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保護的見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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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保護的見解

對環境保護的見解范文1

論文關鍵詞:兩型社會,靜脈產業,循環經濟

 

1.日本東京灣地區的產業發展及生態環境概況

1.1 東京灣的自然及產業概況

東京灣位于日本本州島關東平原南端,為房總、三浦兩半島所環抱,南北長80千米,東西寬20-30千米,灣口僅6千米(圖1)。里闊外狹,為陷落海灣。環東京灣區域有一都兩縣(東京都、千葉縣和神奈川縣),人口約2600萬人,是日本的政治、經濟和產業中心。東京灣底部的東京都同南面的橫濱市和東面的千葉市共同構成了聞名于世的京濱和京葉兩大工業帶,是全國最大的重工業和化學工業基地。東京灣地區主要有東京、橫濱、千葉等幾個特大城市以及川崎、船橋、君津等工業重鎮,經濟總量占全國的1/3,主要工業有鋼鐵、有色金屬、煉油、石化、機械、電子、汽車、造船等。從1975到1994年,東京灣地區三次產業增加值分別增長了10%,275%和407%,2000年的三產從業人員分別占總從業人員的0.45%、23.1%和76.4%。

1.2 東京灣的幾個主要城市

東京:日本國首都,全國政治、經濟、商業、金融、文化中心,世界特大級城市環境保護論文,人口1255萬人,面積2187.09平方千米。東京是日本最大的工業城市,資本在50億日元以上的公司,90%集中在這里。主要工業有印刷、機電、物流、食品和精密機械。東京港貨物年吞吐量為4000萬噸,是日本第六大港。

橫濱:僅次于東京的日本第二大城市,是京濱工業帶的核心城市。人口約356萬,面積434平方千米。戰后經濟高速增長時期,橫濱進行了大規模的填海造陸工程,興建臨海工業區,建立起一批極具國際市場競爭力的大中型工業團地。主要產業石油、石化、運輸機械和鋼鐵生產都居全國前列。橫濱港是全國最大港口,年吞吐量1.1億噸,一次總靠泊能力90萬噸。

千葉:千葉縣政府所在地,人口90.9萬人,面積272.08平方千米。2001年市財政預算6608億日元。千葉是一個工業城市,鋼鐵、食品和煉油三大產業約占工業總產值的76%,其中鋼鐵工業占1/2。千葉鋼鐵聯合企業是世界著名的十大鋼鐵企業之一。千葉港是日本國內貨物吞吐量最大級別的國際貿易港,年貨物吞吐量世界第四論文格式模板。

川崎:位于東京與橫濱之間的工業城市,人口106.1萬。面積136.5平方千米,是京濱工業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業總產值的80%來自重化工、鋼鐵、水泥、機電、煉油、造船和火電等。其中,煉油占工業總產值的25%以上。

君津:東京灣東南岸鋼鐵城市,人口8.4萬,面積319.5平方千米。1971年設市,60年代填海建設的君津大型鋼鐵聯合企業是世界最大鋼鐵企業-新日鐵的骨干企業,年產鋼能力1000萬噸。專用碼頭水深19米,可停泊25萬噸級巨輪。企業的人均產鋼量約1000噸,勞動生產率居世界領先地位。

1.3東京灣區域開發對環境的影響

明治維新前的東京灣漁業資源十分豐富,“江戶(東京的古代稱謂)的壽司”是當時日本的名吃。藍色的大海、白色的沙灘與遠方的富士山遙遙相對,自然生態景觀十分優美。東京灣的大規模開發始于二戰后的40年代后期,新建的許多資源型工業分布在東京灣地區的填海新陸上,成為世界臨海型工業區的典型代表。東京灣不僅是日本的工業、人口、國民收入最集中的地區,同時也是世界工業生產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由于工業布局過于集中,出現了用地緊張,供水不足環境保護論文,地盤下沉,交通擁擠,公害嚴重等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障礙。進入70年代,經濟高速增長的負面影響開始日益明顯,空氣污染、水污染、近海污染等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

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首都圈人口的高度集中和急速城市化導致東京灣污染負荷增大,海水污染嚴重,東京灣的水污染物濃度高于日本國內其它海灣;漁業損失慘重,僅1962年東京都政府支付的漁業賠償金就高達330億日元;由于富營養化,每年5月-8月,赤潮發生天數達80天左右。

50年代以來,東京地價暴漲導致填海造陸工程以前所未有的規模進行,東京灣各港口、城市臨海工業園區、大型工業企業、羽田國際空港、迪斯尼樂園等都是填海建設的,東京灣填海面積共計約為2萬4千公頃。大規模的填海造陸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納潮量減少、海水自凈能力減弱導致海水水質惡化,海洋生物資源退化。濕地破壞嚴重,明治時代的濕地90%以上已經喪失,95%的海岸線由自然岸線變成人工岸線。

由于海底多年沉積了相當厚的污染物,90年代以來,青潮頻發,給近海養殖業帶來災難性后果。近年來的一項民意調查表明,東京灣地區的城市化開發、經濟優先的發展戰略導致環境惡化的現象并沒有使該區域居民更多地感受到經濟繁榮帶來的喜悅,與之相反,近年來,民眾要求改善東京灣生態環境的呼聲越來越高。

2青島環膠州灣區域的現狀

2.1產業發展現狀

膠州灣位于山東半島南部,東西寬27.8千米,南北長33.3千米,面積362平方千米,是青島的“母親灣”。膠州灣口窄內寬,為伸入內陸的半封閉性海灣(圖2)。

對環境保護的見解范文2

關鍵詞:農業環境保護;現狀;問題;展望

環境的惡化不僅關系到本國的生態環境,而且是一個全球化的環境問題,對于農業環境保護正面臨著嚴峻的考驗。現在生態環境受到各方面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土壤中所具有的自凈功能以及緩沖功能和綜合生態能力正在不斷隨著污染的加重而喪失,類似的諸多問題不得不引起了人們廣泛高度重視。

一?我國農業環境保護研究的現狀

(一)土壤重金屬污染研究任重道遠

土壤受到社會中各種途徑的影響存在著重金屬的污染,由于化學和生物以及物理等作用的影響造成了重金屬在土壤中不斷的積累,由于重金屬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難解性等特點,使得對于重金屬的治理越來越困難,土壤的污染和水污染以及空氣污染相比具有明顯的特點,生態效應顯然具有滯后效應,其表現形式比較隱蔽,但是一旦受到了污染就非常的難以恢復。

多年來,我國對于土壤中所存在的重金屬污染治理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諸多客觀因素的影響,例如資金和技術的限制,直至目前依然沒有找到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雖然國外具有很多治理重金屬的辦法,例如化學沖洗以及離子交換和電化學法等,但是這些治理方法運用與我國的國情不相適應。

(二)污灌及化學品面源污染研究起步較晚,研究深度不夠

污水中含有大量的作物可以利用的有效成分,作為北方地區節約用水的一種有效措施,污水灌溉對于農業的增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很多地區進行污水灌溉的時候并沒有根據《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進行,導致污灌的地區農田土壤環境嚴重鹽漬化并污染淺層地下水多年來,環境科技工作者從宏觀和微觀方面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農業環境保護》報道了大量的有關污灌生態效應的文章,但污灌的潛在生態效應和危害性分析和研究并不多。

(三)農業環境保護研究的多樣化

我國環境科技工作者對農業環境保護的研究內容及領域趨于多樣化,從《農業環境保護》報道的研究內容不難看出多樣化的特點:全球環境變化對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研究、污灌環境效應研究、化學品的代謝與殘留研究、農田微生態學研究、農作物環境抗性研究、農業資源的再生利用研究、農業面源污染研究和農業生態環境評價和管理研究等。這表明我國的農業環境保護研究已經開始由過去單一的“三廢”污染研究向大環境保護方面發展。在這方面,《農業環境保護》也更多地增加了對全球性環境問題及對農業生態環境影響的關注和報道,可喜的是這些文章引導我國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緊追國際研究步伐。

二?我國農業環境保護研究中存在問題及展望

(一)建設項目環境評價中忽視對農業生態環境影響的預測和評價

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中,絕大多數的環境污染評價都是簡單的重視污染物排放的濃度和強度,而對于其他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卻沒有得到有效的評價和重視,特別是針對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沒有給予全面的考慮。雖然我們國家很早就對于污染物的排放可能影響農業環境做出重視。但是,近年來由于城市化快速的發展和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各種大中型項目已經逐漸的遠離城市選在郊區依靠農村地域而建,這樣直接導致污染物的排放發生了轉移,對于周圍農業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二)加強對農業生態環境的風險評價

風險可簡單地理解為不希望出現的那種災難性事故的概率(P)同該種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D)的乘積,對于一個特定的事故X,其風險(R)可表達為:R(X)=P(X)×D(X)風險分析和評價主要目的是研究和找出潛在事故的誘發因素,估計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潛在的損失程度,目標是把綜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因此,作為戰略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環境保護角度上講,任何建設項目建成后對環境的影響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農業環境保護中環境風險評價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包括了各項政策實施過程可能對農業環境帶來的影響反過來對工業、經濟和社會活動產生的影響以及對人類健康的影響,除一般的影響外,還要考慮與農業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因素和影響,即考慮可能受到的不可逆轉的、累積的、間接的環境影響等。

(三)重視對廢水治理和資源化的新技術的研究

對于廢水資源的有效治理,是我國實施環境可持續化發展的重要部分,對于傳統的廢水處理工藝已經不能夠滿足現今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更加的滿足不了人類對于改善環境質量的愿望,所以現今必要有一套科學合理的治理方法對過去傳統的治理方法給予替代,這樣才可以更好的發展可持續化觀念。針對現有的工業污水處理率低,而人工合成類的化學可生化性較差,難以有效的降解微生物等特單,目前國內外正在著力研究O3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電化學法、高溫氧化法等新的污廢水處理方法和技術的研究,有些方法雖然在理論上有了很大的進展,但是在實際的運用操作中的力度明顯還是不夠,對于這樣的研究應當加快步伐,加大這方面的應用研究工作,將對于全面有效的改善農業環境污染有著重要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復和生態恢復研究

生物修復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減少土壤環境中有毒有害物的濃度或使其完全無害化,以恢復或部分恢復土壤原有的環境功能。生物修復包括了微生物對重金屬污染的修復,植物對重金屬的修復,植物和微生物的聯合修復等類型,其原理是通過生物作用改變有毒有害物質在土壤中的化學形態,或將其有毒物質作為生物的碳源或能源,使污染物得到固定和吸收,實現對土壤的凈化。但是,在生物修復技術運用的過程中仍然還是存在著一些有待進一步解決的問題,例如苛刻的修復條件和處理之后的污染物依然不能夠有效的滿足質量指標的要求,共存物質對微生物的抑制作用,有機物微生物降解過程的中間產物遷移問題等。

參考文獻:

[1] 張震,吳文虎. 基于微觀主體行為視角的聊城農業生態環境問題及對策[J]. 河北農業科學. 2010(02)

對環境保護的見解范文3

湖南省教育廳科研項目(07C837);中南林業科技大學青年科學基金項目(07QY025)

作者簡介:

李琴(1977-),女,湖南新邵人,湖南師范大學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WTO法。

摘要:環境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在WTO框架下實現環境權是必要、可行且有效的。WTO以環境保護為其宗旨,已有諸多關乎環境保護的貿易條款。在WTO框架下實現環境權,一方面應充分利用現有制度;另一方面應以人權方式處理貿易改革。

關鍵詞:環境權;貿易;WTO

中圖分類號:F7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7)12-0041-03 收稿日期:2007-08-28

貿易自由促進經濟的發展,而經濟發展卻促進資源的消耗。資源的消耗導致環境的破壞,這仿佛是工業文明無法回避的悖論。近年來,伴隨著世界經濟貿易高速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貿易與環境的沖突與協調成為人們熱切關注的話題,學者們從不同視角不同領域進行深入剖析。本文欲從人權的視角,探明在當今世界唯一的多邊貿易體制下如何協調環境與貿易的沖突,實現環境權。

一、環境權的基本人權屬性

人權在本質上被理解為我們作為人類所擁有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隨著環境問題的日趨突顯,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人類生存受到“環境危機”的巨大威脅的情況下,人們逐步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認識到環境權亦是一項人類所擁有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

人人有權生活在一個安全、健康和生態和諧的環境之中,這是一種最起碼的道德上的權利。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必須以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為前提,環境權首先是為滿足獲得了生命形式的人能夠生存下去的最低要求而設立的,是基于人的本質和生存需要的與生俱來的固有的自然權利,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非法律來支持的權利。

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國際法和國內法層面上得到了廣泛的承認。《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開篇明義“人類有權生活在一種有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環境的基本權利,并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環境的莊嚴責任。”《世界自然》第23條原則規定“人人都應有機會按照本國法律個別地或集體地參加擬定與其環境直接有關的決定;遇到此種環境受損或退化時應有辦法訴請補救?!薄独锛s環境與發展宣言》指出“人類處于可持續發展的中心,有權過一種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健康、有益的生活?!薄度藱嗯c環境原則宣言(草案)》表明“所有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安全、健康和生態和諧的環境中。這種權利和其他人權,諸如民事、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等權利一樣,都是普遍的、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離的?!?/p>

在國內法層面上,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憲法都含有形式不一的環境條款。有90多個國家的憲法中規定了政府對其國民負有阻止環境破壞的義務。其中,50多個國家承認了健康環境的重要性,不論是作為國家的義務還是權力。此外,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綜合性的環境法律,有關環境保護的立法、實施及其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配合,對環境權的確立和實施也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

人權作為一種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僅僅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一種可能性與資格,這顯然是不夠的。因此,人權還必須是一種實有權利,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有其法理基礎,并有著越來越多的國際文件和國內法律的支撐與佐證。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清楚地認識到,環境權的理論與制度建設尚處于不夠完善的初級發展階段。國際文件對環境權的確認大多僅止于宣言與原則性的規定。很多國家的憲法盡管涉及環境條款,但僅有不到20個國家的憲法中明確規定破壞環境者需負有賠償和救濟的責任,或者為遭受環境損害的人創設一種求償權。因此,如何確保環境權成為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是我們當前必須認真考慮與解決的問題。

二、WTO框架下環境權實現的法理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貿易與環境存在著一種交互影響的關系。自由貿易對環境保護有著正反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自由貿易可以使自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而且自由貿易促進經濟增長、收入增加,從而有利于改善環境。另一方面,簡單粗放型的貿易增長模式會造成過度消耗自然資源,給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環境保護對貿易自由的影響亦是雙向的。環境保護可以對貿易產生積極影響,即促進貿易自由和貿易增長,環境保護也可能對貿易自由產生消極影響,即環境政策和措施可能成為阻礙貿易自由的貿易壁壘。

既然貿易自由對環境保護存在著積極或消極的影響,那么貿易制度或貿易政策會產生正面或負面的環境效應,這就是顯然的了?!皟灐钡馁Q易制度不僅可以用來限制那些危害環境的產品的貿易,而且可以用來防范環境保護過程中搭便車的現象?!傲印钡馁Q易制度則因過分關注貿易增長量而導致自然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環境的破壞,造成貿易的不可持續發展。因此,確保WTO規則產生積極的環境效應,減輕負面影響、改善環境狀況對于環境權的實現及貿易的發展均是非常必要的。

(二)可行性分析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彼此存在著負面影響,矛盾與沖突時現。不過,沖突并非不可避免,亦非必然。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實際上都是人類發展目標的具體措施,我們沒有必要非在二者之間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從本質上和長遠觀點看,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兩者是相互依存的,可以相互促進,并可統一在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框架下。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特別呼吁各國促使建立環境與貿易之間的相互支持關系,宣稱“一個開放的多邊貿易制度使得資源的更有效配置和利用成為可能,從而有助于增加生產和收入,有助于減輕環境壓力。它為經濟增長與發展和得到改善的環境保護提供所需的額外資源。另一方面,良好的環境為持續增長和貿易的不斷擴展提供所需的生態資源和其他資源。一個開放的多邊貿易制度,在良好的環境政策的支持下,將對環境產生積極的作用并有助于可持續發展?!边@段文字很好地揭示了在世界貿易組織內協調貿易自由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環境權是非??尚械?。

(三)有效性分析本文第一部分已經表明,確立環境權的國際法律文件多為“軟法”,即大多為原則、宣言性的表述,法律約束力不強,環境權的實現難于落到實處。而WTO是目前最大也是唯一的多邊貿易體制,擁有眾多的成員,有著良好的多邊談判機制,其規則眾多,且因“一攬子”協定及“準司法性”的爭端解決機制而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WTO法堪稱是國際法律制度中最為強勢的法律。因此,在WTO框架內處理環境保護問題不失為落實環境權的一條非常有效的路徑。

三、WTO關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安排

(一)WIO宗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序言明確規定:“為持續發展之目的擴大對世界資

源的合理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并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可見,可持續發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保護環境是WTO明示的宗旨之一。

(二)一般例外條款 GAIT第20條“一般例外”規定: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締約國采用或實施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限制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b)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與國內限制生產或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為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的有關措施”。這一條款歷來被認為是與環保最密切相關的條文,賦予成員國以“環保例外權”。

(三)WTO各具體協議《農業協議》提出了“農產品綜合支持量”,凡列人這個量度的農業支持措施和開支均應削減,但根據所謂“綠箱政策”,包括環境保護計劃所采取的國內支持措施則不在削減之列。

《補貼與反補貼協議》規定,為適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允許進行補貼,其數量可以達到公司成本的20%。此外協議第8條第2款(c)項將與環保有關的補貼列為“不可申訴的補貼”,這意味著某些補貼是符合不可申訴補貼的標準,有助于環保技術的發展。

《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協議》闡明,各成員方政府有權采取必要的衛生和檢疫措施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飲食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體的影響,只要這類措施“不在情況相同或類似的成員方之間造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歧視對待”。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序言中規定:“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導致在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手段的一種限制?!边@有助確保技術規章、標準和認證程序不至于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第1款(b)項規定:“締約方對國際服務貿易不得實施限制和歧視,但成員可采取或實施為了保護人類、動植物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只要這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況相同的國家間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歧視,或構成對服務貿易的變相限制。”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7條規定了可以出于環保等方面的考慮而不授予專利權,并可阻止某項發明的商業性應用。

四、WTO框架下環境權的實現路徑

(一)充分利用現有制度實現環境權 在WTO框架下實現環境權的最現實最直接的路徑就是充分利有現有的世貿組織規則。應該盡一切努力根據有關的環境權規范和標準解釋和落實世貿組織協定的主要規則,利用能保護和促進環境權的世貿組織具體規定。

文章第三部分已經表明,環境保護的理念已經滲透到了各項具體的協定中去,這對于實現環境權是非常有益的。因此,在實施各項條款時,要有環境保護意識,要善于利用已有規定實現環境權。

除此以外,還應充分利用一般例外條款。有研究表明,利用一般例外條款保護人權是在世界貿易協定內實現人權的一條有效的途徑。C53WTO協定的一般例外條款提供一種機制,表達與WTO協定不一致的某些重要的國家利益和義務。這種條款承認“一個國必須能采取行動,促進[例外]清單上的宗旨,即使這種行動與關于國際貿易的各種義務發生沖突。”GAIT第20條(b)、(g)的規定是有關環境保護的一般例外條款,因此,意欲在WTO框架內實現環境權,該例外條款的作用不可小視。海龜/海蝦案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所處理的有關環境與貿易爭端的著名案例。在該案中,上訴機構確認世貿組織成員可以采取本來是違反《關貿總協定》義務的措施,以根據《關貿總協定》第20條(g)項規定的例外保護瀕危物種。

(二)以人權方式處理貿易改革以人權方式處理貿易改革,在貿易規則的談判和執行過程中增進人權,例如通過評估貿易改革對享有人權可能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應該被看作是確保產生符合人權的結果的一種首選方法。在WTO框架內貿易與環境的協調問題已經引起了高度的關注,環境議題是多哈回合談判中的一項重要議題。在環境議題的談判中,應充分認識到環境權的基本人權屬性,通過評估貿易改革對享有環境權可能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增進環境權。

上面是從人權的視角就在WTO框架下促進環境權的實現提出的關乎司法實踐和立法改革的見解。其實,實現路徑還有不少,譬如環境成本內部化。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具有外部性,由于在自由貿易中沒有把自然資源利用、環境污染的防治等環境成本適當地反映在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之中,從而造成市場失靈,貿易也失去了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因此,環境成本內部化便成為解決貿易與環境沖突的一條重要途徑。

無論以何種方式在WTO框架下實現環境權,其尺度和分寸都應適度,即應在“可持續發展”的宗旨下盡量平衡自由貿易與環境權保護的關系,二者不可偏廢。應謹防發達成員方打著實現環境權的旗號,構筑“綠色壁壘”,推行貿易保護主義。

對環境保護的見解范文4

關鍵詞:初中地理;環境教育;實施途徑

中圖分類號:G42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4)24-059-1

一、結合教材內容課內滲透

課內滲透主要是指在傳授知識中滲透環境教育,這就要求教師要深入研究教材,結合教材內容,對學生進行有關環境污染的危害和治理、保護環境的重要意義的教育。如在講述水資源的內容時,要讓學生了解水資源的生成,水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意義,全球因水資源短缺所產生的嚴重的環境問題,諸如沙漠化、淡水資源缺乏、河流出現斷流、工業和城市生活因缺水所帶來的問題等。并且要對水資源危機產生的原因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進一步提出如何解決這一矛盾的設想,讓學生進行思考,通過討論逐步提出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各種措施和途徑,讓學生樹立對自身生存環境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感,自覺投身到環境保護的行動中去。

在課堂教學中,要始終注意引導學生的學習興趣,特別是針對現實生活中突出的環境問題,教師可以搜集一些文字材料、圖表或漫畫展現給學生,從而激發學生研究問題、學習知識的積極性和濃厚興趣,在生動活潑的課堂教學中將環境保護的理念深入到每個學生的思想中。另外還有以漫畫形式出現的如小鳥的悲哀、小草的哀求、飛來的山峰、就地取“材”等以及配置的《家鄉耕地減少的憂思》的調查報告和《家鄉水資源利用調查》、《家庭用水調查》;還有空氣污染指數的高低與空氣質量狀況與人類活動的影響等等。因此挖掘地理教材中蘊涵的環境教育素材,對加強學生生態環境教育至關重要。

二、利用多媒體輔助教學滲透

課堂教學是地理學科滲透環境教育的主渠道,教師可以通過教學內容整合,創新教學手段,充分運用電視、幻燈、投影、多媒體課件等,在課堂教學中增大教學容量,化虛為實、化遠為近、化靜為動,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如學生對滑坡、泥石流比較陌生,課堂教學中,教師可以結合課件給學生講解泥石流的危害性:堵塞江河,摧毀城鎮,破壞道路,對人民的生命財產、生產活動及環境造成很大的危害。并引導學生分析泥石流產生的原因:一是山區暴雨多發;二是人類對植被的破壞,使地表徑流的流量流速加大,其中人為原因是泥石流日趨頻繁的重要原因。這樣通過教學手段的創新,使課堂教學在深度和廣度上都大為擴展,既拓展了學生的思維能力,又增強了環境教育的效果。

三、通過學生探究學習滲透

地理探究課堂教學,就是以探究為主的初中地理教學。具體地說它是指教學過程,在地理教師的啟發誘導下,以學生獨立自主和合作討論為前提,以現行教材為基本探究內容,以學生周圍世界和生活實際為參照對象,為學生提供充分自由表達、質疑、探討問題的機會,學生通過個人、小組、集體等多種多樣的解難釋疑嘗試活動,用自己所學的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一種教學活動。地理探究式課堂教學特別重視開發學生的智力,發展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力圖通過自我探究引導學生學會學習和掌握科學方法,為其終身學習和工作奠定基礎。

當然,探究學習方式在地理環境教育中是有其特定的對象內容的,通過師生共同努力能夠解決或部分解決的問題,才適合于探究式學習。

四、開展環保紀念日活動滲透

環保紀念日主要有3月12日的植樹節、3月22日世界水日、4月22日的地球日、5月31日的世界無煙日、6月5日的世界環境日、6月17日的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9月16日的國際保護臭氧層日等。地理教師在重視實踐活動對提升學生的環境意識的重要性的同時,可以結合以上這些節日開展活動,讓學生在環保實踐中學到知識。例如,我們結合6月5日世界環境日,開展組織學生走上街頭進行宣傳環保知識、舉辦環保知識競賽、征文競賽、舉辦環保繪畫比賽等活動;還可以舉辦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知識講座、知識競賽、圖片展覽,是課堂教學的補充。結合“地球日”、“地球一小時”、“愛鳥周”等活動,舉辦相應的“污染與健康”、“生態環境問題及改善對策”、“人口與計劃生育”、“低碳生活”、“光盤行動”等知識講座、圖片展覽、黑板報、墻報,進一步提高學生的生態環境意識。努力做到有計劃、有重點地宣傳《環境保護法》《森林法》《土地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五、組織興趣小組課外滲透

在我們的地理教材中,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識點都介紹得面面俱到,有許多內容必須靠我們課后去查閱,去拓寬。而且學生對老師課堂上照本宣科的講授往往不感興趣,而對自己親力親為的事情卻往往興趣濃厚,再加上應試教育的限制,也不能在課堂上無限制地講授環境知識進行環境教育,因此,在課外組織環境興趣小組,開展環?;顒泳惋@得很有必要。

對環境保護的見解范文5

關鍵詞:可持續發;環境法;立法目的

所謂的目的是指“人在行動之前根據需要在觀念上為自己設計的要達到的目標和結果”。簡而言之就是所要達到的目標和結果。從法哲學的角度出發,法的目的有以下兩方面的含義:第一,它是主導法的形成、實現與之相關者,準備依靠制定法律而達到的實際目的,即“動機上的法的目的”;第二,它是需要依法來實現的基本價值和法的基本使命,即作為法的正當與否、合理與否的評價規則和基準。所以說,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所追求的法律目的。環境法就是隨著環境不斷惡化并對人類正常生活產生影響后,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并由此激發人們解決環境問題這一欲望而產生的法律規范。

環境法的研究,在世界范圍內,至今不過40余年的時間。因此,對于環境法的目的的探討,也就成了一個重要的課題。但是由于各個國家的體制,政策,經濟發展,地域環境等各方面的不同,學者們對于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也有不同的見解。在環境法學界,通常存在兩種觀點,即“一元論”和“二元論”。“一元論”即環境法的目的是以保護環境為其唯一宗旨;匈牙利、日本1970年環境法以及美國的環境保護法是“一元論“的典型代表。而主張”二元論“的專家學者則認為,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持這種觀點,包括我國目前也是目的”二元論“。

一、對我國環境法立法目的分析

根據我國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這個法條從本質上體現了我國環境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論,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之一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眾多污染防治單行法中,也可以體現出我國環境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論――即要防治污染、保護環境,又要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

二元論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兼顧環境資源同人類社會的發展問題。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法單純的保護環境或是以人類健康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并且也引發了經濟界人士的強烈抵抗。因此,為了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環境法立法目的二元論的存在是十分有必要的。在現代物質化的社會里,經濟發展無疑是統治階級的重心,而法律的制定,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統治階級對自身利益的維護。環境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決定一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方向,環境資源的破壞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的損害。另外,只有經濟、社會的發展,才能為環境保護提供必要的經濟條件和技術手段,也才能保證人類的健康和舒適的生活的舒適。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概述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的明確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野生動物基金會共同發表的《世界自然保護大綱》。1987年以布倫蘭特夫人為首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了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該報告中,可持續發展被定義為:“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它包括兩個重要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各國人們的基本需要,應將此放在特別優先的地位來考慮;限制的概念,技術狀況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滿足眼前和將來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可持續發展也是國際環境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該原則強調環境資源傲虎對人類的重要性的同時,將環境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包括環境正義、代際公平、代內公平、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平等利用、人與自然和諧、環境與發展一體化等內容。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一體化是要求制定經濟和其他發展計劃時要考慮到保護環境的需要,在追求保護環境目標時,要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即將保護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該原則已經得到了許多國際法律文件的認可,以及許多國家的認可。

三、可持續發展理論對于我國環境法立法的影響及效果評析

從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的內容來看,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主張的是二元論,既要保護和改善環境,又要兼顧經濟發展。這是可持續發展理論在法律層面上對于我國環境法立法目的的影響,也是一種美好的愿望。

環境法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應對社會發展特別是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引發的環境問題而產生的一個部門法,所以其關注的范圍自然就復雜得多。既要協調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問題,來挽救日益被破壞的環境,還要關注代際公平的問題。而經濟發展一方面能帶來巨大的物質財富,另一方面卻也造成了環境的破壞。回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沖突是不利于問題的解決的 ,而一味的追求兩者中的某一方又是不合理的,會導致一種不平衡的狀態。

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這個沖突中,得到了一致的承認,不僅在國際上,對于我國的影響也是深遠的。由于我國人口眾多,資源較少,人均資源占有率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多年“以經濟發展為重”的理念指導下,我國的生態環境也在不斷惡化,如果再不采取補救措施,后代人的環境利益就會被我們用盡。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我國可以說的深入人心。

但是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二元目的的環境法即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并沒有真正的貫徹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這兩個方面。首先,二元的并存,就肯定會有孰先孰后的問題。雖說,二元論提出之初,是要平衡者兩方面的問題,使之并重。但在實踐環節中,卻往往不能夠這樣,在發生沖突時,通常都是經濟發展優先,這就違背了我們環境法立法的本意。

我國現在仍處在經濟高速增長的時期,一味的強調環境保護而限制發展對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不能接受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與企業以經濟建設為重心是無可非議的。但是,今天,政府部門對經濟活動的介入也越來越多,這就使環境法在執行的過程中,與預期所設想的相差甚多,政府部門更傾向于推動經濟建設――既能推動當地經濟發展,又能給自身帶來政績。而環保局也僅僅是眾多政府部門中的一個小分支,即便是能夠發揮作用,往往也都以當地大局為重,在這種意義上,也就形同虛設了。

雖然可持續發展這種理論不能夠完全應用到實際中,但是它的存在給我們今后的行動進行指導,對經濟、環境和社會的統一全面的發展提出要求:切實保護發展經濟的生態基礎,不能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短期利益;也要積極發展生態經濟,給環境保護提供更加堅實的后備力量。因此,二元的立法目的,即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可持續發展是有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現實意義的。

四、結語

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所以說,不論是一元論還是二元論,都是有其缺陷的。盡管二元論存在實踐環節上的缺陷,但是它的存在是有意義的??沙掷m發展作為經濟與環境沖突中的產物,充滿了各方利益的博弈;不同的利益群體會站在自身的角度對其進行詮釋,但是最后,肯定會不斷彌補缺陷,實現立法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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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保護的見解范文6

[關鍵詞]新農村 環境 法制

中圖分類號:F32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8-0399-01

前言:我國是農業大國,在經濟發展中推動農村建設與農業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關鍵所在。特別是我國農村城鎮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使得我國的農業發展水平更上一層樓。但是,與之相對應的,便是我國農村地區的環境負擔越來越大,污染也隨之加重。雖然這方面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重視,迫使國家采取了諸多的保護措施,但在環境保護法的建設方面,我國依舊存在巨大的不足。本文就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提出相應的見解,從而促進我國新農村環境法制建設更加完善,推動我國農業發展。

1.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1 農村環境立法存在的問題

農村環境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是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由于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時期較短,導致對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了解不夠深入,可持續發展也沒能夠成為我國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另外,立法方面也沒有對農村居民的環境權進行明確的規定。伴隨著農村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導致出現了許多之前從未遇到過的問題,這就為立法單位的相關立法提出了巨大的難題,進而導致其具體的立法項目無法適應農村城鎮化的需求,導致在新農村的建設當中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指導。這種立法以及制度規范的缺失導致在進行區域建設時極易出現事故,導致污染情況出現,建筑建設不合理,阻礙我國新農村的發展進程。環境問題與工業化不可分隔,因此,人們往往過分注視城市的環境保護,對于農村建設過程當中的環境污染視而不見。這都是立法區域以及環保局應當注意的問題。

1.2 農村環境執法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新農村環境保護當中,不僅在立法方面存在較大的差距,在執法力度與執法尺度上,同樣存在較大的問題。首先,某些執法部分在進行執法時,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環保局在進行相關項目的規范性檢測以及污染狀況評估時,通常是在執法時缺少相應依據導致出現執法不嚴,執法錯誤的狀況。執法程序的完善也是環保局需要重視的一個方面。往往由于程序不完善,流程繁雜導致環保局執法時容易出現錯誤。在進行執法時,地方政府部門有時會為了提升自身的政績從而干擾執法過程。導致執法力度不足,執法程序混亂。進而出現執法力量薄弱的狀況。管理制度的不合理導致環保局難以進行合理的環境執法。這方面的缺乏體現在在執法人員與執法手段兩方面的缺失。人員素質以及數量的不足導致在進行執法的過程當中缺乏有效的執行人員。而執法手段的缺失使得本就不易管理的農村區域更難執行有效的管理。

1.3 農村環境司法存在的問題

在農村建設推進當中產生環境問題,通常會引起刑事訴訟,在訴訟當中存在的缺陷便是農村環境司法存在的問題。其主要涉及到行政V訟以及民事訴訟這兩方面的問題。行政訴訟當中是由于環境問題影響到或侵害到農村居民的正當權益,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應的訴訟,通過合理判決,維護居民的權益。但是,在當前的司法程序當中,由于環境的問題涉及到的居民人數較多,往往司法程序無法普及到每一個人。且除了直接受益人之外,其他的訴訟。相關人員難以提訟。在民事訴訟的司法程序上也常出現意想不到的尷尬。例如,民事法庭具有一定規定局限性,在某些情況下的判定依據很難作為法院的具體參考依據。而如果該情況無法成立的話,會使得訴訟人的相應請求無法得到訴法回應。因此,如何解決司法漏洞也是環保局需要考慮的問題。

2. 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

2.1 解決農村執法問題

在解決農村執法問題上,首先需要環保局明確自身的環境執法依據。嚴格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嚴格審查管理與執行。對于違法企業與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的懲罰,不得徇私枉法。對于相應的處罰內容也要有所明確。只有這樣,才能從基礎上保證農村區域的人員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環境問題的執法程序不完善一直是執法問題的巨大漏洞之一。只有將環境問題的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單位中,共同形成強有力的執法程序機制,對于環保問題進行嚴格的審批以及對污染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懲罰,將執法過程當中的漏洞盡可能的彌補,減少隨意性與的可能性。另外,還要徹底的保證地方的環境問題能夠落實到具體的企業與人員身上,保證他們不會逃脫法律的懲罰。在現行的管理機制上進行改革,統一管理體系,提升環保局的管理力度與水平,保證各個管理體系與管理部門的統一性與規范性。這樣做可以有效的增加農村環境問題的管理力度與執法力度,這些也都是環保局在進行執法過程所需要注意的方面。

2.2 加強農村環境司法

由于農村區域的居民知識水平較低,對于司法工作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理解甚至是誤解,因此,首先需要做好環境保護司法的相關解釋工作。由國家出臺的相關環境司法文件至今有6部,每一部都對特定情況下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解釋。因此,在環保局進行司法工作時,要以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相應文件作為參考依據,保證司法結果的公正性以及準確性,保證居民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也要不斷的完善,農村區域的違法行為相對較多,部分農民由于自身學歷的限制對相關的環境法律不太了解,容易造成環境破壞或者被侵害利益卻不知道如何維護自身。這都是司法不足的體現,都需要環保部門加強自身的工作能力,

2.3 改善農村環境守法

在依法執法,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再想進一步提升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便需要改善農村環境的守法能力。由于大部分的農民的環境保護法律意識相對較弱,所以要進行普法活動,增強農村環境守法意識,對農民定期進行法制教育。這包括中國現在的基本國情,新農村建設推進的程度等等。對于守法行為進行表揚與獎勵,而對于不守法行為則需要進行批評懲罰。環境保護與新農村的建設不可分隔,而在新農村建設的推進過程當中大多數人都將兩者分離開。因此,建設新農村時注意環境保護,而保護環境的過程中不忘推動建設,這就需要環保局進行實時的監控與推動。對新農村的法律監督,要做到加強內部法律監督,以及加強外部法律監督這兩方面。這兩過程都離不開環保局的參與與執行。

結語:我國是農業大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新農村建設也得到了不斷的推動。本文就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進行研究,首先對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依次提出了農村環境立法存在的問題,農村環境執法存在的問題以及農村環境司法存在的問題,之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包括解決農村執法問題,加強農村環境司法以及改善農村環境守法,從而為我國的新農村環境保護提供了相應的依據,促進我國農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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