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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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論文

經濟糾紛論文范文1

關鍵詞:品牌;連鎖經營;發展策略;核心競爭力

1現狀分析

中國飯店業的起步較晚,1978年飯店業才真正起步。而標準化的提出卻是在1989年,其主要標志是星級標準的制定。

至1999年星級酒店利潤總額成直線下降趨勢。針對這一現狀,飯店業提出塑造飯店企業核心競爭力,這標志著我國星級酒店逐漸步入正軌。同時問題也隨之而來,經營模式過于僵化,缺少創新性成為制約星級酒店發展的主要原因。進入21世紀快捷酒店異軍突起,連鎖經營模式使其成規?;l展降低成本,價格更能為顧客所接受。快捷酒店的連鎖店和營業額成直線上升,成為飯店行業未來的發展趨勢,這對星級酒店造成直接的威脅。

2微觀環境分析

2.1優勢

2.1.1星級酒店的競爭優勢

(1)星級酒店實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和標準化管理。質量管理就是指通過制定各種標準和采用各種手段使酒店的設施和服務質量能滿足顧客需求的一種管理方法。以提供給顧客百分之百滿意的產品、市場為中心、改進創新為企業生存之道、建立協作的團體并充分授權為原則使酒店產品更具吸引力。(2)星級酒店具有強大的品牌效應,針對高檔次的顧客以彰顯其地位。對飯店本身而言,一個良好的品牌有助于加深客人對飯店形象的認知,是一種無形資產并且能維護飯店的競爭優勢有助于飯店的市場擴張,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對顧客而言,飯店品牌可以減少客人的搜尋成本,幫助客人樹立消費信心,滿足客人追求高層次的心理需求。同時飯店品牌可以促進產品創新,彰顯該地區和國家的競爭力。(3)星級酒店有著完善的休息娛樂和餐飲設施適合舉行各種會議和節假活動。例如,星級酒店可以在節假日舉行主題餐廳來招攬顧客。它不僅反映餐廳的經營理念、經營格調和經營情趣,而且體現了整個酒店的文化特色,更能提高酒店的形象。

2.1.2快捷酒店的競爭優勢

(1)經營管理專業化??旖菥频甏竽懮釛壛丝腿诵枨蟛欢嗟牟惋嫛蕵返裙δ?,并壓縮大堂的面積,專心把住宿這一核心功能做好,從而大幅度地降低了成本,更符合“節約型社會”的號召。(2)價格適中而物有所值,為顧客創造最大的性價比,無疑是快捷酒店主要賣點??旖菥频甑目蛻舳ㄎ粸橹械投松虅丈⒖汀?旖菥频晏峁┍憬莸脑O施雖然沒有傳統星級酒店那么完善的設施,但卻貼近客人的需求,標準上也絕不降低。(3)最大限度的滿足顧客的個性化需求。在“莫泰168”的標準間,房間的一面墻被刷成明亮鮮艷的粉紅色,床上是漂亮整潔的碎花棉被,桌上的服務指南別具匠心地做成臺歷的樣式。與傳統星級酒店相比,快捷酒店的定位是時尚和創新,打造有個性和特色的服務,滿足當前追求個性時代的需要。(4)以連鎖的形式樹立強有力的品牌形象,挖掘特定客戶,打造特色服務,建立起自己的風格,有利于快捷酒店打造核心競爭力。(5)連鎖經營易于形成規模效應,便于壓縮成本。(6)酒店文化的構建。例如,如家以“潔凈如月,溫馨如家”為經營口號,以“誠信、結果導向、多贏、創新”為經營理念構建如家特有的文化,以文化招攬顧客。

2.2劣勢

2.2.1星級酒店的劣勢

(1)因為“評星”的需要,星級酒店無論是在硬件上還是軟件上都要求面面俱到,許多服務設施使用頻率很低,例如星級酒店的游泳池一般住店游客是沒有資格享受的。這不僅使酒店落入高投入、高成本的陷阱,也造成資源的浪費,與“節約型社會”的要求背道而馳,為酒店的經營埋下苦果。(2)對于低星級酒店更是一種挑戰,雖然快捷酒店因快捷方便的服務為主打產品但其設備和服務質量完全能與低星級酒店媲美,不設置門童使客人有種賓至如歸的感覺,更能體味到家的感覺。(3)多元化經營分散酒店現有的實力難以形成競爭優勢,而且導致人力、電力等成本的增加,給酒店造成額外的負擔。(4)價格較高,中低檔次消費者難以接受,目標群體覆蓋面小導致市場占有份額小,必須要有忠誠的顧客才能得以生存。

2.2.2快捷酒店的劣勢

(1)針對中低檔次的消費群體導致酒店市場定位較低,從檔次上看遠不如星級酒店。難以得到一些會議型顧客和商業人士的青睞。(2)連鎖經營品牌風險度較大,一旦發生事故將影響所有連鎖酒店的知名度。各個連鎖酒店在標準上難以達成一致,可能形成同一品牌不同標準,容易使顧客對酒店的產品產生質疑導致信任度下降。(3)經營管理混亂,特許經營、直營和加盟等形式復雜難以保證品牌的質量。

3宏觀環境分析

進入21世紀,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后,對我國飯店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國際市場的競爭將更加深入的與國內市場結合在一起,這就要求星級酒店具備國際化的標準,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打造品牌優勢,以彰顯我國的綜合實力。同時,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人們出游率不算提高,中低檔消費群體比例不斷上升以上班族占絕大多數,因而他們追求的是快捷、舒適的環境和個性化的需求,這就給快捷酒店以發展空間。

4星級酒店和快捷酒店協調發展策略

4.1明確目標市場定位

星級酒店針對高檔次顧客創造忠誠的顧客群,雖然這部分群體所占比例較小但足以保證入住率;而快捷酒店主要吸引中低檔消費群體,且消費群體較為廣泛,市場占有份額大。著重對目標顧客及潛在顧客的需求進行深入研究,并根據研究結果調整業務流程,針對不同的消費群體展開不同的營銷策略,不斷提高對顧客需求的滿足能力,實現二者的和諧發展。

4.2挖掘地理和歷史條件

星級酒店有著較長的歷史,可以對歷史風俗進行挖掘,例如狀元粥在高考時隆重推出,可吸引大批顧客。同時,星級酒店一般設于成熟的鬧市區或旅游區,具有優越的地理優勢,另外配套設施齊全,有著大型的停車場,都是優越于經濟型酒店的條件。而快捷酒店正如其名字是為閑暇時間較少的消費者提供的3B(床、洗浴、早餐),以個性化為主要特色,最大限度的滿足顧客的不同需求。

4.3構建企業文化

面對經濟型酒店的快速服務理念,星級酒店可以以“全面顧客滿意”為理念,用服務贏得客人的信任與青睞。

4.4加大創新力度

星級酒店可以策劃主題餐廳、主題晚會和節日慶典加之以特色旅游產品等來吸引顧客。例如香格里拉飯店的“殷情好客亞洲情”對于提升飯店的服務品質,確立自身品牌,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而快捷酒店主要以客房的特色裝潢和個性的服務為主要創新形式,以親和便捷為標準、時尚創新為特色的高性價比吸引顧客的眼球,尊重人的需求,不奢華但足夠享受。

綜上所述,中國的酒店行業還處于市場培育期,產業化經營的初期階段。但星級酒店和快捷酒店可以發揮核心競爭優勢避免其劣勢和沖突,明確市場定位,抓住體驗經濟所帶來的機遇,用個性化服務和產品創新來吸引顧客最終達到共同發展,為我國酒店業的發展再創歷史高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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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論文范文2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經濟法功能

任何一部門法的產生都是依從于它所處的社會歷史背景,其功能表現也總是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社會之需要。從歷史上看,商品經濟是商法與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商法產生于商品經濟初始時期,經濟法產生于商品經濟較發達的后期。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在經歷了以民商法為基礎的商品經濟階段后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的結果,是國家權力與(市場)經濟的結合。

經濟法的功能,是指經濟法作為一個有機體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內在結構屬性而與社會單位所發生的,能夠通過自己的活動(運行)造成一定客觀后果,并有利于實現法律價值,從而體現自身價值在社會中的實際特殊地位的關系。經濟法功能實現是建立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體現在市場經濟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對市場經濟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對權利濫用

就人們認識社會現象的基點來講,主要有兩種方法論,即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按整體主義的觀念,雖然社會有機體的存在與發展是以個體的存在及每一個體功能的發揮為基礎,但個體的存在及功能的發揮又都依社會的存在為條件,特別是在科學技術及社會化高度發展的現代經濟條件下,個體所處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對其取得的經濟成就尤為重要。不僅如此,就每一個體來講,社會總是先于個體存在。因此,從整體主義講,處于社會有機體中的功能個體的權利,與其說是持有者之權利,不如說是權利保持者之社會的權能而己。故經濟法不是在授予個體以權利,而是在積極地限制或防范權利的濫用,以擔保權利人行使社會機能之可能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經濟權利的行使,從個別的、短期看并沒有侵犯另一權利,但從有機整體主義看,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對經濟機體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經濟機體的健康、持續運行,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應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權利即構成權利濫用。

在社會秩序的形成過程中,人們并非總是遵循社會規范進行溝通、協調和配合的。因此,偏離規范的行為是經常發生的,特別是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私法保護和倡導私權的前提下,這種現象的發生就更不足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產權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礎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權利的自由交換,即:“私法自治”。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民商法足以使市場主體自愿、高效地達成交易,不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但是,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壟斷和限制競爭等市場障礙出現,市場經濟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當市場經營主體依據合同自由形成卡特爾、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時候;或者依據合同自由和經營自由,通過企業兼并形成壟斷,并支配市場的時候;或者依據經營自由原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或者依據經濟自由原則,間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時候,等等。這就需要公權力介入私權利領域,對私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私權濫用。經濟法恰恰就是確認政府干預,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過于自利的行為,對自利行為設定法律界限的。

可見,民商法積極鼓勵社會個體私權的實現,經濟法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而主動積極地介入,以防止這種私權的濫用,二者功能基礎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非理

社會秩序與自由的對立統一為權利設定了界限,使經濟法限制權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礎。辯證法告訴我們權利是通過限制自由而實現的,這種限制下的和諧狀態便是秩序。在社會秩序的動態平衡中,限制自由與實現權利的要求為經濟法提供基礎。

在法制社會,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應當保持平衡。然而,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是市場經濟本身內在的本質矛盾,表現為壟斷、不完全競爭、不公平分配、經濟投機、總量失衡、周期性經濟危機、生態失衡等市場缺陷。這些缺陷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整體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復雜化,作為“經濟人”的市場主體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覺地反映社會需要及其長遠變動趨勢,也不可能自覺地實現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結合,他們出于“搭便車”的最底成本算計和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會顧及對“公共產品”的破壞,更不會主動去維護。在這些方面,經濟法具有傳統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實是國家憑借和利用公權力介入市場主體的私權利,責令私權利主體支付和承擔破壞成本,維護“公共產品”,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這種公權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介入、干預私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恰恰是經濟法調整范圍。

從個人本位轉向對社會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學或立法指導思想在當代的重大變化,經濟法的出現正是這種變化在規范上的表現。社會本位作為一種法哲學原則并不是對個人私權本位的否定或絕對替代,而只是將傳統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延伸到更為廣泛的社會生活中,用以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某些非理。與民商法追求個體財富的最大化相比,經濟法則強調個體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必須做出犧牲。

三、確保權利實現的公平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經濟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進市場主體有效、公平、公正的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經濟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經濟法規制。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國家運用公權力以經濟法律形式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力圖使市場獲得最理想的資源配置效率。”

西方經濟發展史表明,一個健康穩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來自于其廣大市場主體的自身活力的發揮,而不是拔苗助長,更不是代替。當個體的自由得到較好保障和發揮的時候,社會發展往往顯得穩定和有效。當個體自由受到較多限制或壓制的時候,社會發展則往往顯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亂。個體自由和發展永遠是社會的主旋律,是健康社會內在的東西。所以,因市場失靈等引起的社會問題雖然需要國家外在力量的矯正,但這也只是矯正,它永遠不能代替市場自由本身。任何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實現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覺和憑自己的能力達到,他人包辦不了,也代替不了,別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幫助或推動而已?!敖洕▽κ袌龅母深A,完全緣于市場失靈的存在,所以,經濟法的干預范圍應該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的范圍之內,因為對不存在失靈的市場進行干預,只會侵犯經濟人的私權而無任何有效益的干預產出,只會減弱經濟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時激化經濟人自利動機中的非理性成分,從而破壞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規律?!?/p>

因此,市場經濟下國家干預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應以市場主體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競爭為標準,經濟法不能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為基礎。而且,經濟法對經濟的干預不僅在于預防、克服和彌補市場缺陷,更主要的是運用國家強制力對各種非市場因素障礙予以消除,建立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從而為民商法奠定和維持存在的基礎。如果說民商法強調對所有的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以保證競爭活力的話,那么,經濟法就是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弱勢主體)的同時防止絕對優勢主體濫用權利以保證充分競爭的實現。

四、規制經濟權力

20世紀60年代以后,國家全面干預經濟又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政府失靈”。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事實上是一種外在的東西,它不可能內化到市場主體自身自覺自愿的層面。因此,國家干預與市場主體之間永遠存在著一個忽近忽遠的距離,這種忽近忽遠的距離必然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不當。同時,國家干預還存在著一個更大的、而且更難以把握的行政官員的無定性的行為問題。國家權力不會自發地運行和生效,它必須由具體的政權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來執行。而無論是各個政權機構還是組成他們的國家工作人員,均有區別于社會公眾利益的自身利益。“個人利益確實是可以歸之于人們所有不幸和所有幸福的根源。不可能不是如此,因為個人利益決定我們所有的行動?!眹覚嗔绦姓叩淖陨砝媾c社會公眾利益未必相符,當二者沖突時,權力執行者將自身利益從社會公眾利益中分離出來并帶入國家權力之中,造成國家權力的異化。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布坎南也認為,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同經濟人一樣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們就像在經濟市場上一樣在政治市場中追求著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國家干預經濟的權力也需要規制,并且經濟法規制經濟權力的功能也是市場主體有效抵制政府非法干預的根據和手段,凡是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政府干預都可以看作非法干預,各經濟主體可以拒絕。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其存在的根基是市場經濟的不足,而且該不足同時需要國家干預和國家能夠干預;其發展的生命力在于一個能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有效駕馭國家經濟發展的高效政府,以及一套能有效規范和制約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制度和程序規則;而其內容則是有關經濟政策和保證這些經濟政策如何出臺的經濟決策程序。

五、振興和扶持市場主體的發展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雖仍然起著基礎性作用,自由競爭,優勝劣汰,但國家有責任培育和扶持市場主體,以克服民商法意思自治存在的狹隘性、盲目性的弊端。為了扶持市場失敗者,救濟社會弱者,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應運而生。它通過扶持市場失敗者,救濟社會弱者,培植他們的競爭力,讓他們重新獲得均等的機會參與自由競爭。通過確立每個人作為人的主體地位,保護每個人作為人的應有權利,從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會。它由作為整個社會總代表的國家站在全社會的高度進行總體規劃、宏觀調控,為在世界中無知的市場主體提供各種科學、權威的信息參考,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義。

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就是主體多元化,完善的市場經濟必然包括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在內的活躍的各類市場主體體系。在我國,經濟法振興和扶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功能還應包括對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從法律上保證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市場合格主體,參與市場活動,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殖。

六、結語

探討經濟法的功能具有重要意義。在現代社會,無一國家不采用多種法律規范,由多個法律部門構成自己的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范分為公法和私法,那么經濟法是屬于公法,還是私法呢?公法調整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以確認公權并使其服從法律規制為根本任務,強調的是運用公共權力,管理者意思先定,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私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以確認私權并保證其實現為己任,強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經營自由,以個益為本位。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一方參加者是以社會公共管理者身份出現的政府及其經濟行政機關。從上述經濟法功能的分析中可知,經濟法對其社會關系的調整,無一不是以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為本位并且需要借助國家權力介入私權領域的。毫無疑問,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市場經濟之法,屬于公法的范疇。以往有學者提出經濟法是屬于公法,但在某些方面具有私法屬性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重新審視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具有的獨特功能,有助于我國市場經濟體系法學基礎理論的完善,有助于民商法、經濟法法律部門的建立與獨立。更有助于加強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研究,打通經濟法總論和經濟法分論有機聯系的渠道,克服和避免長期以來經濟法研究當中,總論和分論“兩張皮”的現象,使經濟法學學科體系更具系統性和嚴謹性,從而增強經濟法的說服力。

我國自從黨的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強經濟立法以來,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探索過程中,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但是,由于長期未能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準確定位,致使我國經濟立法出現了本可避免的混亂,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主要體現在:經濟法立法與經濟立法混同;經濟法立法與民事立法、商事立法關系不順;經濟法律體系內部層次紊亂,缺乏有機聯系。表面看,經濟立法轟轟烈烈,實際上,經濟法立法冷冷清清。經濟生活中,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微觀規制這一基本的市場經濟立法領域同時存在法律空白,導致經濟關系的重要方面無法可依。事實上,我國經濟生活中現在出現的市場秩序混亂、宏觀調控不力、經濟執法效果不佳等現象,不能不說是經濟法功能定位不準導致的結果。以民商法為基礎、經濟法為保障來發展經濟的模式,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的發展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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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論文范文3

〔關鍵詞〕經濟法;集團利益;利益分配;經濟立法

法律歷來是利益矛盾的反映,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早就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實現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的結合?!?〕從法與利益的關系出發,經濟法有兩種最基本的功能,即分配利益的功能與維護利益的功能。人們通常更關注法律維護利益的功能,某種程度上忽視了利益的分配功能,但在經濟關系日益復雜的今天,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越來越突出,已經成為法律關系的焦點。本文著重分析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一、集團利益———利益分配之對象

經濟法利益分配的核心在于對集團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的對象是集團利益,而不是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我們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基于經濟法與集團利益自身的特點所得出的結論。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形式,具有明顯的社會公共性?!?〕這種公共性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經濟法以直接促進市場經濟的整體發展為目標;第二,經濟法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都不同程度地帶有社會公共性質;第三,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秩序屬于宏觀經濟秩序;第四,經濟法以平衡帶有社會性的利益為使命。上述四點證明了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屬性,并為人們所認可。由于社會公共性質的決定,經濟法不僅需要通過對利益進行分配發揮對經濟的影響,而且需要通過對利益的分配實現對經濟宏觀運行的影響,而不是具體分配個體間的利益。這決定了其所分配的利益不僅是一種中介性利益,而且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所分配的利益必須具有可分配性;二是所分配的利益具有宏觀范疇的意義,即利益的分配必須能夠影響經濟的宏觀運行。

集團利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所產生并逐漸壯大的一種新的利益形態。①在傳統的利益結構中,人們通常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兩個經典性的種類。利益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耶林與赫克都認為法律以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為目的。〔3〕但這種傳統的觀念是從終極性劃分利益類別的,不能完全適用于對經濟法利益分配功能所進行的解釋,因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與合作化程度越來越高,社會自治程度也隨之增強,大量社會自治性的經濟主體出現,不同的利益集團開始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力量,很多利益不再單純屬于社會意義或個人意義的利益,而是以一種集團利益的狀態存在,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某些利益只有納入到集團利益中才有意義。例如,單個勞工的利益僅僅體現在其與雇主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屬于普通意義上的合同利益。但勞工作為一種弱勢群體,他們具有相對于雇主的集團利益,即所謂勞工法上的勞工利益。如果勞工利益脫離了勞工這個集團概念,便不再具有合同利益以外的任何其它意義。這種集團利益的保護也正是勞工法存在的基礎。

集團利益不僅是一種團體性利益,而且在利益結構中處于一種中介地位,是一種中介利益,即聯結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集團利益的進一步公共化就轉化為社會公共利益,其再分配即具體化為全體性利益,所以,集團利益具有可分配性是毫無疑問的。另一方面,集團利益雖然不如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公共化程度高,但仍然具有相當程度的公共性,即集體性。在生活中,集團利益通常表現為消費者利益、投資者利益、股東利益等形態的利益。集團利益的集團性使其對市場經濟具有宏觀意義上的影響,也可以說,不同集團利益的分配,可能會直接影響經濟運行的狀態。例如,如果法律過多地分配給消費者利益,必然影響生產者的積極性,并進而導致生產率的下降。因此,集團利益符合經濟法利益分配對象的兩個基本條件,并成為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的直接對象。

集團利益作為中介性利益,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再分配。集團利益的分配實際上最終會導致社會利益的變化。換言之,經濟法如果想要影響社會公共利益,也必須從集團利益分配入手,而不能通過個體利益的分配來實現。這也是經濟法利益分配應當以集團利益為對象的原因之一。

在利益結構的三種利益中,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最為明顯的社會公共性,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有著明顯的宏觀意義上的影響作用,為此,人們通常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視為經濟法的基本功能。然而,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可分配性,即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利益結構中最為公共層面的部分,是社會所有或絕大多數成員的共同利益,是利益結構的一個終結點,其主體是邊界較為模糊的社會公眾,不能用來分配與再分配,所以不能作為經濟法利益分配的直接對象。如果必須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分配的話,應將其分配到各集團或個人,這實際上不再是對社會利益的分配,而轉化為集團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分配。因此,社會公共利益由于其自身不具有可分配性,不能作為經濟法利益分配的對象。如果說到經濟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應當說經濟法負有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使命,但不能分配社會利益。在實踐中,也很難發現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分配的例證。有人可能認為,俄羅斯曾將所有的公有財產分配給個人,實行所謂的私有化,應當屬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分配。從表面上看,這的確是對社會公有財產的分配,但由于所分配的財產是國有財產,仍然是對集團利益的分配,①即將國有財產分配給作為個體的公民,而不能視為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分配。

個體性利益作為利益結構的另一終結點,雖然具有可分配性,但由于個體利益不具有社會公共性質,對其進行分配不能實現對市場經濟宏觀上的影響。即使個體利益分配的最終結果是個體利益的變化,但經濟法自身并不直接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個體利益也不能作為經濟法利益分配的直接對象。

在此還必須注意,集團利益與我們傳統意義上的集體利益不完全相同。集體利益在總體上是一種社會組織的利益,沒有超出個體利益的局限,僅是個體利益的一種。而集團利益是由眾多個人與組織利益構成的利益,不再屬于組織利益和個體利益的范疇。國家作為一種特殊的主體,國家利益可能與社會公共利益有很大范圍的重疊,但仍然屬于一種特殊的集團利益,而不能納入社會公共利益的范疇。

二、利益不對稱———利益分配的新原因

在利益的分配問題上,我們自然會將其與利益的不公平聯系起來。這種觀念是正確的,但如果我們僅僅將利益分配的原因歸結為利益的不公平,就無法解釋利益分配中的某些現象。例如,我國正在實施西部開發戰略,國家通過經濟法律手段分配了一些利益,以促進西部的發展。雖然這種利益的分配與再分配與東西部地區利益的不公平有關,但絕不能認為不公平是主要原因。更重要的是,中國目前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中,很多問題已經不再是用公平與效率所能解釋清楚的。因此,理解經濟法對利益進行分配的原因時,我們不妨引入利益不對稱的概念與觀點,以尋求對利益分配原因的新解釋。著名社會學家科爾曼曾對利益不對稱的現象進行了詳細的闡明,并用社會學的方法來研究利益不對稱在社會決策中的作用。〔4〕我們將利益不對稱的概念引入到經濟法的理論中,是將其作為利益分配的原因來分析的。

利益不對稱指利益由于集中程度不同所產生的利益在集團間及集團成員間分配的不平衡性,通常存在于生產者與消費者、大股東與小股東、中小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勞工與雇主、外資公司與本地公司、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等不同的集團之間。②這些利益雖然從實質上講仍然是利益矛盾的范疇,但卻不能用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矛盾來解釋,也不能用個體利益之間的矛盾解釋??傊@種利益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不能將其歸化為傳統的利益矛盾中看待。所以,利益不對稱實際上成為現代社會一種特殊的利益矛盾現象,是現代社會必須面臨與克服的問題之一。在很大程度上,這種利益矛盾與我們所說的公平可能沒有必然的聯系,而需要從新的視角去認識與解決它,這個新的視角便是前面已經提到的利益不對稱問題。

利益不對稱通常存在于集團利益中,并具有以下屬性:第一,集團性,即利益不對稱是以集團為主體劃分的,是集團利益矛盾的反映,既包括集團利益分布的不對稱,也包括集團內部不同部分主體間利益的不平衡,而不是單個主體間利益分布關系;第二,不平衡性,即利益分布的主體數量與集團內成員的利益分布量差別很大,少數人可能獲得大量的利益,多數人卻只能獲得少量利益。例如,在證券市場中,中小投資者與大投資機構所投資的業務額度可能是相當的,但中小投資者往往獲得較少的利益。第三,互動性,即不對稱的利益是相互聯系與互動的。例如,消費者與生產者兩大利益集團的利益存在不對稱問題,但他們的利益又是相互依賴和消長的。

利益不對稱包括了兩個基本層面:一是集團間的利益不對稱,即少數利益主體分享大量的利益,而多數主體分得相對少的利益。例如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利益即為一例。二是同一集團內部利益的不對稱。例如在生產者之間,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間的利益差別也很大。

利益不對稱通常由兩種原因造成:一是市場自身的缺陷;二是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市場缺陷主要指信息偏在、自然壟斷與外部效應三種人們所熟悉的事實,這三種缺陷通常被視為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信息偏在與自然壟斷都是利益獲得條件的差別,這些條件的不同必然進一步加劇利益的集中程度,使利益更為不對稱。外部效應雖然不屬于利益獲得條件的范疇,不會直接導致利益的不對稱,但可能會不合理地轉移負擔,同樣會產生利益不對稱問題。所謂制度安排不合理,是指因國家提供了不恰當的制度或不恰當地提供了制度,導致利益的不對稱。最為典型的情況有:一是國家在提供制度時的立場不中立,偏袒某一集團的利益。例如,我國在證券上市制度中,曾經只允許國有企業上市,而不允許民營企業上市,從而導致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利益的不對稱。二是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此外,由于社會現代化生產的高度集中,導致資源的集中,并最終出現集中化利益與分散化利益間的不平衡。

利益不對稱可能會直接導致三個不同的后果:一是導致利益結構的不平衡,引起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矛盾并加劇這種矛盾;二是導致弱小利益集團的不滿,降低了社會對現行制度的認同的程度,出現制度不均衡現象;三是當制度出現不均衡但又不能通過制度變遷作出及時和恰當的反應時,可能導致制度的失靈與失效。從上述三點可以看出,利益不對稱的最終后果是影響生產率的提高。因此,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應當是對利益不對稱進行矯正,使其重新處于相對的狀態。利益不對稱與利益不公平有明顯的區別。從一般意義上講,利益的不公平通常會表現為利益不對稱,但利益不對稱并不完全等同于利益的不公平。利益不公平通常指利益交換或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包括條件與結果的不公平或程序的不公平。利益不對稱既有因不公平導致的不對稱,也有非歸因于公平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不對稱,對于這些利益不對稱現象,很難從法律上認定為是因不公平所致。

三、利益平衡———利益分配的新目標

一般說來,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被界定為公平與效率。這當然不能說不正確,但經濟法利益分配的原因之一在于利益的不對稱,因此,分配的目標應當有利益的平衡性目標,而不僅僅是利益的公平性及效率。如果說經濟法利益分配的目標是公平與效率的話,那么,平衡正是經濟利益分配的新價值目標。

為什么不能僅僅以公平與效率作為經濟法利益分配的目標,關鍵在于二者自身的局限性。雖然公平一直被視為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但在宏觀經濟的調控中,利益的分配可能并不主要考慮公平的目標,而且公平是一種主觀性非常強的標準,在某些情況下,以公平為目標進行利益分配時,可能很難取得共識,也很難把握。例如,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在確定稅率時很難說主要是以公平為目標的。效率作為人類活動的一種結果,雖然具有客觀性,但在有些情況下,利益的分配同樣不會或不主要考慮效率的要求。例如,價格法中對生產者與消費者間利益的分配不是以效率為主要目標的,甚至價格法的利益分配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是不利于生產效率提高的。在一些情況下,經濟法利益分配的目標既不是公平也不是效率,而是兩種目標以外的其它目標,即利益的平衡性。利益平衡性是社會利益關系正常與合理存在的最基本的狀態,但這種平衡性是公平與效率均不能完全包容的。另一方面,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實踐分析,公平與效率作為法律的兩個價值目標,存在著矛盾的客觀性,在某種程度上講,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所要消除的矛盾可能正是公平與效率之間的矛盾。例如,我國的西部開發中,經濟法通過稅收及轉移支付的方式促進西部的發展,雖然不能排斥公平與效率的要求,但總體上來講,既不是為了一種公平,也不是為了經濟發展的效率,而是為了實現不同地區利益分配的公平與發展的效率性的恰當結合,即相對平衡。又如中國的國有股減持,同樣是國家運用法律的手段分配利益的過程,雖然不能說國有股減持與公平和效率沒有關系,但既不是為了公平,也不是為了效率,而是為了證券流通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的目標是實現國家利益與投資者利益的平衡。

平衡作為經濟利益分配的價值目標,不僅能夠超越公平與效率的局限,而且完全可以包括這兩個目標的要求。此外,平衡性還具有以下優點:第一,平衡性是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即利益是否對稱是可以通過科學的計算手段證實的,而且平衡性作為一種目標,較少地強調公平之類的主觀評價的價值觀念,具有更為明顯的中立性。從這個角度看,平衡目標更接近經濟結構自身的規律性要求:第二,平衡更注重利益結構的合理性,強調的是整個社會利益關系的合理存在狀態,而不僅僅局限于具體個體間的利益分配的公平問題;第三,平衡要求經濟利益達到整體協調與和諧,這種利益整體上的和諧與協調是生產關系與生產力保持相適應的必要條件,與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功能在思想與精神上是一致的。

四、充分交換———利益分配的有效條件

經濟法利益分配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利益的充分交換。因為法律意義上的利益分配是在立法過程中設定并通過法律實施完成的,所以利益的充分交換是指立法中各利益集團間的利益充分交換。經濟法分配利益不是為了僅僅確認和維護利益,而是為了改變集團利益各方所獲得的利益的量度,使之趨于相對合理。之所以經濟法的分配利益必須以集團利益的充分交換為條件,是因為經濟法對利益的分配必須以利益集團各方接受為前提。換言之,法律對利益的分配必須以各利益主體取得共識為條件,取得共識的前提又是利益的充分交換,因此,利益主體只有在立法中獲得了利益的充分交換,才會贊成法律對利益的分配。①關于立法的利益集團理論,應當說一直是法律、經濟與政治科學研究的重要主題?!?〕當代著名法學家波斯納在其著作《法理學》中用競爭理論與交易理論解釋了立法活動,同樣強調了利益交換對立法的重要性?!?〕如果在立法中沒有實現利益的充分交換,可能會產生兩種影響利益分配的情況:一是利益分配無法獲得利益集團的共同認可,出現制度非均衡現象,導致法律在實施中難以獲得理想效果;二是立法中的利益交換轉移到法律實施階段進行。在第一種情況下,常常表現為利益沒有獲得補償的集團會在盡可能的限度內阻礙或規避法律的實現,提高了法律實施的難度與成本。即使法律靠國家強制力推行,但法律的實施還會受到如法律意識、習慣等國家強制力不能完全控制的因素的影響,利益主體會利用這些法律不能完全控制的因素影響法的實現。在第二種情況下,沒有在交換中獲得充分利益的主體為了彌補利益的損失,會努力在法律實施階段尋求新的交換。②由于正式的利益交換方案在立法中已經設定,在法律實施中要想進行利益交換,利益主體不得不尋求正式制度以外的交換,例如權力尋租、私下交易等。由于法律實施的復雜程度更高,在法律實施中的交換利益一般都會提高法律實施的成本。更為重要的是,在正式制度以外進行利益交換,不僅可能導致利益分配的非正當性,還會導致權力的尋租與濫用,使利益分配機制失靈。所以,從利益分配的有效性看,阻止與杜絕利益交換過程的轉移,是法律尤其是經濟法在利益分配過程中應當關注的重要問題。

現在我們可以通過實例說明上述問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以高票通過的,但實施的效果比較差。為什么?有人將此歸結為法治不健全,或法律責任太輕等種種原因。但如果我們從利益分配的角度分析,就會發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在于利益交換從立法階段轉向了實施階段。對于國家與社會而言,在立法中交換利益的成本是相對較小的,即制定法律分配權利比實施法律保障權利更為容易。但由于中國立法機制中缺乏有效的利益交換機構,而且中國法律實施的水平相對較低,利益主體便謀求在法律實施階段通過正式制度以外的手段交換利益,而且這種利益交換對于一方當事人來說,可能是更為容易與隨意的,成本也可能更低。因此,利益主體不會對立法中的利益交換盡最大努力去爭取,而是通過法律實施中的權力尋租等手段獲得不對稱甚至非法的利益交換,加劇了利益的不對稱性。不僅如此,將應當在立法過程中進行的利益交換轉移到法律實施過程中進行,必然加大利益分配的總成本。這種增加的成本最終又會通過利益的分配,轉化為其它社會成本。③除此之外,在大量的管理法規制定中,國家機構以自身的立場與觀念為中心,很少考慮利益的充分交換問題,使中國大量的經濟管理法規成為由少數官僚所把持的工具,既缺乏透明度,也缺乏科學與公平的精神。例如,近期國家推出的國有股減持,為了解決股權流動性分割的問題即為了彌補國家的社?;鹑笨冢葲]有取得股民的認可,也沒有給股市投資者任何利益交換,更沒有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就強迫投資者以高價購買國有股,使國有股減持成為國家向投資者轉移負擔的措施,成為證券交易中的“搭售”。這種制度供給活動根本談不上利益的充分交換,更談不上利益交換的充分性。

五、對中國經濟立法的建議

在中國的立法理論中,國家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并可按照自己的意志立法的理念仍然盤踞在人們的心中,并指導著中國的立法活動,這在前面我們所提到的經濟管理法規的制定中已經有充分的表現。從利益分配的功能看,中國的經濟立法必須修正現行的觀念,理性地思考立法中的利益交換機制。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基本角色是糾正市場的失靈現象,平衡利益的分配。價值規律既然是市場經濟鐵的規律,那么,從理論上分析,干預市場的經濟立法活動本身也不能將價值規律置之度外,而必須遵守這一規律,因此,在關于利益分配的經濟立法中,必須由利益各方實現其利益的充分交換,而不是由國家自作主張設定利益分配方案。另一方面,國家尤其是中國這樣的國家,作為很多利益關系的主體,在制定利益分配方案時,難以做到中立性,國家可能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損害其它主體的利益,因此,一些具有法律形式的規則自身的合理性本身就存在問題。從制度均衡的角度講,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立法通常會形成政府壟斷制度供給的結果,出現制度供給不足的非均衡現象。雖然從歷史的整個發展過程看,制度非均衡雖然是一種常態,但畢竟是我們所力求糾正與避免的現象?!?〕此外,以政府為核心的國家在經濟立法中必須保持中立的地位,因此,國家在立法中僅僅是個組織者與召集者的身份。如果國家替代各利益集團進行立法,其中立性也就不復存在。

從制度上看,民主立法固然有利于立法中利益的交換,但民主立法僅僅是一種立法思想與體制,并不是最直接的立法制度,所以,中國的經濟立法應當引入更為直接的立法利益交換制度。如果說中國沒有利益交換的立法機制,也并不完全正確,因為在中國的許多立法活動中,國家機關之間爭權奪利的現象并不少見,這當然是國家機關間利益交換的表現,只可惜這種利益交換對市場經濟的利益平衡不但沒有益處,反而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中國經濟立法所引入的利益交換機制應當是社會中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交換,這表現為同類利益主體自然結成利益集團積極參與立法活動,而不是國家機關間利益的交換。國家機關間的利益交換應當在憲法及行政立法中設定。在這方面,西方國家有壓力集團制度,讓利益各方在立法階段充分實現其利益交換,為法律的實施提供更為堅實與合理的利益關系支持與意識上的共識。我國并不一定采用壓力集團制度,但可以考慮引入發揮類似功能的機制。

對于權力機構的正式立法,因為權力機構具有民主的個性,所以,即使不引進壓力集團之類的制度,仍可以一定程度上自覺地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去做,只是民主立法的程度與效果可能有所差別。但對于經濟管理機構的立法活動,由于其自身的性質與地位,決定了他們常常將利益平衡的目標放在次要的地位,而將其它的目標如政策目標與功利主義的目標放在更為優先的地位。前面我們所提到的國有股減持,關系到國家、投資者與企業等多方利益的決策,且通過證券市場交易來實現,但不讓市場主體說了算,而是由國家機構決定,難免對市場主體的利益進行一些不合理的分配。這就充分反映出經濟管理機構由于自身地位的局限,很難自覺地在制度的供給過程中讓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交換,而可能以國家的利益代替之,影響資源的優化配置。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出現,中國的立法尤其經濟管理法規的制定,應當引入聽證制度。最近,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國務院發出通知,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法規之前,應當先舉行聽證會。按照這種制度,經濟管理機關制定有關市場管理的規定,包括提高價格等,都必須舉行聽證,在利益各方的監督與參與下進行。如果參與聽證者的反對達到一定數量,應當終止制定法規的行為,或對原來的方案進行變更。只有這樣,國家的行為才能與市場的要求相一致,才能不會因國家權力的行使而破壞市場的規律,利益分配才能合理并達到相對的平衡。否則,如果利益分配方案由少數人說了算,市場中的利益機制無法實現平衡目標,市場經濟體制很難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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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論文范文4

摘要:要進一步抓好水利統計調查工作,不斷創新完善水利統計工作,為水利又好又快發展奠定良好基礎。要完成好各項水利統計任務。做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信息統計、匯總和等工作,更新完善各類水利統計基礎數據庫,健全信息通報機制,更好的提升水利統計服務水平。

一、我國的國有水利工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水利工程企業,自50年代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正規的統計制度和指標體系。

但近年來,水利工程企業統計基礎工作明顯減弱。一是統計工作得不到水利工程企業領導重視,統計部門和統計崗位被撤銷或合并,統計人員變動頻繁;二是水利工程企業統計臺帳和原始記錄越來越不健全,填報統計指標的隨意性加大,統計數據質量下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利工程企業的所有制形式由單一的國有、集體發展到包括私營、個體、股份制、外商投資等多種形式并存,經營方式與管理模式也日益多樣化,許多新水利工程企業應運而生。在這些新成立的水利工程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沒有像老水利工程企業那樣建立規范的水利工程企業統計制度,甚至沒有明確設立統計職能部門和統計工作崗位,國家統計報表由財會人員或其他部門的人員代填代報,一些統計指標也難以準確按照統計制度的具體要求來計算填報。

由于水利工程企業統計工作存在諸多問題,所以統計對水利工程企業經營管理者決策的參考作用就有所減弱,或者說就沒有發揮過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視,越得不到重視就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之所以陷入這樣一個怪圈,筆者認為主要在于水利工程企業管理者和部分統計人員或是對統計工作的內容了解不夠,或是對統計工作的性質認識不清。這些“不夠”與“不清”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一是認為統計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是反映計劃完成情況、為計劃而服務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統計的地位和作用應該弱化;二是認為統計是為政府統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服務的,只是為了完成上報任務,工作越多水利工程企業負擔越重;三是認為統計對水利工程企業而言,主要是在總結工作時充實一下工作報告,對經營決策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四是認為統計僅反映生產經營的規模,而當前水利工程企業經營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盈利為目的,這只有依賴于財務與會計的工作,統計無能為力。

針對這些問題與認識,我們有必要明確,對水利工程企業來說統計工作的意義與作用統計工作是通過搜集、匯總、計算統計數據來反映事物的面貌與發展規律。統計信息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數量性。即通過數字揭示事物在特定時間特定方面的數量特征,幫助我們對事物進行定量乃至定性分析,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正因為如此,統計信息正越來越多地和其它信息結合在一起,統計信息從整體上看,涉及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社會、文化、科技各個領域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也涉及宏觀與微觀的各個領域和環節。利用統計信息,不僅可以對事物本身進行定量定性分析,而且可以對不同事物進行有聯系的綜合性分析,既可橫向對比,也可總結歷史預測未來。由統計的特性所決定,如果一個水利工程企業建立或完善了一套既科學合理又行之有效的統計工作制度,那么,這套制度對水利工程企業而言,將具有以下作用:做好統計可以反映水利工程企業目前的各種社會與自然屬性,反映水利工程企業的機構、人員、資產、負債等各方面情況。所謂統計制度,我以為主要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方式的確立,二是統計內容及其計算方法的確定。

二、當前存在的問題是水利工程企業目前搜集匯總的各種統計信息難以進行更高層次的配套綜合分析,使信息的利用僅停留在初級層次;水利工程企業各部門之間難以實現有效的信息交換與共享,也使信息的可利用范圍及程度要打一些折扣。

甚至某些水利工程企業,根本就沒有考慮建立統計制度,僅是由財會或業務人員代報統計報表,當然更難以在經營決策中發揮統計工作的作用。需要說明的是,即使在目前體制下,仍有一些水利工程企業領導重視統計工作,賦予主營業務統計部門負責設計本水利工程企業統計制度及綜合各種統計信息。但從整體著眼,這樣的水利工程企業并不是很多。

水利工程企業綜合統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素質,不僅掌握統計理論與分析方法,還應熟知本水利工程企業業務工作流程和各部門職能,掌握一定的經濟理論和計算機知識、現代管理知識。在有條件的大型水利工程企業,可設立總統計師崗位,以領導綜合統計部門并使其有效發揮其職能,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

在現代水利工程企業中,無論是直線職能制還是事業部制,對水利工程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的統計信息都決不僅限于計劃統計部門內部。如勞資部門掌握機構人員數字,基建部門掌握投資數字,技術部門掌握技改數字,營銷部門掌握銷售數字等。因此,為確保水利工程企業統計資料的系統性完整性,應該在各部門的工作職責中明確相應的統計責任,要求其按統一確定的口徑、范圍及時間提供相應的統計資料及分析報告,要特別重視一些被忽視的部門的信息。

經濟糾紛論文范文5

后,自國家立法以來,已走過半個世紀的蒼桑立法歷程,至今沒有一部專門關于證據的法律。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刑事訴訟還是改革開放后的民事訴訟,以及如今的民商、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的問題,證據問題占了較大比例。證據問題不但是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都較為頭痛的問題,也是法官們感到非常棘手的問題。2002年,經過無數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終于以立法的形式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若干規定》起施行以來,總的來說適應中國國情的發展,訴訟中當事人基本上能及時舉證、質證,符合現行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但在適用該規定的過程中,除仍存在一些問題外,還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這些都需要進行實際、全面與深入的探討。

在民商事審判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經濟犯罪的嫌疑和線索如何進行處理,長期以來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題。對于犯罪行為的偵察、與審判,涉及到公安、檢察、法院三個部門,而民商事審判又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進行。由于涉及的部門多,認識不一,加之案件自身疑難復雜,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近年來,這類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勢,且矛盾更加突出,引起了當事人和社會各屆的極大關注。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好此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通知要求,省法院民二庭在全省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的座談和調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資料,總結了經驗,找出了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F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1998)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基本區分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正確處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交叉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提高民商事審判工作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均處理了一批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由于統計上的原因,有些民商事糾紛案件,雖然涉及經濟犯罪,犯罪線索已經移送或發出了相關的司法建議,但由于未影響到案件的審理,故在案件統計上未能顯示。有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曾要求全案移送,但其意見未被合議庭采納,在民商事案件統計上也未能顯示。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審理的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類型主要有:存單糾紛案件、借款擔保糾紛案件、票據糾紛案件、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案件,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其中,在河南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此類案件如:涉及鄭州市城市合作銀行的存單、借款擔保案、涉及滎陽中行的存款及存單糾紛案、涉及百花集團、三星集團非法集資案、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存貸款案件,涉及信托投資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案件等。這些案件,既涉及到對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又涉及到與公安、檢察機關及法院內部刑事審判庭的協調與配合,程序復雜,認識上往往并不一致,給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于在案件處理上存在中止或移送等情況,致使一些案件審理周期長,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合法民事權利的及時實現,誘發了一些新的矛盾,當事人反映強烈?!度舾梢幎ā穼τ谂e證時限一般規定為: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法發(2003)2號)中規定了《舉證通知書》的格式與內容。在民商訴訟中,訴訟當事人都能按照案件管轄人民法院的規定提交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簡易案件應當快審,一般未通知訴訟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而是人民法院確定。此時法院一般希望答辯期屆滿就開庭,不少案件法院確定的開庭日為答辯期限屆滿的次日。而答辯期法定只有15日,因此就不顧及《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規定,舉證期限一般規定為答辯期相同,或開庭日的前一天。這種“簡易”作法顯然是不符合《若干規定》,如果說,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解釋屬于我國法律范疇,那么這種作法就是法院違法的。對于這類情形,上級法院或一審法院一般不予理會,而是放任程序法官的作法。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法官們往往采取自由實用主義態度,符合法官意志的我就用,不符合的我就不適用。這種情形在各地法院的具體個案中,表現非常普遍與突出。這也是我國不立法,而通過司法解釋造法的嚴重弊端之一。司法解釋應對此作限制規定,以程序法來體現公正、公平,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保障審判的合法性與正確裁決。

關于現行的舉證時限的規定,筆者認為以下幾點予以明確規定或配套實施細則,以更好地完善我國的相關的證據規則:

經濟糾紛論文范文6

論文提要:通過探討高校與區域經濟雙向關聯與協調發展,分析高校產業發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貢獻,論證區域經濟發展給高校發展提供了平臺、注入了活力,提出高校謀求與區域經濟雙贏發展的建議。

縱觀世界,凡是歷史悠久、經濟發達的區域總能看到若干著名高?;钴S的影子。如劍橋的劍橋大學,波士頓的哈佛大學;凡是聞名于世的大學總是對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如斯坦福大學所在的城市硅谷,梅隆大學和匹茲堡等。一言以蔽之,高校與區域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著高度的聯動效應:一方面區域經濟實力的提高是高校發展的基礎,高校的發展對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具有依存和適應關系;另一方面高校發展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了科技動力和人力資本,高校發展拉動區域經濟發展,促進與之相關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并由此擴大區域規模。

一、高校產業發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貢獻

在知識經濟時代,高校的職能逐漸從單純地側重于生產和傳播知識、研究開發新技術成果,發展成為具有成果轉讓、中試、孵化企業、企業咨詢和培訓等多方面功能的統一體。特別是近年興起的大學科技園,顯著地影響著區域產業群的結構、競爭及發展戰略。因此,它不但為區域經濟進步提供科技動力和人力資本,也推動了區域經濟發展,促進了與高校相關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擴大了區域規模,提高了區域的品位。

(一)高等教育可以促進經濟增長的內生性。將知識作為一個因素納入經濟增長模式,知識不僅能形成遞增的收益,而且能使資本和勞動等要素投入也產生遞增收益,從而使整個經濟的規模報酬遞增,遞增的報酬保證了長期經濟增長。這和傳統意義上的外生性經濟增長模型中規模報酬遞減截然不同,它可產生規模經濟效益。專業化知識產生的要素遞增收益和一般知識產生的規模經濟效益的結合不僅使知識、技術和人力資本本身產生遞增的收益,而且也使資本和勞動等其他投入要素的收益遞增。因此,高校提供給受教育者知識,生產出知識型人才。這些人才在企業中形成知識的擴散,它類似電子技術中的三極管效應,產生知識溢出的倍數放大效益,從而促進區域經濟增長。

(二)高校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了人才智力優勢

1、高校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提供人才及智力支持。高校能為區域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本,從而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F代社會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和科技水平的競爭。如果增加高校投資,高校就能擴大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設置。那么,區域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人才不足的矛盾,從而有效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

2、高校促進了區域第三產業發展。高校背后蘊藏著巨大的商機,特別是高校擴招以來,全國共有在校大學生600多萬人,如果每位大學生的教育消費和生活消費是每年1萬元人民幣,那么全國的高校一年就有600多億元的消費額。因此,在校大學生多的區域可以把高校產業作為區域經濟的重要產業來發展。實際上,大學生是一種穩定的長期旅游者,一住就是四年,而且還會吸引一部分學生的家長和親友到這里來,這都會推動城市的交通、房地產、旅游、文具、餐飲、書刊文化等事業的發展,進而為區域就業人員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促進區域第三產業的發展。

3、高校促進了高科技產業發展。高校逐漸從傳統的職能發展成為科技成果轉讓、孵化、企業咨詢和培訓等多方面功能的統一體,并推動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如英國的劍橋科技園、美國的硅谷、北京的中關村,都是依托大學建立起來的,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4、許多高校通過本校區的擴張和在其他地方辦分校,擴大了區域規模。區域經濟的良性發展需要的是有較高科學文化水平的人力資源。高校可以從農村招收大批學生,使他們通過幾年的專業知識學習,具備一定的知識和技能,最終定居城市,既加快了城市化速度,又使區域經濟發展趨于良性化。

二、區域經濟發展給高校發展提供了平臺、注入了活力

(一)區域經濟發展對高校發展的需求拉動。具體情況如下:

1、區域經濟發展使市場產品需求上升,由此導致高校R&D費用投入增加。企業是現代生活的主體,一個區域的經濟狀況主要取決于它擁有多少可盈利的企業。區域的總體企業效益好,區域的GDP就高;區域經濟的增長勢必會帶來更大的市場空間,創造出更多的產品需求,這就要求企業生產出更多合乎市場需求的產品。由于市場需求具有多樣性和差異性,使得有些需求以現有的工藝和技術就可以完成,而有些需求,則必須進行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進才可以滿足。為此,企業就必須進行新產品和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而現在很多企業缺乏研究開發的能力,尤其是對一些高、精、尖產品的開發。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就是把企業與高校的科研機構結合起來,由企業向高校進行R&D投資。這樣做,一方面可以解決高校的資金困難;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高校的科研水平。因此,區域經濟增長最終導致了產品需求的增長,進而推動了企業與高校的合作,提高了高??蒲心芰ΑM瑫r,區域經濟增長產生的需求拉動又通過R&D費用的增加促進高校發展。高校的資金投入來源是政府和企業,隨著區域經濟的增長所產生的需求推動,區域GDP和財政收入及企業收入也都會提高。這將使企業意識到科技在產品中的含金量,從而主動與高??蒲袉挝缓献?,而這些都將直接反映在高校R&D經費投入的增長上。

2、市場的人才需求。區域經濟發展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歷史文化、法律政治等,但最基本和最終的因素是人才。因此,區域經濟總量、技術發展水平對人才的需求量有重要的影響。然而,人才是高校的一項重要“產品”,高校在培養人才時必須考慮市場經濟觀念,根據市場需求來培育人才。因此,高校總是根據目前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人才數量、結構層次來確定本校學生人數、學習內容、層次等。在經濟發達區域,高校所設置的專業總是門類齊全,所以區域經濟發展為高校提供了就業市場。

(二)區域經濟發展創造了適合高校發展的宏觀環境,區域經濟優勢與財政收入成正比,政府用于基礎設施的投入就會增加。如果處于交通條件好、信息靈通、基礎設施完善的區域中,高校就能夠得到較快的發展,實現大學的規模效益。也就是說,只有在一流的區域中才能孵出一流的高校。如英國劍橋位于劍橋、哈佛位于波士頓、北大清華位于北京。

綜上所述,高校與區域經濟發展呈現高度的雙向效應。高校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區域經濟的增長反過來使區域對高??梢杂懈嗟馁Y金投入;高校傳播知識、培養人才、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無疑是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因素。高校發展與區域經濟發展是一個互相促進的循環發展過程。

三、高校要謀求與區域經濟雙贏發展

在當今社會,任何一所高校要謀求發展,都必須與區域經濟建立互利互惠、相互促進的互動關系,把高校封閉在“象牙塔”內的做法只能是作繭自縛,最終導致發展障礙和生存危機。零距離接觸社會,多通道交融互動,謀求與區域經濟的雙贏發展,已成為當今高校發展的生命線。高校能否辦出特色,關鍵在于能否立足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進行正確的前瞻分析和機會把握,與地方共建互為依托、協同發展的互動平臺。

(一)優勢互動。高校發揮人才和學科方面的優勢,可為政府的宏觀調控和發展戰略提供論證、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政府發揮地方管理方面的優勢,可為高校的管理體制改革提供借鑒和經驗,增強高校的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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