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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1
關鍵詞: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365-02
社會保險基金是是社會保險制度實施的根本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障的首要問題。由于對我國勞動保障機制的嚴重毀壞。我們的社會保險體制發展一度脫離了科學發展的正軌,而隨著改革開放發展的客觀需要,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制度改革的部分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展開。并為加快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和經濟高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是由于社會保險立法工作的滯后。相關法規操作細則的不完善。我們的社會保險征繳現狀還不能做到應收盡收,影響征收的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的現象還存在不止。如何行之有效的規范社會保險的繳費行為,為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營造一個法治公平的良好環境。是我們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者應該思考的一個課題。
一、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現狀
(一)隨著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相關實施配套細則應及時出臺以加強法規執行的操作性
隨著《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以來,國家又相繼出臺了《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等多部指導社會保險規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規。我國的社會保險事業正逐漸形成了一整套法制化的管理體系。對社會保險征繳和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有了比較規范的鋼領性法律依據。但是由于社會保險在全國各地區各行業開展的基礎和起步的時間差異,對執行國家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力度和深度有較大差別。在全國社會保險所覆蓋的區域內,由于實施辦法和操作標準的不統一,如電力行業、金融行業、教育行業等行業化管理的單位仍然在延續各自行業統籌的辦法,和各自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管理模式難以統一,從而形成了在同地區,同單位,甚至同崗位因為用工形式(原在冊的老職工和新招用的合同工)不同而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上存在的明顯差異等不正?,F象。而各地區在執行社會保險征繳的相關業務如社會保險繳費的申報方式、繳費基數(工資總額范圍的界定)的認定標準等地區性法律法規時存在著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機制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的整體效應。客觀形成了用工單位在履行社會保險責任和義務時的攀比和心理不平衡的負面作用。也影響了我們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執法效果。而且,由于相關社會保險稽核的法律法規對具體實施稽核工作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少權威、可行、有效的職權賦予。對違反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具體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條款還難于起到法治的效果。
(二)實施稽核工作的主體機制設置不到位,稽核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執行政策法規的整體水平有待提高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泵鞔_了實施稽核的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但是由于各地區對社會保險征繳的經辦機構設置不同,甚至機制設置也不同。有的社會保險機構已經升級為社會保險局,而更多的是設在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因此,在全國范圍內現階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很難有一個統一準確的名稱和機構。而且各自的行政執法資格不同,如代收社會保險的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局具有國家賦予的行政執法資格,而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在機構設置上屬于國家事業單位,在體制和職能上都無法和國家機關相左。因此在執法的過程中顯出力度不夠,底氣不足,違法者不懼的狀態。
由于各地區相關部門對社會保險工作重大意義的認識程度不同,很多地區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和相對薄弱的狀態,從事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員綜合業務能力不高。有關社會保險稽核方面的政策法規和業務交流的培訓還沒有形成制度化、定期化。稽核工作人員在開展稽核工作之前還缺少必要的專業政策和業務方面的培訓,各社會保險單位在選用稽核工作人員時還缺乏從德、能、勤、績的綜合能力角度來考核任用。因此影響了社會保險稽核執行的權威性和法治性。
二、社會保險的重要意義在認識上還有待提高,社會保險稽核的執法環境需要社會的支持
由于社會保險工作開展環境與各地區經濟發展環境差異的原因,以及社會保險相關政策法規健全和完善的滯后,特別是全國各地區執行社會保險有關業務的標準的不規范、不統一,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較之國家有關的稅法和其他法規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和對違法用工單位的震懾力明顯顯弱。這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同有直接關系。如國家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明確詳細地規定了一些違法行為按構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在違法方面的處罰規定上明顯較弱且缺乏連續操作的實用性。因此這也是多年來一些用工單位把“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且屢禁不止的原因。而且,在農村勞動力大量進入城市勞動力市場的今天,諸多勞動者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義務意識淡薄,缺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主動性,有的農村勞動者為了不愿從個人收入中扣除應該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部分甚至和用工單位簽定私下協議自愿放棄用工單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的權益。助長了用工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
在社會保險稽核的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查實處理階段,經常會由于因相關法律法規在實施執行細則方面的主體不明確性和不連續性以及受到來自社會各方面的阻撓和干預。特別是經稽核確認漏繳社會保險數額較大,具有代表和影響力的繳費單位。經常會利用其投資和被招商的理由,利用多種手段動用社會各種關系說情,導至各方面的阻撓和干預致使稽核工作有時處于有始無終的狀態,嚴重地影響了公平、公正、公開的稽核工作實施的完整性和權威性。極大地破壞了稽核工作的執法環境。
三、改變稽核現狀的方法
(一)加快完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實施細則的建設步伐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是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隨著《社會保險法》和其它一些社會保險方面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我國的社會保險事業正在逐步走向健全法制和規范的發展道路。行政執法,依法行政也已成為我們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者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的工作準則。我國是一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現階段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區特點差異很大的發展中國家。因此只依靠宏觀的《社會保險法》和其他相關的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標準我們的具體工作行為顯然不足,我們各地區(起碼應該是省一級或省級城市)應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制定一整套具有實際操作性和法制性的相關法規性實施細則。用于具體指導和強化我們依法行政的工作行為。例如在近期國家出臺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在宏觀上確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原則,但在實施的操作過程中尚需要具體實施細則在具體內容上的支持。對于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登記的方法、證件、享受社會保險的標準和具體辦理方法都應當有一個明確的實施細則。否則,各地區很難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個法規性的依據作為標準來實施。也影響了有外國人就業的各類用工單位為外國就業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如《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于用人單位違保險法規的具體行為有了更準確的處罰標準,但對實施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處罰的執行主體只是指定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這樣比較不明確的說法。因此,如果沒有一個準確的行政職能和職權的細則來明確依法實施國家職能的部門,那么,我們的依法行政就缺乏嚴謹有效的操作性和實用性。因此盡早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與國家《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是保證《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效執行的根本和關鍵,也是我們社會保險工作者特別是稽核工作者依法規范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行為的有效法律依據。
(二)明確社會保險稽核部門職權,提高稽核隊伍綜合執法素質,加大法治的力度,依法促進社會保險繳費行為的不斷規范
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剛剛起步,法規、政府、全社會的支持猶為重要。社會全體公民對社會保險事業重大意義的理解程度,當地政府對社會保險工作的重視程度,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險工作開展的支持程度等因素都是我們社會保險事業能否健康發展的基礎。因此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應對稽核工作的具體職能和執法權限有一個更明確的定位。地區政府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健全社會保險方面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細則。從而為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者創造一個依法查處,依法行政的執法環境。
政策制定之后,干部是決定因素。法規健全之后,執法者是決定因素。因此提高稽核隊伍的整體綜合素質非常重要。首先要選用品德高尚,業務能力強,政策法規精通,廉潔公正原則性強的人員來充實和擔當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建立定期對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方面解析、專項業務案例交流等綜合方面的專業培訓機制。確保社會保險稽核隊伍的整體素質適應不斷發展和健全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宣傳、培訓機制,利用各種形式擴大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社會上的宣傳和影響,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國民素質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愈來愈強。應當建立通過各種方式和媒介加強對社會保險在勞動者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規的詳細解析方面的宣傳教育體系。充分利用社區這個能和大眾密切溝通的有利平臺來普及公民對社會保險重大意義的深度理解。營造全社會公民共同促進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社會氛圍。同時,健全對用工單位從社會保險登記時進行社會保險專項的政策法規解析、業務流程指導等相關的綜合培訓制度和不定期的新法律法規解析的培訓制度,詳細解讀如工資總額應含括的內容,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具體組成部分等可能影響企業規范繳納社會保險的概念性名詞。使用工單位從開辦之時就能及時在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準確指導下合法運行,依法規范。
(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投訴舉報機制,充分發揮媒介的社會影響和監督作用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建立健全一整套社會保險專項的投訴和舉報制度,對社會公開社會保險投訴和舉報渠道。建立起稽核與社會和勞動者溝通的信息平臺,在電話、網絡、信箱等媒介中建立聯系方式。充分發揮勞動者和社會力量保護合法權益的積極性,為我們稽核工作者提供更直接真實的第一手資料和信息,便以我們查處違保險法規行為準確性和及時性。
社會保險工作是保障國家經濟穩步健康發展的基石,它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億萬個家庭的生活質量和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穩定。所以我們社會保險工作者依法維護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億萬個家庭的生活質量共享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
作者單位: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1]《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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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運輸;保險;策略一、中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發展現狀
目前全世界海上保險市場規模約為250億美元,其中近60%的市場份額由英、日、德、美國這四大海上保險國所占據。然而我國航運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擁有的整個市場份額相對就少了。2006年,我國航運保險市場總體規模僅為全世界份額的1%,近年來雖然有所發展,但仍不足3%。正如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曾在2010年度陸家嘴論壇所表明的那樣,我國航運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發展相對滯后。目前,參與我國航運保險競爭的仍主要是太保、平安和人保這三大保險巨頭。中國航運保險業務依然集中在廣州、上海、青島、大連和天津這5個城市,國內大量的中小財產保險公司還沒有參加到這個市場的競爭中。
二、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存在的問題
1、保險條款存在差異,國際化程度不高
在中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比較常用的有兩種條款,即ICC條款和CIC條款,而這兩種條款中則存在明顯的差異。其差異表現之一為:在協會條款ICC(A)中除列明除外責任外,承擔一切風險;但是相對應的國內CIC一切險條款中除列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外,對“外來原因”并沒有定義。由于CIC一切險條款自身規定得不夠明晰,立場不同得出的結論就不同,因此“外來原因”的判斷解釋對PICC“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變得尤為重要。目前,在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中,進出口貨運條款常常不能夠被國內外被保險人所理解所認可,最終導致很多客戶流失。
2、海運保險專業人才匱乏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風險集中度高,投保成本也較高,因此相應的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也就更高。但是從近幾年的趨勢看來,我國目前一線專業人員中能從事該項業務的人員嚴重缺乏。作為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從業人員,不僅要懂保險,還要了解外語、貿易、海運以及國際法律法規和慣例等,可見從事這一職業的人最起碼要是一個復合型人才,但是從目前從事該領域的各保險公司來看,在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管理人員中這類復合型人才少之甚少。
3、海運貨物保險市場競爭激烈
一方面,由于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弱勢地位,交易價格常常受到外貿企業的制約。往往進口時以CIF成交,出口時則以FOB成交,導致大量境外投?,F象的產生,從而加劇了國內海運保險市場競爭。另一方面,由于國內海運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創新性不足,導致保險產品同質化。然而外資海運公司由于具有資本、技術以及高超的營銷技巧等優勢,在海運險上略勝一籌,進一步使得我國大量海運保險業務向外轉移,也就越發加劇國內海運保險市場的競爭。費率作為我國航運保險的競爭中心點,在激烈的競爭中逐漸下降,而且遠低于國際市場的費率水平。保險費率下降直接影響到保險服務產品的創新和產品品質的提高,往往會給再保險帶來諸多困難,使市場陷入惡性了循環,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海運保險業務的發展。
4、法律法規不完善
由于我國保險業起步晚、發展較慢,因此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也不夠完善。相對于英國《1906 年航運保險法》,我國目前缺乏一部專用于指導海運保險的法律。來自公認的國際航運中心保險市場的經驗表明,50%以上的保險業務來自保險中介。然而我國海運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尚處于初始階段,當前國內相關法律對保險中介的地位以及權利義務的界定也不夠明確,處在保險市場的邊緣,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內外進出口企業對本土保險公司的信心。
三、解決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問題的措施
1、加強國際間及國內各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交流
由于與其他國家溝通不暢,導致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中存在著保險條款差異現象,在出現問題時,各高院解釋又不一致,加大了各方的分歧。此外,由于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業缺乏有組織、有規模的交流活動,也導致各保險公司之間、保險公司和相關行業之間沒有辦法分享保險、航運、貿易和海事海商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不能形成良好的互通有無的良性循環的效果。因此,加強國家之間及國內各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對于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業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2、培養和引進優秀的專業海運保險人才
國際航運業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由于我過海運保險業的發展起步晚,所以在專業人才方面的缺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后天的培養和引進來彌補先天的不足,用全球視野引進和培養海運保險專業人才。在引進專業人才方面,應該從英國倫敦保險市場那樣高起點的地方大力引進經營理念先進、管理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同時爭取在國內為那些專業人才的引進創造良好的環境。在培養人才方面,從體制、文化、培訓等多角度入手,加強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形成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航運保險專業團隊。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無規矩不成方圓”,因此完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成為保證其良好發展的基礎與保障。針對我國部分保險條款與國際慣例不一致的問題,我們要借鑒全球最新的航運保險理論研究成果和最專業的航運保險法,進一步完善現有的《保險法》和《海商法》,優化國內法律環境,逐步與國際接軌,增強國內外進出口企業對本土保險公司的信心。(作者單位:重慶三峽學院)
參考文獻:
[1]李詠梅.我國航運保險探析[J].技術與市場,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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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延禮.積極發展航運保險促進上海金融航運中心建設[N].中國保險報,2010-06-28.
[4]何惠珍.我國航運保險的發展現狀、制約因素及對策建議[J].學術交流,2012(1).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3
【關鍵詞】車票附票 保險 強制搭售 合同信息缺失
一、背景介紹
眾所周知,車票附票是一種在購置汽車車票時所附帶的一種保險票據,在乘客購買汽車票時可附帶購買的一種商業保險。過去由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公司在運送乘客時應當為乘客或者承運者購買保險,因此在客票中包含了客票價值2%—3%額度的保險。后來經過一系列的調整,運輸公司將保險與客票進行分離,保險由乘客自愿購買,一般附帶在購買客票后成為一張單獨票據。該保險產品的存在藉由運輸公司方與保險公司簽訂兼業協議,由保險公司提供保險,運輸公司于售票時跟車票進行搭售。此種保險產品意在通過便捷簡單的方式為乘客提供一定的人身安全保障,一般以1元、2元等非常低廉的價格作為保費,保額在1.5—2萬不等。
二、主要存在問題
在具體的推行和實施過程之中,該保險產品卻遭到了眾多的質疑和否定,并同時引起發了大量的案件糾紛。許多記者以及新聞報社也對車票附票保險的情況進行調查發表,引發人們的關注和思考。而車票附票保險主要存在的疑慮性問題歸結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車票附票保險強制銷售
在某些地區的某些運輸公司,售票員在銷售車票時,在乘客不知情的情況之下,將車票附票的保險單據直接附在所購的客車車票之后。在唱票并收款時,將車票原價以及車票附票保險的金額加總到一起,報價給前來購買保險的乘客。甚至在某些尤其嚴重的地區,乘客明確表示不需要保險,售票員或表示已經打印出來單據,無法退還,更有甚者表示必須車票和附票捆綁銷售,缺一不可。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
因此,對于某些運輸公司這種“強制”銷售的行為,是違法的。同時,《保險法》第十七條也提到,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利用乘客不知情情況而搭售附票保險,亦可看作是一種不正當行為。
(二)附票保險信息缺失
在保險附票保險中,附票充當著保險合同以及保險憑證的身份。然而對于乘客來說,這份沒有采集購買附票保險乘客身份信息,也沒有標注相應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保險合同條款必須具有的信息。同時,在這張簡單的附票上,也不需要乘客簽字作為應承。這樣一份保險是否可以作為一份符合法律法規的保險,是許多人的疑問所在。
由于購買附票保險的投保人信息的缺失,在出險時,保險公司的理賠十分難以界定。無法憑借一張缺乏關鍵信息的附票而予以賠付,成為附票保險最突出的問題所在。
《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保險人的名稱及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車票附票保險缺乏基本信息,導致了其健全性和完善性的缺失,在出險后的保險合同糾紛,也是可以預見的。
三、相關意見建議
由于我國保險仍處于發展和不斷探索階段,法律和法規政策也無法覆蓋到社會現象的方方面面,因而保險糾紛和爭執無法完全杜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要完善和健全車票附票保險產品和市場,則需要我們公民、兼業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三方都需要做到符合法規的改善和進步。
作為社會公民,應當學習和豐富保險及相關法律知識,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此同時,監督保險方以及保險公司的行為,對其沒有履行的職責進行及時的溝通和反饋,必要時利用法律作為武器維護公民權益。
作為兼業公司,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應認真了解保險產品的情況和特點,做到保險協議中所要求的職責和義務。在車票附票保險中,不僅要通過售票窗口售票員對所購票乘客進行附票保險的詢問及告知,更應當通過展示的方式將該附票保險的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合同等相關信息在車站明顯位置給予介紹。嚴格杜絕惡意搭售、拒絕退票、強制銷售等現象的發生。
作為保險公司,在對車票附票保險這種意外傷害險的管理中,應當加強管制。買險易、索賠難的現象在附票保險中更是得到體現,在缺乏投保人(被保險人)信息時,僅僅通過持有附票單據則可進行核保后的賠付成為很可能存在道德風險的漏洞。同時,在與兼業公司簽訂合同之后,應當對銷售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僅能防止機構對保險產品的錯誤銷售,也能在必要的時候對保險產品進行科普和講解,使乘客對保險形成正面的認識和了解,對我國保險業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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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瑜.對某運輸公司強制乘客購買保險案的分析[J].工商行政管理,2009(12).
[3]劉航.多少旅客稀里糊涂被保險[J].圖們日報,2010 (06).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4
一、評價目的
確保部門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符合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內外部相關方需求,查找部門管理漏洞,規避法律法規風險。
二、評價依據
GB/T 19001-2016 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
GB/T 24001-2016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18001-20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公司體系文件及各項規章制度
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三、評價范圍
1、對公司依法經營情況進行評價;
2、對人員、設備管理合規性評價;
3、對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關鍵運行活動進行評價。
四、評價過程
通過對照識別出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條款,結合內外審核及部門內部檢查結果,查找部門不符合的點位。
1、部門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執行情況
人力資源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要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9年度公司未出現勞動人事爭議事宜;按照《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依法保障了員工休假權利。
通過對《2019 年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6項與本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檢查,確定無內容更新;新補充了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試用條款為全部適用。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范圍內勞動關系和資格能力評價事宜,能夠依法貫徹落實和維護員工勞動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業務需求,有針對性的招聘有相關職業資格的人員,同時制定《員工崗位資質證書管理辦法》,鼓勵內部員工取得相關職業證書;公司發展定位為管理型公司,人員不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需執業資格包含安全人員、質量人員、財務、經營預算等崗位人員均有相關經驗且取得了相應的資格證書;關于海上作業人員,已制定了“五小證”取證培訓計劃,將完成全部可能上船人員的取證培訓,新上崗人員都經過公司入職培訓。經評價滿足公司經營需求。
2、內外審核存在問題及改正情況
(1)2018年度外審本部門不存在不符合項。
(2)針對2019年度公司內部審核中提出的問題,已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整改:與質量安全部進行溝通,補充和完善了新入職員工的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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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中圖分類號:F840.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0-0117-02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
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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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范文6
論文摘要:在我國加入WTO后,切實履行與保險有關的入世協議,積極應對入世后保險市場競爭的挑戰,需要按照市場化理念和國際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不斷完善我國保險競爭規則,以克服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對于保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要實行“標本”兼治。特別是對保險業壟斷的規制,不能照搬他國經驗,而應結合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實際,綜合運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經濟手段進行治理。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薄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p>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斗召Q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第三,強化對保險業壟斷經營的規制。壟斷經營是當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中的突出問題。在規制保險壟斷問題上,我們既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又不能照搬他國的模式,而應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和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雖然我國保險業也存在著經濟壟斷的現象,但由于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和現行體制設計的缺陷,我國的保險壟斷主要還是行政壟斷。因此,目前我國保險業反壟斷的主題應該是以反對行政壟斷為重點,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對保險業的干預,為保險市場主體平等、自由的競爭營造良好的環境。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前,就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反壟斷的規定為法律依據,由保險監管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承擔反保險行政壟斷的職責。必須明確,我國反保險行政壟斷是一項復雜而長期的任務,既有賴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賴于新的保險市場主體的培育、保險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和保險監管制度的創新。正如有的學者主張的“行政性壟斷綜合治理論”那樣,解決保險業的行政壟斷問題,同樣需要政治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