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安全的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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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安全的理解

財產安全的理解范文1

 

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公共安全”的具體內涵和界定標準,學界對 “公共安全”的理解不一,司法實踐中也出現諸多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為了正確界定一個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最根本的出發點就是正確認識“公共安全”的內涵,合理劃定“公共安全”的界限。對此,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分析——

 

一、對“公共安全”的整體把握

 

公共安全即社會公眾的安全利益的具體所包含的內容,傳統觀點認為,公共安全包括公眾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財產的安全[1]。但也有學者提出異議,有的主張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是公眾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2];有的認為公共安全既包括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包括公共生活生產中的安寧[3];有的將除了生命健康、重大財產安全的利益表述為其他公共利益納入公共安全的范疇內[4]。由此可見,對于公共安全中包括公眾的生命健康是不存疑問的,對于公共安全的概念所涵蓋的范圍的主要爭議在于:1、“公共安全”中是否包含“重大財產安全”;2、“公共安全”中是否有“公共生產生活中的安寧”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存在。

 

(一)“公共安全”不包含“重大財產安全”

 

有觀點從刑法第115條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中出現“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的表述來證明公共安全中包含重大財產安全。筆者認為,這種表述僅是就行為造成的實害結果而言,并不能以此來囊括作為客體的“公共安全”的范圍。刑法第339條對“非法處置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規定,其中同樣有“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表述,但顯然不能因此就認為該罪的犯罪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中的環境保護管理秩序包含“重大財產安全”這一荒謬結論。這是著眼于行為的常發狀態做出的表述,非法處置固體廢物,是對環境保護管理秩序的破壞,而其通常會導致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或者人體健康的損失,不能將行為導致的危害結果和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混為一談。

 

公共安全所對應的是給公眾造成的某方面的危險,而這個危險只能從公眾的生命、健康出發,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僅是附帶的可能結果,只有附著在生命、健康危險的基礎上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個情節。如果一個行為完全沒有可能造成到公眾的生命、健康的危險,那么即使造成了重大財產的損失,也不能夠認定其危害了公共安全。舉個例子來說,盜竊、騙取公眾重大財產的行為,顯然不能夠認定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荒無人煙的地方燒毀財物,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只能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樣也不能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由此,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并不是與包括在公共安全中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列的一個因素,而只是在可能造成公眾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脅的基本情境中附加出來的一個量刑上作為考慮的因素,因此,重大財產安全并不能夠置于公共安全的范疇之下,成為獨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體。

 

(二)“公共安全”包含“公共生產生活的安寧”

 

單純的“人身安全”無法完全涵蓋“公共安全”的范圍。例如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類的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活動犯罪等侵害的社會關系并不直接指向公眾的人身安全,只有當通過這些行為而獲得的槍支、彈藥等被用于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時,或者當恐怖組織形成后按照組織計劃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才會直接侵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對其后的具體侵害行為應當另行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如果不對此類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行為進行規制,會有造成公眾人身權利受侵害的嚴重危險,其直接侵害的是公共生活的安寧,即公眾對于周圍環境的一種安全感。這種公共生活安寧并不完全等同于人身權利的內容,但基于人身安全衍生而來,不同于財產權利,后者與人身權利是獨立、分開的。

 

對于如重大飛行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生產領域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觀點認為其侵犯的是一種“重大生產安全”,雖然這些行為也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但這只是行為人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產生的間接后果,人身安全并非是這些罪名的直接客體。[5]筆者認同此觀點,生產安全與公共生活的安寧同樣,是一種導向人身安全但又不等同于人身安全的公共安全的內容,兩者可以合并表述為“公共生產生活的平穩與安寧”。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等為也不直接指向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在現在這個依靠電力的信息時代,破壞電力設備導致停電、或者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導致傳播、通訊的中斷,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會造成現代生產、生活的阻礙,在一定規模上會給公眾生產、生活帶來很多不確定的危險因素,會威脅到公眾的生產、生活安全,有些學者將此類罪名的客體表述為“其他公共利益”,在筆者看來實屬不必,這一類行為與上述行為的客體具有同樣的特征,可以囊括在“公共生產生活的平穩與安寧”里。

 

二、對“公共安全”的深層探析

 

通說將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對象(公眾)表述為“不特定多數人”。但也有學者向傳統觀點提出挑戰,認為 “不特定多數人”的界定縮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圍,排斥了特定的多數人和不特定的少數人的社會利益;并認為,“公共安全”的社會性要求重視量的多數,因此“多數”應為其核心性質。[2]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因為有些情況下侵犯“少數人”的安全也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多數”、“少數”這種表述本來就界限模糊,多少為多數,多少為少數并沒有統一的標準。有學者認為公眾有兩個特性,一為不特定,二為眾多人,通過引入一個概念“眾多人”來替代“多數人”的表述,從而解釋特定情況下侵犯少數人的利益也可能被認為是侵害公共安全。[6]這僅在措辭上稍作改變,并不具有說服力。在筆者看來,“不特定多數人”的表述中應突出“不特定”的核心地位,“多數”僅僅是一種附加的,便于理解的表述,而并非一定是多數人,“不特定”和“多數”之間并不存在邏輯上“并”或者“或”的關系。在具體分析一個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時,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做更深層次的分析——

 

(一)從行為本身的角度分析

 

行為發生的場合和行為方法決定了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否為公共安全。從行為發生的場合來看,行為人為危害行為時通常選擇在具有公開性的場合進行。復旦投毒案中林森浩將其宿舍內的飲水機中混入毒物,該行為由于發生場合不具有公開性(宿舍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宿舍的飲水機一般是由宿舍內的成員使用),因而不能認定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投放危險物品罪。如果行為人將毒物投放在教學樓或者圖書館的飲水機內,由于這些場合的公開性,該行為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特性僅有助于判斷某些行為是否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于有些行為,由于其具有極大的破壞力,即使發生在相對封閉的場合,但行為造成的狀態可以打破空間的阻礙,擴大行為影響的范圍,這種情況下,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明顯地體現在其行為方法的擴大危險性上。行為方法的擴大危險性是指行為的方式決定了行為造成的危險結果有擴大化趨向。這種行為由于行為人對易擴大化的危險缺乏控制,因此可能會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例如,行為人放火燒了其仇人的房子,但鄰居也遭牽連,因為火勢蔓延不具有控制性,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周邊居民的安全。還有在村落里生活用水的小溪里投毒,毒物會隨著水流到周邊的人家去,此行為也具有行為人無法控制地擴大危險性。

 

行為的場合和方式,這兩者是互相影響的。如果行為的場合是公開的,但是行為的方法并不會導致擴大危險性,例如行為人在大街上用手槍對準某個人瞄準射擊,行為人的這種瞄準和一次射擊的行為方式并不會波及到公共場合中不特定多數人,但假若行為人拿著機關槍掃射或者在人群中投擲手榴彈,這就嚴重危及到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如果行為方法具有擴大危險性,但是行為的場合是相對閉塞的,并沒有流動性的人員介入,在放火、爆炸這種情況下,如前所述并不影響行為本身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位,因為行為造成的破壞力還可能沖破空間的阻隔去危害周邊的人員安全。但在極端情況下,即行為發生在與世隔絕的地方,即使行為的破壞力巨大,還是不會影響到其他人員(因為周邊根本不可能存在其他的受害對象),行為發生場合的封閉性使得行為不可能侵犯到公眾的安全。

 

(二)從行為指向的對象分析

 

行為指向的對象是指行為可能波及的對象,并不等同于行為人意圖影響到的對象,也不是指危害結果實際影響到的對象。行為指向對象的“不特定性”是判斷“公共安全”的關鍵,對此可以從行為指向對象的不確定性和可替換性兩個方面來理解。

 

行為指向對象的不確定性是指行為波及的對象有多少(數量)、是哪些(名稱)等都是不確定的。因為行為發生場合的公開性或者行為方式的擴大危險性,行為波及的范圍廣泛,具有不可控性,行為可能造成不確定的人員損失。例如,在公共場所私設電網,任何經過電網周邊的人員都可能受到傷害,而這些受害對象在電網鋪設的持續期間內是無法確定的。注意,這種不確定性是行為人的行為帶來的,是客觀層面的,而與行為人的主觀判斷無關。

 

行為指向對象的可替換性是指行為可能波及的對象不特定(可以借助民法中的物的分類中種類物與特定物的區別來理解)。行為可能影響到的對象始終是一種虛擬的整體性的存在,并不能夠具體確定到每個個體。受行為影響的對象有一定的隨機性,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中存在放任的因素,即不管是誰受到傷害,受到傷害的人多少都無所謂。這并不否認行為人在實施某一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時有特定的對象,例如行為人本來意圖放火燒死甲一人,但是放火這一行為客觀上會影響到的對象實際上不止甲一人,行為侵害的不僅僅是特定的甲一人的人身安全,還有甲房子周邊人家的人身安全,行為人對這些人的人身安全放任不管,實際上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三、對“公共安全”的具體界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常引發爭議,原因就在于對于“公共安全”的界定不明。通過對“公共安全”的整體把握和深層探析,可以對以下兩種類型的案件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判斷。

 

(一)公共交通道路上的案件

 

對于公共交通道路上的“馬路殺手”,涉及的罪名可能有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等。對于發生在這一領域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案件如2010年的任寒青酒后駕車案,行為人酒后駕車回家,路遇警察執法查酒駕,企圖逃避檢查,結果向前加速時將朝其走來的警察撞倒在引擎蓋上,在警察手抓雨刮器大聲呼救的情況下行為人非但沒有停車,反而繼續加速行駛,期間多次沖撞他人車輛,并連續實施逆向行駛、“S”形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違反限速規定高速在市區道路行駛等高度危險行為,后突然緊急剎車,將警察甩下車頭逃逸,最終造成警察輕傷。從行為人駕車的一系列動向可以判斷出其行為的危險程度已經達到危害公共道路領域內不特定的行人、車輛安全的程度,因此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無疑。但實踐中也會發生一些曖昧不清的案件,例如2009年發生在上海的6人團伙多次制造交通事故騙取賠償款的“車輛碰瓷”案件,司法機關認為行為人故意撞擊被害人車輛、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可能造成被害人車輛失控,危及到公共安全,因此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學者對此提出了異議,認為司法機關將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性作為該罪的認定依據,是一種處于后果類似性而回避了法律確定性的說法。[7]筆者對此表示認同,由于對“公共安全”的內容把握不明,再加之此罪在刑法條文中兜底罪名的地位,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漸淪為口袋罪的趨向。在公共道路領域,對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斷,仍然要結合具體案情中行為的危險性程度進行仔細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案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慎之又慎。

 

(二)公共場所中隨意傷人案件

 

此類案件的典型是2010年的福建南平特大殺人案。犯罪行為人鄭民生在一所實驗小學附近拿刀一路砍殺,造成校門口的數名學生死亡、重傷,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盡管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死亡,行為對象也具有一定的隨機性,不確定性,但在其行為并不能夠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在于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擴大危險性,其揮刀砍殺的動作是可控的。這與在公共場所手持機關槍掃射不同,機關槍掃射的行為具有一次破壞性,僅僅扳動開關的一個動作就可以侵害到不特定對象的人身安全。但持刀砍人的動作破壞力有限,一次僅能砍傷一個。鄭民生實際上是通過連續多次實施砍人這個動作才達到其侵害對象的廣泛性的。如前所述,行為指向對象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造成的危險或者侵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這里,不特定不能被單純解釋為“誰碰到誰倒霉”的意思,對于持此種心態從從樓上窗戶向行人絡繹不絕的巷子里投擲重物,行為人的行為因為其危險程度的局限性,注定只會傷到一定人,而無擴大化的趨向,因此并不會侵害到公眾的安全。行為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財產安全的理解范文2

安全是自有人類以來永恒的主題,它比文字創作中的愛情與死亡的主題更長遠,人們對它的需要更迫切。從需要層次來說,人的第一需要是生理的,即:吃、喝、空氣,第二需要就是安全。安全的需求伴隨人的一生,從呱呱落地直到死亡,安全問題一直陪伴著每個人,安全和生產伴隨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同時安全與生產也決定生存和發展,安全是生存的需要,生產是發展的手段。每個人需要安全,每個企業需要安全,國家需要安全,全世界整個人類呼喚安全,但反過來問一下,安全是什么?迄今為止人們對安全的認識和理解還不是那么形象、完備和科學,我們企業應把安全生產作為一個重要的課題,不斷的研究,不斷解決存在問題,不斷充實新的內容。下面說一下什么是安全:

    一、什么是安全?

    安全的含義在希臘文中的意思是完整,在梵語中是沒有受傷和完整的意思,在中國語言中就字面而言,安則無危,即無危為安,指沒有危險,安適、穩定,則可視為無危,即安。全,無損為全,即完整、完滿、無殘缺等,即無損則全。請大家記?。簾o危為安、無損為全。

    從安全的科學層面區剖析,有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安全指沒有危險、不受脅迫、不出事故、消除能導致人員傷害,發生疾病或死亡,造成設備停產破壞、損失以及危害環境的條件。

    (2)安全是指在外界條件能使處于健康舒適和高效率活動狀況人員的客觀保障條件。

    (3)安全是一種心里狀態,即認為指某一子系統或全系統保持完整的一種狀態。

    (4)安全是一種理念,即人與物將不會受到傷害或損失的狀態,或是一種滿足一定安全技術指標的物態。

    二、什么是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即人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也就是在企業內部正常的工作中,努力改善勞動條件,通過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檢查:排除物的不安全狀態,也就是隱患,通過正確的加工工作方法、手段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保障職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方法及勞動保護的總合,使勞動在保證勞動者的安全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及國家財產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1)安全生產是一種企業文化,安全生產文化是企業文化中的一部分,是創造物質財富的保證,是企業生產、生活、生存一切活動的基礎。

    (2)安全生產也是一門科學——安全科學,1993年7月我國國家標準GB/T13745-1992(學科分類與代碼)中,把安全科學作為一級學科列入工程與技術類中。

    (3)安全生產也是一門技術——安全技術

生產中存在威脅人們健康和生產安全的因素,為了預防和消除這些因素,改善勞動條件,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需要安全技術的保證,或者說以技術為主,提出具體的方法和手段,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掌握好安全為人類服務,使安全技術側重于應用,研究事故因素,科學指導實際,轉危為安。

    (4)安全生產也是一門管理藝術,安全生產既包含人對人的管理,也包括人對物的管理,包含著人、機、物、法、環的有機聯系,體現了多元素、復雜的相互關系,這就要求安全生產管理要以人為中心,以不發生任何事故為目標,做好管理工作。

財產安全的理解范文3

摘要:近年來, 加強資產安全性、防范資產流失風險成為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但是如何評價企業資產安全,到目前為止很少有人進行研究探討。本文認為資產的安全應該包括實物的安全和價值的安全,作者在分析造成企業資產實物和價值不安全原因的基礎上,通過研究其會計核算,得出評價企業資產安全的兩個財務指標———資產實物安全率和資產價值安全率,并用此指標對中國石化和中國石油兩家大型上市公司資產安全性做了評價。

關鍵詞 :資產安全性;資產實物安全率;資產價值安全率

財政部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指出企業內部控制的五大目標之一是合理保證資產的安全性,因為資產作為企業重要的經濟資源,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實現發展戰略的物質基礎,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根基。企業不僅僅要取得對資源的控制權、支配權及使用權,更重要的是要確保資產的安全性。

一、資產安全性的概念

資產安全性指的是企業的資產能夠按照原持有目的正常周轉,量和價值都不發生減損。理論上講,任何資產都可能會處于不安全狀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首要目標是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同時要努力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資產的安全性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能順利進行, 而影響企業資產安全, 造成企業資產流失和貶值的主要原因之一恰恰是企業管理不當,內部控制的缺失。因此企業能否建立一套合適自身的內部控制制度來保證資產的數量和價值從而提高資產使用效能,對保證資產安全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導致企業資產不安全的因素分析

由于企業財產物資種類多,收發頻繁,會計核算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差錯,并且有一些不可避免的自然損耗和價值變動以及人為因素造成資產的賬實不符,導致企業資產有很大不確定性。例如,在通貨膨脹狀態下,企業的現金資產、應收賬款、有價證券等貨幣性資產會發生持有損失,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會發生丟失、被盜等非正常損耗。

三、企業資產不安全在財務報告中的反映

1.資產實物量不安全的列示

資產實物量的不安全一般由于企業管理不善導致資產丟失、被盜或者是由于非正常原因導致的資產量的減少,這個一般是通過財產清查確定的。財產清查的會計處理涉及盤虧的主要有流動資產中的庫存現金、存貨和非流動資產中的固定資產等。當資產數量發生減損時,根據發生損失的原因分別列示,例如:由于管理不善的原因就在財務報表“管理費用”中反映,由于非正常原因導致的,則在“營業外支出”中反映。舉例如下:

(1)庫存現金短缺

當庫存現金相對賬面值出現盤虧時, 按其短缺的金額記錄如下: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庫存現金。原因查明后, 按不同情況分開處理: 由保險公司或者過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金額應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因管理不善而照成的盤虧損失則記入“管理費用”科目。會計分錄表述如下:借:其他應收款/ 管理費用;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庫存商品盤虧

企業存貨盤虧時,在批準前應貸記有關存貨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查明原因后,根據盤虧造成的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或者“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3)固定資產盤虧

固定資產盤虧的處理,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虧的固定資產,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通過“營業外支出———盤虧損失”科目核算。

2.資產價值不安全的列示

在會計核算中,由于資產價值的變動,單純的歷史成本已不能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企業所取得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實際價值往往不是初始入賬價值或攤余成本。因此在對資產價值實施控制時應考慮其價值的變動,當資產價值發生減值時,減值額主要反映在財務報表的“資產減值損失”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明細賬中,例如: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對其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在以歷史成本計量的資產價值下跌時,根據資產價值下跌造成的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價值下跌時,根據價值下跌造成的損失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四、評價企業資產安全性管理的指標

綜上所述,引起資產安全性問題主要受兩個方面的影響,那么管理層如果要保護資產安全完整,就需要知道引起資產不安全的具體原因,才能夠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方案,所以筆者認為對企業資產安全性的評價應該從兩個方面入手,一個是量,一個是價值,具體指標本著可理解行性原則,筆者認為應該用資產實物損失率和資產價值損失率兩個指標命名。計算公式如下:

1.資產實物損失率

綜上所述可知,實物資產的損失額為實物數量盤虧造成的管理費用和營業外支出的和,資產實物損失率為:

2.資產價值損失率

資產價值損失率是當期資產價值損失額占當期總資產平均余額的比例??芍Y產價值損失額為資產價值下跌造成的資產減值損失與價值公允價值變動損失之和,資產價值損失率為:

五、中石油和中石化的資產安全性管理對比分析

中石油與中石化是我國兩家主要的石油運營商,運用比率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對二者資產安全性管理進行評價,因為兩家公司所屬的環境不同,所以中石油與中石化應該有各自的特點,通過將兩家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對比分析,并選取兩家公司2011~2012 年的財務數據得出:

從上表可知,2011~2012 年中石油的資產實物損失率都高于中石化,而其資產價值損失率兩年都低于中石化,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中石油應該加強對資產的保值增值上的工作,中石化應加強對實物資產數量的控制。

企業內部控制要達到資產安全的目標,一方面,企業要完善對資產數量的監控,減少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企業要對資產的價值進行有效監督和控制,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掌握企業實時資產的動態情況,監控大額和異常資產的流動,確定其實際擁有量和實際價值,確保資產賬實相符,及時發現資產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參考文獻:

財產安全的理解范文4

交通肇事是一種常見的違法犯罪現象,無論在刑法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著許多爭議問題,本文就是對一些比較有代表性的爭議問題逐一進行了分析界定,并對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構成進行了闡述。

在立法時,有時一個條文會引發多種不同理解與解釋?!敖煌ㄕ厥乱蛱右葜氯怂劳觥卑喾N行為內容,會有多種后果。但如何具體分析每一種行為內容的主、客觀要件,將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釋剔除出來,恰如其分地理解、運用法律,是學者孜孜以求的事業。我國理論界目前對此條文有多種爭論,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因此,分析、辨別各種論點,還法律以本來面目,就成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

[關鍵詞] 交通肇事罪 要件 違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只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浚缓娇者`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于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由此可見,對于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于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夠同時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害,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犯罪的性質,造成他人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第二種意見見認為,它雖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個別人的傷亡或者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況且許多城鎮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機動車違章行車有關。因此,上述人員違章肇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論處,因其撞傷人而按過失重傷罪論處,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第二種意見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常見的三種情形

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會引起民事責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酒后、吸食后駕車的;無證駕駛;明知車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而駕駛的;駕駛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車輛;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四、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 二)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于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設備,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后果是由于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三)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兩者都會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于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所在。

(四)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二是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為犯罪。

(五)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不之處在于,一是侵犯交通運輸安全的側重點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重大飛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運輸的安全,鐵路運營事故罪侵犯的是鐵路交通運輸全。二是在客觀方面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內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與地面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

五、對“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

2、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觸犯了刑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而繼續行駛駛離了現場的,則不能適用本情節加重處罰。

3、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敖煌ㄟ\輸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了事故現場,根本不顧及受害者的傷亡情況,主觀惡性較重。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并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則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六、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本來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主觀惡性大,因此,刑法規定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認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有逃逸行為,即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責任和逃避事故責任,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確,也就是說對逃避行為持故意態度。如果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識到事故的發生而駛離了事故現場,造成了死亡結果,則因不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即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3、被害人受傷當場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傷后當場立即死亡,則排除了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結果的規定處罰即可。

4、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過失態度,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因輕信不會造成死亡結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預見到可能會造成死亡結果,逃離了事故現場,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必須發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僅指發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肇事而導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過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構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條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對這種情況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關規定處罰即可。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為逃逸撞死、撞傷多人,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參考文獻

①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②林維:《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研究》,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黃祥青:《淺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載《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4期;

④張穹:《新刑法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財產安全的理解范文5

【關鍵詞】變電運行;供電安全;基礎管理

電網行業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需要繼續深化變電運行安全管理方針制度,提高變電運行的安全化、機械化、自動化和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深化電網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運行標準化建設、現場設備管理、安全班組建設、安全文化創建等基礎管理工作,大力提升安全科技保障和應急救援能力,深入推進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加強安全監管監察隊伍和作風建設,提高安全監管執法水平。

1加強制度建設是提高變電運行安全的關鍵

加強變電運行制度建設,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行操作,從規章制度上約束不良操作行為,從心理上調動變電操作人員加強安全意識的積極性,從根本上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作業。變電運行和操作過程中潛在著較多的不安全因素,稍有疏忽,必將釀成安全事故,威脅企業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2抓好基礎管理是提高變電運行安全的基礎

班組是供電行業的最小組織,抓好變電運行操作人員內部班組的管理就是抓好基礎管理的核心,激發操作人員和值班人員的安全學習情緒,調動全員安全學習積極性,提高全員綜合素質,為變電運行安全深入化奠定良好基礎。

(1)制定班組安全管理臺賬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將安全管理紀律納入班組日??己藘热?,細化班組管理工作,將責任落實到個人:強化“一長五大員”職責認識?!耙婚L五大員”,即工會小組長、安全員、設備員、工藝員、考核員、宣傳員,把各項工作任務逐步分解到班組、個人,從而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班組管理呈現上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2)注重培訓,互幫互助提升技能。結合員工培訓需求,為員工創造培訓機會,邀請電力設備廠家到廠進行技術交流,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班組員工自覺加強學習,開展自學、互學,在員工中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好氛圍,促進員工互相學習,互相激勵,互相促進,共同提高。

(3)考核評比促進班組強化自身建設。各班組制定切實可行的班組考核辦法,使班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利用制度管理人,利用制度激勵人,在班組之間形成公平競爭環境,充分發揮班組成員的主觀能動性,促進班組自身建設。

3應急預案演練三“少”三“多”保證變電運行安全

應急預案演練是在相對安全穩定的變電環境下,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的演練,先預防,防患于未然。目的是為了提高廣大變電操作人員在突發事故發生時的應變能力、防范能力、協調能力和科學解決能力,防止事態擴大,降低事故損失。應急預案演練要不斷建立、完善和提高一個長效機制,是提高人們自我保護、應急自救、呼救能力和保護他人意識的一種主要方法。演練只有常演常新,才能滿足日新月異的變電運行計劃,演練一次,多一次經驗教訓,既能檢驗應急演練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性、實用性,又可以在演練中發現缺陷并及時加以改善,以適應新環境的要求。

3.1少些“棋盤推演”,多些實戰情景

應急演練的重點就在于一個“練”字,而不是“棋盤推演”,應以實戰為標準。應急演練是一項知識性和操作性極強的技術作戰。一切演練都要切合實際,可以設計模擬場景營造實戰氛圍,提高員工應急處理能力

演練應該具有突發性和發生事故的環境復雜多變性,絕不參與演練人員知道這只不過是場演練,而是讓他們切切實實感覺到,事故確實是發生了或者是將要發生。通過演練檢驗預案設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在演練過程中加以探究和改進,讓員工熟練掌握自救和互救知識和技能,避免盲目施救,做到有序、科學、有效施救。

3.2少些“紙上談兵”,多些常態化

“紙上談兵”化的應急演練,是應付領導,應付檢查,讓演練徒有虛名,成為面子工程,將會建立在多少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基礎上,當災難發生時,誰還會估計面子。

應急演練需要常態化的進行,組織員工集體學習各類應急演練知識,才會收到良好的效果。同時讓員工知道,應急演練是對自己有益的活動,是對自己生命的救贖,對自己財產的保護。應急演練常態化應該是供電行業常抓不懈的事情,持之以恒的堅持下去,得到員工的理解與支持,從而提高應急演練的效果。

3.3少些“墨守成規”,多些“與時俱進”

任何事物都處在不斷地變化中,任何應急預案都是根據當時的實際環境和人員物資條件而設立的,當實際環境和人員物資發生變化時,應急預案也應隨之做出改變,如果不做更改,預案就變成擺設,不僅不能在緊急情況下做出指導性意見,還可能羈絆演練計劃。因此,應急預案需要定期修訂,定期驗證,使之“保鮮”。

4開展檢修工作是提高變電運行安全的重要手段

定期對電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降低變電設備故障率,定期檢查變電設備運行情況,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監視,一旦發現設備出現問題,立即根據方案進行檢修,提前排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態惡化,保證變電設備安全平穩運行,將安全事故隱患扼殺在無形之中。

傳感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變電站投入了大量先進設備,且設備容量逐漸增大,定期檢修的方法沒能緊跟其后,定期檢修設備、定期對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時防止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定期檢修設備是安全管理的技術措施,同時也是對設備進行保養的重要手段,定期檢修和定期巡檢有利于及時發現設備的機械故障,及時予以排除,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對設備的“健康”狀況了如指掌,以便防患于未然。平時做好規范的設備點巡檢工作,采取運行點檢、維護點檢、專職點檢三管齊下,對設備情況進行系統的多種點檢并做好詳細記錄。設備測溫、劣化趨勢、缺陷隱患以及檢修預試情況等。保存并整理好這些原始數據、資料,根據平時點檢中反映出的設備情況,重點的對設備進行定修和檢修計劃。

5提高職工綜合素質是變電運行安全的法寶

變電操作人員要具有較高的電力專業知識水平,并不斷進行自我提升,深入學習供電安全知識,通過教育、培訓、考核、輪訓等手段,深入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變電運行及相關知識基礎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按照“嚴格”、“細致”、“實效”的要求,全面提升變電操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尤其是基層隊伍的思想道德建設和專業教育,提高安全運行管理水平。

6結束語

對于變電運行來說,安全管理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變電運行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于制度設立后的執行,在于班組基礎建設的夯實,在于應急預案演練的實效,在于變電運行檢修工作的全面,在于操作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

參考文獻:

財產安全的理解范文6

關鍵詞:臨時查封;消防監督執法;概念及特點;運用

中圖分類號:TU998文獻標識碼: A

采用臨時查封是消除火災隱患的最有效、最嚴厲的手段與措施。臨時查封是《消防法》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權利,也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加大火災隱患監督檢查力度、落實火災防范措施的實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消防違法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在消防監督執法中,臨時查封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定要予以充分的重視。

一、消防監督執法中臨時查封概念及特點

臨時查封指的就是消防行政執法機關對一些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危險場所、部位,予以貼封條,就地封存,禁止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使用、處分。

臨時查封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其一,具有獨立的行政能力??梢蚤_展行政復議、國家賠償、行政訴訟等工作;其二,屬于一項行政強制措施。在無法有效解決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對可能出現威脅公共安全的場所、部位采取的一項行政強制措施,對和違法行為相關的場所、部位進行暫時的制約,使其處在特定狀態的一種途徑。在采取此項措施的時候,不會因為行政人員的意志而發生轉移,需要進行扣押、查封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制定,保證此項強制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其三,臨時性。在采取此項措施的時候,其期限不可以超出1個月,但是針對逾期還沒有排除火災隱患的場所、部位而言,不會受到查封期限的制約。采取此項措施的目的就是避免火災的發生,降低可能火災隱患對公共安全及人民群眾財產生命安全的威脅,保證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一旦排除了火災隱患,當事人就能申請臨時查封解除,進而正常營業。其四,查封對象簡單、直觀。在進行臨時查封的時候,其對象主要就是無法及時排除火災隱患場所、部位,避免其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屬于一項財產限制。其五,強制性。此項措施屬于一項行政強制措施,為了避免可能火災隱患對公共安全與人民群眾財產生命安全的威脅,確保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項強制性措施。其六,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是一種消防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與方法,不適合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予以應用。

二、臨時查封措施在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的合理運用

(一)重點分析三個要素

在運用臨時查封措施的時候,需要重點對三個要素進行考慮,即是否可以立即改正、是否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難度是否較大。新《消防法》中的相關規定,在無法及時排除火災隱患,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時候,消防機構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危險場所、部位進行臨時查封。在進行實際執法的時候,必須對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等進行全面的考慮,綜合以上三個要素,采取具體的措施。除此之外,對臨時查封的場所、部位需要區別對待,比如,對于檢查中一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嚴重堵塞或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的場所、部位,一定要按照《消防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需要進行臨時查封,避免出現濫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問題。

(二)重視人性化執法

在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時候,執法部門一定要遵循“說理、文明、平和”的執法原則,在告知有關部門的時候,也要注意措辭,盡可能解釋說服,臨時查封只是排除火災隱患的重要方式,不是根本目的,盡量得到當事人的理解與支持,這樣才可以保證工作的有效落實。在言語與人身威脅甚至行為過激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立場,通過錄音、照相、攝像等手段記錄證據,進而保護自己,促進執法工作的全面展開。除此之外,執法人員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確保執法工作的規范性、合法性,避免因為執法程序不合理,導致出現行政復議或訴訟的問題。

(三)重視整體觀念

在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時候,可以通過整體查封方式予以實現。因為針對某危險場所、部位,還不能構成臨時查封的條件。并且,如果采取局部查封方式,必然會對整體安全性產生影響,還可能會出現邊營業邊整改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發生火災的幾率。比如,對鍋爐進行局部查封的時候,如果予以整改,就會對整個場所營業產生影響,導致其無法正常營業,此時就需要進行整體查封,保證不留“后患”。

(四)重視宣傳報道

在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時候,需要進行一定的宣傳報道。通過網絡媒體、電視、報紙等形式予以曝光,這樣就可以加大輿論壓力,使其真正落實整改工作。但是,在進行宣傳報道的時候,也一定要注意掌握好一個度,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避免事態激化,防止發生意外。同時,也可以警示、教育其他人或者單位,使其可以端正態度,自覺進行整改,排除火災隱患。

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惡性火災事故的不斷發生,是人民群眾的財產生命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與人員傷亡。為此,有關機關部門一定要采取措施,有效排查火災隱患,保證公共安全與人民群眾財產生命安全。而臨時查封就是一種高效、可靠、強制的火災隱患排除措施,在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參考文獻:

[1]林震.關于消防監督檢查臨時查封和強制執行的分析和探討[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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