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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辦法范文1
學校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師學校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管理,明確職責,防止學校資產流失、受損,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一、 固定資產的界定及分類
第一條:固定資產的界定
1、固定資產是指能獨立使用,耐用器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過
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物品。
2、單價:專用設備≥1500元、一般設備≥1000元。
3、單位價值雖未達到上述的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類物質(如課桌椅、名貴花木、圖書)業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條:固定資產的分類。
固定資產可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
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六大類。
(1)房屋和建筑物。指擁有占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和綠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行政辦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畫廊亭閣、人防建筑、運動場地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2)專用設備。指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教學儀器及設備、美術設備、音樂設備、體育設備電腦設備等。
(3)一般設備。指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包括行政事務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醫療保健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炊事設備等。
(4)文物和陳列品。指各種文物和陳列品,如古玩、字畫、贈品、紀念品等。
(5)圖書。指貯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各種用書,如圖書室、閱覽室的圖書等。
(6)其他固定資產。指以上各類未包含的固定資產(如被服、裝具、動物等)。
二、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三條:新增固定資產的管理
1、新增固定資產一般通過購置(市場采購、政府采購)、調入(有償或無償調撥)、自制、贈送(單位或個人贈送)、盤盈(在物資核對過程中有物無帳的物)等所得。任何一種途徑獲得的固定資產,都要附有相應的請購單、調撥單、自制人證明、贈送單、盤盈經手人證明。采購必須符合政府采購制的有關規定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固定資產新增后,資產管理員對照實物和發票進行驗收(固定資產、低值耐久品、材料易耗品均要驗收),驗收時對照采購計劃、質量、型號、規格、數量、金額、逐項驗收。精密貴重設備,如計算機、多媒體、鋼琴、空調等要會同專業人員共同驗收。驗收后要填寫驗收單,方可入賬和入庫。
第四條:日常固定資產的管理
1、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本著“誰領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實行校級和總務處二級管理。
2、固定資產管理做到“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靜態管理指對庫存物資做到賬單清楚,存放有序,賬賬相符、帳物相符、賬卡相符。動態管理一是財產的進、出過程管理,二是固定資產的使用過程,要加強動態管理,既做到物盡其用,又對價值較高的儀器、設備要多加關心,注意其流向,以防挪作他用或失竊,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對特種設備(電梯、升降機、壓力容器等)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定期進行保養和維護,以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作。
3、學校校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侵占,杜絕任何使用中得不安全隱患,以確保校舍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使用的合理性。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盤點、清查和處置
1、總務處每學年會同財產清查小組,對學校資產每學年進行一次盤點、清查,按要求填寫有關報表存檔并送教育資產管理中心備案。
2、盤點清查過程中如發現盤虧、毀損等情況,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3、固定資產報廢、報損、調撥、捐贈、出售等處置,必須按《普陀區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國有固定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普教辦〔2008〕65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固定資產的賬務管理
第六條:新增固定資產驗收入庫
驗收入庫后,資產管理員要在ETE軟件中及時登帳,并制作相應的正副卡片和標簽。貴重物品還要建立相應的檔案(檔案包括說明書、維修卡、發票復印件等),做好部門領用準備工作。
第七條:固定資產的日常賬務處理
1、在使用過程中,資產管理員要根據資產的運作狀況及時作增減值處理。增減值處理另附件。
2、在使用過程中,資產管理員還要及時進行內部的轉入和轉出的帳物處理。轉入和轉出指學校內部一個使用部門轉入其他使用部門的物資,其管理權屬發生了轉移,必須立即在各分戶賬戶中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八條:固定資產賬務注銷的管理
物資注銷一般通過盤虧、毀損、報廢、調出等途徑進行,注銷物資都要辦理相關的手續,及時作出帳物處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帳物處理
固定資產帳物結合流量管理示意圖
固定資產 購置、贈送
調入、自制
盤盈 驗收單、發票
財產管理總賬 財務帳
卡片 注銷 殘值
申請 回收
辦理注銷手續
資產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資產管理辦法范文3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組織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憑證和確認占有、使用單位國有資產經營權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凡是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它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尚未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方,由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企業單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表式附后)。產權登記表一式兩份,其正本作為國家對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其副本作為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七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單位在填報產權登記表時,應附送資金平衡表等有關報表。
第八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應結合企業單位財務決算中國家基金增減變動的情況,每年填報一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現填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登記的企業單位予以更正或重新進行登記。
第九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經濟性質;
(五)主管單位;
(六)資產總額;
(七)注冊資金總額,國有資金所占比重;
(八)實有資金總額,國有資金占實有資金的比重。
第十條 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經濟性質發生變更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時,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單位分立、合并、遷移、被撤銷,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并按國家規定對其國有資產進行清查,做出價值評估,登記造冊,辦好交接手續,妥善處理,防止國有資產被侵占、哄搶或變相瓜分。
第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產權登記檔案和國有資產登記統計制度,了解并掌握國有資產的存量和變動狀況。
第十三條 企業單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定的財務管理部門不予開具資金信用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企業登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建議主管部門對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團中的國有資產,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自然資源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對境外國有資產,應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結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令,辦理確定所有權歸屬的法律手續,并進行產權登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軍隊和武警系統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國總后勤部和武警部隊后勤部門自行制定,并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資產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對成都**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下屬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管理,確保子公司規范、高效、有序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財務通則》、《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市屬監管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全資子公司(總公司持股比例為×××%)、控股子公司(總公司持股比例超過××%)及相對控股子公司(總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對該子公司擁有實質控制權)。
第三條總公司各職能部門應依照本辦法及相關內控制度,及時、有效地對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導、監督等工作。總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本辦法的有效執行負責。
第四條各子公司可遵循本辦法規定,制定符合自身行業特點及管理要求的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報總公司財務融資部備案后實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應參照本辦法的要求逐層建立對其控股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總公司的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組織機構
第五條本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分級核算、層層負責”的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以總公司財務融資部為中心,對各下屬子公司財務部進行業務管理及指導,各下屬子公司財務部在本單位總經理領導下依法對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進行有序管理的財務管理體系。
第六條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實行由總公司派駐管理,對其實行雙重考核,即由總公司財務融資部考核其綜合業務工作能力,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關領導了解其工作表現,二者相結合得出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考核結果。其具體考核辦法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實行輪崗制,由總公司財務融資部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輪崗意見。
第七條每月財務報表編制完成后,子公司財務負責人需向總公司財務融資部經理述職,述職內容由總公司財務融資部規定??偣矩攧杖谫Y部定期召開公司財務工作會議,以指導子公司的財務工作。
第三章會計制度
第八條公司統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庫存現金管理
現金出納必須做到日清日結,隨時清點庫存現金,不得挪用現金、坐支和以白條抵庫。現金支取必須依照合法票據并通過公司審批程序,超過現金結算起點的應通過銀行劃轉。嚴禁私設小金庫。
第十條銀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銀行賬戶必須按國家相關規定開設和使用,且僅供本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二)公司所有銀行賬戶的開立與撤消必須經總公司批準,本辦法執行前已經開立的需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資金計劃管理
(一)公司實行資金使用計劃管理,總公司根據各子公司具體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下達各子公司總經理審批權限。子公司預算內資金的使用由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經理簽批,預算外開支及超出子公司總經理審批權限的資金使用,須經過總公司審批后方可執行。
(二)子公司月度資金使用計劃須結合當月財務預算在年度預算范圍內按部門和項目編制,子公司財務部匯總平衡上報總公司審核批準后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應收款項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財務特點及管理要求的應收款項及預付款項內部管理制度,并將其報總公司備案。
(二)企業發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壞賬甚至造成損失的,應依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對有關責任人予以經濟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損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籌資管理
第十三條總公司對各子公司籌資實行總量控制,子公司籌資項目是年度資本項目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慮自身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礎上,確定下年度籌資規模和籌資結構,并編制下年度籌資預算及籌資方案(包括籌資渠道、用途、借款期限、還款來源等)上報總公司。總公司對各子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進行總體平衡后,確定各子公司的籌資規模和方式,并下達給各子公司。
第六章對外投資管理
第十四條子公司應嚴格按照《成都市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進行各項對外投資管理。
第十五條總公司實行投資項目審批和備案制度,子公司對外投資的相關事項,按照總公司相關制度執行。公司對外投資行為統一由總公司戰略投資部負責,對外投資必須事前進行可行性論證,投資申請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總公司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批。
第七章對外擔保行為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市國資委的相關規定,經總公司審查并報市國資委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貸款擔保是企業的潛在負債,預期可能會給公司帶來一定風險,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貸款擔保。
第十八條總公司財務融資部建立對外擔保登記、跟蹤檢查制度,定期對子公司擔保事項進行核查,并跟蹤其發展變化。各子公司財務部應建立本單位擔保項目明細檔案,并進行跟蹤監督。
第八章財務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財務預算管理體系
公司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具體內容見總公司相關文件),總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批準子公司財務預算方案,協調預算的執行、調整、檢查、考核工作,總公司財務融資部負責預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財務部為本單位預算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子公司預算內容和編制要求
(一)子公司預算內容
子公司預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預算體系包括業務預算、籌資預算、資本預算及財務預算(利潤預算、資產負債預算、現金流量預算)。
(二)子公司年度預算編報時間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編報下一年度預算草案;
×、總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確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標利潤、資產負債率、資產回報率、壞賬損失率和投資收益率等預算指標,并下達給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總公司批復的各項預算指標,對預算草案修訂后,于××月××日前上報總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預算編報時間要求
×、各子公司在預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總公司編報月份預算草案;
×、總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在每月××日召開預算審核會議,確定各子公司預算月份指標,并在每月××日下達。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與考核
(一)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子公司財務部對預算的執行情況按季度進行分析,對當期實際發生數與預算數之間存在的差異,不論是有利還是不利,都要認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寫明擬采取的改進措施。
(二)預算執行情況考核??偣绢A算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預算完成情況、預算編制準確性與及時性等指標。具體考核辦法總公司另行下發。
第九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子公司每年應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財產清冊和債權債務清單??偣緦ψ庸举Y產清查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子公司的小額物資及辦公用品在核定預算內自行購買,但必須雙人經辦。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須辦理出、入庫手續,建立管理臺賬。
第二十四條子公司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存貨及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報總公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子公司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抵押)等損失,應及時予以核實,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做好賬務處理工作,并報總公司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總公司審批的具備資產核銷條件的資產,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章中介機構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根據經濟活動的需要,聘用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估、提供咨詢及法律服務等,統一按照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介機構聘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進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子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財務事項(包括合并、分立、轉讓、注冊資本變動、重大投融資、對外擔保、固定資產處置、工資總量及分配原則、財務預算、利潤分配等),報總公司審核確認后,再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批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由于關聯交易行為不存在市場競爭性的自由交易條件,其交易可能帶來較大的財務風險,故各子公司在關聯交易發生前須專項報告總公司,經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十二章利潤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依法審定子公司稅后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財務報告
第三十條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各下屬子公司須定期向總公司進行財務匯報,其具體要求如下:
(一)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編表說明。會計報表應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編表說明應對表列項目顯示的重要和重大變動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權益結構比例的主要項目做出明確注釋。對于資產抵押、擔保、訴訟、票據貼現等或有事項作表外事項隨同會計報表一同報送。
(二)子公司會計報表應包括如下幾種:
×、資產負債表(年、季、月)
×、利潤表(年、季、月)
×、現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銷售利潤明細表(年、季,商業企業填報)
×、主要業務收支明細表(年度、工業及服務型企業填報)
×、企業資金運用月報表(年、季、月)
×、貸款償還情況表(年、季、月)
(三)會計報表月報必須在月度終了××日內上報,季度終了后××日內上報,半年報、年報在半年度、年度終了后××日內上報。
(四)各子公司財務部在季度財務報表編制完成后,須編制相應的財務分析報總公司。季度財務分析應隨同財務報表同時上報,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終了后××日內上報。
第十四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總公司對各子公司違反本辦法的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追究責任并進行相應的處罰,具體罰則見總公司相關考評制度文件。涉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附則
資產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生活辦公資產;管理;監督;效能
Abstract: Enterprise life office asse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assets, only to take the strict management to better play its effectiveness, the content will analyzes enterprise life office assets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eference only.
Key words: life office assets; management; supervision; effectiveness
中圖分類號:F279.23文獻標識碼:A
1、前言
企業生活辦公資產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很多企業中,對企業日常的成活辦公資產的管理混亂,存在資產大量流失及浪費現象十分嚴重的問題,因此只有加強對生活辦公資產的的管理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流失和浪費現象的發生,也只有進行嚴格的管理,才能發揮生活辦公資產的效能。本文以下內容將對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并提出監督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2、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作者多年的實踐經驗,認為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生活辦公資產管理手續不嚴。 生活辦公資產采購、領用、保管、報廢、清查等程序不健全,平時只在會計賬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實物登記臺賬,固定資產領用沒有記錄,手續不完備,造成固定資產資產管理責任的不明確。生活辦公資產毀損、報廢、調撥、變賣、轉讓時,不按規定的程序報經審批,自行處理,不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賬務處理不規范。對生活辦公資產缺乏定期的清查盤點,疏于日常管理。第二,重貨幣資產,輕實物資產。長期以來重錢輕物,重購置輕管理的思想,對資產的管理沒有形成嚴格的監督約束機制,造成資產閑置和重復購置現象突出。第三,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生活辦公資產管理工作需要各方面的有效銜接,不僅要有金額核算,而且要有數量控制,生活辦公資產數量金額核算需要財務、物資、使用部門的通力合作。但由于許多企業未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制約機制,使內部各部門之間缺少相互的制約,無法保證本單位的生活辦公資產管理工作置于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之下。有的單位雖然建立了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有關人員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不強,存在僥幸心理,往往有章不循,有規不守,使內控制度不能發揮應有的效能。第四,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人員缺乏責任心和相應的專業知識,常常有意無意漏記生活辦公資產賬的現象常有發生。
3、解決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根據作者多年的實踐經驗,認為要解決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從如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第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全員參與。企業必須更新觀念,提高思想認識,改變以往那種重購輕管、重現金輕實物等現象,嚴格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真正將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任務落實到人,并在全體職工中強化生活辦公資產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使“強化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提升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企業的每一個職工都是企業的主人,只有全員參與,共同努力,把生活辦公資產管好用好,才能為企業發展提供堅強的保障。第二,制定和完善生活辦公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生活辦公資產管理制度,是企業資產管理工作的一項基礎工程。通過完善制度,使企業的生活辦公資產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絕管理漏洞,防止生活辦公資產流失。第三,提高資產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強生活辦公資產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生活辦公資產管理隊伍整體素質,是提高資產使用頻率,確保資產保值增值,防止資產流失的保證。因此,企業要重視資產管理隊伍的建設,充分調動和保護好這支隊伍的潛能,合理安排這部分人員的進修培訓,不斷提高這部分人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這部分人在工作、生活、職稱等方面遇到的實際問題,使他們心情舒暢地擔負起企業資產的管理工作。第四,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強化資產管理體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責、權、利,建立健全完善的資產管理機構。一方面不斷完善生活辦公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資產的申報、招標、采購到資產的驗收、保管、使用、維修、處置等各個環節都予以明確責任,對生活辦公資產的增減、管理、效益等方面加以監督和考核。第五,利用現代化手段,對生活辦公資產進行管理。生活辦公資產名目繁多,分布廣泛,生活辦公資產的管理也必然是一項情況復雜、工作量龐大的工作。為了及時管理和掌握資產的流動,合理調配資源,建立科學有效的網絡管理系統,一方面可以及時登記和掌握資產的增減變動、庫存情況,避免重復購置,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組織和調配閑置的資產,促進閑置資產的再利用,避免浪費。第六,加強生活辦公資產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 加強生活辦公資產的事前管理,就是在辦公設備購置到位后發放前一系列的事前準備,例如:界定計算機設備范圍及管理責任,為管理提供依據。計算機設備泛指服務器、網絡設備、共享打印機等,主要包括計算機主機(包括機箱內的各種芯片、功能卡、內存、硬盤、軟驅、光驅等)、顯示器、打印機、UPS、外設(鍵盤、鼠標、音箱、調制解調器、掃描儀)、網絡通訊接口及配套設施等。公司行政管理部門為計算機的管理部門。電腦技術服務部門提供技術支持。使用人有責任、有義務對電腦進行終身保管和使用。加強生活辦公資產的事中管理就是:一要健全生活辦公資產保管領用制度,做到購置時有驗收,領用時有登記,要在生活辦公資產出庫環節及時登記生活辦公資產卡片,制作標簽,認真粘貼,做到賬卡簽一對一。二要建立生活辦公資產使用人責任制度,確保生活辦公資產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例如:辦公電腦配置后, 各單位必須確定使用責任人。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辦公電腦使用保管卡片,對電腦的名稱、規格、型號、出廠編碼、出廠日期、價格等信息,登記建立臺帳。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由各單位建賬;一份由使用人自留,隨辦公電腦移動。三要對造成生活辦公資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隨意侵占、挪用、非法交易以及毀壞、竊取、丟失生活辦公資產的違法違紀和失職等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損失的還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加強事后管理就是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隨意處置。處置資產應按規定程序進行,以有效防止生活辦公資產流失,資產處置后要如實進行資產核銷賬務處理,對殘值收入和轉讓收入要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或另存經費支出專戶以外的賬戶。第七,引入監督機制。引入公眾監督機制,建立生活辦公資產公示制度。對于企業的生活辦公資產的管理,應定期造冊,并通過一定的形式公開,使得生活辦公資產的管理透明化,能有效的防止生活辦公資產的流失和浪費。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可以利用網絡或者公開欄的方式將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中的一些制度或者是流程進行公開,這樣的話,大家都了解了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中的程序及相關制度,在起到宣傳作用的同時,也能督促大家一起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4、結尾
以上內容首先介紹了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從各個方面提出了監督管理辦法,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但是作者深知,仍需在實踐中不斷學習,并注重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經驗,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才能為提高企業生活辦公資產管理水平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何其忠等,山西人民出版社
資產管理辦法范文6
廣東省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是: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省直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省直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以下統稱省直行政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或核銷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國有資產的出售收入、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補償賠償收入等。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批準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產權在行政單位,由事業單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統稱為國有資產收入。
第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以公平、公開、公正為原則。省直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或無償出借的,無論是本單位實施,還是委托后勤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實施,都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處置審核報批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國有資產收入屬于省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收繳和監管。
第六條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清理費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額上繳省財政。
第七條 省直行政單位應按照本規定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工作實施具體管理,并監督檢查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繳納情況。
第八條 省直行政單位已取得的國有資產收入,在收入抵扣后3個工作日內,采取如下方式上繳:
(一)實行省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省直行政單位,其國有資產收入應通過省非稅收入征管系統收繳。
(二)采取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納稅和抵費后,憑執收單位有關繳款通知書,使用省財政廳規定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余額繳入省財政,并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省直行政單位上繳國有資產收入時,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處置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條 省直行政單位應當記錄和反映國有資產收入,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統計報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收入有關收支統一納入部門預算,支出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可優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繳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維護、管理性支出及統籌安排用于省直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產配置。原則上不得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國有資產收入資金的省直行政單位,應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用款計劃,經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按下達的項目使用,年終將使用情況報主管部門及省財政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審計廳負責對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直行政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直行政單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現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施行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從財政部獲悉,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近日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并從之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全文共十八條。《辦法》明確了國有資金的收繳辦法,強調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并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從中央財政專戶中撥付。
《辦法》還明確了稅費的扣除方式,并規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國有資產收入原來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中央財政后,由財政部統籌安排,作為規范后中央行政單位統一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國有資產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員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