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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范文1
論文摘要:中國的資本市場已經走過了近20年,但我國證券市場仍是一個新興市場,并處于轉軌階段,市場的發展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與此相對應,在實際運作中,自律管理機制和法律監管制度沒有真正到位,造成我國證券監管制度諸多漏洞。因此,在實踐中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證券監管概況
由于政治體制、經濟體制、市場發育程度的不同,各個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監管模式有所差異,出現了一般所說的政府主導型、市場自律型、綜合型三種不同模式。我國屬于政府主導型,即由政府成立專門監管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的監管,行業自律在監管活動過程中發揮作用。我國和美國均屬于政府主導型。市場的發展主要靠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
完善證券監管制度的必要性。隨著國民經濟的穩步增長,人民群眾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資金供給量與需求量的增加,特別是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背景下,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與發展必然會迎來光輝燦爛的前景。為了在證券市場落實科學發展觀,尤其是恢復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強化證券市場的誠信度,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高效發展,完善我國證券監管制度成為必然。
二、新證券監管體系的漏洞主要表現在
(一)公司上市門檻降低
新證券法刪除了“開業3年以上且最近3年連續盈利”硬性規定;刪除了“千人千股”的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從五千萬元降至人民幣三千萬元;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從巧%降至10%以上;增加了“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刪除了“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第50條);發行新股的條件也有所降低(13條)。
這樣,證券法對公司上市門檻的降低,必然降低以前門檻過高帶來的包裝上市引起的上市公司作假的可能,在入門口就分散了證監會的監管任務,但可能會增加證券市場的風險。
(二)獨立董事制度升格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彪m然以前也有相關規定,如《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都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制度,但都保持在行政法規的層面_匕公司法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確認使這一制度上升為法律的層面,順應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國際潮流。
這些職權包括認可重大關聯交易并可以在作出判斷前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的財務顧問報告;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等。獨立董事還可以就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等。這都無疑對上市公司監管增加了難度。
(三)信息披露
證券法規定,對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任形式分為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第69條),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以及承銷證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空之人等幾類主體的責任分類規定,大大提高了歸責的可操作性和涵蓋性。增設了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第193條)對上市公司臨時披露事項進行修改并增加(第67條),增設年度報告披露條款(第66條),新證券法還要求公開披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增設高管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第68條)。
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在上市公司方面對監管風險的轉移和弱化還有很多規定??傊?,兩法正是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內部制度規定從而對監管風險轉移。
三、強化和落實證券交易監管制度的法律建議
(一)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具體化操作,出臺相關的《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法制,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同時,相進的競爭法、公司法、稅法等經濟法規也應出臺或改善其不合理的部分。此外,現有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銜接應當強化,避免配合不力,以免影響法律手段在實際運用中難以奏效。
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范文2
網上證券交易方式正逐漸為廣大投資者認同和接受,網上證券交易呈現可喜的發展態勢。國內的證券公司紛紛投入巨資拓展網上證券交易,IT公司等進入網上證券交易市場的意愿日益高漲,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呼之欲出。
2001年有幾項政策信息值得關注,一是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可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同時證券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設立專門從事某一證券業務的子公司;二是2001年7月30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在“中國證券業電子商務研討會”上指出,將允許IT公司發起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三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起草完畢,并多次征求業內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四是2001年10月出臺的《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了“技術服務站點”的概念,這將為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和發展創造十分有利的條件。所有這些都預示著我國將出現真正意義上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界定
從美國、韓國、日本、香港、臺灣等海外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開展網上證券交易的證券經紀公司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傳統的證券經紀公司,另一類就是所謂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既然兩者都為客戶提供網上證券經紀服務,那么劃分傳統的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呢?
傳統證券經紀公司在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柜臺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時,也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方式;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在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方式的同時,也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兩者的區別在于,后者以電子信息交換網絡為主要手段。簡單地說,如果一家證券經紀公司以電子交換信息網絡為主要手段向客戶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及相關業務,則其就歸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范疇,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國、韓國、臺灣等海外的證券界,由于發展歷史等方面的原因,人們習慣于將那些一開始主要借助互聯網絡拓展市場的證券經紀公司界定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傳統證券公司日益融合,兩者之間的界限趨于模糊。
那么,網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臺灣網路證券究竟應歸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是傳統證券公司范疇呢?網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華信銀和數位公誠證券究竟應歸入傳統證券公司還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劃分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我們在分析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時需要注意這一點。
由此可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此有的觀點認為,針對傳統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只須稍作調整,完全可以適用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并不需要專門出臺針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鑒于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出臺專門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管理辦法還是必要的,但我們在制訂相關的管理辦法和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需要充分認識到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動態概念這一點。與此同時,在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和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監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實現公平、公開和公正,在兩者之間求得很好的平衡,從而促進我國證券業的持續、快速發展,是擺在監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戰。
1997年,我國個別傳統證券公司開始為客戶提供網上證券交易服務方式,現在已經有約80家證券公司開通了網上證券交易。2001年11月,網上委托交易量占全國股票和基金交易總量的比例為6.17%,網上交易開戶數所占的比例達到9.94%??紤]到2000年網上交易所占比例只有1%這一點,這組數據充分反映了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發展速度之快。其中,華泰證券公司等少數證券公司的這一比例已經達到了25%。當然,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純粹網上證券經紀公司。
從業務范圍看,海外一些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涉足的領域比較寬泛,業務多元化趨勢明顯。如美國的E*Trade,目前已成為一家“金融超市”,網上證券、網上銀行、網上保險,可謂無所不有。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既然屬于證券經紀公司,因此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不外乎證券買賣、登記開戶、證券的還本付息和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和鑒證、證券投資咨詢等。其中,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還需要單獨提出申請,即只有在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后,方可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當然,隨著互聯網絡技術和證券業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將會出現網上路演、網上直接發行(DPO)、網上客戶理財、網上投資產品銷售等業務。我們建議在適當的時機可以考慮允許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開展這些方面的業務。如果將來我國金融業允許混業經營,那么真正意義上的“網上金融超市”就會來到我們的身邊。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
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的資格,二是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一、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
從海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情況看,這些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來自各個領域,有證券公司,有IT公司,有資訊服務公司,有工業類企業等。還有一些是由自然人發起設立,吸引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發展起來的。
從我國的情況看,證券公司在資金實力、證券專業人才和投資咨詢等方面擁有明顯的優勢,IT公司在信息技術、IT人才等方面擁有一定的優勢,因此證券公司和IT公司將成為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蹲C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或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信息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于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的20%”。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業務與商業銀行、電信公司等有著一定的聯系。但是我國商業銀行受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限制,參股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存在著法律法規方面的障礙。電信公司的對外投資可能也受到一定的制約。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東名單中就很少有電信公司。
我們認為,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以證券公司為發起人和主要出資人,IT公司參與發起,同時吸引其他公司和管理層參股。這是由于IT公司的資本金實力比較差,同時不太熟悉證券經
紀業務方面的流程,作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并不合適。 當然,就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而言,《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證券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全資子公司,或者采取吸收其他股東參股的方式組建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
二、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網上證券經紀業是一個資金、技術和智力密集型的產業,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相應的條件。《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對設立專門的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我們認為,資本金實力、技術條件和人才資源是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條件。
1.注冊資本金。證券業對資金量的要求往往是比較高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自然也不例外。技術開發投入,計算機軟、硬件投入,證券從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的吸引,服務網點的設立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紤]到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今后一段時間在發展規模、客戶數量和客戶資金量等方面的增長會非常迅速,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面對的風險和責任比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要大,一旦發生償付能力方面的危機,影響面往往比較大,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的沖擊。因此,為了確保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償付能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需要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設置一個“門檻”限制,同時設定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財務風險監管指標。
在注冊資本金方面,《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原先《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我們認為,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應適當提高,是否可以考慮將進入“門檻”設置在1億元人民幣?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3倍;同時經紀類證券公司在對外負債超過其凈資產兩倍時,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并說明原因和對策。很顯然,這一要求同樣適用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紤]到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特點,我們認為財務風險監管指標要求可以適當提高,即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280%,同時其流動資產余額不得低于其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
2.技術條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對技術條件的要求相當高,同時又是全方位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必須:(1)有符合要求的網絡交易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2)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系統中有關數據傳輸安全、身份識別等關鍵技術產品必須通過權威機構的安全性測評,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系統及維護管理制度必須通過權威機構的安全性認證;(3)具有控制網上證券經紀業務有關風險的技術、管理和業務等方面的有效措施;(4)擁有完善的系統故障應急方案,包括信息傳播及委托方式的轉移、數據及系統的恢復措施等;(5)擁有比較完善的技術服務支持體系、技術崗位管理制度、技術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體系和實時監控系統等。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涉及的技術問題比較復雜,專業性很強,在評估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技術條件過程中,監管機構應廣泛聽取技術專家的意見。
3.人才資源。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需要多方面人才,證券交易專家、投資咨詢專家、技術和管理人才、法律專家、市場推廣人才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在“中國證券業電子商務研討會”上強調,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證券公司擁有大量的證券交易和投資咨詢等方面的專家,IT公司擁有一批高素質的技術人才。因此證券公司和IT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很好地實現兩者在人才資源方面的優勢互補。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于15人,并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還要有10名以上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并能確保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同時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我們認為,這一要求適用于所有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同時要對技術負責人的資格作出專門的規定和要求。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應允許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建立股票期權制度。開戶,交易與清算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服務,涉及多個方面的環節,其中主要的環節是:
1.開戶
與傳統證券公司一樣,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必須為客戶分別開立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傳統證券公司主要采取直接開戶方式,即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證券公司下屬營業部開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除了可以通過直接方式為客戶開戶外,還可以通過網絡方式和方式為客戶開戶。
海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開戶非常簡單,程序基本上是這樣的:(1)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頁申請開戶申請表;(2)公司送來開戶申請表;(3)將填寫好的開戶申請表發回公司;(4)公司發來交易時需用的用戶ID和密碼。在辦完這些手續后,只要向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匯入一定的錢款,客戶就可以進行交易了。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通過網絡方式為客戶開戶,需要對客戶的身份予以核實。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明顯滯后,缺乏電子簽名等各方面的法律規定,因此,網絡開戶方式還面臨一定的挑戰。這就需要尋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CA認證機構等的支持與協作,利用投資者在銀行的儲蓄賬戶、保險單以及CA認證等第三方權威機構的數據資料,對申請網上開戶的客戶身份加以驗證。
在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通過方式為客戶開戶,是一個比較可行并值得推廣的做法。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委托那些營業網點多、信譽好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郵局和電信公司等機構開戶。當然,委托第三方開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須與被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同時明確具體的操作流程。
另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也可以通過下屬服務網點直接為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服務網點同時還可以承擔與開戶機構聯絡、接受開戶機構客戶資料等職能。
2.交易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須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獨立的證券交易席位。至于證券公司控股的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我們認為也需要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獨立的證券交易席位,以便于監督和管理。
除了電子信息交換網絡這一主要手段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必須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當然,這方面涉及長途話費等問題,需要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電信等部門開展合作;或者是通過銀證合作,充分利用銀行網點的資源,為客戶提供更多的選擇。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應向客戶提供與證券交易相關的信息查詢服務,包括委托、成交、清算、資金與股份余額等交易相關數據的查詢。同時,應定期向客戶提供書面對賬單。
3.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
根據客戶指令,在確定客戶的有效身份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通過網絡方式、方式和直接方式為客戶辦理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手續,具體的做法(尤其是銷戶)與開戶手續比較類似。
4.清算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根據相關的規定,在具備資格的商業銀行設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統一管理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商業銀行開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自動劃轉系統或銀證轉賬系統,雙方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和有關的流程。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可以采取網絡轉賬、電話轉賬和銀行匯款等方式。采取網絡或電話轉賬方式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與儲蓄賬戶之間通過因特網方式或電話方式進行劃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就此與商業銀行、客戶簽訂協議。服務網點對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來說,設立有形服務網點是十分必要的。服務網點的設立,可以提高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信用度,開展與證券經紀相關的業務。與此同時,海外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發展表明,擁有有形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發展一個客戶的平均成本遠低于沒有有形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正因為如此,海外很多原先沒有設立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紛紛設立相當數量的服務網點。
與傳統證券公司下屬的證券營業部相比,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功能應有所調整,規模趨于減小,表現在服務網點不為客戶辦理現金存款,不辦理柜臺交易和交割,不為客戶提供大、中戶交易室和營業大廳等經營性的證券交易場所。同時服務網點應突出其在網上交易演示等技術方面的功能。這一定位基本符合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發展需要。
《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提出證券公司可以申請設立技術服務站點,規定“技術服務站點是證券公司對客戶從事網上證券交易提供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分支機構”,“申請設立技術服務站點的證券公司應取得網上委托業務資格”?!蹲C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同時對設立技術服務站點應具備的條件、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可以經營的業務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段時期以來,我國蘭州、西安等地先后出現了一系列的證券交易“黑市”事件,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擾亂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紤]到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特點,監管機構應加強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監管。建立“防火墻”,不允許服務網點與客戶直接發生現金往來,關注機構的資信情況,同時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當地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情況,特別是要防止有人假冒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名義欺騙投資者。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可以設立一家從屬于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獨立的專門機構,通過互聯網站及時披露有關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情況,同時開通電話查詢,方便投資者識別服務網點的真偽,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另外,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提高投資者的辨別能力,同時建立投資者舉報制度。
證券交易傭金政策
一段時期以來,證券交易傭金政策一直是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市場上的猜測和傳聞很多。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出現,必然會引發我國證券交易固定傭金制度的變革。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和傳統證券公司的傭金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選擇:
1.兩者均實行現行的固定傭金制度。當前,我國固定傭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和自身的情況對傭金的收取作適當調整是大勢所趨。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出現以后繼續實行固定傭金制度,顯然不利于網上證券經紀業這一新興產業的發展。因此,這一方案是不可行的。
2.兩者均實行自由浮動傭金制度,不設上、下限,公司可自主決定。海外證券市場,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普遍采取這一做法。這是我國證券市場今后的發展方向,但在目前證券業普遍缺乏自律和規范的情況下,我們尚不具備完全實施自由浮動傭金制度的條件。一旦完全放開,就必然會導致證券經紀業的注意力集中于價格競爭,從而忽視服務水平的提高。在這方面,商業銀行高息攬存、保險公司賠本競爭的教訓值得我們引以為戒。因此,這一方案也不可行。
3.傳統證券公司繼續實行現行的固定傭金制度,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自由浮動傭金制度。巨大的反差同樣會引發我國證券經紀業的惡性價格競爭,直接和公開的價格競爭受到限制,傳統證券公司就會采取變相和隱蔽的價格競爭,從而對我國證券業的發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時不符合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
4.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同樣的浮動傭金制度,同時設定上限和下限(即浮動區間);或者是實行區間浮動傭金制度,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浮動區間有所差異??紤]到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這一方案是比較切實可行的。這既給證券經紀公司留有一定的余地,同時又符合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
總之,在出臺針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證券交易傭金政策時,需要考慮對原先的傭金政策實施相應的調整。同時,我國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改革可以分階段、分步驟加以實施。當前,為了促進我國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發展,推動我國證券業的競爭,我們認為,開始時可以考慮將傳統證券公司的傭金浮動區間設置在0.2%、0.3%之間,將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傭金浮動區間設置在0.15%0.25%之間;在網上證券經紀業發展到相當規模后,對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相同區間的浮動傭金制度;待證券市場和證券業發展到比較成熟和規范的階段后,就可以考慮實行完全自由浮動的傭金制度。安全性
通過電子信息交換網絡方式買賣證券,其安全性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往往是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問題。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大致包括實時通信線路的穩定性,以及下單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其實從技術上講,相對于電話委托等其他證券交易方式,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還是比較高的。一般人對安全性的擔憂主要源于對技術的不了解和新聞媒體對網絡黑客攻擊的大肆渲染。
當然,風險小并不意味著沒有風險??紤]到網上證券交易所涉及的資金量非常大,對可靠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較高,容不得出現一點點的誤差。因此,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需要完善相關技術,加強管理。(1)對網上數據實施加密;(2)利用數字簽名的身份認證,防止密碼攻擊;(3)將內部業務系統與因特網等外部網絡嚴格隔離,并監控相互間的信息交換,建立有效的“防火墻”等安全防范措施;(4)建立實時監控系統,采取網絡隔離等技術防范黑客攻擊和外部非法訪問;(5)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和故障恢復手段,采取切實有效的系統備份機制,保證網上證券交易業務通道的暢通;(6)加強管理,建立嚴格的崗位管理制度和技術風險管理制度,以提高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
為了保護投資者及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自身利益,在接受客戶開戶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與客戶簽訂“風險揭示書 ”,向客戶解釋相關的風險,協議書應采取《合同法》認可的書面形式簽署。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通過入門網站和客戶終端軟件向市場充分揭示風險,包括:(1)所顯示的行情信息可能出現錯誤和偏差;(2)客戶的身份有可能被仿冒,客戶的交易密碼可能遺失或被他人竊取;(3)因為網絡傳輸方面的原因,客戶發出的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延遲、停頓、中斷或數據出錯等情況。
在與客戶交流和接受客戶咨詢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應客觀地向客戶揭示網上證券交易方面的風險,不能故意回避和隱瞞相關的風險,誤導和欺騙客戶。與此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應對客戶進行相關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幫助客戶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方面的隱患,同時教會他們正確和熟練使用網上交易方式以及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
此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可以借助商業保險來解決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問題。美國大多數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為自己的網上交易客戶提供高額的商業保險,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客戶對網上證券交易安全性的后顧之憂,極大地推動了美國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發展。
當然,網上證券交易保險的開展涉及諸多環節,我國在這些方面的條件并不是十分成熟,要真正實施還存在不少障礙。(1)涉及不同的機構和企業。網上證券交易出現安全性問題和運行故障,其責任往往在于電信部門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方面。一律由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花錢為客戶投保,既不公平,也無力承受;(2)保險費率難以確定。相關的歷史資料和數據的缺乏,安全認證體系和技術標準的不完善,都為費率的確定帶來了挑戰;(3)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環境;
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范文3
1997年,我國個別傳統證券公司開始為客戶提供網上證券交易服務方式,現在已經有約80家證券公司開通了網上證券交易。2001年11月,網上委托交易量占全國股票和基金交易總量的比例為6.17%,網上交易開戶數所占的比例達到9.94%。考慮到2000年網上交易所占比例只有1%這一點,這組數據充分反映了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速度之快。其中,華泰證券公司等少數證券公司的這一比例已經達到了25%。當然,我國還沒有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純粹網上證券經紀公司。
從業務范圍看,海外一些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涉足的領域比較寬泛,業務多元化趨勢明顯。如美國的E*Trade,目前已成為一家“超市”,網上證券、網上銀行、網上保險,可謂無所不有。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既然屬于證券經紀公司,因此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不外乎證券買賣、登記開戶、證券的還本付息和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和鑒證、證券投資咨詢等。其中,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還需要單獨提出申請,即只有在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后,方可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當然,隨著互聯技術和證券業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將會出現網上路演、網上直接發行(DPO)、網上客戶理財、網上投資產品銷售等業務。我們建議在適當的時機可以考慮允許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開展這些方面的業務。如果將來我國金融業允許混業經營,那么真正意義上的“網上金融超市”就會來到我們的身邊。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
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的資格,二是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一、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
從海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情況看,這些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來自各個領域,有證券公司,有IT公司,有資訊服務公司,有類等。還有一些是由人發起設立,吸引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發展起來的
從我國的情況看,證券公司在資金實力、證券專業人才和投資咨詢等方面擁有明顯的優勢,IT公司在信息技術、IT人才等方面擁有一定的優勢,因此證券公司和IT公司將成為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蹲C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或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信息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于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的20%”。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業務與商業銀行、電信公司等有著一定的聯系。但是我國商業銀行受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限制,參股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存在著法規方面的障礙。電信公司的對外投資可能也受到一定的制約。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東名單中就很少有電信公司。
我們認為,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以證券公司為發起人和主要出資人,IT公司參與發起,同時吸引其他公司和管理層參股。這是由于IT公司的資本金實力比較差,同時不太熟悉證券經紀業務方面的流程,作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并不合適。
當然,就證券公司向證監會申請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而言,《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證券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全資子公司,或者采取吸收其他股東參股的方式組建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
二、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網上證券經紀業是一個資金、技術和智力密集型的產業,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相應的條件?!蹲C券公司管理辦法》對設立專門的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我們認為,資本金實力、技術條件和人才資源是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條件。
1.注冊資本金。證券業對資金量的要求往往是比較高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自然也不例外。技術開發投入,機軟、硬件投入,證券從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的吸引,服務網點的設立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紤]到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今后一段時間在發展規模、客戶數量和客戶資金量等方面的增長會非常迅速,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面對的風險和責任比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要大,一旦發生償付能力方面的危機,面往往比較大,會對造成一定的沖擊。因此,為了確保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償付能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需要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設置一個“門檻”限制,同時設定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財務風險監管指標。
在注冊資本金方面,《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原先《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我們認為,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應適當提高,是否可以考慮將進入“門檻”設置在1億元人民幣?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3倍;同時經紀類證券公司在對外負債超過其凈資產兩倍時,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證監會,并說明原因和對策。很顯然,這一要求同樣適用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考慮到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特點,我們認為財務風險監管指標要求可以適當提高,即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280%,同時其流動資產余額不得低于其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
2.技術條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對技術條件的要求相當高,同時又是全方位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必須:(1)有符合要求的交易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2)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系統中有關數據傳輸安全、身份識別等關鍵技術產品必須通過權威機構的安全性測評,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系統及維護管理制度必須通過權威機構的安全性認證;(3)具有控制網上證券經紀業務有關風險的技術、管理和業務等方面的有效措施;(4)擁有完善的系統故障應急方案,包括信息傳播及委托方式的轉移、數據及系統的恢復措施等;(5)擁有比較完善的技術服務支持體系、技術崗位管理制度、技術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體系和實時監控系統等。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涉及的技術比較復雜,專業性很強,在評估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技術條件過程中,監管機構應廣泛聽取技術專家的意見。
3.人才資源。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需要多方面人才,證券交易專家、投資咨詢專家、技術和管理人才、專家、市場推廣人才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在“中國證券業商務研討會”上強調,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從我國的情況看,證券公司擁有大量的證券交易和投資咨詢等方面的專家,IT公司擁有一批高素質的技術人才。因此證券公司和IT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很好地實現兩者在人才資源方面的優勢互補。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于15人,并有相應的、法律、機專業人員;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還要有10名以上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并能確保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同時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我們認為,這一要求適用于所有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同時要對技術負責人的資格作出專門的規定和要求。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應允許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建立股票期權制度。開戶,交易與清算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通過網絡方式為客戶開戶,需要對客戶的身份予以核實。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明顯滯后,缺乏電子簽名等各方面的法律規定,因此,網絡開戶方式還面臨一定的挑戰。這就需要尋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CA認證機構等的支持與協作,利用投資者在銀行的儲蓄賬戶、保險單以及CA認證等第三方權威機構的數據資料,對申請網上開戶的客戶身份加以驗證。
在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通過方式為客戶開戶,是一個比較可行并值得推廣的做法。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委托那些營業網點多、信譽好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郵局和電信公司等機構開戶。當然,委托第三方開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須與被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同時明確具體的操作流程。
另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也可以通過下屬服務網點直接為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服務網點同時還可以承擔與開戶機構聯絡、接受開戶機構客戶資料等職能。
2.交易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須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獨立的證券交易席位。至于證券公司控股的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我們認為也需要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獨立的證券交易席位,以便于監督和管理。
除了信息交換這一主要手段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必須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當然,這方面涉及長途話費等,需要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電信等部門開展合作;或者是通過銀證合作,充分利用銀行網點的資源,為客戶提供更多的選擇。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應向客戶提供與證券交易相關的信息查詢服務,包括委托、成交、清算、資金與股份余額等交易相關數據的查詢。同時,應定期向客戶提供書面對賬單。
3.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
根據客戶指令,在確定客戶的有效身份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通過網絡方式、方式和直接方式為客戶辦理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手續,具體的做法(尤其是銷戶)與開戶手續比較類似。
4.清算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根據相關的規定,在具備資格的商業銀行設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統一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商業銀行開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自動劃轉系統或銀證轉賬系統,雙方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和有關的流程。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可以采取網絡轉賬、電話轉賬和銀行匯款等方式。采取網絡或電話轉賬方式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與儲蓄賬戶之間通過因特網方式或電話方式進行劃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就此與商業銀行、客戶簽訂協議。服務網點對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來說,設立有形服務網點是十分必要的。服務網點的設立,可以提高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信用度,開展與證券經紀相關的業務。與此同時,海外網上證券經紀業的表明,擁有有形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發展一個客戶的平均成本遠低于沒有有形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正因為如此,海外很多原先沒有設立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紛紛設立相當數量的服務網點。
與傳統證券公司下屬的證券營業部相比,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功能應有所調整,規模趨于減小,表現在服務網點不為客戶辦理現金存款,不辦理柜臺交易和交割,不為客戶提供大、中戶交易室和營業大廳等經營性的證券交易場所。同時服務網點應突出其在網上交易演示等技術方面的功能。這一定位基本符合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發展需要。
《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提出證券公司可以申請設立技術服務站點,規定“技術服務站點是證券公司對客戶從事網上證券交易提供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分支機構”,“申請設立技術服務站點的證券公司應取得網上委托業務資格”?!蹲C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同時對設立技術服務站點應具備的條件、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可以經營的業務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段時期以來,我國蘭州、西安等地先后出現了一系列的證券交易“黑市”事件,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擾亂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紤]到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特點,監管機構應加強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監管。建立“防火墻”,不允許服務網點與客戶直接發生現金往來,關注機構的資信情況,同時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當地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情況,特別是要防止有人假冒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名義欺騙投資者。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可以設立一家從屬于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獨立的專門機構,通過互聯網站及時披露有關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情況,同時開通電話查詢,方便投資者識別服務網點的真偽,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另外,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投資者的,提高投資者的辨別能力,同時建立投資者舉報制度。
證券交易傭金政策
一段時期以來,證券交易傭金政策一直是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市場上的猜測和傳聞很多。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出現,必然會引發我國證券交易固定傭金制度的變革。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和傳統證券公司的傭金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選擇:
1.兩者均實行現行的固定傭金制度。當前,我國固定傭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和自身的情況對傭金的收取作適當調整是大勢所趨。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出現以后繼續實行固定傭金制度,顯然不利于網上證券經紀業這一新興產業的。因此,這一方案是不可行的。
2.兩者均實行自由浮動傭金制度,不設上、下限,公司可自主決定。海外證券市場,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普遍采取這一做法。這是我國證券市場今后的發展方向,但在證券業普遍缺乏自律和規范的情況下,我們尚不具備完全實施自由浮動傭金制度的條件。一旦完全放開,就必然會導致證券經紀業的注意力集中于價格競爭,從而忽視服務水平的提高。在這方面,商業銀行高息攬存、保險公司賠本競爭的教訓值得我們引以為戒。因此,這一方案也不可行。
3.傳統證券公司繼續實行現行的固定傭金制度,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自由浮動傭金制度。巨大的反差同樣會引發我國證券經紀業的惡性價格競爭,直接和公開的價格競爭受到限制,傳統證券公司就會采取變相和隱蔽的價格競爭,從而對我國證券業的發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時不符合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
4.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同樣的浮動傭金制度,同時設定上限和下限(即浮動區間);或者是實行區間浮動傭金制度,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浮動區間有所差異??紤]到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這一方案是比較切實可行的。這既給證券經紀公司留有一定的余地,同時又符合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
總之,在出臺針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證券交易傭金政策時,需要考慮對原先的傭金政策實施相應的調整。同時,我國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改革可以分階段、分步驟加以實施。當前,為了促進我國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發展,推動我國證券業的競爭,我們認為,開始時可以考慮將傳統證券公司的傭金浮動區間設置在0.2%、0.3%之間,將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傭金浮動區間設置在0.15%0.25%之間;在網上證券經紀業發展到相當規模后,對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相同區間的浮動傭金制度;待證券市場和證券業發展到比較成熟和規范的階段后,就可以考慮實行完全自由浮動的傭金制度。安全性
通過信息交換方式買賣證券,其安全性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往往是投資者最為關心的。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大致包括實時通信線路的穩定性,以及下單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其實從技術上講,相對于電話委托等其他證券交易方式,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還是比較高的。一般人對安全性的擔憂主要源于對技術的不了解和新聞媒體對網絡黑客攻擊的大肆渲染。
當然,風險小并不意味著沒有風險??紤]到網上證券交易所涉及的資金量非常大,對可靠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較高,容不得出現一點點的誤差。因此,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需要完善相關技術,加強管理。(1)對網上數據實施加密;(2)利用數字簽名的身份認證,防止密碼攻擊;(3)將內部業務系統與因特網等外部網絡嚴格隔離,并監控相互間的信息交換,建立有效的“防火墻”等安全防范措施;(4)建立實時監控系統,采取網絡隔離等技術防范黑客攻擊和外部非法訪問;(5)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和故障恢復手段,采取切實有效的系統備份機制,保證網上證券交易業務通道的暢通;(6)加強管理,建立嚴格的崗位管理制度和技術風險管理制度,以提高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
為了保護投資者及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自身利益,在接受客戶開戶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與客戶簽訂“風險揭示書 ”,向客戶解釋相關的風險,協議書應采取《合同法》認可的書面形式簽署。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通過入門網站和客戶終端軟件向市場充分揭示風險,包括:(1)所顯示的行情信息可能出現錯誤和偏差;(2)客戶的身份有可能被仿冒,客戶的交易密碼可能遺失或被他人竊??;(3)因為傳輸方面的原因,客戶發出的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延遲、停頓、中斷或數據出錯等情況。
在與客戶交流和接受客戶咨詢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應客觀地向客戶揭示網上證券交易方面的風險,不能故意回避和隱瞞相關的風險,誤導和欺騙客戶。與此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應對客戶進行相關的和培訓,提高他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幫助客戶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方面的隱患,同時教會他們正確和熟練使用網上交易方式以及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
此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可以借助商業保險來解決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美國大多數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為自己的網上交易客戶提供高額的商業保險,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客戶對網上證券交易安全性的后顧之憂,極大地推動了美國網上證券經紀業的。
當然,網上證券交易保險的開展涉及諸多環節,我國在這些方面的條件并不是十分成熟,要真正實施還存在不少障礙。(1)涉及不同的機構和。網上證券交易出現安全性問題和運行故障,其責任往往在于電信部門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方面。一律由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花錢為客戶投保,既不公平,也無力承受;(2)保險費率難以確定。相關的資料和數據的缺乏,安全認證體系和技術標準的不完善,都為費率的確定帶來了挑戰;(3)缺乏相關的法規環境;
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范文4
商業銀行風險是金融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它是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確定因素而導致的價值或收益損失的可能性。
商業銀行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款者擠提存款而銀行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出現支付危機的風險:二是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合同,無力或不愿償還貸款,致使銀行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信貸資金周轉受阻的風險;三是銀行自身資本金數量過小,不能抵補虧損以保證銀行正常經營的風險。
商業銀行風險的典型特征是階段性、趨勢性和可控性。所謂階段性是指銀行體系內部各種矛盾的累積和加深的過程.部分銀行活動的評價指標已經預示著銀行危機的到來。所謂趨勢性是指一段時間內雖未演化成銀行危機,但發展趨勢明顯。危機性增大。所謂可控性是指人們能夠對銀行風險進行控制,有可能遏制甚至化解風險。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化解途徑
1.深化商業銀行體制改革.逐步向現代商業銀行轉變。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商業銀行的企業化改造.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科學決策機制、監督約束機制和內部激勵機制。在今后一段時期內.我國商業銀行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快改革:一是盡快依照《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規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改造和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尤其是結合目前正在進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商業銀行成為產權主體多元化、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按照市場化運作的現代商業銀行。行長經營責任的獨立性,以及承擔責任的膽略和管理現代金商業融企業的能力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組織結構改造有利于培養一批高層次的金融企業管理干部,同時能夠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從過去的行政管理轉變成嚴格按照法律規范的監管。二是真正恢復商業銀行的本質屬性,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追求盈利最大化.并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明確的保護。三是使用先進的計算機及通訊手段等現代化工具.增加業務處理和經營過程的科技含量,提高業務國際化水平,提高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的速度。四是在提高業務經營和服務水平的基礎上,開展集約化經營。
2.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拓寬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新思路。我國銀行業的不良資產已成為威脅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隱患。加強風險管理,減少和化解銀行不良資產將成為商業銀行資產管理的重點,為此,商業銀行要建立一套新的風險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信貸資產保全機制。信貸資產質量是商業銀行經濟效益的基礎和長期發展的保障,為了防止出現新增不良資產.部分銀行開始組建專門的信貸資產保全機構,以信貸資產保全為核心建立新型的信貸風險管理機制。例如,統一客戶信用評定標準:實行有效抵押和擔保:貸款嚴格按照風險度確定投向、投量、期限;規范信貸評估行為,提高評估水準積極參與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支持企業轉制.依法處理銀企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逐步解決歷史遺留的呆賬;自覺地將信貸活動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努力實現借貸合同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及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健全信貸資產管理的責任機制,明確信貸調查、審查、審批及管理人員的職責,建立貸款資產第一責任人制度。二是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增強商業銀行的風險抵御能力和發展后勁。借鑒國外處理不良資產的成功經驗,我國已成立了4家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證券化來清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梢灶A計,當已剝離的銀行不良資產得到處置后。資產管理公司積累的豐富經驗必然有利于其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資產證券化將作為我國銀行進行資產動態管理的一個有利工具,而其功能并非僅僅局限于不良資產的處理。
3.強化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商業銀行要明確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相應配套措施。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決策時應確保銀行流動性管理的優先性。管理部門要協調所有資金使用部門的活動.對銀行的流動性管理進行決策分析.避免決策失誤導致流動性不足或剩余而給銀行帶來經濟損失。另外,流動性管理部門必須同客戶保持密切聯系。做到預知大客戶何時提現或存款,以便提前安排資金計劃。同時,商業銀行要在供需的基礎上做好未來流動性的預測和分析工作.編制流動性計劃,減少融資成本,使銀行需持有的準備金最小化。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借鑒西方銀行成熟的經驗.采取科學的度量方法.建立一套科學適用的流動性管理預警監測指標體系,準確預測流動性風險。
4.大力拓寬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在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商業銀行的客戶不斷流失.傳統的存款業務面臨嚴峻的挑戰。我國商業銀行必須拓寬業務范圍,大力突破傳統的存貸款及結算業務。例如,創新住房儲蓄、外匯理財等業務,開展票據貼現、抵押貸款、個人消費信貸、貸款證券化、收費等中間業務,重視表外業務.并將其作為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努力推出如擔保、承兌等業務。同時進行表外業務創新,結合自身實際,在以下領域進行有益嘗試:①保證業務:②財務顧問與投資咨詢業務;③現金管理業務.包括協助企業減少閑置資金和進行短期投資、賬戶信息服務、電子轉賬服務、決策支援服務等:④互換業務.包括貨幣互換和利率互換:⑤貸款的替代物,包括備用信用證、票據發行便利、循環便利、多種選擇權便利等:⑥貸款出售,包括單筆貸款出售和多筆貸款出售,即貸款證券化;⑦自動化服務,包括電子銀行和家庭銀行服務。
5.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發展的機遇.促進商業銀行快速發展。一是利用資本市場的發展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商業銀行資金渠道來源單一的問題。從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結構看,負債的絕大部分是存款.所有者權益則全部來自國家投資,資金來源渠道狹窄,銀行資金與資本市場沒有形成雙向流動機制.主要是銀行資金單方面流向資本市場。其實,在資本市場分流銀行資金的時候.銀行也可通過資本市場來籌資。如商業銀行可在資本市場上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本.也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籌資,這樣既可以增加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增強資金的穩定性,又可以提高資本充足率。二是通過參與資本市場交易.改善資產結構,提高資產質量。首先,資本市場的發展為商業銀行解決資產質量單一問題提供了可能。商業銀行除了傳統的貸款業務外,還可以通過購買資產和資產的流動性.實現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的最佳組合。我國商業銀行在這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國商業銀行持有債券占總資產比率已經從1997年的4.98%上升到2001年的12.5%,債券投資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的一條重要資金運用渠道.對提高商業銀行整體收益水平作用明顯??梢灶A計.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商業銀行改善資產結構的作用會越來越大。其次,通過資本市場.解決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商業銀行的風險。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擁有比例相對較高的不良資產能否有效處置,關系到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進程。而資本市場的發展恰恰為不良資產的處置提供了市場空間和實現途徑。再次,大力拓展與資本市場相關的業務,如開放式基金的銷售及基金的托管、清算、開辦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咨詢、證券交易結算等業務,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發展機遇拓展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拓寬收入來源渠道。
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于: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并。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并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范文6
一般認為,1981年是我國改革開放后證券市場的誕生之年,即以叫停多年的國債發行為標志。當時由于經濟的迅猛發展,中央政府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和建設資金短缺的壓力,為緩解這一問題,國家以行政攤派的方式恢復了停止多年的國債發行,通過行政手段來聚集資金,但是這些國債并不允許再轉手,因而也不存在國債二級市場。然而,隨著國家多期國債的發行,國債一級市場規模的擴大,以及國債自身的低風險、高流動性的特點,國債二級市場自發產生并開始擴展。
與國債相比,股票在這一時期一直未得到官方和學者的隊可,人們對股票的認識總是與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的改革相關聯的,因而股票一直是當時比較敏感的話題。不過,隨著人們對股票性質認識的不斷深化和國債市場的不斷發展壯人,股票交易也自發地產生了。1984年,上海飛樂音響發行了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第一張股票,標志著我國股票市場從此誕生。
證券市場的誕生和發展促使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和監管體系的出現。由于證券市場在不同階段的發展變化,為適應其不同階段監管的需求和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也適時做出調整,其變遷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1985年以前,無明確監管主體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這一時期,我國證券市場主要表現為國債市場,企業債券和股票幾乎沒有。國債市場的規模比較小,1981年國債發行總額為73.08億元,到1985年,發行總額也僅為89.85億元,并且交易呈分散和零星狀態。發行的對象主要是企業、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個人等。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財政部負責對國庫券發行的管理,國債交易幾乎呈自發狀態,并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實施監管。
(三)監管法規方面
與證券市場監管相關的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
二、1986年―1992年,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為主要監管主體的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國債方面,1986年我國國債發行總額為138.25億元,到1991年,國債發行規模達461.40億元。股市方面,截止到1991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數僅為54家,股本總額僅6億元,市價總值僅110億元,全年成交額僅43億元。到八十年代末,全國已有證券中介機構l 563個,其中證券公司63家,證券交易柜臺743家,證券交易代辦處757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次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業,兩個交易所的相繼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開始。至此,我國證券市場呈現出投資者、股份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交易所并存的完整體系。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發行監管和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以及對金融機構設立和股票公開發行試點的審批,處主導地位;財政部仍然負責國債的發行監管;1998年以后,原國家計委開始參與證券市場的管理,其會同中央銀行制定國內股票和債券的發行額度和計劃,并負責企業債券發行額度的審批;1990年以后,原國家體改委開始負責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報批;1991年,由中央銀行牽頭,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休改委等八個部門成立了股票市場辦公會議制度,負責證券巾場的日常監管工作。
2.地方政府方面
隨著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成立,證券交易呈現出集中性和地域性的特點,由于地方政府在監管方面擁有更便利、低成本的優勢,因此,滬深兩地的政府在監管工作中扮演廠極其重要的作用,町以說他們是當時我國證券市場的一線監管者,許多具體、實質性的監管工作都由他們來執行。
3.總體方面
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結合的共同監管局面。中央政府,尤其是中央銀行,居主導地位,負責宏觀監管,地方政府,作為當時主要的監營主體,發揮著具體的監管職能。
(三)監管法規方面
這一階段重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法規有:上海市政府頒布的《關于發行股票的暫時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管理辦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辦法》、《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深圳市政府頒布的《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巾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公司規范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等??梢钥闯?,這些法規側重于對市場準入、股票發行和交易的監管。
三、1992年10月―1998年,以地方政府監管為主向中央政府監管為主的過渡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1993年至1998年我國證券概況見表1、表2:
從表1、表2可以看出,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我國股票市場的規模迅速擴大,上市公司數量從1993年的183家增加到1998年的851家,上市股票數、總股本數、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價總值、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飛速增加,分別增加了3至9倍,股市呈現小一片繁榮的景像;與此同時,國債市場也不遜色,實際發行數從1993年的381.4億元增加到3808.7億元,增加了近9倍。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應該說,從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實權逐漸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聚集,土要監管主體也由地方政府逐漸向中央政府轉換,初級集中監管的雛形已現并日益明顯。
1.中央政府方面
1992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步入一個新階段。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由14個部委的領導組成,足采用委員制與例會辦公形式的決策管理機構,也是我國這一階段證券市場監管的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訂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山計劃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鄧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歸口管理證監會。
證監會是證券委監管執行機構,由有證券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按事業單位管理,主要職責是根據證券委的授權,擬訂有關證券巾場管理的規
則;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特別是股票自營業務進行監管;依法對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實施監管,對境內企業向境外發行股票實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證券統汁,研究分析證券市場形勢并及時向證券委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原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進行綜合平衡,編制證券計劃,審批和管理國家投資債券、國家投資公司債券;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同時報證券委備案,審批和歸口管理各類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貨幣市場;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帥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原國家體改委負責擬訂股份制試點的法規開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等。
2.地方政府方面
地方政府在這一階段的前期,仍然相當深人地介入了證券巾場的監管丁作之中,它們負責選拔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管理當地的證券市場,滬深市政府還分別管理兩地的交易所。到這一階段后期,隨著對兩地交易所管理權力的劃出,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明顯削弱。
3.總體方面
總體米看,這一階段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形成了以證券委和證監會為主導、各部委共同參與和地方政府相結合的監管格局。不論是宏觀監管力面還是具體監管方面,中央政府都表現出一種向地方政府“收權”的行為,然而“收權”的結果并不意味著一元集中監管體系的出現。事實上,盡管當時明確規定了證券委的主管地位和證監會的執行機構地位,但是國務院各大部委、尤其是中央銀行、原國家計委和體改委等仍掌握著某些重要監管方面的實權。不過從動態過程來看,作為當時主管機構證券委的執行機構,證監會在不斷地擴大著的自己監管權力范圍,突出表現在:將深滬交易所的直接管理權攬人手中,向地方派遣自己的特派機構,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這一系列的舉措,使得證監會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的地位的以突出,為后來的集中型監管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三)監管法規方面
1993頒布了《股票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關于轉批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1994年頒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5年頒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報送公開發行股票企業申報材料的通知》、《關于對股票發行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四、1998年7月一至今,以證監會為主導的集中監管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1999年至2003年我國證券概況見表3、表4:
從以上兩表可以看出,1999年至2003年這五年期間,我國證券市場,無論是股票市場還是國債市場,其成長的速度相對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的增長速度均大幅下降,上市公司數量、上市股票數、發行總股本,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價總值、成交金額和成交量分別只增加了1至2倍;國債市場增速相對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的增速也急劇放慢,五年期間,國債實際發行數只增長了約50%。
(二)監管主體和監管范圍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1998年,國務院撤消了證券委員會,將其所屬職能并人證監會;將中央銀行對證券公司設立和審批監管職能劃歸證監會;財政部對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從業資格的部分審定權劃歸證監會;明確規定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同時批準了證監會職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按1998年頒布的《旺券法》規定,證監會的主要職能如下:(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掖律、行政祛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地方政府方面
原地方證券市場管理部門脫離地方政府的領導,劃歸證監會,實施垂直管理。同時,地方證券市場管理部門合并成九大區域,由證監會設立證券監管辦公室,各證券監管辦公室之下又設有證券監管辦事處。
3.總體方面
總體來看,這一階段,證監會一元監管的集中型監管體系已在我國形成并得以鞏固。證監會在繼續向地方延伸和擴充自己權力范圍的同時,開始了在中央“聚權”的過程,最后促成證監會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大一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