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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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

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范文1

――編 者

問: 《條例》對農業保險是如何定義的?

答: 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保險公司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問: 《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的原則和模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是自主自愿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統一規定農業保險的開展模式,鼓勵支持各地探索實施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開辦模式。

問: 《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 《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國家財政對符合條件的保險品種按照規定給予保費補貼,鼓勵地方財政給予保費補貼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問: 農戶或農業生產企業如何參加農業保險?

答: 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問:農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如何進行理賠?

答:農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會同被保險人查勘,查勘定損結果應予以公示,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查勘定損結果還應獲得被保險人簽字認可。

保險機構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支付賠款。保險機構支付的賠款應足額賠付受損標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問: 《條例》對保險機構開辦農業保險有哪些監管要求?

答:保險機構開辦農業保險,必須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絡、專門的經營部門和人員、完善的內控制度、充分的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應將農業保險單獨核算損益;應公平合理擬定保險條款和費率,并報國務院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對涉及到財政補貼的條款和費率應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定;應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編制準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

問: 《條例》對農業保險的經營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農業保險經營中禁止有以下行為:涂改、銷毀、隱匿農業保險現場查勘的原始資料;以任何方式騙取保險費補貼;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侵占保險賠款;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拒絕或妨礙依法檢查;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未將所使用的保險條款和費率報經批準或備案,或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未將農業保險業務單獨核算損益;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范文2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認真研究工作思路、詳細制定檢查計劃。

按照省、市財政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分析近幾年檢查情況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了今年財政監督檢查的思路:在檢查的內容上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圍繞財政工作重點和管理薄弱環節,抓出“精品”;在檢查的模式上,改變“地毯式”全面出擊的方式,收縮檢查面,改變“蜻蜒點水”式的檢查方法,查一個單位就要查透查徹底;在檢查結果的運用上,要通過監督檢查,發現財政管理中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從管理制度上根本性的解決問題。

在思路明確后,合理確定檢點項目和重點單位。重點項目是:政府采購落實情況、控購規定執行情況、《會計法》執行情況、教育費附加管理使用情況、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情況等九個項目。為加強廉政建設,減輕被檢查單位負擔,將檢查項目合并進行。對于歷年檢查中違紀問題比較嚴重的部門和單位(如教育系統的收費情況)、在清理整治“小金庫”中發現有私設“小金庫”的單位、多年未對其開展過檢查的部門和單位及多次催繳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單位都作為今年檢查工作的重點。全年計劃檢查166戶單位。

(二)全面開展檢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1、抓住熱點難點問題,選擇重點部門開展了財務大檢查。

對166戶單位20*及20*兩個年度的政府采購落實情況、控購規定執行情況、《會計法》執行情況、教育費附加管理使用情況、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情況開展了檢查,共計查出違紀問題1.4億元。經審理下發處理決定,擬收繳處罰額3900萬元,全年實際收繳入庫額1667萬元。

2、鞏固工作成果,繼續開展“小金庫”專項檢查。

為進一步鞏固清理整治“小金庫”的工作成果,達到徹底清除“小金庫”的目標,本年度,我們仍然把“小金庫”的檢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全年共查出13個私設“小金庫”單位,違紀額為288萬元,處罰額為315萬元。

3、加強財政收入監管,開展“混庫”情況檢查。

通過對10個城區20*年度財政收入收納、劃分、解繳等情況的專項檢查,發現各區依然普遍存在混庫問題,主要是通過將市級單列企業的稅收收入作為市區共享收入的手段,將市級收入混入區級。檢查共計發現混庫問題金額2900萬元。

4、堵塞管理漏洞,開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

對6個系統15戶單位開展了財政專項資金的專項檢查。檢查項目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出租車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供電附加)征收情況、污水處理費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計劃生育專項及各單位財務收支情況。通過檢查發現存在不同程度的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擅自緩收免收專項資金、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大額應收帳款等問題。檢查共計發現違紀金額2.4億元。為了達到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的目的,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屬于單位財務違紀的,已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專項資金管理上的問題,將情況通告有關處室,為其今后加強管理提供第一手資料。

5、維護財經秩序,開展群眾舉報案件核實檢查。

為廣泛發動群眾舉報財經違紀問題,結合全市清理整治“小金庫”工作,全年共計接到群眾電話及信件舉報案件24件,選用富有經驗的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進入被舉報單位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核實存在各種財經違紀的8件,違紀金額1130萬元,其中存在“小金庫”問題的2件,“小金庫”金額170萬元。

6、促進依法理財,開展了內部監督檢查。

按照局領導的指示和局紀檢組文件的要求,采用調帳的方式,由我處人員親自查帳,對局機關全部處(室)及各下屬單位財政法規制度執行情況和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檢查。從檢查結果看,在局黨組的高度重視下,我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都能夠按照會計法及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嚴格加強收支管理,較以前年度在財務管理上有了新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著審批手續不全、漏繳各項稅費、會計處理不當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各項問題已向各處室單位提出了加強管理的建議。

7、認真完成省財政廳及市政府交辦的工作。

一是按省財政廳的布置,對市水務集團排水公司西效污水處理廠的日元貸款項目有關情況的調查;二是按照省財政廳統一部署,配合市紀檢委、市審計局對全市具有罰沒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了聯合檢查。三是按上級領導的指示,選派人員參加了對汽車廠征地對農民補貼發放的落實情況的檢查核實。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強隊伍建設,嚴肅檢查紀律。

1、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不斷規范參檢人員的行為。

認真執行《關于加強財政工作中使用社會中介機構管理的暫行規定》,繼續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參加清理整治“小金庫”工作費用支付辦法》,進一步加強對檢查人員的管理,嚴格對中介機構進行考核,根據上年度執行情況,修訂了《對參加財政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業績考核的暫行辦法》。通過綜合考查工作量與工作業績對各中介機構進行排隊,實行末位淘汰制,對于上年度考核中排在末五位的中介機構,在本年度的檢查中不再聘用。考核結果作為向事務所支付檢查費用的依據,年終按考核最終指標占各所考核指標和的比例向各事務所支付檢查費用。明確了今后對于利用檢查拉攏業務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中介機構,取消其工作報酬,同時建議并提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在對中介機構考核的同時,加強對檢查人員的考核,對于在檢查中索賄、受賄及故意隱瞞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而出具虛假報告的人員,建議并提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監督檢查質量。

通過內部崗位分工,設定工作權限,保證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將所有人員分為檢查組、認定組、審理組:檢查組的人員負責檢查,檢查結束后將檢查報告移交認定組;由認定組前往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取得被檢查單位的簽字后將檢查報告移交審理組;審理組按有關程序審理并下達處理決定,對被檢查單位執行決定情況進行跟蹤催繳。通過內部崗位分工和權限的設定,創造內部互相制約的機制,實現對檢查全過程的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預防從檢查階段開始的私自“放水”行為,保證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

3、加強廉政建設,減輕被檢查單位負擔。

一是根據被檢查的會計業務大小及各年檢查情況,我們選擇了45戶單位進行調帳檢查,以加強對檢查人員的管理,并減輕被檢查單位的負擔。二是重新修訂了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工作紀律,規定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不得使用被檢查單位車輛,不得在被檢查單位用餐(包括工作餐),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的任何禮金。檢查中發生的交通費、伙食費一律由各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然后由我局參照審計部門的辦案補助標準,對各檢查人員支付辦案補助。這一辦法實施后,達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既保障了執法的嚴肅性,又樹立了財政監督檢查隊伍的良好形象。

(二)加大執法執罰力度,樹立財政監督權威性。

1、清繳歷年欠款欠稅,實現全額入庫。

按照局長的批示,對于以前年度檢查后已下達處理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單位,依據《吉林省財政監督條例》的相關規定,按每日3%的比例加罰滯納金,通過國庫處、綜合處予以直接扣繳。

2、通過多種手段的結合,實現監督職能。

一是通過經濟手段加大對違紀資金的收繳力度。在下達處理處罰決定后,對違紀單位是否認真執行進行跟蹤,對逾期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的單位,凡可以通過國庫處、綜合處直接扣繳的,都予以扣繳。對于欠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通過國庫處予以扣繳后,由我處代繳,然后責令各單位對其職工進行扣款。

二是通過行政、紀檢、組織手段加大對違紀責任人的處理力度。對檢查發現情節特別嚴重的,積極溝通協調紀檢、監察、稅務部門及各級政府部門,采取行政、紀律、組織手段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三是通過通報等手段,對違紀情況嚴重、在規定時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曝光,以達到震懾違紀、懲治腐敗、教育群眾的作用。

(三)嚴格依法行政,維護財政監督嚴肅性。

由于財政監督的范圍主要是涉及財政收支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尤其是一些具有執收執罰權力的部門和一些財政支出規模較大的部門,都是出現違紀問題較多的部門,也就是我們監督的重點部門。而這些部門則由于其職權較大,故而對檢查工作施加的壓力也非常大。

另外,由于今年進一步加強了對檢查人員的紀律要求,嚴禁使用被檢查單位的車輛、嚴禁在被檢查單位用餐(包括工作餐)、嚴禁接受被檢查單位的任何饋贈。這一舉措一方面旨在嚴肅檢查紀律、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財政監督人員形象,另一方面也減輕了被檢查單位的負擔。但是很多被檢查單位對此不理解,認為我們不吃不喝是不是對他們有意見,要找茬。更在甚者,個別單位對檢查工作不配合、謾罵、動粗,對檢查出的違紀問題想方設法進行掩蓋。

面對阻力,在局黨組的大力支持下,全體監督檢查人員堅持依法監督、依法檢查、依法處理,不為私情私利所動,堅決維護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的嚴肅性。

(四)加強宣傳教育及日常數據統計分析,打好工作基礎。

1、為了提高全社會對依法理財的認識,我們以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深入開展了系列學習宣傳活動。一是召開了有各縣(市)、區財政局主管局長和財政監督檢查科(局)長及參加檢查的中介機構領導參加的學習討論班,二是在《長春財政》出了一期條例宣傳專刊,三是在全局干部內進行了《條例》的講解,四是深入縣區以大課形式對財政人員進行宣講。五是在局門前及文化廣場以宣傳展板的形式,深入地宣傳了條例。

2、為了清楚了解近年來我局實施監督檢查情況,避免年年檢查,而對有的單位年年不查情況的發生,我們對自20*年以來的檢查情況進行了全面的匯總。通過統計分析,我們發現尚有一些單位在多年的檢查中沒有納入監督管理范圍,我們決定將這些單位作為今后的檢點,以進一步加強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管理,糾正并防止財政財務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并在此基礎上,把應接受檢查的單位劃為兩大塊,每塊一查兩年。既壓縮了檢查范圍,又防止發生重復檢查和漏檢的發生。

3、為了解各區間存在的“協稅”情況,認真統計了各區區內經營、區外注冊企業的情況。據統計我市11個區共有近400戶企業存在上述情況,導致了各區間的協稅等問題。為今后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規范財政經濟秩序提供了資料。

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嚴格資金審批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除正常經費以外,由本級財政安排、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撥入以及各職能部門批準按規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須??顚S玫母黜椯Y金。具體包括:生產建設性專項資金、轉移支付資金、土地出讓收入等。

第三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原則

(一)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原則。合理安排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突出重點、集中使用。

(二)明確職責,嚴格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權限,按照程序審批專項資金,不越權超范圍審批,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不予以審批。

(三)項目管理,規范運作的原則。建立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對項目資金實施專項管理。

(四)民主理財,公開透明的原則。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五)依法行政,嚴格監管的原則。嚴格按照用途、范圍和程序使用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由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區相關部門篩選、初審,區財政部門審核,經區政府分管區長審定后,報區長審批或區政府常務會審批。

第五條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投資評審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設責任制。凡符合招投標要求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六條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要求向區財政部門分期分批上報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項目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必須定期和不定期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檢查和督促。項目工程按批準的建設期竣工后,區財政部門必須進行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并出具審查批復;項目業主持區財政部門出具的審查批復辦理項目結算和進行固定資產產權登記。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七條財政專項資金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并說明工作和經費概算,區財政局對其申請進行核實,并提出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和區長審批。

第八條項目主管部門(單位)申撥財政專項資金時,應認真編報項目預算(包括資金來源和支出預算),資金來源應含各種不同渠道的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應嚴格按照各類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提出。

第九條區本級預算內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擬訂資金分配方案,經區政府分管區長審核,報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區財政局與部門(單位)聯合發文,明確專項資金項目及管理要求;區財政局按照項目計劃的實施要求逐步調度資金。

第十條預算外財政性專項資金支出,由區財政局根據部門(單位)的用款申請,提出擬辦意見,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審核,報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審批后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中央、省、市補助的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根據上級下達的支出指標安排支出計劃。省、市兩個以上部門聯合下文的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區政府分管區長和區長簽批后安排支出計劃。

第十二條凡向上級部門申報建設項目須本級配套資金的,一律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財政局審核并綜合平衡,報經區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各部門分別上報。

第十三條區財政局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專項資金報表制度,項目單位要及時向區財政部門提供報表,經區財政部門匯總后,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報送專項資金報表。區領導簽批的專項支出報告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來源。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支出預算和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計劃下達后,按照資金跟隨項目走的原則,實行預撥報帳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撥款方式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撥付程序。財政專項資金計劃一經下達,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包括項目啟動時間、竣工時間、資金支出計劃等)分別報經區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審核,并提出撥款建議,同時撥付相應項目啟動資金。項目啟動后的撥款,由區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分別對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后提出意見,根據資金調度和工程進度情況予以撥款。

第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撥付方式。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區財政局根據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項目計劃、項目進度,結合財政資金調度情況撥付資金。專項資金支出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其中基本建設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必須進行招投標和竣工決算審計,由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帳戶,對建設性專項資金應按規定預留10%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再全額清算到位。其它類型財政專項資金具體撥付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條區財政局要建立科學的資金調度機制,以確保專項資金的及時撥付到位。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實行跟蹤監督。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監督跟著資金走”的原則,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性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業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區財政局報送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區財政局將視情節緩撥或收回所撥資金,并取消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區財政局對項目資金的安排、實施以及完成結果要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包括項目事前績效審核、項目事中績效跟蹤、項目事后績效檢查。

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范文4

物業管理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刪除的兩條內容:

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范文5

家電下鄉是國家對農民購買指定的家電產品給予一定補貼的一項惠農政策。為做好家電下鄉工作,刺激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充分發揮財政補貼家電下鄉政策的效用,根據國家和省、州有關家電下鄉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大和*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擴大內需、統籌城鄉發展的方針,發揮財政補貼政策對擴大農村消費的激勵作用,構筑完善農村便捷、順暢的家電產品銷售與服務體系,調動農民購買家電積極性,提高農村家電商品擁有率,改善農民生活條件,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家電下鄉補貼政策規定

㈠補貼對象。具有*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在國家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在經縣商務局備案的銷售網點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并經財政部門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政補貼。

㈡補貼的家電產品范圍及價格。納入財政補貼范圍的家電產品包括彩電、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四大類;具體給予補貼的商品品牌、規格、型號和最高銷售限價,以商務部、財政部招標結果公告為準*,執行中如有調整,另行通知、公告。每戶限購補貼范圍內的彩電、電冰箱(含冰柜)、手機四大類商品各一臺(件)。

㈢補貼標準。納入補貼范圍內的家電產品按實際購買價格的13%進行補貼。其中: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最高補貼限價分別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㈣補貼期限。家電下鄉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暫定為4年,自2009年2月1日開始,至2013年1月31日止。農民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家電下鄉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三、承擔家電下鄉銷售任務的流通企業和銷售網點的確定

㈠銷售流通企業的確定。按照國家財政部、商務部招標中標結果公告,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推薦,州商務局及州財政局核準確定,承擔*縣家電下鄉銷售流通企業的共7家,即: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爾銷售公司、青島海信營銷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星星集團有限公司。

㈡銷售網點的確定。結合*家電下鄉服務的七家中標銷售流通企業實際情況,經州商務局、州財政局核準,確定*縣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含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共9家,即:*縣新世紀電器購物中心、京津滬電器行、*縣美華電器商場、興隆商店、*縣象城百貨大樓、*縣天興電器購物中心、中國電信*分公司、*縣永勝手機店、*縣信和手機城。各銷售網點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一是開展政策宣傳。主動配合縣商務、財政部門宣傳黨和國家的惠民政策,不得搞虛假宣傳誤導農民,杜絕“坑農”事件發生;二是保證貨源充足。認真組織中標家電下鄉產品貨源,確保市場供應;嚴把商品質量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優和非中標商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網絡;三是規范促銷行為。認真執行商務部《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不得擾亂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不得侵害國家、消費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權益,不得借用“家電下鄉”的名義,進行與家電下鄉無關的商業促銷活動,嚴禁開展不正當競爭;四是做好銷售服務。銷售網點應真實、準確地向家電下鄉產品消費者介紹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安全常識、注意事項。對購買補貼類商品的消費者,要真實、準確填開銷售發票、保修單并提交隨貨標識卡。銷售發票除填明購買日期、品名、規格型號、價格等內容外,還須在發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商品標識卡號碼。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發票實行一貨一票制度,嚴禁虛開、重開銷售發票等弄虛作假行為;五是執行限價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限價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提價或變相提價;六是及時登錄信息。銷售家電下鄉商品后,須于當日內按照要求將銷售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七是做好售后服務。堅持按規定送貨上門,為消費者提供安裝調試、使用輔導、維修服務;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按規定退貨換貨;妥善處理消費投訴。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須于五個工作日內妥善處理完畢;八是加強業務管理。建立健全家電下鄉工作管理制度,積極參加和開展業務培訓,確保家電下鄉工作順利推進??h城區的銷售企業、網點要加強對其下伸網點的管理,與下伸網點共同做好政策宣傳、貨源組織、銷售管理、發票使用、售后服務、投訴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組織保障

為確保*縣家電下鄉工作順利推進,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委宣傳部、商務局、財政局、經濟局、國稅局、地稅局、公安局、工商局、質監局、信用合作聯社、供銷社、各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商務局,負責協調解決家電下鄉試點的日常工作,保證家電下鄉工作順利進行。

家電下鄉,面向農村、重在基層,要把家電下鄉的支農惠農政策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離不開鄉鎮基層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組織實施。因此,在縣政府組建成立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基礎上,各鄉鎮應當相應成立領導小組,要明確分管副鄉鎮長負責領導,組建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掛牌開展工作,并選定1至2名工作責任心強、原則性強、具備一定計算機錄入操作能力的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確保實施過程中的一般性問題能夠就近、及時有效解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請示上級對口部門或對應機構。絕不容許出現推諉扯皮,甚至另行增加規定,給農民造成購買補貼類家電后出現補貼報帳兌現難的現象。

五、購買商品和申領補貼的程序

㈠購買補貼商品程序。本縣農村居民持“居民戶口本”和個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身份證明)到縣內任何一家家電下鄉指定銷售網點,均可購買規定范圍內的補貼類家電商品。購買后索要“稅務發票”和家電下鄉“產品專用標識卡”,并核對所填內容與本人情況是否一致。

㈡申領財政補貼程序。家電下鄉商品購買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申領補貼。申領補貼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一是云南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二是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三是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即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四是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五是購買人“惠農一折通”專用存折(尚未開立專用存折的,應及時到農村信用社開立“惠農一折通”存折);六是按規定要求申報的其它材料。

㈢受理審核工作程序。鄉鎮政府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應按以下程序受理家電下鄉商品購買人申領補貼:一是對符合補貼要求的,審核人員在購買發票上注明“已核”字樣并簽字;不符合補貼要求的,當即告知當事人;二是對符合補貼要求的,填寫《云南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附表1)一式3份(交購買人1份,縣商務局留查1份,縣財政部門1份),并將購買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復印件附在商務局留查聯后面;三是按日編制《云南省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兌付匯總表》(附表2),附購買人填寫的《云南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1份)裝訂成冊,交回縣商務局留作備查。

各鄉鎮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要依據家電下鄉信息系統及時受理農民購買家電商品補貼資金申報,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并按發票載明的家電產品銷售價格和規定標準核定補貼金額。申報材料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購買人是否是當地農村居民;二是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三是價格是否在該商品最高限價以下;四是標識卡與購買商品是否一致;五是對每類產品的購買是否超過1臺(件);六是補貼的商品是否由核準的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售出,銷售網點登錄的信息與發票記錄是否一致;七是應審核的內容。對符合享受補貼的,及時匯總上報縣財政局并將申報材料存檔備查。

㈣兌付補貼資金程序。購買人提交的申領補貼資料經鄉鎮政府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審核、縣財政局復核后,對符合補貼規定的,由縣財政局在購買人提出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戶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購買人指定的“惠農一折通”賬戶。

㈤退貨處理程序。購買人因家電產品質量等問題需要退貨的,按照“先退補貼、后退貨”的原則,經銷售網點同意并在原購貨發票上注明“同意退貨”后,到鄉鎮政府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審核。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由鄉鎮政府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在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并加蓋公章;補貼已發放的,購買人退回補貼資金后,由審核辦公室在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并加蓋公章。購買人憑鄉鎮政府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簽署意見的購貨發票到原購買網點辦理退貨手續。

六、相關部門職責

㈠縣委宣傳部負責制定家電下鄉宣傳方案,做好家電下鄉惠農政策的宣傳工作,組織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家電下鄉政策在農村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讓廣大農民群眾用好優惠政策。

㈡縣商務局負責做好成員單位的工作協調和政策宣傳,搞好指導服務,做好中標企業、銷售網點的申報、核準、備案工作,強化對中標企業銷售服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匯總上報信息情況,制定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備案監管實施方案。

㈢縣財政局負責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監督和審核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對拖延截留、擠占挪用和騙取補貼資金等問題進行查處。

㈣農村信用社負責農戶“惠農一卡通”開戶,辦理家電下鄉消費信貸服務,做好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兌付。

㈤縣工商局負責對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和商品的監管,規范經營主體市場準入,嚴厲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嚴把家電商品質量關,檢查商品來源、商品標識和售后服務等,打擊以“家電下鄉”之名銷售偽劣產品和商標侵權等違規行為;公布“12315”消費投訴電話并做好維權工作,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㈥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家電下鄉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及時處理“三包”范圍內的質量問題,嚴查各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借家電下鄉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廢舊家電產品、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保證讓農民買到放心的商品。

㈦縣公安局負責農村戶籍人口的界定和證明,做好家電下鄉銷售現場秩序維護和安全工作,保障農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㈧縣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加強稅務管理,保障發票及時供應,對發票使用進行監管。國稅局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銷售網點及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㈨縣供銷社積極協調動員供銷社基層網點加入銷售企業的銷售網,配合做好家電下鄉相關工作。

㈩各鄉鎮人民政府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核辦公室負責對農戶補貼申報審核。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財政局核準;不符合補貼要求的,申報時當面做出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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