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方面的專業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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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方面的專業問題

中醫方面的專業問題范文1

(1.華僑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福建泉州362021;2.福建中醫藥大學管理學院,福建福州350122)

[摘要]本文對不完全信息下的醫患關系進行了博弈分析,提出在醫患雙方目標沖突,并且患者對自身情況的掌握不如醫方準確時(本文中的“醫方”包括醫院、醫生等醫療服務供給方),雙方沒法達到最有效的結果,文章最后針對博弈分析的結果給出了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 ]不完全信息;醫患關系;博弈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4.020

1引言

1.1醫患關系定義

醫患關系指醫方在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時形成的相互關系。

醫患關系大體上包括三方面:①醫患利益關系;②醫患合同關系;③醫患服務關系。本文著眼于經濟學的角度,只研究醫患利益關系(下文簡稱為醫患關系)。

在醫患關系中,患者的目標是效用最大化,即花最少的錢享受到盡可能高品質的服務。在經濟模式轉型時期,政府調控不能完全到位,故而醫方實際上是以利潤最大化作為從事診療活動的目標。顯然,醫患雙方的目標發生了矛盾,而這可能就是層出不窮的醫患糾紛甚至惡性事件的導火索。

1.2醫患關系現狀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末啟動醫療衛生事業改革,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將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醫患關系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新的醫患關系。最近幾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醫改。然而,在不斷改革的過程中,醫患關系日趨緊張,惡性事件頻發。關系到百姓福利的醫療衛生行業存在的這些問題很自然地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從而迫切的要求我們探究這些問題的根源并給出良藥。

每個人都會經歷生老病死,誰都不可能不接觸醫生。醫患關系本應該是人類最親密的關系?,F狀卻是,醫方在防范患者,患者也在防范醫方,可謂“兩頭害怕”。我國的醫患關系為什么會這么緊張?究其根源在于制度上。如果制度不合理,相應的雙方行為也會不合理,最終導致不合理的醫患關系。

從經濟學視角看,醫患關系也可以看作一種博弈關系。博弈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零和博弈”,你贏我輸;二是“負和博弈”,兩敗俱傷;三是“正和博弈”,實現雙贏。我國目前的醫患關系雖然比過去有所緩和,但基本上仍處于對立狀態,形式上屬于前兩者居多。

醫患雙方既有恢復患者健康的共同目標,同時在經濟利益上又是對立的,所以容易產生矛盾。在保證治療效果的基礎上,患者希望能盡可能地節約開支,而醫方則有利用專業技術性、壟斷性、主導性增加經濟收益的激勵。我們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構建一個更加合理的制度,在這個制度中醫方和患者的利益一致,患者的成本越低,醫療支出越少,醫生可以從政府等部門獲得越多的獎勵和回報,這也就是所謂的“正和博弈”。

我國的醫療衛生體制目前最大的弊端在于,不少公立醫院披著公益、非營利性的外衣,本質上做著逐利的事。而政府由于財政投入不足,從而默許甚至鼓勵公立醫院通過以藥養醫以及以械養醫的方式獲得補償,而不是通過以技養醫,服務質量更被拋在腦后。從醫生的角度看,由于自身的勞務技術價值被低估,故給患者開大處方、讓患者多檢查也就不可避免,使得過度治療泛濫,在加重患者的經濟負擔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醫源性疾病,而醫源性疾病正是很多醫鬧事件的源頭,比如2013年轟動一時的溫嶺殺醫案。醫生把患者看成賺錢的工具,而患者把醫生看作是唯利是圖的商人,醫患關系蛻變成一種經濟利益關系,而不是救死扶傷的關系。所以一旦療效不是很理想或者發生醫療事故,一些患者很自然地就會對醫生心存不滿,甚至于暴力傷害醫生,這就使本已經羸弱的醫患關系更加惡化。

1.3醫患關系博弈分析研究綜述

近幾年已經有一些學者嘗試對醫患關系進行博弈分析,試圖從博弈論的視角找出解決目前醫患關系中存在問題的良藥。已經見刊的文章不多,且所用的博弈模型大部分比較簡單,也基本沒有考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周宇楠(2011)建立了一個包含醫生、患者和醫保機構的博弈模型,考慮了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但該文是為了證明醫保機構介入醫院費用的控制機制對于改善醫患關系的作用,而非著眼于醫患關系本身。王秋芬等(2012)就“托人看病”這種社會現象產生的原因及其理論依據等方面作了分析,建立一個簡單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從而證明“托人看病”是醫患博弈的一種非理性的戰略。黃瑞寶等(2013)指出醫患之間缺乏信任是引起醫患關系緊張的關鍵因素,建立了一個三方博弈模型進行分析,探討重新構建醫患信任的途徑。陳聲亮等(2013)對醫患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了博弈分析,但未考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本文通過構建一個醫患關系博弈模型,進而試圖解出醫患博弈的納什均衡解,通過博弈分析揭示醫患關系現狀背后的內在機理,并針對現存的問題給出可行的政策建議。

2不完全信息下醫患關系博弈分析

2.1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完全性及其影響

醫患雙方信息構成和傳遞中最明顯的特征就是信息不對稱程度很高。本文把這種非對稱的不完全信息劃分成兩種:

第一種是醫療診斷的相關信息。醫療行為需要的專業性很高,從而患者判斷自身情況的能力比醫方要差很多,患者也無從了解有哪些方案可供選擇,從而很難選出最合理省錢的方案。

第二種是醫院管理的相關信息,如醫療活動的價格信息、醫療質量的統計結果以及醫生專業技術能力等信息。

患者在對這兩種信息的掌握上總處于劣勢地位。對于醫院管理的相關信息,可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來緩解其非對稱性。比如通過信息公開、加強監管等措施讓醫方公開相關信息,以減少患者的信息成本。然而對于醫療診斷的相關信息來說,這些措施并沒有那么好的效果,患者對于自己病情的理解和掌握能力也比醫生差得多,專業性決定了這一切,從而導致現實中患者的被動性。

2.2醫患關系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構建

醫患關系的影響因素眾多,為了盡量簡潔地把一個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建立起來,需要有如下四個假設:

假設一:醫院和醫生之間的目標函數一致,暫時忽略兩者之間的委托關系,一律稱為“醫方”。

假設二:醫方、患者都是理性的經濟人。

假設三:醫患之間不完全的信息在模型中用不確定的診斷類型來體現。

假設四:醫患雙方在同一時間選擇各自戰略,并通過支付函數獲得各自的收益。

有了這幾個假設,本文可以構建醫患關系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以下是對該模型的基本設定:

(1)博弈參與人僅包括醫方、患者。

(2)醫方的戰略集合是醫療質量對應的醫療服務成本函數值域S;患者的戰略集合是患者所承擔的醫療費用函數值域F。

(3)對患者病情的診斷信息不對稱,在模型里用診斷類型v加以體現,v服從[0,1]上的均勻分布。

(4)醫方、患者對病情的判斷分別為vh和,均符合[0,1]上的均勻分布。醫患之間的醫療活動可以看成是一場交易,價格談攏了買賣才能進行。假設醫方參與醫療活動時的成本用s表示,s在戰略集合S里;患者可以支出的最高醫療花費用f表示,f在戰略集合F里。假設當f不小于s時,醫患雙方之間可以經過“議價”后最終以折中后的價格p=(f+s)/2交易。當f比s小時,則不進行交易。

(5)支付函數:

患者:Ui=Vi-P①

醫方:Uh=P-Vh②

2.3醫患關系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

本文用函數f(vi)表示患者可以選擇的戰略,即類別時患者的心理價位;用函數s(vh)表示醫方可以選擇的戰略,即類別時醫方的心理價位。

在任意類型vi上,可以由①得知患者的均衡戰略f*(vi)滿足:

③中E[s(vh)/f≥s(vh)]是在醫方心理價位不大于患者時,醫方心理價位的預期。

在任意類型vh上,可以由②得知醫方的均衡戰略s*(vh)滿足:

④中E[f(vi)/f(vi)≥s]是當患者心理價位不小于醫方時,患者心理價位的預期。

通過③、④,我們可以解出戰略組合[f*(vi),s*(vh)],即該博弈的納什均衡解。

進一步,我們設醫方戰略為線性的:

s(vh)=ah+bhvh⑤

從而s(vh)服從[ah,ah+bh]上的均勻分布,有:

將⑥、⑦代入③,③變成:

從⑧的一階條件可推導出:

顯然,患者的最優反應戰略和醫方一樣線性。

如果設患者的戰略為線性的,同理有:

f(vi)=ai+bivi⑩

從而f(vi)服從[ai,ai+bi]上的均勻分布,有:

將11、12代入④,變成:

對求解一階條件可以得到:

顯然,醫方的最優反應戰略和患者一樣線性。

為了使雙方戰略成為彼此的最優反應,把⑨、⑩和⑤、分別聯立求解可得:

繼續解出,然后代入⑨和,可得線性納什均衡解的戰略組合為:

根據本文設置的游戲規則,當且僅當f(vi)≥s(vh)時,醫療活動才會發生,由、可以看出在線性均衡時,當且僅當vi≥vh+14時醫療活動才會進行。只有當患者對自身情況的掌握比醫生更靠譜時才尋求醫療救治,這是由不對稱的信息決定的。在納什均衡下,對病情判斷準確的患者,會選擇最合適的治療方案,讓自己的效益最大化。

在現實生活中,本文博弈分析中設定的各種假設不一定成立,實際情況也遠比博弈模型復雜得多,博弈的參與者也未必理性,故而可能無法實現納什均衡這個最優狀態,但本文的博弈分析依然有其現實意義。對醫學常識有了解的人,比如自己是醫生或者有親戚朋友是醫生,就不太容易在看病時花冤枉錢。另外如果隱私部位有疑似性病等癥狀,如果患者自己不知道,或者諱疾忌醫,耽誤了最佳的治療時間,而在私人診所被騙取錢財?!澳懿怀运幘筒怀运?能吃藥就不輸液?!币晃会t生曾經告訴筆者,是藥三分毒,除非萬不得已,他們都不會讓自己的孩子輸液。

3政策建議

3.1醫改進程需要加快

政府需要把握好改革的正確方向,制定科學的發展規劃,合理布局,在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方面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政府需要進一步強化公立醫院的公益性,增加公共財政的投入力度,引導公立醫院健康、科學發展。政府需要堅持走以技術、人才為核心資源的道路,提高人才培養的速度,并引導人才流向社區和農村,提高相關地區的醫療技術水平。政府要加強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并繼續推動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從而在根本上緩解人民群眾看病難、貴的問題。政府要不斷普及醫學健康常識,增加人民群眾的健康意識。

3.2公立醫院要加強內涵建設,提高醫院管理、服務水平

公立醫院可以通過建設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相關制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事故發生。公立醫院可以研究發展更便捷高效的醫療服務流程,讓人民群眾就醫更方便。公立醫院可以通過建立人才管理培養機制以及考核機制,深化醫院改革,提高醫護員工積極性。公立醫院可以通過加強醫院文化建設,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增強員工的主動服務意識,增進醫患溝通,提高服務質量。

3.3建立醫患沖突預防及處置的新機制

要解決目前層出不窮的“醫鬧”問題,就需要向患者及時提供醫學和法律方面的咨詢服務,降低患者依法維權的成本,引導患者進行合法有序的維權心動。建議政府按照依法、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同時建立預防機制,制定醫患沖突預防及處置的具體措施,明確各方的責任,爭取在沖突發生的第一時間進行疏導,避免矛盾激化,引導矛盾雙方解決糾紛。政府如果想要從源頭上解決醫患之間的信任危機,必須依靠深化醫改,從根本上改變以藥養醫的不合理體制,讓醫生真正靠技術和服務質量吃飯,從而把醫患之間經濟對立的態勢扭轉過來。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周宇楠.商業醫保對改善醫患關系作用的博弈分析[J].前沿,2011(7):148-151.

[3]王秋芬,管燕平.“托人看病”的醫患博弈策略分析[J].醫學與哲學,2012(12):37-38.

[4]黃瑞寶,陳士福,馬偉.醫患信任危機的成因及對策:基于博弈視角的分析[J].山東社會科學,2013(2):143-147.

[5]陳聲亮,張秀生.醫患經濟利益博弈分析[J].財會通訊,2013(11):64-65.

中醫方面的專業問題范文2

近幾年來,雖然加大農村衛生投入、進行全面的新型合作醫療試點、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已在全國展開并取得顯著成效,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醫療服務質量、服務設備等遠遠滿足不了廣大民眾的需求,矛盾依舊突出,特別是農村地區。在這里就中醫方面淺談一下看法。

1 傳統的中醫模式與現代醫療規則

從2002年至今,全國中醫藥系統的中醫藥老專家,為數不多,中青年中醫藥專家后繼乏人。 日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就《中醫藥繼續教育“十一五”規劃》征求意見并進行修訂。其《征求意見稿》提出,從現在起到2010年,將持續開展“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預計在全國培養1000多名高層次中醫藥人才 。采用“師帶徒”方式,由老專家對“繼承人”進行“望、聞、問、切”的臨床指導。中醫藥繼續教育將突出農村和城市社區的中醫藥人才培養,擬開展鄉鎮衛生院中醫臨床技術骨干培訓,共計在全國培訓4萬名特色鄉鎮中醫――“村醫”;在城市社區,針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全科醫生,普及中醫類別培訓和臨床服務。本著這一意義,我們延邊州醫學會根據國家衛生部、省衛生廳的部署,二OO六年五月開辦了“延邊州鄉鎮中醫骨干培訓班”,培訓了37名各縣市的中醫骨干。在培訓及授課當中,我做為一名副主任中醫師,通過接觸基層中醫藥人員,深有感慨,他們在各個鄉鎮,行醫條件非常艱苦,一個人要承受即當中醫,又當護士,還要根據患者的需求,適當掌握西醫應急措施。在課余時間還了解到,現在中醫隊伍發展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幾點問題:①學員們反應,想學中醫或自學中醫并不難,就是不容易考取中醫師執業資格。因為,從國家沒有明確如何對待中醫傳教生的政策;②中醫是個熱門,在基層實施起來即簡便易行,又投資少,收益較高;③希望國家盡快制定出中醫的一系列規范化管理政策來,使中醫人才發揮其技能。為此,希望相應機關盡快制定出相關政策,一方面結合傳統模式、另一方面又結合衛生技術的要求,逐步地把中醫醫療推進現代化,中醫也是講科學,使得盡快接近現代化信息網絡的軌道。

2 衛生院建設是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

鄉鎮衛生院在農村衛生服務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的橋梁作用,它的主要職能是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主,為農村居民提供綜合的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等服務。但是近些年來,鄉鎮衛生院的管理體制改革和能力建設明顯滯后, 主要表現在:一是體制僵化,活力不足;二是經營不善,設施落后;三是人才匱乏,服務質量不高。因此,加強鄉鎮衛生院建設,必須在加大投入的同時創新體制、激活機制、增強活力、提高效率的原則,努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成為產權清晰、管理科學、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法人實體;成為履行公共衛生責任,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功能的新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的主導力量。為此,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方面充分認識鄉鎮衛生院建設在農村衛生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第二方面以科學發展觀對鄉鎮衛生院的發展和功能定位進行指導;第三方面要改進服務模式,深入農村社區、家庭、學校,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加強同縣和村衛生機構的縱向、橫向業務合作,提高服務能力,以改革加強鄉鎮衛生院的建設。 因此應作到如下:①堅持開放型的辦院方向,積極參與市場競爭;②確立“以人為本,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一方面確立一切為患者,患者第一的管理觀念;另一方面要加強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技術隊伍的梯隊建設;③要積極實現從事業型向服務型的轉化;④著重于中醫方面基礎建設。使得重病大病到大醫院,小病慢病我來治。 主動服務患者,全方位、多功能、多層次、多樣化的服務,建立醫患之間的和諧關系。

3 加強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早日接近信息網絡管理系統

積極搞好農村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一方面進行專業技術教育,另一方面增加信息網絡的基礎教育。使得邊遠地區醫療衛生服務水平、質量與國際、國內的醫療衛生服務、質量拉近距離。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的醫療素質,發揮應有的才能。

3.1 科學管理 深化改革加強對衛生隊伍的領導和管理,包括實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實行能者上、庸者下,因事設崗,待遇與績效掛鉤;清退衛生技術崗位上的非衛生技術人員,強化人員的專業素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

3.2 加強培訓 逐步建設農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衛生行政部門可在有條件的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到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高中等醫學院校畢業生進行以培養業務技術能力為主的培訓,使其達到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水平。

3.3 農村衛生技術人員考核 鼓勵支持具有高中或相當學歷的人員,發揮自己一技之長,接受一年以上正規培訓,未取得中專學歷的鄉鎮衛生院無學歷衛生技術人員,通過學歷教育,參加全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為確保學歷教育任務的完成,各類醫學教育機構可通過在學制上采用學分制,在時間上采用彈性學制等辦法,允許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分階段完成學業。

4 初步實現農村醫療信息網絡的建立

農村衛生建設的重要任務是逐步在所有區域與社區一樣,建立健全結構適宜、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經濟有效的衛生服務體系,使民眾都有自己的全科醫生。

4.1 加強全科醫師作用 居民有了病,首先找的是全科醫生。在一些發達國家,85%的疾病都是通過社區機構來解決的,而在我國,這個比例只有15%。在我們要建立的這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中,全科醫生作為社區醫療保障的第一線醫生,是社區健康的“守門人”和“保護神”,也將是醫療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礎,給每戶建立保健檔案,通過與家庭成員建立良好的關系或全面負責居民的健康,對自己責任范圍內居民的健康情況有很清楚的了解,一旦某位居民身體不適,可實行醫生首診負責,進行有針對性治療。如果全科醫生看不了的疑難重癥,通過轉診卡制度,就可以到上級或專科醫院找到對口醫生。還可以實行雙向轉診,上級或??漆t院治療結束,又可轉回社區進行康復。全科醫生還應負責定期為家庭作檢查,進行健康教育,提供全面而連續的服務。

中醫方面的專業問題范文3

[關鍵詞]注意義務;專家注意義務;醫生的注意義務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66

1注意義務的定義

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又稱勤勉義務,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是確定過失責任的基石,在過失侵權行為法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中都采納了注意義務的思考模式,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德國和日本法為代表的相對主義行為模式;二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嚴格注意義務確立模式。前者認為,注意義務有兩個不同的視角,即“法律要素”和“事實要素”。

“法律要素”是指,法官必須在特定的情形下進行裁判,該被告是否對特定的原告以及其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特定的損害結果承擔法定義務。而注意義務的“事實要素”是指,事實上個案中的特定環境和具體的案情中被告是否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在德國和日本一般注意義務是由具體的判例中產生出來的,任何人都有采取一切必要和適當的保護措施的義務。而另外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高度嚴格注意義務的確立模式,我們會看到注意義務的承擔前提是高度嚴格的制定法?!白⒁饬x務”(Duty of Care)是英美侵權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是構成過失侵權的靈魂?,F代過失侵權行為法發端于19世紀早期,然而,在英國,直到1932年單格納訴史蒂文孫(Donghue vStevenson)案之后,普通法才正式形成了一般、抽象的注意義務的概念,同時也提出了“注意義務”的原則,該案法官Atkin在案件的判決中說:“過失是一種被告違反其對原告所應給予的注意義務?!睂τ谧⒁饬x務,大法官阿特肯(Atkin)認為,“你必須采取合理的注意來避免你所能合理預見到的可能會給你的鄰居造成傷害的行為或者疏忽。” 因此,“注意義務”原則也被稱為“鄰人原則”。但是,部分學者對此持有否定的態度,認為注意義務是普通法系過失侵權中的特有定義,在我國的法律中引用“注意義務”的概念是不必要的,“注意義務”在我國實無用武之地。

2專家的注意義務定義

現代侵權法上中專家的注意義務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是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標準。這種特殊的注意義務,由于行為人處于某種特定的環境、身份、職業而產生了特定的義務;它與一般注意義務有相似之處,又具備很多獨有的特征[2]。

現代科技的發展為人類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的同時,也隨之帶來了一些新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比如:高速公路,高速鐵路網的建成使得交通極大便利的同時也使交通事故變成了天天都在發生著的現象;現代醫療進步的同時使得人們放棄了舊有的醫療習慣,雖然很多疾病得到了救治,但是,也產生了大量的醫療糾紛;當核電站的建立為人們提供了高效,清潔的能源基地時,核污染、核泄漏事故的發生對人類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遠遠超出了它所帶來的好處。

在我國,執業醫師涉訴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其次為注冊會計師、律師。他們與建筑師、資產評估師、鑒定人等職業一樣,都是其所在職業領域里的專家。我們知道,隨著社會分工日益精細,人們在處理特定的事務中,基于專業知識、能力、經驗和資格等原因,需要經常求助于有特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家,由于這些人受過專業訓練并經過嚴格的選拔程序獲得國家頒發認可的執業資格,從而獲得社會廣泛的信賴。

然而,近年來發生一系列的專家侵權訴訟案件告訴我們,專家執業過程中可能導致他人受到損害,作為致害人的專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除了故意侵權之外,還存在著過失侵權。在過失侵權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普遍使用專家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為過失的標準。而注意義務在理論上存在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之分,在實務中存在法律標準和行業標準之別。由于我國《民法通則》對注意義務的認定標準沒有作出明文的規定。因此,本文從醫生過失侵權的視角,對專家注意義務作出初步的梳理和闡釋,借以管中窺豹。

侵權法對行為人違反合理注意義務而給他人帶來的損害給予補償。同時,也希望通過此類立法的完善為行為人,及其各類專家們提出最低限度的行為要求。以此保證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人類社會道德文明程度的提高。

3我國侵權法上專家的注意義務中醫生的注意義務

31醫生的注意義務概念

最早期對醫生的注意義務的概念做歸納的國家是日本。日本法院在昭和三十六年(1961年)對一起因輸血而感染梅毒的案例判決中這樣寫道:醫生的職業特性是對人的生命健康進行管理的工作,在工作的過程中,必須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最善”注意義務。隨后對何為“最善”做了進一步的解釋說明:醫方對于患者的疾病有盡到“萬全”注意的義務[3]。該“萬全”的注意義務必須要結合各方面的考量,包括:醫學知識,診療常規,診療經驗,診療技術等。多方考量后制定出對于患者而言危險性最小,醫療效果最大化的方案進行治療。這應當被作為最早的,有關于什么是醫生的注意義務的法律表述。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沒有對什么是醫生的注意義務給出明確的規定。學者們對于什么是醫生的注意義務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醫生的注意義務是指醫方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必須具有謹慎、關心、責任心,避免患者的危險和損害。第二種認為,醫患雙方實際上是一種醫療委托合同關系,醫生的注意義務是在接受了這種醫療委托行為時具有的,預見醫療行為后果和避免醫療損害事實發生的義務。不管是哪一種觀點,其最終的目的都是在于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由于醫方的疏漏而造成損害。

32侵權法上醫生的注意義務的特征

醫生的注意義務和一般注意義務相比較,主要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如果行為人違反一般注意義務,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賠償來彌補行為人所受到的損失,而醫生的診療行為,由于直接作用于患者的身體,所以,通常情況下,診療行為具有不可逆轉性。無法通過賠償來彌補患者心身所受到的傷害。

第二,醫生的注意義務具有動態性。由于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高速發展,各種醫療器械、藥物制劑、治療手段都在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一成不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遠遠不能滿足需要,所以,需要醫生的注意義務的規定具有動態性,只有這樣才能為法官公平的審判提供合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三,醫生的注意義務具有技術性和論理性。醫生的醫療行為具有技術性,這種診療技術是指,按照醫療操作規范和醫學知識反復實踐,檢驗后得出的,可以用于患者的一套正規的醫療操作流程。比如:輸液,抽血等醫學技術。論理性是指醫生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醫療道德。比如:我國《母嬰保健法》中規定,醫療人員必須對患者的信息進行保密[4]。

第四,醫生的注意義務具有概括性。在我國古代就有“藥醫有緣人”的說法。這也說明了診療行為的特點具有多樣性。個人體質的差異加上診療手段的多樣性,決定了不能制定細化的醫生注意義務的標準,只能根據國情,根據現有的醫療技術水平制定出概括性的、抽象性的原則。這也使得理論界對醫生注意義務的概念的界定非常的困難。

33侵權法上醫生的注意義務的作用

醫生的注意義務的設定在我國“醫鬧”頻發的今天頗具現實意義。醫療糾紛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醫生的責任不明晰,而造成了醫方和患方的矛盾。如果該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勢必會限制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最終的受害者,無疑還是患者。所以,醫生的注意義務的作用非常的明確。

第一,有助于規范醫生的診療行為。法律規范是規范人們行為的一種最有效的形式,由于法律規范具有強制、預測、指引等作用,所以,通過設定法律規范規范醫學領域中醫生的行為可以使醫生的診療行為的規范化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其次,法律規范的公示作用有利于公眾查閱、更好地理解醫生的診療行為是否符合規范性的標準。除此之外,還能夠提醒醫生本人,如果不按照診療規范對患者進行診療活動,將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5]。

第二,有助于調整醫方和患者之間的利益平衡,調整我國各地區之間的醫療差距。從侵權行為法的立法本意出發我們可以看到,侵權行為法旨在平衡被害人和侵權行為人兩方的利益。醫生的注意義務的設定也不例外,為什么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對醫生的注意義務做出細化的規定,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不知道怎樣平衡醫生的診療行為的行為自由與更好的保護患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但是,像現在這種“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立法狀態,無疑是激化了醫患雙方的矛盾。很多利益真正受到侵害的患者的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一些按照診療規范醫治患者的醫生,卻有可能因為患者家屬的無理取鬧受到傷害。

醫方的診療行為由于直接面對的客體是人的身體、精神,所以,具有其特殊性??陀^化的醫生的注意義務的出臺對于保護醫方正常的診療行為,提高醫生的診療積極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6]。診療行為本身的客觀化程度是遠遠大于主觀化程度的,同時醫生的注意義務客觀化標準的建立,對于建立健全我國的醫療體系、醫療制度以及縮小我國各地區之間的醫療差異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為醫療過失行為的認定提供客觀化的標準。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目前我國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通常采用的是“四要件說”,也就是說,當醫生的診療行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上違反了醫生的注意義務,造成了患者的損害事實的發生,且患者的損害事實的發生與醫生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時,醫方需要向患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7]。

由此可知,我國對于醫療過錯責任的規范原則取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醫生在進行診療行為時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能從其行為來做出判斷。所以,醫生的注意義務制度客觀化標準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認定醫生是否在進行診療,患者在事實上是否有損害后果的發生都是很好判斷的,在醫療糾紛中最難判斷的一點就是,醫生的診療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是我們一般人無法判斷出來的,所以,只能借助客觀化的行為標準對外化的行為做出判斷,從而推斷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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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世雄民事損害賠償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23

[4]王岳對臨床護理中醫療侵權行為的法律思考[J].中國護理管理,2004(1)

[5]期海明,蘇倪淺析醫患關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權[J].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4)

中醫方面的專業問題范文4

    關鍵詞:醫患關系;法律性質;立法價值;懲罰性賠償

    我國首次在立法上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49條,該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崩碚摻鐚︶t患糾紛能否適用《消法》第49條的規定一直爭議不斷,一種觀點認為醫方不是經營者,患者也不是消費者,所以不能適用《消法》;另一種觀點認為醫患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約定的醫療服務,患者根據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支付醫療費用,醫患關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醫患之間建立的是醫療服務合同,所以可以適用《消法》。而司法實踐中對醫患糾紛的處理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也使得相似案件的裁判大相徑庭,案件的審理結果不是難以維護患者權益,就是醫方憤憤不平,國家司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受到了極大的挑戰。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過于絕對,醫患糾紛由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不能作簡單的歸結。能否適用《消法》第49條實質上取決于不同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而對我國醫患關系法律性質的分析應結合實際國情以及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加以區別。本文擬就不同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懲罰性賠償制度依賴《消法》的獨特立法價值角度出發,探討醫患糾紛中的懲罰性賠償問題。

    一、醫患糾紛的法律性質分析

    實踐中,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患者由于疾病的突發性(如遇到交通事故)而被動的被送往最近或最方便的醫院治療,此種情況形成的醫患關系可稱為被動型的醫患關系;另一種是患者按部就班,選擇自己信任的醫院掛號,醫院收取掛號費后向患者交付掛號單,這樣形成的醫患關系可稱為平等型的醫患關系。目前理論界基本上都將這兩種醫患關系混淆在一起,但筆者認為這兩種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不能一概而論。

    (一)對于被動型醫患關系,筆者認為是不可能構成合同關系的。因為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意志自由,必須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而一方面,患者由于自身條件所限(如患者本身昏迷),無法選擇醫院;另一方面,醫療行為的特殊性也決定了當病人的生命健康權受到緊急侵害時,醫生應履行救死扶傷的義務,尤其在患者不能表達自己的意志時,這是一種絕對的強制義務,即使當時患者沒有支付費用,醫院也只能無條件的接受患者并給予治療,而不能將病人拒之門外。國家賦予的強制義務,限制了醫院的意志自由,也使其權利義務不平等,加重了醫方的風險程度。這種醫患關系的建立是不可預見的、偶然的,無法事先精確安排,對此種醫患關系當然不能適用《消法》。

    (二)對于平等型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長久以來由于受到將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間形成的社會關系納入行政保障體制與計劃模式的傳統認識影響,有觀點認為醫患關系是醫療行政法律關系,具有社會公益性、對患者人身支配性及專業性。筆者認為此觀點有失偏頗,平等型醫患關系本質上應屬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而不是醫療行政法律關系。

    首先,從醫患關系主體看,無論醫院的經濟實力與技術實力如何雄厚,無論患者的出身、職業、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如何,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其次,從醫患關系內容看,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約定的醫療服務,患者根據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醫療機構的義務就是患者的權利,患者的義務則是醫療機構的權利,這種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完全符合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再次,平等型醫患關系的建立源于患者去醫療機構掛號,醫療機構發給患者掛號單的雙向意思表示。實質上,患者前往醫療機構掛號是向特定的醫療機構發出明確需要接受醫療服務的內容,屬于要約行為;醫療機構發給患者掛號單,表明其接受患者的意思表示,即同意為其提供醫療服務,屬于承諾,醫患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由此成立。

    二、對平等型醫患糾紛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應當說,是平等型醫患關系的不對稱現狀決定了醫患糾紛中必須對患者的權益加以特別保護。平等型醫患關系只表明患者和醫方平等地位的應然性,即患者和醫方形式上的公平性,而醫患關系的實然性則體現出醫強患弱的不對稱性,也即患者和醫方實質上的不平等性。這主要體現在:1、我國多年來一直強調醫療機構的事業性和公益性,形成了醫方對患者“居高臨下”的不平等關系。醫方認為提供醫療服務是對患者的施善行為,患者只能被動的聽其擺布而沒有任何發言權;2、雙方在醫學信息占有上的不對稱性。醫學是專業性極強、技術含量很高的行業,患者對疾病的了解程度、對什么疾病應用什么藥或什么手術治療、治療方案有無風險或副作用等等知之甚少,而醫方對醫學知識的掌握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容易發生醫方為了經濟利益而損害患者利益的事情?,F實生活中,某些醫院、醫生對患者有意捏造、夸大病情,多開藥、開貴藥,使用不必要的醫療設備、醫療方案等等行為成為消費投訴的熱點,就極有力的證明了目前醫強患弱的現實狀態。

    醫患雙方事實上實力懸殊,醫患關系的不對稱性現狀,決定了法律應當對處于弱勢的患者權益加以特別保護。筆者認為對患者權益加以特別保護的方法就是從法律上對醫患糾紛的處理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從本質上是人類理性制度設計的一種,醫患雙方只是抽象上的人格平等,但要實現實質平等,只有依賴法律的制度設計。既然法律不能從經濟社會等根本要素上有效改變事實上雙方的實力對比,就只有在法律地位上對二者寬嚴有別,對弱者賦予更為充分的交易權利,提高交易地位,對強者加強義務約束,使強者在侵害弱者利益時承擔比弱者所受損失更為高昂的賠償,顯著增加其違法侵害的成本,使其不敢貿然利用強弱差勢故意侵害弱者的利益,從而達到法律的威懾和預防作用。從實證角度講,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我們也不可能寄希望于“誠實信用”原則對醫方的道德約束作用,只有從法律上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才能有利于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于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和杜絕醫方利用強勢地位損害患者生命身體健康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賦予患者額外的賠償也能激勵弱勢方勇敢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在醫患糾紛中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醫患糾紛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必須依賴《消法》

    我國現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唯一法律依據是《消法》第49條。也就是說,醫患糾紛的處理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只能以《消法》為法律依據。雖然平等型醫患關系是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但能否適用《消法》理論上爭議很大。筆者認為,患者是否是《消法》規定的消費者,醫方是否屬于《消法》規定的經營者,這是平等型醫患糾紛能否適用《消法》的前提。

    《消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該法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內涵作了規定,但未直接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概念。而對消費者、經營者概念的不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學界觀點分歧和司法機關處理混亂的原因。根據《消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該法中的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因此可以看出,《消法》中的消費專指生活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過程,生活消費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消法》中的消費對象是商品和服務;《消法》中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消法》中的消費主體包括公民和單位。筆者認為,患者為了達到恢復身體健康的目的而購買、使用藥品或者接受醫療服務的行為是一種生活消費行為,即為了滿足自己的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藥品或者接受醫療服務的生活消費行為,因此,平等型醫患關系中的患者屬于《消法》中規定的消費者。

    對于醫方是否屬于《消法》規定的經營者的問題,傳統觀點認為醫方不以盈利為目的,因而醫方不是經營機構。筆者認為,此觀點隨著醫療體制的改革進程已越來越不可取。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目標就是將醫院推向市場,盡管目前官方消息稱中國的醫療體制改革基本上是失敗的,但已無法改變中國醫患關系市場化走向的事實。醫療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已使患者治病就醫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發生了很大變化。醫療機構投資主體呈多元化的趨勢,原國有醫療機構被個人或有關單位買斷,從原來的重社會效益向重經濟效益轉變。為了增加經濟效益,醫療機構開始有了競爭意識。一方面,醫療機構采用先進的醫療技術和設施吸引患者,加強醫風醫德教育,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不斷擴充醫療服務內容,整形美容、隆胸、抽脂減肥等也納入醫療服務范疇;另一方面,廣告—這個現代社會最有影響力的促銷手段也被醫療機構大量采用。依照我國《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經營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因此,廣告這種商業行業,已使醫療機構公益福利性的角色發生了位移,盈利性成為醫方生存的必要條件已是不容爭辯的事實。實踐中相當多的醫療機構打著社會公益性的招牌,行盈利之實?;谝陨戏治?,在平等型醫患關系中,為患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藥品或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醫方當然屬于《消法》中規定的經營者。

    既然平等型醫患關系中患者屬于《消法》中規定的消費者,醫方屬于《消法》中規定的經營者,則平等型醫患糾紛當然可以適用《消法》,醫患糾紛中實質公平的實現則必須依賴《消法》第49條的規定。

    《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作為弱者的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消費者作為勢單力薄的個體,無法也無力與實力強大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抗衡?!断ā吠ㄟ^賦予弱者更充分的權利,加強強者的義務約束來實現弱者和強者實質上的公平。承認與關注消費者與經營者實力的懸殊,對消費者加以傾斜性保護,賦予其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請求雙倍賠償等法定權利,旨在防治強勢方侵害弱勢消費者?!断ā穼儆诮洕ǚ懂?,與屬民法范疇的《合同法》等對抽象人格平等的賦權相比,前者顯然對存在實力差距的法律關系中的弱者賦予特別保護。

    《消法》第49條的規定開創了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先河,并由此成為《消法》乃至一切旨在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扶正強弱差別、體現司法預防功能的特殊法律制度的精髓。因此,無論是從保持《消法》適用的統一性還是切實維護患者合法權益、督促醫方樹立外在監督之下的嚴謹醫療信用,淡化當前日益加劇的醫患矛盾,糾正頻發醫療損害事件的不利趨勢,在平等型醫療糾紛中適用《消法》第49條的規定都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四、《消法》第49條對平等型醫患糾紛的適用條件

    實踐中,平等型醫患糾紛大量存在,但不是每個糾紛都能適用《消法》第49條。筆者認為,要適用該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須符合以下條件:

    1、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欺詐。欺詐一般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要達到欺詐目的,不僅要借助欺詐方的捏造與隱瞞,還要借助于受欺詐方違背了真實意思表示的回應行為。具體到醫療糾紛中,醫方一般具有如實告知患者所患何種病情以及病情輕重程度等義務,但只有在醫方侵犯患者知情權的行為關系到患者是否接受醫療服務時,才能構成醫療欺詐。如無行醫資格或超出資質范圍而故意隱瞞、故意夸大甚至捏造患者病情、使用不必要的藥品和醫療方案等等。但理論上認為醫療欺詐有排除適用的情形,如果醫方醫療行為中的“欺詐”符合醫事倫理,則該“欺詐”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比如在特定情況下向病人隱瞞真實病情,防止其喪失生存希望。

    2、醫方的欺詐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失。有損失才能有賠償問題。醫療糾紛中的損失一般包括:本無必要而因受欺詐后多花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因醫療服務導致病情惡化或造成了病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費用、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因受欺詐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等。

    3、患者須提出要求懲罰性賠償的主張?;颊咴谑芷墼p造成損失后,既可提出要求懲罰性賠償,也可不提出?!断ā返?9條中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因此, 如果患者不提出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就不能適用此規定。

    五、適用《消法》第49條解決醫患糾紛的局限性

    綜上分析,在平等型醫患糾紛中適用《消法》第49條對于緩和日益激烈的醫患矛盾、扶正傾斜的醫患關系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但是《消法》本身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局限于以消費關系為基礎的欺詐行為中,導致了在醫療關系中醫方不以欺詐方式實施的其他嚴重侵害患者利益的行為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這些行為帶來的惡果有可能比欺詐侵害的后果更嚴重卻反而沒有更嚴厲的措施加以懲罰。筆者認為要解決此問題,只有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使醫療糾紛中的侵害行為無論是否是欺詐造成的都能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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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方面的專業問題范文5

打鼾和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在中醫學中有記載的內容不多,主要有鼾眠、酣睡等,國家中醫藥有關部門還沒有把鼾眠作為標準診斷列在臨床病名中使用。

當前,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疾病,臨床發病逐年增加,但治療手段有限,中醫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綜合優勢尚未顯現,亟待提高。本文就目!前中醫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中的問題及現狀做一個闡述,并提出一些看法,供瀆者參考。

中醫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優勢

在明確診斷的基礎上,采用中醫藥治療有一定的優勢 中醫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需要在明確診斷的基礎上,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采用辨證論治和專方專藥的治療方法:各地醫院從事睡眠障礙醫生對該病的認識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模式。從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睡眠中心的就診患者來看,應用中藥治療輕度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效果較好,一般經過3~6個月的治療,大多數沒有解剖學異常的輕度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患者的打鼾和呼吸暫??梢跃徑饣蛳В恢卸然颊咭话阈枰?~12個月的治療時間;重度患者在無創呼吸機治療的同時,可以配合中藥治療,癥狀會逐漸緩解,一般需要1.5年的時間。由筆者創制的順氣止鼾湯可以對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所表現川的各種表現分階段地治療,中度患者可以配合取嚏法治療;嚴重的患者,需要在無創呼吸機治療的同時,用中西醫結合治療,使患者逐漸降低睡眠呼吸暫停的嚴重程度,避免更嚴重的并發癥發生。

中醫治療方法的多樣性 一般來說,只要醫院有睡眠中心,醫生就能夠明確診斷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且可以通過不同的中醫手段給予積極的治療鼻腔的問題可以通過序貫療法、滴鼻液、蓄鼻取嚏法等治療鼻腔的阻塞,以及手術后康復治療;咽喉的問題,可以使用噴霧劑、吹喉散等;舌體的問題,可以通過舌體涂藥,以及治療療重舌的方法;上氣道及肺部疾病,可以通過辨證論治的治療方法。

中醫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存在的問題

對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認識不足 睡眠醫學作為新興學科,中醫機構的醫務人員對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還缺乏系統的認識,相當多的中醫對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病因、病機、臨床表現、與相關疾病的關系、治療方法等還不十分清楚。很多醫生在盲目地給患者進行治療。還有的人打著中醫的旗號,在相關網站上自稱能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實際上療效難以肯定。

中醫單位缺少臨床睡眠監測設備很多中醫從傳統的辨證論治方法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揣測、探索的成分較多,缺少睡眠監測設備,更沒有睡眠中心,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睡眠醫學科。普通群眾對睡眠障礙的認識不足,醫生也常常誤診,如將發作性睡病當作d癇來治療,或認為打鼾是睡眠好的表現等等。很多患者要么是從網絡上了解,要么是非常嚴重時才醫院就診,甚至很多患者還用安眠藥物,而安眠藥對這種疾病屬于禁忌的范疇,且用安眠藥物以后又不知道減藥,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中醫睡眠醫學專業醫師缺乏 中醫睡眠醫學作為中醫內科學科內的專業學科尚沒有完成確立的工作,政府部門對審批成立睡眠醫學科或睡眠中心還存在政策上的壁壘,建立中醫睡眠醫學科還需要解決審批方面的問題。相當多醫院的醫生雖然在睡眠障礙門診出珍,們沒有經過系統的訓練,臨床診療不夠規范。

醫院不夠重視,存在績效考核上的問題 現在國內很多醫院明知睡眠障礙的發病率高,但往往從經濟角度考慮學科的發展,睡眠監測設備使用成本較高,一般需要2~3年的時間收回成本,對購買儀器存在疑慮。人員培訓需要經費,又需要值夜班,很多醫生不愿意值夜班。因而,盡管有眾多的患者在等待,卻沒有更多的專業醫師、專業護士、專業技師在工作。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的醫院稍好些,二線城市醫院中基本沒有睡眠中心,縣級醫院基本沒有這個專科,

如何提高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中醫治療水平

普及睡眠醫學的知識 大力普及睡眠醫學的知識,是提高睡眠障礙診療水平的關鍵所在,作為中醫大夫應當在學習現代睡眠醫學知識的同時,不斷挖掘中醫藥寶庫,尋找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中醫方法。

加強睡眠醫學專業技能的培訓 有遠見的中醫醫院領導應當把中醫睡眠醫學的發展作為醫院發展的新亮點,積極鼓勵年輕的醫師在經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后,再系統學習睡眠醫學的專業知識1年,然后在醫院開設睡眠中心,為全院各科提供睡眠醫學的支持服務。

提高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臨床診療水平 提高中醫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的診療水平,除了醫生本身要大膽探索外,還需要到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的中醫院或綜合醫院的睡眠中心進修學習,一方面要學習現代睡眠醫學的知識,同時也學習中醫治療睡眠呼吸暫停的相關技術。

中醫方面的專業問題范文6

[關鍵詞] 醫療糾紛;證據保全;司法鑒定體制;合法權益

【中圖分類號】 D9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6-143-1

因醫療糾紛的特殊性質,醫患雙方的舉證壓力差別明顯,患方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中接受診療,并且于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證明,醫方則需要證明自身不存在醫療過錯,或者患者受到的人身損害與自己的診療措施無關的證明,往往有較大的舉證壓力,另外,醫療糾紛中普遍存在賠償標準、醫療事故定性、以及鑒定機構的選擇方面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解決目前醫療糾紛的證據在收集和保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的司法鑒定體制。

一、醫療糾紛中規范化的證據保全舉措和完善的司法鑒定體制的意義

(一)避免原始醫療證據的滅失和篡改的情況。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針對醫患雙方有爭議的關鍵問題,因其行業的特殊性,法官很難做出直接判斷,司法鑒定的結果都依賴于客觀的醫療證據,包括診療過程中的病歷,以及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相關可疑物品,而這些證據都存在易滅失和被篡改的特性,診療的用品和藥物在醫院隨處可見,因缺乏針對性極有可能被替換,血液和藥品等證物可能因時間原因無法保留,還存在病人的實時診療情況無法復原甚至患者已死亡等情況。

(二)幫助法院調解醫患雙方,減少爭議。醫療糾紛的舉證倒置原則使醫方有較大的舉證壓力,醫療糾紛所采用的證據一般都來自醫方,患方對證據的信任度較低,往往會懷疑證據的真實性,從而引發爭議。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患者或患者家屬有義務配合醫方以及法院或者相關的公證機關,進行醫療證據的固定保全。醫療糾紛中證據的有效保全,可以使雙方都對診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清晰的認識,可以基本了解己方在糾紛中存在的過錯,減少對相關事實的爭議,有利于進行調解。

二、目前醫療糾紛中進行證據保全容易出現的問題

(一)保全證據的責任劃分不夠明確。目前的相關法律沒有對醫療糾紛證據保全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患雙方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有責任共同進行相關證據的保存,但是還規定醫院未按照條例進行相關資料的保管和封存的,會有相關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而對患方沒有約束力。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患方若不配合醫方執行證據保全措施,并沒有相關的責任,而在訴訟過程中醫方出具的單方面保存的證據,也不能被法庭信任,這樣無形中加大了醫方的舉證難度和舉證壓力,也加重了醫療機構的訴訟風險。

(二)執行過程中容易出現偏差。在實際的醫療證據保存過程中,若在發生糾紛之后醫患雙方在缺乏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進行了證據保存,當任何一方在隨后的過程中對保存的證據存在異議時,都將使影響證據的可信性。發生醫療糾紛的過程中,患者有可能仍在接受治療,無法進行完整的病歷保存,或者還會產生新的醫療證據,這時候的不完整的證據是否能被采信也存在爭議;急救的患者可能沒有及時的病歷記錄,都由事后補全,這時候的病歷記錄由醫方于事后書寫,是否可以采信也存在爭議。

(三)缺乏相關法律對保全證據的法律定位。鑒于在醫療糾紛證據保全過程中出現的情況,需要建立完善的證據保全制度,為了避免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發起的證據保存,與醫療糾紛發生時的時間空白,以及缺少第三方見證的問題,醫患雙方應該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都選擇自己可信任的第三方共同參與事故保存,從而避免雙方因互不信任而造成的關鍵證據滅失問題的發生。在封存證據的過程中要建立封存檔案,并由雙方以及共同的第三方見證人簽字蓋章,針對目前的病歷資料多采用電子版或者由電子版打印而成,具有極強的可修改性的特點,這一點至關重要。

三、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的不足之處及完善

(一)吸引專業的人才,保證司法鑒定的準確性。對醫療糾紛進行的司法鑒定很強的專業性,對司法鑒定部門有較高的技術要求,在目前的司法鑒定部門,具體執行司法鑒定的是司法部門的法醫,或者是高校的醫學教師,他們都缺乏醫療機構的實際工作經驗,因此需要完善司法鑒定體制,主動儲備相關專業的醫學人才,在進行司法鑒定的時候選擇權威性專家,同時建立完善的鑒定程序,以保證司法鑒定結果的準確性。

(二)建立規范的制度,保證司法鑒定的公正性。醫療糾紛的賠償額度一般都比較高,不管是人身損害賠償還是醫療事故賠償,都有相當額度的經濟補償,在市場化經濟體制下,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有不少社會鑒定機關和個人鑒定單位都滲透進了司法鑒定部門,司法鑒定人員的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不具備職業道德的鑒定人員可能會做出不公正的司法鑒定結果,損害醫方或者患方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司法鑒定體制,要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建立完整地行業規范和制度規范,對司法鑒定人員定期實行考核,鑒定師的資格證在有效的時間內必須重新考核,否則不能出具合法意義上的司法鑒定,以此來保證司法鑒定的公正性。

(三)統一鑒定程序,保證司法鑒定的獨立性。因為在短時間內二元制鑒定程序在我國還將繼續存在,司法鑒定不可能完全取代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但是為了避免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的情況發生,造成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司法鑒定體制應該建立統一的鑒定程序。法院對所有的鑒定部門和鑒定結果擁有最終的司法審查權,需要審查鑒定機構的鑒定能力,鑒別鑒定機構和個人是否具有獨立鑒定權,所采用的程序的是否合法等,以保證鑒定結果的獨立性。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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