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木保護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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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木保護方案

古樹木保護方案范文1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由縣建設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規劃、城管、國土資源、水務、農業、交通、環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章古樹名木分級、鑒定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的名木,是指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六條古樹名木的分級規定:凡樹齡在5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樹齡在300至499年的,為二級古樹名木;樹齡在100至299年的,為三級古樹名木。

第七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建檔并統一編號。

第三章古樹名木管理

第八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制管理。

(一)生長在城市公共綠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公共綠地養護業主保護管理。

(二)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和宗教活動場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和宗教活動場所組織保護管理。

(三)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水庫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水庫管理部門負責保護管理。

(四)散生在機關、部隊、學校、廠礦、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管界內和個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五)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因遷址、拆遷、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單位和個人變更的,原保護單位和個人應向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辦理責任變更手續。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在古樹名木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牌,標明樹名、學名、科屬、保護等級、樹齡、立牌時間、樹木編號等;對有特殊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當有文字說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古樹名木按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與養護單位和個人簽訂養護責任書。

第九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劃定古樹名木保護區。

(一)古樹名木的保護區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保護區內原來有建筑物的,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逐步遷出保護區;新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各類管線及其它設施必須在保護區外。

(三)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的,應征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古樹名木的養護技術規范。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養護古樹名木,遇異常天氣和其他自然災害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古樹名木有嚴重病蟲害、衰萎、瀕危及其他異常情況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組織搶救和復壯,并將詳細情況載入古樹名木檔案。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查明死亡原因,明確責任,作出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加強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古樹名木的養護費用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古樹名木日常管理與保護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對古樹名木的調查、科研、搶救、復壯、保護設施的建設、維修及日常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對于特別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冠名權。

第十三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和保護管理狀況定期進行檢查,名木和一級保護的古樹每年1次,二級保護的古樹每2年1次。

在檢查中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的,應當要求養護責任人采取相關保護措施。檢查情況應載入古樹名木檔案。

第十四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買賣,轉讓、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自然災害毀壞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移植、采伐古樹名木的,由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審查,縣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上述古樹名木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古樹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古樹名木的移植費用及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一)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在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未征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意見的;

(二)養護責任人未按照養護技術規范進行養護、遇異常天氣和其他自然災害未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發現古樹名木有嚴重病蟲害、衰萎、瀕危等異常情況及古樹名木死亡未及時報告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毀壞的,處以實際損失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

(一)剝損樹皮、攀樹折枝、挖根摘果;

(二)借用樹干做支撐物或者倚樹搭棚;

(三)在樹上刻劃、敲釘、張貼、懸掛或者纏繞物品;

(四)損壞樹木的支撐、圍護設施及標牌等相關保護設施;

(五)在古樹名木保護區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鋪設管線、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廢渣等垃圾,運用明火或排放煙氣;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采伐、挖掘、移植古樹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因、、,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古樹木保護方案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和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的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四條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

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并建立檔案,設立標志。

一級古樹名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級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確認,直轄市以外的城市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古樹名木,按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并進行檢查指導。

第七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等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九條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費用由古樹名木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

搶救、復壯古樹名木的費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適當給予補貼。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城市維護管理經費、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十條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養護管理措施實施保護管理。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復壯。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予以注銷登記后,方可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部門或者直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不得買賣、轉讓。捐獻給國家的,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二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應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直轄市確需移植一、二級古樹名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移植所需費用,由移植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干、樹皮;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要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的同意,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生產、生活設施等生產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的管理養護方案實施保護管理,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或者古樹名木已受損害或者衰弱,其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報告,并未采取補救措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與保護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該管理部門領導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古樹木保護方案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六條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

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自然條件等實際情況規定。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城市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四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古樹木保護方案范文4

關鍵詞:古樹;名木;景觀園林

一、古樹名木的特點

古樹指生長百年以上的老樹;名木指具有社會影響、聞名于世的樹,樹齡也往往超過百年。生長百年以上的古樹已進入緩慢生長階段,干徑增粗極慢,形態上給人以飽經風霜、蒼勁古拙之感。世界上長壽樹大多是松柏類、櫟樹類、杉樹類、榕樹類樹木,以及槐樹、銀杏樹等。古樹名木為文化藝術增添光彩,它們是歷代文人詠詩作畫的題材,往往伴有優美的傳說和奇妙的故事。古樹名木也是名勝古跡的佳景,如北京戒臺寺的“臥龍松”,鐵桿虬枝若蒼龍騰飛,給人以美的享受。古樹是研究自然史的重要資料,它的復雜的年輪結構,蘊含著古水文、古地理、古植被的變遷史。古樹對研究樹木生理具有特殊意義。人們無法用跟蹤的方法去研究長壽樹木從生到死的生理過程,而不同年齡的古樹可以同時存在,能把樹木生長、發育在時間上的順序展現為空間上的排列,有利于科學研究工作。

二、在園林中古樹名木的用途

目前,面對如火如荼的“大樹進城”熱,人們持有兩種觀點:一部分人認為,大樹入城能夠快速解決城市景觀生態問題,使人們在短時間內就能感受到綠色帶來的舒適;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大樹入城會對樹源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并且移植大樹的成活率偏低造成資源的浪費。但是,不少重大工程(如奧運會、世博會等大型活動)需要移植大樹,城市改造中也需要大樹移植。要讓更多的人認識并認可大樹移植,就要保證這項工作科學、合理、有序的進行,提高大樹移植的成活率,減少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耗費。城市園林除了植物、山、水等自然景觀成分外 ,還包括景觀規劃設計、景觀管理、信息流通等 ,是一個融自然、社會、經濟于一體的復合生態系統。作為人類的物質產品――古樹名木 ,一旦介入自然之中 ,它便必須要面對自然和社會 ,擔負起維護其存在和發展的責任。一個優秀的設計作品必然要與其所處環境發生真實的聯系。建筑師們在從事風景建筑及環境的創作過程中 ,常常存在著這樣的一種困惑,即:如何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

三、園林中古樹名木的設計要點

在園林景觀設計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所處古樹名木風格或客戶的要求,然后確定要營造哪一種風格的園林。設計時應首先進行總體布局,做出總體規劃方案,從園林建筑、道路及古樹名木等主要構成要素來確定園林的總體風格。所設計的園林作品應與建筑相協調,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切記不可生搬硬套,即使是想要形成某一種風格的園林,也應該創造新的內涵,賦予新的內容,形成鮮明的特色。名木或以姿態奇特觀賞價值極高而聞名,如中國黃山的“迎客松”;或以歷史事件而聞名如泰山岱廟中漢柏,是漢武帝劉徹封禪時所植;或以傳說異聞而聞名,如陜西黃陵軒轅廟內的“黃帝手植柏”,樹高近20米,下圍10米,是中國最大的柏樹,據說是傳說中的中華民族始祖軒轅氏黃帝親手所植;如地中海西西里島埃特納火山上的“百騎大栗樹”,相傳它的龐大茂密的樹蔭曾為古代一位國王、王后及其隨帶的百騎人馬遮風擋雨。于是在古樹名木的園林設計行業中,抄襲之風盛行,照搬照抄別人設計作品的數不勝數。國內照抄國外的有之,國內的設計單位之間互相抄襲的有之。他們完全不顧自身的很多條件是獨特的。特別是古樹名木的園林景觀設計,園林設計還必須根據整體的策劃理念來進行,首先應考慮清楚服務對象是哪些人,是年輕人還是中年人,抑或是老年人;是素質一般人群還是高素質人群;是文化水平低的人群還是文化水平較高的人群。只有弄明白這些東西,才能使你的設計有針對性,進而設計出滿足客戶需要的園林作品。切記不可生搬硬套,人云亦云。在營造園林景觀時,應做到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園林景觀的古樹名木應該有自己的風格,應該有自己的特色,但不能與環境割離開來,甚至對立起來,成為“空中樓閣”。周圍環境包括很多要素,首先是古樹名木。園林景觀的風格必須與建筑風格相融合,相得益彰。建筑的造型、建筑外墻的色彩、建筑的體量、建筑與建筑之間的空間,都是園林設計師應考慮并熟悉的情況,只有充分了解了這些情況,作品才能與建筑形成“共生”關系。園林景觀的周圍環境還包括景觀空間范圍之外因素。景觀空間范圍之外是建筑還是荒野;是美麗的風景還是臟亂的景象;是古代建筑還是現代建筑。這些也是園林設計師必須考慮的問題。在規劃設計時,的環境因素應做到“俗則屏之,佳則收之”。因此,設計師在規劃設計作品時,必須充分了解環境因素,才能使營造出的有風格特色的園林作品更好地切合實際。

四、對古樹名木的保護

鑒于對古樹名木的重要價值,許多國家開展了保護和復壯的研究工作。第一是組織專業人員或成立古樹名木愛好者協會,進行尋訪調查,分級登記,備卡立檔。第二是采取多種保護措施,如設避雷針防止雷擊;適時松土、澆水、施肥,防治病蟲害;有樹洞者加以填堵,以免蔓延擴大;樹身傾斜、枝條下垂者用支架支撐等。第三是對瀕危古樹名木搶救復壯,如采用根部換土,在地下埋樹條并鋪上上大下小的梯形磚或草皮,增加通氣性等技術措施,使一批日趨衰朽的松柏重新煥發活力。

五、結論

古樹名木既具有珍貴的生態學價值,又具有寶貴的人文價值。它為植物學提供了參考依據,也為歷史學家提供了傳奇的歷史見證。古樹名木的景觀具有雙層意義,因此必須加以保護。選擇不同環境地被植物的條件是很不相同的,主要應考慮植物生態習性需能適應環境條件,例如全光、半陰、干旱、潮濕、土壤酸度、土層厚薄等條件。除生態習性外,在園林中尚應注意其耐踩性的強弱以及觀賞特性。在大面積應用時尚應注意其在生產上的作用和經濟價值。平時的養護主要是去除雜草和清除枯枝落葉及適當的水、肥管理工作。至于對風景區中大面積的地被植物則可按群落學原理進行管理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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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南. 專家為古樹“把脈問診”[N]. 中國花卉報, 2008, (2008-12-11)

[5]楊玉璞,. 騎車數千里 列出全縣“古樹榜”[N]. 河南日報, 2009,

[6]江方明. 張家界古樹認養籌資40萬元[N]. 中國綠色時報, 2009, (2009-02-27)

[7]趙寧章,董存貴. 重慶:護古樹,水電站增投2000萬[N]. 新華每日電訊, 2009,

[8]鄭國華,李修國. 新寧萬株古樹辦理“身份證”[N]. 中國花卉報, 2009, (2009-01-22)

古樹木保護方案范文5

第二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規定參加植樹和履行其他綠化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三條城市新建街道的兩側不得建實體圍墻,原有城市街道兩側的實體圍墻,應當逐步改造為透景圍墻,做到庭院綠化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第四條縣建設局和縣城鄉規劃局應當根據《灤南縣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化規劃,重點地段應當做出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建設局組織實施??h建設局每年年初提出綠化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城市建設項目必須按城市綠化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為:

㈠新建區不低于30%,舊城改造區不低于25%;

㈡新建區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舊城改造區擴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㈢新建學校、醫院、療養院、游樂場、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不低于35%;

㈣工業項目不低于15%。

第六條城市綠化項目,應按照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并按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定實施監理和驗收。

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報經縣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并報縣政府批準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八條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原因達不到本辦法第五條標準的,經縣建設局審核,并報請縣政府批準,征收缺少綠化面積的異地綠化補償費。具體標準:城區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50元異地綠化補償費;地處建制鎮所在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50元異地綠化補償費,并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第九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建設投資,必須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投資比例應當占工程土建投資的1%--5%。

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實施。綠化工程竣工后,須經縣建設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單位。

第十條凡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砍伐或移植。確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經縣建設局審查并出具意見后,報縣政府批準。

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的,必須按照砍伐一株補栽三株的規定,制定補栽計劃或者移植后的養護措施,保證成活3年,由縣建設局監督實施。沒有能力補栽樹木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委托城市綠化部門代為補栽,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經批準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的,申請單位應當向樹木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樹木補償費。

第十一條未經縣建設局批準,不得在公園、公共綠地設置廣告牌匾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⑴損毀綠地、樹木以及園林綠化設施的;

⑵在樹冠下設置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攤點;

⑶就樹蓋房,以樹承重或者圍圈樹木;

⑷在樹上拴牲畜,剝樹皮、挖樹根;

⑸未經批準修剪樹木;

⑹釘、刻、劃、拴、攀折樹木;

⑺穿行綠籬,踐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實;

⑻在綠地內傾倒污水、廢棄物;

⑼在綠地內未經批準搭棚建房、擺攤設點、停車、堆放物品;

⑽在綠地內挖沙、取土、采石、筑墳;

⑾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因線路、管道建設而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縣建設局協商確定保護措施。確需處理樹木、綠地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建設局批準后,由綠化部門進行技術處理,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經費和樹木、綠地補償費。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部門應當向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允許后可作緊急處理,并及時向縣建設局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古樹名木應當登記造冊、編號、建檔、設立保護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

嚴禁砍伐或移植古樹名木,特殊情況確需遷移的,必須經縣建設局審核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沿街單位和個人應認真落實“門前三包”的規定,做好門前綠化工作,并維護門前綠化及附屬設施。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予以處罰:

㈠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拒不繳納異地綠化補償費的,責令限期補繳,并處應繳補償費3%--5%的罰款;

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完成綠化工程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縣建設局組織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并處所需綠化費用2倍的罰款;

㈢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按砍伐樹木株樹的3倍補種,不按規定補種,或者補種達不到要求的,由建設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處被砍伐樹木價值5至10倍罰款;擅自移植的,處每株樹木價值2至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㈣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遷出,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逾期不遷出的,由建設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㈤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砍伐或者移植古樹名木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古樹木保護方案范文6

通過創建全國綠化模范縣(市)活動,使全鎮廣大干部群眾植綠、愛綠、護綠的意識進一步增強。使我鎮綠化、美化水平進一步提高,鎮區基本設施更加完備,人居環境明顯改善,鎮區品位明顯提高,實現景區園林化、道路林蔭化、庭院花園化的生態化綠色鄉鎮。

創建目標:

(一)義務植樹率達95%以上,盡責率達90%以上;

(二)單位庭院和居民區綠化率達30%以上,鎮區綠化率達30%以上,村莊綠化率覆蓋率不低于25%;;

(三)完成年度林業生態建設任務;

(四)近3年無嚴重亂砍亂伐林木和侵占、破壞林地現象,無重大林木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發生無明顯外來有害生物入侵;

(五)古樹名木管護制度健全,管護良好;

(六)重視綠化宣傳工作,宣傳形式多樣,公民對綠化重要性知曉率達85%以上,對創建支持率達80%以上。

二、工作內容

(一)制定宣傳方案

在全鎮范圍內加大創建全國綠化模范縣(市)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宣傳部門要把此項工作放在宣傳重點,督導此項工作的落實。經劉寨鎮創建指揮部研究決定:二零零九年九月為“創建全國綠化模范縣(市)宣傳月”。鎮政府負責樹大型宣傳牌一座,游園責任人宣傳牌2塊,各村主要路口宣傳牌20塊,固定墻體宣傳標語2條。要求各村刷寫固定式宣傳標語不低于2條。宣傳重點是創建意義、造林綠化成果、創建標語、創建口號、創建活動先進典型等。通過廣泛宣傳,激發全社會關心創建、參與創建的積極性,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創建工作情況,確保隨機抽樣調查公民的綠化意識達到85%以上。其目的是達到人人皆知,人人支持,人人行動。

(二)廣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

1、進一步加強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規范化、專業化和制度化建設。廣泛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造林綠化,采取鼓勵單位和個人認養森林、綠地、名樹古木,開展門前綠化三包的等多種形式開展綠化活動,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再掀全民搞綠化的。

2、認真搞好義務植樹基地建設,建設和完善義務植樹屬地管理制度。切實搞好部門綠化和社會造林,明確責任范圍,落實分工責任制度。對義務植樹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卡和考核制度,全鎮適齡人口義務植樹建卡率和盡責率要到90%以上。

(三)加強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

1、鎮政府所在地和村莊綠化。結合新農村建設,按照林業生態村建設標準,加快各行政村林業生態建設步伐,加大“四旁”綠化力度,在農村房前屋后、街道空閑地廣植樹木、花卉。同時加大村莊綠化力度,實現農田林網化,全面提高我鎮政府所在地和村莊綠化水平。

2、綠色通道工程。依省道及鐵路、河道和旅游道路沿線為重點,以縣鄉道路為支撐,建設綠色通道。省道、高速公路每側建設林帶寬度20米以上,縣道路每側種植5行樹木,栽后撫育涂白。鄉道每排栽植3排樹木,村道栽植2排樹木,實現城鄉綠化一體化。

3、礦區修復。以關停采石場活動為契機,采取生物措施和其他措施相結合的辦法,對全鎮范圍內的礦區廢棄地進行綠化。

(四)搞好景區綠化

結合景區總體規劃,采取彩色樹種與一般樹種相搭配,落葉樹木與常綠樹相結合的方式,創建綠色品牌,打造綠色精品特色景區。

(五)加強古樹名木保護

在全鎮范圍內對現有的古樹名木進行普查、登記、建檔、立卡、統一掛牌,實施有效養護管理。嚴禁移植、倒賣、損壞古樹名木,切實保護好珍貴的古樹名木資源。

(六)高標準實施植樹造林,全面鞏固造林成果

要嚴格按照工程要求采取專業隊造林方法,高標準施工,確保造林質量和效果。對退耕還林、荒山造林、一般造林等所有新造林地全面進行補植補造、幼林撫育及低效林改造,及時進行除草、清樹盤、修枝撫育,提高樹木保存率,努力使全鎮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

(七)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鞏固綠化造林成果,保護森林資源安全。嚴禁亂砍濫伐,嚴禁非法占用林地,嚴防森林火災,杜絕各類毀林案件,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對現有的森林資源加強撫育管理,加大病蟲害檢疫、防治力度,確保無外來有害生物入侵。

(八)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做好有關資料的匯集、完善、整理、工作。完善全鎮綠化規劃圖、現狀圖;整理、完善各種數據統計表、匯總表和小班卡片等。

三、方法步驟

根據市爭創全國綠化模范縣(市)工作分三個階段分步實施。

(一)組織實施階段。各村要按照創建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抓好各項創建工作,在增加綠化量、提升綠化水平上下功夫。要針對創建工作的難點和重點,理清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集中人力、物力、財力,高質量、高標準地完成各項創建任務。要認真做好各種文件材料、數據、圖表卡、圖片音像資料的整理、制作、建檔工作,有關材料報鎮創建全國綠化模范縣(市)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后上報。

(二)自查驗收階段。由市創建全國綠化模范縣(市)指揮部按照全國綠化模范縣(市)檢查標準,組織自查,逐項打分,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三)迎接國家檢查驗收階段。積極做好迎接全國綠化委員會專家組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驗收成功。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創建全國綠化模范縣(市)活動,既是貫徹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需要,也是鞏固造林綠化成果、展示造林綠化成就、提高我鎮知名度和綜合競爭力的需要。為切實加強對創建工作的領導,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創建全國綠化模范縣(市)工作領導機構,我鎮成立創建指揮部,具體負責創建工作。各村各部門要把創建全國綠化模范縣(市)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負總責,確保創建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責任,嚴格督查

確立責任目標,對目標任務分別按部門、區域進行分解,并形成專項目標責任制。在此基礎上,由實施單位對目標任務再行分解,定人員、定要求、定措施、定責任,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鎮政府將把創建工作納入年終目標進行考核,工作實績作為各村、鎮直、鎮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在整個創建工作過程中,鎮創建指揮部將對行動迅速、工作扎實有效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對工作遲緩、敷衍應付的通報批評,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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