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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離婚的法律常識范文1
法律常識
繼承人在什么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收養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案例分析?
妻亡前夫爭房產
以繼子撫養權威脅
案例:樓先生和孫女士是半路夫妻。二人結婚時,孫女士有一個兩歲的孩子。十二年后,孫女士得了癌癥,沒過多久就離開了人世。樓先生和養子相依為命,但孫女士前夫趙先生找上門來,聲稱要討回自己的房產。樓先生知道趙先生有吃喝賭諸多劣跡,不適合撫養孩子,不愿意把房產給趙先生。
分析:首先,樓先生及孫女士的父母和兒子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如果樓先生要把房屋過戶給孫女士的前夫,應當依法征求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方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其次,樓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雖然樓先生系孩子的繼父,但其同樣享有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權利,法院應該按照有利于孩子的發展而作出判決。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律熱線?
公司應當承擔醫療費嗎?
我于2004年大學畢業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當時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去年,我因公負傷花費大量醫療費請求公司承擔,公司以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公司正式職工為由拒絕承擔醫療費,請問公司應當承擔我的醫療費嗎?
王 杰
王杰朋友:
公司應當承擔你因公負傷而花費的醫療費。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賠償。”你在該公司工作5年之久,盡管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享受公司正式職工所享有的一切待遇,當然也包括工傷醫療待遇。至于如何賠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第3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2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彼阅阍诠ぷ髦幸蚬搨ㄙM的醫療費,公司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房屋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年前,我購置的一處住房要被拆遷,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我把其中的一居室,在協議中劃到了兒子陳濤的名下?,F在,他們夫妻因感情不和正在鬧離婚,兒媳提出要將此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請問這樣合理嗎?
讀者:陳 坤
陳坤讀者:
有關離婚的法律常識范文2
一、課堂教學人性化
這是構建和諧課堂的關鍵。學生既是課堂教學的出發點,也是課堂教學的落腳點;服務于學生的健康、全面發展是以人為本的最高追求,同時也是思想政治課教學的最高追求。因此,在教學中就必須尊重所有學生的個性,關心所有學生的發展。在課堂中,要讓學生的優點充分張揚,缺點自我屏蔽和改進;以開放的眼光看待學生的思想品德養成,承認學生思想品德發展的過程性和差異性,鼓勵學生對自己的生活道路進行自主探究,鼓勵他們自主發展;課堂教學的素材和教學形式緊緊圍繞學生實際來選擇,幫助學生理順生活,實現“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我常在課堂教學中引入生活場景、典型事例、民生話題等,以學生生活需要為出發點,以引導學生健康成長為落腳點,將以人為本的理念貫穿于生活化的教學中,使課堂教學人性化、和諧化。
二、課堂教學生活化
這是構建和諧課堂的基礎。“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彼枷胝握n的“源頭活水”,就是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不斷改進的政治教材具有很強的可讀性,但與鮮活的社會生活相比,教材永遠是滯后的。社會生活是豐富多彩、變化發展的,它為思想政治教學提供了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素材”。生活素材的選擇不是無章可循的,教學的需要和學生生活的需要的結合點就是生活素材的采集點。它不僅包括“家事、國事、天下事”,也包括學生正在感受的和經歷的日常生活,并且后者更具有思想政治課教學所要求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實踐性。在教學中,教師應積極面向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開發和利用學生已有的生活資源,選取學生關注的民生話題,圍繞學生在實際生活中存在的問題開展教學,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社會規范,促進思想品德的形成和發展。如在“尋找真摯友情”一節中,有關友情的歌曲非常豐富。毛阿敏的《永遠是朋友》、周華健的《朋友》、臧天朔的《朋友》等,都是學生喜歡的歌曲,而這些歌的歌詞則是進行友情教學的寶貴資源。同時,學生交友的經歷也是友情教學不可或缺的教學素材。由素材激發學生的友情觀,再讓學生從自己的體驗中感受真摯的友情,那么,真摯的友情就會越尋越多!因此,生活素材就成為思想政治課教學的源泉,只有將這些素材不斷引進課堂,使課堂教學生活化,才能真正激活知識,激活學生,激活課堂。
三、課堂教學情境化
這是構建和諧課堂的重點。豐富的社會生活提供了豐富的教學素材,如何激活這些素材,使零散的生活素材更好地為教學服務,發揮其教育功能是生活化教學的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脽簟⑼队?、計算機、網絡等多種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已經走進我們的課堂,它們以豐富的色、聲、圖、文,生動直觀、及時準確地傳遞大量的社會生活信息,極大地豐富了學生學習的空間,促進了學生的自主探究。另外教師可以在課堂上組織一些活動,使生活情境轉變為學生學習、探究情境。這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動感生活。學生的生活經歷和經驗,也是一種寶貴的教學資源。我以競賽的形式,引領學生進入熟悉的生活環境,激發學生探究學習的興趣,幫助學生理順生活規律,升華為科學的生活知識,指導學生的社會生活。如在“自己的事自己做”一節中,我以學生的生活經歷為素材,組織一個自立能力的生活賽場,通過參加比賽―活動評價―獲勝采訪―師生小結的組織形式,一方面檢測了學生的自立能力,為課堂教學提供一定借鑒;另一方面,師生互動也印證了“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道理。此外,討論、談話、辯論、演講等也是常見的課堂形式。生活話題的介入,使得這些形式不再單調而是豐富多彩。學生在生活中經常碰到一些有爭議的話題,而這些話題往往是教學的重難點,將這些話題引入上述組織形式里面,有利于學生在討論中明理、導行,從而使動感生活演變為富有動感的課堂。
2.個案探究。學生每天都生活在一個變化的空間中,會遇到一些諸如交往、學習、法律、道德、時事等方面的事例和困惑,他們自身或他人的這種生活經歷恰恰為我們深入探討一個問題提供了話題和例子。如某學生,自從父母離婚后就不愿和同學、老師、他人交流,自我封閉,結果失去了朋友,成績開始下降,生活非??鄲灐N乙源耸吕魉夭?,讓學生進行討論(注意:不能讓孩子感覺到故事中的人物就是他,又讓他思想上產生共振),請學生出謀劃策幫助他擺脫煩惱。在探討中,學生們很容易聯系自身的生活實際幫助他釋疑解惑。同時,小組合作的形式也使得學生們單一的經驗變得豐富多彩,易于明確封閉心理的危害,找到克服封閉心理的途徑。又如法律常識中的案例、時事政治中的政治常識等,都能為學生明理、導行提供生活借鑒。
有關離婚的法律常識范文3
【關鍵詞】《目擊者》 品牌化 問卷調查
江西衛視《目擊者》每天19:30播出,時長38分鐘,由“法眼天下”和“法治故事”兩個版塊組成?!胺ㄑ厶煜隆笔且詧D片或視頻方式簡要回顧近期幾起國內熱點事件,主持人稍作點評的串燒式的節目形態;“法治故事”則是以講故事的形式講述某一事件的來龍去脈。該欄目是江西電視臺唯一一檔大型法治類電視欄目,在省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多年來收視率一直居于該頻道首位①,對于該欄目在形成品牌后如何深化發展,筆者根據對《目擊者》的問卷調查反饋情況來作一探討。
一、問卷調查結果及分析
此次問卷調查采取網絡郵件、QQ在線、面對面問答等方式,合計發放問卷120份,回收120份,其中根據題目設置的邏輯性排除無效問卷44份,共有有效問卷76份。
此次調查問卷的訪問對象中女性所占比例約為26%,男性所占比例約為74%。采訪對象中18-44歲青年階段所占比例最大,約為68%;其次是45-59歲中年階段,約占22%;再次是18以下階段人群,約占6%;最后是60歲以上老年人群,約占4%。
本科人群所占比例最大,約為38%;然后依次是專科(24%);碩士及以上(20%),高中學歷人群(13%);初中及以下(5%)。
學生占比約為38%;然后依次是公司職員(28%);政府公務人員(20%),個體經營者和其他(7%)。49%的受訪對象表示看過《目擊者》,51%的受訪對象表示沒看過這個欄目。家里電視收不到這個頻道成為不看《目擊者》的主要原因,約占46%。
在您希望《目擊者》應該重點關注哪些題材的選項中,消費問題、家庭問題、社會矛盾糾紛以及勞動關系糾紛最為人們關注,然后依次是“家庭問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糾紛;離婚、遺產引發的財產糾紛、婚姻糾紛、家庭暴力)”;“社會矛盾和糾紛(侵犯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醫患矛盾、醫療回扣)、經濟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勞動關系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工傷糾紛)”;“交通事故傷害、逃逸傷害;公共設施意外致人死亡糾紛”;“環境污染造成損失糾紛”。對于《目擊者》節目的播出時間,59%的受訪對象認為節目安排在晚上8點到10點比較合適,39%的受訪對象認為12點到下午3點播出比較合適,2%認為上午播出比較合適。
二、《目擊者》的品牌化發展途徑探析
如今,品牌已成為媒體的“生命線”。當下中國傳媒業日益市場化,競爭日趨激烈,傳媒品牌的價值和意義則日益凸顯。②在經歷品牌塑造階段之后,品牌由功能升級到情感,傳媒業也更加注重建立同受眾情感上的聯系。誠然,《目擊者》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法制欄目,并且曾獲2008-2009年全國十佳法制類電視欄目,但從統計數據來看,超過一半的采訪對象表示沒有看過《目擊者》,這在某種程度上顯現出“全國十佳法制類電視欄目”光環背后的尷尬,也說明《目擊者》在品牌化發展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遠。筆者試從欄目內容設置、欄目播出渠道和傳受互動等角度探討該欄目的可改進之處。
1、注重播出內容與解讀視角的創新
根據數據反饋顯示,人們最為關注消費問題,然后依次是家庭問題等。可見,吸引受眾注意力的都是與其自身利益聯系緊密的民生事件。故而,欄目在內容制作過程中并非一味地要強調案件的新奇性與重大性,畢竟,法制類欄目的最大意義是在普及法律常識的同時,也能喚起人們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決心與勇氣。而受眾常常是根據自身的傾向性并帶有選擇性地去接觸、理解并接受媒介內容。所以,欄目更該注重以普通民眾的關注度來選取素材進而調整播出內容。另外,由于節目資源的稀缺以及市場上的跟風現象導致全國范圍內同質化日趨明顯,使法制類節目題材窄化,易于走套路。因此,為避免人云亦云并實現品牌擴張,《目擊者》應在節目共享資源同質化的情況下,采用特殊的解讀方式形成自己的特色,這就要求欄目編導要在敘事方式上,比如懸念設置,情節的曲折呈現,畫面語言與主題的巧妙配合上實現突破,同時做到點評體現哲理思辨,觀點獨到犀利。
2、拓寬播出渠道,增添重播環節
盡管江西五套擁有自己的官方網站,并在網站上專門開設了該頻道王牌欄目的視頻專區,但在成為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欄目之前,少有觀眾會專門去官網上找視頻,因此,在官網上開辟欄目視頻點播雖體現了全媒體時代媒介融合的趨勢,然而在擴大影響力上卻收效甚微,并且根據數據反饋顯示,64%的受訪對象表示沒看《目擊者》的原因是家中收不到該頻道,這說明江西五套在江西省的輻射面不夠。因此,欄目應該拓寬播出渠道,比如同省內交通廣播電臺合作,在直播時段播放該欄目的音頻格式;或是同土豆、優酷等視頻網點播網站合作,將其視頻每日更新在網上,以吸引外省網友的注意。也可以同平面媒體合作,在其版面上以新聞資訊形式介紹欄目內容,以期獲得關注。另外,為了鞏固原有觀眾,《目擊者》也可以采取每期19:30首播,隔天中午或是下午的某一時段進行重播,如此增加播放頻率,在帶給未能及時收看欄目直播的觀眾的方便的同時,亦可以提升欄目在觀眾心中的認知度。
3、注重互動環節的常態化
《目擊者》在節目播出過程中有“有獎問答、短信參與”的互動環節,并也在欄目外積極參與一些社會活動,比如2003年,《目擊者》策劃了“我與主席合過影”活動,廣泛征集省內人士與合影的珍貴照片;2004年,推出“年度十大法制事件”評選活動;2005年,開展遠離系列活動;2007年,推出幫助貧困唇裂兒童活動;今年又開展打拐活動等等?!坝歇剢柎稹⒍绦艆⑴c”當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欄目組與觀眾的距離,但這種互動的有效性只能局限在收看當期欄目的觀眾中,并不能擴大影響?!赌繐粽摺吩跈谀客獠邉澋幕顒訉τ跇淞⒐袒摍谀扛挥猩鐣熑胃械男蜗笥兴鶐椭?,但這些并沒有一個常態化機制,只能在一段時間內產生一定的傳播效果。品牌是內涵的表征,而品牌內涵是在長期運作中逐漸積累起來的,是媒體和受眾雙向互動的動態陳述。③所以,《目擊者》應該建立互動活動的常態化機制,比如籌建有關這個欄目的觀眾俱樂部,定期組織會員活動,借助會員的社會資源,通過人際傳播的方式進一步提升該欄目的知名度。
參考文獻
①《江西五套〈目擊者〉欄目簡介》,[EB/OL],
②③支庭榮、章于炎、肖斌,《電視與新媒體品牌經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有關離婚的法律常識范文4
[論文摘要]目前,女性犯罪率的升高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威脅,逐漸受到各國的重視。女性犯罪因女性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成為了一個獨立的問題和研究領域。我們要加強對于女性犯罪的研究,了解當代女性犯罪增加的現狀及其原因,并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減弱其迅猛的發展態勢,使其自身得以健康發展,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
[論文關鍵詞]女性犯罪 個人原因 社會原因 預防
馬克·吐溫說,女人就該具有女人的一切天性——溫良、耐心、長期忍受、可信、無私、寬宏大量。她的神圣義務就是安慰不幸者,鼓勵喪失目標者,幫助憂傷者,拯救墮落者,親近孤獨者。大眾所公認的女性形象都是溫柔、賢惠、善良的,但事實上,女性犯罪自有犯罪現象以來就一直存在。何謂女性犯罪?日本學者菊田幸一認為,“因為犯罪的是女性,所以才說成女性犯罪”。也就是說,女性犯罪,就是以性別作為標準,由女性作為犯罪主體所實施的犯罪。
一、當今女性犯罪的現狀
在人類犯罪歷史上,犯罪主體的主要群體一般都是男性,女性的犯罪比率都很低。但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女性犯罪呈現較快的上升趨勢,數量和類型上都有所增多,這個發展態勢向全社會敲響了警鐘。
在國外,例如美國,從1932年到1946年,女性犯罪從占犯罪總數的7.4%上升到10.7%。直到1970年,女性犯罪率已經上升到15.3%。從1971年到1982年,女性犯罪占總犯罪人數的比例一直處于22%-24%之間。據美國聯邦調查局公布的2002年年度報告顯示,2002年因犯罪而被逮捕的女性總數比1993年上升了14%,占全國被逮捕人數的23%。
在國內,女性犯罪比例盡管沒有發達國家高,但增長速度較快。據有關部門統計,20世紀50、60年代我國女性犯罪占犯罪總數的比例為1.3%,70年代約為5.7%,80年代初為9%-10%,80年代中期以來一直保持在12%左右。按這種發展態勢,今后幾十年內,我國的女性犯罪還會繼續上升,甚至達到20%以上。同時,女性在押犯無論絕對數還是占全體在押犯的比重都在加大。從1997年底至2002年底,全國在押女犯人數凈增了2.9萬名,平均每年增長了13%,超出了在押犯的平均增長數。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為什么當代女性犯罪會保持不斷增加的態勢呢?這主要有以下兩大原因:
(一)個人原因
1.生理因素
生物學家認為,女性在月經期、懷孕期、哺乳期和絕經期期間會出現植物神經紊亂、大腦皮層失調等現象,容易心煩易怒、情緒失控,可能產生犯罪行為。1961年,多爾頓在《英國醫學雜志》上發表《月經與犯罪》一文,報告了她對一家英國監獄中的女犯進行調查的結果。調查發現,在386名新收押女犯中,將近一半的犯罪(49%)是由婦女在月經期間或月經前實施的。
2.心理因素
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把人的需要劃分為五個層次,低層次的需要滿足以后就會產生高層次的需要。但是,有犯罪傾向的女性的需要結構是畸形的,她們常把個人低層次需要放在首位,又拒不接受社會規范的調節和控制。當個人需要任其自由發展、膨脹卻又不能用社會規范允許的方式或手段滿足時,她們就會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從而產生犯罪行為。心理學家認為,女性大多心理存在障礙,性格上容易偏執、自私、狹隘,對現實社會中存在的現象缺乏正確的認識和判斷,缺乏社會責任感,對他人缺乏信任,遇到沖突時,往往會采取極端方式。
3.情緒因素
女性的高級神經興奮程度較強,情緒波動大,抑制力小,常有緊張焦慮感,情感豐富但脆弱,容易感情用事。隨著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女性逐漸從傳統女性向現代女性轉變,開始加大了對事業的投入,希望能闖出一片天地。但現實中,不少女性在升學、就業、工作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視,個人期望值與社會認同感之間的差距使得女性在心理上遭受到了挫折感。她們在社會或者家庭中受到挫折后,容易產生諸如厭世、仇恨、反抗等不良情緒,挫折感越強,不良情緒也就越大,當積聚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近年來婚外戀現象越來越普遍,婚姻也變得越來越不穩定。在現實的情感、婚姻關系中,女性一旦受到打擊,如遭受背叛,比男性更容易由于感情激動而沖動犯罪。
4.文化因素
我國九年制義務教育已經普及,但是在一些偏遠的農村,重男輕女的思想還存在。因此,仍有一部分女性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權利,導致女性總體文化水平較低,容易造成她們的法律意識不強,不清楚什么行為是合法的,什么行為是犯法的,甚至在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都不懂得尋求法律保護。從當前犯罪分子中的文化狀況及其結構來看,低文化水準容易促使某些民事糾紛的加劇和某些犯罪意識的形成。
美國學者戈德爾特在1912年用修訂的比納智力量表對一些監獄的罪犯進行了測試,結果發現罪犯中50%-60%有智力落后的現象。犯罪人由于智力低下,有缺陷,常常不能理解、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極易受到他人或某些客觀刺激的引誘,為了急于滿足自己的欲求而產生缺乏理智的行為。
5.錯誤的價值觀
受“官本位”、“金錢至上”等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有些女性價值觀發生偏離,出現不勞而獲的享受觀,思想頹廢,過分貪圖物質享受。而且,隨著女性年齡的增長,女性對物質的占有欲越高,對于各方面的要求標準也越來越高,具有很強的虛榮心和嫉妒心。她們一旦不能用正當手段得到金錢供揮霍時,就不惜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通過調查發現,女性犯罪一般與錢財有關,例如盜竊、詐騙等,而且行為手段表現為多次進行。她們為了錢財可以不顧一切,有的希望通過出賣自己的身體等違法手段來滿足物質上的享受,有的甚至因虛榮心無法滿足而打擊報復比自己好的人。錯誤的價值觀都是從個人主義出發,在個人犯罪行為的諸因素中起著主要作用。
(二)社會原因
杜克大學社會學教授蘭德認為,女性犯罪人數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社會原因。他說,在過去的30年中,越來越多的女性開始走上社會加入勞動大軍,她們獲得了同男性一樣的社會地位。社會地位的變化為她們走上犯罪道路創造了條件。
1.經濟因素
經濟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變化,必然帶來經濟利益的再調整和再分配,因而會產生人們利益關系的相應變化,各種利益關系在新的機制建立過程中會發生各種矛盾和沖突。中國現階段存在收入分配不規范、整體收入結構不合理等現象,使一部分人失去了應有的物質利益,同時,貧富差別、城鄉差別的加劇使處于社會底層的人心理落差較大。這些因素給社會的公平、公正帶來很大的沖擊,一些農村女性、生活比較貧窮的女性不甘于窮苦一生又不想通過正常渠道,就有可能會為財鋌而走險。
2.家庭因素
家庭成員的不良行為會對家庭其他成員帶來實質性的不良影響。調查發現,女性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很多是由于家庭不和睦、家庭教育不當或者父母性格粗暴所造成的。
在家庭教育方面,家長的素質對家庭的綜合情況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中國社會目前還處在比較低的發展水平,大量的農村人口文化程度還較低,即使在文化水平相對較高的城市家庭里,大多數家長都沒有掌握好對子女的教育。因此,他們很難在文化知識、道德養成、行為習慣和心理素質等方面對子女施加正確有效的系統影響。父母的言行對孩子具有直接示范作用。據國外一項權威調查表明,犯罪者有70%出身于父母有犯罪紀錄的家庭,凡是母親有犯罪紀錄的家庭,其子女有86%以上行為不良。
在家庭暴力方面,雖然現代社會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在現實生活中,男尊女卑的觀念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擾。俗話說“家丑不可外揚”,很多家庭暴力被作為家庭糾紛進行處理,長期被虐待的女性產生了恐懼、憎恨、無助的心理,但卻無法真正得到社會的救助,于是一部分女性選擇繼續忍受,另一部分女性則選擇奮起反抗。據江蘇省南通市2009年對1477名女犯所作的調查表明,有46%的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50%的受虐女性曾迫切希望離婚,但卻沒有如愿,她們向娘家及親朋好友或有關機構求助過,但被求助者大多采取不理或勸其不要伸張的態度,以致使受虐女性在積憤難消的情況下,走向瘋狂報復的極端。
3.學校因素
在我國,學校教育普遍存在著重分數輕素質、重智力教育輕德育教育的不良傾向,片面追求升學率,忽略教育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造成青少年女性紀律松弛、思想混亂、組織性差、法制觀念淡薄,對社會上不良文化和腐朽思想缺乏抵抗力,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在校園里,同學之間的關系一般比較簡單,矛盾和利害沖突較少,但一旦產生矛盾,會使學生出現情緒低落且不穩定、心理負擔加重、行為失常等情況,而一些老師對學生缺乏應有的尊重,過分的訓斥,甚至打罵、體罰,對學生缺乏關愛和信任等,類似這些緊張的學校人際關系,使得青少年女性逐漸產生怨恨不滿的情緒,希望報復泄恨,進而實施暴力犯罪。
三、女性犯罪的預防與對策
犯罪作為社會現象是必然存在的,女性犯罪同樣也無法根除。但是,我們可以采取有效對策盡量減少女性犯罪的發生,達到預防和控制的目的,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全面切實保障女性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要促進婦女全面發展,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實施婦女發展綱要,全面開發婦女人力資源,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就業創業,提高婦女參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能力。加強婦女勞動保護、社會福利、衛生保健、扶貧減貧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完善性別統計制度,改善婦女發展環境。嚴厲打擊暴力侵害婦女、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切實有效落實此綱要的同時,我們還應廣泛宣傳《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婚姻法》等,多舉辦法治講座,為她們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務和法律咨詢,增強她們的法律常識和法制觀念,培養學法、懂法、用法的意識,既用法律武器保障了她們相對弱勢的權利,又達到了讓她們遵紀守法的目的。對女性犯罪人也需要進行法制教育,定期組織學習法律知識,提高她們的法律意識,防止再犯。
(二)加強女性文化教育和個人素養
提高女性的綜合素質是防治女性犯罪最基本的對策。首先,要加強文化知識教育,深入開展學科學、學文化活動,引導女性自覺抵制各種封建思想的影響。其次,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感情觀和法治觀,因為這五觀一旦形成,會對一個人的終身發展產生深遠持久的影響。只有樹立正確的五觀,才能保證一個人的發展方向是正確的,否則會將人引入歧途。最后,要規范學校日常管理,防范管理中出現的漏洞,多關注青少年女性在校的言行舉止,慎防不良行為演變成犯罪。
(三)構建多層次的社會心理疏導機制
女性不僅需要來自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具體支持,還需要來自精神上的支持。對因在社會或者家庭中受到挫折而出現心理異常的女性應及時給予關心、鼓勵、幫助,提供必要的心理輔導、心理咨詢、心理治療,提高她們的心理健康水平。因此,構建良好的社會心理疏導機制勢在必行,它將有助于女性釋放自己負面的情緒,有助于社會穩定。
有關離婚的法律常識范文5
精神損害是因侵權行為而給被侵權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損失,它對人們的身心健康有著相當的負面影響精神損害是因侵權行為而給被侵權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損失,它對人們的身心健康有著相當的負面影響。為此,各國一般都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希望能夠以金錢這種方式來對被侵權人受傷的精神加以慰藉。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更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各國民法普遍確立了本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情況下,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也對侵犯他人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做出了規定,該條規定初步表明了我國立法對精神損害問題的重視。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現行《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無疑已難以適應現實的需要。在民事規制之外,我國《刑法》也對精神損害問題有相當的涉及,如:專門規定了以造成他人精神傷害為構成要件的侮辱罪與誹謗罪,將附帶侵害他人精神活動的搶劫罪、罪、綁架罪等犯罪作為重罪加以懲處等等。這些都進一步表明了我國立法對精神損害問題的重視。
關鍵詞:精神賠償 行政立法
精神損害即精神權的損害,是指公民正當的或合法的精神權益因受他人不法侵害而造成的損害,通常表現為痛苦不安以及其
他心理上的異常,如恐懼、震驚、憂慮、羞辱、意志消沉、絕望等。精神損害是因侵權行為而給被侵權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損失,它對人們的身心健康有著相當的負面影響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精神損害賠償是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
精神痛苦的來源就有兩個:一是侵害公民人體的生理損害,二是侵害公民心理的心理損害。精神利益的喪失或破壞,是指公民、法人維護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動受到破壞,因而導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在損害賠償法上具有其獨特的性質,包括:作用多元性,存在獨立性,存在單一性,賠償請求專屬性和賠償請求易于消滅性等五大特征。精神損害賠償作用多元性就是指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經濟補償,但仍具備填補損害、撫慰受害人和制裁違法的功能。對此又可稱之為調整功能、撫慰功能和懲罰功能。精神損害發生時,被害人所感受到的是痛苦,就賠償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并非直接對被害人所感受的痛苦的消除或減輕,而是以金錢的給付作為賠償的方法。所謂的填補也就是著重于直接或間接重建原來外貌。精神上的痛苦是無形的并且難以確切衡量,直接填補就沒有可能,間接填補也不存在。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有其購買力,用其購買力所換取的對等給付或是物或是權利或是勞務,以滿足被害人的其他方面的需要,從而消除或減輕痛苦的感受,這就相當于一種間接的補償。所以填補損害不如稱之為調整功能,即在無法填補損害消除痛苦的情形下,以金錢給付的方法另行創造舒適、方便或樂趣等享受,使被害人調整外環境來掩蓋損害事實所引起的痛苦。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作用是與調整功能相聯系的,既然精神損害賠償只是對被害人的痛苦進行填補,那么也只能以金錢手段滿足被害人其他的精神需求,以慰藉其精神損害。這也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給受害人以滿足的方法。
精神損害是因侵權行為而給被侵權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損失,它對人們的身心健康有著相當的負面影響精神損害是因侵權行為而給被侵權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損失,它對人們的身心健康有著相當的負面影響。為此,各國一般都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希望能夠以金錢這種方式來對被侵權人受傷的精神加以慰藉。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更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各國民法普遍確立了本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情況下,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也對侵犯他人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做出了規定,該條規定初步表明了我國立法對精神損害問題的重視。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現行《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無疑已難以適應現實的需要。在民事規制之外,我國《刑法》也對精神損害問題有相當的涉及,如:專門規定了以造成他人精神傷害為構成要件的侮辱罪與誹謗罪,將附帶侵害他人精神活動的搶劫罪、罪、綁架罪等犯罪作為重罪加以懲處等等。這些都進一步表明了我國立法對精神損害問題的重視。
但從目前看來,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時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尚很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出現的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制要求。
在此,有必要針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問題談幾點筆者的看法:
(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人格權于出生時取得,死亡時消滅,是基于人的生存而存在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等等均屬于人格權。人格權有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之分。一般人格權是以權利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平等與人格獨立等全部人格利益。它普遍存在,是各種具體人格的抽與權利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權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轉讓或拋棄。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一般人格權的范圍會更加廣泛,內涵也將更加豐富。具體人格權就是法律對具體人格利益規定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對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婚姻自由等具體人格利益做了專門規定,體現為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因此,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侵害行為既可能造成財產損害,也可能導致權利人遭受精神痛苦。對于侵害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權利人應獲得賠償金,而對于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也應給予財產賠償,這既是社會發展的需求,也符合民法發展的趨勢。
目前,我國對人格權的司法保護還很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意見的解釋》中作出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格自由權乃至隱私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予以法律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在審理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觸電人身損害等糾紛時已得到了實際運用。即使如此,也明顯不足以保護豐富多樣的人格利益。我國現階段立法針對人格權作出的規定尚很不全面、體,例如:某市郵政局編印電話號碼簿時,由于工作上的失誤將火化場電話號碼錯印為某市民住宅電話相同的號碼。此后,某居民家經常接到要求派靈車的電話,嚴重干擾了該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給其帶來精神上的痛苦,該居民為此向郵政局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居民被侵害的權利屬于人格權范疇,但法律對其屬于何種具體權利并無明確的規定。為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利,今后應借鑒先進國家的做法,盡可能對具體人格權的范圍作出全面。明確地規定,并加大對具體人格權范疇的保護。
(2)、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所謂身份僅是權利人基于某種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它存在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之上,只有權利主體從事某種行為或因為婚姻家庭關系而取得某種身份時才能享有。如親權、配偶權、親屬權等。
民法理論界對于身份權的性質及內容有著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身份權不是對特定人的支配權,而是基于某種身份關系的相互之間權利。物親屬權是因婚姻、血緣、收養而產生的由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所形成的身份權,表明人們之間互為親屬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享有、支配,此外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干涉。另外親權、配偶權等身份權也屬于此類,這些權利在受到侵害時都可能產生精神損害。另一種觀點認為身份權并非指身份關系上的一切權利,它是對特定人的支配權,其實質在于對人的支配,凡不以對人的支配為內容的民事權利,雖然是身份關系上的權利,但仍非身份權。如法定繼承權等,就不屬于身份權。身份權不符合人類社會文明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身份權也受到了制約,而政治、經濟方面的因素更加速了這一進程,最終導致家長權和夫權的消亡以及親權在性質上的改變。身份權已不被現代法律承認和保護,在我國《民法通則》人身權制度中并沒有規定身份權,而只是規定了人格權。身份權既然不為法律所保護,也就談不上精神損害賠償了。
且不論身份權的性質如何,在現實生活中與身份密切相關的各種權利和利益是實際存在的,親權、配偶權、親屬機等均屬于身份權的內容。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方面管理和保護的權利。配偶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與妻作為配偶間的一種身份權。親屬權是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身份權。這些權利在受到侵害時會產生精神痛苦,受害人對所受到的精神痛苦應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被監護人因非法侵害行為脫離監護致使親屬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作出保護監護人受損害精神利益的規定。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雖然很小,但已反映出立法界對身份權遭受非法侵害時會造成精神損害觀點的認同,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
(3)、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財產權就是不同于人格權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如債權、物權、知識產權等均屬于財產權。與前面所述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后果一樣,侵害財產權同樣可能造成財產損害或是精神損害的后果。因財產損害所形成的損失,法律上規定應予賠償。那么對于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應否予以賠償呢?通常情況下財產權受侵害能夠得以恢復,但某些特殊時候卻并不能得到實際恢復,這使得財產損害具有無法恢復的特性,而造成精神損害這一后果往往是因為受損害財產無法得到恢復引起的。
因侵害財產權而產生的精神損害在法律上也應當得到賠償。例如:如某一對新婚夫婦到黃山旅游結婚,照了一卷膠卷,回家將膠卷送到像館沖洗,而照像館將膠卷丟失。從形式上看這對夫婦只是損失了一個膠卷,但實質上他們因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遠遠大于此,照像館只同意賠償一個膠卷的損失是無法彌補這對夫婦精神痛苦的。在此情況下,對于這對夫婦向照像館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予支持。同樣,其他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如情侶之間的信物、家族祖傳物件等等,均具有寄托物品所有人情感的重要價值,非法侵害使它們永久性滅失或毀損,定會使其所有人產生精神痛苦,受害人就此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應受法律保護。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財產權受侵害,都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受損害財產應僅限于無法恢復原有內在價值的財產。
(4)、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影響著社會個體之間的關系,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因此,立法者對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格外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因受到上述行為的侵害而有權提出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見,因配偶權受侵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具有代表性。配偶權雖為一種身份權,但具體體現在婚姻關系之中。它是基于合法婚姻關系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的,由夫妻雙方平等、專屬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生活、鐘愛、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利。它包括同居權、忠實請求權、相互協助請求權、日常家事權等等權利。其中同居權是男女雙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權利,反映同居關系這一夫妻關系中最基本、最具特色的身份關系。忠實請求權既有夫妻雙方在性生活上互守、保持專一的內容,也包含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利益的內容,它不僅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要求,更是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客觀需要。同居權與忠實請求權又是相互聯系的,有過錯的配偶一方違背同居義務的同時也往往違背了忠實請求義務。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無疑就是對同居權及忠實請求權的侵害,侵害行為導致婚姻破裂,會造成無過錯方極大的精神痛苦,其所受傷痛可能終身無法撫平。法律規定受害方配偶有權請求侵權方配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正是對配偶權予以保護的體現。
鑒于我國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姻關系中的財產處理問題規定得較全面,而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雖已有涉及,但還很不夠,筆者認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中應對此作出更多具體規定。如可以考慮規定:以有過錯一方配偶與第三者為共同侵權人,對無過錯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不以婚姻關系的解除作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允許無過錯方在特殊情況下僅向第三者索賠等。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賠償
對于侵權行為造成他人造成物質損失的,侵權行為人應當給予賠償,這是我國《民法通則》早已明確規定的,但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且賠償損失。”這一規定雖然對涉及“四權”方面的精神賠償予以確認,但范圍過窄。為此,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睆倪@次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7號司法解釋來看,民事訴訟的精神賠償范圍進一步擴大。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刑事》及《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均排除精神損害作為附帶之訴。
我國立法現狀和司法實踐看,建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賠償制度十分必要。一是貫徹民事法律有損害就有賠償基本精神的需要。侵權行為人侵犯被害人人格權、健康權等權利的同時,大多數給被害人精神上也造成了極大的損害,這種精神上的損害,有些要比物質損害嚴重得多,如果僅對物質損害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二是保證刑事法律規范與民事精神賠償制度互相銜接、協調一致的需要。民事訴訟的精神賠償已被立法所確定,更被司法解釋所明確,因而完全有理由而且應該將民事訴訟中能夠得到處理的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理。同時,這樣更能體現附帶民事訴訟經濟、方便的原則。三是有利于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精神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如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同時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精神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對嚴厲打擊犯罪,全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必然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不予受理的規定,司法界曾有這樣幾種主張:一是精神損害賠償的作用是撫慰作用,犯罪分子已經受到刑事處罰了,犯罪分子受到了刑事處罰對于受害人來說是最好的撫慰,所以也就不需要什么精神損害賠償了。二是我國目前經濟不夠發達,被告人往往是貧窮緣故而實施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無經濟賠償能力,如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無遺產可供執行,或因被告人判處徒刑被收監執行無經濟收入等。法院即使判了,也等于是“法律白條”,放棄該項權利也許是最好的選擇。三是受害人訴訟成本比獨立民事訴訟低。附帶民事訴訟中,目不識丁的農婦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在沒有律師幫助下就成功索賠。在基層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主要事實方面的舉證責任幾乎都由公訴機關承擔,受害人在法庭上不須承擔太多舉證風險,需要證明的只有相關的財產損失,完成這項工作,被害人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常識,很少會因為程序上受挫而喪失請求權,而且不需要交納訴訟費、支付律師費。所以,消滅受害人一部分權利也是合理的。四是按照不告不理原則,一部分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放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就可獲得精神傷害賠償。
普遍認為,對犯罪分子的刑罰,對于受害者來說是一種撫慰,但這種撫慰不能代替經濟賠償,比如說,過失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被判二年緩刑,或者三年實刑等,作為犯罪分子向國家承擔了責任,法律給予否定評價,但受害人精神傷害沒有得到實際解決,象、奸、毀人容貌的受害者,雖然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但對于受害人心身傷害卻永遠無法得到撫平,用金錢賠償損失也許是最好辦法。目前,好多刑事自訴案件,受害者本來打算提起刑事附帶事民訴訟,但受害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賠償,不得已放棄了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而只提起民事訴訟,從某種角度講,就放縱了犯罪,違背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原則,同時也違背我國犯法必究的法制原則。
附帶民事訴訟就是民事訴訟一種特殊形式,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既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同時也適民事法律規范。所以《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應適用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受害人要求精神賠償一律不予受理不符合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原則。
(6)、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長期以來,法學界對于違約責任中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存在著很大爭議。多數學者從傳統民法角度將違約之債與侵權之債按照不同的責任原則、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加以區分,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范圍限于財產上的利益。筆者認為,從民法理論上看,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兩種平行責任。受法律保護的某種權利因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形成侵權責任。如果該權利反映在合同之中,當違反合同的結果侵害該權利時,也應有違約責任存在。因此,當侵害生命、健康等權利時,以侵權責任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以違約責任也應當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財產為標的的合同在履行中經常會出現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是違約的必然結果。違反合同并不一定都造成財產上的損害,也可能產生精神損害,最具有說明力的就是服務合同。在旅游服務合同中,旅游活動組織者的義務應當是向旅客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包括飲食、住宿、交通及其他服務在內的所有服務。如因旅游活動組織者的原因未能提供約定服務,對旅客造成精神損害結果的,組織者應予以精神損害賠償。例如,由于可以歸資于組織者的原因造成旅游活動無法如期進行,旅客無法在假期出游,因而遭受精神上的打擊?;蚴怯捎诮M織者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旅客因住宿環境太差而無法人睡、因食物有問題而感覺身體不適,以致產生精神痛苦。在這些情況下,旅客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為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边@一規定,只解決一部分加害給付的問題。如果債務人的加害給付不僅對債權人的合同利益造成侵害,同時也對債權人的其他固有利益造成侵害,則不論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請求權還是侵權責任請求權,單獨救濟均不能補償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因此,在違約損害中包括部分精神損害,在違約責任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利益中的財產損害與合同利益外的精神損害提出共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是十分必要的。這樣做也符合國際上立法的潮流。如 1994年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就規定:“此損害可以是非金錢性質的,例如包括肉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歐洲合同法委員會1996年《歐洲合同法原則》也規定:“可獲得損害賠償的損失包括:非金錢損失和合理的將會發生的未來損失?!?/p>
當然,針對違約責任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并非對所有違約情況都適用。其適用仍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精神損害結果必須客觀存在,這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受到了精神損害,則不直認定精神損害存在。其次,精神損害結果必須是因為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這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客觀基礎。第三,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到發生精神損害結果的風險,其主觀上存在過錯,這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觀基礎。對于違約方是否預見,則需要綜合考慮違約方的心理、個人能力以及合同的性質、類型等各方面情況加以判斷。只有在上述條件均具備的情況下,受侵害方才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雖然目前因為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而由對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例尚不多見,但相信隨著人們自身精神利益及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加強,此類型案件必將增多,立法及司法解釋亦有可能對此作出相關規定。
鑒于以上6種行為已經對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損害,那么。對于受害人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有一定賠償的必要性與有限性,理由如下:
(1)、賠償的必要性
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其一:金錢盡管不是主宰人民的萬能之主,但是在商品社會中,它確實起著任何其他物質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二:受害人可以使用所獲得的賠償金進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動,如旅游、休閑、娛樂、購物等,從中得到樂趣,達到消除或者減輕精神痛苦的目的。其三:由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無論是對加害人本人還是對其他社會成員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權是要付出沉痛代價的。
(2)、賠償的有限性和輔
雖然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是必要和正當的,我們仍堅持以金錢賠償作為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方式為輔,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于較輕微的精神損害或者受害人不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害,不一定判決賠償,在任何侵害具有精神損害的損害后果案件中,對受害人的民法救濟首先應當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在只存在“名義上的精神損害”的情況下,予以較低數額的賠償,在受害人能夠證明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下,予以較高數額的賠償。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主要是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所以往往出現了不僅是不同法院,就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在受理同類案件時,其結果都不一致。還有些性質相同、情節相似、后果亦類似的案件,其賠償的差距也很大。而且從此類案件的審判結果來看,普遍都存在當事人請求賠償數額與判決賠償數額懸殊太大的問題。這些在現實中遇到的問題都說明我國立法在這方面的缺陷。
遇到這類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有一定的原則供遵循,并考慮相關因素,以期減少法官的自由性,做到合情合理、平等的保護被侵害者的權利。而這些原則和相關因素則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規定。筆者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遵循的原則和考慮的因素主要是:
(1)、確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原則
1、物質賠償與非財產賠償并重原則。這是筆者的觀點。有的學者主張金錢救濟的有限性與輔,認為“只有金錢賠償對于受害人的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狀況之恢復正常確有必要時,才應當考慮金錢賠償。”[2]但是對于這個“必要”怎樣認定時,卻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追究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一般主要先考慮非財產責任方式,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其次再根據需要考慮要不要適用財產性責任方式。但是我認為,我國的這種“主用式”[3](主要適用非財產責任方式)的原則,并不能很好的維護受害人的權益。簡單地來說,法律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懲罰性。如果受害人通俗地講只是要討個說法,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而侵害人迫于法律或輿論向被侵害人并不誠懇的賠禮道歉,其實這對于受侵害人的精神損失可以說無任何意義。而對于侵害人來說,這種假意的賠禮道歉對他來說也并沒有什么損失。而采用金錢賠償的法律救濟手段,更加突出體現了法律的懲罰性,也給侵害人以警戒。
按照“主用式”的解釋,既然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就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受損害的價值,受害人由此要求獲得財產權利無法做到等價有償,這就導致難以根據精神損害的程度來相應地、準確地確定賠償數額的大小。所以,處理精神損害糾紛首先必須考慮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非財產責任方式,其次才考慮要不要適用賠償損失的財產責任方式。其實,這一理由卻也從側面反映了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不完善,在實踐操作中的無依據性。
2、精神損害數額應逐步提高原則。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判決賠償數額過低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懸殊的問題。為更好地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解決這一問題,應對賠償數額有所提高,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給予一點補償。當然提高數額也是有限度、有根據的。審判人員不能一味的滿足受害人的漫天要價,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實應當有所提高,并確定一個基數。在這個方面,廣東省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先行一步,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起點數額是5萬元人民幣,應當說,這是個很有意義的嘗試。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這一原則賦予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的自由裁量權。由于精神損害并不象財產損害那樣容易判斷,所以,在進行精神損害量的評價,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就必須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按照這一原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法律和事實情況來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
對賠償數額的確定,審判人員在按上述原則指導操作的同時,還應著重考慮案件中的一些相關因素。這些因素有法定因素也有酌定因素,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法定因素為主,酌定因素為輔,兩者互相結合,不可偏廢,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否則有可能顯失公平。
(1)、法定因素
1、侵害人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主要是指侵權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一般而言,在因過失、無知或無意侵犯他人精神利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失的情況下,侵權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比故意或惡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造成同樣嚴重的精神損失時要輕一些,即后一侵權人比前一侵權人應支付更多的精神損害賠償費。
2、侵權人是否獲利,獲利數額多少。
3、侵權行為的方式、場合和范圍。這主要是指侵犯精神利益的行為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的場合和范圍內實施,會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多少產生影響。一般而言,在朋友間或家庭中等小范圍內侵害他人精神權益與在單位中或公共場所侵害他人精神權益之間;用口頭散布與用大小字報、報刊雜志散布侵權言論之間,后一類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應比前一類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承擔更多的數額。
4、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輕重。對不同程度的精神損害作出相應的損害賠償數額,以示公平合理。
5、侵權行為的社會后果和社會影響。如果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大或社會后果嚴重,則應多賠;相反則少賠。
(2)、酌定因素
1、當事人主體的類別。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侵權主體,其致人精神損害的后果和影響,比公民要嚴重的多,一般應多賠;知名人士或新聞傳播者致人精神損害的后果和影響,比一般公民要嚴重的多,一般也應多賠。
2、社會狀況的影響。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發展呈現出各式各樣的社會狀況。改革、開放的格局使我國物價、工資、公民的收入等可能不斷變化。社會現狀的諸種因素直接決定著社會的影響。因此,它或多或少會反映到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問題上來。
3、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也有人把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即其經濟狀況作為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考慮的因素[4]。筆者認為,加害人的經濟狀況不能作為考慮因素,不能因為加害人經濟狀況條件差,就賠的少,同時,也不能因為加害人經濟條件好就賠的多。另外,受害人的社會地位也不宜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或參考依據,否則,將在司法實踐中造成鼓勵人格不平等的既定事實,這與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是相違背的。
以上關于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原則和考慮因素也只是一些原則性的定義,只是作為司法實踐原則性指導。為了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筆者認為雖然在全國范圍內確定一個統一標準目前比較困難,但是在地區范圍內確定一個統一的賠償數額標準卻是可行的。各地區可以通過地方性法規,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出當地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限額。比如說,經濟發達地區可以經濟欠發達地區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另一個賠償標準,從而形成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在一定地區的相對的統一性。
以上論證使我們不難發現,當前,無論是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還是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刑事法律制度,抑或是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行政法律制度,都存在著非常嚴重的立法欠缺。隨著社會發展所帶來的人們對立法要求的日漸提高,完善我國現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社會人們的一個普遍呼聲。
針對上述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筆者以為,要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需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具體工作:
民事立法方面,應考慮以下兩種矯治策略
首先,要在我國現行的補償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之上,建立一種補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結合并用的賠償制度。與單純的補償性賠償相比,懲罰性賠償具有很強的預防作用。英美侵權行為法理論認為,懲罰性賠償能夠削弱侵權行為人的經濟基礎,防止他們重新作惡,以及防止社會上其他人模仿侵權行為人的行為。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法律行為始終是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搏弈,當作出某種行為所需的成本大于其所預期的收益時,這種行為就將受到抑制。而懲罰性賠償無疑是一種很高的成本,若當事人意識到此點,必將有所顧忌,有所收斂,從而使法律權威,以及秩序和安全得到了有力的維護。當前,我國在精神損害的民事賠償方面,依舊遵循著傳統且單一的補償性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的做法雖為理論工作者所倡導,且其意義也在相當程度上為立法者所認識,但卻迄今仍未為我國立法所明確認可和接受。筆者以為,在精神損害的民事賠償方面,無論是補償性賠償還是懲罰性賠償,都各有其合理之處,從功能上來說,二者是相互補充的。單采其中之一的做法只是在某一社會發展階段上、基于特定的歷史文化或經濟背景而采取的權益之計,從長遠角度而言,都是不可取的;兼采二者之所長,建立一種補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結合并用的賠償制度,才是治本之道。為此,在我國現行補償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之上,溶入現代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內容與理念,使這兩種賠償制度相輔相濟,應當是完善我國精神損害民事賠償制度的一項先期工作。
其次,要承認法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損害,明確承認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如前所述,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減損或喪失。盡管法人沒有生命,不存在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但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卻會導致法人精神利益的減損,并進而導致其財產方面的損失。例如,某法人采用誹謗手段侵害另一法人的名譽所導致的客戶大批退貨,就顯然是一種精神利益中的財產損失。而對于法人的這類損失,假如法律不予保護,則不但不利于維護法人的合法權益,有失社會公平,且不利于企業法人的健康發展,有礙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法人的精神利益,我國立法也應當明確加以認可,對于法人的精神損失,立法也應當加以保護。這是完善我國精神損害民事賠償制度的另一項重要內容。
再次,刑法方面,應修改現行《刑法》第36條及現行《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具體言之,要修改《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使之與《刑法》分則規定的涉精神傷害犯罪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取向相一致。在這一方面,意大利刑法典的規定很值得我國借鑒。意大利刑法典第185條規定,“根據民法,任何犯罪將導致賠償之債。如果犯罪引起了物質的或非物質的損害,不法行為者應根據民法的規定由對其行為負責的人予以損害賠償?!惫P者以為,這樣規定的好處在于:(一)將精神損害賠償也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之內,可以從刑事與民事兩個方面對犯罪人加以懲罰,做到雙管齊下、雙面預打擊和防犯罪;(二)“應根據民法的規定由對其行為負責的人予以損害賠償”,將公務犯罪中所涉及到的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主體和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教唆犯罪中的教唆犯等等也作為對犯罪人不法行為負有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從而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范圍,使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更能夠獲得保障,不致因犯罪人本人財產狀況的限制而導致索賠不能。筆者以為,我國應當借鑒意大利刑法典的上述規定,將我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的“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修改為“由于犯罪行為而致被害人遭受物質或精神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有關損失”。
另一方面,要修改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從法理上來說,立法之間關系的協調是一國法律體系完善的需要和保障,也是有效保障法律發揮其應有效力的關鍵所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附帶民事訴訟中排除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不僅使得該法與我國《刑法》在對待人們精神權益保護方面的價值取向相違背,且與我國民法的規定相矛盾。這一點,已經成為我國民、刑立法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的一個顯性沖突。當前,就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立法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傾向于“民刑同歸”,即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與民法的規定相一致。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對受害人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規定并不僅僅限于物質損失,而是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依民法的規定。而依民法的規定,則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兩方面。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的,被害人雖非物質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的金額。澳門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也未作限制;既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則其范圍也依民法規定而確定。這樣一來,就比較有效地防止了立法之間的沖突,維護了法律的應有權威,保障了法律的實效。因此,我國也應當適時地修改《刑事訴訟法》,將精神損害賠償也納入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之中。這是完善我國精神損害刑事賠償制度并進而完善我國部門立法的一個重要要求。
最后,在行政立法方面,應考慮將國家機關也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范圍之內?!霸诂F代法治社會中,立法的完善從來都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首要標志。這就要求立法要具有良好的內容,能夠成為良法而為人們所遵照和執行。但同時也需要各個部門法之間保持默契的配合與協調,在基本價值趨向和內容方面求得一致,否則,即便是良法,也很難為人們認同為完善的立法?!?具體到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精神損害賠償不僅包括民事賠償與刑事賠償,還應包括行政賠償,亦即國家賠償。在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方面,國家賠償制度是經歷了一個逐步拓展的過程的。起初,國家侵權損害的可賠償范圍只限于物質方面的損害,且要求直接物質損失。后來才逐漸擴展到非直接物質損害并進而擴展到非物質損害領域,最后,隨著國家公權力頻繁運作所導致的國家侵權現象的日漸增多以及觀念上的突破,精神損害賠償也最終被納入國家賠償制度的范疇之內。以法國為例,法國行政法院在建立之初,賠償范圍僅限于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對于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精神損害,如對名譽、感情等的侵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但最終,法國行政法院的上述態度也得到了改變,其在侵害名譽、感情等的國家賠償方面也獲得了突破?!霸趪屹r償的初始階段,只有物質才是可賠償的對象,其后逐漸發展到人身非財產損害領域以及有礙生存的損害領域,最后被適用于精神損害領域。” 現在,隨著國家侵權行為的日漸頻繁,精神損害賠償已經越發成為國家賠償制度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但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立法包括《國家賠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都還沒有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之內。這不但使得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未能較好地體現現代國家賠償制度的發展趨向,也使得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有關的行政糾紛時遺留了大量的隱患。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修改我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行政立法,將國家機關也作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這既是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客觀需要,也是完善我國現行國家賠償制度的理性選擇。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在注重物質生活的同時會更加重視精神世界的充實,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也會進一步增加。確立精神賠償制度也正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為此,我國必須盡早地完善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為依法治國奠定基礎,中國早日實現法治化的目標而努力。
參考文獻
陳月林:《〈國家賠償法〉的一項“空白”——精神損害賠償》,中國律師集團。
參考尚勇、韋軍、高遠的文章:《精神賠償誤區種種》,2000年1月5日《文匯報》。
參見曹惠良:《論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適用的規范化》。
摘自2001年03月16日 10:55 CCTV經濟半小時對最高人民法院唐德華院長的專訪。
參見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