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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規章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搞好護城河的整治,切實加強護城河的規劃、保護和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創建山水園林城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護城河的整治要堅持“整體規劃、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分步實施”思路。要通過一期治理,使護城河成為安全河,確保河道過水能力滿足城市規劃排澇標準;通過二期治理,使護城河成為清水河,實現護城河清水長流;通過三期治理,使護城河成為景觀河,成為市區的風景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護城河的規劃、整治、保護與管理。
第二章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加強護城河規劃管理,護城河建設、保護和管理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臨河界線的規劃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護城河管理范圍內土地、水域的利用,應先經國土、水利等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護城河的各類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道路、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的施工,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護城河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市水利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同意后,再報送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市水利主管部門。
第五條城區護城河范圍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經營性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未經環保審批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國土部門不得批準用地,建設部門不得發放規劃和施工許可證,工商部門不得頒發營業執照,金融部門不得進行貸款,電力部門不得供電。杜絕產生新的污染源,嚴禁開工不符合產業政策、破壞水環境的高污染、高能耗項目。對污染總量超標、沒有環境容量的區域堅決不審批新的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叭瑫r”制度,對所有新上項目必須配套治污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加強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依法取締城區“十五小”等嚴重污染企業;通過調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降低水耗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實現達標排放。
第六條加大城區第三產業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污水集中處理廠建成以前,積極推廣采用小區聯片治理的方式治理生活、醫療廢水。重點對房地產開發小區、學校、醫院和餐飲、娛樂服務業實施區域限期治理,實現達標排放。居民小區由社區組織逐步實施區域治理。護城河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保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市水利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護城河河岸上的生活垃圾由市環衛處負責收集和運輸。從幸福路口至紫林商廈河段垃圾實行實時定點運輸,原市教育局至供電公司河段垃圾實行鳴笛上門收集。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麻價78號文件規定向環衛部門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城市開發建設、修建橋梁、道路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和拆除護城河環衛設施、場所,確需改變現狀的必須經建設(環境衛生)和環保部門核準。
第九條護城河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用途。非經相關部門同意,護城河的故道、舊堤等,不得填堵、占用;原有工程設施,不得拆毀。
第十條護城河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清洗裝貯過油類、劇毒等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禁止損毀護城河堤岸及通信照明等附屬設施;禁止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十一條護城河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市水利、建設等有關職能部門許可同意后方可實施。
(一)擺攤設點、開發建設旅游娛樂項目及設施;
(二)設置廣告宣傳欄;
(三)封閉護城河,用于其他開發。
第十二條護城河管理范圍內的綠化林木、草地,由市水利主管部門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壞。
第三章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保護監管制度。將護城河作為水污染治理的重點,嚴防直接向護城河排放超標廢水。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征收2倍以上的超標準排污費外,可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或者關閉;對可能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環保部門可采取臨時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設施等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對護城河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原則,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市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清障費用由設障者負擔。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除責令其限期整改外,還必須移交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執法權限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制度第七條的規定,護城河沿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第十條規定,護城河內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建設、規劃、水利、國土、環保、交通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護城河的整治與管理工作。對責任單位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到位、服務不到位的對其作出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管規章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市城鄉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省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城鄉規劃區內規劃、建設、開辦集貿市場以及在集貿市場內從事管理、交易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有固定經營場地、設施和服務管理機構,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供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等商品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包括早夜市。
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是指市場開辦者在市場內設立,負責市場日常物業經營及管理、提供相關服務,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第四條市場管理應堅持維護秩序、繁榮經濟、方便群眾和依法管理原則。從事商品交易活動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交易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實行登記注冊、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商務、公安、消防、稅務、發改、城管、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農牧、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場規劃、建設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及商業網點建設規劃,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多方興辦、方便生活的原則,與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章市場經營活動
第七條凡開辦市場、從事市場服務管理的,應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八條市場經營管理機構是市場日常經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場內經營、安全、消防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相關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其中,給排水設施要完善、環衛設施要齊全,公廁、垃圾站建設要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置標準要求;燒臘、熟食制品銷售攤檔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蠅、防塵設施,鼓勵設立封閉式攤位;
(二)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衛生保潔等工作。按規定建立和落實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攤位秩序、計劃生育等制度,保證市場環境整潔、衛生、安全、有序;
(三)從事食品經營的經營者入場時,必須持相關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明確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有關主管部門。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場開辦者及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在市場內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室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指導和督促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質量安全承諾等制度;督促食品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從事牲畜、禽類批發經營的市場,應當加強對牲畜、禽類的入市檢查,核對檢疫證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類進入市場;
(六)嚴格按照市場布局,做到劃行歸市,劃線定位,擺放整齊,經營者必須保持攤位、經營設施整潔,不得隨意擺攤設點,確保市場擺賣秩序井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或當地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在集貿市場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
(七)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協議書,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計量器具使用及送檢、租賃費、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服務承諾等方面作出約定。
(八)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九)協助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衛生、農牧、公安、消防等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場內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檢查;
(十)遵守國家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全市市場秩序進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經營者開展守法經營、文明經商活動;
(十二)在市場內設立公平計量器具、宣傳欄、公告欄、監督投訴箱、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食品市場應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點對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確定專人負責計量器具管理及送檢工作、調解處理糾紛,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良好服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凡在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商品經營具體責任人。商品經營者應當按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亮照經營;所經營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應當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經營證明文件。沒有條件懸掛營業執照或相應文件的,應隨身攜帶備查或由市場統一張貼亮照。農民出售自產的農產品除外。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和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內各項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經營,活禽畜,生鮮豬、牛、羊、狗、魚肉,蔬菜、燒臘、熟食制品等應當進入市場交易,并遵守市場管理規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集市貿易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鄉鎮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圍內亂設亂擺攤點、亂停亂放車輛、亂搭亂建貨棚和亂堆亂倒垃圾雜物。
第十二條食品銷售者發現或者獲知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食品生產者、供貨商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同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停止銷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銷售或拒不召回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召回。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銷貨臺帳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事項。食品進銷貨臺帳等檔案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商品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十五條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偽劣商品;
(二)贓物、賑災物資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四)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產品;
(七)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八)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產經營的商品,過期、失效商品;
(九)報廢和非法拼裝的機動車輛;
(十)、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條市場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強買強賣,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條件;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質量、性能、規格、技術標準上欺騙消費者;
(四)使用不規范、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銷售商品或者銷售商品數量不足;
(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明碼標價;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活動。
第三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核準市場開辦經營者及市場內經營者的主體準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二)對市場經營行為、上市商品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食品市場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規定的“六查六看”內容開展巡查監管;
(三)對集貿市場實行信用分類監管。依據守法經營情況設A、B、C、D四類,對不同信用類別的市場,分別采取不同的檢查頻度和監管措施;
(四)受理并處理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
(五)按照相關信息公布制度規定及時公布監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縣(區)工商部門與基層工商所簽訂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目標責任書,并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第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公安部門負責市場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亂停亂放車輛、無序占道停車、阻礙交通影響安全等行為。消防機構對市場防火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
(二)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經營主體實行明碼標價以及執行相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市場計量工作進行監管,對“前店后廠”類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內的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五)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農牧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初級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和農產品的檢測,對市場牲畜、禽類及其產品、水產品上市的檢驗檢疫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及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措施;
(七)商務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建設的指導協調和對生豬屠宰場的監督管理;
(八)城管部門負責對城區市場周圍流動攤檔的監督管理;
(九)環保部門依法對市場內經營戶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抽油煙機等可能產生環境噪音及空氣、水污染設備、設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環衛部門負責對市場環境衛生監督檢查;
(十一)稅務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經營者依法納稅情況;
(十二)市場所在地鄉(鎮)政府負責市場建設規劃,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規范市場秩序,監督市場經營者履行監管服務職責;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城管規章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范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
(2)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三條對于業務人員購入的貨物,保管人員要認真驗收物資的數量、名稱是否與貨單相符,對于實物與貨單內容不符的,辦理入庫手續要如實反映。
第四條對于貨物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現象,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并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處理。
第三章倉庫貨物的出庫
第五條對于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并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四章倉庫貨物的保管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要及時登記各類貨物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第七條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員要對當月各種貨物予以匯總,并編制報表上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八條保管人員對庫存貨物要每月月末盤點對帳。發現盈余、短少、殘損,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九條做好倉庫與運輸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貨物供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并對貨物的利用、積壓產品的處理提出建議。
第十條根據各種貨物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貨物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貨物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十一條對于易燃、易爆、劇毒等貨物,應指定專人管理,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保證倉庫和貨物財產的安全。
第十四條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檢查”,確保財產貨物的完整。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存儲、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嚴格遵守倉庫保管紀律、規定,倉庫保管紀律內容規定:
(1)嚴禁在倉庫內吸煙。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3)嚴禁涂改賬目。
(4)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5)嚴禁在倉庫內存放私人物品。
(6)嚴禁在倉庫內閑談、談笑、打鬧。
(7)嚴禁隨意動用倉庫消防器材。
(8)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臨時電線,臨時照明。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城管規章制度范文4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以實施醫療廢物集中安全處置工作為重點,以建立醫療廢物全過程監管機制為保障,進一步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加強管理,杜絕醫療廢物違法排放,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醫療機構實現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組織、指導、要求各醫療機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完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對從事分類、收集、貯存醫療廢物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安全防護以及緊急事態處理等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
(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實現規范化收集、安全處置。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要穩定擁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各種檔案、臺賬、保留原始數據;嚴格執行定期報告制度,按時報送季(年)報。
(三)提高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率。通過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開展,我市醫療廢物的綜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規模診所和鄉鎮一級衛生院深入,做到全覆蓋、無縫隙管理,實現鄉(鎮)以上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率達到100%目標。
三、工作任務及職責分工
(一)建立市級相關部門聯席管理制度和機制,進一步理順環保、衛生、發改、城管等相關管理部門在醫療廢物全生命周期的職能和協調關系,提升城市醫療廢物全過程的監管和協調能力。
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局、市衛生局、市發改委配合。
(二)建立醫療廢物流向監督管理體系,有效協調醫療廢物產生、收運和集中處置各環節的銜接,建立醫療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市環保局牽頭,市衛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確保醫療廢物產生和分類環節,充分考慮城市處置設施的技術特點和要求,采取源頭合理分類管理和減量化措施,有效避免醫療廢物收集不全面、因分類不規范不合理引發的處置過程的安全隱患和二次污染等問題
市衛生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慮城市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技術特點,制定廢物源頭分類管理與減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決受處置設施技術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納的醫療廢物處置問題。
市城管局牽頭,市衛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慮轄區內小規模診所和鄉鎮一級衛生院醫療廢物處置問題,提出經濟合理和技術可行的解決方案。
市衛生局牽頭,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慮如何應對大型疫病的爆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出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應急方案。
市衛生局牽頭,市城管局、市環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慮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提出可行的公眾參與計劃
市環保局負責。
(七)規范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相關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明確醫療廢物產生、包裝、收運、和集中處置各環節的環境管理要求,特別關注目前比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能力建設、事故應急管理機制、醫療廢物處理過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殘渣)的監督管理、醫療廢物處置運行效果評估要求等。
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局、市衛生局、市發改委配合。
(八)加大監督和執法力度,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嚴查醫療廢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違規處置等行為,確保城市醫療廢物無害化安全管理和處置
市衛生局、市環保局負責。
四、保證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市政府建立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解決項目引進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指導、監督和協調醫療廢物示范項目工作的開展,根據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綱制訂詳細的工作目標,并將工作任務進行詳細分解,落實責任,實行目標督察責任制。
(二)分工負責,齊抓共管。
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單位要根據各自在醫療廢物管理方面承擔的工作任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醫療廢物從分類、收集、貯存、運送、安全處置全生命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確保我市醫療廢物得以安全處置。
(三)加大力度,強化管理。
負有對醫療廢物監管職能的各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醫療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操作規程,規范醫療廢物管理;進一步完善醫療廢物管理臺賬,按照國家規定長期保存;對醫療廢物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城管規章制度范文5
一、工作方法和時間安排
(一)自查階段(8月13日-18日):各部門對照《關于印發<在全省在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開展集中查處工程建設違紀違法突出問題專項行動方案>的緊急通知》和《關于從嚴處罰工程建設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通知》,組織全面自查。2014年5月報送的違紀違法及投訴材料未結案的案件及未辦理的完成的投訴,要盡快予以辦理,不能盡快辦理的要說明理由;對5月以來領導干部及其親屬子女插手工程項目建設的線索、行為、案件加快辦理速度,事實核準的要及時移交紀律監察部門,將相應的防止領導干部及其親屬子女插手工程項目建設政策法規、意見辦法、規章制度匯總后形成《自查情況報告》,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蓋章后匯總,統一報縣城鄉規劃建設系統落實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并負責對所管轄部門及人員召開專題督查會議,將所屬部門《自查情況報告》匯總后一并報市局落實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檢查階段(8月19日-25日):縣局組織局相關職能股室、單位依據各單位上報的《自查情況報告》,對各部門違紀違法及投訴的處理情況、政策法規、意見辦法、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反饋給被查單位。
(三)整改階段(8月26日-9月15日):各單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縣城鄉規劃建設系統落實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局相關職能股室、單位對整改情況進行抽查復核;9月15日前,各部門形成專項書面報告,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蓋章后匯總至縣城鄉規劃建設系統落實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檢查內容
(一)查工作臺賬。主要檢查前期報送及新增的違法違紀及投訴情況是否處理到位,是否建立臺賬。
(二)查制度原件。主要檢查各部門匯報材料中涉及的各類政策法規、意見辦法、規章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三)查整改成效。主要檢查現有的機制制度是否切實可行,是否已見成效。
三、檢查對象
局屬各職能股室(站)、房管局、城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縣城鄉規劃建設系統落實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建管股、城建股、村建股、規劃股、質(安)監站、燃氣辦、招標辦等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招標辦),招標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回頭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切實承擔整改落實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要充分履行整改任務“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在自查階段,深入一線,及時掌握真實情況;在檢查階段,積極配合,提供第一手資料,推動整改任務落實。
(二)確定牽頭單位??h城建局負責對房管、城管等部門落實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進行牽頭,并做到“三同步”,即整改方案同步、整改時限同步、工作要求同步。
城管規章制度范文6
宣城城市管理社會化能夠在短期內取得較好成效得益于三點經驗。
首先,創新思路、合力推進是前提。城市管理社會化的探索與實踐,是城市管理部門創造性地把“執法權”與“管理權”相剝離的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實質是主動對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能進行“合理的瘦身”,是變全能型的政府管理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和諧共治,它不僅符合城市管理的內在規律,也符合當前社會服務管理創新的形勢需要。其中,通過市場化運作,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引進物業公司簽訂協議,由企業開展勸導協管,城管局配合執法辦案,同時積極發揮城市管理警察支隊,法院駐城管局執行聯絡室作用,有效形成了“社會管理、城管執法”的城市管理部門聯動機制,確保了城市管理社會化的順利推進。
其次,領導重視,高位協調是關鍵。宣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站在總攬全局、勇擔責任、主動服務的戰略高度,對宣城市城管執法局的創新探索給予高度重視,并從城市管理體制、機制、經費、裝備和干部配備等方面給予全方位的支持,主動解決城市管理社會化過程中財政專項經費和一線執法人員待遇等實際困難;加大高位協調力度,及時研究出臺《關于推行市容管理社會化工作的意見》;針對城市管理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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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出現的問題和社會雜音,市委市政府態度鮮明,堅定不移地支持走社會化管理之路,為社會化城市管理創造了良好的內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