;如果買方接收貨物后宣告合同無效的,時價時間為買方接收貨物的時間。

(三)替代交易損害賠償計算

公約第57條規定,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在宣告無效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74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損害賠償。確定合同是否被宣告無效,是適用公約第75條計算方法的前提;如果合同沒有被宣告無效,則損害賠償就要按公約第74條規定的一般原則計算。

總之,損害賠償制度作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一項具體制度,與根本違約、預期違約等基本制度存在密切聯系,與實際履行解除合同等救濟手段可以并用,我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按照公約的規定嚴格執行公約的各項規則。正確處理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上海海事大學)

參考文獻

[1] See Barry Nicholas:The French Law of Contract,1992,P228.

[2] See Michael H.Whincup:Contract Law and Practice:the English System and Continent Comparisons,1992,P250.

[3] Watts v.Morrow[1991]4 All ER 937,959-960.

[4] 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1條注釋1。

[5] 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2條注釋1。

[6] 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3條注釋1。

[7] 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3條注釋2。

[8] 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3條注釋3。

[9] 參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4條注釋。

簽約合同范文5

實習期可以不簽合同。但如果是試用期為三個月的,勞動合同至少應該簽訂的期限為三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來源:文章屋網 )

簽約合同范文6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合同簽訂即生效,如果一方反悔則構成違約,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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