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的意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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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的意義

土壤污染防治的意義范文1

一、充分認識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并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中央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的意義范文2

“水十條”之后向環境污染宣戰的又一次國家行動,且它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動綱領。為全面深入了解出臺《土十條》的背景及意義,現摘要刊登國家環境保護部負責人答記者問內容,以饗讀者。

問:與水體和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點?

答: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較直觀,通過感官就能察覺。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作物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確定。土壤污染從產生到發現危害通常時間較長。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與大氣和水體相比,污染物更難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勻性。由于土壤性質差異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慢,導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勻,空間變異性較大。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難可逆性。由于重金屬難以降解,導致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完全逆轉的過程。另外,土壤中的許多有機污染物也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降解。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艱巨性。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很難恢復??傮w來說,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

問:土壤污染物主要有哪些?

答:土壤中的污染物來源廣、種類多,一般可分為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以重金屬為主,如鎘、汞、砷、鉛、鉻、銅、鋅、鎳,局部地區還有錳、鈷、硒、釩、銻、鉈、鉬等。有機污染物種類繁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多環芳烴、多氯聯苯、有機農藥類等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問:造成我國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我國的土壤污染是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長期累積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工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這是造成其周邊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尾礦渣、危險廢物等各類固體廢物堆放等,導致其周邊土壤污染。汽車尾氣排放導致交通干線兩側土壤鉛、鋅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污染。二是農業生產活動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水灌溉,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養殖等,都導致耕地土壤污染。三是生活垃圾、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池、廢舊燈管等隨意丟棄,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四是自然背景值(在沒有或很少受到人類活動影響的情況下,土壤環境中化學元素或化合物的固有含量)高是一些區域和流域土壤重金屬超標的原因。

問:為什么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如何組織開展?

答:全面準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是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與監管工作的重要基礎。通過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可以進一步摸清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準確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塊分布,評估土壤污染對農產品質量和人群健康的影響,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點行業企業土壤污染狀況,獲取權威、統一、高精度的土壤環境調查數據,建立基于大數據應用的分類、分級、分區的國家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全面滿足環保、國土、農業和衛生等領域需求,為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供科學依據。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編制詳查總體方案,積極籌備各項工作。

問:企業防治土壤污染的責任有哪些?

答:企業責任包括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開展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監測。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

問:農藝調控包括哪些具體措施?

答:在土壤污染防治中,農藝調控是指利用農藝措施對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進行調控,減少污染物從土壤向作物特別是可食用部分的轉移,從而保障農產品安全生產,實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農藝調控措施主要包括種植重金屬低積累作物、調節土壤理化性狀、科學管理水分、施用功能性肥料等。

問:土壤污染風險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將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答:土壤污染的風險主要包括:一是耕地污染影響農產品質量。土壤污染影響農作物生長,造成減產。農作物可能會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響農產品質量,給農業生產帶來經濟損失;長期食用超標農產品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二是危害人居環境安全。住宅、商業、工業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過口攝入、呼吸吸入和皮膚接觸等方式危害人體健康。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就直接開發,會給有關人群造成長期的危害。三是威脅生態環境安全。土壤污染影響植物、動物(如蚯蚓)和微生物(如根瘤菌)的生長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態過程和生態服務功能,不利于土壤養分轉化和肥力保持,影響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發生轉化和遷移,繼而進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氣環境,影響其他環境介質,可能會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

下一步采取的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對輕中度污染的土壤,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重度污染土壤,嚴格管控其用途,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二是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供地管理和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石油加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問: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責任怎樣界定?

答:《土十條》明確提出,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責任界定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問:針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和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土十條》有何應對措施?

答:《土十條》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和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污染地塊開發利用方面,嚴格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一是建立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前的調查評估制度。二是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的,要劃定管控區域,采取風險管控措施。三是落實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監管責任,將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

在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方面,一是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四是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問:土壤污染了,有辦法治理嗎?有哪些修復方法?

答: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過修復降低其風險或危害,恢復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土壤修復是指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的物質,一般包括生物修復、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3類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有時需要采用多種技術。

生物修復技術是20世紀80年展起來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達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復技術、微生物修復技術和生物聯合修復技術。優點是不破壞土壤有機質,不對土壤結構做大的擾動,成本低;缺點是修復周期長,通常不適宜對高濃度污染土壤的修復。

物理修復是指通過各種物理過程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去除或分離的技術。目前常用的技術包括客土法、熱脫附、土壤氣相抽提、機械通風等。優點是修復效率高、速度快;缺點是成本偏高等。

化學修復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學物質,通過對重金屬和有機物的氧化還原、螯合或沉淀等化學反應,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術,主要包括土壤固化一穩定化、淋洗、氧化還原等。優點是修復效率較高、速度相對較快;缺點是容易破壞土壤結構,因添加化學藥劑易產生二次污染等。

問: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成本如何?

土壤污染防治的意義范文3

關鍵詞:土壤環境學;土地資源管理;教學內容改革

作者簡介:趙中秋(1975-),女,河南周口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土地科學技術學院,副教授;曹銀貴(1982-),男,湖南常德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土地科學技術學院,講師。(北京 100083)

基金項目:本文系教育部高等學校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國家級特色專業建設項目(項目編號:TS11214)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26-0079-03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經過多年的摸索和改革創新,培養目標定位為以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管理為目標,以“3S”技術與工程技術為手段,以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整理復墾、保護管理為研究核心,理論與實踐教學相結合,培養具備管理學、經濟學及資源學的基本理論,掌握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識,具有計算機、測繪等基本技能,能在國土、城建、房地產以及相關領域從事土地管理、土地估價、土地規劃、房地產經營開發等工作的中高級專門人才。[1]該專業分別于2008 年、2009年被評為北京市和國家級特色專業建設點。專業依托學校地學、工程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學科優勢,強化了具有明顯工程特色的“土地整理復墾與生態修復”、“土地資源評價與利用規劃”、“土地集約利用技術與工程”的學生能力的培養。[2] 2009 年,學校為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啟動新一輪本科培養方案的修訂工作。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以此為契機,從優化課程設置、加強教材建設、突出實踐教學等方面進一步完善課程體系,建立了“通識基礎課 + 學科基礎課 + 專業基礎課 + 專業主干課 + 實踐必修課 +公共選修課”循序漸進式課程和實踐教學體系。專業基礎課增加了土壤環境學、土地生態學、土壤地理學等環境科學、生態學背景的課程。

土壤環境學是一門環境科學與土壤科學之間的邊緣交叉學科,是在20世紀60年代隨著環境科學的興起逐漸發展起來的,著重于研究土壤污染的發生與防治,包括污染物的形成、遷移轉化規律、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復方法等等,以及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等方面,是環境科學和環境工程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程。[3,4]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以下簡稱“我?!保╅_設該課程的授課對象是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大學二年級學生,筆者在教學實踐中發現,現有的土壤環境學教材知識結構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并不太適用,為使“土壤環境學”符合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需要,更好地滿足土地資源管理人才培養的知識結構需求,必須對現有“土壤環境學”課程教學內容體系進行調整和優化。

一、“土壤環境學”教學特點

1.內容多

現有“土壤環境學”內容體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土壤基礎知識、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第一部分包括土壤的形成、組成、結構、性質(物理、化學性質),是學習后面內容的理論基礎知識,對沒有土壤學背景的學生來說,這部分課時量需要較大;第二部分土壤污染包括土壤環境背景值、土壤環境容量、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來源與分類、特點、土壤污染動力學過程(遷移轉化規律)、土壤污染監測與評價等內容;第三部分土壤污染的防治與修復包括土壤污染修復概述、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技術、有機污染修復技術、放射性污染修復技術及其案例分析等內容。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教學內容非常多,而該課程安排學時量為32學時。

2.知識面窄

從上一節“土壤環境學”主要教學內容可以看出,整個內容體系除了前面的基礎理論知識部分外,其他內容主要涉及土壤污染的發生、遷移轉化、防治與修復等,也就是說土壤污染與修復是該課程的主題內容。從土壤環境學的環境科學發展背景來看這一知識結構體系是不難理解的,土壤環境學是隨著環境科學興起而發展起來的,并作為環境科學的一門分支學科,成為環境科學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3,4]因此,目前大多數的土壤環境學教材主要是面向環境科學專業并以上述內容為主體知識結構。除了土壤學基礎理論知識外,教學更側重于講授土壤污染的發生和防治,包括污染物的形成、遷移轉化規律、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復方法等。[4]

從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培養角度來看,當前的“土壤環境學”教學內容顯然知識面太窄。此外,隨著環境科學向著重視生態環境研究方向發展的趨勢,土壤環境學研究的內容也在不斷豐富與擴展,土壤生態環境與生態保護研究也同樣受到重視,并獲得重要進展,例如土壤環境退化研究,包括土壤沙化、水土流失、鹽漬化、酸化以及土地的非農業侵占等。土壤環境學應成為融合土壤環境學基礎理論,土壤污染與防治,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質量評價、規劃和管理為一體的較為完善的學科體系。[5]曲向榮[5]對土壤環境學內容體系試圖做了些調整嘗試,將土壤污染與修復的內容進行了適當壓縮,增加了一章關于土壤生態保護與土壤退化防治(包括沙化、水土流失、鹽漬化、酸化等)的內容。

3.實踐性強

“試驗實踐”是“土壤環境學”的重要教學目標之一,學生在掌握土壤環境學基礎理論的同時,還必須動手進行實驗操作,如土壤及其植物樣品的野外采集及制樣,土壤理化性質室內分析試驗,土壤中常見污染物的調查、分析及污染評價,土壤修復技術操作觀摩等。其教學不能僅僅是傳授基礎土壤學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利用土壤環境學知識與方法來發現和解決治理土壤環境問題。因此,土壤環境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

二、“土壤環境學”教學內容體系重構

“土壤環境學”是針對環境科學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目前主要的教材有陳懷滿主編的《環境土壤學》,王紅旗主編的《土壤環境學》(研究生用),張輝主編的《土壤環境學》,曲向榮主編的《土壤環境學》。這些教材均是針對環境科學專業而編寫的本科或研究生使用教材,多是以土壤污染與防治為主題內容。雖然曲向榮主編的《土壤環境學》對教材內容體系試圖做了些調整嘗試,將土壤污染與修復的內容進行了適當壓縮,增加了一章關于土壤生態保護與土壤退化防治(包括沙化、水土流失、鹽漬化、酸化等)內容,土壤沙化、水土流失、鹽漬化、酸化等諸多土壤環境問題僅僅是點到即止,篇幅較少。而在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體系中土壤環境學的主要教學任務是使學生了解和掌握各種土壤環境問題的形成原因或退化機理及其調控與治理方法。為了使其能夠更好地滿足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的需求,本文在土壤環境學教學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知識結構需求以及該課程與其他課程之間的內容聯系,對其內容體系進行了重新組織與優化。主要內容由土壤學基礎理論知識、土壤環境退化與防治、土壤環境評價與管理三大部分組成,具體見圖1。

1.土壤學基礎理論知識

本部分包括土壤的形成與發育、土壤的組成、性質,是學習后面章節的基礎和前提。按照“系統結構組成決定系統性質,系統性質決定其功能發揮”的邏輯思路,該部分內容對于學生學習和掌握后面章節的內容至關重要。而本專業學生先修課程里有關土壤學基礎知識方面的課程很少,因此,在32個總學時中,分配1/4左右的學時數講授該部分。其中“土壤的形成與發育”部分在土壤地理學中有詳細介紹,為避免知識重復并節約課時將本部分內容刪掉。土壤組成包括土壤礦物質、土壤有機質、土壤生物、土壤水、熱、空氣,其中土壤礦物質、有機質與土壤性質及后面要講的土壤退化過程有著緊密的聯系,需作為重點來講;土壤生物部分壓縮,主要講授與土壤性質關系密切的土壤微生物部分,并與土壤有機質合并為一章;土壤水、熱、空氣一章內容進行壓縮和簡化,保留與土壤退化過程關系較緊密的主要內容。土壤的物理化學性質(物理性質:容重、孔隙度、質地等;化學性質:酸堿性質、膠體化學性質、氧化還原性質等)都與土壤退化過程有著密切的聯系,需詳細介紹。經過如此調整,可以使學生更好地掌握和理解各種土壤環境問題的形成過程或退化原理及治理措施。

2.土壤環境退化與防治

這部分內容將重點擴充。主要講授目前存在的主要土壤環境問題的形成原因或機理及其治理方法。包括土壤污染與修復、土壤沙化與治理、水土流失與治理、土壤鹽漬化與治理、土壤酸化與治理,每部分設置一個案例。該部分打破了傳統的土壤環境學只介紹“土壤污染”這一種土壤退化形式及其治理方法,把土壤污染內容壓縮,補充了其他幾種土壤退化形式,大大拓寬了知識面,更有利于土地綜合整治對學生專業基礎知識結構的需求。該部分是該課程主體教學內容,安排總學時的1/2左右進行講授。

3.土壤環境評價與管理

本部分包括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土壤環境質量預測、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土壤環境生態風險評價以及土壤環境管理。土壤環境現狀與預測評價依據評價側重點的不同,可分為側重土壤環境污染的土壤污染評價和側重于土壤生態變化的土壤生態評價以及對土壤環境特性和外部條件、土壤污染和生態在內的系統全面的綜合評價。[5]通過該部分學習,使學生了解和掌握土壤環境評價的內容與方法,了解和掌握土壤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與措施。

三、實踐教學設計

土壤環境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實踐教學是土壤環境學授課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土壤環境學實踐教學環節,在總學時只有32個學時的情況下,本課程教學大綱設置了8個學時的實踐教學學時。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實踐學時,本文對實踐教學部分進行了重新設計。土壤樣品的野外采集與保存是大多數“土壤環境學”實踐的必有環節,由于本課程授課對象學習的“土壤地理學”中安排了土樣采集這一環節,本課程的實踐教學部分直接去掉了這一環節。在這有限的8個學時內,對土壤環境學的核心實踐內容進行實習教學,土壤污染的調查、評價及修復,即讓學生利用課堂所學理論知識對土壤中常見污染物進行調查、污染評價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合適的修復或治理對策,由學生自由選題,自行設計方案,進行綜合性和探究性試驗,通過試驗掌握土壤中常見污染物的調查、評價方法,了解土壤污染物存在形態及其影響因素,進一步理解和掌握土壤污染修復技術及其原理,實現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提高學生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小結

當前土地退化問題日益嚴重,生態功能減弱或喪失,加強土地綜合整治研究工作是解決土地退化問題,恢復土地各種生態功能的重要手段。土壤退化是土地退化中最重要、最基礎、具有生態連鎖效應的退化現象,因此,土壤環境的治理與修復是土地整治的關鍵與前提。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培養過程中,加強土壤環境退化過程或機理及其防治的專業理論及實踐教育具有重要意義。土壤環境學是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針對本科二年級學生而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其教學任務是通過土壤學基礎知識以及土壤環境問題的形成及防治理論知識的傳授,培養學生利用這些理論知識與方法來發現和解決土壤環境問題,為土地綜合整治與管理奠定專業技能基礎,從而全面提高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學生的綜合素質與綜合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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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學玉.環境工程專業“環境土壤學”課程教學實踐[J].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182-183.

土壤污染防治的意義范文4

土壤是種養殖農產品主要的環境要素,其承擔著產地環境中大約90%來自各方的污染物[1]。近年來,由于產地土壤環境受到污染而造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逐漸增多,引起了廣泛的重視和研究[2]。土壤污染具有多源性、隱蔽性、累積性等特性,決定了它對生長在其中的農產品危害的復雜性、長期性、潛在性和突發性[3]。因此,研究產地土壤環境中主要污染物的來源、特點以及污染現狀,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對有效保護我國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產地土壤環境污染的定義及分類

土壤污染的定義目前不統一,主要有3種不同觀點。(1)“絕對性”定義,即部分學者認為由人類向土壤添加有害物質,土壤中該有害物質含量超過了土壤背景值,土壤就受到了污染。(2)“相對性”定義,即有學者以特定的參照數據來加以判斷,如以土壤背景值加2倍標準值為臨界值,如果超過臨界值,則認為土壤已被污染。(3)“綜合性”定義,即定義為不但要看含量的增加,還要看后果,即當加入土壤的污染物超過土壤的自凈能力,或污染物在土壤中累積量超過土壤基準值,而給生態系統造成危害,此時才能被稱為污染。由于第3種定義更具有實際意義,而被使用的最多。土壤污染主要可分為無機物污染(重金屬、化肥、鹽堿類),有機物污染(主要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如多環芳烴、多氯聯苯以及難降解的農藥等有機物質),生物污染(帶有病菌的城市垃圾、廄肥等)以及放射性污染(鍶和銫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長的放射性元素)等類型,污染物可單獨對土壤的污染起作用,但多數是多種污染物共存的復合污染。產地土壤環境的污染物來源復雜,但主要來自工礦企業“三廢”污染和污水灌溉兩個方面。據統計,我國耕地污染退化面積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10,其中工業“三廢”污染的耕地近1000萬hm2,使用污水灌溉的耕地已達330多萬hm2[4]。近年來,農業面源污染也開始成為引起土壤污染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主要的產地土壤環境污染物

(一)重金屬類物質

目前,國際上公認影響比較大、毒性較高的重金屬類物質一般有5種,即汞、鎘、鉛、鉻、砷。20世紀50-70年代,日本富士縣的“骨痛病”就是由于鎘污染而導致糙米中鎘超標而引起的,患者數千人,其中數百人死亡,至今還有人不斷提出和索賠。隨著我國工業和農業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由于污水灌溉和工礦企業排污引起的產地土壤環境重金屬污染問題也逐漸顯現。如我國20世紀70年代,就有學者研究發現遼寧省沈陽張士灌區的土壤重金屬超標嚴重,污染面積達2500多hm2,造成農產品無法食用[5]。雷鳴等人對湖南工礦污染區的調查也顯示,株洲和湘潭等地工礦污染地區的鎘、砷和鉛污染面積占當地耕地總面積的90%以上[6]。在各類農產品中,水稻和葉菜類蔬菜是最易富集重金屬元素的農作物[7~8],因此,當土壤被環境中的重金屬污染后,稻米和葉菜類蔬菜中重金屬殘留問題值得關注。重金屬污染普遍具有以下共同點:(1)污染面積逐漸擴大。由于重金屬類物質與污染排放密不可分,隨著工農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重工業的地域性轉移,重金屬元素威脅的范圍逐漸加大。(2)污染治理耗時較長。土壤中的重金屬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即使通過生物修復等手段,某些被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也可能要100~200年時間才能夠恢復。(3)累積性和不可逆性。土壤中的重金屬會被農作物吸收,通過食物鏈逐級放大和改變存在形態,從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比如,汞被生物體甲基化后形成甲基汞,其具有神經毒性的環境污染物,主要侵犯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語言和記憶能力障礙等嚴重問題。人體長期攝入重金屬,會蓄積于內臟和骨骼中,引起多種疾病。如在人體內,鎘的半衰期長達7~30年,可蓄積50年之久,能對多種器官和組織造成損害[9]。如此長的半衰期,對人體來說甚至是不可逆的,一旦進入體內就難以排出。

(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

POPs是指一類具有長期殘留性、生物蓄積性、半揮發性和高毒性,能夠在大氣環境中長距離遷移并能沉積回地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具有嚴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機物質。目前,我國污染較為嚴重的POPs物質主要有:(1)多環芳烴(PAHs)。我國已有學者開展了對京津及附近地區、長三角地區、珠三角地區及東南沿海等區域的研究。結果表明,土壤中的PAHs主要來源于燃燒源(包括工業燃煤、汽車尾氣排放等)。對北京郊區土壤中16種PAHs的研究表明,土壤中16種PAHs的平均濃度為1350μg/kg,其含量范圍在16~3880μg/kg之間[10]。(2)有機氯農藥(OCPs)。OCPs具有高效的殺蟲力,1950-1970年被廣泛用于農業生產,但是由于OCPs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質,其難以被化學降解和生物降解,在土壤中半衰期可達幾年甚至十幾年。由于OCPs嚴重對環境的影響,從20世紀80年代起許多國家開始禁止或限制使用OCPs。據統計,我國多年來累計施用滴滴涕40多萬t,六六六等OCPs19萬余t,雖然OCPs目前已被禁止使用,但是由于降解緩慢,其對土壤的污染仍不容小視[11~12]。(3)二英(Dioxin)。二英是一類物質的簡稱,包括210多種化合物。焚燒垃圾和塑料制品,以及有機物和氯的熱處理過程,都會釋放二英類物質。它們通過大氣干濕沉降、污水污泥農用以及廢棄物堆放等多種途徑進入土壤環境[13]。我國有學者對一些地區土壤中二英含量的調查顯示,部分省份土壤存在二英污染問題,其中鋼鐵廠和垃圾焚燒廠周圍土壤污染尤為明顯[14~16]。(4)多氯聯苯(PCBs)。PCBs不但具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高毒、難降解的共同特點,同時還是內分泌干擾物,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具有嚴重危害。目前,在工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已發現有較高濃度的PCBs。在不發達國家和地區、人跡罕至的海洋、大氣、水、土壤中也發現了PCBs。我國從1965年開始生產PCBs,到20世紀80年代初停產,共生產上萬t,多年的使用造成一些地區環境污染嚴重[17],已經在局部地區釀出了嚴重污染事件。POPs污染的主要特點:(1)高毒性。主要表現為它的“三致性”,即致癌、致畸、致突變效應。它還具有遺傳毒性,能造成人體內分泌系統紊亂,使生殖和免疫系統受到破壞,并誘發癌癥和神經性疾病。(2)持久性。POPs類有機污染物結構穩定,在自然條件下很難被降解。研究表明,即使是很多年前使用過,在許多地方依然能夠發現它們的殘留物,POPs分子結構中化學鍵具有相對較高的鍵能,可以抵御光解、化學和生物降解。一旦它們釋放進入環境,將有可能在環境中持久存在。(3)生物蓄積性。POPs類有機污染物分子結構中通常含有鹵素原子,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征,因而能夠在脂肪組織中發生生物蓄積,從而導致從周圍介質遷移、富集到生物體內,并通過食物鏈的生物放大作用達到中毒濃度。(4)遷移性。POPs具有半揮發性,能夠從水體或土壤中以蒸汽形式進入大氣環境或被大氣顆粒物吸附,通過大氣環流遠距離遷移。在較冷或高海拔地方會重新沉降到地面上。而后在溫度升高時,它們會再次揮發進入大氣,進行遷移。如今在地球兩極以及珠穆朗瑪峰地區都已監測到POPs物質的存在。

(三)農業面源污染物質

農業面源污染主要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濫施化肥、農藥和農用地膜所致。(1)化肥。自從1843年人類開始生產化肥以來,化肥的使用已有165年的歷史,隨著農業的發展,全球化肥施用量將不斷增加。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化肥施用量逐年增長。農業部數據顯示,目前使用量約穩定在5460萬t(折純量),平均施用量達500kg/hm2以上,遠遠超出發達國家225kg/hm2的安全上限。由于化肥主要來源于礦物,其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類物質,比如用作磷肥的礦石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鎘元素,過量施用必然會造成間接污染。(2)農藥。雖然有機氯等高殘留農藥目前已被禁止,但其他農藥使用問題也非常突出。據統計,2006年我國農藥年產量約130萬t,使用面積約2.8億hm2,只有約20%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進入了水體、土壤及農產品中[18~19]。除有效成分外,農藥中的助劑等其他成分也會長期殘留于產地土壤環境中,形成持續污染。(3)農用地膜。由于設施農業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劇,近20年來,我國的地膜用量和覆蓋面積已居世界首位,2010年地膜覆蓋面積約為1.8×1011m2,年用量約為130萬t,年均約有50萬t農膜殘留于土壤中,殘膜率達40%。而且在全部農膜市場中,高檔農膜僅占2%,中低檔農膜高達98%[20]。殘留土壤中的劣質地膜不但破壞土壤結構,減低土壤肥力,還會在分解過程中析出鉛、錫等有毒物質,影響作物安全。面源污染的主要特點:(1)影響面積大。與重金屬污染等集中于工礦企業周邊不同,面源污染物質影響面積非常大[21]。據統計,我國化肥利用率不到4成,在施用過程中,大量肥料未被有效利用并流失,這在我國幾乎所有耕地中都會產生。(2)直接危害小。大多數面源污染物主要影響水體環境,對產地土壤環境的直接危害較小,其危害主要表現在間接方面,即長期過量使用化肥會出現土壤孔隙堵塞、板結甚至酸化,降低微生物活性,從而降低農作物產量,同時能活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3)污染控制難。農業面源污染的污染源并不具體,同時在給定的區域內它們的排放是相互交叉的,加之不同的地理、氣象、水文條件對污染物的遷移轉化影響很大,因此很難具體監測單個污染源的排放并加以控制。

三、我國產地土壤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分析

(一)污染源頭控制不到位

由于我國部分企業環保意識不強,污染控制技術不達標,工業“三廢”和污水灌溉造成的產地土壤環境污染并未禁絕,污染事故仍時有發生。同時,由于我國環境管理體系主要建立在城市和重要點源污染防治上,對面源污染重視不夠,導致農村環境治理體系的發展嚴重滯后。加之農業投入品使用方式粗放,缺乏科學引導,特別容易導致農業面源污染,使目前畜禽養殖業和礦物肥料大量施用造成的產地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逐步顯現。

(二)污染底數不清楚

目前我國產地土壤環境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成為影響農業生產、群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而現在已開展的污染監測工作覆蓋范圍較窄,對產地土壤污染的范圍、程度甚至污染物種類缺乏整體的掌握,導致防治缺乏針對性。

(三)污染治理缺乏有效手段

產地土壤環境污染治理的難度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土壤本身的結構復雜,且各地土壤背景情況各不相同,對污染物的結合情況多變,加之復合污染物之間的相互作用,使得快速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難以實現。土壤污染修復的方法多種多樣[22],包括物理方法,如客土法、熱處理法等,缺點在于費用昂貴,難以用于大規模污染土壤的改良?;瘜W方法,如化學固定或化學淋洗等,但前者只能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后者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生物修復方法,其中植物修復以運行成本低,回收和處理富集重金屬的植物較為容易,成為了近年來發展的熱點,但該方法的主要問題在于超積累植物較難獲得,同時植物對重金屬一季累積的絕對量并不可觀。

四、產地土壤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建議

(一)杜絕污染源頭

消除工業“三廢”對產地的污染排放,嚴格污灌管理。加大環保監管和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污染排放標準,杜絕超標排放現象。特別注重產地環境的保護工作,設立定位監測點,健全農業環境監測網絡。同時,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應加大對農業面源污染的重視程度,加強農業環境法律法規建設,完善農村環境管理機構。積極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水肥一體化等農業技術,鼓勵使用農家肥或其他有機肥料,提高化肥利用率,從源頭上減少化肥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

(二)做好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治理規劃和分級工作

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污染往往呈現時空變異性,同時由于污染物種類繁多,潛在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難以簡單界定。因此,應積極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的小比例尺詳細普查數據,摸清污染原因、污染種類和范圍程度,做好治理的規劃計劃。同時,健全產地土壤環境標準,組織開展污染等級劃分工作,對未污染的土壤,要進一步加大保護力度;對輕度污染的土壤,應抓緊修復治理或種植替代作物;對有毒有害物質超標嚴重的土壤,應堅決設立禁止生產區,或科學調整種植其他非食用農作物。

土壤污染防治的意義范文5

關鍵詞:農藥;土壤污染;微生物;修復

農藥,作為人類文明進步的產物,為解決人類溫飽、增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對人類健康起到了積極作用。尤其是20世紀三四十年代,有機農藥的成功發現和生產,為控制害蟲的危害提供了有效的手段。然而,從現階段看,農藥的使用已不可避免,為了人類更加健康安全地生存,了解、避免、減緩和解決這一越發嚴重的問題,有必要和必須探索和研究農藥的環境污染機理。

1 概述

1.1 農藥的定義

農藥廣義的定義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是指在農業生產中,為保障、促進植物和農作物的成長,所施用的殺蟲、殺菌、殺滅有害動物(或雜草)的一類藥物統稱。特指在農業上用于防治病蟲以及調節植物生長、除草等藥劑。

1.2 農藥的毒性

農藥對人體的危害主要表現為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農藥經口、吸呼道或接觸而大量進入人體內,在短時間內表現出的急性病理反應為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往往導致神經麻痹乃至死亡,甚至造成大面積死亡,成為最明顯的農藥危害。據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環境署報告,全世界每年有300多萬人農藥中毒,其中20萬人死亡。時至今日,由于農藥在各方面的廣泛應用,任何一個生活在現代生活中的人都不可能避免每天接觸很低濃度的各種不同種類的農藥,或是通過食物,或是通過飲水。由此所產生的可能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屬于連續的低水平暴露,這是一種潛在的慢性毒性效應。

1.3 農藥對土壤的污染

土壤是污染物的匯也是污染物的源。農藥土壤污染是農藥污染最典型的例子之一。農藥的理化特性決定了它在土壤中的分布、降解速率及對環境的影響。農藥在土壤中經土壤微生物作用,可以遷移、轉化直至礦化。土壤污染了,土壤上所生長的作物和所結的果實也會吸收污染空氣。一種簡單的植物物種,吸收也是多種多樣的,植物根系可以吸收土壤溶液中的農藥,土壤中固體顆粒也能吸收土壤溶液中的農藥。有些農藥易揮發,植物的葉子可以吸收空氣中的農藥蒸氣;而根又能吸收土壤中的農藥,再從葉面上蒸發出它,過程相當復雜。植物根莖葉吸收農藥后,繼而在植物體內提升,最后可殘留在植物體內,人們攝入該植物可直接攝入農藥。

2 農藥在土壤中的環境行為與降解機理

2.1 農藥在土壤環境中的滯留、遷移

一般而言,如果農藥能被強烈地吸附,則它們就容易滯留在土壤的固相,不易進一步造成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反之,就容易發生遷移,如被淋溶進入地下水而造成污染。農藥滯留、遷移的物理化學原理有:表面功能基團;表面配合物;表面吸附。

2.2 農藥在土壤中的水解作用

農藥的水解是農藥分子與水分子發生相互作用的過程,它是農藥在環境中遷移轉化的一個重要途徑。水解反應是許多農藥如有機磷、菊酯、氨基甲酸酯及羧酸脂等降解的主要步驟,與農藥在環境中尤其是在水體中的持久性是密切相關的,是影響農藥在環境中歸宿機制的主要判據之一,也是評價農藥在水中殘留特性的重要指標。研究農藥在環境系統中的水解,尤其是一些有機磷酸脂類殺蟲劑、磺酰脲類除草劑水解反應是其在環境中降解轉化的初始步驟,對于了解這些農藥在環境系統中的歸宿機制、殘留特性及其對靶標與非靶標生物的毒理效應具有重要意義。

2.3 農藥在環境中的光降解

農藥可以吸收一定的光能量或光量子,發生光物理和光化學反應。光物理反應包括輻射能以光、熱等能量形式吸收或釋放,但農藥分子形態沒有變化;而光化學反應則是通過農藥分子的異構化、鍵斷裂、分子重排或分子間反應生成新的化合物。環境中農藥的光化學反應可在氣相、水相、固相中發生。盡管評價農藥在環境中遷移、轉化行為時,有一些農藥光化學降解可以忽視,但許多農藥的光降解還是其在環境中主要的降解途徑之一。農藥光解釋農藥真正的分解過程,它不可逆地改變了反應分子,強烈影響著某些農藥在環境中的趨勢。因此研究農藥的光化學降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 農藥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復技術

微生物修復技術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對有機農藥的降解作用使受污染土壤恢復到健康狀態。所利用的微生物主要有土著微生物、外來微生物和基因工程菌3種類型。微生物修復技術可分為原位修復、現場修復和異位修復,其中原位修復不僅操作簡單、成本低,而且不破壞植物生長所需要的土壤環境,污染物氧化安全,無二次污染,處理效果好,是一種高效、經濟和生態可承受的環保技術。

微生物降解農藥有2種方式:一是微生物直接作用于農藥,以農藥成分作為唯一的碳源或氮源、磷源,通過酶促反應降解農藥;另一種是將農藥與其它有機質進行共代謝。微生物修復與植物修復不同,通常一種微生物能降解多種農藥,

如假單胞桿菌可降解DDT、艾氏劑、毒殺酚和敵敵畏等。另外,微生物也可通過改變土壤的環境理化特征降低農藥有效性,從而間接起到修復污染土壤的作用。如:劉憲華等人用假單胞菌AEBL3降解呋喃丹污染,結果發現未加菌土壤呋喃丹在0 ~7cm土層中含量已達90mg/kg,加菌土壤呋喃丹含量為48mg/kg,后者降解率達96.4%。

現今微生物修復農藥污染已進入基因水平,通過基因重組、構建基因工程菌來提高微生物降解農藥的能力。目前對微生物修復技術的研究已相當成熟。世界各國的科研工作者分離篩選了大量的降解性微生物,利用基因工程技術,人們按照需要構建具有特殊功能、降解效率高、降解范圍廣和表達穩定的新菌株。有微生物原位修復技術的構成提高修復效果的技術措施的成功例子,但存在的問題也非常突出。首先,雖然已經篩選到許多有機農藥降解菌,但高效菌種不多;其次,降解菌的降解譜不夠廣,不能完全代謝有機農藥中各組分;另外,許多實驗室得到的高效降解菌在實際應用中效率不高,修復效果不理想。為此,有機農藥高效降解菌的篩選及降解效果的改良是環境科學工作者的研究熱點課題。基因工程菌用于污染物處理的研究成果令人鼓舞,發展潛力很大。但是,基因工程菌的應用研究尚停留在實驗室水平,真正投入污染物處理的還很少,而且基因工程菌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基因工程菌構建的技術問題和應用的安全性問題。如今,微生物修復技術作為一種有效的環境治理措施, 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作用已越來越突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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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的意義范文6

摘要 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環境不容樂觀,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現實的迫切要求。土壤修復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法律應該將土壤修復作為一項法律義務、管理制度和制裁措施加以規定。土壤修復制度的內容包括修復的義務、規劃、目標、標準、公眾參與機制、商業模式、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關鍵詞 土壤污染;土壤修復;制度;立法

2014年國家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污染已經相當嚴重。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的更新改造和產業的升級換代仍在進行中,更多的污染地塊還會暴露顯現,土壤污染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時代的要求。土壤屬于難以再生或者不可再生的戰略資源,由于污染而閑置土地或者無法有效利用土地會造成極大的浪費,還會增加對清潔土壤的開發強度。所以,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是各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

土壤修復制度立法的總體考慮

土壤修復的法律定位

土壤修復是指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方法,使受到污染和破壞的土壤恢復正常功能。土壤修復制度是法律對土壤修復活動所做的制度安排。修復污染土壤主要是基于兩大基本考慮,一是消除土地上的污染及其不良影響,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二是進行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土壤污染的加劇,土壤修復成為一項法律要求。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土壤修復具有三個法律性質:第一,是一項法律義務。由于土壤污染侵害了公眾的健康、財產以及環境的安全,基于污染者負擔原則,土壤修復成為法律規定的一項義務,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必須負起相應的責任,消除土壤上的污染危害,恢復土壤的功能和價值。第二,是一項法律制度。土壤修復工作技術復雜、耗時長、涉及面廣,必須將其制度化,以保障其長遠、普遍、規范地實施。作為一項制度,必須有可反復適用的普遍性要求、規范性的內容、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第三,是一項法律制裁措施。造成土壤污染后,土壤修復是法律救濟措施之一,受害者可請求法院判決責任人承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制度與其他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的關系

土壤環境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相關的制度有很多,如土壤調查制度、土壤檔案制度、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環境風險評估制度、風險管制制度和修復制度等,土壤修復制度是其中一項,該制度與其他制度緊密相連,甚至需要以其他制度為前提。由于中國受到污染的土壤很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都進行修復,一般情況下只有經過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評估,確認有修復的必要和可能時,才進行修復。土壤修復制度只是管制污染土壤環境風險的措施之一,所以,土壤修復制度的設計必須放在土壤環境管理的總體框架下考慮,與其他制度和措施相協調。

盡管土壤修復屬于末端應對方法,但是修復活動盡量前移仍有助于避免或減輕損害后果。因此有必要構建邊開發、邊修復,邊建設、邊修復的經濟、生態建設一體化模式,將土壤修復行為融入開發建設全過程。這就需要將土壤修復的責任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相結合,如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要求建設項目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土壤修復措施的內容;在頒發環境許可證時可以在許可證中要求持證人承擔恢復環境損害的內容;在污染治理制度中增加土壤修復的內容。在企業停業、關閉,資源開發活動結束,建設活動完成等階段,要求活動主體清除其行為對土壤的不良影響,修復土壤。此外,由于土壤的修復周期長,等待修復完全結束再進行開發可能會影響各相關利益方的利益,所以修復也可以與開發同時進行,在嚴格的管理之下進行有限地開發和利用。這樣建立污染土壤修復過程的監督管理和治理設施的維護運營管理也十分重要。

農業用地修復與工業場地修復的關系

國外土壤環境立法很少有農業用地修復這種提法,因為修復往往指將污染清除,農業用地受到污染后,一般受影響面積大,由于成本太高無法進行快速的污染清除,此外,為了保護及恢復用地生產力,一般不適宜采取物理、化學等修復方法,更多地采用種植結構調整、農藝結合、生物萃取等方法進行污染清除,這些方法被認為是一種環境整治,而不是環境修復。在我國,實踐中所進行的土壤修復包括農業用地修復,在一些地區(如湖南?。┺r業用地修復甚至是土壤修復的重點。但是,農業用地(特別是耕地)和工礦業場地在遭受污染方式、污染特征、對人體危害的暴露方式和危害機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治理修復的方式、開發利用的模式、基金來源等也有極大差異,因此,對土壤立法時,有必要針對農業土壤保護和工業場地環境風險管制適當分開立法,根據兩者的特征分別規定修復方式和目標、責任主體、資金來源、監督管理等,以增強土壤立法的實用性和針對性。

土壤修復法律制度的設計

土壤修復作為土壤環境保護及管理的一項新的制度,在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體內容應該包括如下方面。

土壤修復的法律義務及義務主體

土壤修復旨在控制土壤污染風險。立法應規定土壤修復是政府及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的責任者的一項法律義務。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活動造成土壤污染或損害時,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排污者有義務承擔清除污染和危害、恢復環境狀況的責任;當特定區域的環境質量惡化,對人體健康和財產造成危害或者威脅時,當地政府有義務組織環境區域土壤修復,改善環境質量。當然,排污者和政府責任有所不同,排污者主要對其個體行為產生的后果負責,政府在無法區別個體責任或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國外經驗顯示,確定一個更廣的責任主體范圍有利于解決土壤修復責任主體確定困難、資金需求量大等難題。污染責任者的范圍包括污染排放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處理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場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污染物的運輸單位等。當然,修復并不一定由政府和司法機構強制啟動,也可以由企業或者業主基于商業目的自愿進行。無論是強制修復還是自愿修復都需要符合相關的標準及要求。

土壤修復規劃

目前,我國受到經濟、技術條件限制,不可能對所有受污染的環境區域和場地進行修復,需要通過制定修復規劃或計劃來確定修復對象、目標和具體要求。土壤修復規劃或計劃屬于宏觀法律規制,是在事前對土壤修復進行總體和長期安排,要求首先要對各個區域或地區受污染地塊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根據污染狀況和人體健康、環境安全需要,列出治理、修復對象的優先名目清單,并設定修復行為的宏觀目標,部署總體行動。根據土壤修復的不同類別,修復規劃應制定短期、中長期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修復規劃,并對不同階段的修復設定不同目標和行動綱領。對此,法律應明確土壤修復規劃制定主體、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保證規劃的有序進行和有效實施。土壤修復計劃是對具體地塊的修復工作而制定的方案,包括采用的標準、達到的要求、時間安排、技術手段等。

土壤修復的目標及標準

土壤修復的原則性目標是消除污染土壤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危害和威脅,恢復土壤的特定用途。具體目標是由土壤環境標準確定。但在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適用的修復標準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適用統一標準;二是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前一模式要求所有的修復工程都達到統一標準,這一標準可滿足各種土壤用途的要求,不管場地處于什么位置,將來的用途是什么。后一模式在適用標準時往往根據地塊環境評估的結果、人體暴露值、地塊將來的用途等做出不同的調整。歐洲國家多采用前一模式。美國和加拿大等國采取的是后一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統一標準模式對污染者一視同仁,不必支付太多的談判和溝通成本。不利之處是不加區別地適用統一標準不能針對土地開發利用的具體要求,可能造成過度修復,成本過大,不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后一模式靈活性強,有針對性,有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但是溝通成本大,決策過程復雜,在確定修復方案過程中投入專業技術力量大。中國歷來有適用統一環境標準的傳統,但是中國的國情復雜,區域差異大,統一標準缺乏針對性。此外,中國污染土壤修復剛起步,政策的制訂也需要考慮到修復成本對于社會的影響,建議我國在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逐步從統一標準模式向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模式轉變。

土壤修復社會參與機制

公眾參與是土壤修復中的重要一環,有效的公眾參與可以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緩解污染場地周邊的緊張關系,幫助尋求合適的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補充政府執法力量的不足。應該在制訂污染土壤管理政策、風險控制措施直至具體修復治理、資金籌措工作等不同決策層面上,全面開展利益相關方的對話與磋商,促進形成共識的互動過程。我國土壤修復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嚴重不足,主要原因是缺少相關法律依據、缺乏公眾參與意識及相關渠道。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制度,要求政府及污染土壤相關管理部門在土壤修復方案制定、修復驗收等環節組織公眾參與,設立專門的公眾交流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加強對公眾的風險教育及參與能力建設。當公眾參與權受到侵犯時提供法律救濟。

污染土壤修復及其他受損害環境的修復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屬于公益事業,需要號召全社會各個層面力量的廣泛參與,引導鼓勵公眾參與修復計劃的制定、實施,對政府和企業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土壤修復機制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并為此貢獻智力、物力和財力等。

土壤修復的商業模式

目前從事環境修復的企業有上百家,但是對于修復企業而言,土壤污染修復領域的資金壁壘和技術壁壘都很高,行業及市場發展緩慢。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中期目標是:“到2020年,法規和標準體系初步建立,土壤污染修復基本實現市場化,農業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工業污染場地開發依法有序,大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部分地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穩中向好?!币獙崿F這個目標,當前亟需在明確責任主體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按照“誰污染,誰付費” “誰投資,誰受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基本導向,盡快建立起新型的商業模式,鼓勵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到土壤環境保護事業中,改變當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中央財政投入的單一局面。

土壤修復的基金保障機制

土壤修復需要耗費巨額資金,僅靠責任人單一的資金來源難以解決,各國趨于建立社會化的多元資金途徑。生態問題的根源是外部不經濟性,需從設置環境資源開發行為的經濟成本人手,由開發利用生態資源、造成生態問題、獲得經濟利益的主體承擔主要生態修復資金義務。此外,生態環境改善屬于公共利益范疇,政府理應投入部分資金。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轉移支付、政府通過各種財源建立的修復基金、企業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和生態修復保證金、社會捐助、銀行貸款等方式建立生態修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有力的資金支撐機制。合理的資金機制可以保證開發利用主體對土地資源的謹慎開發,同時避免生態事故后“一走了之”局面的發生。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環境基金制度支持土壤修復,還可以通過要求高危行業企業交納土壤修復保證金的方式保證對受損環境修復的資金需要。

不履行土壤修復責任的追究機制

土壤修復既是一項管理制度,也是一項法律責任。為了順應土壤修復的要求,我國的法律責任體系應進行如下革新。一是明確規定不履行修復責任的法律制裁措施。二是擴大損害賠償范圍。將法律救濟的范圍從傳統損失擴大到生態損害,將環境恢復期間環境資源和環境服務價值暫時喪失的損失納入損害賠償之列,并對其做出具體的規定。三是明確修復成本追償機制。當政府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代替責任人履行了修復環境的責任后,有權向責任者追償修復成本。四是延長訴訟時效。將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時效延長,在特定情況下可溯及既往。五是在潛在責任主體之間建立連帶責任。六是建立土壤修復責任社會化機制,如通過建立環境保險制度、環境基金制度等來分化和分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的監管機制

中國目前土壤修復的管理體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環保部門主導,其他部門參與;另一種是城市土壤修復由國土部門主導,農村耕地修復由農業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污染治理實施監管。目前,土壤修復處于起步及試點階段,管理形式尚未固定,無論治理修復由什么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于環境污染治理修復相關活動的監管都不能缺位。

土壤修復工程技術復雜、隱蔽性強、時間跨度長、監管難度大。針對以上特點,政府對修復工程的監管應該體現如下特點:一是進行全過程監管。修復過程很長,包括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修復計劃和方案的制定,修復工程的開展,修復完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緊密相聯,一個環節現出問題,修復的效果可能大受影響。政府必須進行全過程監管,明確若干控制點進行重點審查。二是設立工程監理。土壤修復工程多為隱蔽工程,覆蓋后難以觀測,工程監理是質量的重要保障。三是技術審查和守法監督適當分離。政府對于工程和技術、評估檢測等問題并不在行,應該讓懂行的人做懂行的事。技術性和專業程度高的工作由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把關,政府審查程序的完整性及結果的合規性。四是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及時調整修復方案。修復過程長,隨著調查的深入、技術的進步,可能會發現一些前期調查中未發現的污染和破壞,為此.應該要求修復責任單位適時調整修復方案,使新發現的問題一并得到解決。五是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是對于各責任方履行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核查及核證。修復不是一項無止境的工作,責任也要有一個終結。國家立法應該建立統一的治理驗收和管理程序,加強修復過程監管和結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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