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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責任論文范文1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和含義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責任2。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分擔的,當事人對其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加以證明,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我國對于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對于一些特殊侵權案件,則采取所謂“舉證責任倒置”規則3。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問題,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關于舉證責任都有不同的含義。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確舉證責任的含義。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證據法上,舉證責任包括提出證據責任(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和說服責任(burdenofpersuasion)。雖然英國或美國均有許多學者對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作過論述,并對提出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有不同的稱謂,但對這兩種責任的含義基本是明確的。其中,加拿大證據法對這兩種責任的定義明確扼要,被認為是集英美法系權威證據法理論之大成的佳作。該法第12條規定:“說服責任”是指當事人承擔說服事實審理者,使之相信事實確實存在的義務。第13條規定:“提供證據責任”是指當事人就某一事實存在據以提供足夠證據,使事實審理者加以審理的義務。4
(二)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德國的證據法理論研究比較系統、細致。在德國法上關于舉證責任的一整套理論也是首先以明確舉證責任所包含的兩種責任為基礎的。即舉證責任包括行為上的責任和結果上的責任兩種責任。所謂行為上的舉證責任是指將當事人為避免敗訴的風險而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責任(也稱主觀的舉證責任);而對于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稱為結果上的舉證責任(也稱客觀的舉證責任)。
比較兩大法系舉證責任的兩種含義可以看出,大陸法系的行為責任也就是英美法上的提出證據的責任,而結果責任雖然與說服責任不同,但在功能和效果上卻是一樣的5。因此,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舉證責任的定義都包括了行為上和結果上的兩層含義。這一點在實踐中對于掌握舉證責任的轉移是有重要意義的。
按照舉證責任的上述概念,如果當事人舉證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將承擔敗訴的結果。那么,法律如何規定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就有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因此,合理地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是實現公正審判的前提和基礎。
二、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
當代英美法通說認為舉證責任分擔并不存在一般性標準,而是在綜合若干要素的基礎上由法官對具體案件具體對待。舉證責任分擔時應考慮的要素有:1、政策;2、公平;3、證據距離;4、方便;5、蓋然性;6、經驗法則;7、請求變更現狀的當事人理應等等。6
而在德國法上,關于舉證責任分擔有著多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其中長期占主導和支配地位的是由羅森伯格(Roseberg)創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該說將民事實體法律規范分為權利根據規范,權利妨礙規范,權利消滅規范和權利制約規范四種。法官在審判中如遇事實不明,且雙方均不能證明時。羅氏認為:凡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發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定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的妨害、消滅或制約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官可逕行對該待證事實所依據民事實體法中的法律規范進行歸類,從而確定應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再根據舉證責任履行的效果,作出相應的裁判,將敗訴的結果判給經舉證責任分配后產生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7。具體到一件訴訟中,即一方當事人如果聲稱只要適用某民事實體法律條款,就可勝訴,在這種情況下,該當事人就該法律條款提出的主張,應當就需要適用該法律條款的那些實際已存在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依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舉證責任,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并不能完全體現公平。譬如某發明專利是一項產品的制造方法,專利權人指控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侵犯其專利權,被控侵權人是否在產品制造過程中使用了專利方法,只有親臨被控侵權人的生產現場才能了解。而對于專利權人來講,既無法通過解剖被控侵權人的產品又無法接近被控侵權人的生產現場來取證。因此,如按法律要件分類說要求被侵權人(即專利權人)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人侵犯了其方法專利權非常困難,而以此作為舉證不能將敗訴結果判給被侵權人(專利權人)又顯失公平。
后來,德國學者保勒斯(Prolss)提出的“危險領域說”彌補了這一缺陷。該說認為當事人應對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內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即在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內,受害人對于損害發生的客觀與主觀要件均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加害人就該客觀和主觀要件不存在的事實舉證。該說繼而認為:實際上實體法已根據公平正義原則,為預防損害的發生,明文規定了危險領域內事項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8。
三、舉證責任倒置
“危險領域說”是在德國傳統的證據法理論(即舉證責任分擔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基礎上,面對現代型訴訟不能體現訴訟的公平而出現的新理論。它所提出的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于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正置”而言的,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與“正置”一樣,“倒置”也需要在實體法上有明文規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但最高人民法院卻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中列舉了5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其中第一種情況就是“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施行該《適用意見》時雖然《專利法》已經頒布,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提上議事日程。所以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其他類似情況是不可能規定到該《適用意見》中去的。例如,與方法專利侵權訴訟完全類似的情況有:如果某一新產品的制造方法是一項商業秘密,被控侵權人的產品和制造方法又與原告的相同,此時要求權利人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人不正當地使用了自己的商業秘密顯然極為困難。那么,被控侵權人是否有責任舉證證明其產品的制造方法的合法來源,法律(包括司法解釋)此時卻沒有明文規定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相反,上述司法解釋卻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9。這種情況下,對于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能否適用,始終有不同爭論。一種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倒置須嚴格掌握,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由法官任意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目前(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由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只有《專利法》第57條,其他情況都應由原告舉證10。另一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糾紛有特殊性,片面強調適用一般舉證責任原則(即原告舉證)會使侵權人憑此取得推卸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只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舉證),才能體現公平原則11。此時,是拘泥于法條的規定卻不能實現訴訟公平,還是根據事物的一般規律,參照方法專利侵權中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來確定商業秘密案件中被告的舉證責任,的確是法官需要靈活掌握和以內心確信的。
比較美國和德國關于舉證責任分擔的規定可以看出,德國是以概念法學的形式建立了嚴格的理論體系,并將例外的情況也逐步納入該體系中,形成了以實體法律要件為指引的一般和特殊的舉證責任分擔規則;而美國法中由于訴訟觀念與大陸法系三段論式的裁判截然不同,它以發現法的方式解決糾紛,以恢復法的正義和秩序。因此,對舉證責任的分擔實際上是在綜合各種訴訟利益的基礎上,以實證的方式分配舉證責任,具有更靈活的特點。我國接近大陸法系,但在舉證責任的分擔理論上卻未完全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基礎,也未完全在立法(民事實體法)中明確法律要件分類說中對舉證責任的“正置”規定,所以很難說清“倒置”12。這種情況下,片面強調舉證責任倒置要嚴格按法律規定,既沒有明確的理論依據,也沒有考慮到包括知識產權訴訟在內的一些新類型訴訟的新特點。
四、舉證責任轉移
知識產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在分擔后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當事人對其主張事實的證明程度不斷轉移的。通常,一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之后,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這一主張就負有反駁這一主張的舉證責任,如果其反駁的證據足夠、充分,就可以不再舉證,而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予以反駁。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
舉證責任轉移表明了舉證責任分擔后當事人進行舉證活動的效果。它通過保證訴訟中證明活動的進行來達到證明要求的目的。因此,無論舉證責任正置還是舉證責任倒置,都需要在證明過程中不斷轉移舉證責任。但是,舉證責任的轉移并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3:
1、當事人對其主張提出的證據在數量上足夠、質量上充分,可以滿足證明待證事實的要求。
2、法院認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經能夠證明待證事實了。
上述兩個條件中,前者是必要條件,后者是充分條件。只有在法院作出認定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才發生轉移,而法院作出這種認定的前提是當事人的舉證足夠、充分,達到了證明待證事實的部分或全部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訴訟特殊性,使同一案件中常常出現既有舉證責任倒置又有舉證責任轉移的情況,在實踐中有效地區分兩者,具有重要意義。
舉證責任“正置”和“倒置”,是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訴訟中,原、被告對舉證責任的分擔一旦確定后,其所承擔最終的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或英美法上的說服責任)便不再轉移;但在訴訟的進行中,原、被告卻在不斷地提出事實、主張權利,對這些主張進行證明或反駁而承擔的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或英美法上的提出證據的責任)也不斷地從原告轉移到被告,再從被告轉移到原告。值得注意的是,舉證責任轉移的只是行為上的舉證責任,而結果上的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以后就已經被“正置”給原告或“倒置”給被告了,它在訴訟一開始就被固定下來,不再轉移。
例如:在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按照專利法第57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原告首先要證實被告制造的是同樣的新產品,依該條款,就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被告提供了自己的制造方法,證明與專利方法并不相同,那么被告所承擔的(行為上的)舉證責任就完成了。此時,就發生了舉證責任轉移。隨后,原告會繼續就“被告提供的制造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相同”這一主張繼續舉證。而被告也應對“自己提供的制造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不相同”這一主張繼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之所以要承擔對這一爭點的證明責任,是由開始即分配給他的舉證責任所確定的。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對這一爭點所承擔的最終的(結果上的)舉證責任始終未變。換句話說,當原告充分證明了被告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相同,而被告卻沒有充分的證據來反駁原告的這一主張的話,被告就應當承擔敗訴的風險。容易引起混淆的地方在于,如果原告對被告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相同的主張的舉證并不充分,而被告反駁這一主張的證據也不充分,此時,仍應由被告承擔敗訴的風險。因為,在一開始倒置了舉證責任后,被告就最終地(從結果上)承擔了證明其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的責任。不管是原告證實了兩者相同,還是原告將兩者不同的主張推向了事實不清的境地,只要被告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最終的敗訴責任都要由被告承擔。
但是,在具體審判中,當事人的舉證達到了什么標準才算足夠、充分,法律不可能作出明確規定。因為訴訟實踐中,具體案件各不相同,各種證據對同一待證事實的作用也各不相同,舉證責任何時轉移,難以規定整齊劃一的標準,只能取決于法官的“心證”。
五、推定法則
法官對證明標準的“心證”所遵循的規則實際上是對待證事實進行的推定(Presumption)。
推定是指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14。推定是由推論演化而來,是人類根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規律進行邏輯思維和經驗積累的產物,其結論是蓋然的。但推定作為訴訟的一種技術性手段,在人類長期的訴訟實踐中,之所以被廣泛采用,是由于它能解開訴訟中的一個“死結”--即當訴訟雙方主張相對、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法官又根本無法查出證據加以證明時,運用推定法則,可以避免使訴訟陷入僵局。尤其是在現代型訴訟中,一方面,復雜的民事侵權案件往往使主張者舉證困難;另一方面,受害人與侵權人的地位不平等,由此產生傳統的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責任法在適用上的困境。此時,推定法則的引入,合理地解決了這些特殊侵權問題,保障了訴訟的公平。此外,推定法則對于簡化訴訟程序,加速案件審理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推定分為事實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如日本學者認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規定“如果是甲,就推定乙”的情況;事實上的推定則是指,在具體訴訟中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依一定的證據推定系爭事實的情況15。事實上的推定,具有免除或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果。
我國《專利法》第57條(二)款對于方法專利侵權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就是運用推定法則而產生的。實際上,許多國家專利法對此部分的表述都直接采用法律推定的形式,如德國專利法和日本專利法規定,如果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專利申請日(要求優先權日,或優先權日)前是新的,那么(推定-筆者注)第三人所制造的同樣產品是用專利方法獲得的16。
由于推定具有蓋然的性質,是根據人類的經驗法則和邏輯思維而形成的。因此,無論是法律上的推定還是事實上的推定,都是可以反駁的,可以被****的。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具有較高的蓋然性被立法所確定,事實上的推定由于在具體案件中難以把握其蓋然性高低而被賦予了法官的裁量。
知識產權訴訟本身的特點,使得具體的訴訟當中常常會有一些權利人難以舉證的情況。因此,在法律尚未有明確規定,或者作為普遍情形蓋然性不大但在個案中的蓋然性極大時,應當允許法官采用事實推定,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減輕或者免除知識產權人的舉證責任。這樣做,既符合事物是相互聯系的一般規律,也符合訴訟公平的原則。
侵犯知識產權有不同于侵犯有形物權或人身權的特殊性,因此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應當考慮原告(權利人)舉證上的困難。但具體訴訟中的實際情況又不可能隨時修改法律來彌補,因此,筆者認為,在未來的《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應明確舉證責任的正置規則(一般原則),同時規定除正置規則(一般原則)外的其余情況均可以倒置17。這樣,便可以使法官在具體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以保證訴訟的公平。
在目前現行法律對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必須得到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在修改《民事訴訟法》之前,依推定法則,對知識產權訴訟中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可用另一種方式來分配舉證責任。依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當事人(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那么,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即可以綜合各種訴訟利益,以實體正義和程序公平為原則,以經驗、學識和論理邏輯來衡量案件事實的蓋然性高低,依職權向被告進行證據調查,從而變相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告。此時被告必須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只是這種依職權分配舉證責任的方式,較之于法定舉證責任的分擔方式,具有更大的隨意性。當事實不清、無法證明時,決定當事人命運的審判規則沒有法律的明確限制,這既容易滋生司法專斷又有悖于程序正義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確應嚴格掌握。
1尹新天著《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文獻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72頁。
2楊榮新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284頁。
3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提法,學界有不同觀點。詳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中的若干熱點問題(上)-完善我國民事證據制度座談會綜述》,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303頁。
4轉引自畢玉謙《民事證據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468頁。
5美國模范證據法典起草委員會首席顧問,著名學者威格莫爾(wigmore)稱說服責任為“說不服的危險”(riseofnonpersuasion)。詳見畢玉謙《民事證據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466-467頁。筆者認為這種說法與結果責任的定義是殊途同歸。
6陳剛:《美國證明責任法理序說》載《訴訟法論叢》(第2卷),1998年11月第一版,第657頁。
7畢玉謙:《民事證據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162頁。
8見德國民法第282條、第285條、第518條、第694條、第831條,德國商法第390條、第407條、第606條等,轉引自葉自強《民事證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第164-165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74條規定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五種情況,同時規定這五種情況之外應由法律規定才能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10參見李國光主編《知識產權訴訟》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第110-111頁。
11參見戴建志陳旭主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29-31頁。
12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中的若干熱點問題(上)-完善我國民事證據制度座談會綜述》,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303頁。
13參見程永順:《方法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幾個問題》載《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4李浩著《民事舉證責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6月第一版,第183頁。
15參見[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綠鉉譯《民事訴訟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一版,第113頁。
政治責任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公共行政現代性的追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及其限度日益凸顯。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對倫理價值的關注,無疑是解決此問題的一盞指路明燈。在制度之外輔以一種建基于內在道德信念的自我約束機制——責任倫理,契合了公共行政道德化趨向。責任倫理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價值生成與公正運用的基本前提與保障,可確保行政自由裁量權以一種符合民主、公正要求的負責任的方式行使。
[論文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公正;責任倫理;新公共服務
近代以來,行政責任的制度化設計是基于“管理中心主義”所確立的官僚制,是一個責任中心主義的體系。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斷屬性,裁量權的行使者偏離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則而引發的公正失范現象不免存在,昭示了責任中心主義固有的局限性。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凸顯的對倫理價值的關注,為探索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路徑選擇提供了有益的視角。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及其限度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
行政自由裁量是公共行政現代化、法治化趨勢下的具有合法性與價值合理性的“非制度”領域。目前學界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概念尚未有一致的界定,不同觀點有各自的側重,但總的說來,強調行政主體在權限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判斷作出選擇的自由,并以適當的公正方式作出裁決的權力。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社會轉型的步伐在加快,行政的范圍在不斷擴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大面積存在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其合理性價值主要體現在:
第一,契合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效率是行政權的價值追求,也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的價值取向之一。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發展,政府干預范圍日益擴大,行政權在廣度和深度上的擴張以及行政分工造成的技術優勢,呈現出行政管理日益專業化、權力行使方式多樣性的趨勢。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主體在權限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使行政主體能夠在社會的迅變性與法律的穩定性之間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及時回應民眾的需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發展的結果。
第二,彌補法律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后性等幾個方面。沿承亞里士多德派觀點認為,由于法律具有模糊性和不周延性,不可能對行政行為在所有情況下的所有裁量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詳細、明確的規定,對其闡釋和執行都有賴于行政人員的理解。德性行政人對待具體權威與制度的基本態度應是“合理服從”,而非機械地固守規則。法律的不嚴密意味著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這個問題不應該如柏拉圖派的建議那樣留給立法機關,因為,事實表明法律的出臺必須有嚴格的程序與技術,成本巨大,且常常滯后于現實,而且新增的規章本身依舊需要解釋,法律規章的激增無益于解決這個問題。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價值限度
行政自由裁量權從成為一種非制度化的行政權力的初始就伴隨著尖銳激烈的批評反對,其價值限度亦得到廣泛的討論和反思。人們一直用謹慎的態度警惕著裁量自由,懼怕權力所具有的“自我膨脹”特性。正如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所聲稱的,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由于自由裁量權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斷屬性,有較大的主觀性,在日常的行政實踐中,裁量權的行使者偏離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則而引發的公正失范現象時有存在,具體表現為:(1)目的不當。行政人員在行使裁量權時本應基于授權目的及公正合理原則,選擇最恰當的行為方式,卻由于受到牟利、徇私等惡意動機支配而作出偏離法律目的的不公正的行為.(2)不平等對待。存在同責不同罰與不同責同罰兩種情況:同等情況的行政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輕重懸殊的、不同等的處罰;對情節輕重不一的違法行為,卻一律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造成的結果是責罰不相當,即行政處罰的輕重與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及其應承擔的責任不相稱。(3)主觀臆斷,隨意裁量。主要指行政人員在行政實踐中的非正當考慮現象,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對于應當考慮的因素卻未考慮,或者過分強調或輕視了一個相關因素,憑主觀印象、固有傾向隨意認定,作出顯失公正的裁定。(4)程序不當。主要包括沒有在合理的時間期限內作出裁定甚至故意遲延以及采取不當的不作為方式。
在現代行政實踐過程中,行政價值關系有著多向度發展的可能性,行政人員在作出具體的裁量行為過程中可能會受到某些因素的腐蝕,濫用公民所賦予的權力,扭曲行政主體與行政客體的關系,制造腐敗而“形式合法”假象,使行政價值關系走向反面,異化公共行政的價值追求。行政自由裁量權運用過程中的失范現象,表明這種“制度約束之外”的權力會因多種因素的相互作用產生不受制約的裁量自由,違背法律授權的目的和原意,它將置理性主義的愿景于谷底,而且裁量權的失范現象將官僚制所面臨的現代性危機裸地展現在公民面前,會進一步引發人們對政府、公共行政人員以及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機。一旦喪失了信任的社會土壤,就會對公平、正義等積極價值造成毀滅性打擊。
在公共行政中,解決具體行政事務的自由裁量方式不免會遭遇公共行政的倫理困境,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裁決時同時面臨多個指向不同的角色定位和責任期望、互不相容的利益沖突和價值判斷的情景。公共行政的倫理困境聲勢烜赫地考驗著行政主體的專業素養和倫理品質,對公共行政民主精神和公正價值提出挑戰?!澳切┧茉觳⒅笇總€角色行為的價值觀將你推向兩個不同的方向,并使你面對兩種互相排斥的選擇方法。你得面對那種由我們扮演的角色所引起的道德困境。”
二、責任倫理:行政自由裁量權失范的規制理路
(一)近代“管理中心主義”對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探索
行政自由裁量權既處于法制框架之內,又處于制度無意識之域,是行政主體在制度規定不明確的模糊地帶或者制度之外的灰色領域作出事務性行政裁定的權力。這種非制度化的行政權力使行政主體有很大的裁量自由和權力空間,但它不可能是“任意自由”的裁量權,而只能是“受法律約束的裁量”權。早期行政學探討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在以管理主義為中心的背景下進行的,強調的是行政的科學性和效率,極少探討行政的價值問題。此時提出的制約方法集中在健全和完善權力監督和制衡機制上,這種控制主要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機關的內部控制和司法控制。在立法控制方面,著重對自由裁量權作出明確界定和制度設計,主要包括界定政府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限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標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部約束“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專門監督機關、主管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及這些行政機關之間就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進行自我監督,保證自由裁量權的科學行使?!彼痉刂茝娬{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和程序公正三個方面:(1)合法性原則,即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2)合理性原則,在法定幅度范圍之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適當,包括動機的正當性和是否考慮了相關因素等等;(3)程序公正,是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的程序性價值導向,是制約與規范自由裁量權過度的重要路徑。
可見,近代以來行政責任的制度化設計是基于“管理中心主義”所確立的官僚制,是一個責任中心主義的體系。但是,官僚制的責任是最低限度的責任規定,這就是責任中心主義的局限性。從理論上看,現代社會中的自由裁量權是規范的權力,憲法規章日臻細化和完善,制度設計漸趨健全和周密,但是,法律制度與規范理性無法窮盡所有裁量權的行使領域和裁定細節,對于保證其裁衡的公正尺度來說,還是遠遠不夠的。而且法律規范的這種外部約束的作用盡管十分重要,但這種“禁于已然之后”的行為效果的滯后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在公共行政領域中,對自由裁量權的規范“不是通過更多的規則,而是通過對法律精神和法律精神與公共利益之間關系的認識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受制于公共利益”規則。這種規范由于主要表現為“形式合理性”而具有強制性特征,只能對自由裁量權起基本的規約作用,難以有效激發人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嚴格規制的實際行動并不能如傳統公共行政所言的那樣最好地為公共利益服務。行政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天平在沒有公正的評判標準的情況下,往往會倒向強大的利益集團。這種方式還可能會越走越遠而陷入“合法性危機”的泥潭。
(二)新公共服務范式對自由裁量權的規制——責任倫理
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凸顯的對倫理價值的關注,樹立起“公民權”和“公共服務”的大旗,重塑了公共行政的本原性價值蘊涵與要求,確立了現代公共行政的人文價值依托。新公共服務不僅內在地包涵著“責任中心主義”的價值目標與愿景,還高揚起“公平正義”的評判旗幟,呼喚公共行政精神,發掘倫理價值,強調公民的話語權,強調在公共對話的平臺上實現公共利益,這些指向強化了行政主體的責任。誠如羅伯特·登哈特所言:“新公共服務不只是最新的管理時尚或者管理技巧。更確切地說,它是對我們是誰以及我們為他人服務的原因的一種界定。它是一種對價值觀的根本改造?!彼瘸姓J制度的作用,更強調“公平正義”的價值,認為無論存在著什么樣的權力監督或制衡機制來規范行政人員的行動,歸根到底還是要依靠他們的德性崇高和倫理自覺。這是他們作為值得信任的、負責任的、富有公正精神的公共行政人員應然品性的基石,也是他們得以憑借契約式的授權在服務公共利益的名義下和范圍內作出自由裁定及提出強制要求的內在根據。
“責任是任何治理過程的基礎。治理過程的有效性取決于官方人士如何對自己履行職責和法律職責的方式負責?!毙鹿卜占瘸姓J責任在民主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又著力構建行政責任的實現機制。認為公共服務中的責任問題極為復雜,“責任行政”的生成和價值建構不僅僅建基于以市場為基礎的標準,行政主體“應該關注的不僅僅是市場;他們還應該關注法令和憲法、社區價值觀、政治規范、職業標準以及公民利益”。認為用簡單的效率測量方法和中立的價值判斷來描述公共行政人員負責任的作用和行為也是不恰當的。在公共行政人員為了什么而負責及對誰負責問題上,新公共服務理論主張“公共行政官員即便是在涉及復雜價值判斷和重疊規范的情況下也能夠并且應該為了公共利益而為公民服務”。這與主張直接地、中立地對政治官員負責的老公共行政不同,也有別于滿足“顧客”偏好并“以效率、成本一收益和對市場力量的回應性”為主要負責形式的新公共管理的傳統觀點。
此外,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決定了現代政府及行政人員的主要職責在于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這是公共行政的應然性價值目標。行政人員作為公共領域中的主體,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執行者,應當盡可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程和方式符合社會一般的公平正義觀念。早先的亞里士多德派也認為,公共行政的傳統標準(中立、效率)是不完備的,為了重振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連的公共行政精神,公共官員在解釋和執行法律規章時,如果不考慮公正,將會導致非正義,這與新公共服務理念的“公平正義”的價值面向不謀而合。它承認“效率”與“經濟”作為公共行政的指導方針是必要的,但除此之外,必須將“公平”作為“第三個規范性支柱”。公平、公正作為人類不懈的理想追求,是一種道德的愿景,也是踐履的現實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公正公平原則。公正的行為意味著行政主體在施政中不為私人考慮所驅動,平等地對待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相同的情況則平等地適用法律,同等情況所作出的行為選擇要基本相同、前后一致,對需要給予處罰的相同行為給予同等的處罰,承認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并不因公民出身與種族的差異或地位與權勢的變更而不同,換言之,這些情形考慮作為相關差異將被排除;不同情況下,則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象作出公正的選擇和判斷,所作的決定和相對人應受的對待應成比例,而不是有所“偏袒”,霍布斯稱之為“個人授受”(acceptionofper-sons),即把私人考量引入一種應該根據公共標準進行的判斷。
因此,責任倫理是一個“不單純的混合物”,是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責任,是建基于公正價值的責任,是內塑于道德信念的責任。它是由行政主體的角色身份以及由行政主體被授予的權利和所承載的義務決定的,在民主政治環境下,其行為最終應向公民服務,必須考慮作出裁定行為的可能后果,并為其承擔責任?!靶鹿卜罩械呢熑伪砻饕獙⒐珓諉T的角色重新界定為公共利益的引導者、服務者和使者,而不是視為企業家?!碧幱诠残姓惱砝Ь车男姓黧w要按照增進公共利益的倫理準則,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平衡各種利益沖突,使每一個人不會因行政主體的“個人授受”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當倫理困境出現時,各種幾乎完全相反的價值要求最終會在行政人員個人那里發生碰撞,建立負責任的管理模式,不是要把這些要求簡單地放在一起,而是通過一個合理機制來確定各種要求的優先順序。只有當自由裁量權行為發生的前提是追求公共利益取向的道德信念的時候,才會有責任的結果。任何責任都只有通過裁量權的執掌者和行使者首先確立起服務于公民的道德信念的時候,才有可能明確。這種內蘊著服務公民的公共行政精神的責任倫理可以有效地為自由裁量權的執掌者在“應該如何行為”諸方面考量中提供價值信念上的共識,通過“非理性力量”進行一種理性思考來控制和規范自身的裁量行為,因而,在某種意義上,責任倫理毋庸置疑地成為公共行政人員精神世界的價值導向系統。而責任倫理所確認的這種基于責任的、公正的制度所暗含的規范意義和道德合理性使得人們能夠信任處于制度約束中的裁量權的執掌者,信任他們將按照我們值得信賴的、公正的常規方式運作。
政治責任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中國產品質量反映出來的問題已經非常嚴峻,原因是多方面的。通過分析產品監督過程中責任缺失對產品質量的影響,有針對性地研究了產品質量管理中監督者的責任問題。
0引言
我國《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產品質量監督和法律制裁部分頗具中國特色,政府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的干預;政府在尊重生產者、銷售者自主經營的前提下,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提高一國產品質量水平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行為進行監督。但是我國產品質量監督還不盡人意,產品質量問題比較突出,究其原因還是監管不到位。監管不到位的原因與產品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和職能不相匹配有關,要解決產品監管問題就必須要研究監管機構承擔的一定的產品監管責任,這樣才能解決我國產品監督的問題,保證市場上流通產品的質量。
1由產品質量問題反映出的產品監管問題
全國產品質量問題比較突出,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現象屢禁不絕,在局部地區,特別是農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很多人的手機上流傳著一則短信,充滿了讓人心酸的自嘲:中國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學掃盲;從大米里,我們認識了石蠟;從火腿里,我們認識了敵敵畏;從咸鴨蛋、辣椒醬里,我們認識了蘇丹紅;從火鍋里我們認識了福爾馬林;從銀耳、蜜棗里,我們認識了硫磺;從木耳中,認識了硫酸銅;從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沒有人把這段子當成笑話來聽。打開中國質檢總局的網站,這是2007年的進入食物的化工原料的名單,這個名單長得讓人震驚,這些化工原料在人們的常識當中,原本是用來制造炸藥的。這些質量問題讓人觸目驚心,主要因為產品監管機構沒有做好監管工作,我國的產品監管存在以下問題:
1)產品監管機構多頭,監管法律參差不齊;
2)監管人員,監管環節形同虛設;
3)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力度不大;
4)對偽劣產品的生產單位懲處不力。
我國現階段的產品質量監管存在一定問題,在實際執法的過程中,有相當多的監管機構都將收取行政罰款作為單位“創收”的一種手段,預定罰款指標,收取罰款后便對違法違規行為聽之任之等做法普遍。產品質量問題的這種嚴重形式,與生產者不負責任的生產有關,也與產品監管的機制有關,但更重要的是產品監管者的職責與其所承擔的責任不相當,這樣導致市場上無監管或者弱監管。這種監管模式其實就是偽劣產品泛濫的源頭,只有從源頭上下功夫才可以對偽劣產品標本兼治。
2產品監管問題源于監管責任的落空
用博弈論的概念講,法律制度本身必須構成一個納什均衡:給定別人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每個人都要遵守法律[1]。然而,我們通過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國1993年制定的《產品質量法》雖然經過2000年的修訂,加強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干預力度,但是該法對于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所提供的激勵仍然是不夠的,“過罰相當”的原則容易混淆監管機構對行政處罰首要目的的認識,在實際執法的過程中,有相當多的監管機構都將收取行政罰款作為單位“創收”的一種手段,預定罰款指標,收取罰款后便對違法違規行為聽之任之等做法普遍。許多不法廠商將這種罰款視為“固定成本”,進而更多地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監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的偏差客觀上加劇了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違背了產品質量監管的初衷。
正如青木昌彥所述,制度是關于博弈重復進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維系系統。他認為制度既可能是與法律、法規一致的,也可能是與法律和法規相悖的,只要是一種影響人們行動的可自我維系的“共有信念”,那么它就是一種制度。這意味著監管人員從事監管時選擇遵守何種形態的規則,是在博弈過程中基于自身成本——收益考量的結果。監管人員的選擇對現存規則有肯定或否定的實質性意義,這是制度存在的現實性基礎。監管人員以標準對待監管,經濟人的天性是機會主義的:只要有可能,總想擴大自己的利益,即使這樣做會損害其他經濟人的利益。如果搶東西、偷東西不受懲罰,搶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違反承諾不受懲罰,守信就沒有吸引力。為了實現‘看不見的手’的功能,必須解決的一大問題是對監管人的這一經濟人進行約束。這種約束至少包括三項內容:職責的界定和保護;義務實施;適當的監管。沒有這些,監管行為不受到約束,市場就是無秩序的,監管人為自己利益的努力,最終傷害消費者的利益,產品質量問題不僅關系到產品的使用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它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因此需要國家干預,而國家對產品質量的干預又必須制定相關的經濟法律予以規范。我國《產品質量法》雖然規定了監管人員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但從總體上來看,該法著重規定的是產銷者的法律責任。對產銷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責任規定得詳細而嚴厲;對監管人員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規定的較為粗略且欠嚴厲,對監管人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首先,對監管人員的刑事處罰的前提是產銷者的行為已經達到犯罪的標準,還要求監管人有不作為的情節才可以夠刑事處罰;其次,行政處分僅僅是一種國家機關內部行為,透明度不夠,執行力較差。這樣實際上就意味著對大多數偽劣產品,即使監管人員在產品監督檢查中不作為,其所受到的處罰也僅僅是輕微的行政處分,而且這種行政處分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得不到執行,所以監管人員并沒有受到足夠的激勵去進行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社會制度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激勵問題,即如何使得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每個人都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完全責任,社會就可以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而法律正是一種激勵機制,它通過責任的配置和賠償(懲罰)規則的實施,內部化個人行為的外部成本,誘導個人選擇社會最優行為。
產品質量法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應該盡量給產銷者與監管人員提供最優激勵,使產銷者與監管人員內部化他們行為的外部成本。要使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監管人員的不作為所產生的外部性完全內部化,就必須對監管人員的不作為加以嚴厲處罰。法律經濟分析表明:當違法者可能遭受的懲罰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時就可以阻止違法行為發生,但在法律機制能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可能遭受的懲罰與違法行為能被發現的概率和懲罰的嚴厲程度正相關。因此,在概率不變的情況下,懲罰的嚴厲程度對阻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就相當重要。因此,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監管人員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規定是欠嚴歷的。筆者認為,《產品質量法》應規定由監管人員按比例補償由于其不作為的失職行為給產品的用戶、消費者和社會帶來的損失,比例越大就越容易使監管人員的這種外部行為內部化。
3產品監管相應的責任形式
恰當的責任形式,不僅能夠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相對充分的法律救濟,促使產品監管機構謹慎行政,依法行政,而且能夠促進法治秩序的建立與維持。從各國法治實踐看,產品監管機構的責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兒類:
3.1政治責任
政治責任,是指經選舉或政治任命而產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動其實施的職責以及沒有履行好職責時所應受到的制裁和譴責。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直接或間接地對人民負責。當經選舉或政治任命而產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政府首長沒有履行好職責時,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這是責任政治原則的內在要求。政治責任的基本承擔是政治上受信任度降低,具體方式隨失去信任的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樣,最嚴厲的形式是失去行使政治權力的資格,如引咎辭職或被彈幼、被罷免[3]。政治責任不同于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而承擔政治責任的行為有可能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在民主政治下,設有一個常設的專職機構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政治責任,通過問責的形式追究監管者本身的責任。
3.2法律責任
1)懲罰性責任和補救性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系和法律上的道義關系;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F代法律責任是將道義責任、社會責任融為一體的責任。在價值論的意義上,責任的本質在于道義性價值與社會功利性價值的水融式的體現。這種融合并沒有完全抹煞其各自的獨立性,無論是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還是行政法律責任,在責任的根據方面,道義責任論和社會責任論均為其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使法律責任制度的設置與變遷與不同時代的社會需求相契合;但在責任的評價標準方面,歸責技術傾向于尋求客觀的、社會性的標準將抽象的價值判斷轉化為具體的、客觀的行為標準,以實現法律評價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從而賦予法律責任鮮明的社會責任論的色彩。這個認識不僅對明晰法律責任的規范構造是有所裨益的,而且與現代法律方法的基本立場——尋求法律價值的客觀化是相吻合的。
懲罰性責任是指對違法者施以一定懲戒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包括使責任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名譽上、人格上的譴責的精神方面的懲罰性責任;使責任主體的資產等物質利益受到損失的物質方面的懲罰性責任以及限制或剝奪責任主體短期內的人身自由的人身方面的懲罰性責任等。補救性責任是指補償受害人精神上和經濟上損失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體。包括以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結束違法狀態,使受害人擺脫侵害的行為上的補救責任;采取一定的行為補救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的精神上的補救責任,以及通過一定的行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打破的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彌補受害人的物質利益損失的物質上的補救責任等。
從各國立法實際看,行政主體及公務人員承擔懲罰性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批評教育;對公務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對違法的行政主體的領導機構進行改組;撤銷違法的行政主體;對行政主體或公務人員進行經濟制裁或處罰等。行政主體及公務人員承擔補救性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向受害人賠禮道歉,承認錯誤,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撫慰;為受害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則產,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撤銷違法決定;進行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等。
2)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所謂侵權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公務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行政侵權責任有如下特點:
其一,侵權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公務人員;
其二,實質責任主體是國家,形式責任主體是行政主體;
政治責任論文范文4
關鍵詞:行政處罰,依法監督,人性化,契合
1.概念
1.1消防行政處罰:消防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所給予的懲戒和制裁。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要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要合法;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第三,被處罰者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第四,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之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無明文規定的不得處罰;第五,程序要合法。
1.2執法人性化:就是執法者遵循法律的具體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依據正當的程序進行非歧視的、理性化的執法活動。人性化執法一個最基本的含義就是執法者的權利是受制約與監督的,它的底線是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
2.行政處罰現狀及存在問題
2.1消防行政處罰的現狀
(1)執法環境難
改革開放以后,非公私有制企業不斷涌現,招商引資有利于城市的發展,它是一種政府行為,因此,在各種審批中,政府干預大。由于公安消防部隊是受地方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經費的投入全靠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要想贏得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必須解決黨委政府安排的各項工作,由于受各種“人情”因素影響,導致在消防行政處罰過程中執法環境難。
(2)消防執法人員少,法律素質亟待進一步提高
消防安全工作涉及到各行各業,任務十分繁重,而中等城市的縣區平均僅有消防監督執法人員3人左右,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數量普遍不足,不能滿足監督執法的需要。近年來,各級公安消防機構都通過繼續教育、在職教育等形式大力加強了對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素質教育,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但由于文化素質基礎和專業基礎存在差異,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提高程度也參差不齊,要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式需要,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法律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論文參考。
2.2消防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1)消防行政處罰'三多三少'
由于消防執法人員還存在'便于執行'等思想,消防行政處罰還存在'三多三少'問題。論文參考。一是處罰種類運用上財產罰多,行為罰、聲譽罰等少;二是處罰對象上對個人處罰多,對單位處罰少;三是在查處違法行為上對過失火災等直接違法行為多,火災隱患少。
(2)證據收集上存在片面性
消防行政處罰少數案件在證據收集上還存在證據不足、孤立、收集證據片面等問題,如僅有詢問筆錄,而缺乏檢查筆錄、影像資料、現場物證等證據輔證,證據之間沒有形成鎖鏈,不能相互映證;在收集證據時只收集證明相對人有錯的證據,而沒有注意收集能證明相對人無錯或有加重、減輕處罰等情節的證據。
(3)在法律文書方面存在的問題
有個別處罰案件還存在法律適用不準確、引用法律條文不全,處罰理由不正確、程序不合法、自由裁量不合理等問題。如未超過聽證要求的3天時限就作出處罰決定等。
3.強化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人性化的背景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口號;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提出: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
牢固樹立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把工作的著眼點放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上,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真正明確“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要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事為民所辦”,與人民群眾心連心,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安危冷暖掛在心上,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自覺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不傷害群眾,心里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全力以赴為人民謀利益的指導思想。論文參考。
4.行政處罰中如何使依法監督與“人性化”執法相契合
4.1要提高自身執法素質,做到依法監督,嚴格執法
人們理解依法監督,嚴格執法實質上是對人民群眾負責。 “人性化”執法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它并非是對被監督者一味的遷就,它有待于消防執法觀念的轉變和執法素質的不斷提高,因而要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執法權力觀、執法地位觀、執法利益觀的教育,要培養的是我們消防隊伍的服務意識、正義感和社會良知。
4.2建立消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消防執法陽光工程
通過增加消防執法的透明度,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率。消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開消防行政處罰的范圍,目的是讓公民舉報消防違法行為,增加消防部門的案源,從而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通過社會的監督,還可以對'說情'、'打招呼'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二是公開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依據、幅度、處罰結果、辦案人員等,目的是讓公安消防機構接受社會的監督,杜絕違法行政和不作為,使消防行政處罰做到公正、合理。
4.3加大內部執法監督檢查力度
進一步完善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等內部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內部執法監督機構建設,提高內部執法監督員素質,加強對內部執法的督促檢查,建立定期的執法監督通報制度,通過內部執法監督檢查,糾正不適當的消防行政行為,督促執法人員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4.4要文明執法、熱情服務
現代社會所倡導的“人性化”,或者說是人文關懷,歸根結底是基于我們人類共有的'同情心',它的表現形式就是尊重與關愛。藉此塑造執法人員形象,彰顯人文內涵。這就要求廣大監督干部在剛性執法的同時,要學會尊重人,要以人為本,服務為重。我們全部的執法權,都是人民給予的。所有這一切,都要求我們每一個監督干部帶著感情去執法,換位思考來監督,在嚴格執法的同時,以人為本,服務為重。
4.5處理好靈活與原則的關系,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消防執法人性化要求監督執法人員有正確的政治方向、堅定的政治責任感、較強的業務水平為基礎,沒有正確的政治方面、沒有堅定的政治責任感、沒有較強的業務水平,就無法處理好工作中靈活與原則的關系,就不能在工作中體現人性化的優點。比如在處罰過程中對自由裁量權的應用,對同一案件性質、情節的認定都可能受到其個人素質、水平經驗、利益、好惡等因素的影響,從而產生偏差,基于以上原因,使得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違背依法授權的目的。要找準依法監督與“人性化”執法的結合點,關鍵是要把握好執法的剛與柔,只柔不剛,法無權威;只剛不柔,難得人心。
以人性化的手段開展消防執法工作,這只是回歸到執法的常態上來,這一回歸的突出意義在于通過'人性化'執法推動依法治火的進程。相信把握好依法監督與“人性化”執法這個尺度,行政處罰中的困難與問題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
政治責任論文范文5
默默耕耘、銳意進取的專家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江蘇省“低維功能材料化學”重點建設實驗室學術帶頭人、江蘇省“青藍工程”中青年學術帶頭人、江蘇省“333高層次培養工程”首批中青年科技領軍人才……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這些沉甸甸的榮譽折射出的正是董正超幾十年如一日的堅持與不懈,是他銳意進取、不斷攀登的鉆研與探索。
歲月不居,天道酬勤。他先后破格晉升為副教授、教授。先后主持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江蘇省科技廳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江蘇省高校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江蘇省“333”工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江蘇省博士后科研資助項目。另外,還參與兩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兩項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和一項國家“973”項目的研究。先后在美國《物理評論》、《中國科學》等中外學術雜志上公開90余篇,其中50余篇論文被國際著名的《科學引文索引》SCI收錄,被引用300余次,深受國內外同行的關注。對于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國內外同行專家一致認為“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至國際水平”。他所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引起了國內外物理學界的普遍關注,多次為國內外有影響的科學雜志進行審稿并參與較有影響論文的評審。
近幾年,他又瞄準國際前沿課題,積極投身到基礎科學的研究,諸如“納米材料中的電子輸運性質”、“磁性異質多層金屬結構中的巨磁電阻效應”、“高Tc氧化物超導中的隧道譜”以及“鐵磁/超導多層結構中的準粒子輸運性質”等具有廣闊應用前景的熱門課題。
三尺講壇、潤物無聲的教授
教授、大學校長、民進主委、政協常委……面對如此多的職務,董正超說:“我首先是一名教師。”多年來,他培養和輔導了一大批碩士、博士研究生;承擔了《高等量子力學》、《固體理論》、《超導物理》等多門研究生基礎專業課程的教學。積極參與教學改革,承擔和參與了多項省教育廳教學改革課題的研究。
董正超始終秉承“德育為先,育人為本”的教育理念,有機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因素,循循善誘,潤物無聲。他常常借用韓愈 《師說》中的一句名言來勉勵自己:“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痹谒磥?,授業、解惑是教師的天職,而傳道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他想方設法幫助解決學生的困難,讓他們感受到師者關懷的溫暖;他常與學生推心置腹地交談,以自己的經歷激發他們的勇敢與堅韌;他真誠地為每位學生送去聲聲鼓勵,讓他們勇于探索,不折不撓。他以自己的學識、品德和愛心造就出自己學術和人格上的魅力。在學生心目中,董校長不僅是他們學業上的老師,還是他們人生道路的引路人。
履職盡責、有思有行的引路人
2011年秋,董正超當選民進南通市委會主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他說:“當選民進主委,是政治榮譽,也是政治責任。我要鞠躬盡瘁,不辱使命,為南通的教育文化建設、為南通民進和多黨合作事業的發展貢獻才智?!?/p>
作為主委,董正超深知參政議政的重要性。他認為,參政議政是派的基本職能,是生命線,是民進立會的根基。因此,他一直在思考,如何將全會的才智集聚起來,為黨和政府建言獻策,為國家、民族的明天貢獻力量。
在他的帶領下,近年來,南通民進參政議政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呈現出嶄新面貌。先后完成調研報告40余份,向市政協提交集體提案42件,個人提案350余件,20余篇集體提案被評為市政協優秀提案或被指定為政協主席督辦提案。
2013年5月,全國政協副主席、民進中央常務副主席羅富和來南通視察,就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進行調研。在得知這一消息后,董正超立刻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要求把握好這一契機,完美展示南通民進參政議政工作的風采。會議決定成立工作小組,深入開展調研,形成具有力度、深度和高度的成果,力爭讓羅主席不虛此行。
在座談會上,參會會員結合自身工作實踐,暢談對中國教育的思考。羅主席對此大加贊賞,他認為,南通民進的工作是扎扎實實的,參會人員的思考是富有獨特見解的。其后,座談會上形成的《關于解決聾人教師資格認定的建議》獲得2013年民進中央參政議政一等獎,并得到國務院副總理劉延東批示;《關于教育減負要從教育改革做起的建議》獲得2014年民進中央參政議政一等獎,建議內容被《人民日報》采用,在“議政建言”欄目加以報道。羅主席為此專門致電民進江蘇省委會向南通民進致謝。
政治責任論文范文6
【關鍵詞】全媒體;新媒體;新聞傳播
【中圖分類號】G210 【文獻標識碼】B
第十屆中國新聞傳播學科研究生學術年會2010年底在復旦大學新聞學院舉行。本屆年會共收到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同濟大學、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復旦大學、山東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蘇州大學、四川大學、上海大學等十余所知名高校的來稿118篇,最終入選宣講論文30篇。
2010年無疑是各種新媒體迅速發展的一年,借著2010上海世博會的契機,報網互動、博客、微博、SNS、手機媒體、車載移動電視、移動互聯等蓬勃發展。在這樣一個媒體行業激烈的變革與轉型、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期,本次年會以“全媒體時代的新聞傳播”為主題,特設學界和業界專家組成的高峰論壇,旨在推動全國新聞傳播學科研究生對于全媒體時代新聞傳播學科相關研究的關注,為全媒體傳播環境下的新聞傳播學科的發展提供啟發和思路。
一、全媒體時代:新聞生產與受眾研究
在全媒體的新聞傳播環境中,參會的嘉賓和入選的論文首先關注的都是理論部分的新聞生產與受眾研究。
臺灣傳播管理研究協會理事長、原臺灣銘傳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楊志弘博士認為,數字信息傳播的融合趨勢包括內容融合和渠道融合,在人人都是導演、記者、專家的時代,新聞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界限已經模糊,媒體已經走向公共理性,即由“中心控制”走向“協同服務”,由“同質競爭”走向“異質競爭”,由“利潤最大化”走向“價值最大”。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王云娜把關注點著眼于符號學原理及敘事系統上,通過《新聞調查》中的“網癮之戒”的例子,進行微觀樣本分析。
而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傅盛裕則以20世紀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紀的歷史分期為時間規制,將深度報道作為分析對象,透過新聞生產社會學的視野對深度報道由“啟蒙”到“監督”再到“記錄”的功能轉型進行了宏觀研究。
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碩士生鄭恩重點關注借由新媒體造勢而發展起來的新媒體,在研究中提出,新媒體作為與傳統媒體互補的媒介渠道,在今后的發展中應該首先提升“公共性空間”,強化“言論平臺”。
同濟大學傳播學碩士生陳慧琳認為公民媒介素養的高低,不僅影響到傳媒業本身的發展,更關系到公民科學正確地使用傳媒,由此建立了一個科學的有關媒介素養測量指標的測量模型,并在此基礎上驗證了其正確性。
山東大學傳播學碩士生張夕從媒介環境入手,分析闡述了全媒體時代的受眾特點、受眾研究的核心以及跨學科的研究視角,進而得出了“在全媒體時代,受眾研究的最大成果,可能是顛覆‘受眾’這個詞本身”的結論。
二、全媒體時代:媒介報道與社會責任
在全媒體時代,如何使媒介報道與社會責任達到和諧統一,是學界一直關注的問題,全媒體時代中的媒介報道因其影響力增大,應當更加注重社會責任的闡釋。
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胡泳闡釋了公民新聞的幾種形式:新聞評論、另類編輯、事實核查、草根報道,并總結了公民新聞在“政治責任”“信息政治”“抗爭政治”和“象征政治”等方面的獨特創造和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博士生董晨宇、黃彪文將關注點集中在了大眾媒體在公共事件報道中的敘事邏輯,并且試圖利用敘事學視角解剖這一邏輯特點。他們發現,在新聞故事的敘述中,新聞文本偏愛尋求事件背后的“母題”,將某一社會沖突事件與公眾熟悉的民生、民權、民族等故事母題相結合。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劉燁鑫和吳薇通過研究對比上海世博會的報道,看到了黨性統一原則下不同媒體,由于地域不同、特色各異以及媒體級別的高低,地方媒體在報道中也會靈活處理,各有側重,關注程度和新聞著眼點都有不同。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周豪從分析歷史語境的角度,在還原提出“政治家辦報”背景的基礎上,考察了其思想脈絡和主要所指,沿著我國社會主義改革和發展軌跡,賦予其時代創新元素和不同政治承載。
上海大學影視學院博士生王建磊運用框架理論對收集的公民視頻新聞樣本展開了試驗設計,通過各種假設及實驗,最終證明了公民視頻新聞的傳播結構引起了受眾信息接受量(認知層面)的變化;公民視頻新聞被認為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其傳播的價值觀點能夠引起受眾態度和看法(心理層面)的改變。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與傳播系碩士生莊孜運用制度經濟學原理中的路徑依賴理論、交易成本、囚徒困境等理論框架,對新聞腐敗現象原因及對策的問題展開研究,認為尋租方與新聞從業者間存在一種“合理”的交易成本,這種個人或集體的歷史尋租的錯誤元行為,成為后期行為的依賴路徑與行為慣性,并最終成為一種無效的鎖定狀態。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與傳播系碩士生盧江南把關注點放在了傳媒與中國社會變遷的互動關系上,認為根據社會的新變化,及時調整經營體制,熟悉市場運作法則,更新報道理念,方能重塑黨報在傳播市場中的主流地位。
上海大學影視學院新聞傳播學碩士生樊中華對知識分子在《南方周末》評論版上的新聞實踐進行了系統分析,考察了知識分子對網絡等新興媒介的利用,發現了新媒體對知識分子獨立性言論的擴散及影響力建設,以此呈現全媒體時代知識分子影響力的全生態景觀。
三、全媒體時代:媒介發展與媒介變革
隨著科技的進步,媒介的發展是全媒體時代不變的規則,媒介發展到一定程度導致的媒介變革是全媒體時代的常態。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博士生劉兆明認為傳統報業在數字化方面的種種探索,基本上都是以“報”為核心、為基礎形態來展開的。他通過研究傳統報業應對新媒體沖擊下的不同數字化轉型模式選擇及其得失,探尋到了建立適應于新媒體時代的傳播環境的報業運作模式:以數字化的技術手段為依托,反周期出版、受眾中心與個性化定制。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博士生馬海燕認為中國社會應當構建弱勢群體話語權有效表達的訴求和保障機制,對特權階層的話語權要進行必要限制以及擴大知識階層的表達權,這樣才能使媒體話語權做到更好地再分配。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單穎文從全媒體化情境下手機媒體所展示的特性出發,分析了手機媒體在全媒體中所承擔的功能,主要包括了與傳統媒體更有效融合以及使傳者與受者間迅速進行了角色轉換。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莼荨铞?、吳微、方兆玉選擇了“世紀佳緣”這一交友網站作為研究對象,基于卡茲的使用與滿足理論,分析得出這類的交友網站主要是因其網絡相親特性、網站品牌服務、方便有針對性等優勢吸引著單身男女,越來越成為婚戀市場上的主流。但其也存在著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比如隱私信息的泄露、信息審核不夠嚴密等。
四、全媒體時代:媒介呈現與大眾文化
在全媒體時代,不同的媒介形式呈現出不同的媒介圖景,進而影響到不同的大眾文化。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陸曄教授認為,報紙、電視等大眾媒介對應的社會空間分別的個人的、家庭的,而大屏幕將對公共空間和社會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她以紐約時代廣場、香港旺角商業區、上海五角場等擁有大屏幕的區域為例,歸納了大屏幕的私人表達、集體消費等功能,并嘗試探索“新媒體技術對物理空間的重塑折射出什么樣的政治、經濟、文化與權力的關系及其互動過程?”這一問題。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邱悅通過分析《斗牛士》和《色,戒》這兩部電影的表現手法,并結合當代心理學對片中人物與情節設定進行初步的心理分析,力圖探討西方與東方視角下的這一共同主題的內涵及其異同點。對這兩部成功先例的研究。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李想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來比較《淹沒》與《沿江而上》,從主題、視角、導演情感表達和鏡頭運用四個方面闡述兩部影片的異同,考察中西方鏡頭里的中國樣貌,并進一步探討兩位導演的拍攝動機、立場和身份意識。
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傳播學碩士生羅雪晴以《成都商報》、《湖南日報》、《羊城晚報》自199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的所有報紙為樣本框研究,認為媒體在城市流浪乞討人員議題呈現中的偏向以及一系列的媒體排斥行為,最終造成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在媒體的視野內被代言、被邊緣化的社會處境。
西南政法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碩士生劉金麗以《人民日報》對于政府形象的報道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其十六大大以來的政府報道進行框架分析和內容分析,考察在社會結構日益分化的轉型期,我國主流媒體如何構建政府形象,并揭示在宏大敘事和簡單概括的理論背后,政府形象再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陰良以“使用與滿足”為理論背景,以“人人網”為例,通過各種數據分析得出孤獨感和SNS使用之間是有正向相關關系,社會認同的某些方面和SNS的使用也是有關系的,而和“娛樂”、“搜集信息”等相比,“孤獨”、“社會認同”能否被確定為網絡使用動機的一種,還有待驗證。
蘇州大學鳳凰傳媒學院碩士生陸國靜對準了在網絡發展下不斷壯大的同人女群體與耽美文化,運用了內斯特•鮑曼(Ernest Bormann)的“幻想主題修辭批評”方法,對網絡場域中的耽美文化進行觀察和詮釋。
復旦大學歷史系博士生許靜波通過三十年代中期香港的《工商日報》,文本中存在著大量對于上海都市文明的描繪和想象,呈現出兩個不同的趨向,指出一方面來自于《工商日報》管理層和編輯層自身對于上海文化的觀感,另一方面則更深反映了香港社會凝聚過程中的“無根”狀態及對都市化及其所引發的消費主義、享樂主義等附加影響的復雜心態。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系碩士生畢琳選取《申報》社會新聞中的女性形象進行分析,認為不僅要關注媒體塑造了怎樣的女性形象,還要探究媒介塑造出此種女性形象的影響和深層原因,論證大眾傳媒在兩性平衡發展中應該發揮積極作用,做到及時地反映社會現實,創造積極的輿論導向的作用。
五、全媒體時代:人際傳播與健康傳播
除了大眾傳播以外,人際傳播和健康傳播也是當下新聞傳播學科研究的熱點,在全媒體時代的今天,論文的入圍作者也把關注點投向了它們。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何睿、任德舉認為寢室空間作為大學生日常的生活、學習等綜合區間,對大學生人際傳播以及心身發展有著重要作用。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董依明從人際傳播學角度出發,以“人人網”為研究對象,解析了在Web2.0時代,中國SNS社交網絡之所以能吸引用戶眼球,不斷提升用戶對社交網絡的粘著度與忠誠度,主要是因為它確保了虛擬交友網絡的真實性,更新加強了人際互動,滿足用戶情感與心理需求以及其高效率的傳播信息渠道。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李怡認為人際傳播是在培養與維持目標受眾關系時,一種可控性強且雙向對稱的、利于達到樹立組織形象以及危機管理目的的公共關系手段。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陳思認為全媒體時代的到來,迫使傳者機構進行自身的調整,引入全新的媒介組合方式和信息的渠道,需要一個能包含數字化特質的研究模式。她采用AISAS模型,對艾滋病預防知識的傳播效果進行了一個評估,并對以高學歷和較高社會地位人群為對象的戰略傳播策略提出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