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實務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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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實務論文

保險實務論文范文1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的可行性

流通業務外包是圖書館繼編目業務外包后的又一個業務外包項目。流通業務外包可以降低圖書館的用工成本與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改善圖書館人員隊伍結構,提高讀者服務水平。下面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例論證流通業務外包的可行性。

1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的用工成本

本館流通服務部編制34人,占全館總編制的39%,其中合同工(本館稱“非編人員”)13人、事業編制工人9人。以2010年為例,工作人員上架的圖書總量大約為80萬冊。書庫工作人員24人,除去寒暑假和周末,按1年180個工作日計算,每天書庫每位工作人員的圖書上架量為185冊。據了解,北京一些高校圖書館將流通業務外包后,外包商給員工核定的工作量是每人每天上架圖書800冊,如果未達到800冊的上架量,則需要整理書架。即使按照每人每天上架圖書600冊計算,外包商員工的圖書上架量也是本館工作人員的3倍有余。如果我館將書庫工作外包給外包商,就可以減少2/3的用工,而且,外包商付給員工的薪酬明顯要低于學校付給本館工作人員的薪酬,我館參照其薪酬標準外包,這樣就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用工成本。

2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

由于高校圖書館存在事業編制人員和非編人員,非編人員的工資福利和個人發展空間都遠不如事業編制人員。但近年非編人員的學歷不斷提高,大都在本科以上,他們中的很多人往往工作幾年后就會離開圖書館,辭職現象比較普遍,如本館每年都有2~3名非編人員辭職。由于人員招聘的繁瑣性,工作人員的辭職會給圖書館的人員安排和管理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流通業務外包既可以減少非編人員的聘用,減少勞務糾紛,也可以簡化人員和崗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3可以優化人力資源的結構

信息時代,高校圖書館將更多地參與到學校的教學與科研活動中,學科化服務將成為高校圖書館未來工作的重點。為適應形勢的發展,目前許多高校圖書館都提高了新進人員的標準,引進了一批學歷層次高、知識結構多樣化的人員。所以,在圖書館處于新老人員交替的時期,把好圖書館的人力資源關,對圖書館人力資源結構進行優化,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本館2013~2014年就有8名同事退休,如果在這個時候引進一批高學歷的工作人員,把書庫的上架整架工作進行業務外包,可以讓高學歷人員集中精力開展學科化、個性化讀者服務,同時實現對我館人力資源結構的優化。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的運行管理

1建立定期的溝通制度

實行流通業務外包工作后,圖書館內部管理層之間、員工之間、管理層和員工之間要經常溝通。通過溝通,以隨時了解外包服務的完成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同時也要經常與外包商進行溝通,建立定期的溝通制度。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與外包商建立了日常溝通機制,外包商每月向該大學圖書館領導匯報一次情況,把雙方需要協調的工作提出來,經館領導決定后,再進行安排、實施。如果遇到突況或者問題,雙方則隨時溝通。另外該館還本著謹慎與誠信的原則與外包商就讀者投訴、整體形象塑造等建立可靠的協商機制。

2加強對外包服務的監控

業務外包的最重要一環就是對業務外包工作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控制。圖書館需要建立一套合理詳細的業務外包質量監控制度和標準。如北京的一些高校圖書館就規定每個星期要檢查一次書庫,檢查組成員由圖書館分管領導、相關部門主任、外包商負責人組成。要對圖書的上架率、錯置率進行檢查。對于上架率、錯置率要制定出量化(如優良、達標、整改等)標準。如本館實施的每月書庫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包括整體架面是否整潔、圖書是否及時上架、錯架情況等。錯架情況又細分大類錯、跨層復本錯、同層復本錯等,并給出不同的分值。另外,圖書館還可以組織館內資深高級職稱人員對各書庫上架率、錯置率進行檢查,這樣可以促使工作人員在業務上精益求精,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監控還包括外包商對自身員工工作的檢查監督和圖書館對外包商工作的監督。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的外包商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外包商項目經理每周對在圖書館工作的員工進行2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員工的工作面貌、儀容儀表,書庫圖書是否有序、整齊,并進庫抽查錯架率,詳細記錄檢查結果;其次,外包商給每位員工劃分責任區,每月按組長日檢查、項目經理周檢查,對責任人進行獎懲評定。最后,外包商員工每月必須寫工作總結,每月回公司述職一次。外包商根據員工述職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與獎勵。因此,加強監控是業務外包工作順利開展和保證服務質量的重要手段。

3建立讀者評價體系

除了圖書館和外包商要有一套日常的監控措施和標準外,還要建立起一套良好的讀者評價體系,從讀者的角度和感受對流通服務工作給予評價。比如可以在網上設立一些評價指標,讀者只需在相應按鍵上(分為“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按一下即可。讀者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起到隨時監督的作用。但因為網上評價結果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它只能起到一種參考作用。因此成立由讀者組成的檢查小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流通服務工作進行檢查打分,將他們對圖書館的反饋意見作為圖書流通服務工作的標準。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中應注意的問題

1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在進行流通業務外包工作之前,圖書館一方面要與學校領導和人事處溝通,把業務外包的優勢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闡述清楚,讓學校對業務外包的利弊有充分了解。如果學校認為是利大于弊,決定進行業務外包后,圖書館要把外包的方案盡可能地做詳細,盡可能把所有問題都考慮到。另一方面要使圖書館內部的工作人員明白業務外包能夠給圖書館發展帶來機遇,消除工作人員對崗位調整的擔憂。

2選擇信譽好的外包商

圖書館業務外包涉及到學校、圖書館、外包商三方利益。業務外包的可持續發展要建立在三方的利益都得到滿足的基礎之上,如果損害其中任何一方利益都會對其他一方或兩方的利益造成影響,最終也會使圖書館業務外包的可持續性和外包服務的質量受到影響。外包商的選擇是業務外包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在選擇外包商時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外包商的信譽與行業背景,包括其是否具有較高的誠信度,是否有過成功案例。二是外包商的能力架構,包括外包商的管理水平、創新能力、員工素質及其是否具備可調整的靈活條件和良好的環境適應能力等。三是企業文化的相容性,即外包商是否具有以客戶為導向的服務理念,是否認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四是所需的外包費用。在同等條件下,選擇能提供價廉物美服務的外包商。外包商的信譽和行業背景以及是否有相關業務的外包經驗是非常重要的,這直接關系到外包服務質量。外包價格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絕不能作為決定的因素,決定因素應為質量、效率、管理服務。好的業務外包服務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是能夠達到共贏效果的。因此,圖書館在寫招標書的時候一定要把外包商的資質等綜合考慮清楚,并盡量詳細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制定詳細周密的合同

合同是圖書館與外包商合作的基礎,也是維護雙方利益的有效憑證。所以制定詳細周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十分重要。在合同中要明確外包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對于一些臨時性的工作安排、突發事件的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等等都需有一些明確的規定和說明。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的流通業務外包的合同里就有一條:在不增加總工作量的前提下,服從圖書館因工作需要的臨時性調整。

4加強監控

保險實務論文范文2

近年來,保險電子商務發展迅速,業內人士表示,在飛速發展的網絡經濟背景下,隨著電子商務各項功能的完善與發揮,保險電子商務的前途將是一片光明。

據中國保險報6月4日報道,電子商務對很多企業和消費者來說,都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企業利用網絡買賣商品,消費者通過網絡上網購物??梢哉f網絡經濟已成為人們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行業也不例外。

在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火熱發展的同時,金融業“三駕馬車”之一的保險也沒有甘居其后。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意識到,誰能突破保險電子商務的核心關鍵點,誰能找到打動客戶的賣點,誰就能占領網上保險這個巨大的市場。近年來,包括外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大型金融網站在內的各路諸侯都在互聯網上大展宏圖,發動市場攻勢,先后推出車險、意外險、旅游險、家財險、貨運險等簡單保險產品。

據了解,部分涉足電子商務領域較早的保險公司,已經開發出幾十種用于在線銷售的網上保險產品,保費收入連續多年保持100%以上的增長速度,如:中國人保、太平洋(601099行情,股吧)保險、泰康人壽等。不僅保險公司在大力開拓電子商務市場,近年來一些金融網站也都趕來湊熱鬧,如:慧擇網、保網等。

保險電子商務是保險與電子商務相結合的產物,指保險企業通過網絡開展電子商務,通過因特網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保險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從更廣義的角度上來講,保險電子商務還包括:保險企業的內部活動、保險企業之間、保險企業與非保險企業之間以及與保監會、稅務部門等政府相關機構之間的商務活動、消費活動、溝通活動等。

網上保險的最終目標是實現電子交易,即通過網絡實現咨詢、對比、投保、核保、支付、理賠甚至是管理等過程??蛻敉ㄟ^保險電子商務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項目的詳細內容,選擇或對比選擇適合自己的險種、費率等投保內容;在網上輸入個人資料,確定后資料通過網絡保險平臺傳入保險公司或保險網站自己的系統;客戶通過網絡銀行的電子支付方式進行保費支付,保費自動轉入保險公司或保險網站的賬戶,保險合同成立,保單正式生效。

保險實務論文范文3

內容提要: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我國傳統上的人格化的信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有內在缺陷,導致了目前社會信用匱乏的狀況。而這種狀況為人格化的信用向制度化的信用轉型提供了契機,擔保物權作為一種制度化的信用手段即是其重要表現?,F代市場經濟中的擔保物權日益發揮強化信用的功能,這也是擔保物權的發展趨勢。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二十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作為傳統民法之擔保法出現了巨大變革,并呈現出嶄新的面貌,從而成為民法中最為活躍的領域。擔保物權的發展體現了由個別性的人格化的信用轉向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的進程。作為信用手段的擔保制度在現代社會日新月異,許多新的型類型涌現出來,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體系。信用擴張的需求為擔保制度的飛速發展和變革提供了不竭的動力。

一、傳統人格信用的內在缺陷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信用”一詞在《辭?!防镉卸嘀睾x: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傳統社會的結構是如先生所形容的“差序格局”,人們大都“生于斯、死于斯”,終生生活在封閉的鄉土社區中,社會流動性較小,人際交往范圍狹窄,熟人大都是沿血緣、地緣、業緣關系而結識的人,層層外推而形成了“家人/熟人/陌生人”的格局。這是一個典型的“熟人社會”。在這種穩定的熟人社會結構中,面子、輿論、互惠等形成的激勵約束機制足以有效地維持信用關系,無需財產化的擔保和強制性的法律。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商品、信用和契約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普遍而廣泛的商品交換模式,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

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涉及信用的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案件以及各種詐騙案件大量增加,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豆腐渣”工程充斥、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十分普遍等。

在信用極度缺乏的條件下,個人性的人格信用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取而代之的是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這種制度化的信用包括制度化的財產信用,即通過財產權利的制度安排創造信用。近代金融信用的大規模展開,交易主體的不特定化必然要求信用脫離個人因素而普遍化。傳統社會中的信用局限于個人人身因素,古羅馬通過對人身的處罰擔保債權的實現,我國古代則通過宗法社會的道德、人情、面子等人格因素保障信用。而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從人身擔保到財產擔保、從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到制度化的財產信用的轉化,反映了學者所謂的“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進化過程。

二、作為制度化信用的擔保物權

信用之所以必須在法律形成債權這種具有強制力的法權關系,并且必須配合以財產擔保的制度設計來維護。信用交易的順利進行,必需有一套相應的由法律、慣例的制度安排來規范和保障。信用擔保正是這一金融制度體系的功能之一。擔保是為了克服風險、維護信用,而設計出來的一套財產性的制度安排??梢钥醋魇且环N制度化的信用。日本學者認為,被稱作“信用”的詞句有相當多的含義,有時,“擔?!币沧鳛椤靶庞谩钡囊徊糠直豢紤],兩者的關系相當的曖昧。金融擔保制度,在資本主義經濟中是“信用供給”的基礎,即作為創造“信用”的必要手段。資本主義體制下的企業活動在該信用制度的基礎上進行。

倫理信用具有強烈的人格性,而擔保作為一種非人格化的制度設計,在倫理信用不足,或存在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時,能夠有效地彌補倫理信用的不足,保障交易信用的實現。因此,交易信用(債權)、制度信用(擔保)、人格信用(信用權及信用評級制度)、倫理信用(社會道德),以交易信用的創設和保障為中心建構了信用關系的體系,該體系構成了市場經濟的主體,支撐著市場經濟的運轉秩序。其中,擔保作為制度化的信用居于重要地位。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則無須國家和法律。依靠道德支持的人格化信用在功能上不及依靠法制支持的制度化信用。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睋W鳛橹贫然男庞脵C制可以通過對風險的克服,創造信用,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可以打破血緣、地緣的限制,擴大信任的范圍,使任何個人、群體或國家之間建立廣泛信用關系。從而鼓勵交易。

關于人格化的機制和制度化的機制的優劣,有一個有趣的實例。經濟學家格雷夫(Grief)在《熱那亞與馬格里布商人:歷史比較制度分析》一書中考察了中世紀的兩個前現代社會組織:一個是屬于穆斯林文化的馬格里布(Maghribis),一個是屬于拉丁文化的熱那亞(Genoese)。在地中海同樣的條件下,熱那亞商人從事遠距離貿易時不排斥與非熱那亞人合作從事貿易,并創立了類似于法院的“社區法庭”,以保證跨時空的陌生人之間的契約的執行。馬格里布商人是信奉集體主義,他們在從事遠距離貿易時,僅從本族商人中選擇或雇傭貿易人,其交易機制是一種人格化交易機制。結果證明,基于法治的非人格化交易機制的貿易擴張較人格化交易機制的貿易擴張更有效率,而熱那亞商人在地中海遠距離貿易活動中的生存歷史較前者也為長遠。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

我國目前處于道德失范、信用匱乏的社會轉型期。世風日下,人心不古,人格信用的危機其實無形中也給制度化信用建立提供了契機。當人們彼此都不信任時,也只能無可奈何地選擇法律作為共同的信任基礎,通過法律工具設計抵押、質權等財產權利克服信息不對稱、機會主義行為的信用風險。所以,這種不信任具有更長遠意義的后果是能夠為邁向一種普遍主義的制度提供激勵,并且也降低了確保良好防范和制度轉軌的成本,為人格性的信任邁向普遍主義的制度性信任提供了契機。

三、擔保物權對信用強化的趨勢

現代社會中,債權居于統治地位。物權的資本化、價值化,與債權的興起,密不可分的結合,這符合財產的債權化、流動化,“擔保權逐漸由以使用價值為目的過渡到以交換價值為目的”的發展趨勢。擔保物權制度作為一種克服風險的制度化的信用,伴隨著金融市場的激烈競爭,在現代社會迅猛發展。擔保權作為信用手段,不僅是債權保障,更是融資的媒介。強化擔保權的融資能力,是現代擔保法發展的必然規律。目前,我國的物權立法應當順應擔保物權的發展潮流,通過制度設計充分發揮其信用強化、金融媒介的功能。擔保物權的發展趨勢表現為:就客體而言,擔保財產日益增多,范圍日趨擴大;就功能而言,由傳統的保障債權轉向金融媒介,擔保的目的不再是保障債權實現,而是大規模融通資金,促進金融與產業的結合;就類型而言,除了傳統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之外,又相繼出現了最高額抵押、動產抵押等多種類型,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日趨活躍。

(一)擔保物權客體的擴張

由于物權法定主義,傳統的擔保物權的標的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抵押僅限于不動產及不動產他物權;質押限于動產;留置權限于動產。由于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則,擔保物權的客體只能為單一物。這種制度構造對于現代市場經濟大規模、長時期的連續易作擔保,無疑是“小牛拉大車”,力有所不逮。現代擔保法的發展,集合物抵押、浮動擔保、權利質相繼出現,擔保權客體的范圍極力擴展,各種權利、集合財產、企業等均可作為擔保的標的。客體的廣泛性增強了債務人的融資能力,彌補了傳統物權擔保的不足,即所謂“使法律上不能擔保的標的物實現擔保化是讓渡擔保的一個重要機能”。[10]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九章更是將擔??腕w統一規定,認為凡具有擔保利益(securityinterests)均得成立擔保,實現擔保的自由化,促進新型擔保的創設。擔保權客體的擴張,表現為:

1.集合財產。在單一的各個財產固然可以分別設定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但各別擔保其經濟效益有限,對債權人之保障不足,自難發揮其擔保之效用;財團之而財團擔保則可發揮財團整體效益,其效力往往非各個財產價值之相加效果,而是相乘之效果,自為抵押人所樂于采用,而債權人所樂于接受。

2.浮動的企業財產。浮動擔保制度的出現,企業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性、在市場中從事有償的活動、其持續經營具有計劃性和目的性的整體財產,一攬子納入擔保的客體。企業是以經營為目的的各種財產綜合的組織體,被法律視為權利的客體而存在,而非主體意義上的“人”。德國的主要法學流派也一直傾向于認為企業是一種法律客體。作為財產綜合體的企業在整體上性質為不動產。企業在整體上以及企業的一部分可以是買賣、抵押、租賃和與設立、變更和終止物權有關的其它法律行為的客體。作為財產綜合體的企業包括所有各種用于其活動的財產,其中包括土地、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器材、原料、產品、請求權、債務,以及對使企業、企業產品、工程和服務個別化的標志的權利和其他專屬權,但法律和合同有不同規定的除外。企業經營過程中,倉庫中儲存的原料、產品等動產,通常處于流動狀態,現有商品銷售出去,新商品運送進來,川流不息,這種流動的集合財產也可以設定擔保融資。

3.權利。權利也可以作為擔保的客體。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知識產權的地位越來越高;隨著投資方式和財產形態的變化,權利證券化發展迅猛,證券權利成為個人及企業的重要資產;現代社會交易的頻繁,是債權統治的社會,債權的在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債權、證券權利、知識產權,這些無形財產越來越成為重要的擔保財產。權利質出現并且壓倒動產質成為最重要的質權,即為其例。

4.其他權利和法益。新的擔保方式,尤其是讓與擔保等權利移轉型擔保的產生,大大解放了可以充當擔保權標的的財產,原則上凡是具有可讓與性的財產權利或利益,都可以就其設定擔保,例如:高爾夫球會員權、俱樂部會員證、在建房屋、年金債權、信托受益權等。

(二)擔保債權的擴張

傳統的擔保權所擔保的債權往往為單一的債權,并且由于擔保的從屬性,其被擔保的債權只能為現實的債權。這種制度構造對于現代市場經濟大規模、長時期的連續易作擔保,無疑是“小牛拉大車”,力有所不逮?,F代市場經濟交易頻繁,企業之間聯結緊密,因此最高額擔保應運而生,包括最高額抵押、最高額質押、最高額保證、最高額讓與擔保等等。所謂最高額擔保,是指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擔保財產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其擔保的對象是不確定的數個債權,在擔保設定時,債權的數量、產生時間、金額尚不確定。

在商業往來中,企業與銀行、生產商和銷售商之間經常形成連續不斷的長期交易關系。按照通常的抵押制度,欲每項交易都獲得抵押擔保,必須分別設定擔保,并辦理登記等各種手續,從而導致交易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當事人在長期的商業合作后,相互已有相當的信賴存在,客觀上往往無需每次分別設定擔保。最高額擔保除了信用擔保之外,還可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為當事人之間連續發生的債權創造便利,加速資金和財物的融通,有助于當事人之間建立穩固、順暢的經濟往來和信用關系。

(三)從債權保全型擔保到金融媒介型擔保

傳統的保全型擔保旨在保障債權的實現,因而擔保權與主債權緊密結合在一起,主債權無效,擔保權也隨之無效,擔保權的從屬性得到肯定。而過于強調擔保權的從屬性將阻礙擔保權的流通性,犧牲了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壓抑了擔保權作為價值權的根本屬性。現今的社會,擔保的媒介融資功能日益強化,即所謂“保全型擔?!毕颉懊浇樾蛽!边^渡。擔保權的獨立性與流通性的確保與從屬性的緩和是現代擔保法的發展潮流,抵押證券、所有人抵押、浮動抵押等新型擔保方式應運而生。日本學者我妻榮先生提出著名的“近代抵押權”命題,認為抵押權對物的支配,實際上是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與保全型擔保不同的是,金融媒介型擔保把握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發揮其價值權本性,其目的是將抵押權作為金錢投資的對象放在金融市場里流通,流通抵押、投資抵押等融資性擔保已成為擔保法制現代化的標志。德國首創的最高額抵押制度和證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體現。

(四)從占有型擔保到非占有型擔保

現代物權法是由單純的對物支配,向注重物的利用轉變。傳統的質押必須移轉質物占有,且強行規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這限制了物的使用價值的實現,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要求。從擔保制度的歷史上看,古代有一個從舊質到新質的發展過程,由占有質到非占有質、再到抵押,該過程即反映了從占有型擔保到非占有型擔保的轉化,新質最終發展形成今天的抵押制度。并且,抵押制度在近代擔保體系中逐漸占據了核心地位,被譽為“擔保之王”。在非占有型擔保中,人們一方面可以繼續利用其擔保財產從事生產經營,獲得收益,并以此收益來清償債務及利息,同時又通過在該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獲取他人資金。而在擔保權人方面,則免其對擔保物的管理、維護義務,使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得以擺脫保管擔保財產的包袱而專事經營貨幣業務。

但由于傳統的抵押權僅適用于不動產,因此,為了將非占有型擔保擴及動產、權利和其他財產,配以新型的公示手段,權利質、動產抵押、讓與擔保等新型的非占有擔保被創設出來。特別是讓與擔保,其適用范圍極為靈活。讓與擔保移轉所有權,但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保留設定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所以,現代社會,轉移占有型擔保已局限于極狹小的空間,在市場經濟中大行其道的幾乎都是非占有型擔保。

(五)從典型擔保到非典型擔保

現代擔保體系中,非典型擔保興起,日益沖擊傳統擔保制度的地位。傳統民法典所規定的抵押或質押等典型擔保,都是債權人基于其在擔保財產上享有的他物權以優先受償,在客體范圍、轉移占有、優先效力、實現程序等方面都有其不盡如人意之處,如現實時必須依照民事執行法所規定拍賣、變賣等的公的實行程序進行,成本高昂。當事人在交易中為規避實現程序的麻煩,同時達到直接支配財產權利的目的,通過契約自由,創設出非典型擔保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的形成大致經歷如下階段:當事人意思自治;交易習慣的生成;判例、學說的承認;最終由立法承認。由于擔保物權奉行物權法定主義,這與法律之外創設的非典型擔保發生沖突。非典型擔保意味著物權法定主義的緩和,即物權的自由化趨勢。物權法定主義過于硬化,難以適應現時社會經濟發展,倘于習慣上能有適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權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認。……對此種社會事實,若絕對嚴守物權法定主義而不予承認,則法律不免與社會脫節,若竟熟視無睹,不加可否,則又將貽人掩耳盜鈴之譏。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動產擔保體系即采自由主義,只要有擔保利益即可設定擔保權,為解決擔保競合問題,美國體系之登記使其有足夠力量保障其排他性。

注釋:

[1]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2]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3]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

[4]于瑩:“信用問題的法律分析及調整”,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4期。

[5]參見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頁。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日]近江幸治:“日本金融擔保形態的變遷與日本擔保法面臨的新問題”,載《外國法譯評》1999年第3期。

[8][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頁。

[9]參見楊光飛:“‘殺熟’:轉型期中國人際關系嬗變的一個面相”,載世紀中國網。

[10][日]米倉明:《讓渡擔?!?,轉引自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頁。

[11]參見陳隆榮:“兩岸擔保物權法之比較”,載王利明等主編:《中國民法典基本理論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頁。

[12]參見范健編:《德國商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71—74頁。

[13]參見[德]托馬斯.賴澤爾:《聯邦德國的企業法理論》,載《法學譯叢》1998年第1期。

保險實務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本文在傳統精算學的基礎上,對隨機利率下的財產險中的比例賠付額(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進行了分析。計算了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的純保費和責任準備金,以及相關公司的風險。本模型的特點是將隨機利率引入比例賠付保險,這樣計算的純保費等各項數據更加貼近實際;其次本模型中的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這樣險種更加靈活,具有吸引力。本文對于保險公司的財產險實務具有參考價值。

引言

在保險實務中,利率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尤其在長期的經濟行為中,采用固定利率可能會帶來預期與實際之間的較大偏差,隨機利率(random interest rate)在保險精算研究中已經成為熱點問題。隨著對精算理論研究的深入,利率隨機性的研究在近年來越來越受到重視。

1976年,Boyle考慮了壽險與年金中死亡率與利率均為隨機的情況一“雙隨機性Ⅲ”。相應的隨機利率的一般理論由Panjer與Bellhouse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建立。Beekman與FueIIing在1991年得到了利率由O-U過程和wiener過程建模的某些年金的二階矩;1993年又得到了利率由O-U過程和wiener過程建模的終身壽險給付現值的前二階矩。

本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將隨機利率引入了保險模型中,討論了在死亡率為DeMoivre分布(參見文獻[2])下的比例賠付問題,對財產險實務具有參考價值。

順便指出;當死亡率服從Makeham分布時的情況,隨機積分通常不可積,在這種情況下,則只能用數值積分來做。

1、基本原理

1.1精算現值與精算等價原理

保險實務中,純保費與理賠額的發生通常不會在同一個時間點上,應該將兩者放在同一個時間點上進行比較。一般將純保費與理賠額折現到保單(policy)生效這個點上。這樣,對純保費和理賠額的比較就不能單純的看其數額的大小,還要看資金的時間價值,保險標的物的死亡時間。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于是我們引入精算現值。精算現值與通常的資金現值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考慮了標的物死亡概率。收入(純保費)與支出(理賠額)在保單生效時的精算現值相等就是所謂的“精算等價原理”,純保費就是運用精算等價原理來計算的。

1.2布朗運動與隨機利率模型

傳統的精算理論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這往往與事實不符,因為利率是具有隨機性的。在保險實踐中,由于利率的隨機變動產生的風險,對保險公司而言是相當大的。

根據概率論中的大數定律,由于標的物“死亡”的隨機性產生的風險可以通過出售大量的保單來分散,但由于利率的隨機性產生的風險則不能通過這種方式來分散,且利率風險只存在于保險公司一方。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

2、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模型

2.1模型描述

本文所述的保險和約主要應用于財產保險。模型如下:投保人對一種標的物進行投保,若標的物在一個指定的時間內“死亡”,保險公司會在死亡時刻提供一個與標的物價值成比例的賠付。而投保人在這個指定時期內以連續年金的方式支付其保費。

2.2純保費的計算

在上述的精算模型中,設標的物(轎車)在t時刻(0≤t≤5)報廢,在t時刻的賠付額的現值為Z1,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的現值為POZ2。

2.3純保費責任準備金

由于死亡率隨著標的物“年齡”的增長而增大,如果各年支付各年的死亡給付成本,則死亡給付成本將逐年增加,使保險公司到保險末期難以承受高額賠付。

因此在時務中通常采用均衡純保費將給付成本在整個繳費期上平攤。在均衡純保費方式下,保險前期各年度的純保費支付死亡成本有余,而到了保險末期則不足以支付。

前期的保費的剩余不是保險公司的利潤,而是其對投保人的一種負債,將會在保險末期給付。

3、實例計算與分析

考慮標的物價值P=10(單位:萬元),則P0=2,假設α=0.05,β=0.4,則a0=0.03,a1=0.22,a2=0.19,b0=e,b1=0.22,代入公式(8)(14),通過計算機編程計算可得計算結果。

從計算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到責任準備金是隨著時間的增加而不斷增大的,這是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險公司賠付的概率不斷增大,則需要的準備金就越多。同樣,隨著賠償越來越確定,公司的損失風險就會不斷減小。

4、結論

(1)本文在傳統精算學的基礎上,對隨機利率下的財產險中的比例賠付額(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進行了分析,計算了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的純保費和責任準備金,以及相關公司的風險。

(2)根據精算等價原理,將隨機利率引入比例賠付保險,建立的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模型。傳統的精算理論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這往往與事實不符。在保險實踐中,由于利率的隨機變動產生的風險,對保險公司而言是相當大的。應用本模型進行保險決策,則使計算的純保費等各項數據更加貼近實際。

(3)模型建立了“責任準備金”的概念和計算公式,使保險公司將前期的剩余提純以備末期使用。解決了由于死亡率隨著標的物“年齡”的增長而增大,死亡給付成本將逐年增加,使保險公司到保險末期難以承受高額賠付的問題。

保險實務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死亡給付限額

 

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的利益結構極為特殊,其結果使被保險人的生命利益通過死亡保險合同轉化為受益人的經濟利益期。如法律不嚴厲規制死亡保險的訂立和給付條件,在經濟利益之誘使下,易導致投保人與受益人做出嚴重威脅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的行為。尤其在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中,因被保險人之行為能力欠缺,其道德風險更為突出?;诖耍瑑砂侗kU法均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特設嚴厲條款予以規制。

一、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修訂歷程

臺灣“保險法”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的規定體現于第107條。該條款歷經多次修訂,也體現了臺灣地區對于該問題的思索與考量。

1974年,臺灣地區立法機構增訂了第107條,規定:“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該條規定的增訂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風險,保護未成年人及身心障礙者。

1997年,臺灣地區立法機構以14歲以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合同而引發道德風險的情形在實務中并不多見為由在當年臺灣“保險法”修正案中刪除了第107條的規定。但在臺灣保險實務中金融論文,主管機關仍然通過最高保險金額的方式來限制保險公司承保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險金額。

2001年,臺灣“保險法”增訂再次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余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與之前條款相比,考慮到了被保險人死亡后的喪葬費用。這既控制了受益人的道德風險,又體現了對人性尊嚴的基本保障。

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于2001年增訂通過后,臺灣地區財政部依照同條第二項的授權將喪葬費用金額提高為200萬元新臺幣。然而,在實務運作中,保險公司均將死亡保險支付的喪葬費用按照定額給付操作,而非損失補償,即不論實際支出為何,只要在200萬元新臺幣以內,保險公司均依照合同訂立的保險金額全額給付。而據有關部門統計,臺灣地區兒童死亡的平均喪葬費用不超過20萬元新臺幣。因此,政府制定的高額喪葬費用限額和保險公司利用喪葬費用補償原則變相支付死亡保險給付的做法嚴重威脅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2010年2月1日,臺灣地區立法機構于對臺灣“保險法”第107條進行了修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于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賬簿之賬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余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金融論文,于其它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修訂前后內容比較

較之原條款,此次修訂涉及三方面內容。

第一,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生效年齡由滿十四歲提高至滿十五歲。對于兒童保單死亡保險給付生效年齡的規定,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立法。臺灣地區此次立法將死亡保單未成年人最低年齡提至15歲,可能與臺灣地區的勞動保障投保年齡和義務教育截止年齡均為15歲有關。

第二,取消了兒童死亡喪葬費用的給付,改為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的賬戶價值。高額喪葬費用的取消,使道德風險大大降低,未成年人權益得以保護。

第三,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人壽保險,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2010年臺灣地區財政部核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110萬元新臺幣。因此,目前喪葬費用限額為55.5萬元新臺幣。

此外,臺灣“保險法”第135條規定于傷害保險準用第107條規定。因此,目前僅有責任保險和健康保險不涉及此方面對被保險人的限制。

三、兩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制條件的比較

大陸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限制規定體現于《保險法》第33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與臺灣“保險法”相比,大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制條件具有明顯差異。

(一)投保人限制條件

大陸《保險法》規定只有未成年人父母可以為其投保死亡保險。臺灣“保險法”并未對未滿十五歲的死亡保險投保人做具體規定。因此,按照臺灣“保險法”規定,只要具有人身保險利益,均可以為其投保。

未成年人人身保險與普通人身保險有一定差別,應該在考慮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基礎上對其人人身保險投保人做出限制規定,防范道德風險。從這個角度出發,大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保護更為周全。但是,大陸《保險法》僅規定父母能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大陸《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三種,并立法上將三種父母在與子女關系上做平等之規定。如實際生活中,未成年人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撫養金融論文,就受到了該款的限制。因此該款在投保主體上應予擴大。因此,建議大陸《保險法》第33條第2款修改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有撫養關系的合法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總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二)死亡給付限額

大陸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做出了明確的統一規定。保監會《關于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險限額的通知》(保監發[1999]43號)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2002年,保監會又在《關于在北京等試點城市放寬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額通知》(保監發[2002]34號)中規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的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臺灣地區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并未規定限額,而是規定若被保險人死亡時未滿十五歲,其死亡保險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保險人“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賬簿之賬戶價值”。

目前,大陸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已經多年未作變動。由于缺乏對通貨膨脹的影響、未成年人死亡尊嚴的維護和喪葬費用的補償需求的考慮,該限額已經嚴重影響了大陸未成年人人壽保險的市場需求。因此,建議大陸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并借鑒臺灣地區更為靈活的返還規定。

綜上所述,大陸《保險法》應當放寬對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險合同投保人的限制,并對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適當提高,在防范道德風險、維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的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1]林偉.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研究——兼對《保險法》第33條第2款、第34條第3款之妥當性質疑[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 2009(4).

[2]樊啟榮.死亡給付保險之被保險人的同意權研究——兼評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1、3款之疏漏及其補充[J].法學,2007(2).

[3]上海市保險學會.對《保險法》修改的具體建議[J].上海保險,2005(1).

[4]韓長印.大陸與臺灣保險合同法比較與評析——以大陸《保險法》2009年修訂為重點[J].保險研究, 2009(7).

保險實務論文范文6

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p>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 ???兩年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 本科 兩年 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 ???兩年 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p>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p>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p>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p>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p>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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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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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p>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p>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p>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p>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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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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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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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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