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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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制度

融資擔保制度范文1

論文提要:本文介紹了國外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幾個典型類別,并在此基礎上簡單分析了這些融資制度的特點及缺陷。

在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的措施中,一些國家出現了政府專為中小企業設立的融資擔保制度。根據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由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另一類,由政府出面干預銀行的信貸方向,并規定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辦型的融資擔保機構

由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涉及產業政策、公共利益、就業水平及技術創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協調合作,非個別企業或組織所能設立,因此,大多數國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為銀行提供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以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采用這種方式的以美國、日本、德國為代表。

(一)美國:政府機構性質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1.融資擔保主管機構——小企業管理局。美國政府針對占國內企業數量99%的中小企業,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簡稱sBA),負責管理中小企業。SBA是聯邦政府的機構,主要職能是執行和管理小企業擔保貸款計劃,并于年終向國會聽政會報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對于符合貸款資格的中小企業,SBA可提供高達90%的貸款擔保,其貸款額一般在l5.5萬美元之內,即使貸款超過此數,也可提供高達85%的保證。此外SP,k經常舉辦各種商務研討班,為小企業提供創業準備、計劃擬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業理財等多方面的咨詢,保證了企業使用貸款資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資擔保方法——美國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該計劃1997財政年度為5萬多家小企業新提供擔保貸款約llO萬美元。該計劃的特點是:(1)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的資金由聯邦政府直接出資,國會預算撥款。具體執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執行計劃。美國的(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對該計劃的四部分貸款(7a計劃、微型貸款計劃、注冊開發公司貸款計劃、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的用途、條件、擔保金額和費用、利息標準和政府執行機構的職能等,都作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政府主要通過擔保來支持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除此而外,只對少數減災項目和貧困地區的特殊企業給予少量直接貸款;(3)美國政府參與的擔保體系是一級擔保機構,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3.SBA與貸款機構的關系。參加擔保計劃的主要是私營的金融機構。這些貸款機構是按照自愿與政府選擇相結合的原則加以確定的。實施時由貸款機構自主決定是否貸款和是否申請政府擔保。SBA并不干預貸款機構的貸款決策,但對貸款機構進行分類,并有權決定是否為貸款機構提供擔保。SBA根據貸款機構的小企業貸款經驗和業績,將參與貸款計劃的貸款機構按水平高低依次分為三類:首選、注冊、普通。

4.融資擔保計劃運作的特點:(1)嚴格明確借款企業資格:必須是符合中小企業標準的企業(按就業人數和營業收入分行業定義),必須有一定比例的權益資本,尤其是新建企業,業主必須注入一定比例的資本金;要求企業的現金流量(而非利潤水平)不僅能夠償還擔保貸款,還能夠償還所有債務;企業必須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保證企業正常運轉;要求企業和業主提供一定數量的貸款抵押品。(2)定向分類管理。該計劃在小企業的資金應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饑性用途,特別不能用于投資房地產,不能用于再貸出,不能用于代銷和傳銷、非贏利和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活動。(3)政府擔保程度高。通常情況下,10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金額為5o%,最高可達總額的70%;1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比例最高可達總額的8O%。

(二)日本:地方擔保與政府再擔保的雙重融資擔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主要依靠全國的52個地方信用保證協會。這些協會根據1953年頒布的成立,其資金的70%由地方公共團體出資,30%由地方金融機構出資,凡是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請。信用保證協會在承諾保證前進行信用調查,調查的要點是經營者本人的信用、該企業的前景、償還能力、金融機構的支持度,然后決定是否承諾保證。借款金額大、超過500o萬日元的須提供房地產、有價證券等擔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機構向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但貸款用途僅限于周轉資金和設備資金所需。信用保證協會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業收取0.5%或1%的保證費,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和日常經營開支。當借款企業不能如期還款時,保證協會代為向金融機構支付本息并接收相關債權及擔保物,以后由該中小企業向保證協會償還。

在地方信用保證協會之上,全國范圍還設有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該公庫主要由政府出資組建,負責向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保證協會支付保險金,保險金額為信用保證協會代替中小企業還款額的70%一8o%。若信用保證協會代償后收到中小企業的還款時,還應向保險公庫按保險金額返還。

信用保證制度幫助中小企業以適當的成本籌措資金,同時促進了金融機構實現貸款資產的優質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證協會的保證獲得貸款的企業比例從4.4%上升到8%,被保證的債務余額達29000億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證協會代替償還率只有1.4%,實現了企業發展和融資安全的雙重目標。

(三)德國:提高企業償貸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備用融資擔保制

針對中小企業凈資產基礎薄弱償還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夠的問題,德國采用以下辦法保證企業的基本償貸能力,并為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

1.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加強凈資產基礎。所謂凈資產援助項目是指:新創立企業獲得的貸款可替代凈資產,不必進行擔保;一旦發生不能償債情況,該項貸款作為凈資產的替代負有全部償債義務;另外該援助項目還有長期的(20年)補貼利率和一定的貸款免償等額外優惠政策。德國的一些經濟研究機構認為,這種特殊的凈資產貸款是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融資因素,使新企業失去償債能力的危險明顯減少,而且在沒有產生長期補貼的情況下,合格創業者的數量也有增長。這種凈資產貸款做法,已經被瑞典、芬蘭和土耳其等國家效仿。

2.凈資產援助項目增強了企業的清償能力。在企業初始階段,清償能力低下是普遍現象。刨業者沒有足夠的資金儲備,債權人對企業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時企業又必須支付工資薪金和履行供貨合同。因此,貸款能否長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遲就成為企業存亡的關鍵。凈資產貸款援助項目符合以上兩點要求,:頃目貸款周期長,同時貸款前兩年無息,即使從第三年開始,其利率也要比相關銀行貸款低得多。

3.凈資產援助項目與地方擔保銀行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在德國,援助貸款由作為轉貸銀行的地方銀行提供,地方銀行獲得低息貸款,并承擔債務拖欠的全部風險。為了克服風險,地方銀行可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為貸款申請40%或50%的債務免除。同時,如果轉貸銀行認為債務免除仍不充分,轉貸銀行可以向當地的地區擔保銀行申請相當于80%債務金額的擔保,作為所需貸款的輔助擔保。這里的擔保銀行既不保存貨幣,也不實施貸款,因此,從概念上講,擔保銀行并不是銀行。擔保銀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地位如同銀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國銀行法和貸款機構法的規定,提供擔保是銀行的義務。擔保銀行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銀行體系是擔保銀行開展業務的前提。

二、政府強制型中小企業貸款計劃

亞洲國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較強的宏觀經濟指導能力,借助這種能力對銀行貸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產生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效果。但這種強制信貸的方式容易干擾正常的銀行信貸活動,降低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菲律賓于l991年頒布《中小企業》。該將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業務量強制規定在5%一10%。從1992年到1997年,共發放了1l00億比索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賓中小企業的融人資金。但是政府強制投入的資金效率低下,中小企業貸款還貸率還不到50%。在這種情況下,菲律賓成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會,即從政府強制放貸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基金擔保制度?;饡淖谥际枪膭钏綘I部門尤其是私營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如今,基金會已成為業務廣泛的擔保機構,覆蓋了除住宅建設和純貿易活動之外的其它行業?;饡S衅鋫戎攸c,主要放在中小企業市場的戰略項目上,與其它政府和私營擔保機構互為補充。

除中小企業擔?;饡?,菲律賓還成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發展政策的公布與實施。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設計方案等信息傳遞到銀行和中小企業等擔保機構中去,同時,通過各類工商會組織各種論壇和研討會的宣傳,使中小企業理解設計方案和意圖,從而更容易獲得貸款擔保。

以上介紹了各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梢钥闯觯赫畢⑴c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砥目,都有比較明確的政治目標:(1)政府的擔保計劃都明確規定了擔保對象的規模及性質,被擔保企業都要符合政府規定的中小企業標準;(2)明確重點支持那些通過正常融資渠道不能獲得貸款和融資,主要是沒有足夠抵押品,又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3)各擔保計劃都因地制宜地規定了擔保重點,明確規定不給投機活動提供擔保。此外0還有相應的分散和規避風險措施(如規定擔保比例等),金融機構廣泛參與其中(雖然是政府參與的擔保)。

融資擔保制度范文2

[關鍵詞] 黑龍江?。晦r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 F323.9 [文獻標識碼] B

一、緒論

基于農業企業的生產規模普遍偏小、貸款額度小和周期短、財務管理透明度普遍偏差、抵押擔保物普遍缺失等客觀原因,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為了規避信貸風險、降低信貸成本、減少壞賬濫賬等不良貸款,而減少了農業企業的放貸規模。為了解決農業企業特別是中小型農業企業抵押擔保物不足,企業信用層級不高等問題,融資擔保機構應運而生,成為企業與銀行之間的橋梁,降低了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放貸風險和成本,提高了被擔保企業的融資信用,為緩解農業企業融資難題做出了積極貢獻。本研究以黑龍江省農業企業為研究對象,分析了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存在的問題,設計了“政策性+商業性”互補型的融資擔保制度,以提高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效率和效果,推動農業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的相關概念

(一)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的內涵

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是指擔保機構通過其第三方信用為農業企業從各種融資渠道獲取發展資金的中介性和金融性的擔保行為。從目前來看,農業企業尤其是中小型農業企業間接融資方式主要是銀行貸款,且由于中小型農業企業的發展規模有限、資本總量較小、信用等級偏低等因素制約,農業企業的銀行貸款申請通過率較低,擔保機構對其貸款行為的第三方擔保極大地提高了中小型農業企業的銀行貸款效率和效果。因此,擔保機構對農業企業的融資擔保主要是對農業企業等擔保人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融入和資金融出的經濟活動的擔保。

在融資擔保業務辦理過程中,擔保機構要對農業企業等資金需求主體的信用進行科學的評定,確定資金需求主體的信用等級;擔保機構對銀行等資金供給方提高其資信證明,確定其信用擔保資格和履約能力,使銀行認可其中介性和金融性擔保資格。

(二)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內涵

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是指規范、調整和優化農業企業融資擔保過程中的諸多社會關系、履約規則、運行機理等的統稱。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包括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諸多內源性組織關系、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間的競爭關系、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與農業企業之間的互動關系、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協作關系,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意見之間的協調關系,國家對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指導和監管關系等。

完善的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是保障農業企業融資擔保行為健康、有序、穩固發展的前提,是規范和完善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重要規范,是統籌協調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間良性關系的重要保證,是優化企業融資環境、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競爭環境的重要基礎,是提高農業企業融資效率和融資效果的重要保障等。

三、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存在的問題

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運行成果顯著,在緩解農業企業融資困難問題,拓展農業企業融資渠道、提高農業企業融資能力,促進農業企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且政府對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持續加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作用發揮明顯,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不斷活躍,融資擔保機構抵御風險能力不斷提升等,使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制度得以不斷地完善和優化。但與國外或其他省域較為先進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相比,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難以切實適應黑龍江省的市場經濟環境、農業產業政策環境,難以切實滿足具有地域屬性的農業企業融資擔保需求,難以有效緩解農業企業融資擔保難題等,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設計還存在諸多缺陷。

(一)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缺陷

融資擔保機構是解決農業企業與銀行間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中介性金融服務機構,其員工素質、資金補充渠道、風險管理能力、監管機制等完善程度直接影響了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服務的效率和效果。雖然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規范性和完善性不斷提高,但仍存在諸多缺陷,主要表現為融資擔保機構的員工素質偏低、融資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充渠道不順暢、融資擔保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較差、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管機制滯后等。

(二)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環境的缺陷

融資擔保環境是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設計的根本依據,是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運行的基礎條件。從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環境來看,融資擔保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和執行力度較差,信用評級標準規范性較差,反擔保措施變現難度較大等,難以保證農業企業的融資擔保行為的效率、有序運行。

(三)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監管機制的缺陷

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管職能由發改委、工信委、工商聯、金融局等政府部門共同監管,形成了“多頭監管、權責不清、監管不力”的狀況,使融資擔保機構監管效率低下,影響了融資擔保機構的持續發展。對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管內容較為狹窄,尚未形成從市場準入到退出的全程監管活動。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監管機制中,監管主體職能發揮缺位、監管內容狹窄滯后,制約了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管標準的確立,不利于融資擔保行業的規范性、有序性、高效性發展。

四、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創新方案

本研究根據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現狀和缺陷,設計了符合黑龍江省產業政策和市場環境、符合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現狀、符合農業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安全需要的“政策性+商業性”互補型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以切實優化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切實提高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效率和效果,切實完善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環境等。

在“政策性+商業性”互補型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創新中,要嘗試整合黑龍江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平衡政府、融資擔保機構、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農業企業及其他中小企業等相關主體的利益。一是要充分發揮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行政性、導向性、扶持性優勢,以確保其融資擔保服務對農業企業存續發展、農業技術研發創新、企業規模擴大再生產等;二要充分發揮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靈活性、資金多元化、運作市場化、風險和成本管理科學化的優勢,以開發更符合農業企業融資擔保需要的金融產品,以活躍融資擔保金融服務環境等。

“政策性+商業性”互補型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的建立需要政府積極的宏觀調控,以符合農業產業發展政策、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農業企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的客觀要求;要兼顧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合法商業利益,以形成多元化的融資擔保企業主體,促進企業融資擔保環境的不斷優化和完善。

政策性+商業性互補型農業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建立,要充分發揮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示范和引導作用,傳遞準確的融資擔保信用、開展合理的融資擔保服務、確定科學的融資擔保措施,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和社會資源等進行融資擔保行業,成立規范的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且不斷規范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服務,形成政策性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信息共享、信用標準、業務溝通、優勢互補的系統體系。

五、黑龍江省新型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支撐策略

(一)加強農業企業的信用建設

根據國內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經驗,結合黑龍江省農業企業的發展現狀,基于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創新方案,本研究認為黑龍江省農業企業信用建設要建立具有較高權威的企業信用征信機構,引導建立企業信用評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完善企業信用管理檔案和信息公示制度,優化企業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征信業務管理方法和發展模式;要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業務和管理優勢,建立農業企業的信用數據庫和公布平臺,建立系統的農業企業信用征信體系,形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數據庫、農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農業企業年檢系統”的整合系統,監測“稅務、公檢法、融資擔保機構、海關、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等部門的企業信用資料,建立覆蓋范圍廣泛的農業企業信用信息搜集、記錄、評估、監管、披露標準;要綜合運用信息網絡等現代化媒介工具,鼓勵第三方行政性、中介性或商業性資信調查機構將搜集、整理、匯編的農業企業信用信息予以交流和共享,建立完善的、系統的農業企業信用監督和公布體系,實現農業企業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咨詢的社會化。

(二)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作用

黑龍江省農業企業的自身實力、發展規模、經濟基礎、發展環境等相對較差,加之國際金融危機的持續影響,農業企業的資金缺口大,資金供給成為農業企業最關切、最需要解決的難題,而銀行貸款成為其最重要的融資途徑。政府要充分發揮其行政性、導向性、政策性作用,積極協調農業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民間資本間的資金融入和融出行為,緩解農業企業融資難題,加大對農業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政府要積極推動金融體制改革,不斷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等金融產品或服務,不斷完善融資擔保和農業企業促進等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企業融資擔保監管機構和風險管理部門,不斷建立政策性的融資再擔保機構,不斷擴大融資擔保財政補貼資金的持續性和充足性,不斷優化信貸結構、信貸規模和信貸投入等,以切實發揮融資擔保機構的中介服務職能,以切實控制和管理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的擔保服務風險,以切實提高農業企業的融資能力、信用等級和償貸能力等,促進融資擔保環境和金融服務體系的不斷完善,促進農業企業的存續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三)維持融資擔保環境的穩定性

黑龍江省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的建立必須符合黑龍江省的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產業結構調整策略、城鄉一體化統籌思路,必須符合黑龍江省的經濟環境、市場環境、信用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建議等,必須符合黑龍江省農業企業發展現狀和融資擔?,F狀。其中,融資擔保環境是融資擔保業務運行的基本依托和調整原則,只有持續的、穩固的融資擔保環境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融資擔保機構的中介性金融服務功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業企業的發展資金需要,最大限度地維護銀行、擔保機構和農業企業等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只有穩定的融資擔保法律法規、農業產業發展政策、中小企業促進法規、擔保費率設定標準、風險共擔比例、監督管理制度等,才能有效地規范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服務行為,提高融資擔保機構的運行效率和效果;才能有效地促進私營資本或外資投入融資擔保行業,形成多元化的擔保機構補充和注入渠道;才能有效地消除融資擔保機構的服務風險和顧慮,擴大其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才能設計完善的農業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優化農業企業融資擔保環境,實現省域金融服務體系的安全性和高效率。

[參 考 文 獻]

[1]李靖.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初探[J].決策探索,2OO5(6)

[2]徐強,劉清梅,李月梅.關于加快擔保信用體系建設的分析研究[J].中國城市經濟,2010(10)

[3]余馳,曹亞.農業企業外部融資困境與路徑分析[J].新疆農墾經濟,2010(7)

融資擔保制度范文3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財務風險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3-000-01

導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加快了各行各業的發展速度,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融資性擔保行業應運而生。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出現解決了一系列的問題,一方面為一部分中小企業提供了擔保業務和融資艱難的問題,促進了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也保證了中國經濟平穩、迅速地發展。融資性企業在獲取高額收益的同時促進了中國經濟的發展,可謂是一箭雙雕。但是融資性擔保公司也具有高杠桿特征,主要體現在金融風險性。表現在融資擔保公司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合理、管理體系監管缺失、業務運行缺乏規范、缺少高水平的風險管理等。如此種種,嚴重地影響了融資擔保行業的長久發展。在此形式下,融資擔保公司亟需一個規范的、全面的體系給公司的發展提供保障,這也是筆者本次研究的初衷。

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現狀分析

通過查閱資料發現,我國的融資性擔保行業從1999年開始出現,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金融機構的數量不斷增加,戶均資金規模也不斷增大。在組織形式上,以非政府出資為主。然后,從2008年后開始,由于美國金融危機的突然爆l并迅速波及到全國,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融資擔保行業存在的巨大弊端――金融危險。金融風險的暴露,得到了政府相關部門的緊密關注,采取了一些列措施進行監督和管理,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法規,規定了禁止地方人大擔保和財政擔保。融資性擔保企業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強壓之下,融資性擔保企業必須重新進行自身的定位,并對相關的行規進行規范,從而解決行業面臨的種種問題,集中表現在財務管理上。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通過分析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現在發現,融資性擔保行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上面,具體來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業管理混亂

為了規范行業的管理,從2010年到2013年之間,國家政府和地方部門都不斷頒布了很多措施來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但是實踐表明,很多策略流于表面,一些管理部門并沒有很好的了解行業的資質問題,更沒有嚴格地履行對擔保公司的監督和管理責任。同時,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角度出發,很多公司雖然是被有關部門監管,卻存在著監管不徹底的現象,存在著一些非法經營的行為,使得公司在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暴露出很多問題。

2.業務知識匱乏

通過調查發現,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建立速度越來越快,規模也在不斷地壯大,卻忽略了公司內部專業性人才的培養,很多員工缺乏專門的業務知識,尤其是缺乏精通財務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專業財務管理人才。同時,管理部門對于財務管理的意識也比較單薄,給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財務風險和金融風險都埋下了隱患。要想鞏固財務安全就要從根源上解決公司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

3.財務監管缺失

筆者通過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很多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沒有健全的財務監管體系。大多數融資性擔保行業都抱著獲得收益的目標,在利益的驅使下忽視了健全的管理制度對于企業的長久發展起到的巨大作用,更有甚者,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而輕視財務管理,常常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時候就進行資金的流通、借貸和投資等業務,長此以往,造成了公司的財務管理問題。

4.檔案資料缺失

由于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接收業務的時候常常是比較緊急的,所以很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為企業提供擔保與融資服務的時候沒有對相關企業進行資料的核實,很多公司提供的資料存在偏差。很多選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企業都是出于擴大規模和加快發展的目的,都是中小型企業,這些企業在財務管理工作上存在很多欠缺之處,很對規章制度不規范,普遍存在著資料編造、數據篡改、缺乏真實信息等問題。以上這些問題都加大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財務風險。

三、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的策略

為了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筆者結合文獻資料和實踐經驗,總結出以下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的策略。

1.健全財務管理體系

要想讓融資性擔保公司行之有效地避免運營過程中出現的種種風險,就必須建立一個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什么樣的財務管理體系才能算是合理、健全的呢?首先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章制度要符合國家和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定的,其次是在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再者就是完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會計核算制度。

2.控制公司投資成本

融資性擔保公司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來降低公司的投資成本,通過采用精細化的管理和規范化的制度來抵御財政風險,保證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業務量下降的時候不會遭遇經濟下滑。與此同時,也能夠增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議價空間,使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加大。

3.規范公司財務管理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進行日常管理過程中一定要關注公司的財務管理,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制度,讓財務管理更加規范。制度建立后,要嚴加執行并監督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制度的調整,從而促進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

筆者呼吁相關部門能夠對這一現象進行調查和整治,在實際研究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盡快頒布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更讓國家的一些監管工作能夠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4.培養全能財務人才

21世紀企業之間的競爭說白了就是人才之間的競爭,擁有了人才就擁有了發展。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來說,需要的就是綜合型的財務會計人才。當前我國還沒有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員工業務水平要求的具體法律文獻。隨著科學和經濟的不斷發展,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隊伍不斷壯大,亟需企業采取相應措施來提升公司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對于已有員工要組織定期的業務知識培訓與考核,對于新招聘的員工要提供相關行業的資格認證書方可從事相關融資工作,從而為財務安全做好人才準備。

四、總結語

綜上所述,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時代需求產生并迅速發展,然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財務管理上的問題,通過分析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的策略,以期為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久發展提供可參考的資料。

參考文獻:

融資擔保制度范文4

關鍵詞:動產資源;融資;抵押;擔保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10-0044-03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動產融資就是指貸款人以各種動產為擔保物從銀行獲得各種資金支持的行為。所謂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1995年6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在借鑒和吸收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突破傳統擔保制度的限制,在立法上創設了以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抵押人所有的其他動產等中心的無占有擔保手段,首次明確了我國的動產抵押擔保制度。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動產資源可以出質。動產資源融資獲得了良好的外部環境支持,有效地促進了動產資源融資業務在我國的發展,但其中缺失仍然存在?,F階段,我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已開始探索動產資源融資業務。

一、我國金融機構開展動產資源融資業務實踐

《物權法》出臺以前,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我國動產資源融資業務發展緩慢,基本上處于探索階段。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和《擔保法》、《貸款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動產資源融資業務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經驗。

(一)金融機構制定了動產資源融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2003年以來,金融機構以防范業務風險和滿足市場需求為重點,各自制定了一些業務管理辦法及規定,逐步推行動產質(抵)押融資業務。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銀行等制定了動產質(抵)押融資有關的業務規定,中國工商銀行針對部分業績優良的中小企業因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而無法獲得貸款的實際,制定了《商品融資管理辦法》,洛陽市商業銀行制定了《倉單質押業務管理辦法》。

(二)金融機構開展動產資源融資業務客戶選擇謹慎,客戶范圍總體有限。金融機構在客戶選擇上比較謹慎,一般選擇為大型企業和為電力、能源等壟斷行業供貨的上、下游企業客戶, 對動產資源融資企業財務、信用狀況都進行了嚴格考核。

(三)金融機構開展動產資源融資業務規??傮w不大。經調查,河南省洛陽市的6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和2家地方性金融機構中,僅有3家金融機構開展了動產資源融資業務(不含存單質押業務),至2008年3月末,融資余額為3519萬元??傮w上來說全國金融機構開展動產資源融資業務規模很小。

二、當前我國發展動產資源融資的環境分析

(一)動產資源融資的法律環境變化

1.《物權法》頒布以前,我國動產資源融資的法律依據為《擔保法》。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第34條規定,可以抵押的動產包括:(l)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從條文本身來看,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在性質上屬于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有效抵押?!稉7ā返?5條規定, 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l)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從條文本身來看,應收賬款性質上屬于普通債權必須是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有效質押。而目前法律作了明確規定的普通債權質押的只有橋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動產的收益權,尚未有動產資源融資的規定?!稉7ā肺磳召~款、存貨以及目前尚不存在但將來可能形成的物等重要動產明確列入抵押、質押物范圍,抑制了這部分動產資源融資業務的開展。

2.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改善了動產資源融資的法律環境?!段餀喾ā返?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抵押的動產包括:(l)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2)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4)交通運輸工具;(5)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段餀喾ā返?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l)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 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段餀喾ā窋U大了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在法律上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動產資源融資的經濟環境分析

1.動產資源融資是盤活沉淀資金的需要。2005 年世界銀行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60個中低收入國家中存在擔保融資的不匹配現象:企業資產結構中只有22%土地和建筑,而銀行擔保物73%是不動產。存貨和應收賬款在這些國家因而成為“死亡資產”(dead asset)。以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為例,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約有15萬億元人民幣,占企業資產的30%左右。如果按照50%的擔保貸款折扣率計算,就能生成約7.5萬億元的貸款,以2005年新增貸款2.35萬億的規模計算,相當于我國金融機構三年的新增貸款額。通過開展動產資源融資業務,有助于盤活我國企業中以動產形式存在的沉淀資金。

2.動產資源融資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需要。根據《中國統計年鑒》及國民核算數據等資料測算,目前中國中小企業擁有的不動產價值為41087億元人民幣,占所有企業不動產價值的46%;中小企業擁有的存貨和應收賬款價值為63086億元人民幣,占所有企業存貨和應收賬款價值的60%,是中小企業不動產價值的1.5倍。這些數據說明,中小企業擁有的存貨、應收賬款等動產資源的價值遠遠超過其擁有的不動產資源的價值,在中小企業中大力開展動產資源融資擔保業務,不僅可以擴大企業擔保的財產范圍,同時以動產資源融資彌補出質人自身信用不足,對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狀況具有更加深遠的現實意義。

3.動產資源融資是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過于集中問題的需要。目前我國企業融資高度依賴于不動產擔保, 其結果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的協調發展:一是加劇了擔保資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資環境尤其是貸款環境更趨緊張;二是企業高度依賴不動產擔保,房地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加大了企業和銀行的風險;三是缺少不動產的中小企業和農民融資難。發展動產資源融資可以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集中產生的影響, 促進經濟協調發展。

(三)動產資源融資的制度環境分析

1.法律規定的可供擔保的標的物范圍狹窄,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受限。我國《擔保法》對標的物的范圍采取正面列舉和反面排除的方法,這是兩種不同的立法方法。對于非移轉占有型動產擔保權之標的,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設立抵押權,體現了“法不禁止即為允許”的法治理念,極大地擴充了動產擔保物的范圍。但對于移轉占有型動產擔保權之標的,我國《物權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并未將上述立法方法貫徹到底。正面列舉標的物的范圍,對于明晰法律關系,維護交易安全,頗為有益。但任何“法”皆不可能窮盡和預測將來出現之新的財產(權利)類型,加之我國立法之程序與效率,以“法”確認某一財產(權利)程序復雜。我國采用反面排除法,同時又正面列舉標的物的范圍,正面列舉將僅具宣示作用而無任何實益。因此,在我國能設定動產擔保權的標的較受限制。

2.缺乏集中統一的公示性擔保物權登記制度,造成動產融資效率低下,費用高昂。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動產擔保公示制度不下14種,《物權法》又增加一個應收賬款擔保公示制度。設置眾多的登記機關的弊端就是造成登記規則不統一、登記內容不統一、登記效力不統一、登記責任不統一、收費標準不統一等,嚴重影響登記的效率、公示性以及公信力。

3.沒有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動產擔保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在我國,有關優先權的法律規定分散、多元、不統一。《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均未對優先權作出系統規定,只是在《〈擔保法〉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試行)》以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一些民事實體法(包括特別法)、民事程序法以及政策性文件中有所體現,有的屬于公法性質、有的屬于司法性質,有的屬于物權性質、有的屬于債權性質;優先順位體系尚欠缺明晰和周全,政策選擇缺乏充分合理性,難使絕大多數當事人感到公平。同時非合意權利,如稅收權利、工人工資及安置費等大量存在,沒有登記公示程序,無法查詢。也就是說,中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從而使得應受法律保護并作為優先權確立的社會關系游離于法律之外。擔保權人不能確定其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順位,一旦發生清償,擔保權益將有可能受到侵害。即使剛剛出臺的《物權法》,也是在關于擔保物上競存的權利之間的優先順位規則,除競存的抵押權之間以及抵押權或質權與留置權之間的優先規則外,其余均未規定。

4.實現擔保債權的法律保護手段效果差。由于在擔保物執行中采取司法程序,由法院全權負責審理、定案以及監督擔保物的扣押和公開拍賣,其結果是擔保物權的執行時間冗長、程序復雜繁瑣、費用昂貴,執行效率低、成本高、擔保資產價值的實現不能最大化,存在著許多不可預見因素,損害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對信貸的獲得成本帶來負面影響。金融機構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錢,完全違背了設立擔保物權的初衷。

5.缺乏權威的機構對知識產權和設備等價值進行評估。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服務機構大多屬于部門壟斷服務或帶有強制指定的評估單位,“皇帝女兒”的出身帶來很多弊端。而且知識產權本來就是一種無形的價值,設備的折舊率等在評估時也有很大的主觀性,如果評估機構的評估不夠科學,其誤差就更大了。如目前我國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折扣率很高,統計表明我國抵押貸款的抵押折扣率為:土地、房地產為70%,機器設備為50%,其他動產為25%―30%,專用設備為10%,這些遠遠超過了企業的承受能力。因此如何建立科學權威機構評定這些不動產的價值將很大程度上決定動產融資能否順利開展。

三、發展我國動產資源融資制度的建議

較為理想的動產融資擔保制度應體現以下改革趨勢:第一,擴大擔保物的范圍,擔保權可在所有種類的財產上設定,充分利用各類財產的交換價值,舉凡存貨、應收賬款、將來取得的財產、集合物等,均不例外。第二,迅速、簡單地設定擔保權,以降低融資成本,同時擔保設定人不喪失對擔保物的使用。第三,擔保權能以有效的方法低成本地予以公示,對移轉占有型擔保而言,占有事實本身即足以公示,對非移轉占有型擔保而言,應采取其他方法(如登記或通知)以使第三人知悉擔保權的存在。第四,明定擔保物上競存權利之間的優先順位。優先順位一般依“先公示者優先”的規則而確立,公示方法之間并無優劣之分。第五,制定有效、迅速的擔保權實行程序。因此,應該從以下幾方面發展完善我國的動產融資制度。

(一)修正對動產擔保物范圍的立法方法。 在立法技術上,應采取反面排除法,以克服正面列舉無法窮盡財產形態之弊端。我國《物權法》第180條在一個法條中同時出現正面列舉(第1款第1項至第6項)和反面排除(第1款第7項)兩種立法方法,正面列舉的各項即成贅文。

(二)建立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機關。應由一個統一的專設機構來負責動產抵押的登記。電子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已為中央登記式的統一登記制度提供可能。我國目前在全國興起的電子政務改革,無疑給統一動產擔保登記制度,進而統一整個登記制度帶來了希望的曙光。

(三)從法律上明確動產擔保的優先順位體系。我國在建立優先順位體系時,應當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堅持“先公示者優先”,先公示其擔保權者的優先順位優于后公示擔保權者。第二,賦予各種公示方法以同等效力,動產擔保權的公示有登記、占有、控制等各種方法,各種方法之間并無優劣之分,在確定動產擔保權的優先順位時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賦予價金擔保權以“超級優先順位”,以鼓勵信用消費。信貸實踐中,賒銷機器設備、存貨、消費品、存貨等非常普遍,賒銷這些動產的出賣人的權利應予優先保護,其優先順位高于其他擔保權人的優先順位,即使后者已公示在先,亦無不然。第四,考慮我國社會保障和公共政策層面的因素,賦予勞動者工資(薪酬)、稅款等以優先順位。

(四)制定《物權登記法》,建立統一的物權登記制度,并在其中統一規范關于擔保物權登記的有關問題。應該制定專門的《物權登記法》,分別建立統一的公示性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和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并以此為基礎,在《物權登記法》中規定擔保物權的登記,建立統一、便捷、低價、高效的公示性不動產和動產擔保物權備案公示系統,透明動產抵押權的法律關系,明確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順序,避免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損,保護交易安全,促進交易活動,以健全的法律切實保護信貸人權利,促進經濟發展。

(五)建立便捷、快速、低廉、高效的擔保物權執行制度。我國在構建現代擔保物權制度時,應修改有關擔保物權執行的法律規定,建立便捷、快速、低廉、高效的擔保物權執行制度。發生違約時,法律應允許債權人選擇自助救濟、簡易司法程序等多種方式實現其擔保利益。

參考文獻:

[1]劉生國.動產抵押公示方式選擇的思考[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5卷第2期.

融資擔保制度范文5

關鍵詞: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法;金融業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7―0060―02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擔保物權制度是物權法體系中最活躍的領域,與金融業息息相關。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所確立的新擔保物權制度完善了擔保物權,修正了執行機制,勢必在保護金融資產、拓寬金融資源、維護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必將為金融業帶來巨大的發展機遇。

一、體現“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法治理念,拓展了融資空間

“物權法定”是物權法最基本的原則,人們只能在有限的物權類型和內容中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因此,法律限制空間的大小對人們的選擇而言就顯得十分關鍵?!稉7ā穼Φ盅何锓秶扇〉氖钦媾懦?,即“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這種規定人們沒有太多的選擇余地;新擔保物權制度對抵押物的范圍采取了反面排除法,即“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抵押,則給人們充分的選擇空間。文字表述的細微差別,卻體現了立法理念向“法無禁止即可行”的轉變,是對固有的立法理念一次重大突破,從而為金融發展解除了思想禁錮,提供了思維空間。

長期以來,依賴不動產抵押的金融機構正面臨不動產抵押資源日益枯竭,而以房地產為主的不動產潛在的價值泡沫又放大了金融風險。為此金融機構也積極嘗試開拓新的抵押資源,比如公路橋梁的收費權、高等學校收費權、在建工程等等。但是如果按照嚴格意義的“物權法定原則”,在這些特別種類的財產上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因缺乏法律依據而面臨落空的風險。新擔保物權制度則對現實生活中可以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加以明確,盡量讓可能多的財產能夠成為擔保物,促進金融資源物盡其用,并為將來可能的金融創新預留了足夠的法律空間。

二、實現了從“不動產擔?!毕颉皠赢a擔?!钡霓D變。洞開了動產融資之門

我國現行擔保制度雖未禁止動產抵押,但由于缺少具體的、可操作的動產抵押制度,很多動產不能作為擔保物,大量動產的擔保價值無法實現。在實踐中,有限的動產擔保拘泥于傳統的質押方式,而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式的動產質押,因擔保物的用益權能和擔保權能無法同時實現,其實用性受到局限。

由于動產擔保物權的部分缺失,造成了經濟生活中的交易對不動產物權過分倚重,結果加劇了經濟的結構性問題。產生了一系列不利于金融經濟的和諧發展。一是加劇了擔保資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資環境尤其是貸款環境更趨緊張;二是企業融資對不動產擔保的高度依賴,刺激了房地產價格持續升高加速泡沫化;三是金融過分依賴房地產,房地產成為金融機構的主要間接資產,加大了金融機構的風險。

同時,動產擔保制度薄弱,也制約了金融寬度的拓展。衡量金融發展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金融寬度,就是金融媒介能夠把儲蓄運用到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程度。當前,我國金融發展面臨金融創新少、金融寬度過窄的問題,這與我國動產擔保制度薄弱有著很大的關系。以應收賬款融資為例,由于《擔保法》不能提供應收賬款擔保的制度支持,缺乏不動產資源但有大量應收賬款的中小企業融資艱難,使得優質應收賬款成為沉淀資本。動產擔保制度的薄弱,極大地阻礙了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實體經濟的發展,以至于錯失了很多雙方共贏、社會受益的機會,形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

新擔保物權制度借鑒國際經驗,將動產擔保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貸實踐中,新設了浮動抵押擔保(即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現有的和將來所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人于抵押權實現時尚存的財產優先受償)和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完善了我國動產擔保制度,必將是對金融資源存量的一次盤活,不啻于對生產力的一次解放。

三、完善最高額抵、質押制度。豐富了金融資源

最高額抵、質押制度是指對于債權人的一定范圍內的不特定而連續發生的債權預定一個最高限額,并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質押物予以擔保而設定的特殊抵、質押制度。最高額抵、質押制度因具有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進資金融通的強大價值功能,而受到金融業和企業的青睞,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立法所采納。然而,我國《擔保法》僅原則性規定了最高額抵押制度,疏漏了最高額質押制度,相關司法解釋也只是對最高額抵押制度作了寬泛的補充,其先天不足所產生不可避免的法律風險,使得眾多金融機構在辦理此類業務時慎之又慎,浪費了許多寶貴的金融資源。

新擔保物權制度增設了最高額質押制度,細化了最高額抵押制度,有效地克服了法律的缺陷。一是設立在先的債權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在實務中,金融機構與債務人約定債權的起始日先于最高額抵押權取得日,因法律沒有明確而常常被認定為無效,該項規定化解了此類潛在的法律風險。二是擴充了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類型。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僅允許連續發生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借款合同可以設定最高額抵押,過多的限制阻礙了金融交易的發展。新的最高額抵、質押制度則把連續法律關系所產生的債權,作為最高額抵、質押權存在的基本依據,使金融機構大量發生的貿易融資、保函、承兌匯票等最高額擔保業務有法可依。三是明確了債權的確定情形。由于最高額抵、質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的不特定債權,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可以自由增減變更,只有在債權額確定以后,最高額抵、質押權才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因此,在何種情形之下確定債權對金融機構交易安全尤為關鍵。四是解除了最高額抵押擔保主債權的讓與限制。實踐中,在發生企業改制、債務重組、合并及分立等情形時,會不可避免地涉及最高抵押權的變更問題,但應當如何進行變更金融機構往往無所適從。限制的解除,給予了金融業契約自由的空間。

新擔保物權制度完善最高額抵、質押制度,適時迎合了金融機構和社會的迫切需求,消除了潛在的法律風險,必將極大豐富金融資源,成為金融機構新的利潤增長點。

四、修正擔保物權實現規則,保證了金融機構權利的實現

首先,完善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為金融機構實現擔保物權時機提供了更多的選擇空間。擔保物權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之上,而當信用發生危機時,擔保物權能否迅速變現,成為金融資本能否實現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的關鍵?!稉7ā芬幎?,只有在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才能實現抵押權。也就是說在履行期屆滿前,當債權發生嚴重危機甚至可能落空的情形時,債權人卻無能為力,錯失良機。新擔保物權制度則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都可以實現擔保物權,將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據

“意思自治”原則交由當事人去自由約定。據此,金融機構就可在交易之前根據抵押物的性質、特點設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有效防范風險和確保交易安全。

其次,完善了擔保物權實現的途徑,徹底改變金融機構實現擔保物權高成本、低效率的困頓局面。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擔保物權的核心所在,經濟、效率是實現擔保物權的價值追求?!稉7ā穼Φ盅簷嗟膶崿F方式的設計并不合理:一是協議方式實現抵押權的不現實性。債務人客觀上已經對債務的履行消極怠慢,其主觀上對協議實現抵押權更是不心甘情愿,實務中,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能夠達成協議的情況并不常見;二是訴訟方式實現抵押權成本耗時持久、成本高昂,不切合市場主體的要求。訴訟是個復雜而又漫長的過程,抵押權人在時間、精力、經濟上都會有巨大付出,而高成本的付出往往并不能夠保證債權的全部實現。新擔保物權制度則規定,如果當事人不能就擔保物權的實現達成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或者變賣。這使得債權人可以及時行使自己的擔保物權,從而節約了成本,贏得了效率。這個“利好”的規定必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五、確立擔保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有效保護金融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原則是擔保物權的基本原則。以公示確定權利的性質與歸屬,以公信維護公示與公眾間存在的法律信用關系,擔保物權的確立、信賴利益的保護需要合、理的公示、公信方式。公示、公信原則的實現,需要一套完備的登記制度來保障。

而現有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登記制度存在諸多弊端,甚至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一是登記的管理體制不順,登記部門眾多且各自為政,金融機構無所適從;二是登記部門濫用權力,強行設置義務,侵害當事人權利,人為增加貸款風險和金融機構管理上的不便;三是公示性差,信息來源不對稱,風險難以防范;四是法律沒有專門規定某些擔保類型的登記部門,導致一些擔保登記無法完成;五是沒有明確優先權次序,導致部分登記不發生擔保物權效力,金融機構的權利落空;六是登記內容復雜,登記成本過高,加重了金融機構的負擔。

融資擔保制度范文6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動產擔保;權利擔保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4-0092-02

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和協調運行的基礎性力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融資難都是制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難于破解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信貸融資難的主要因素則是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而中小企業的主要資產卻多以動產和權利為主?;诰徑馊谫Y難現狀,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行政部門、企業積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并付諸于實踐。融資擔保模式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并不斷探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的實踐

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種類繁多,擁有的動產資源豐富,這些動產與權利都可成為擔保物,因此,減少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具有廣闊空間和大好的前景。近幾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機構對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創新的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1、用益物權擔保融資的創新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1]?!段餀喾ā返?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擔保物并無限制,這為用益物權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中,基于林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作擔保融資的模式,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融資創新的范疇。這些用益物權用于擔保融資,幫助了許多中小企業利用潛在價值得到所需信貸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貸銀行的資金使用率。

2、財產權利質押融資的創新

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的風險較難控制,因此,金融機構并不愿意接受這些財產權利質押。近幾年,金融機構關于財產權利質押貸款的探索與創新主要是完善質押融資中的權利價值評估、權利出質登記、權利交易等相關操作環節,以此降低融資風險,消除金融機構的顧慮,推動權利質押融資的發展。此外,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探索拓展應收賬款質押的類別,由此出現了訂單質押、旅游門票收費權質押等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把企業無形財產轉化為了動態資產,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狀況。

3、其他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權利擔保融資模式創新的實踐還有很多,如簡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推出的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嘉興銀行推出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義烏地區推行的商位使用權質押貸款等等。這些權利擔保融資模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動產資源種類較多,融資空間廣闊,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黃金、黃酒、大蒜等動產質押貸款模式,再如山東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推出的鋼結構抵押貸款模式,這些新的擔保創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銀行貸款的良性循環。

(三)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保證擔保融資創新主要是聯保貸款模式,即三個或三個以上企業按自愿原則組成聯保體,銀行對聯保體成員進行授信,成員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融資模式。根據行業、地域的不同,各銀行采用的中小企業聯保貸款模式亦不同,有聯保基金模式(協會聯保模式)、網絡聯保、行業聯保、聯貸聯保等多種模式。聯保貸款模式有利于成員間內部監督,相互督促及時還款,同時,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變性、易操作性,聯保貸款為中小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信貸資金。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與發展,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扶持。而權利和動產擔保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1、權利擔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權抵押貸款缺乏法律依據

自2008年嘉興市推出排污權抵押貸款以來,排污權抵押貸款模式迅速在全國蔓延。關于排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多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屬用益物權[2];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具有準物權屬性[5];有學者認為,排污權是種新型的環境役權[3];有學者認為,排污權屬于人役權[6]。也有學者認為,排污權進入物權體系困難重重,而將排污權歸入合同債權既在理論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權靈活運作[4]。然而,依物權法定主義,排污權并未作為物權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其物權屬性不能確定。同時,排污權的環境役權、人役權、合同債權性質也局限于理論探討,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因此,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探索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于排污權的屬性、排污權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權交易的條件等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與完善。

(2)河道沙石開采權、商位使用權擔保貸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簡陽市探索出沙石開采權質押融資模式,為保障這一模式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簡陽市中心支行會同簡(下轉第94頁)(上接第92頁)陽市水利局了《簡陽市河道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然而,對于沙石開采權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河道沙石屬礦產資源,沙石開采權則屬于采礦權[7],若此種主張成立,則沙石開采權屬用益物權,沙石開采權擔保的方式應為抵押?!端ā?、《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沙石開采權性質并沒有規定,因此,沙石開采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滿足哪些條件此項擔??梢猿闪?,仍有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

目前,全國許多金融機構推出了商位(鋪)使用權擔保貸款。對于商位使用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商鋪使用權能否轉租等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2、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動產擔保融資的發展,動產質押監管這一融資擔保模式迅速興起。在實踐中,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于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8]。由于法律對“監管”的概念并無明確規定,我國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動產質押監管實施過程中債權人與監管人主要通過質押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因此,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到的風險出現時,債權人與監管人的權責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積極完善動產質押監管的相應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規范的缺失

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實踐中,擔保機構擔保效力不足,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積極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擔保業監管主體、為擔保機構確定對等的權利與責任,消除現存的政策,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法律環境的缺失

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對擔保登記制度、擔保物流轉制度的規定不健全,這導致設定擔保難,實現擔保債權難。因此,要積極制定和完善各類擔保物的流轉制度和擔保登記制度,以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2、征信立法的不足

最大限度的消除借款企業、擔保人與金融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解決融資難的基本途徑。目前,我國征信管理法律法規尚未制定,這嚴重影響了征信業的發展,進而導致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水平較低,對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騙貸、資產重復抵押、關聯企業擔保等違法行為很難遏制。因此,要加快建立征信管理法律法規,明確征信機構信息采集、信息披露、征信當事人的權益等法律問題,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不斷創新,確實在解決融資難問題上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只有經過法律層面的突破,才能將市場發現的創新需求轉化為可以復制與推廣的有效模式。因此,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支持和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與發展,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現狀的現實需求。

參考文獻: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2):P256.

\[2\]高利紅,余耀軍.論排污權的法律性質\[J\].鄭州大學學報,2003,(3):83-85.

\[3\]鄧海峰.環境容量的準物權化及其權利構成\[J\].中國法學,2005(4):59-66.

\[4\]唐惠子,劉俊肖.從物權法的視角看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制度\[J\].資源與產業,2007,(6):71-73.

\[5\]鄭庭偉.論排污權\[M\]//王呂忠梅,徐祥民.環境資源法論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09-341.

\[6\]袁巍.排污權性質的理論選擇\[J\].濱州學院學報,2010,(4):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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