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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合同范文1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企業經營者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形式為下列第__種:
1.定額補貼,超虧不補,減虧全留
(1)承包期間,財政共給乙方虧損補貼_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2)乙方虧損超出上述定額,由乙方自行解決。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虧損數額低于上述定額,低于定額的部分全部留給乙方。
2.虧損補貼,減虧分成
乙方的全部虧損,由財政給予補貼:減虧部分,由甲、乙雙方按下述比例分成;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
三、減虧留成的使用
乙方對減虧的留成,按下述比例建立生產發展、獎勵、福利三項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主要經濟技術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術改造任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固定資產的增值和維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期間,甲方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有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之外隨意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經營管理自。
企業經營者_______為乙方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有依法自主決定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公章或個人簽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
企業經營者(簽章)________
人(簽章)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包干合同范文2
承包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企業經營者: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
上繳利潤定額包干,超額全留。
二、承包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上交利潤定額
1.乙方在____年內,上交利潤總額為______元。其中,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
2.超出定額部分的利潤,全部留給乙方。
3.乙方應根據留利數額,建立生產發展基金,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三項基金的比例為:_________。
四、經濟技術指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術改造任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承包前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貸款歸還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間,甲方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有權_________;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之外隨意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_________________。
九、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企業經營者為乙方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有依法自主決定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對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爭議的解決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時起生效。合同正本_________,副本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包干合同范文3
承(分)包單位:_________(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錨桿工程
建設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 建設規模、面積(工程量)和承發包工程的范圍及內容:
1.基坑錨桿_________條,包括現場已澆注_________條錨桿的張拉及鎖定,總工程量為_________延米。
2.錨桿施工依據設計方案和相應施工規范,工作內容包括:①錨桿鉆孔;②錨桿設置及灌漿;③錨桿張拉與鎖定。
第三條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為_________個日歷天,工期計算的起止時間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上述工期以施工方案工期為準。
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和甲方責任、不可抗力所延誤的工期等因素,經甲、乙方簽證認可后,進行調整,從而最后確定竣工日期,乙方應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及保修條件、期限,按本條第_________項執行:
1.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設計要求。
2.按照國家《現行建筑施工規范大全》有關標準執行,工程保修至地下室施工到0.00時為止。
第五條 承包方式:
實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錨桿按_________元/米計價。
具體工期要求為:在_________個日歷天內完成全部錨桿的鉆孔、灌漿,并且張拉完畢至少一半錨桿。
第六條 工程總造價按上述承包范圍和方式,計(概算)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工程結算以實際發生工程量為準,單價不變。
第七條 甲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在開工前三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進場道路),接通水、電源和辦理報建、臨時場地、占用道路等的批準手續。同時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裝)圖紙與說明書和有關的技術資料各一份;水電安裝圖紙_________份;地質勘探資料一份;建筑(安裝)許可證和報建審核意見書。
2.提供現場水電接點,材料堆放點及臨時設施。
3.以上工作由_________統一解決安排。
第八條 乙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在開工前三天完成組織施工圖會審、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送交甲方,作為甲方檢查監督執行施工計劃的依據。
2.全面負責錨桿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
3.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資料兩份。
第九條 乙方承包的任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分包給第三方。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以及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按規定做好試件和材料的試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質量上必須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和甲方的監督,甲方發現其在主要形象上拖進度_________天時,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時,經質監部門確認后,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_________天內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否則甲方有權采取措施直至終止合同,調換施工隊伍。因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乙方負責。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圖紙與說明書不符,重要結構或關鍵部位所需的材料規格、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設備有缺陷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_____天內會同設計單位進行處理,并辦理技術簽證。否則,乙方有權停工,除工期順延外,因此所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條 甲方委托監理公司為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驗收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簽證手續,督促乙方按規定搞好試件、材料試驗和各項技術資料及報表整理,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甲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及其消耗含量和價差處理,按本條第_________項執行:
1.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負責,其費用和材料價格已按_________的規定列入造價內,在施工過程中,如材料價格變動,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施工過程中,材料價格如有變動,不再調整。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結算必須劃(匯)入乙方的開戶銀行:_________辦事處,帳號:_________。否則,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得將工程款轉入第三方帳戶或挪作他用。
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按本款第_________項執行:
(一)按市建設銀行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撥付規定辦理,即在合同簽訂_________天內,按總造價(當年計劃)的百分之_________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按工程進度百分之時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進度百分之時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進度百分之時再付百分之 _________,其余工程進度款由預付備料款抵充,留下尾款百分之五待審定竣工結算后付清。
(二)工程款支付辦法:
1.合同簽訂七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備料款。
2.乙方完成進度達50%時,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40%。
3.乙方完成進度達90%時,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15%。其余款項在地下室施工到0.00時付清。
工程結算:乙方應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_________天內提出竣工結算,送甲方和經辦銀行審核,甲方應在接到結算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提出意見,逾期視作同意,由經辦銀行劃帳,結算尾數。雙方對竣工結算確認后_________天內,應進行退補結算。
第十三條 甲方因生產或使用需要,確需變更設計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設計的技術資料,按規定辦理變更工程手續,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合同,造價按工程增減的規定進行調整和結算。
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甲方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經有關部門審定后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損失。
第十四條 工程交工驗收
1.工程交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圖紙會審記錄、有關變更增減的書面文件、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2.隱蔽工程在隱蔽前_________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場檢查,甲方不按時到現場檢查的,乙方可自行檢查后隱蔽,并認真如實填寫隱蔽記錄,甲方應予承認。若事后甲方提出復查的,復查合格,所有費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所耽誤的時間應順延工期;復查不合格,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應負責無償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場檢查,單方完成隱蔽工程的,甲方有權要求重新檢查,不論檢查結果是否合格,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工程(包括單項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_________天(單項工程七天)內進行,并應按期驗收完畢。工程質量及工程內容符合要求的,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證明書》上簽章,同時乙方將全部有效的技術檔案資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工程內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內進行翻修或補建后,再進行驗收,直至達到符合標準和要求為止。并按最后驗收合格的日期作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甲方逾期組織驗收的,除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如果驗收合格的,按本款規定的驗收日期作為竣工日期;驗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實際逾期天數順延工期。工程(包括單項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4.工程竣工后,應繪制竣工圖。工程變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圖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檔。工程變更較大的,由乙方另繪竣工圖。
第十五條 獎勵
1.提前竣工或趕工獎勵:_________。
2.乙方按期竣工,并經工程質監部門和主管部門檢查鑒定或認可的優良級品工程的,甲方同意按工程總造價_________分之_________獎勵給乙方。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供應材料、設備或逾期履行第七條各項規定之一者,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除應負擔乙方的實際損失外,并按拖延天數順延工期。
2.甲方不按期撥付工程款,從超過_________天次日起,按拖欠數額,按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停止施工,直至結清之日,停工期間的窩工和其它損失按實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3.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單項工程按該項工程造價)的萬分之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4.甲方逾期組織驗收交工工程(包括單項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結算的,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單項工程按該單項工程造價)的萬分之_________向對方償付違約。
5.一方逾期結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按應結清或退回數額,比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對方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十七條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損失,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處理:
1.報上級有關部門裁定。
2.工期順延。
第十八條 其它事項及補充條款
1.有關本工程的施工圖紙與說明書和會審記錄,以及圖表、資料,雙方進行的有關會議,洽談記錄,雙方協商同意并經雙方當事人簽證的有關修改設計的變更文件等,都是據以施工和交工驗收的技術資料,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乙方應加強防火、防盜、治安、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和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管理,遵守和執行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的規定。否則,導致造成的損失和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的處罰或追究賠償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3.甲方無償提供乙方施工人員共_________人的住宿及生活用水、用電。
4.乙方施工用水用電按市有關規定,從結算款中扣除。
5.基坑開挖時,擋土樁間如有流砂或擋土樁位移超過規范偏差及漏水等影響地下室施工的情況,由乙方負責處理,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措施費按_________元包死,如無上述情況,甲方照付上述措施費給乙方。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驗收和結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雙方各執二份;送建委、雙方主管業務部門、經辦銀行、稅務局、工商局及有關單位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包干合同范文4
論文關鍵詞 新《保險法》 保險合同 條款
論文摘 要 《保險法》作為規制保險經營活動,規范保險人,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現代國家經濟生活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新《保險法》總結了以往司法實踐的有益成果并借鑒了國外先進立法模式,對規范與保障保險關系各主體有了更加具體的規定,而作為保險關系各方主體權利義務的集中體現——保險合同,表現的尤為突出。本文試圖通過分析保險合同訂立的不同階段中產生的問題,旨在為進一步完善新《保險法》相關規則提供理論借鑒。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相同。保險合同雙方即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做出邀約,通常為投保人,內容具體確定,保險人在做保險宣傳時若宣傳內容具體確定的話也可認定為邀約,另一方當事人做出意思真實,內容形式有效的承諾,保險合同以有效承諾做出時即告成立,基本過程與普通合同并無二致。但是,對于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我們需要稍加討論。根據我國傳統《保險法》學說,保險合同是一種諾成性非要式合同,即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保險合同。對此筆者提出,應嚴格排除口頭形式保險合同,其原因有二:一方面,保險合同通常時間持續較長,權利義務較為復雜,口頭形式不足以將上述權利義務準確的表述及記錄下來;另一方面,保險合同自成立到生效,直到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確定中間間隔時間較長,要式保險合同可以有效排除雙方對于合同的矛盾分歧。雖然我國《保險法》和《合同法》對此并未加以規定,依然秉承意思自由的原則,但誠如上文所言,行政法規和保監會制定的規章應嚴格排除口頭形式保險合同。
保險人保險責任的起算是整個投保過程中的重中之重,因為其關系到投保人何時轉移了自身風險,保險人何時具有危險承擔義務,更重要的是關系到投保人能否獲得賠償。根據新《保險法》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可推知:對于大多數保險合同而言,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保險責任隨之開始,保險合同的生效時即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除外,也就是說,合同生效與保險人保險責任承擔的時間未必同步,而實踐中,這種情況占多數。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承擔往往都是附條件的,如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保險人承保并簽發保險單等。保險責任的確定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以現有的法律條文,不足以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權利,若保險合同上規定以“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為承保責任開始時”而保險公司又遲遲不承保,在這段時間投保人的權益將如何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保險責任起算時間應更加明確,方案有三:一是將此類不明確或故意模糊保險責任起算時間的條款劃為無效條款,這在下面會論述到;二是對該條文進行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三是盡快出臺《保險法實施細則》確定一個必要時間,如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十到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承保與否等條文,對保險人的承保時間加以確定性限制。
新《保險法》中的保險人說明義務既是本法的核心重點,也是一個難點。本文對于該義務本身不做過多分析,只對說明義務的對象進行簡要分析。新《保險法》對于說明義務有了三處變動,一是僅對于格式條文進行說明;二是在訂約時需交付格式條文;三是對于責任免除條款的提示義務的確定。此次修改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但是對于其操作性筆者卻持有保留態度。對于說明義務的核心無非有兩點,說明對象與說明程度。根據新《保險法》規定,說明對象是格式條文,當下保險業使用的保險合同絕大多數都是格式合同,保險人是否要逐條為投保人進行解釋?對于說明程度法律上沿用了“明確說明”這一模糊的概念,究竟怎么樣才算明確?而對于保險人進行的說明,在事后投保人又如何舉證?這一系列問題在新《保險法》中依然沒有得到解決。反觀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倒容易操作。
正如上文所言,保險合同條款絕大多數是格式條款。因此,必須在立法上予以限制,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法》及《合同法》對此有專門規定。(一)保險合同中非格式條款的效力優于格式條款?!逗贤ā返谒氖粭l規定“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北kU合同的格式條款一般是保險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非格式條款往往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合意的結果,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改的條款。因此,保險合同非格式條款的效力應當優于格式條款①。(二)如何正確理解《保險法》第三十條確立的“有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解釋”原則。該規定被稱為“有利解釋”原則。但實踐中,人們往往片面理解《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將這種“有利解釋”原則擴大化加重保險人的責任。筆者認為,要正確適用《保險法》的這一原則,必須結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解釋?!逗贤ā返谒氖粭l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边@里所說的“通常理解”,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解釋?!巴ǔ@斫狻边€包括這樣一層意思,即應當按可能訂立該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來解釋合同條款,這里所講的“一般人的理解”,是指不特定的群體對有關條款的理解,不能認為是具體某個人的理解。
注釋:
①韓秀麗.在保險合同中的適用淺析.大眾商務.2010.7.
參考文獻:
[1]楊華柏.保險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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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定富.釋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4.
包干合同范文5
1997年5月18日,被告簽發集裝箱保險單。隨附的平安保險公司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及附加補充協議規定:投保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被保險集裝箱發生損失時,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和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1、集裝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對集裝箱受損后,被保險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也負責補償。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損失、費用不負責賠償:由于集裝箱內在缺陷和特性引起的損失和費用;正常磨損及修理費用;集裝箱全損時,本公司按保額全部賠付;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修理應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如損失應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負責時,應辦好向這些責任方追償的一切手續。對此條補充協議第五條特別規定”保險人不負責集裝箱的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對于意外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現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在與本保險原條款有抵觸時,以本協議中的條款為準。
1997年6月 日原告將投保的集裝箱號碼清單掛號郵寄給被告,6月20日,原告全額支付了保險費。在集裝箱營運過程中部分集裝箱發生了一些損壞和丟失。
1998年3月16日,原告根據合同約定由IICL驗箱師資格者出具的修箱報告,索賠修箱費及集裝箱滅失損失合計USD259285.被告經辦人電話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決修箱費索賠。并數次承諾賠償,但始終未達成賠償數額的最終決定并要求丟箱按市場價賠償。對于意外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應提供有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包括損壞部位草圖、程度、所發生的修理費是否因意外所致而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損失部位照片、財務付款憑證、修理費發票,后拒賠導致涉訟。
二、 爭議問題
1 集裝箱保險的性質?屬船舶保險還是貨物保險?屬海上保險還是陸運保險?
2 保險單價到底指保險價值還是保險金額?本保險是定值保險還是不定值保險?
3是否存在時效障礙?適用民法通則還是海商法?
4 如何解釋保單?承保險別到底是綜險還是意外損害保險?
5 舉證責任應如何劃分?
三、 評析
(一) 第SZ90B011號集裝箱保險單,投保集裝箱單價欄內之單價,依法及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應解釋為“保險價值”,因此本案屬定值保險。
1、 法律規定保險單應當具有保險價值條款。
2、法律要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之時,應當申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3、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對保險利益的估計額,亦稱為保險價額。它是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也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保險利益的價值體現,它決定了具體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的限度。因此,本案保險單中的“集裝箱單價”指的正是此種保險價值。
4、實務中,船舶保險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往往都是定值保險。
5、集裝箱保險是一種海上保險,其性質介于船舶保險與貨物保險之間。無論作為船舶保險也好,還是作為貨物保險也罷,理論上都屬于海上保險。因而屬于定值保險。
6、本案當事雙方于訂立集裝箱保險合同時,實際上對保險標的的價值作了約定。只不過由于該保單是被告的格式保單,未用文字明確寫明是保險價值而已。例如,投保的20尺干貨箱共4151個,但統一約定每個箱的價值為USD2600.保單上僅注明投保單價而未寫明保險價值。但是,當事雙方均明知該單價即為“保險價值”。因為該4151個集裝箱生產年月不同,而當時每個同類集裝箱造價為USD3200元。為便于將來理賠,雙方同意統一按USD2600計算保險價值。依法 理應將保單中每個20尺干貨箱單價解釋為每個20尺干貨箱的保險價值。
7、退一萬步言,被告就17個丟失集裝箱賠償的理由也是明顯違反相關法規定的。例如,被告始終堅應按集裝箱丟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但《海商法》第219條之規定,無論是船舶還是貨物或是運費俟或其他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都是按照保險責任開始時(而非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因此即便本案被告有關保險價值的抗辯理由成立,也應按每個USD3200元為基礎,至于被告之每個集裝箱價值USD1500,毫無根據。其咨詢的是1998年下半年集裝箱實際價值的國內制造商的價格。而本案集裝箱是國外制造的,而且1997年初集裝箱實際價值為3200美元。
(二) 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障礙。
1、 原告1998年5月13日向被告發出的索賠函中有關1997年8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業已發生的退租箱的修箱費USD81667.68元。由于原告于2000年1月13日正式起訴。據此,被告辯稱該部分索賠已超過訴訟時效。
2、 我們認為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時效因被告同意賠償已經中斷。 事實上被告在收到原告正式索賠后,已多次書面明示或默示同意履行賠償義務。依法應視為時效已中斷。例如:
(1) 1998年5月14日在電話中就修箱費同意賠償10000美元。應視為時效中斷。
(2) 1998年8月19日當事雙方就索賠問題進行了商談,簽署了“會談紀要”被告承諾:對于箱體丟失…平安公司提出按現在市場價賠償;對于箱體修理費,外運應提供有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估價單修箱確認,發票等證明性單據。質言之,被告在該會談紀要中明確承諾賠償丟失箱體,同時亦明確表示只要提交上述文件,即同意賠償修箱費。至于賠償具體數額倘未確定無關緊要,依法應視為時效已中斷。
(3) 1999年1月28日,被告傳真原告承認:丟失17個箱…及早定損,支付賠款。修理費部分…我司需對此部分一次性結案。因此被告在此傳真中亦確認了履行賠償義務的承諾,盡管沒有具體賠償數額。依法時效再次中斷。
(4) 此外,本案集裝箱運輸實際上大量涉及歐亞大陸橋運輸。而陸上運輸顯然其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通則第140條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可中斷時效。
(5) 本案為原被告雙方之間訂立的集裝箱保險合同爭議。各項具體索賠要求是作為整體中的一部分提出索賠的,正如被告堅持的那樣,本案索賠應(作為整體)一次性結案,因此,只要被告確認其中任何一項索賠要求,即應視為整個索賠要求的時效中斷。此外《海商法》第267條規定的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并未強制規定書面明示同意,事實上被告曾口頭明示同意賠償,只不過雙方在賠償的數額方面未達成一致協議而已。這一事實可以從被告1999年2月2日給原告的函中得以證明:“可以判斷在這些修理費索賠的2862個集裝箱中,因遭受了意外事故其修理費需要我司賠償的集裝箱應該只有一小部分?!币布矗桓媸聦嵣蠈儆谝馔鈸p害所產生的修箱費一直承認賠償責任的。盡管其單方面認為這部分“只有一小部分”。
3、 綜上所述,本案不論從適用法律上看,還是從雙方數十次書面、口頭交涉的情況來看,被告在1999年2月2日以前從未否認過賠償義務。反之,被告確已多次式示或默示承認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時效障礙。
(三) 本案保單條款的解釋及雙方舉證責任的劃分
(1) 原告投保的險別是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補充協議第二條特別強調:投保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
(2) 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單隨付的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被保險集裝箱發生損失時,被告按承保險別和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第(二)條綜合險:負責集裝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其除外責任為:由于集裝箱內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換言之,根據集裝箱保險合同一切險的承保范圍,除了除外責任之外,集裝箱遭受的一切損失,推定保險人應負賠償之責。
(3) 根據對該保險單的表面解釋,只要集裝箱遭受了損失,除非被告舉證證明損失原因是除外責任中的“內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損”之外,被告便負有賠償責任。然而,被告卻一直對保單作任意解釋,例如,被告始終無理要求原告承擔證明修箱費是因所謂“意外事故”所致的舉證責任。
(4) 被告實際上迄今對本保險合同并沒有正確的理解。例如,被告一直無理主張堅持按事故發生當時的市場價值, 賠償丟失的17個集裝箱。同時一直無理堅持要求原告舉證證明修箱費是因為意外事故所致。無論從海商法還是從保險合同原理或是從本案保險單約定來看,被告的上述主張均明顯是錯誤的。
(5) 值得一提的是,船舶保險中的一切險是列明風險,即應由被保險人舉證證明發生了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但集裝保險在性質上更接近于海上貨物保險,特別是箱體保險肯定是與貨運一切險性質相同。而貨運一切險并非列名風險;事實上集裝箱保險剛開始時,直接適用海上貨物保險合同。 更值一提的是:雙方簽定的保險合同明確規定承保險別是一切險,且并非列名風險。因此,被告將“補充協議”中的“對于意外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現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片面地解釋為保險人只負責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費。這種解釋不僅違背了雙方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當時的真實意思,而且明顯違背保險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
(6) 補充協議首先強調:本保險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被告收取的保險費率也是一切險的費率。因此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按照一切險的含義加以解釋。如果被告欲否認一切險,而僅愿意承?!耙馔鈸p害”保險,則不得收取一切險的保險費率,且必須用毫不含糊的文字明確規定該意思,而且還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作明確說明方為有效 .無論如何本案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險別是一切險,并非“意外損害”險。
(7) 按照集裝箱保險一切險的通常含義,也可以明顯看出被告試圖將本案保單解釋為:“意外損害”險毫無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早在1980年便開辦了集裝箱保險,其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承保的綜合險,“集裝箱一切險既負責集裝箱箱體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這里的一切險屬貨運一切險),又負責集裝箱機器部分因運輸途中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此處之機器屬船舶一切險的列名風險)。”換言之,對箱體而言,只要發生損害即屬于一切險承保范圍。而平安保險公司的標準一切險條款也明確規定:集裝箱一切險,本保險在平安險責任的基礎上,還負責集裝箱的下述損失:平安險責任1款中所列風險造成集裝箱的部分損失;由于外來原因所導致的損失。(因此,平安保險的標準裝箱保險條款實際上與PICC條款不一樣,它是一種列明風險而PICC條款并非列明風險。)被告在與原告訂立本案保險合同時,不采用其自已的標準格式合同,而是另行明確規定了與PICC條款一致的非列名風險的一切險保險合同,進一步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8) 考查一下英國保險協會集裝箱保險條款的規定 ,亦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本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該協會條款同樣并非列明風險 .協會條款承保的范圍更明確具體,當然也比PICC條款或平安保險公司的標準條款范圍更窄。例如:其不承保“正常腐爛和銹損或逐漸損壞”、 “秘密丟失,在接收時發現的不能解釋的滅失”。而根據人保和平保的集裝箱一切險條款則均在承保之列。
(9) 據此,被告欲主張除外免責,必須負證明修箱費是因正常磨損所致的舉證責任。反之,根據本案保險單條款,原告只需證明實際發生了修箱費,便已完成舉證責任。
(四) 關于原告舉證責任的具體要求
(1) 如前所述,本案保險險別為集裝箱保險一切險,本案索賠的是箱體修理費,并非列名風險,依該保險合同原告僅需證明發生了集裝箱損壞便可。依據補充協議第五條:“對于意外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現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痹嬉严蚍ㄍヅe證由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驗箱師出具的修箱報告(damage repair report)。
(2) 被告拒賠的理由是必須提交:具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根據其現場受損箱體進行檢驗后出具正式的鑒定報告:包括損壞部位草圖、損失情況描述,修理費估價等。我司需根據驗箱師的報告判定箱損的原因、程度、所發生的修理費是否因意外所致而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我們認為被告事后提出的所謂單據要求遠遠超出了其在保險單條款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如果保險人要求如此詳細的鑒定報告,就必須在保險合同中規定明確具體要求,否則應根據《保險法》第30條之規定精神,作對被告不利的解釋。
(3) 事實上,《IICL檢驗操作指南》表明屬于正常磨損的修理范圍十分有限。 凡不屬于正常磨損的修理,均屬于應由被告賠償的范圍。
(4)凡屬損壞者 保險人在綜合險項下即應負賠償責任。
包干合同范文6
研究保留所有權買賣這一特種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期待權首先從研究期待權的基本理論開始。
(一)期待權的概念
期待權首先由德國學者提出,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也曾試圖以規定“附條件權利”而試圖在立法上體現期待權,但是最終未被民法典所采納,造成“期待權”在制定法上的空缺。于是,“期待權”之概念及其理論系由學說判例所建立,19世紀德國普通法對于附條件或附期限法律行為之研究,雖極精密。惟迄今未能建立完善的期待權之概念。“所以,有學者認為對于期待權研究的復雜性,”首推期待權的概念界定。“”而這一分歧又直接影響到了期待權的類型化和性質認定等諸多問題?!八?,討論期待權的概念對于期待權在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中的類型化研究有重大意義。理論界對于期待權概念的界定主要有
1、法律地位說
法律地位說認為期待權是一種法律地位,是一種對權利取得的期待的地位。因這種地位受法律保護才稱之為期待權。例如,德國民法學家迪特爾認為:“期待權,即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對完整權利取得的期待。”他之所以持此種觀點,筆者認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期待權在德國民法上存在著過多的爭議所致,而且迪特爾本人也承認在有關期待權的著述判例近乎汗牛充棟的德國,人們對期待權概念的分歧仍很大?;诖?,作為著名學者的他勢必會因治學嚴謹起見而不會在其教科書中輕易下結論,而只是指明期待權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對完整權利的期待地位。然而也正是因為這一點,造成了期待權法律地位論的某種概念上的模糊性,從而不利于揭示期待權的本質屬性,因為事物的概念應具有相當的明確性。法律概念的一般形式是屬加種差,“雖然基于‘邊際情況’的存在,它被有的學者批評為‘是教條式的’,但它仍為各學科所采用。”所以對期待權概念的界定應闡明期待權是怎樣的權利,而不是“期待權是有期待的法律地位”。
2、將來權利說
將來權利說認為期待權是一種已具有某些權利要件但還需要在將來陸續取得剩余權利要件的將來權利。例如,梁彗星先生認為:“尚未具備全部成立要件的權利,即將來有實現可能性的權利,稱為期待權?!?nbsp;彭萬林先生認為:“期待權是已具備權利構成的部分要件,須待其他條件發生時才可完全構成的權利。”這是大陸學者對期待權概念下的主流定義??梢妵鴥榷鄶得穹ń炭茣P于期待權的定義認為期待權是將來可能實現的或可完全構成的權利 .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頗值商榷的。
第一,這樣的期待權概念與權利概念相矛盾。依通說,權利是一種法律之力,“此可享受特定利益上的法律上之力,即為權利”。而依將來權利論,期待權是一種將來的權利,那么對于這樣的“權利”,何來法律之力保障呢?沒有法律之力保障又怎談權利呢?
第二,期待權的將來權利論實際上是混淆了“現實已擁有的權利”和“將來所取得的權利”。對此,日本民法學者四宮和夫認為應明確區分這兩種不同的權利。他指出,在認識期待權時,應注意其與“附條件之將來權利(例如因某條件成就而應取得之可能之房屋所有權,這也成為附條件權利)系不同?!?nbsp;綜合以上兩點,可以認為,期待權并不是“將來的權利”,待取得權利本身并不能與期待權等同。
3、現實權利說
現實權利說認為期待權是一種實際存在的現實性權利。例如,德國學者Raiser教授認為:期待權“為權利取得的必要要件的某部分雖已實現,但獨未完全實現之暫時的權利狀態。” 王軼認為:“期待權就是一種在現行法上符合獨立權利認定全部要素要求的取得特定權利部分要件的法律地位。”王澤鑒先生認為:“所謂期待權 ,系指因具備取得權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性質之法律地位?!?nbsp;日本學者四宮和夫也認為:“期待權雖難亦稱為‘附條件權利’,其系一種為保護將來權利(例如,家舍之所有權)可保之期待而被加以承認之現實權利?!币陨鲜瞧诖龣喱F實權利論的幾種典型觀點。筆者認為期待權的現實權利論較為可取,理由是期待權符合權構成要素,為法律所保護。法學理論認為法律權利包含三個要素:“權利是法定的因為它受到法律的保護,至少是獲得法律制度承認的”,“權利的占有者以一定的方式行使它的意志,而其意志是實現某種利益”。我國也有學者認為,“從本質上看,權利是法律確認的權利主體的意志的實現資格”。據此,筆者認為期待權符合權利構成要素,是為法律保護的現實權利。從權利的利益性講,“期待權人的利益體現為他在取得特定權利的過程中的優勢地位,即隨著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條件的滿足而取得特定權利,從而使其指向的特定權利的選擇和意志優越于他人的選擇和意志?!睆臋嗬姆杀Wo性上講,許多類型化的權利都得到了法律的現實保護。例如我國臺灣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后6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拾得人即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對此種將來有取得所有權之地位,學說認為系期待權。再如,臺灣地區民法第101條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睆臋嗬囊庵拘钥矗诖龣嗳丝梢酪欢ǖ姆绞叫惺蛊湟庵?。例如,在樓花按揭的后一階段-預售房屋抵押階段,買方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房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房地產開發商與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際上是預售合同,房地產開發商所售的樓房是期房即樓花。樓花按揭期間,買方向銀行提供的抵押不是物權的抵押,而是權益的抵押,買方將自己的期待權予以抵押?!?nbsp;顯然,買受人將自己的期待權抵押的過程是其自身意志性的體現。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期待權是一種存在于取得將來可實現之特定既得權過程中的現實性權利。期待權作為受法律保護的現實性權利僅僅存在于取得既得權的過程中,但須說明的是這種取得權利的過程并非是取得特定既得權之某些剩余要件的過程,而是取得該特定既得權全部整體的過程。關于這一點,筆者將在后文中詳述。
(二)期待權的類型
德國學者Raiser基于其對期待權的獨特研究,認為期待權主要分為三種:債權期待權、物權期待權和物體財產期待權。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王澤鑒先生也提出:“期待權于財產權上皆會發生,財產權一般分為債權、物權及無體財產權。準此,期待權亦可區別為債權之期待權、物權之期待權及無體財產權之期待權。”筆者認為這種概括式的分類是可取的,理由在于:第一,它借助了完善的財產權分類體系,將期待權劃分為債權期待權、物權期待權和知識產權期待權,可以相對完整地構筑期待權體系而不必擔心有所遺漏。第二,它可以較好地概括出各種具體類型期待權的若干權利特征。例如,履行期限未屆滿時債權人享有的期待權是一種對債權的期待(債權期待權),它表現了相對突出的債權請求力;而對于保留所有權買賣中的買受人所享有的期待權則是一種對物權(所有權)的期待,因而可以基于對標的物的占有而表現出較強的物權支配力。
由上推論,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買受人的期待權是一種物權期待權,具體地是對買受標的物所有權的期待權。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所有權保留買賣買受人的期待權是指買受人對其正在行使所有權的部分權能的買得物所享有的于將來取得其所有權的權利?!?/p>
二、保留所有權買賣買受人期待權之性質
作為期待物權的權利,德國學者Raiser主張應將保留所有權買受人的期待權物權化。他認為保留所有權買受人的期待權是一種實際存在的現實權利,但同時又是暫時的。出賣人在將標的物交于買受人同時,所有權之一部也同時移轉于買受人。進而,他又認為買受人可基于標的物所有權人的地位對抗出賣人和侵害標的物的第三人。顯然,他強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動態性,即認為所有權是隨著給付次數的增加而逐漸移轉的。無獨有偶,日本學者鈴木祿彌也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里,出賣人與買受人均不得認為具有完全的所有權,亦不能謂為全然未具有所有權……,此可解為所有權之”削梨“,由出賣人一方逐漸的移到買受人一方”。此種理論雖然發人深思,但也存在諸多可商榷之處。第一,在方法論上,該學說顯然是在力求用既得權體系中的某些概念去套用作為期待權之一種的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買受人的期待權上。但實際上,既得權與期待權原本就屬于同一劃分標準下的兩個體系,它們是不能被相互解釋的,就如同既得權體系中的物權和債權不能相互解釋一樣,因為我們不能說物權是怎樣的債權或債權是怎樣的物權。傳統民法認為,既得權與期待權的分類是以是否具備全部成立要件為標準的,但筆者前文已述期待權是僅僅存在于取得特定的既得權的過程中的現實性權利,其性質是取得權利的權利。所以筆者認為,既得權與期待權的劃分標準應為是否在一定的法律關系中存在著取得某種既得權的關系,如果存在,則被期待取得的權利為既得權,憑以期待的權利為期待權。第二,在這種新的區分標準下,我們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由既得權轉化為期待權的過程并非是取得特定既得權之剩余要件的過程而是取得該特定既得權之整體的過程。因為,在整個既得權被取得之前,無論期待權人取得了該種期待權的多少權能都不能認為其已取得了該種既得權。權利就是權利,它雖有某種伸縮性(如所有權的彈力性)都不能認為權利已被分割,已剩下一半或是幾分之幾。這一點也是同“一物一權”的所有權理念相符合的。所以,筆者認為保留所有權買受人期待權之物權說是不足取的。
德國學者Blomeyer認為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買受人擁有的不是物之所有權,而是一種特殊的質權,出賣人之所以保留所有權是為了擔保未獲清償之價金債權,真正的所有權已隨物的交付移轉到了買受人之手。顯然,Blomeyer不承認買受人的期待權。雖然該學說可解決由期待權在制定法上的缺位而產生的各種問題,但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首先,它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吧w出賣人為保留所有權之約定時其目的非在取得某種擔保物權而系在于價金未償還前,保留其所有權?!逼浯?,德國民法第120條以下規定,當事人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設定質權;第129條更是明文規定禁止轉流質。
我國內地學者王軼認為買受人期待權的本質是債權,但又因保留所有權制度的影響,作為債權的期待權效力有所擴張,包含了原屬物權效力的部分內容,因此買受人的期待權為物權化的債權或效力擴張的債權。該學說的理論基礎是內地民法學不承認物權無因性,即認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效力的表現,是債的履行結果。但實際上,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之所以會產生買受人的期待權的原因在該種合同中買賣雙方存在著權利義務的失衡性(下文詳述)。所以,筆者認為承認買受人期待權的存在不必借助物權無因性。否則便會得出期待權債權結論,而該結論在本質上仍是在用某一特定既得權去加強期待權的效力,這一點同企圖利用既得權去說明期待權的定義一樣是不足取的。
三、買受人期待權產生的基礎
保留所有權買賣是一種以出賣人保留標的物所有權而具有擔保特性的買賣合同。其法律構造主要體現在德國民法第455條上,該條主要參照了1898年德國民法第二次委員會提出的第二個提案:“動產之出賣人于價金清償前保留所有權者,有疑問時,應認為所有權之移轉系以清償全部價金為停止條件。買受人給付遲延時,出賣人得解除契約?!?nbsp;在我國現行法中,直接或間接關注保留所有權買賣的主要是《合同法》第45條第二款、133條、134條和167條。其中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是我國法律對保留所有權買賣所作的最明確的規定。依通說,所有權是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所有權為全面的支配性物權?!暗腥藢τ跇说奈镏洳⒉恢褂诔橄蟮拇嬖?,而通常表現在若干具體形式,這些形式即所有權的權能?!边@些權能包括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和處分權能。其中的處分權能對于所有人最為重要,因為“處分權能,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的命運的權能?!?nbsp;而且現代民法認為所有權具有觀念性,即所有人可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而仍舊享有所有權。在這種理論的基礎上,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成為可能。在這種特種買賣中,出賣人對標的物并未現實支配,占有、使用、甚至收益權能都掌握在買受人一方,但其基于保留的處分權能,可以隨時行使其所有權。這樣,實際上就造成了動產出賣人行使基于買賣合同而取得的債權的同時又通過控制著對標的物的處分權能而享有所有權。相比之下,保留所有權買賣中的買受人所享有的權利就沒有出賣人那么充足有力了。一般說來,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也是買賣合同,屬于諾成性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便可成立。但買受人權利卻是極為有限的,因為,一般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便賦予買受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負瑕疵擔保責任和從義務, 但保留所有權買賣中的買受人的上述權利非常薄弱,買受人在這種采分期付款形式的特種買賣中,直至最后一筆價金給付前都是不可能請求出賣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因為權利是法律對特定利益的保護之力,而對于買受人的這一債權請求權是隨著買受人履行給付義務的最終完成才取得的。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和出賣人的權利義務并不平衡,買受人微弱的債權不足以對抗既享有債權又享有對標的物處分權的出賣人。
再者,由于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的非公開性,在所有權與物的實際占有使用相分離的情況下,常常會出現第三人對標的物主張權利的情況。第三人既可因買受人的無權處分而侵害出賣人的所有權,又可能因出賣人的一物兩賣而損害買受人的利益。在第一種情況下,出賣人可行使物權追及力,取回所有物,即使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出賣人仍可向買受人主張債權。而在第二種情況下,出賣人與買受人締約后又將標的物賣與第三人,且完成交付后,第三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債權。但是,對于買受人而言,其目的在于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而不在于主張賠償損失等債權。所以,買受人的債權基于債的相對性原則是難于防范第三人的主張的。綜合以上兩點,筆者認為,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期待權產生的基礎有二:一是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不平衡性,二是買受人的權利易受第三人的侵害。
四、保留所有權買賣買受人期待權的具體保護制度
筆者認為,買受人期待權是獨立的現實的權利,它的本質是取得性,基于取得性買受人期待權有自己獨立的效力,而這些效力是法律在維護既得權的取得過程中是應賦予的。對于在我國民法上對保留所有權買受人期待權的保護制度設計,筆者拙見如下:
第一、賦予買受人期待權的先效力。王澤鑒先生認為在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訂立后,買受人不能取得契約賦予他的全部權利,然法律為保護此時買受人利益,特賦予他一種先效力。內地學者馬駿駒、陳洪認為:這種先效力體現在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中,即為出賣人不得單方撤回其意思表示而使條件無法成就,在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買受人期待權因法律的特殊保護實際上取得了約束相對人權利的先效力。但實際上,他們是將買受人對出賣人的債權效力和期待權先效力混同了?!俺鲑u人不得單方撤回其意思表示”是買受人對出賣人債權效力作用的結果,一般的買賣合同經要約承諾后都會在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形成不得毀約的債權關系,因而這并不是期待權先效力。應該注意,我國臺灣學者之所以稱之為先效力是因為臺灣地區民法是承認物權無因性的,在此基礎上,因物權(所有權)在保留所有權買賣過程不能立即轉移給買受人,所以學者們才認為有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前的先效力。(因為內地民法不能接受)所以,筆者所指之先效力的理論基礎并非物權無因性,而是前文已論證的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平衡性。但是,殊途同歸的是內地民法也需要承認先效力,在此方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1條是可資借鑒的,它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我國《合同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雖然從法律制定上看,此款是對其前款關于附條件合同效力的補充說明, 但為了保障已生效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期待權,此條文應做目的性擴張解釋?!八^目的性擴張,指為貫徹法律法規意旨,將本不為該法律條文的文義所涵蓋的案型,包括于該法律條文的適用范圍之內?!?nbsp;這樣,在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前,買受人的期待地位便受這種先效力保護,出賣人在行使其所保留的所有權時須受本款規制。
第二、承認買受人期待權的獨立性,并使之成為可供市場交易的客體。在此問題上,海外學者是存在爭論的,因為買受人期待權的轉讓常與標的物一并進行,而這又是受到出賣人所有權保留的所有權排斥的,而且雙方在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也常約定分期付款過程中不準買受人將標的物再讓與他人。但是,保留所有權買賣之買受人在取得所有權之前的地位作為一種價值勢必會因其分期付款的增加而加大。法律視其為交易客體,對買受人甚為有利。而且“期待權之讓與系買受人對自己權利之處分,其所讓與者,系自己的權利,無須出賣人之同意或協力,故與無權處分標的物所有權之情形,其性質迥然不同,應嚴予區別?!彼怨P者認為,我國民法應確認買受人期待權的獨立性。在此基礎上,需要研究的是期待權的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的關系。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一般認為,買受人非經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現實交付于期待權的受讓人。但對于期待權人(買受人)為觀念交付的則不在此限,因為觀念交付時買受人并未實際處分標的物。
第三、設立保留所有權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登記預告制度。保留所有權買賣制度雖可為交易雙方提供巨大的便利,但同時也存在諸多隱患,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制度本身缺乏公示性,使第三人難以知悉標的物的真正的權利狀態。所以,法律在努力解決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失衡的同時也要關注此種制度的公示性問題。學者們認為解決此問題應采用登記預告制度,即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的有效成立,除當事人合意外,還必須履行一定的登記方式,否則不生效。 筆者認為此法可取。其運行效果在于:(1)對于出賣人,可依此登記對抗第三人,在占有標的物的買受人偽稱自己為物之所有人而將其移轉于第三人時,將標的物取回;(2)對于買受人,也可依此登記對抗第三人,在仍保留所有權第三人將標的物再移轉時,第三人亦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權;(3)對于第三人,可依此登記避免其因誤信動產為買受人所有而與之交易或貸與其金錢而生糾紛的危險發生。在此方面,我國臺灣地區的《動擔保交易法》第五條:“動產擔保之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值得我們借鑒。但此立法例只規定了對動產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對于不動產則未作規定。筆者認為保留所有權買賣的標的物不限于動產,從我國《合同法》第134條的規定看,不動產也是這種買賣的客體之一,所以法律有必要對不動產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的公示方法作出規定。登記生效主義要求不動產保留所有權買賣必須登記,否則無效,“這就使得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明確的外在標志,有利于法律關系的明晰化,而且第三人僅憑查看登記簿便可知悉當事人間的物權變動狀況,其利益不致受到當事人秘密設立物權的侵害?!?nbsp;再結合有關立法,筆者認為對于不動產及汽車、航空器等依法須登記的動產保留所有權買賣的公示方法應采取登記生效主義。而對于一般動產則可借鑒臺灣地區法律,采取登記對抗主義。
相應地,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享有的可對抗出賣人和第三人的期待權的產生時間也因標的物性質不同而不同。買賣標的物為動產的,買受人期待權產生于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的有效成立,但這種期待權在未作預告登記之前不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實踐中,在動產買賣未做登記預告而發生出賣人“一物二賣”情形時,應區別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動產已交付第三人時,第三人可取得動產所有權。第二,動產仍為出賣人占有未向第三人交付時,先買人得要求出賣人向其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之所有權受期待權先效力壓制。第三,動產交付于買受人后,買受人得基于占有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得請求先買人移交標的物動產。買賣標的物為不動產時,買受人的期待權也相應地產生于預告登記之時,且一經登記,即可對抗包括出賣人和第三人的一切人?!叭绻鲑u人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將出賣物轉讓第三人,縱使已辦理移轉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主張出賣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待他支付全部價金或完成其他約定條件時,便可請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