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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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

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范文1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會計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對于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屬于哪個部門,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企業應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時,借記“管理費用”、“未確認融資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各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

[例1]某公司為一家鋼鐵制造企業,2008年9月,為了能夠在下一年度順利實施轉產,丁公司管理層制定了一項重組計劃,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將以職工自愿方式辭退某生產車間職工。辭退計劃的詳細內容包括擬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數量、各級別職工能夠獲得的補償以及計劃大體實施時間等均已與職工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并已于當年12月10日經董事會正式批準,辭退計劃將于下一個年度內實施完畢。該項辭退計劃的詳細內容如表1所示。

2008年12月31日,公司預計各級別職工擬接受辭退職工數量的最佳估計數(最可能發生數)及其應支付的補償如表2所示。

按照或有事項有關計算最佳估計數的方法,預計接受辭退的職工數量可以根據最可能發生的數量確定,也可以采用按照各種發生數量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第一種做法:根據表2,愿意接受辭退職工的最可能數量為123名,預計補償總額為1400萬元,則公司在2008年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140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14000000

第二種做法:以煉鐵車間主任級別、工齡在1~10年的職工為例,假定接受辭退的職工各種數量及發生概率如表3所示。

由上述計算結果可知,煉鐵車間主任級別、工齡在1――10年的職工接受辭退計劃最佳估計數為5.67名,則應確認職級的辭退福利金額應為56.7萬元,由于所有的辭退福利預計負債均應計入當期費用,因此,公司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567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567000

二、辭退員工補償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第2條,即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人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人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另外,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1)內部退養所得報酬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范文2

一、對疫區撲殺、受威脅區強制免疫給予財政補貼。認真落實國家關于家禽撲殺和免疫實行合理補償補助的政策。對按規定撲殺禽只造成的養殖者損失和強制免疫所需疫苗費用,國家給予一定補償和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市、縣財政共同負擔。具體補償補助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畜牧局制定。各地要盡快把補償補助資金足額籌措到位,提前摸清家禽養殖底數,一旦發生疫情,確保及時兌現。

二、加強疫苗采購和監管。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應急物資。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大疫苗采購力度,努力緩解疫苗緊缺狀況。實行疫苗逐級調撥供應,各市接到疫苗后要及時下撥,主要用于薄弱環節和重點部位,充分發揮疫苗效用。畜牧、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要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擊力度,凈化疫苗市場。

三、加強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經銷企業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持,維持其運轉,保護其生產能力,促進其消化因疫情影響而造成的家禽及家禽產品積壓。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經銷企業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具體期限由貸款銀行決定,并報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備案,國家財政按現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一半給予六個月貼息。國家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貼息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比例負擔。省重點家禽養殖、加工、經銷企業(具體名單由省畜牧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貼息所需資金由省、市兩級財政按比例負擔,具體貼息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貼息資金、農業開發多種經營項目資金要向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傾斜。在疫情發生期間,對已到期并發生流動資金貸款拖欠的受損企業,銀行免收貸款罰息。各商業銀行在防范信貸風險的基礎上,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滿足受損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要。有關銀行要切實加強信貸管理,防止資金挪用。

四、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自*年2月1日至*年7月31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年度企業所得稅。以上免稅收入和免稅所得均應與企業的應稅收入和應稅所得分開核算。對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企業、家禽加工企業、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減半征收*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對禽類加工產品出口應退稅款實行及時足額退稅,對已于*年出口但未能在規定的出口備案截止日期(*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部分,在企業抓緊備案的基礎上給予退稅。

五、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對通過公路、鐵路、水路運輸的禽類及其產品全額免收公路貨運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對家禽養殖、加工、重點經銷企業和養殖農戶全額免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資金)、地方教育附加。對出口的禽類及其產品全額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對家禽養殖、加工、重點經銷企業和養殖農戶減免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車輛通行費及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上述減免收費基金政策的執行時間為*年2月1日至*年7月31日。對因減免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而減少的收入,由省財政廳制定補助辦法,確保畜禽防疫檢疫機構正常運轉的經費需要。各地要堅決取消各種亂收費項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間向家禽養殖、加工、重點經銷企業和養殖農戶收取消毒費、撲殺費,堅決糾正違規收取免疫費、檢疫費和重復檢疫、重復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等行為。

六、切實保護種禽生產能力。各地要加強對種禽場的保護,確保疫情過后能及時生產。對種禽場實施全面強制免疫,疫苗費用由國家給予補貼。地方政府對種禽場要采取嚴格的隔離保護措施,對重點種禽場半徑1—3公里防疫隔離帶內的所有散養家禽,組織企業收購。有關部門要對家禽品種資源場實行嚴格保護,優先將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稅收優惠、檢疫費減免等扶持政策落實到種禽場。種禽場要嚴格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七、保障家禽養殖、加工企業電力供應。當前電力供應緊張,各級電力部門要加強調度,統籌安排,對重點養禽場、種禽場、禽類加工企業(由當地政府提供企業名單)的生產用電,要優先保證。

八、開通家禽防疫綠色通道。各收費路口要設立“綠色通道”標志,對專運本省禽類及其產品的車輛,憑產地市或縣(市、區)公路運管和動物防疫部門核發的貨運運單和檢疫合格證,優先放行。對疫情處置車輛及運輸防疫物資車輛,憑縣級以上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開具的證明,免收過路、過橋、過隧道費。

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范文3

一、跨區、跨界污染是造成我國環境保護目標難以實現的重要原因

解決環境問題離不開政府,加強環境執法,強化政府的環境責任,把環境保護指標納入到各級政府的考核體系,是實現我國環境保護目標的重要途徑,但是,這種制度安排要有效地發揮作用,其前提是,環境保護責任界定明確。但事實上,我國環境問題相當程度上表現為跨區、跨界污染,明確界定一地的環境保護責任有很大的難度。

(一)資源的跨區流動產生了較為嚴重的環境問題

我國工業資源消耗量大,資源開采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形成一批因資源衰竭而陷入貧困的區域。如山西是一個采煤大省,現在幾乎成了一個“塌陷大省”。截至2005年10月,山西省礦區面積累計已達8000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區面積約占5000平方公里,引起嚴重地質災害的區域達2940平方公里以上,每年新增塌陷區面積約94平方公里。發生地質次生災害的范圍波及1900個自然村,涉及95萬人。煤炭開采造成水利設施報廢、地表植被死亡、糧食減產甚至顆粒無收。全省主要礦區內,平均每公頃耕地糧食減產250公斤,每年減少糧食產量1.17億公斤。山西每年新增煤矸石在1億噸以上。煤矸石在堆積過程中發生的自燃,會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更為重要的是,煤矸石經雨淋,滲透到水系,會污染地下水資源。

我國的自然資源在空間上的分布很不均勻,經濟發展的分布與自然資源空間分布不匹配,從而產生資源開采和消費的空間分離,產生資源的跨區流動。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我國要通過生產的合理布局,要盡可能減少資源的跨區流動,但隨著我國經濟規模在今后的不斷擴大和人口向城市的集中,資源的跨區流動仍會顯著加劇。西部地區水能、煤炭、天然氣資源將通過國家興建的大型工程繼續加速向東部地區和大城市轉移,礦產資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它們也將被加速開采并流動到經濟發達地區,水資源將從南到北出現大規模的轉移。在資源出現跨區轉移,資源開采帶來嚴重的環境破壞和污染,對資源開采區,不實行生態補償制度,就會加劇資源開采區與資源消費區間的矛盾,對資源開采區也是極不公平的。

(二)跨區環境服務與實現當地經濟利益的矛盾日益尖銳

由于我國生產技術水平不高,產業和企業競爭優勢主要依賴于低成本競爭,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存在矛盾是客觀事實,這一矛盾不僅表現在地區內部,而且表現地區之間。如河北的張家口地區為京津的重要水源地,為了保證向京津輸送清潔用水,張家口地區一律禁止建設有可能污染當地水源的項目,而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接續生態產業或旅游產業,又需要一個相當長的發育和增長期,這就產生了生態建設和保護與實現當地經濟利益的尖銳矛盾。內蒙古之所以成為北京沙塵暴的一個主要風沙源,也是因為那里的牧民除了放牧外沒有別的收入來源。

(三)跨區環境污染十分突出,并已日益成為完成環境保護目標的嚴重障礙

我國的水污染十分嚴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跨界污染、客水污染十分突出。2004年七大水系的412個水質監測斷面中,Ⅰ~Ⅲ類、Ⅳ~Ⅴ類和劣Ⅴ類水質的斷面比例分別為:41.8%、30.3%和27.9%。七大水系的121個省界斷面中,Ⅰ~Ⅲ類、Ⅳ~Ⅴ類和劣Ⅴ類水質的斷面比例分別為:36.3%、33.9%和29.8%。污染較重的為淮河和遼河水系的省界斷面。省界面水質較差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跨界污染的嚴重性。這一問題因為涉及到不同地區之間的利益關系,只有充分運用經濟手段才能很好地得以解決。

二、我國目前的生態補償機制還不足以解決跨區、跨界污染問題

要解決好跨區、跨界污染問題,國際上近來比較流行的做法,就是建立和運用生態補償機制。相比于只強調處罰的其它環境保護措施而言,生態補償機制是一種積極的辦法,它可以有效地平衡各方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利益。早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就已開始了這方面的工作,但目前我國的生態補償機制仍不完善,不足以支持解決我國的跨區、跨界污染問題和生態修復工作。

(一)我國的生態補償缺乏有針對性的、持續穩定的資金來源

根據現行生態建設的布局,西部地區是我國生態建設與治理的重點區域,也是實施生態補償的重點區域?!吨袊h境保護行動計劃》對我國的生態建設投資規模作了比較詳盡的估算,其中包括植樹造林、草原建設、水土保持三大項,而這三項工作的展開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區。在西部地區大規模開展生態環境建設,不但需要投入巨額的建設資金,而且對生態環境建設所在區域的某些利益相關者造成經濟社會利益的損失,比如,地方財政收入減少,森工企業轉產或破產,工人下崗,農民收入下降,日常生產生活受到不良影響如燒柴來源受到限制、牧業發展受到限制等。而從當前地方財政的財力看,即使依靠地方承擔部分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補償的成本,執行起來也有相當難度。

盡管目前西部生態環境建設中,為了盡快恢復已遭到嚴重破壞的生態環境,仍需要有針對性的在某些區域運用大規模工程性資金投入扭轉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但是,工程性資金具有不穩定性,因為工程性資金沒有對應固定的財政收入項目,它主要是從政府專項撥款、補助或發行國債的收入中實現,當政府財政出現收支不均衡需要削減財政開支時,很可能會影響生態工程財政資金的到位情況??墒牵豁椛鷳B效益工程要持續地發揮效用,必須有持續的生態補償資金渠道與之相對應。缺乏穩定充足的資金投入已成為制約西部生態環境效益作用發揮的最大阻礙。

我國與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也很多,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礦產資源法》等等。由這些法律所規定的資源開發、利用的稅和費多少也與生態補償費性質有關,但是,上述種種資源稅或費,都只是解決了資源經濟補償問題,即就單種資源的消耗(稀缺性和有用性)對資源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的補償,而自然資源固有的生態環境價值仍然沒被考慮。實際上,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是以犧牲生態環境價值來贏得其現實的經濟效益的,整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重視。一些部門征收的資源費,只是考慮對本部門所管資源的保護或更新,而不考慮對其他資源或生態環境要素的破壞及其危害進行補償。即便最具“生態補償”特性的資源補償費,嚴格地講也沒有包括對資源的生態屬性的補償投入,而只是對尋礦勘探的勞動投入的補償,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未將采礦所造成的地面塌陷、水上流失、泥石流、森林草地及耕地破壞等納入補償范圍。我國征收的各類稅收中,雖有不少與環境保護相關,但由于這些稅種不是基于生態稅原理設計的,顯得系統性、整合性、針對性不夠,總體力度有限,不足以為生態補償籌集到足夠的資金。

(二)受益者支付和補償建設者制度不完善,補償不足的現象較為普遍

對環境保護,我國貫徹的是“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的制度,這一制度不僅沒有得到很好貫徹,而且在制度設計上存在明顯缺陷,就是缺乏對生態環境建設的補償規定。

生態補償從要求補償的主體包括三類:

第一類,對為生態保護做出貢獻者給以補償。由于生態保護是一種公共性很強的物品,完全按照市場機制是不可能提供市場所需要的那么多數量的。如森林綠化、內河治理、生態環境科學研究、生態環境信息等,這些物品都屬于公共物品。既然是公共物品,就存在生產不足甚至產出為零的可能性,這就需要另外一種機制來解決。通過補貼那些提供生態保護這種公共物品的單個的經濟主體,以激勵他們的積極性。

第二類,對在生態破壞中的受損者進行補償。由于這類主體是生態破壞中的受害者,給受害者以適當的補償是符合一般的經濟原則和倫理原則的。生態破壞中的受害者又可以分成性質不同的兩種受害者:一是生態破壞過程中的受害者,另一是生態治理過程中的受害者。

第三類,對減少生態破壞者給以補償。有些生態破壞確實是迫于生計,是“貧窮污染”所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從外部注入一種資金和機制就不可能改善生態環境。因此,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者也不得不給以補貼。

上述三類補償中,第一類和第三類都屬于保護者補償,這二類補償普遍存在補償不足、覆蓋面有限的問題,特別是當上述三類主體發生重合時,政府采取的是最低化補償標準原則,對主體的生態保護貢獻者角色重視不足,影響了環境保護效率。在西部大開發過程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生態環境建設,采取了諸如退耕還林、退耕還草、退耕還牧等措施,其中就采用了以糧代賑的補貼手段,即由政府發給一定數量的糧食和現金補貼,讓農民、牧民植樹造林、種草,減少對水土易流失的山地、草地的過度耕作、過度放牧。在這里,農民和牧民既是生態保護的貢獻者――植樹造林,又是生態治理過程中的受損者――放棄可耕種和放牧的土地,同時也是減少生態破壞者――放棄耕種和放牧就是減少生態破壞。但在實施補償的過程中,我國往往只考慮第三類補償,結果是造成補償不足。

(三)補償網絡與途徑不健全,補償主體和方式沒有實現多元化

從國際上的情況看,生態補償可以采取如下的途徑和手段:生態補償費與生態補償稅;生態補償保證金制度;財政補貼制度;優惠信貸;市場交易體系;國內外基金。

對照上述生態補償途徑和手段,我國的生態補償途徑和手段還比較缺乏,補償途徑和網絡不健全,沒有實現補償主體和方式的多樣化,我國目前的生態補償以財政補償為主,而在財政補償則以縱向轉移支付為主,造成不受益者付費和受益者支付不足。生態服務具有公共性,因此,要求以國家為主體來予以實施,并促進生態補償中的財政縱向轉移支付,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生態服務又具有地域性和層級性,生態服務收益在不同人群、地區、部門之間分配總是不均勻的,鑒于生態補償的公平性,就需要實施生態補償的橫向轉移支付。

(四)環境和生態產品的估價技術與制度不完善,嚴重阻礙了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

各地在推行生態補償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約束是確定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難度較大。由于生態系統的復雜性,生態產品及其服務定價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從理論上說,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化方法主要有生產函數法、避免成本法、替代/恢復成本法、旅行成本法、享受價格法和條件價值法等,但實際操作要么是計算復雜,要么是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導致結果差別很大,很難取得一致。這就需要探討科學的制定生態補償的辦法。制定科學的生態補償標準有如下兩個思路:一是根據某一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來定價,二是根據生態系統類型轉換的機會成本來確定。從目前來看,根據機會成本來確定補償標準的可操作性較強。由于這種方法沒有考慮生態服務的價值、環境效益等因素,補償標準偏低。從有效地實現資源配置的角度看,根據生態服務價值來確定補償標準更合理。但目前大量的生態服務、環境效益的價值估算,結果差異很大,價值都很高,如按這些估算進行補償,政府根本無力承擔。

三、建立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一)以生態稅改革為主線,進行系統性的稅收改革,建立建設者受益制度

在我國原有的稅種中,有部分稅種和環境保護是有關的,這些稅雖然客觀上起到了環境保護的作用,但并不是專門針對環境保護而設計的。近年來,隨著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日益迫切,我國也開始運用稅收手段調節消費者和生產者行為,但都是局部的、零散行為,和我國要求實施節約發展,清潔發展的要求不相稱。目前應以生態稅改革為主線,整合各種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優化我國的稅收結構。

開征生態稅要堅持在不削減現有稅收規模的基礎之上進行,但也不能把開征生態稅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開征生態稅的目的就是要改變我國目前的稅收結構,提高生態稅在稅收總量中的比重,開征生態稅之后,社會總的稅負不應增加。這就需要在開征生態稅的同時,必須降低其他稅率。為了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我國提高了部分產品的稅率,但在提高這部分稅率的同時,沒有出臺與其對沖的相應減免措施,實際上是提高了社會的總體稅收負擔,對經濟發展和產業競爭力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在稅收改革中,要在“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基礎上,增加“誰建設,誰受益”原則。對有利于生態修復、環境建設的行為,實行減免稅政策。減免稅政策是很多國家用來保護環境的重要舉措。我國除繼續保留原有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促進保護者補償的落實。在增值稅中增加對企業生產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給予減免增值稅的優惠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成為環境的建設者。

(二)建立區域性環境保護委員會,在流域補償上引入綜合補償機制,建立雙邊、多邊區域生態補償基金

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在大多數情況下,生態環境保護者、建設者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受益者不一致。這就要求受益者對保護者進行補償。根據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將生態補償劃分為縱向補償和橫向補償??v向補償是指政府通過稅收的形式向生態環境破壞者和生態環境受益者征稅,然后政府以補貼的形式向生態環境的建設者、貢獻者,生態環境破壞中的受損者,以及減少生態破壞者給以補償。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重點是流域補償機制。

由于區域生態保護涉及到受損補償、建設補償等多種類型的補償,所以,在區域、流域補償上可以引用綜合補償機制,就是建立區域補償金,受益地區按經濟總量的一定比例支付,由利益相關的地區以及中央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組成區域性環境保護委員會,共同管理基金,協調各方利益。

(三)通過制度設計,克服生態、環境產品科學估價的困難

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范文4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專家訪談法、數理統計法和案例分析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與學寸茹體育保險救濟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認為,體育保險將是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但是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保險公司缺乏開發體育市場的專業人才也是導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速度緩慢的主要原因。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司法官司的案例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糾紛,從形式上看表現在學校侵權責任認定上,實質是損害賠償。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實行的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但是,認定責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舉步維艱。因此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將保險制度引人其中,從而將注意的焦點由追究事故責任主體轉向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本文通過學校體育主體(教師和學生)的幾個易發、常見的典型案例來研究學校體育保險救濟對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重要性。

1對學校體育教師的保障

在所有的學校課程中,體育課無疑是危險系數最高的一門必修課程。體育教師作為體育教學課的教授者和組織者,在上課、訓練期間承擔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傷害事故后經濟、事業受損在所難免。究竟學校是否會為教職工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行政職務關系(民事或勞動關系)以及行為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學生上體育課時,由教師糾正做操動作不當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張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在教師吳某的指導下做彎腰動作,吳某認為張某的動作不規范,便在糾正動作時,用力壓張某頸部兩下,造成張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間盤變形”。張某住院治療47天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13899.56元,并給張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張某將大華學區和吳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方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899.56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通存的現象。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為老師解決后顧之憂。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考慮到體育課各項目的危險性和當前大學生較差的身體素質狀況而放棄了很多有益的教學手段的教師占總數的80%。如果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萬一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怎樣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經濟保障?這種結果不僅嚴重影響到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活。這就是為什么在問卷中表示希望通過保險或其他途徑來解決賠償或補償受害者的教師比例會高達93%體育教師迫切需要體育保險的救助。

從事高風險、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體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保險業的關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1條這樣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一旦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完善起來,依據此條法規認為學校應當依法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的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從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確?!疤岣呷裆眢w素質”政策的具體落實。

此外,造成教師精神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學校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考慮體育的特殊性。各體育項目發生傷害事故的幾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的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的規定,是否太籠統了呢?比如游泳項目,根據《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游泳教學時,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這種地方性行業管理辦法雖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卻考慮到了學員的安全問題,也考慮到了一個教師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圍,是人性化的規定。學校如果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情況和人身安全,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求科學性。

問卷顯示,認為學校教務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來安排體育課上課人數的體育教師占860%。各體育項目危險系數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的參與。要開發體育保險,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體育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賠償糾紛問題,也可以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使學校體育改革朝著更科學、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對高校運動代表隊成員的保障

高校運動代表隊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簡稱校隊。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隊成員為“特長生”,即從普通學生中挑選出來的在體育運動方面比較突出或者說是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這些學生對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校運動代表隊為他們提供了在大學展現自己特長的空間,大學生體協各單項體育協會又為他們提供了為個人和學校爭得榮譽的機會。在校期間,他們的運動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學期中的運動訓練和各種校際賽事。本文著重關注大學生賽事風險。

在大學生的各項體育比賽中,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最受人關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學學生劉紅斌?!坝捎诮M委會收取的15元報名費只是組隊參賽以及交通運輸的費用,保險得由參賽選手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所以大多數參賽者都和劉紅斌一樣,沒有為此次馬拉松上保險。”因此造成事后糾紛不斷。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說,通過這次馬拉松碎死事件,給大型體育比賽主辦方敲響了警鐘。今后,不論是專業賽事還是業余比賽,都要有一個嚴格的參賽標準,嚴格規范主辦方和運動員的權利義務,出了事后誰負責任、怎么處理都應該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都將重點研討依法處理有關體育事件、加強體育立法等焦點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9%的調查對象認為大學生賽事主辦方應該為參賽所有人員購買短期賽事保險。

今年的北京馬拉松賽舉辦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訓,為每位參賽者購買了保額5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大學生賽事保險方面還缺乏穩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太保公司就簽約向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提供總保額達154億元人民幣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險、隨身財產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風險保障,從而創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最大規模運動會保險的紀錄。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卻是各省參賽隊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此可見我國體育保險業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體育法》發展嚴重滯后導致體育賽事組織者處在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沒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賽事主辦方的權利義務。

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確保了體育比賽的規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國政府頒布的體育運動法第37條和38條直接與體育保險有關。第37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為開展活動簽訂保險合同,為其所應負責任投保……該等保險合同應承保體育運動組織、活動組織者、被建議人和運動員的民事責任……”。第38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應告知其成員投保人身保險的益處,以便在其受到意外傷害時提供保障……”。多數發達國家都規定,體育協會、聯合會乃至俱樂部舉行體育比賽必須給運動員買保險。同時教練員、志愿者等參加有關俱樂部的訓練活動也必須上保險。法規上的明確規定不僅確保了賽事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進了體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體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體育,尤其是大學體育將承擔起我國競技體育和大眾體育發展的兩項重任。在這個領域,針對性強的賽事險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學生在人校時由學校統一組織、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補償性質的保險,對大學體育訓練、比賽缺乏針對性。

從問卷調查結果看出,校運動代表隊的教師和學生更需要賽事險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隊學生為特長生,所以他們參加的比賽級別應該還算是業余級的,激烈程度相對較低。但是業余運動員由于不具備專項身體素質和科學合理的專業技術,更容易在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3對高校普通學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學生的體育運動風險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別人對自己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第二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自己無意給別人帶來的傷害。

根據問卷調查和文獻資料的查閱,多數高校學生在人校時購買了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該保險在進行賠償時與公費醫療掛鉤,它只能部分解決第一類風險問題,即在體育運動中別人帶給自身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因此,提供更具針對性的險種是保險業的主題。僅僅一個“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不能滿足大學生的大學體育生活需要的,尤其當“人身意外傷害險”面對第二類風險的時候就顯得束手無策了。

案例3:

足球擊傷右眼責任誰擔

原告陳某(17歲)與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學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時許,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發到本校足球場踢球,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分屬兩個不同的隊,在踢球過程中原告陳某帶球至對方球門,起腳射門,洪某用腳將足球踢出,球擊傷原告右眼。后經法醫鑒定為傷殘八級。原告遂向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等計幣40324.84元。

分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各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更為合理。陳某、洪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弋陽縣某中學補償原告陳某6000元,由被告洪某補償原告陳某2000元。

此種傷害事故是學生體育傷害事故中較典型、發生頻率較高的案情。作為致害方其實也很無奈,因為體育運動的特點就是要承擔風險,但是不補償受害方又違背了我國法律公序良俗(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原則。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強調保護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權益,提倡公平與正義的理念。因此,每當面對這樣的案例,法官最終的判決是幾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后果。根據傷害情況,補償金的數額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這對于沒有經濟來源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筆不小的債務。面對這類風險,保險公司有沒有可能提供分擔風險的險種,從而減輕無過錯致害一方學生的經濟和精神雙重壓力呢。

體育保險若想在校園內迅速發展就要加大宣傳力度。根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內容不甚了解,這種現狀是不便于保險業的發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中規定有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從調查結果來看,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并未盡到完善。學生對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種權利,當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難免會有人視學校體育保險為“亂攤派”,這也是保險公司在民眾中誠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學體育場館、器材需要保險

在教育部新出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13條明確指出:“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那么,根據這條規定,學生進行課外鍛煉是完成體育必修課的一部分。由于活動場所和器材是由學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場館的某些不安全因素發生了傷害事故,校方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問卷調查,認為應該為大學校園內體育場館設施器材購買保險的學生占92,其中普通學生和校隊學生分別占各自總數的87%和97%。

案例4:

一個秋高氣爽的日子,某高校學生馬某等5名學生從體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戲正酣的馬某揮拍劈殺時,拍柄與拍頭突然脫節,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脫弦之箭翻轉著飛了出去,正好擊中一旁觀戰的同學程某的左眼。經送醫院緊急救治,診斷為左眼球破裂及眼瞼裂傷,后實施手術,將受傷眼球摘除并植人義眼。

解答: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作為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安全的體育設施,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學??梢暻闆r向羽毛球拍銷售單位及生產廠家追償。

類似于此類由于體育器材和校內場館建設不符合要求或質量不達標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同樣給學校帶來惱人的法律糾紛。而公立學校在賠償金問題上恰恰又存在某種兩難境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边@種情況下,如果用國家財政撥付的教育經費支付賠償金,就會有損于全體同學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賠償金,就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應當盡量減少支付,也就是減少學校賠償的風險。減小風險的方法之一就是通過保險來分擔。

在日本學校體育保險中有不少關于體育設施的險種,還有專門的體育設施、設備保險。日本學校非常重視對體育設施的管理,嚴格定期檢查和維修。因為日本《國家賠償法》的第2條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損害發生時,國家或公共團體負有對此賠償的責任。”根據這一條文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時,主要追究學校教育保障外部條件的完善。由于學校體育設施、設備的瑕疵引發的體育傷害事故可以依據此法律索賠。

目前國內對于體育場館、器材的保險,除奧運場館外,也僅剛出臺了“游泳場所行業保險”。希望大學校園內的體育場館設施風險可以盡早引起保險業界的關注。

5對策與建議

5.1建立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校園傷害事故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需要,在學校內建立符合我國體育體制的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由于體育運動的特殊性所帶來的運動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從而減輕社會、學校、家庭、教師、學生的經濟賠償負擔,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經濟補償。

5.2加快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為迅速建立起學校體育保險制度提供強制保障完善體育法,制定有效的體育保險法規,可以使體育保險朝著科學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從而確保學校體育健康、快速的發展和改革。

經濟補償金免稅規定范文5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同企業所得稅相比,計算較為簡單,費用扣除額較寬,采用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實行分類征收的辦法。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義務人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兩種: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住所標準住所分為永久性住所和習慣性住所?!睹穹ㄍ▌t》上規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而經常性居住地則屬于習慣性住所。它與永久性住所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又是不一致的。根據這種情況,我國稅法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住所標準實際是習慣性住所標準。采用這一標準,就把中、外籍人員,以及把港、澳、臺同胞與在境內居住的中國公民區別開來。

所謂習慣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稅收上判斷居民和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例如,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當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則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那么,即使該人并未居住在中國境內,仍應將其判定為在中國習慣性居住。所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說的“住所”,其概念與通常所說的住所是有區別的。

居住時間標準居住時間是指個人在一國境內實際居住的目數。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個人在一國境內并無住所,又沒有經常性居住地,但是卻在該國內停留的時間較長,從該國取得了收入,應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甚至視為該國的居民征稅。各國在對個人所得征稅的實踐中,逐漸形成以個人居住時間長短為衡量居民與非居民的居住時間標準。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也采用了這一標準。

各國判斷居民身份的居住時間不盡一致。我國規定的時間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一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

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我國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并列性標準,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準,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的確定如前所述,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對我國政府承擔著不同的納稅義務。一般說來,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僅就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何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作了規定。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對工資、薪金這類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的征稅,在國際上一般有兩種原則:一種是勞務活動地原則,一種是所得支付地原則。前者是以勞務活動所在地為工資、薪金所得的發生地,由勞務活動所在地政府對該項所得行使征稅權。后者是以所得實際支付地為工資、薪金所得發生地,由所得實際支付地政府對該項所得行使征稅權。我國根據勞務活動地原則確定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收管轄權。

當然,勞務活動地原則和所得支付地原則是存在矛盾的。當出現跨國非獨立個人勞務行為時,就會出現在一國發生勞務活動,而在另一國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從而導致兩國對同一跨國工薪所得的重復征稅。為解決這一問題,國際社會逐漸形成一個時間標準,即一國居民到另一國從事非獨立個人勞動,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國雇主支付的條件下,該居民在非居住國停留只有超過一定時間,非居住國政府方能對其所得征稅。我國稅法確定的時間標準為90日,而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確定的時間標準為183日。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各種勞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根據國際慣例,對跨國獨立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標準,即一國居民到另一國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其在另一國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雖然沒有固定基地,但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一定時間,或雖然沒有超過時間,但取得勞務報酬數額較大的,可以由另一國征稅,否則,另一國對其所得沒有征稅權。因此,對于跨國勞務報酬所得來說,也存在劃定征稅范圍的問題。

應稅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稅率個人所得稅分別按不同個人所得項目,規定了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見表1: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對稿酬所得,規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時,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只征收70%的稅額。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規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稅辦法。所謂“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勞務報酬所得加成計稅采取超額累進法,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這等于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和超過50000元的部分分別適用30%和40%的稅率,因此,對勞務報酬所得實行加成征稅辦法,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延伸的超額累進稅率。

計稅依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取得的每項收入所得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和相關金額之后的余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辦法。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生計費用,采取定額扣除的辦法;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及財產轉讓所得,涉及生產、經營及有關成本或費用的支出,采取會計核算辦法扣除有關成本、費用或規定的必要費用;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費用,又要避免擴大征稅范圍等兩個需同時兼顧的因素,故采取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辦法。至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費用的支付,所以規定不得扣除任何費用。由于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計稅的辦法,每項個人收入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標準不盡相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方法存在差異。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額固定減除8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800元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稅法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再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單位應扣繳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以納稅人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有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稅款;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稅。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計稅。但對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以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首先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于一國的所得,如果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所得,無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稅。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則應視為來源于一國所得;若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若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有關規定計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或=(每月收入額-800或40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的各級距均為扣除費用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確定適用稅率時,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所得為依據,而只能是以扣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依據,找出對應級次的稅率。

雇主全額為雇員負擔稅款。應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上式中,公式*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額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公式**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對此,在計算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不能混淆。

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又可分為定額負擔部分稅款和定率負擔部分稅款兩種情形。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部分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雇主為其雇員定率負擔部分稅款,是指雇主為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當發生這種情況時,應將公式*中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替換為“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同時,將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乘以雇主為雇員負擔稅款的比例,從而將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取得該項所得的當月工資、薪金已經扣除了費用,則該項所得不再從中減除費用,就以一次取得的獎金總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取得該項所得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該項所得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對于個人取得的不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不屬于免稅“退職費”的范圍,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在領取所得的當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考慮到作為雇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一次性發給,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依照稅法有關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的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個人取得全部退職費收入的應納稅額,應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職費時負責代扣代繳。個人退職后6個月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于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解聘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對于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的余額。這是采用會計核算辦法歸集或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

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運營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以上各項收入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

準予扣除的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損失和準予扣除的稅金。其中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是指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等的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項目及列支標準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扣除。超出上述標準和范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即毀損凈損失,由個體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的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帳款(包括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還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應由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的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其收入總額的5%以內據實扣除;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或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收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個體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項目資本性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種贊助支出;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個體戶業主的工資支出;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資產的稅務處理個體戶購入、自建、實物投資和融資租入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只能采取分次計提折舊或分次攤銷的方式予以列支。

固定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

允許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在用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各種工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及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個體戶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計價方式所確定的資產價值和規定的資產折舊年限,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5%確定),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

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短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個體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須報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無形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

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確定原價;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確認。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平均扣除,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該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為遞延資產中的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同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所謂存貨,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需要分別計算按月預繳稅額和年終匯算清繳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本月應預繳稅額=本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上月累計已預繳稅額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是指與計算應納稅額的月份累計應納稅所得對應的稅率,該稅率從《五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年換算月)中查找確定。

全年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匯算清繳稅額=全年應納稅額-全年累計已預繳稅額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個人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既有工資、薪金性質,又含生產、經營性質,但考慮到個人按承包、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到的是經營利潤,涉及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已經扣除,所以,稅法規定,“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800元,實際減除的是相當于個人的生計及其他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每月800元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可能會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如遇這種情況,應在每次分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后,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的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8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稅方法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勞務報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經常性,不便于按月計算,所以,規定凡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紤]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此外,獲得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的每次應稅勞務報酬所得超過20000元,應實行加成征稅。其應納稅總額應依據相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當注意的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額時,如果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就應當將納稅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款。

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費用扣除計算方法與勞務報酬相同。所謂“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復雜。為了便于合理確定不同形式、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下稿酬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另有具體規定,主要是: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為一次征稅;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稅。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繳納稅額是應納稅額的70%,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計稅方法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費用扣除計算方法與勞務報酬相同。其中,每次收入是指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入額中扣除任何費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單位或個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個人所取得的收入。對于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適同稅率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財產租賃所得一般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在確定財產租賃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準予扣除的項目除了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已付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一20%)

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在實際征稅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人不明確的情況,對此,在確定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如果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人。

偶然所得的計稅方法偶然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任何費用。除有特殊規定外,每次收入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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