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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增值保值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淺海,是指本市沿海最低落潮線外側至10米等深線以內可用于水產增殖、養殖的全部海域。
本辦法所稱的特種水產資源是指小藍蛤、花蛤、泥蚶等海底層生長的小貝類。
第三條淺海由市政府統一規劃。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統籌兼顧、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根據我市淺海特種水產資源的分布情況,制定淺海水產增養殖發展規劃,促進增殖護養工作開展;對重點海區增殖護養,應進行公開招標。
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做好淺海特種水產資源的護養增殖工作。
第四條使用國有淺海、灘涂從事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海域使用權證》和《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
第五條在淺海進行特種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在護養增殖過程中如遇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確有困難的,經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核準,財政部門同意,可以給予減征或免征。
第六條淺海養殖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侵占。
為不影響漁民正常的捕撈生產,從事特種水產資源增養殖的經營承包者不得對經營的海區進行封閉管理,允許漁民采捕海區中上層的魚蝦品種,但漁民不得偷捕和破壞經營者的護養品種,造成經濟損失的,護養經營者有權向責任者索賠或由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
第七條從事特種水產資源增養殖的經營承包者必須遵照有關規定,按照“保護資源,合理采捕”的原則,按量投苗,按時開捕,限量采捕,不能搞掠奪性生產,并注意兼顧本市漁民的利益,除必須特種人才或特種設備采捕的品種外,必須安排當地傳統漁民從事捕撈生產。從事特種水產資源捕撈業的漁民,必須向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后方可按量進行捕撈。
第八條經營者互相之間對使用淺海界線或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當事人向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條凡沒有取得《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的漁船不得從事拖貝活動,違者按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條在不改變淺海特種水產資源增養殖使用性質的前提下,經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批準,養殖使用權可以轉讓。
資產管理增值保值范文2
一、我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狀
改革開放,為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份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和前景。一大批大中型企業乘風破浪,在經濟運行中不僅實現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且為其他經濟成份的發展提供了支持和幫助。與此同時,我國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尚處于逐步建立之中,在社會資本多元化格局形成的過程中,一些單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由于制度不嚴密,企業盲目投資、上項目,使固定資產投資膨脹,造成決策失誤損失;同時,企業經營短期行為,片面追求產值,產銷脫節,致使大量產品滯銷積壓,造成重大損失;還有責、權、利關系不明。一些企業或個人用各種手段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鉆改革的空子。
(二)國有資產大量閑置,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資產效能。由于國有資產宏觀調控不力,不能對其進行合理配置和優化組合,一些企業單位本位主義思想嚴重,導致重復建設,投資結構不合理,大量財產物資長期閑置。資產沒有合理有效地運營,不能實現其保值增值。
(三)企業虧損嚴重,使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由于我國經濟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經濟活動法規不健全,“三角債”長期困擾著企業,老企業設備落后,產品質量、數量上不去,無法參與市場競爭。同時,經營管理跟不上,造成企業虧損,使國有資產無法實現保值增值。
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意義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維護社會簡單再生產從而進行擴大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企業持續經營的前提。實行資產保全概念,有利于維持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生產能力;有利于企業實物資產的重置與更新,從而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增加國有資產的積累;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權益,落實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并明確企業經營者的經營責任。特別是現代企業制度下,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之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與關系,從形式上看是所有者之利益,經營者之責任所在,是評價企業經營者業績的標準。甚至可以說,實現國有資產增值最大化是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國有資產保值為投資者及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有關方面進行經營決策提供相關、可靠和有用的財務信息。企業資產的保全和增值直接反映企業的資本規模、生產能力以及企業的經營損益和創利能力,是各有關方面經濟決策者的重要依據;有利于企業正確計算損益,合理分配利潤,避免虛盈實虧、資產流失、侵吞資本的“短期行為”的產生。
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質上是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的問題。國有經濟的鞏固與發展隨著股份經濟的發展已難以從企業數量上衡量;同時,要看國有資本的規模有多大。因為國有資產除了通過國有獨資公司運營之外,還可以通過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即與非國有資產聯營的方式來經營。在這種情況下,評價和衡量國有資產的規模和發展必然也只能通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來實現。
三、如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一)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使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1、依法進行產權改革,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應從企業實際出發,研究制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辦法。建立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將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職能從各個經濟部門中徹底分離出來,交給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把國有資產進行分類管理,即對國家投入到社會基礎設施、社會服務領域的資產,按國家制定的不同法規,分別進行不同的管理。前者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是營造良好的市場條件,為實現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服務;后者則追求利潤最大化。這樣分類有利于調動資產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其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既定目標,在宏觀上取得好的效果。
2、建立科學的、合理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強化監督機制。國有資產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要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專項制度,完善保值增值和利潤指標考核體系。要從法制上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約束機制。首先,企業要經常對比分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落實情況;其次,企業主管部門作為監督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其監督范圍內的企業實施考核監督;再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對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壞、流失,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
(二)規范和完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體系。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歷經十余年的發展,絕大部分省份都建立了省一級的產權交易機構。但除了上海等部分省市外,不少省市都沒有建立真正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是,迅速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真正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并規范產權交易市場體系中各個關系者的職責,為產權交易確定規則。真正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應該包括三個級次的產權關系者,具體為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部門(一般是國資委)、產權交易市場的組織者(通常為產權交易中心)、產權交易市場的參與者(產權經紀機構)。在整個產權交易市場體系中,第一級負責制定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制定產權交易規則,對產權交易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審批各種規章制度、資質等;第二級負責組織產權交易,為產權交易提供交易環境、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憑證等服務;第三級是以會員形式加入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的,是接受交易委托方委托、企業產權交易和轉讓的組織。只有普遍建立了真正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才能對產權交易進行有效監管,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杜絕違法交易等現象發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需要財政的協調配合
1、必須盤活現有不良國有資產。為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一掛牌,就著手盤活國有資產的工作,這是一項在非正常情況下的非常繁重的任務。因為在正常情況下,絕大部分國有資產應當在良好的外部環境下,合理地配置于國民經濟的相關部門,通過運營保值增值,并對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起宏觀調控作用。而我國現在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國有資產管理面臨的體制目前還沒有真正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資產質量不夠高、運營效率低、產權轉讓不盡規范、資產流失比較嚴重等問題。所以,國資委只有首先盤活現存的國有資產,才能進入正常的運行狀態。
資產管理增值保值范文3
十六大報告在談到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時提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處積極性。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產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繼續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p>
這一論述在分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礎上,從總體思路上勾畫出了下一步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這一體制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新架構:
一是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主體及其地位,即分別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政府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二是確定了不同層次出資人的出資范圍;
三是要求中央與省市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四是對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要實行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五是要繼續探索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
這一架構從根本上將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職能相分離,即政府只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的經營與保值增值職責則由有關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承擔。對于國有資產經營的體制和方式則要求作進一步探索。
按照這一精神,有關學者進一步提出了將國有資產經營與使用職能相分離或區別的思路,即將現行國有企業的實業經營職能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能加以分離,將后者即資產經營職能分離出來交由專門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承擔,而將前者即實業經營職能繼續留給原企業。這一設想與前幾年有關學者和國有資產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據上述思路,新的國有資產管理經營體制即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資產經營公司——生產經營企業“三個層次”的機構共同構成。
新體制構架中各類機構性質與地位
在上述體制架構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部門,它是政府中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在過去的體制下,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主體,政府各有關部門都是國有資產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職責是以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為社會創造財富。這些部門都負責對國有資產進行保值增值的責任。在新體制下,由于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一方面政府作為國家管理機器,應服務與監管全社會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設立統一的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機構,原各政府部門不再管理經營國有資產,對整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擔責任。此后,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將集中于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即是適應這一要求而設立的政府職能部門。
按照這種思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總體職能是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具體職責應包括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確定國有資產經營方針,代表國資機構與政府其他部門發生關系,分級持有國有資產,并作為出資人代表,根據資產管理需要設立或選擇利用社會經營機構負責經營國有資產,代表出資人與資產經營機構發生關系并監督考核其經營活動。
在新體制架構中,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是依法設立或根據合同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經營的經營機構,是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經營,實現保值增值的企業組織,它們的職責是以國有資產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使其保值增值。例如,它從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處拿到100億元資本,這種資本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資產或者股權。資產經營機構利用上述資產去進行投資,管理活動,并要對這種活動效果承擔責任。這樣一來,它就成為實實在在的經營機構,一個國有資產經營企業,盡管它經營的是國有資產,由于實行企業經營,實行市場競爭,要核算投入產出比,并獲取盈利,故它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門的相關權利。在與其他國有企業的關系中,他們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這種代表身份是從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時一并受取的。這樣的機構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關專業部門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專門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家投資公司等。
在新體制采購中的第三類機構是一般國有資產使用或受資企業。這類企業在新體制架構中屬于普通經營企業,他們根據合同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投資,利用這種資產或投資進行生產經營營利活動,以其實現利潤回報投資者,企業經營效益好,可以向投資者返回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資產或投資產生虧損。從目前來看,這類企業還帶有一定的國有性質,隨著新體制的確立和完善,他們即應完全走向市場。他們與國家之間的直接關系應逐步徹底割裂,完全根據市場要求進行經營和盈利活動。
不同國資機構之間的關系
按照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架構,三種機構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之間是政府與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關系,具體體現為國有資產授權與被授權關系。
由于國資委是從總量上管理和持有國有資產,他們不宜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直接經營。對于國有資產的經營職責應通過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本身就是實實在在的實體經營機構,故要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實際經營。他們從國資委處將經營資產受托下來,進行經營并要對其保值增值承擔責任。為了強化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責任,對于他們的授權經營要賦予明確的責任,并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例如在正常經營環境下,對其承擔經營的資產每增長一定比例給予何種獎勵,造成一定損失給予何種處分,都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國資委還應依據授權合同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考核和獎懲。
第二,資產經營公司和生產經營企業之間應是投資和被投資或者是國有資產使用權的出讓和受讓人關系。
這種關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1)資本經營關系,資產經營公司根據保值增值要求向生產經營企業投資,獲取企業股權,依據股權參與管理,行使權利,包括對企業經營方針提出意見,參與企業負責人的決定,參與企業收益分紅等,當企業快速擴張或經營不善時,及時進行追加投資或將其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賣出。在此關系中,資產經營機構對國家投資擁有股份的企業不再有“行政隸屬關系”,它只是以股權的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見,他們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東的方式行使權利,不能既是“老板”,又當“婆婆”。即便是大股東,也沒有超越公司法干預企業的權利。
(2)對于尚未改制的企業,是國資使用權出讓與受讓關系。資產經營機構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將資產交給企業使用,履行出資人相關權利義務,包括選拔企業經營者并對企業及經營者的經營資產效益進行考核和獎懲,同時積極推行這類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逐漸將其轉變為股份制企業,而使兩者關系向第一種關系轉化。
(3)對于國有獨資公司,這應是一種特殊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對于這類機構要通過適當方式將其國資經營職能和實業經營職能相分離,否則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存在的責權不一致問題。
新體制運行的前提條件
上述體制架構是根據我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和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提出來的。實行這一架構,需要對現行格局和利益關系作出較大調整。為此建立這種新的體制架構既要循序漸進,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要使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和國資所有者職能相分離,即實行政資分開。這一分開要求在設立國資委的同時,將現行政府部門中國資管理職能與社會管理職能徹底分離,這些機構在以后的職能中不再具有國資管理與經營職能,制定政策、進行監管,行使職權應對一般企業和有國資的企業一視同仁。與此同時,新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則成為政府管理國資的統一和惟一機構,中央與地方均如此。
第二,新設的國資管理委員會應按十六大報告要求實行政企分開,專門行使國資管理的政府職能,而將國有資產經營職能通過專門的經營機構來承擔。
第三,要使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投資經營職能與國資“使用”職能分開,使其成為專門的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機構,主要負責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和使用權出讓,與使用和受資單位發生關系。分離后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專司國資資本運作,不再從事實業經營,即使對于經營與使用相結合的集團公司,也要通過適當方式將兩種職能分開,目前實在不能分開的公司,可采取內部分開的方式以明確責任。
資產管理增值保值范文4
【關鍵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相關概念
國有資產是指企業在運營過程中能夠為國家提供具體經濟利潤的并屬于國家的各項資源的總稱。國有資產的覆蓋面很廣包括國家所擁有的各項物質財產以及其他權利資產。
國有資產保值是指為了能夠使單位中的國有資產能夠保有原有的價值,企業在日常運營過程中通過產生利潤的形式對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損耗進行彌補,控制和防范資產價值流失情況的發生。國有資產增值則是指在國有資產保值的基礎上,通過對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產生更多的經濟效益,充分實現國有資產的價值。
二、現階段我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所存在的不足
1.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意識不強
一些國企的領導沒有樹立正確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意識,認為國有資產管理是政府的事,企業只是負責使用這些資產,并沒有投入一定精力去學習和研究如何更好地管理這些國有資產使其產生更多的經濟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同時,一些領導雖然有一定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意識,但是卻沒有將精神落實到各個部門中去,致使一些部門工作人員不積極開展和配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致使工作難以順利開展。此外,政府相關部門對國有資產被侵占的訴訟案件執法力度也有待加強,如果執法不嚴格的話就會使得一些企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最終造成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2.沒有對自身國有資產產權進行明確
各個國有企業擔任著管理和配置國有資產的角色,但是一直以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不夠明確的現象一直存在。一些企業沒有建立健全自身法人財產制度,沒有明確資產經營管理責任并及時落實到各個部門中去。這樣一來就會導致一些國有資產不僅沒有實現保值和增值,甚至連運營期間內應當達到的生產目標都達不到。同時,由于產權不明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變賣國有資產,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不時發生。
3.企業治理結構有待進一步完善
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是否完善對其生產經營業績和效益有著直接的影響。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在對自身治理結構改革過程中過于注重國有股份的絕對地位,直接導致國有股份的過度集中以及股權結構的單一等情況。這樣一來,追求多元化投資就是形式大于實質,企業并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經營,不僅不能保證國有企業股東的切身利益,而且還不利于企業市場競爭力的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的減少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減值。
三、關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些對策
1.增強自身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意識
國企領導應當積極樹立正確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意識,意識到自己不僅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而且還是國有資產的管理者。首先,企業領導應當吸取成功企業的經驗投入一定的時間去學習和研究如何更好地管理這些國有資產使其產生更多的經濟效益,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其次,企業領導還應當積極向各個部門貫徹和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精神,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與其績效掛鉤,給予其一定的壓力,促進各個部門積極開展和配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最后,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力度,定期安排專人下到企業中去檢查國有資產使用情況,準確評定資產使用結果,對于一些濫用、挪用國有資產致使國有資產得不到保值增值的情況要予以嚴懲,使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證,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明確國有資產產權
首先,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自身法人財產制度,明確和理順產權責任、關系,采取資產經濟責任制的方式對資產進行分級管理、分工監督,一旦出現問題能夠及時落實到部門和個人;其次,企業可以根據國有資產實際使用情況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目標,使各個部門能夠合理運營這些國有資產;最后,領導還應當定期向上級相關部門匯報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使相關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以便控制和防范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變賣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間接地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3.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
多元化投資的合理運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更好地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實現企業效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此,相關部門應當對國有股份比例進行合理調整,既要保證國有股份所占比例處于優勢,還要防范國有股份的過度集中以及股權結構的單一情況的發生,保證一些小股東有一定的發言權,及時指出企業資產管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積極商議解決措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制約平衡。這樣不僅大大提高了企業國有資產使用的靈活性,而且還會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實現更多的經濟效益,最終達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根本目的。
參考文獻:
資產管理增值保值范文5
為了進一步加強集體資產管理,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積極探索集體資產管理經營的有效途徑和形式,提高集體經濟的效益,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現將對街道集體資產管理操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加強對街道資產監督管理,完善資產管理運作機制,實現資產合理流動,優化資源配置,盤活資產存量,確保集體資產有效保值、增值,促進街道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管理范圍
1、榮巷街道所屬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國有、集體土地及房屋;
2、榮巷街道所屬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投資參股形成的資產;
3、上級撥入、委托或通過其它合法途徑取得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
4、擁有實際性控制權的其它公有資產。
5、社區所屬經營性資產及資源性資產。
三、組織領導
明確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對全街道所有集體資產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負責對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進行全方位宏觀管理和監督。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財政所內),負責街道直屬單位集體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并監督檢查資產的形成、經營使用、處置、收益等,制訂考核資產保值增值的指標體系,負責資產授托管理部門對資產管理績效的考核和評價。
四、管理方式
1、實施直接管理。
⑴凡是街道直屬單位非經營性資產通過清帳核資,一律歸并到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納入統一管理、統一收益。
⑵實施非經營性資產長效管理。各直屬單位、群眾團體、活動場所等,做到明了底細、明了經費、明了運作,逐步規范,單獨建帳立制、長效管理。
2、委托使用管理。
凡是街道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并具有獨立核算的企業或園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性資產,都歸屬于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所有。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通過有關部門審計、評估后,明確上交相應租金或者管理費,確保街道集體資產有效回報。
3、實施監督管理。
對社區的經營性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由資產管理委員會實施日常動態監督管理。社區負責半年一次上報臺帳資料,由資產辦會同相關部門核對監督。
五、管理要求
1、凡是直屬單位資產投資、轉讓、兼并、拍賣、處置、抵押、擔保等涉及產權變動的,須事前向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報告批準后方予實施變動。
2、建立統一臺帳。切實做到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和帳帳相符的要求,對未辦理土地證、房產證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房屋資產,必須加強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3、抓好授權委托經營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等工作,實行有償使用原則,由資產使用單位(部門)簽署相關協議或合同,確保資產保值。
4、抓好日常管理,按季上報本單位資產收交情況,做到每年組織一次全面的資產核算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資產變動情況、收益情況分析,并上報資產管理委員會。
資產管理增值保值范文6
【關鍵詞】 國有資產 管理體制 缺陷 對策
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于改善我國市場經濟布局,完善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國有資產管理問題一直是制約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問題。國有企業經營效益不佳,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歸根結底都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當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盤活國有資產存量,促進國有資產使用效率提升,事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事關我國社會主義改革事業的興衰成敗。本文重點分析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與缺陷,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措施,以期能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和創新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一、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對國有資產管理思想重視和理論創新認識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關鍵是理論研究與思想重視程度的不足。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必須從理論研究與創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著手,用先進的理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但當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的認識還不夠,缺乏深入的理論研究與創新,沒有清晰地界定國有資產內涵,也沒有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目標。具體而言,首先,缺乏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視。許多單位、部門以及個人缺乏對國有資產的重視,往往重視有形資產,忽視無形資產;重視國有資產的使用,輕視國有資產的監管,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丟失、損毀、閑置浪費等,嚴重制約了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的提升,無法充分地體現國有資產價值,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對市場經濟環境下國有資產的認識。企事業單位都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給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帶來一定的挑戰,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缺乏創新思維和與時俱進的觀念,忽視了將先進的、科學的資產管理理念運用到企業管理和國有資產監管上,忽視了國有資產的效率、效益、規模、結構以及質量,忽視了國有資產管理質量的提升,這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價值。
2、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置不夠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
雖然我國設置了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地方上設置了國有資產管理局,但由于國有資產管理局是財政部門的下屬機構,并沒有充分地履行獨立的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制約了其真正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權利。國有企業內部,有些設置了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而有些沒有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如:財產保護措施不力;不相容職務分離不徹底;授權審批制度不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不規范;預算控制不嚴;企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沒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給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帶來巨大的破壞,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據國家審計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財務審計結果中顯示:某集團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未經集團董事會研究、未報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情況下,分別與巴基斯坦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美國曉業貿易公司和澳大利亞蘭伯特角公司合作開發3個境外礦山,截至2012年底,累計投入分別為7.7億元、14.4億元和33.56億元,形成虧損分別為5.2億元、2.73億元和23億元。
3、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離不開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依舊存在缺陷,國有資產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國有資產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確的范圍和方向。這主要是我國對國有資產體制的基礎理論的認識還存在缺陷,造成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中的法律建設還存在不足。首先,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憲法、公司法、證券法、物權法等法律中,缺乏針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法律,而且在各個法律條款中,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存在差異,法律的調整范圍也存在區別,不利于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科學高效管理。其次,雖然國家出臺了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條例和政策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和條例十分分散,沒有針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進行詳細的規定,例如:對現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尤其是關于如何規范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化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更是少見。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等內容十分混亂,其效力和適用性也很低。這些都可以表明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管理建設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嚴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體系,無法推動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發展。
4、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不明確
國有企業的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家需要通過政府機構來實現這種所有權職能。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實際支配者對國有資產具有巨大的權力,而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國有資產的實際使用者和經營者,沒有獨立的支配國有資產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履行了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社會經濟管理雙重職能,政府難以明確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會公共管理權力和國有資產管理權力兩種權力時出現不規范的情況,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亂。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的劃撥,下放權力給企業,造成了對國有資產產權的侵害,影響了國有資產產權結構的確定性,導致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短視行為,產生機會主義。我國在國有資產管理中依舊存在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情況,制約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利于國有資產管理效率的提升,影響經濟健康運行。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履行中,對企業提出許多非經濟性的目標,使得國有企業在職能履行中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而政府在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越級管理,干預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情況。國有資產管理的產權不明確,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深化改革,制約了國有資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職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標的實現。
二、改革和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措施
1、構建和規范獨立、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明確的、完善的、權威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國家統一地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權利和職能。在國有企業內部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和資產管理專員,負責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和實施一套統一、高效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有助于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以防國有資產流失。企業要成立專門的內部控制領導小組和風險管理部門,強化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要加強財產記錄和實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資產的各種文件資料,避免記錄受損、被盜、被毀。對于重要的文件資料,應當留有備份,這在計算機處理條件下尤為重要;定期盤點和賬實核對,若發現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不一致,應當分析原因,查明責任。要建立嚴格的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對于“三重一大”事項,即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3、加強對國有資產法制化管理
改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體系,通過明確的管理條例和細則,逐漸地構建和樹立全面的、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權責,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與責任,界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內涵以及價值功能,克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國有資產法律體系的構建,是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結合,樹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實現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須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對國有資產的配置、程序和具體方法的明確規定,實現國有資產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規范化。
4、明確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優化國有資產結構
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應該堅持產權和使用權的明確劃分,明確產權管理,將現代產權約束機制引入國有資產管理中。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實際出資人,應該減少對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干預,即使是對完全控股的企業,也不能進行過度的干預,確保企業作為完整的獨立法人資格,政府作為出資人應承認和尊重企業擁有獨立的完全的法人資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參與企業的股權管理,但是不能夠作為實際出資人過分地干涉企業正常經營。通過對國有資產進行分級所有,促進國有資產的結構和優化。其次,國有資產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應有的社會效應,推動社會功能的調節與平衡,政府應該更多地將精力投入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過程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減少對國有企業過多的行政干預,釋放企業活力,促進國有企業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5、加強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力度
我國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體制。各級審計機關要定期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否健全關系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國有資產的利用效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和價值,正確處理國有資產的產權問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機構,改善國有資產管理的程序和規范,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各級審計機關的監督力度,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構建高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促進國有資產管理能夠順應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和依法治國的要求,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和價值功能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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