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范文1
擔保調查報告范本
抵押擔保難是制約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主要瓶頸之一。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問題,各級政府從2008年下半年起相繼成立或引進了一些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功能的擔保公司,旨在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抵押擔保物不足問題。但由于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反擔保條件要求嚴、銀行合作準入門檻高、中小微企業資質差、監督管理難到位等因素的影響,銀企擔業務發展遠低于當初成立或引進擔保公司的預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擔保公司擔保倍數放大功能的作用。在當前貨幣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幫助中小微企業解決抵押擔保難,是一個不容回避的話題。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1年底,縣成立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財政注資成立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9600萬元,其中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8000萬元,4家民營擔保公司最大1家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其余均為1000萬元。擔保公司累計為企業和個人擔保融資52筆,金額3455萬元,對轄內企業和個人融資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但銀企擔三方業務合作業務量只占我縣當年社會融資總規模的1.1,離我縣引進或成立擔保公司的宗旨和預期相距甚遠。
二、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調查顯示:轄內銀行業、擔保業和中小企業都有較強的合作意愿,也曾做過嘗試,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等因素的制約,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1、反擔保條件要求嚴。中小企業遇到資金困難,首先想到的是到銀行貸款。但由于抵押擔保物不足,被銀行拒之門外,轉而求助于擔保公司解決擔保難問題。擔保公司同樣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俗稱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條件幾乎和銀行對等,也要經過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登記;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調查審批條件甚至比銀行還嚴。中小企業之所以到擔保公司申請擔保,是擔保公司較銀行的擔保條件相比相對較低:一是抵押物較銀行寬松,如可以將中小企業的部分財產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較高,如中小企業的房產在擔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銀行高20個百分點;有如,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在擔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銀行高30個百分點。即使這樣,中小企業仍然達不到反擔保的要求,導致銀企擔合作流產。
2、民營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準入難。據調查,除有財政背景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與轄內金融機構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營擔保公司均未與轄內金融機構就銀擔合作事項進行簽約。究其原因:一是注冊資本金要求較高。農信社要求擔保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其余金融機構均要求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縣實際注冊2000萬元資金以上的擔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說,只有1家民營擔保公司達到了與銀行進行銀擔合作的基本條件;二是基層金融機構沒有審批權限。據調查,轄內金融機構的銀擔合作機構,都有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工行、農行有與瑞嘉擔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審批。受上級行授權管理制約,在主管部門沒有政策的情況下,無法與民營擔保機構合作。三是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有的銀行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在銀擔合作準入條件、承保比例、風險負擔比例等方面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據轄內某擔保公司反映,轄內擔保公司有與某金融機構合作的意愿,但該金融機構首先要求擔保公司合作前必須預存2000萬元在該金融機構的賬戶上,并且不能動用,且不能轉為保證金。
3、銀擔合作意愿不強?,F行擔保公司銀擔業務的收費標準是擔保金額的1-3%。按最低標準收費,擔保公司利潤較擔保公司開展其它擔保業務相比較低,而按較高標準收費,中小企業則難以承受。據調查,擔保公司開展一定量的銀擔業務是擔保公司年檢合格的必備條件。在此硬性條件的制約下,擔保公司被迫主動尋求開展銀擔業務,以取得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資格。
4、中小企業資質差。據調查,該縣的中小企業資質差,大部分中小企業廠房是租賃的,部分有廠房的也沒辦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除機器設備外,少有其它擔保抵押物,難以達到銀擔要求的擔?;蚍磽R?。
5、監督管理難到位。一是從《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歸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監管部門主要包括:綜合管理部門金融辦和日常監管部門民企局及其它監管部門。目前縣政府雖已確定民企局為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但民企局缺少符合專業資質監管人員的實際情況使得對擔保公司的監管,離規范履職還有一段不短的距離。目前雖然說有金融辦、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門監管,但實際上誰也難管,以致于出現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現象。二是監督管理處罰標準制度缺失。按《暫行辦法》等政策文件,對擔保企業增資擴股、抽逃注冊資本金、違規收取保費、擔保責任余額超規模、不按規定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不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制定相關的處罰標準,導致難以規范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展。
三、加快發展銀企擔業務的路徑選擇
1、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擔保公司要從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實際出發,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一是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根據其風險情況,按照其貸款額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擔保;二是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業聯保方式進行反擔保,既能降低反擔保風險又可降低費用;⑵將反擔保的種類擴大到應收賬款、商標、專利、股權、產權、大宗耐用消費品、法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等,以增加反擔保的種類;三是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5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要逐步實行信用擔保;四是要充分發揮財政注資擔保公司的龍頭示范作用。與銀行簽約已開辦銀擔業務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要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在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逐步實行信用擔保等方面要有所作為,起帶頭作用,以形成以點帶面的正向導向效應。
2、積極幫扶擔保機構。一是大力宣傳,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融資性擔保行業。相關監管部門應通過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相關政策,認真做好咨詢、注冊、備案等相關服務工作,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創辦擔保公司;二是監管部門除及時為各擔保公司轉發各種有關政策文件外,還要針對新辦擔保公司處于創業初期的實際情況,及時安排專人幫助各擔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種管理制度,組織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參加省市舉辦的有關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將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信息及時提供給擔保公司,利用各種途徑向企業推介擔保機構;三是對地方政府自辦的擔保機構,要千方百計加大注資力度,壯大擔?;?,利用基金的杠桿原理,力促擔保業務做大做強;四是逐步完善財政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補償機制,將中小企業納入風險分擔體系,當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時,財政給予一定政策優惠。五是轄內金融機構要積極尋求與擔保公司合作,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議降低民營擔保機構準入銀擔合作的限制性條款。
3、調動銀擔合作積極性。一是各監管部門在加強對轄區內擔保機構進行監管的同時,要千方百計貫徹利用好上級行有關對轄內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獎勵補償措施,引導調動轄區內金融機構加強與擔保機構合作,擴大擔保業務量穩定增長。引導擔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組,壯大擔保實力。同時也要引導擔保公司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合規經營;二是適當減免擔保企業需要繳納的有關稅費,降低擔保企業相關成本,促進企業發展。
4、有效監管,規范擔保機構運作。一是有關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機構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及時提醒擔保公司注意風險控制,切實維護轄內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二是要加強對偏離主業,非法經營金融業務行為的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對有的擔保公司假從事融資中介服務之名偏離擔保主業,受托投資,受托發放貸款,吸收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予以嚴格監管,維護好金融秩序。
5、規范整頓,確保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相關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擔保機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確保擔保公司健康發展。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范文2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鼓勵支持科技金融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政府投入的引導作用,通過政府科技投入資金參股,整合區域擔保資源,吸收社會民間資本參與,逐步建立適合我市科技金融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科技擔保機制,努力構建具有特色的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資保障體系,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參股、吸收民資
要在堅持政府資本相對控股的原則下,充分發揮政府投入的引導作用,吸收社會資本參與,帶動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促進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結合,滿足科技型企業對科技投入多方面的要求。
2、市場運作、政策扶持
科技擔保公司的運作要遵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依法依規經營。同時又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扶持支持科技擔保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確保公司良性運行,經營健康發展。
3、強化監管、規避風險
科技擔保屬于高風險投入行業。在這種背景下,既要大膽探索、勇于創新、敢于實踐,又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始終堅持決策的科學化,強化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有效防患風險,確保政府投入資金的保值增值。
二、組織架構及運作模式
(一)組織架構
1、成立“科技擔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各方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推薦董事及監事,董事會成員3~5人,設董事長1名;監事會由3人組成。
2、“科技擔保公司”采取總經理負責制??偨浝碛啥聲溉?,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公司經營及管理人員采取公開招聘。
3、“科技擔保公司”下設辦公室、業務部、監管部及財務室等4個部門,各部門根據自身職責要求,分工合作,履行公司各項日常工作。
(二)運作模式
公司的經營管理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采取市場化運作模式,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擔保項目的開展實行“項目決策委員會”的決策機制和“監事會”參與下的相互制衡機制。
三、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一)注冊資本規模
“科技擔保公司”首期注冊資金為5000萬元。之后,視發展需要,再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具體增資擴股事宜。
(二)股權結構
市政府出資2000萬元(其中從年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劃撥1500萬元,從歷年償還性項目回收資金中劃撥5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40%;
吸收民間資本3000萬元,其中:事業有限公司出資15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30%;廣甸投資有限公司出資8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16%;樂金工程有限公司出資7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14%。
四、公司性質和經營范圍
(一)公司性質
“科技擔保公司”屬于政府相對控股的非金融性擔保機構,作為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試點單位,其主管部門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二)經營范圍
“科技擔保公司”主要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等相關業務服務。
五、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
(一)實施步驟
1)成立“科技擔保公司”籌備機構(年2月)
2)編制組建方案,并按程序上報審批(年8月)
3)做好公司組建其他相關工作(年10月)
(二)保障措施
1、成立科技擔保公司籌備工作小組
為保證“科技擔保公司”組建工作的順利進行,由市科技局牽頭,科技擔保公司股東單位參與成立“市科技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籌備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公司籌建工作。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范文3
6月17日,江岸區首批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正式發放。在武漢市經信委、江岸區人民政府、江岸區經信局、臺北街辦事處;民生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漢口銀行、郵政銀行及江岸區10家首批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擔保機構負責人、相關中小企業負責人參加的授牌儀式上,市經信委中小企業發展處處長邵青松、江岸區政府副區長張文勝等為武漢奧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10家擔保公司頒發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會上,銀行、擔保公司及企業進行了交流。武漢奧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力邦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4家擔保公司和武漢利萊士服飾有限公司、艷陽天天天天酒店發展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簽訂了貸款擔保意向書。
奧信擔保公司總經理徐波代表獲證單位在會上發言,他表示,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連接資金需求方與銀行供應方的橋梁和紐帶。通過發揮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和財務杠桿的作用,有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帶動更多的資金支持經濟發展。奧信擔保公司依托奧信集團強大的資金、資源及產業優勢,在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方面取得了長足發展,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江岸區政府負責人介紹:市經信委及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此次許可證發放工作,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是保障全市擔保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搭建中小企業融投資平臺,推動和促進民營經濟跨越式發展的有效手段。
據《鄂商》了解,為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壯大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再擔保機構,促使民間融資規范化,合法化,2010年3月起,國家七部委曾先后聯合頒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
自2010年起,武漢市開展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工作。旨在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切實防范化解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省市兩級政府的安排部署,全市首批26家融資性擔保公司獲得經營資格審定批準,僅江岸區就占了10家。
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自去年1月18日貨幣政策轉向以來,央行對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累計調升了12次,達到21.5%的歷史高位。融資難――這個長期困擾中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問題,在持續收緊的貨幣政策下,顯得尤為突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融資一般是通過兩個渠道完成的。一是直接融資,通過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融資;二是間接融資,主要通過銀行貸款和各種金融工具進行融資。目前,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狀況并不十分理想。我國在主板市場上市的企業有1000多家,其中大多是國有企業,僅有少數產品成熟、效益好、市場前景廣闊的中小企業可以爭取到直接上市籌資。而在債券市場上,中小企業暫時還不是券商的備選企業。所以,對于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間接融資,尤其是通過銀行貸款融資就成為了其獲得資金最為重要的手段。
但是,眾所周知,中國是以信貸銀行為主體的金融體系,信貸銀行的資產占整個中國金融資產的80%左右。從回避風險的角度來看,嫌貧愛富,求大棄小是銀行的本能。銀行在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存在著體制、技術及成本的不對稱,其中最大特點是“信息不對稱”,由此帶來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商業銀行為降低“道德風險”,必須加大審查監督的力度,而中小企業貸款“小、急、頻”的特點使商業銀行的審查監督成本和潛在收益不對稱,降低了他們在中小企業貸款方面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自身存在規模小、賬目不清、貸款抵押物不足等,也導致了融資難的存在。
武漢世紀易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李齊春告訴記者,他目前就遭遇了貸款難的困境。作為一家高科技軟件開發公司,前期的產品研發投入必不可少,而且費用比較昂貴,李先生表示,憑借他個人財力無法完成。目前該公司團隊有18人,已經為武漢多家知名服裝、鞋帽企業提供運營、管理控制軟件,在武漢也算小有名氣。他想貸款100―200萬元,擴充公司的團隊,完善產品的研發,使自己的公司上一個新的臺階。但是跑遍了武漢各大銀行,卻碰了一鼻子灰。原因無他,申請貸款抵押物不充足,公司的財務混亂,賬目不清。
融資渠道狹窄讓中小企業融資只有一條路――正規貸款無門,高利貸必然肆虐。據鄂商記者了解到,在武漢短期融資,典當行10天利息4%,貸款公司月利息4――10%。
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融資擔保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融資擔保體系,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是貸款的銀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額的手續費和擔保費用,遠低于民間高利貸的費用。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范文4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政府扶持為依托,以金融企業自身發展為支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化行業監督管理,形成多元健康的金融業發展格局和優質的金融業發展環境,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充足的資金支持。
二、工作目標
力爭全年實現全市金融機構新增信貸10億元,新增存貸比達到70%。
三、工作內容
(一)外引內創,打造多元金融格局
1、加快商銀行入駐步伐。引進商銀行是對我市金融業發展的有益補充,也是進一步解決我市企業融資難題的途徑之一。年,行累計向我市投放各類信貸2.3億元,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年底,省金融辦已同意行入駐,今年,市金融辦、財政、人行、銀監辦等部門要做好相關工作,確保今年上半年各項入駐工作順利完成。
2、加快信用聯社改制工作進度。信用聯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后,一方面可以進一步擴大入股范圍,吸納更多的民間資本,另一方面在保證本地資金充分用于我市經濟發展的同時,還可以通過設立市外分支機構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外部資金向我市積聚。在市政府大力支持聯社改制工作的同時,聯社自身也要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運控水平,盡最大努力降低不良貸款損失率,爭取盡早達到改制的各項軟硬件要求,力爭今年上半年啟動,年內取得實質性進展。
3、加快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發展步伐。我市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發展勢頭良好,在民間資本運作和為中小企業融資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無論在機構數量還是在發展規模上,與先進地區相比還存在明顯差距。今年,市政府將在大力扶持現有機構的基礎上,鼓勵具有相當資金能力和風險運作水平的機構和個人發起成立小貸公司和擔保公司。同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實際,制定出臺配套扶持政策,為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
(二)多管齊下,著力破解融資瓶頸
1、充分發揮政府融資平臺的巨大作用。進一步做大做強市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和市建司。市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要在去年擔保貸款5.9億元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擔保力度,爭取全年辦理各類擔保貸款6.5億元。市建司要在去年融資3億元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各級金融機構爭取發展資金,為我市各項市政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力爭全年融資額度超5億元。
2、進一步促進銀企有效對接。各金融機構要積極加強和各上級行的溝通聯系,爭取更多的信貸授權和資金投入,加強金融新產品推廣。市金融辦要繼續通過各種方式將銀企對接活動推向深入,建立起一套銀企對接的長效機制,以項目推介為重點,認真做好符合我市特點的各類推介活動,力爭取得實效。
(三)多措并舉,營造優質金融環境
1、開展金融生態市創建工作。為改變我市縣域金融落后的狀況,我市已于年啟動金融生態市創建工作。年,要進一步加大創建工作力度,重點改善金融運行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經營的良好氛圍,使社會信用狀況得到明顯改善,金融機構利益得到充分維護,企業爭取資金的能力得到明顯提高。
2、加強財政扶持獎勵力度。年,市財政將繼續拿出專項配套資金對新增貸款在1億元以上的駐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補償。同時修訂完善年下發的《市金融機構考核獎勵暫行辦法》,重點獎勵和扶持為我市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
3、加強監督管理。市金融辦要按照上級要求,切實加強對全市小貸公司和擔保公司的監管,有效發揮政府監管部門的作用,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要加大政府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力度,由市金融辦牽頭,定期召開全市金融工作協調會議,及時掌握全市金融業發展動態,研究分析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范文5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 風險控制 商業銀行
一、《暫行辦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觀背景
1.國家格外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v觀近10年來的國家宏觀大政,如果把2008年發生的金融危機看作是一個分水嶺,那么在金融危機前,政府心存僥幸地認為積極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或許可以讓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機之后,政府當面臨“工廠倒閉潮”、“民工失業潮”的時候,猛然驚醒: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絲毫不能懈怠,此乃關乎經濟發展甚至政治穩定之大事!
2.《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6月通過)為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國家在其框架內不斷地落實完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政策和措施,《暫行辦法》的出臺亦可以看作是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之一環。
(二)微觀背景
1.擔保機構在數量上發展迅速。擔保公司的發展至今已有十余載,截至2008年末統計,擔保機構的數量已從2002年的848家發展到4247家,累計為90萬戶中小企業提供1.75萬億的擔保額’,擔保業的發展速度可謂迅猛,而相關立法卻嚴重滯后,僅存在財政部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2001]77號)一則依據。
2.擔保機構本身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金融危機后,亟待規范、解決。這些問題包括:業務運作規范性差、內部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
綜合上述宏觀背景與微觀背景,出臺一部規范擔保行業之法規具有現實性以及緊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呼之而出。
二、《暫行辦法》主要內容評析
(一)《暫行辦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確定了制定目的、經營原則以及相關定義的界定。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主要規定了設立、變更的行政審批制度、設立條件。
第三章:業務范圍。主要規定了具體業務范圍和具體禁止行為。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核心章節,主要規定諸多風險防范規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監管機關監督擔保機構的具體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監管機構以及融資性擔保機構兩主體的違法責任。
第七章:附則。主要規定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二)核心條款解讀
1.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辦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暫行辦法》出臺前,主要以財政部2001年3月頒布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對擔保行業進行規范,此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是指政府出資(含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融資擔保機構。”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狹窄的,現實經濟生活中,擔保公司除此之外還可以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這些民營擔保公司的各種設立、運作也應參照財政部的規定實施。此次《暫行辦法》的出臺,使得立法者在釋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時,將這些民營擔保公司也納人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范圍。
2.風險集中度管理之規定。關于風險集中度管理方面,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倍斀餥2001]77號之第八條則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兩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顯地看出:(1)《暫行辦法》更為詳盡的規定了風險集中度控制,包括“對單個被擔保人”、“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三個方面,而后者僅有“對單個被擔保人”一種情形;(2)另一個核心的不同在于《暫行辦法》以“凈資產”為基準,而后者以“實收資本”為基準。這是一個較大的變化,反映出立法者對目前擔保公司資產的審慎態度。
一個簡單的實例可以很明顯地說明由“實收資本”到“凈資產”的轉變所帶來的巨大區別。一個民營擔保公司當初成立時實收資本為1億元,但是由于抽逃資金、慘淡經營后,其凈資產僅剩下500萬元。以“凈資產”為基準,它目前能為單個的被擔保人提供不高于50萬元的擔保責任金額,而以“實收資本”為基準,它可以為單個的被擔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萬元的擔保責任金額。“50萬元”與“1000萬元”的對比,顯現了“凈資產”的玄機,立法者對擔保公司的態度也由“凈資產”的規定體現出審慎、整頓、從嚴、監管的宗旨。但是,從合作的角度來看,由商業銀行核定擔保公司“凈資產”將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課題。
3.風險指標管理之規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此規定應為對擔保公司業務發展的硬性指標,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僅指對貸款等業務的擔保余額,而是應該包括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所有擔保公司在業務范圍內,也即擔保公司對外實際承擔的全部保證責任;(2)對于“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的規定,應理解為是擔保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擔保責任余額的上限,即在任意時點上,擔保公司都不應超過該限額;(3)關于“凈資產”,上文已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在《暫行辦法》未出臺以前,實務操作中擔保公司往往為了自身快速發展,盲目承接業務,導致擔保責任余額長時間超過實收資本10倍,然后,再通過增資的方式,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這不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風險,同時對銀行的信貸資金造成巨大風險。相對而言,《暫行辦法》出臺后,又如何防范擔保責任余額長時間超過凈資產10倍,然后再通過增資來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在與擔保機構合作過程中,必須注意向監管機構收集或自行收集擔保公司關于擔保責任余額和凈資產方面的資料,如果綜合分析擔保公司擔保責任余額高于凈資產的10倍,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即便是低于10倍,商業銀行還應綜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擔保質量。
三、《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工作的影響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凈化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合作環境。實務中,多數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擔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擔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設立時的良莠不齊,運作中資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資本金、關聯交
易騙取銀行貸款等違規操作,使得商業銀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針對復雜的擔保行業,《暫行辦法》從擔保公司行業準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規定,同時配以嚴厲的監管制度,相信在凈化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合作環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業銀行降低信貸風險。通常,人們把擔保公司比作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的“橋梁”,如若“橋梁”不夠堅固,無人敢在此橋上行走。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構筑在資本金不實、風險控制機制不夠完善的擔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匱乏,由此造成的資金借貸受阻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是有百害而無一利。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第十條設置硬性門檻,規定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第三十六條強化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嚴格的監管責任;第四十條規定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職權等等。種種舉措加大擔保行業的整頓、監察力度,加固“橋梁”,降低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發展資金,促進其又好又快發展。
(二)不利方面
《暫行辦法》的出臺雖是進步之舉,但也為商業銀行今后的工作帶來一系列的挑戰:上文就《暫行辦法》與財金[2001]77號文件中“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問題進行了比較,看似簡單的概念替換,將給商業銀行工作帶來巨大挑戰。試問銀行將如何核定擔保公司的凈資產?誠然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要求其按月報送財務報表及對外擔保情況,但如何保證其真實性?這是商業銀行在當下急需謹慎解決的問題。
四、商業銀行對《暫行辦法》完善之期待
《暫行辦法》的出臺,不得不承認是一種進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暫行辦法》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稱所指出的:它只是暫行辦法,是在現行階段對行業實踐經驗與教訓的總結,還需要接受今后復雜多變的實際工作更加嚴峻的考驗。筆者認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為銀行,因此從商業銀行角度出發,對《暫行辦法》提出相關完善建議十分必要。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信評級制度
資信評級制度是指通過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進行的綜合評價,揭示擔保公司的風險,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狀況通過評級語言公之于眾,讓出資者、合作者(銀行或其他)得到關于擔保公司客觀、公正的信息和以解決擔保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重要機制。
不可否認,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之間信息是否對稱,亦即銀行對擔保機構信用的認可度,是銀行與擔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擔保功能能否正常發揮的重要前提。實務中,不少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擔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銀行除了要審查被擔保人的資信,還需審查擔保公司的資信,如若能建立起資信評級制度,相信對促進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范文6
擔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以下風險: 監督管理者缺位的風險?!豆痉ā泛推渌ㄒ幧形疵鞔_完全經營表外業務企業的專門審批、核準機關,形成了金融監管真空。
投資主體風險。目前,多數擔保公司是以政府為投資主體,這會產生許多不良后果,如人情擔保、關系擔保等。
出資風險。一是出資額的風險,《公司法》未規定專門從事表外業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二是出資方式風險,財政出資的擔保公司多以實物出資,易形成新的抵貸資產風險。 擔保公司的經營風險。一是擔保公司專業人員少,二是評估范圍小,三是風險防范手段少,四是風險處置預案尚未建立。 表外業務披露的風險。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從事的是表外業務,其發生業務時不納入到資產負債表中,擔保能力的變化能否全面披露,監管部門對此仍無相應的管理辦法。
擔保業務風險指標體系不完善。
針對以上風險,我們建議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中央銀行必須承擔起對擔保公司的監督職責。要定期組織各商業銀行集中進行貸后檢查,嚴格核查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依法規避擔保責任集中的風險。
二、完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一是應建立股份制公司形式的擔保公司,已成立的國有投資為主體的擔保公司,國有資本要采取有效途徑逐步退出。二是從出資額、出資方式、表內業務經營范圍等方面規范準入門檻,股東出資必須是貨幣資本,表內資產的運作應以國債為主,堅決不允許擔保公司搞實業。
三、努力防范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經營風險。一是要增加專業的資產評估人員,使其達到一定數量;二是要把評估范圍擴大到被擔保企業的非財務因素、擔保企業擔保方式、擔保范圍等方面;三是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積極的風險防范體系;四是要完善風險處置手段,針對不同的被擔保企業的不同風險狀況,確認是否止損、再支持的標準,進而確定是否采取訴訟或是再擔保支持的處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