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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機制范文1
一、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假設
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習慣于將研究對象放置進一個市場框架內進行研究,即使對其進行假設,對于醫療糾紛解決法律的問題,也可以假設它們具有與普通市場類似的屬性,假設醫療糾紛解決是一個市場。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經濟分析理論就是把相關法律問題模擬為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市場,用經濟工具分析患者、醫療機構以及立法、執法、司法機關、自治組織、社會在醫療糾紛解決法律市場中的活動,并用效率作為價值評判標準。其也有理性人對收益的最大化追求,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不同主體在激烈競爭,影響資源分配、對利益進行交換、考慮成本支出、供求等關系。
(一)理性人假設
理性人就是理性的最大化者,即對利益獲取的最大化追求者,也被稱作“經濟人”。該理性人是經濟學者在對經濟學問題進行抽象研究時的理想狀態,是經濟市場得以完整分析的重要基礎,也是我們要研究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假設的理論出發點。
在經濟市場中,交易雙方都有其自己對交易標的考量,即市場的供給狀態和我的需求程度,或者價格影響,我的支出成本和收益的比例,能否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是常見的理性人,即每個理性人在作出決策時都會使用經濟的分析工具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在醫療糾紛解決市場中,各方也是理性的。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患方是理性的、醫療機構是理性的、法官或調解人員是理性的、律師也是理性的,各方都能夠合理行事,各方都排斥不合理的行為。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糾紛、是否要進行調解、如何參與調解,都由患方和患方的律師決定。醫療糾紛解決市場同樣利用價格問題引導各方最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在賠償金問題上,賠償責任并不是要求違規者去遵守法律法規或是操作守則,而是強制違規者承擔與其違規的機會成本相等的價格。
(二)競爭
市場是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導的,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競爭。因此,競爭充斥著我們的市場生活,小到商販買賣,大到國家貿易,競爭無時無刻不在調整著市場關系和資源分配。同樣,醫療糾紛法律市場也存在著“看不見的手”,左右著醫療糾紛法律市場主體的活動,法律市場也要發揮競爭的作用。醫療糾紛的產生主要原因就是競爭,正常的競爭可以導致醫療市場良性的發展,但由于種種因素我國的醫療市場正朝著相反方向發展,惡性競爭導致了醫療糾紛頻發。同時,糾紛解決市場也存在競爭,也許我們并沒有意識到,在糾紛解決的第一步就存在競爭,醫療機構和患方在面對醫療事故時,首先想到的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但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于是就產生了競爭,基于對各種解紛方式的評價和衡量而產生的競爭。
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供給-需求分析
市場經濟最有用的分析工具就是供給-需求分析,它可以分析市場中出現的任何現象,提供其產生原因和未來走向。那么,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經濟學分析上,供給-需求同樣能發揮很大作用。
(一)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供給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供給首要的還是政府對法律制度的供給。政府在這一活動中充當調控者的角色。政府服務于全社會公民的利益,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制定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為醫療糾紛解決市場提供前提和基礎,即是制度保障。但同時,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以維護醫療糾紛解決法律市場的同時,又可能通過法律法規政策破壞這一基礎。比如說,我國目前關于醫療糾紛相關法律資源不足,大部分都依靠地方衛生部門的文件作為執行依據,其執行力和約束力較低,法律調解的環境不佳,就會導致糾紛雙方選擇非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我們還應該注意到,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是通過公共選擇作為其基礎的,即是大多數人都贊同的情況下制定某一部法律,滿足了更多數人的意愿,作為制定法律的壟斷機關,它可以比其他社會團體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法律服務,降低制度成本,并擴大適用范圍。當然,其滿足的范圍僅僅是大多數人,并不能造成一致同意的現象,其結果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一部分人,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同時,法律制度的供給還受到法律體制的影響,受到法律生產技術水平、法律意識、法律生產要素等因素的制約,所以目前醫療糾紛無論是調解還是其他解紛方式都還存在供給不足的狀態,所以才會出現目前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
(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需求
醫療糾紛的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非市場、非物質商品的需求。其根源在于主體期望獲取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或行為模式,社會資源的配置沒有達到帕雷托最優狀態,而改變資源的配置方式將更有效率,這時我們說原有的制度安排存在“潛在利潤”。這種“潛在利潤”存在于制度之中。當主體意識到通過法律改變行為模式或建立某種行為模式可以獲取該“潛在利潤”時,便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也就是說,主體之所以選擇適用法律,是因為適用的結果給他帶來了利益,而不適用將喪失該利益。從制度需求理論上講,通過法律使顯露在現存制度安排結構之外的利潤內在化,是法律需求產生的基本原因。
目前,在醫療糾紛解決市場上,由于醫患關系緊張,醫方技術失誤、誤診、違規操作、費用糾紛、隱私權糾紛等因素,醫療糾紛的量在不斷上升。某市醫院僅2011年一年發生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非事故糾紛總共95起,重大醫療事故18起,僅是該醫院對解決糾紛的需求就已經非常嚴峻了。
三、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成本
成本是當事人在進行糾紛解決的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支出的總和。成本也直接影響著供給的數量和質量,對供給曲線有重要影響。當然,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中,當事人各方支出的成本包括靜態的成本和動態的成本,靜態的成本主要就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度這一支出,當然,這一支出已經通過國家稅收進行了支付,動態的成本就是我們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支出,即是運作的成本。
以訴訟和第三方調解來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發現:訴訟所耗費的成本總是大于第三方調解。從訴訟的經濟成本來看,案件受理費是首要支出的費用;再者是律師費,目前律師費針對涉及金錢標的的案件基本起步價2000元,按照標的的大小梯度收費5%、4.5%、4%......針對醫療糾紛這種專業性比較強的案件,這還不涉及復雜案件的費用,基本上律師費是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其次是鑒定費用(包括傷情鑒定費用、傷殘等級鑒定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鑒定是其決定性的證據,鑒定費用也是一筆較大的支出,每個醫療糾紛案件的鑒定次數保持在2-3次,甚至因為雙方當事人的不信任鑒定可能超過3次,其費用支出是巨大的;除開前述費用外,勘驗費、公告費用、翻譯人員費用、證人費用特別是專家證人費用、執行費用等都是訴訟所必須要支出的費用。從訴訟的非經濟成本來看,主要是人力成本、時間成本、精神成本。其中,患方的人力和精神成本是巨大的,既要承受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還要應對強大的醫方和繁瑣的法律救濟程序。從時間成本來看,醫療糾紛訴訟短則數月,長則幾年,訴訟一般要經歷訴前準備、、立案、保全(財產、證據和行為保全)、調查舉證、鑒定、庭審、判決、執行等階段,同時,程序上還要經歷法庭調解、一審、二審,若二審發回重審還要重新進行審理,審結之后可能還有當事人的申訴、檢察院的抗訴,導致再審。即是是簡易程序,其耗費的時間也不短。所以,訴訟當事人支出的成本是巨大的,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都不愿意用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而是借助社會力量,比如媒體曝光、或者武力圍堵,通過非法手段解決糾紛。
而第三方調解模式則可以減少當事人的經濟和非經濟成本。第三方調解模式的成本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法律成本、經濟成本和非經濟成本。法律成本即是國家對第三方調解制度的法律制度保障,國家通過法律條文限定第三方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機構的組建、調解結果的效力以及執行保障。當然,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法,現有的調解都是依托《人民調解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地方政府衛生部門出臺的文件。經濟成本是很低的,無論是哪種機構主導的調解模式,弱勢的患方都基本無需支付調解費用,因為調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在進行,雙方當事人都無需再聘請律師;也無需支付專家證人等費用,因為第三方調解機構都建立了醫學和法學專家庫,調解時隨機抽取專家。第三方調解的非經濟成本較訴訟也小得多,在時間成本上,當事人可以省去訴訟的很多程序,一般調解的時間跨度都能控制在一個月以內。所以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更能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
(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收益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是指通過依法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分配、責任的確認、損害的救濟,促進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滿足法律主體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會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原則的總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時表現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更好的保護;有時表現為違規違法行為收到賠償金的否定;有時表現為公民收入增加、福利改善和就業機會的改善;有時表現為醫療秩序的好轉,醫療環境改善,社會供需矛盾的解決;有時還表現為環境污染的減少及所受侵害獲得的相應補償等。同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不僅包括經濟上的收益,還包括政治上的收益、社會上的收益、倫理道德上的收益等。
目前,供給-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已經廣泛運用于法律制度建設、司法和執法過程和評價,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將供給-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分析將更有利于公正高效的解決糾紛、緩和醫患矛盾。
經濟糾紛解決機制范文2
目前,在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方式方法上與實際需要之間存在嚴重的不相適應:一是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忽視了經濟發展引發的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對這類糾紛的防范和治理缺乏有力的指導和協調。二是環保部門在污染糾紛的防治上缺乏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協調,力量薄弱,手段單一。三是污染企業往往是重點保護的納稅大戶,環保部門經常在處理環境污染糾紛時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的阻力,在一定程度上難以保證公正性。
為此,建議盡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環境污染糾紛的綜合治理機制。具體建議:
一、完善環境非訴訟機制
著重完善協商和仲裁的機制建設。一方面,健全協商機制,建議國家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制定有關協商解決環境糾紛的規章,明確協商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程序,同時,支持環保公益團體援助弱勢一方進行平等協商。
另一方面,健全環境仲裁機制,加強相關立法,建議在修訂《環境保護法》時明確仲裁作為環境民事糾紛的法定方式之一。設立專門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三級環境仲裁委員會,依法各自獨立仲裁環境糾紛。仲裁委員會由環境行政機關的代表、專家代表、行業協會的代表、公益性環保團體或者公眾的代表組成,并逐步實行環境糾紛仲裁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環境仲裁員的準入門檻。
二、完善環境訴訟機制
建議對環境案件進行分流,對于事實情節清楚、沒有復雜的技術性問題的環境案件仍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其一審法院。對于案件較為復雜,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問題的,或人數眾多的、影響范圍較廣的,或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應交由中級以上法院根據其管轄范圍確定一審法院。繼續探索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環境法庭,并對法官培訓專門的環境法律和環境保護知識,培養專門的環境法官,增強法院審理環境案件的辦案能力。
三、環境治理部門和社會綜合治理部門要履行監督職能,防范環境污染糾紛
一是政府要切實貫徹落實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三同時”政策法律原則,從根本上控制和減少污染糾紛隱患,并將環境污染糾紛的綜合治理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強協調指導。二是政府要推進環境信息公開,造成環境污染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群眾與政府、企業之間存在著信息“壁壘”,群眾難以及時、完整地獲得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信息,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可以使各方在良性互動中達成共識,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實后產生糾紛沖突。三是環保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協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治理各類環境污染糾紛的制度,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四是社會綜合治理部門應吸收同級環保部門負責人參加,并將環境污染糾紛的防范列為社會治安的專項治理內容,落實各項防范措施。五是建立基層(鄉鎮)環境監察隊伍,并加強管理與業務學習。
經濟糾紛解決機制范文3
關鍵詞:勞動糾紛 實踐 調解 見解
在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繁榮昌盛的今天,隨著經濟活動的日趨活躍,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國的勞動糾紛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許多。而且勞動糾紛的內容也較以往更加復雜,涉及的領域也是越來越廣,且取證難度,對調解的知識面要求也與以往有了極大的差異。本文針對這一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全國各地的成功案例總結出了一系列妥善解決勞動糾紛的機制及方法。
1 當前我國勞動糾紛解決機制的不足之處
首先就是發生勞動糾紛的公司或企業內部的調解力度不夠。我國大多數企業一般都會設有調解委員會,但在發生勞動糾紛的私企或其他小型企業卻基本沒有,或者雖然設有卻是調解能力不強,形同虛設起不到妥善解決勞動糾紛的作用。而多數從事企業調解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不能形成足夠的權威,難以取得糾紛雙方的足夠信任,因此很難起到調解的作用。其次,我國當前的勞動仲裁機構設置與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當前的勞動仲裁機構屬于行政機構,不能形成足夠的獨立性,機構中行政力量占據了主導地位,而在中國的當前形勢下,還不能形成完全獨立工會組織,這些原因直接導致仲裁機構無法形成獨立機構,而仲裁機構在處理勞動糾紛時,就難免受到當地地方政府的制約與行政干預,因而很難做到完全的公正,偏袒投資方的事件便再所難免了。第三現行從事勞動仲裁的人員業務素養及職業化程度不高是一個擺在眼前的難題。因為勞動仲裁目前都沒有出臺明確的細則,對從業人員提出嚴格的職業素質的要求,相比較律師事業所那種嚴格的業務及學歷的要求,勞動仲裁機構的人員素質要求就相差太多了。目前我國的勞動仲裁機構的從業人員大多是進行相關的專業培訓之后就可以上崗,因而很難完全應付當前比較復雜的勞動糾紛。最后是我國現行的勞動審判制度也存在不足之處。我國當前進行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不完善,時至今日大多地區都還在沿用上個世紀90年代初所頒布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具有很強時代特點,顯而易見已經不能適用于當前這個日新月異的時代。于是解決這一現實難題,各個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出臺各自的細則,這樣雖然暫時解決了制度與時代脫節的問題,但是它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就是各地的細則存在著差異,在這個流動性很強的社會中,勞動糾紛的當事方很難適應這一情況,常常會引起更為混亂的現實問題。
2 針對勞動糾紛解決機制的幾點見解
在詳細羅列了我國當前比較典型的勞動糾紛解決機制的不足之處后,本文將有針對性地對這些不足之處的解決方法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一,要設立專門的勞動仲裁機構,保證機構的獨立性。鑒于當前勞動糾紛的頻發性,以及案件數量的巨大,個人認為有必要設立專門的仲裁機構,同時安排業務素質較高,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來從事仲裁工作,同時這些仲裁人員由當地的法院對其進行認定及日常管理,一旦產生勞動糾紛,就由這個勞動仲裁機構組織專業的人員進行統一處理,不再經由其他部門人員接手,保證仲裁的獨立性及公正性。第二,要完善及改進現行的勞動糾紛調解制度。在設立了專門勞動仲裁機構之后,還要完善與之配套的調解制度,為了應付各種形形,層出不窮的勞動糾紛,就需要在調解組織上構建出多元化,全方位的調解機構體系。另外對于企業自身設立的調解委員會,也要充分利用起來,由勞動仲裁機構對企業調解委員會實行必要的勞動監督,保證其在進行調解的時候不偏向資方,做到調解的公正公開,同時加強對委員會成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這樣才能使他們在進行正式調解時,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一步一步地完成調解,同時也兼顧了公正性。再者,要賦予勞動仲裁機構相應的法律效力,保證仲裁機構在進行糾紛調解時符合法定條件,且仲裁結果具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效力,而且對于不服調解的,在條件滿足時可以直接交由當地法院進行相關的處理。第三,實行仲裁與訴諸法院完全分開的策略。對于勞動糾紛調解后,如果難以達成一致的,要實行仲裁與訴諸法院分開的方法。這樣能夠節約當事雙方的時間,讓他們在第一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方法進行解決,免去那看似永無休止的扯皮中。這樣的方法讓愿意接受調解的當事雙方繼續進行調解,這樣當事雙方都不愿意再繼續耗下去的意愿,雙方就有了互讓一步的設想,此時再進行調解成功率必然大大提升。而選擇訴諸法院的,即雙方都已經完全放棄了調解的可能,這樣就可以直接提交給法院進行處理,不論結果如何對雙方而言都是最為省心的一種處理方式。
3 結束語
總而言之,要妥善地解決了勞動糾紛是一項需要長期不斷改進的系統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全解決的事情,它不僅需要從制度上,從人員配置上加以完善,它還需要通過不斷地實踐,得到社會各方各面的認可,這樣才能在全面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的前提下,構建出一個良好的法制氛圍,只有實現這一目標才能既保證公正,同時又保障糾紛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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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玲玲,王全興.民事訴訟法適應勞動訴訟的立法建議,中國勞動,2001.
經濟糾紛解決機制范文4
【關鍵詞】建筑工程結算;難點;原因;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結算的難點
1、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據,就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結算的性質不同,就可以將建筑工程結算分為兩種:計量依據,費率、價格依據;而按照性質來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合同中確定的依據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逐步商議的依據。這種建筑工程結算依據存在不確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比較明確的合同雙方結算依據,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較的含糊,模棱兩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建筑工程結算的商榷依據也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引發合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2、建筑工程結算的期限和審核效力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工人進行勞動支付的前提,對工程計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簽訂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無論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還是設定一個結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沒有,這樣就使得簽訂合同的雙方出現經濟糾紛時,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設定時間權限,在進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夠按實結算,就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這樣就會導致建筑工程款的結算變得遙遙無期。建筑工程結算審核效力比較的難,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走上法律程序,這樣就會使得要進行對方的審核,重復的操作就會拖延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且以工程沒有完工為由而拖欠工資。
3、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缺乏合適的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
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F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
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
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內容,建筑工程結算是一件比較細致的工作,需要認真仔細,即使在進行階段的過程中存在諸多的困難,但是我們不能夠因為這些困難而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畏首畏尾,而應該盡可能的考慮好合同的細節,并且積極的針對這些難點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當的解決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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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機制范文5
【關鍵詞】刑民交叉案件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 刑民并行
德國法學家克勞斯.羅克辛所說,“刑法與民法在概念上的明確區別,是19世紀法學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們認為此項嚴格的區別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刑法與民法的再接近實有必要”。[1]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過分講究物質的經濟社會,涉及民事權益的紛爭和經濟利益的沖突大量出現,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越來越多,有些民事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有些則與經濟犯罪案件互相交織,有些則刑民難辯。對此,我國現行立法上還存在著諸多的缺陷,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之間沒有達到協調統一,甚至出現互相沖突的現象。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解析
要深入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首先要理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江偉教授認為,刑民交叉案件即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在此基礎上,依案件的具體表現形式,將刑民交叉案件劃分為三類:第一類,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第二類,因同一法律事實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類,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2]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現行訴訟機制的不足
為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夠正確、合理的適用法律,我國先后出臺了五個規范性文件來規定和細化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現行有效的1997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97年規定》),1998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98年規定》)和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大多數規定從開始施行至今已經十多年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遷,或多或少的出現了問題,為我國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的運行帶來了各種各樣的難題與挑戰。
第一,程序銜接規定不完善,未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刑民交叉案件之所復雜,因為其不僅涉及了民事法律關系,還涉及了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部分案件需要接受兩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的分別評價和處理,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交接、協調問題。依據《98年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钡谑l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駁回或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將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偵查機關移送,由于沒有相關程序法的規定和約束,以及相關救濟監督程序的缺失,常常發生偵查機關對被移送的案件長期未做答復,或者公安、司法機關之間互相推諉等,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都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上述情況下,于當事人而言,也許這遲來的正義都成了奢望。故刑民交叉案件訴訟程序銜接規定不完善,嚴重影響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
經濟糾紛解決機制范文6
1.仲裁法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與國際上通行的仲裁制度相銜接,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一部重要法律。通過仲裁解決民商事糾紛,是在司法渠道以外,為當事人提供的一種新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成本低廉和保守商業秘密等特點,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大多建立了比較完備的仲裁制度,大量經濟糾紛通過仲裁解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組織、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增多,客觀上要求解決矛盾的方式多樣化,以追求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國際經濟貿易和投資等交往更加頻繁,許多外商習慣于運用仲裁手段解決矛盾糾紛。因此,加快建立和發展仲裁事業,完善經濟糾紛解決機制,對于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促進全市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各縣(區)、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把促進仲裁事業的快速發展,作為改善投資環境,加快區域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來抓,認真貫徹實施仲裁法律制度,及時解決仲裁發展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運用仲裁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結合普法教育,認真學習宣傳仲裁法,大力開展仲裁法頒布十周年宣傳活動,不斷擴大仲裁制度的影響,提高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對仲裁工作的認知程度。
二、加快發展仲裁事業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2.指導思想。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長沙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積極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不斷拓寬仲裁服務領域,創新仲裁服務方式,切實提高辦理仲裁案件質量,不斷完善仲裁工作的社會功能和效益,努力開創仲裁事業的新局面,為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3.工作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實現受案數量、受案標的新的突破,完成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下達的各項年度目標任務,力爭在五年內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大力推行仲裁工作“兩率”(即合同規范率和仲裁機構選擇率),仲裁條款普及率達到百分之百,大力提高仲裁特色“三率”(即仲裁案件快速結案率、仲裁案件自愿和解調解率和仲裁裁決自動履行率),全面推動仲裁事業跨上一個新的臺階。
三、強化合同監督管理,繼續抓緊做好合同爭議條款的規范工作
4.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22號)要求,在前一階段清理、修訂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基礎上,繼續抓緊做好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規范工作,為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提供法律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合同監督管理,結合辦理合同鑒證、動產抵押物登記、合同爭議調解、監制標準(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等業務,把合同是否具備仲裁和訴訟條款作為判斷合同是否規范的一項重要內容,抓好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規范工作,指導當事人選擇適宜的解決爭議方式。市經貿、外經貿、建設、科技、交通、國土、水利、人民銀行分行、保險等有關部門,對本部門、本系統現行使用的各種合同文本要認真組織進行清理,對不符合〔〕22號文件規定,在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上沒有仲裁條款供當事人選擇的,要按規定要求進行修訂。對有些合同格式需要由上級部門作統一修訂的,要及時向有權修訂的部門提出修改意見。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合同爭議解決條款規范工作的督促指導,掌握合同清理、修訂進展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要組織和指導各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修訂不符合規范的合同樣本,在簽訂合同時慎重選擇爭議解決方式,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工作機構要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做好具體工作,為企事業單位修訂合同提供幫助。
四、切實保障辦案質量,不斷開拓仲裁服務領域
5.仲裁案件辦理質量,直接關系到仲裁法律制度貫徹實施和仲裁事業的發展,是仲裁機構的生命線。仲裁委員會必須始終把提高辦案質量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嚴格把好案件受理關、程序關、裁決關,嚴肅認真地解決好每件經濟糾紛,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裁決公正合理。要積極組建專家咨詢機構,充分發揮專家咨詢機構在審理疑難案件、提高辦案質量、推行仲裁制度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案件的和解調解率、快速結案率和自動履行率。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貫徹實施仲裁法和加入世貿組織后對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協助仲裁委員會努力培養和建立一支作風好、業務強,既精通國際慣例,又能熟練運用外語的高素質仲裁員隊伍,改善仲裁隊伍的知識結構、專業結構。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對仲裁員和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考核獎懲制度,對枉法裁決、違反執業紀律、不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仲裁員,要堅決予以除名,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仲裁工作中,要運用市場經濟法律和商業慣例解決糾紛,提高辦案質量,樹立良好形象,贏得當事人的信賴。進一步拓展仲裁服務領域,強化社會功能和服務功能,深入企事業單位宣傳仲裁法和仲裁的特點,協助清理債權債務,指導其依法訂立合同,為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