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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暴力 原因 法律 防護 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4)10-0016-01
一、網絡暴力概述
網絡暴力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出現的一種行為現象,主要就是指那些在互聯網上發表一些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言論、圖片、視頻的行為現象,例如在互聯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或者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等現象,這些現象給當事人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一般情況下,網絡暴力現象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引起的,首先就是網絡媒體的虛擬化、匿名性的特點,在互聯網上,網名可以匿名一些信息或者言論,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網民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在一些煽動性言語的誤導下,很多網民往往會處于一種非理性狀態,這樣就出現了網絡暴力的現象。其次就是網民的年輕化及其從眾心理使得網絡言論帶有更多的情緒化和盲目性的特點,同時再加上工作以及生活上的巨大壓力,網民的泄憤情緒越來越多,這就致使網絡暴力現象的出現。最后就是法律不完善,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關于言論方面的立法還跟不上互聯網的發展速度,特別是互聯網言論方面的立法更是不完善,這就無法對在互聯網上隨意虛假信息甚至是惡意散播謠言的網民進行有效的制止,這就致使網絡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
二、網絡暴力事件的法律防護
只有建立系統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因此我國有關部門必須在原有的法律基礎之上進一步完善網絡言論方面的法律體系。
(一)通過基本法律理念約束網絡暴力
相關研究表明,法律仍然是一種專門化的解決網絡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有關部門必須進一步通過基本法律理念約束網絡暴力,必須進一步加強各項法律的宣傳,增強每位公民發表網絡言論的法律意識,具有依法用網的觀念,懂得如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在大眾的網絡法律觀念普遍提升的基礎上,才能夠在更大程度上降低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率。
(二)加強對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
加強對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是防治網絡暴力的主要途徑之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加強對網絡隱私權立法保護的神圣理念,我國有關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首先,我國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明確網絡隱私權的獨立地位,詳細規定隱私權的內容與范圍,同時還要詳細規定侵犯網絡隱私權的法律責任內容,這樣能夠很好地保護個人的網絡隱私。其次,我國立法部門還要出臺專門的網絡隱私保護法,并且嚴格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和個人隱私信息,不得使用電子手段竊取、偷拍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或者個人隱私信息,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個人隱私信息,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網絡實名制
隨著網絡環境的復雜變化,實施網絡實名制已經被作為有效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被網民廣泛熱議,確實,網絡的規范使用依賴于實名制的做法,以便能夠把網民的行為有效的監管起來。因此,有關部門要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積極實施網絡實名制,在網絡實名制實施過程中,網絡平臺并不會出現用戶的真實信息,只有當用戶信息或者評論出現侵權違法的情況下,有權主體就會查閱用戶的真實信息,并且根據這些信息作出相關的處理,這樣能夠對廣大網民的言論行為形成很強的威懾力,進而能夠有效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
(四)出臺司法解釋,加強監督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立法規定與現實情況相比總存在著滯后性,因此司法部門要積極分析網絡暴力事件的特點、發生原因,并且通過司法解釋來彌補法律的滯后性,這樣能夠有效降低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率。
三、結束語
隨著網絡環境的復雜變化,網絡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這不僅僅給當事人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同時還給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社會不斷進步的背景下,我國有關部門必須從法律角度加強網絡暴力事件的控制,制定完善的法律與法規,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將網絡暴力事件的損害降低到最低點,進而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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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淑巖.網絡暴力現象及其引導和調控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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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 金融 風險管理 業務 應對策略
一、網絡金融存在的風險探析
1.操作風險
所謂操作風險,就是指系統缺乏相應的可靠性、安全性,進而會帶來這種大的損失。操作風險可能是源于網絡客戶的疏忽,也可能是來自金融系統韻設計缺陷??偟膩碚f,操作風險主要涉及到的是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風險管理系統以及客戶之間的信息交換,貨幣的辨別等內容。當下,進入金融機構的賬戶管理變得越來越復雜,這一方面是因為計算機的處理能力在不斷增強,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地理空間位置越來越分散,這是通訊手段的多樣化導致的必然結果。
2.交易風險
所謂交易風險,就是投機者在使用匯率、利率以及有關價格的變動時,會給金融資產的使用者帶來的變更損失,這些都屬于不利的影響。因為網絡信息傳遞具有較強的快捷性,穿越了時空的限制,會影響到傳統的金融風險當中,進一步導致市場價格的波動,利率風險時有發生。這種匯率風險的突然性、傳染性也會進一步增強。金融的網絡化給投機者帶來了諸多的發展機會,他們在期市以及股市有多重關聯交易,會使得金融市場跌宕起伏,進而再很短的時間內,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嚴重的打擊。金融網絡化以及全球化不斷發展的當下,國際游資對證券市場的沖擊以及投機者的非理性操作,是造成這種交易風險的最大原因。
3.信息風險
信息風險是因為在網絡銀行當中存在的一些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這些問題進一步會引發道德風險以及業務風險。因為網絡金融具有一定的虛擬性,金融通常都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在網絡上交易,貨幣逐漸成為了一種符號,網絡的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有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相較于傳統市場,客戶具有更多的信息優勢,進而會給網絡銀行帶來道德風險,引發金融危機。
4.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就是指在處理金融業務時,有人會可以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在交易各方上,存在業務不明確的問題。銀行通過互聯網,在不同的國家開展業務,對當地的法律法規不夠了解,進一步增加了法律風險。網絡環境下的法律法規仍然有較強的不完善性,電子合同、數字簽名是否有效,其效用等信息仍沒有被明確定義。在各個國家,相關的情況也都不一樣,這就進一步增強了網絡銀行的法律風險。當下,電子商務和網絡金融在我國剛剛起步,缺乏相應的網絡消費者以及網絡交易的管理條例。所以,利用網絡和其他的電子媒體,簽訂有關的經濟合同,仍然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網絡金融風險的應對策略
網絡金融風險有著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并且帶來了一些不良影響。所以,我國的有關部門都要積極集合自身實際,提出有關的金融防范對策。
1.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
加強網絡金融建設,需要從硬件基礎設施入手。從團隊的建設來看,很多網絡風險的出現,都是因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處理不當的問題。這些就體現了人才韻缺失,加強有關隊伍的建設,實現專業人才素養的提升,為網絡行業的發展創造出更多優秀的人才,實現其多方位、多途徑的保障。
從硬件設施來看,我國當下計算機硬件系統過于陳舊,并不能有效地為網絡金融的業務提供保障,進而會帶來一些不可控制的金融風險。所以,有關部門需要積極地結合具體的發展形勢,推動現有計算機軟件的升級和更新,形成核心技術生產力,為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2.構建風險防范機制
網絡金融建立于網絡傳輸的高效、便捷的基礎之上,互聯網的金融服務因為其快捷的交易方式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網絡去聯系交易方,有一定的虛擬性,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也加大了交易者身份的驗證難度,無法避免出現交易者身份證明的交易誤差,且信用評價不夠透明,進一步增大了網絡金融的使用風險。網絡金融防范機制的構成和加強,是應對網絡金融風險的,必要措施,是保障網絡金融業務可以有序、高效發展的重要舉措。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可以從強化風險防范只能入手,加強有關隊伍的建設,形成強有力的風險防范機制。進一步強化風險的防范職能,所以要重視金融方案的比例,將金融風險放在日常工作當中,確保能夠準確實施。加強風險防范隊伍的建設,構建專業的網絡金融團隊,為實現金融防范的工作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形成良好的風險防范制度,各級政府部門以及相關的金融機構,都要形成網絡金融制度,將所有的業務都置于不斷完善的制度下,形成制度防范和人才防范相結合的防范脈絡。
3.強化法制建設
我國當下的法律現狀,并不能使得我們良好地契合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所以,立法機關要進一步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律法規,增強我國金融業務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形成有針對性的法律建設,填補和完善應有的網絡金融防范規章制度。強化網絡金融法制建設的P鍵點在于各級政府要有效地依托政府管理優勢,促使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網絡金融機構能夠樹立起法律的觀念。這樣就能夠使得網絡金融業務不僅可以滿足中央,還能夠進一步滿足地區的法律法規,更能夠依存于金融內部法制的建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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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在我國關于網絡反腐的法律法規呈現出零散且缺乏系統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有關網絡反腐的程序、網絡舉報人的權益保障、網絡輿論監管等規定的缺失,致使網絡反腐的法律規定內容單薄,跟不上我國形勢的需要,效果不明顯。
我國《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數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法律明確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數額的“起刑點”,很多公民在網絡上披露了腐敗案件后,司法機關經過偵查確認很多卻不構成犯罪案件。我國刑法及其先關的法律解釋在打擊貪污瀆職犯罪時,很多情況下對那些數額較小或者罪行不大的案件往往不予。這使公眾在網絡反腐的過程中會這在很大程度使公眾對我國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感到質疑。綜上所歸納的我國在網絡反腐方面的立法,《民法通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只是規定了對利用網絡侵權或者構成犯罪的時候應如何處置,卻沒有關于網絡舉報人的保護及政府信息公開的的具體做法,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并沒有關于網絡反腐的相關規定。
二、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
網絡反腐所體現出來的高效、便捷、安全等優勢在世界各國迅速發展,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針對網絡反腐制定了具體的法律并且配套相關的司法和行政手段。而我國關于網絡反腐法律的制定方面明顯滯后,并且有些地方是空白,這與網絡反腐的現實情況極為矛盾,不僅不能使其網絡反腐發揮其應用的作用,而且也導致網絡反腐陷入了困境。因此,為了充分保障公民參政權的有效行使,提高網絡反腐的效果,我國當前應該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我國網絡反腐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這就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一)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
1.以《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為基礎,平衡各方權益。從《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來看,網絡反腐要使公民的言論自由、監督權、知情權和隱私權能達到合理的平衡,才能使網絡反腐在實現法制化的同時向著理性的方向發展。目前我國網絡反腐的現狀是官員的隱私權與公眾的知情權、言論自由權、監督權是矛盾和沖突的,因此在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應該兼顧四者權益的平衡,其前提是充分保障公民的“網絡監督權”同時也要尊重官員的隱私權,做到既能以可能出現的網絡侵權保證官員的廉潔性又能保證公民權利的自由行使。
2.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要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基本原則。公民在利用互聯網絡進行輿論監督,行使言論自由權時不能危害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并要對此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行政手段。
(二)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做法
1.2012年出臺的《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這部法律第一次明確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權利、義務及權限。在此基礎之上,我國還應該加強關于互聯網的監督和管理方面的立法,例如我國應該及時出臺《互聯網管理法》,這是是實現公民有序的通過網絡參與政治的前提和基礎。
2.借鑒國外專門為網絡審查立法和設立網絡審查機構的做法,針對我國網絡反腐法律制度的現狀,完善網絡反腐立法。通過立法確認網絡反腐的合法性,對“人肉搜索”等網絡反腐方式設計一個合理適度的制度框架,使其在保障公民參政權的有效行使,實現公民的民主意愿的同時不會逾越侵犯公民隱私權和名譽權的界限。
3.要針對網絡造謠、誹謗、散布非法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對網絡反腐進行壓制、報復的行為的追究制度方面的立法予以完善,加大打擊不負責任的網絡言行及濫用公權肆意打壓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行為。并通過立法保障網絡反腐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關于舉報人權益保護法應該對舉報程序作出嚴格、細致的規定,以充分保護網絡反腐舉報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同時也要完善和細化舉報人因舉報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補償以及舉報人的舉報行為的相應獎勵方面的立法。當前對舉報者的打擊報復方式多樣,在保障網絡反腐舉報人權益的同時,也要從《刑法》罪名的角度重新界定報復陷害等罪名的犯罪構成,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重該類罪名的法定刑。同時在訴訟法中建立“舉報人救濟程序”,以特別的舉證、審理方式保護舉報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從而使公民能自由并沒有顧慮地參與網絡反腐,提升網絡反腐的效果。
4.通過立法明確官員隱私范圍,并將官員財產公示納入立法。財產公示是建立在官員隱私的限制之上,而網絡反腐的主動權掌握在身為公民的網民們手中,所以既要做到官員公示,網民監督,也應該明確網民查詢,官員來說明。以此形良性互動,以減少網絡反腐所帶來的沖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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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條例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后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并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蛘呓K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絡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并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P2P主要功能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個人通過第三方平臺在收取一定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
客戶對象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將資金借出的客戶,另一個是需要貸款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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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交易 消費者 合法權益 法律保護
由于互聯網和快遞業務的快速普及,網絡交易作為一種新興的交易方式,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等優點已經廣為人們所接受。相較于傳統的店鋪交易方式,網絡交易的確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同的感受,使人們的消費方式放生了很大的變化。然而由于網絡的虛擬性以及隨之帶來的許多難以預料的風險,也使不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蒙受損失。分析網絡交易存在的主要問題,就完善了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完善網絡交易立法問題,是擺在每個法律工作者面前的嚴肅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知情權未得到保證
為了獲取高額的投資回報,部分道德水準低下的網絡經營者經常虛假廣告,夸大其詞宣傳自己商品的效用,或者謊稱商品性能超群,還有個別經營者虛假價格和不切實際的承諾。由于是虛擬交易,消費者難以全面掌握和辨別經營者信息的真偽,消費者知情權大打折扣。盡管我國消法中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各種詳細信息,由于經營者的關鍵信息缺乏公開和透明度,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的現象屢禁不絕。而面對欺詐和損失,消費者很難舉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在網絡交易中,買賣雙方之間的契約普遍采用的是經營方事前擬定好的格式合同,大部分交易條款和事項完全有經營方單方面事前制定,消費者缺乏參與交易條款擬定的機會。如果消費者有意購買某種商品,則只能在瀏覽網頁后選擇點擊網站上預先設好的同意或者接受選項,全盤接受經營者制定的合同條款,完全處于弱勢地位。我國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擁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保障、價格合理和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是每一個消費者擁有的權利,消費者面對強制交易行為時有權予以拒絕。顯然,網絡經營者強制性要求消費者無條件接受其事先制定的格式化合同及其有關條款的行為,已經是在挑戰公平的底線,完全違反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并且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三)個人安全和隱私受到威脅
部分網絡經營者在網絡交易中要求消費者提交個人詳細信息和有關資料,如消費者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等。還有一些經營者要求消費者必須開立電子交易賬戶,如網銀、支付寶等支付工具才同意交易,并要借助這些工具來完成交易過程。消費者在網絡上公開自己的這些個人信息后,一方面很有可能遭到來自網絡黑客的不法攻擊,一旦消費者的電子交易賬號和密碼等重要信息失竊,則會遭致重大的財產損失。另一方面,個別經營者在得到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后非法在網絡上進行售賣,同樣會對消費者的財產和經濟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和損失。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應對
(一)完善法律制度,嚴格執法行為
當前,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許多法律法規都和網絡交易關系密切,其中部分律法法規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規范經營者行為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商標法、電子簽名法等等。但不足的是這些法律尚不能從根本上切實起到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的目的。2010 年5 月,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這是一部專門用來規范網絡交易的行政規章,相較于以往的網絡交易規定來說,它很大程度上彌補了這些法律規章的不足,很大程度上達到提高了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的目的,但總體來看這部法規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其中最關鍵的是這部暫行辦法立法層級較低,只是一部法規而非法律,監督主體僅僅是各級工商部門。而且,這項規定未能清晰地表述各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權限,權威性和約束性不夠高。建議,一是盡快提高網絡交易行為的立法層級,二是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體作用和統領作用,有效協調不同管理部門的工作,聯合執法,配合行動,有效提高保護權益的能力。
(二)限制格式條款,建立追責制度
網絡交易中的格式條款現象非常普遍,有關部門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必須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出發,從維護市場交易制度的角度出發,對各種借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給予嚴肅處理。應當強制規定,網絡經營者在擬定格式條款時必須及時提醒消費者注意可能的風險,必須盡到告知消費者的義務,讓消費者意識到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和損失。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是經營者單方預先擬定的且消費者沒有參與合同的擬定,一旦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不利于消費者的結果,則該條款被視為無效條款。同樣,在網絡交易中,如果經營者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對消費者進行提醒,那么即使消費者“簽訂”了協議,一旦出現問題該協議在法律上也應該被視為是無效條款。同時,相應的法律責任必須由濫用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承擔。
(三)建立安全保障,保護消費者隱私
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比較完善的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法律制度,相關內容一般都散落在一些部門制定的規章中。由于法律不健全,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出現消費者隱私權糾紛往往是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因此,我國必須充分重視和加快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方面的立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這方面,美國的電子隱私法、韓國的信息通訊網絡法和德國的信息與通信服務法都可以為我們所借鑒。
網絡交易正在改變著人們的消費方式,當前應當從立法上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網絡監管與協作,保障和提高網絡交易的安全性,有效遏制網絡欺詐和交易不公平現象的發生,保障網絡交易的健康和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陳迎.我國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科技創業,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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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家榮 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
發達國家主要采用非現場檢查和聘用外部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檢查這種方式,與此相對應的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由于自己的發展水平限制,其監管方式雖然出現了非現場化的趨勢,但目前仍偏重于現場監督方式。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不同點的原因1.網絡銀行發展水平不同。事實上,目前發達國家普遍制定了有關網絡銀行監管的規則,而部分發展中國家逐漸出現有關網絡銀行監管的規則(如美國、印度、俄羅斯等)。從這個意義上說,網絡銀行發展水平不同是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不同的決定性因素。2.政體不同。由于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一國政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必然是特定政體的具體體現和反映。比如美國是典型的實行“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強調國家權力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權制衡,而“兩頭多線”的網絡銀行監管體制明顯地反映了美國政治結構中的制衡與分權特征以及各州政府在管理經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3.法制基礎與水平不同。不僅不同法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制基礎、水平不同,而且同一法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制基礎、水平也不同。由于法制本身是個動態的有機系統,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而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整個法治的縮影和自然展開。因此,各國(或地區)法制基礎與水平的不同,也必然會影響并反映到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上。從這個意義上說,各國(或地區)法制基礎與水平的不同構成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不同國家(或地區)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啟示1.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受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產物。如果說金融監管的模式基于一國的政治經濟的發展,同時受到全球政治、經濟和金融市場的影響。各國金融體系的發展狀況、業務分工方式、競爭方式等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金融監管的方式和監管手段的變化。那么我們可以說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也同樣受多種因素影響和作用而形成、發展。這些因素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歷史、科學技術、法制等方面。2.在各種因素綜合作用下,各國(或地區)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如前所述,由于各國(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需求、網絡銀行發展水平等方面不同,導致其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在監管主體、監管范圍等方面不同,因而“針對不同的政治與法律體制而試圖提出統一的所謂最好的操作建議是有缺陷的”。這就意味著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沒有統一的僵化的模式與標準,而必須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找到適合網絡銀行發展的模式與標準。3.由于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各國(或地區)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有許多的共同點??梢?,世界監管制度趨同化、監管組織統一化的趨勢是世界金融監管創新的主流和方向。
構建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原則1.明確監管目標的原則。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目標包括安全、效率與公平,其相互之間存在內在的辯證統一關系。在構建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時,應充分全面地體現并落實這些目標,否則就失去了監管方向,出現盲目監管的局面,從而不能有效地保證網絡銀行正常健康地發展、壯大。2.健全監管主體體系的原則。網絡銀行監管主體體系是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主體要素,是其中最活動、最積極的因素。對網絡銀行的監管是通過具體的人來進行的,而人又是處于一定監管體系中的。沒有監全的網絡銀行監管主體體系,就不可能對網絡銀行進行有效地監管。因此,健全監管主體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健全的網絡銀行監管主體體系是由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監督主體、網絡銀行內部監管組織等因素構成的,這些因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制約。3.合理劃分監管職責的原則。合理劃分監管職責是程序正當性的體現,是提高監管效率、保證監管公平的要求。沒有科學合理的權力配置,就沒有有效的權力監督和權力制約。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強調加強監管,依然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簡單地擴充行政監管力量,可能并不會真正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風險管理水平,反而可能會由于部門利益的影響,在監管權力細分并強化后,導致監管協調成本快速上升,社會的綜合監管效率與效益下降。同時,在任何社會,金融監管的權力都與金融尋租行為一旦受到偶發因素的激勵,就會形成金融管理體系“重局部、輕管理”的現象。如果這種現象成為現實,金融體系仍然會保持發展,但這種發展會成為一種“累退式”改進,最終可能導致我國金融業與國際發展水平的差距逐漸拉大,甚至衰敗。因此,在明確網絡銀行監管目標的前提下,合理劃分監管職責,做正確的事情,以便正確地做事和把事做正確。4.正當程序原則。正當程序是一個動態的歷史概念,是司法與行政等多種因素結合在一起的符合“自然正義”、“公正”的程序。從構成要件上看,正當程序的構成要件包括程序的合法性、程序的平等性、過程的公開性、決策的自治性、結果的合理性;從具體要求來看,正當程序要求程序中立、程序公平、程序理性和程序經濟。上述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原則是一個有機整體,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作用。其中,明確監管目標原則是首要原則、出發點和歸宿,健全監管主體體系原則和合理劃分監管職責原則是核心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則是保障性原則。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構建的具體內容從具體的內容看,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應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治自律、社會監督、網絡銀行內部等方面。這里主要針對政府監管方面提出相應的具體內容。1.擴大、規范與約束網絡銀行政府監管部門的職權。(1)應繼續擴展網絡銀行業務監管部門的職權。我國2006年10月31日修正公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2條賦予了監管機構“業務調查權”,但是僅賦予網絡銀行監管部門業務調查權是不夠的,還應賦予相應的處罰權(如等同于金融機構的罰款等)。其理由在于:一是給予網絡銀行監管部門以處罰權才能保證調查權的實現,否則僅依靠禁止性規定或通過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是難以有效進行調查的;二是網絡銀行的業務界限模糊,其經營活動可能遍及全球。如果網絡銀行業務監管部門只享有調查權而沒有相應的處罰權,那么就難從根本上遏制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網絡金融違法犯罪行為。(2)在擴展網絡銀行業務監管部門職權的同時加強約束與補救制度。首先是明確地嚴格地規范網絡銀行業務監管部門行使職權的條件。如上所述,我國2006年修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2條規定的“對于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就需進一步明確,否則就可能導致監管部門情況的惡果。其次,應按照正當程序的要求規范調查程序。一方面應設置向上一級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備案的程序;另一方面應對監管部門的“業外調查”增加司法監督程序。最后應增補網絡銀行監管部門及其人員的責任性規定。2.以功能為標準劃分網絡銀行監管范圍。長期以來機構標準成為銀行等金融業務監管的唯一標準,但是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機構標準就不能有效地適應金融業務創新的要求,特別是不能有效地適應網絡銀行混業經營的需要。于是,客觀上需要以功能標準來代替機構標準實施對網絡銀行的監管。以功能標準來重新劃分網絡銀行監管范圍。3.通過國際慣例途徑提升網絡銀行監管標準。首先,我國有必要在憲法中對國際慣例的地位與效力作出概括性規定,同時規定國際慣例不得與憲法相違背。通過這種建立直接適用國際慣例的機制以提升網絡銀行監管水準。其次,我國應在扶持和構筑強大的網絡銀行基礎上,積極參加網絡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和協調活動,積極參加網絡銀行監管慣例的形成過程,爭取更多的“話語權”。最后,爭取讓國內網絡銀行監管標準國際管理化,可以通過先點后面、先局部后整體的路徑來實現。4.構建以網絡為基礎、以信息為紐帶的網絡銀行動態信息監測監控系統。第一,在網絡銀行政府監管部門與網絡銀行之間建立動態直通信息檢測監控系統;第二,網絡銀行政府監管部門之間建立動態的網絡銀行監管信息共建共享平臺;第三,網絡銀行內部應建立安全有效地動態信息監測監控系統,以保證網絡銀行相關信息能夠安全地有效地交換和流通;第四,在我國網絡銀行政府監管部門與國外網絡銀行政府部門、國際金融監管組織之間構建動態的網絡銀行監管信息合作協調系統,以保證網絡銀行國際監管合作與協調機制得以安全有效地開展。5.完善網絡銀行監管責任體系。明確并擴展網絡銀行監管責任的主體范圍,應明確并擴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范圍。同時,應該完善網絡銀行監管者刑事、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以保持公權利與私權利之間的動態平衡狀態。
網絡銀行的出現給傳統銀行業帶來了一系列的制度變遷和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也給銀行業帶來了空前的風險。這些風險在影響銀行業穩健運行地同時,也給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網絡銀行業務在我國各商業銀行已經展開,但是,國內的法律法規及金融規章并未對這一新業務進行系統規制,出現法律空白。網絡銀行業務所涉法律問題甚為豐富而復雜,網絡銀行業務有關的法律問題對傳統的法制和理念也提出了挑戰。最能夠保證一國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莫過于使用法律這個強大的武器,我們就應當充分運用法律的手段來實現保證網絡銀行安全運行的需要。在我國建立完善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體制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基于此,我們應該立足于我國金融發展水平,借鑒發達國家對網絡銀行監管所積累的經驗,有計劃、有步驟地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地行之有效地網絡銀行的監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