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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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

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范文1

一、做好案件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

1.為領導決策提供支持證據。案件檔案真實記錄了案件形成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和步驟,忠實反映了案件的軌跡和過程。這些證據材料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據有較強的說服力、借鑒力,為企業決策者及時了解企業經營狀況,適時調整經營策略,決策重大事項提供支持性證據。

2.為企業規范管理提供參考資料。案件檔案是企業依法治企和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檢驗一個企業依法規范經濟行為、及時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憑證。通過對案件檔案的剖析,加強對案件檔案的學習和研討,可以對如何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提出針對性對策,從而推動企業依法經營,規避風險,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參考資料。

3.為企業訴訟工作積累經驗。近期,一些國有企業由于案件檔案的缺失或不規范,使得企業在案件糾紛中,常常蒙受經濟損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通過對案件檔案的整理與研究,可以總結訴訟案件中的經驗與不足,為今后經濟糾紛、訴訟案件積累經驗,有利于識別企業在經濟和訴訟活動中的諸多法律風險,并提出預防措施,從而使企業在經濟糾紛中爭得主動權。

二、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的特點

1.案件類型多樣,數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團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團處理法律糾紛案件1000多件,結案600多件,涉案總金額上億元。其中有90%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10%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案件類型多樣,主要表現為:委托擔保貸款類;土地及房產權屬類,包括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等;合同類,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糾紛、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購供應欠款、加工租賃費欠款等;勞動爭議類;人身傷害類;財產損失類等法律糾紛案件。

2.案件情況復雜,涉面廣。涉及到重大訴訟、仲裁糾紛案件,往往案情復雜,涉及面p-,包含多個法律關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中,工程總承包方與業主方、分包方、供應商等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涉及到多方的法律關系。很多案件經過、反訴、撤訴、再訴,有的案件經過調解后,達成和解協議,案件過程復雜,給歸檔工作帶來了很大難度。

3.案件時間跨度長,收集難。有些重大案件從到判決歷時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決后多年,仍然沒有執行完畢。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團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歷時三年多的時間。如此長的跨度,給檔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戰。

三、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重視程度不夠,歸案意識薄弱。檔案工作涉及歸檔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歸檔,依賴于該檔案形成的整個過程的所有人員:檔案形成部門領導、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計算機技術專家等。目前,部分國有企業領導及員工對檔案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案件檔案沒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認為案件檔案工作可有可無,檔案意識淡薄,一些該歸檔的資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業案件檔案工作還處于被動從屬的地位。有的法務部門或承力、人為留用方便,將訴訟文件保存在個人手中,不愿將文件向檔案部門移交,個別單位的法務部門甚至以種種理由拒絕向檔案部門移交檔案,案件檔案遺失或缺失現象嚴重。

2.收集渠道不暢,影響歸檔質量。案件檔案管理的復雜性決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過不同的途徑,涉及到不同部門。目前,對于檔案的收集與管理,有的部門自行保管,有的無人管理,有的配備了專(兼)職檔案人員,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由于企業對檔案工作缺乏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企業內部缺乏必要的溝通協商和約束機制,檔案部門無法獲取全部信息,造成歸檔的文件材料不齊全、不完整,無法實現資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滿足利用者的服務需求。

3.專業水平不高,缺乏規范管理。目前,國有企業一些檔案人員既沒有經過專門系統的檔案業務知識培訓,缺乏檔案管理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比較模糊,造成歸檔的隨意性大,缺少科學、規范管理,給檔案利用造成困難。同時,一些企業在檔案干部隊伍建設上不予重視,沒有解決檔案人員的待遇、地位等問題,檔案部門人員流失現象嚴重,檔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續進行,檔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發揮。

四、案件檔案管理的方法與對策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爭取領導重視。一是要大力宣傳《檔案法》,提高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的檔案意識,營造良好的檔案工作氛圍,要讓企業決策者充分認識到,案件檔案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參考和憑證,是企業文化的重要體現,對企業今后的生存和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二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組織人員編寫《經濟糾紛(仲裁)案件選編》、《經濟糾紛(仲裁)案件警示錄》、《經濟糾紛(仲裁)案件檔案管理手冊》以及開展成果交流、咨詢服務等多種形式,為企業發展和經濟活動決策提供有益的參考,從而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案件檔案生動的利用實例,充分發揮案件檔案的效用,更好地為企業決策和管理服務,從而不斷提高企業對案件檔案的認識。

2.強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檔案。為了確保檔案收集渠道的暢通,北京建工集團對案件檔案變分散管理為統一管理,針對案件檔案的特點,檔案部門不再面向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收集,而是明確由法務部門負責案件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同時,為加快案件檔案的收集,建工集團要求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受理后,即開始收集本案的各種案件材料,并加強跟蹤管理,在案件審理進程中隨時進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辦結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發現缺漏和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法務部門、檔案部門責任人要及時對案件檔案的真實完整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辦理移交手續。此外,北京建工集團還成立了案件檔案管理中心,配備了專業人員,不僅制定了相關制度,還嚴格遵守企業檔案管理流程,促進了案件檔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加強監督指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檔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為了加強案件檔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團制定了《訴訟(仲裁)案件檔案管理辦法》,不僅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了管理機構與職責,還構建了案件檔案管理的動力機制和約束機制。為構筑現代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管理動力機制,北京建工集團案件檔案工作緊貼企

業的需求,變企業發展的動力為企業案件檔案工作的動力,建立了有效的責權利機制、競爭上崗機制和職績考核機制,為企業案件檔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時,北京建工集團要求企業的全部案件檔案在法務部門收集齊全后依法集中到檔案部門統一管理,集團檔案部門不斷加強對二級公司的指導力度,并將其作為檔案管理目標考核、年度檢查的重點,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檔案管理的約束機制。

4.加強培訓,提高技能,提高隊伍素質。為使案件檔案工作更好地適應企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北京建工集團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獎勵機制,解決了檔案人員的職級和待遇問題,提高了檔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保持了案件檔案隊伍的穩定。另一方面,還強化業務培訓,主要做法是:加強檔案隊伍綜合素質的培養,定期組織培訓,橫向覆蓋各部室,縱向覆蓋二級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培訓覆蓋面達到100%,培訓時注意采取高效率的教學方式,比如理論傳授與學習操作相結合、自學與輔導相結合、專題講座與系統講解相結合,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有效性。及時開展練兵活動,把檔案管理與利用結合起來,使檔案管理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和管理。同時,檔案部門還和法務部門聯合,開展檔案知識、法律知識講座,不斷提高專兼職檔案人員工作能力和管理素質。

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范文2

關鍵詞: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法律保障;國有企業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備,中國的國有企業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法制建設相對薄弱,市場意識、法律意識與契約意識不強,合同管理不夠規范,造成了一些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尤其是近年來,國有企業涉及的企業改制、民事、經濟、行政糾紛日益增多,企業經營面臨著諸多市場和法律風險。所以實現依法經營、強化內部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是當前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一些有現代管理意識的企業和企業家對企業的法律事務lT作格外重視,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設立企業法律顧問,把依法經營納入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

1國有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現狀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由于現在的國有企業脫胎自以前的國營企業,作為單一主體面對法律問題的準備并不充分。很多國有企業本身并沒有專門的法律部門或者專屬法律顧問,它們往往是以應急方式處理面臨的法律問題,發生糾紛時,臨時聘請律師,糾紛解決后,這種關系也就解除,沒有建立起一個長期、穩定的預防機制。

1.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常識和意識

①合同審查規范化管理不健全,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不夠重視,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諸多問題:還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約定失誤。

②隨意擔?,F象較為嚴重,違約責任追究困難。有時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1.2依法維權意識不強

有的企業由于機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糾紛,基于和氣生財,盡量予以協商,但效果并不十分樂觀。針對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故意推拖,隱匿財產,不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債成本,但對仲裁、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還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維權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因忽視自己的法律權利,許多案件過了法定訴訟期限,法院不再受理,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1.3企業改制、對外投資過程中違規操作明顯

有些企業借改制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有些則利用內部優惠政策,通過種種手段,刻意壓低資產評估價格,;低價購得優質國有資產后,迅速轉手,一夜暴富。使改制存在重大隱患,而且也嚴重損害了職工利益。

2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必要性

2.1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需要

隨著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同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等11個部門規章和30多件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大型國有企業將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提到了議事日程。有的已經成立了法律事務機構,設有專門的法律工作人員,這些人員通過參與經營決策、參與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來實現自己的職能。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對推進中央企業改革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導、規范和保障作用。

2.2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的調整和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袌龈偁幵桨l地激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越大。正如全球排名第六的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呂立山先生(RobertLewis)所言:“有些大型國企高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將給企業帶來的危險,他們并不像外國公司的同行們一樣采取防范法律風險措施。使其企業就像一個即沒有受過正式訓練,又沒有足夠裝備的新兵,試圖擊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風險敵軍一樣?!笨梢姡瑖衅髽I必須了解和熟悉被投資國的法律環境,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才有可能加快實施“走出去”的戰略,積極參與到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中。

2.3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

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主體,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果企業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因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會由于不懂法而失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

3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措施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指對于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在其發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機制。它包括企業成員法律防范意識的培養,合同管理體系的創建以及廉政與自我約束機制的形成等。

3.1加快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擁有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如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環節,在投資、合作等項目中隨時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將糾紛的誘因消滅在初始階段。此即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要的組織保障。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而提出來的。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國有重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目前全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已超過10萬人。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較好地發揮了法律參謀、法律培訓、法律監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討債向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轉變正如一位知名企業家說:“企業好比是一輛汽車,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就是汽車的四個輪子.汽車要前進,四個輪子少一個都不行。”

國資委提出要求,在所有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重點企業建立健全法律事務機構.大型企業還要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已是大型企業普遍采取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如美國新澤西洲的美孚石油公司、法國埃爾夫石油公司、德國西門子公司等都設有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分別擁有一、二百人的法律顧問。這些法律機構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風險和最少糾紛為目標,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舞臺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2構筑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預防體系

3.2.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所簽的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款有無遺漏,形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文字是否準確、嚴謹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國有企業必須盡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分類專項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為中心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做到人員、機構、制度三落實。對于企業已實踐多年的常規性合同,具有較高重復性和利用率的合同,應擬定好固定合同文本,比如測繪合同、印刷合同等。嚴格履行簽訂合同須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對企業合同糾紛進行統計、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據情況變化及時完善企業的固定合同文本。從合同的談判、起草、簽約、執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針對性的規定,形成協調的合同管理體系。

3.2.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實用、規范的企業規章制度,使人們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才能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同時規章制度完美的過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因此.一個企業制度的出臺,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包括它的提出、調查、審核、修改、完善等.只有這一系列的步驟一一到位,才能確保企業規章制度具備合法性、實用性、規范性和協調性。

3.2.3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隨著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保護和利用納入法制軌道.各大企業普遍加大了對知識產權開發和管理的力度,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還有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有的企業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自己的品牌被盜用,導致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甚至面臨破產的境地,或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了解不詳,不自覺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因此處于被動局面。所以,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亂用,產品不被仿冒。不去隨意使用他人的產品。

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成為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一項重點工作.要努力改變重發明輕專利、重運用輕保護的現狀。自覺遵守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專利信息的檢索.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抓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對商業秘密等建立規章制度,劃分保密范圍、與員工和經營對方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確定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實施有效地防范管理。

3.2.4從程序上建立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

一個重大經營決策的出臺,既要保障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也要保證決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決策目標的實現.同時也要杜絕上當受騙,避免顯失公平,防止糾紛發生。因此.為了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國有企業應在對外投資、產權交易、企業改制、融資擔保等重大決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備的法律論證制度,強制推行重大決策法律論證程序,避免重大決策失誤。

3.3建立訴訟風險管理組織,確立訴訟風險預警體系

按照資委《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處理和備案機制。為了避免訴訟給企業可能帶來的損失,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體系。

法律事務機構需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實施訴訟風險分析。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若遇到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另外,要加大對案件備案管理的力度。結合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建立有效的案件統計體系,使領導能夠及時、準確的了解企業的案件情況。詳盡洞察企業的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

3.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全員風險防范體系

許多事例告訴我們,很多企業在糾紛中處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約,都是因為業務人員在操作中不夠規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干部和員工尤其是業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如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用較少的費用避免較大的損失。所以,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經營、降低風險的基礎。這個基礎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會大打折扣。

總之,為有效預防、減少各種經營風險,國有企業迫切需要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查機制,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為企業更好的發展形成法律的保護墻,為國有企業的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帥長紅,主編.圍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實施手冊[M].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

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范文3

整體原因

1. 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工作效率的提高越來越受到重視,調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與警力相對緊缺的矛盾進一步突出,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而忽視了調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從而降低調解結案率。

3. 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與社會及當事人的期望值有較大的差距,對法院及法官還有一種不太信任的態度,怕調解使自己吃虧。

4. 案件承辦人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除部分案件應當先調解外,認為其它案件調解并非必經程序,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更體現不出法律的權威性或說強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預,導致部分法官不當行使調解的權利,也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6. 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進一步發展,訴訟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經濟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當事人不愿調解。

個體(具體案件)原因

1. 債務及經濟糾紛案件調解率較高,但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原因是債務案件是一種既期、短期利益,責任明確,爭議不大,只是暫時給付不能,相對來說調解結案較容易,案件調解率也較高,但從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主要原因是前幾年金融機構貸款糾紛案件大量積累,為及時追回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量糾紛涌向向法院,有時占當年法院此類案件的絕大部分,此類案件基本都能調解結案,從而使當年案件調解率大幅度上升;從2003年以后,此類案件訴訟高峰期結束,即使有也僅占此類案件的極少部分,也導致了案件調解率和案件數量的大幅度降低。

2. 離婚、相鄰案件調解率較低且較穩定。其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觀念不斷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人們對婚姻觀念有較大的轉變,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婚姻自由越來越成為追求的目標,人性化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離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婦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得到空前增強,對男子的依附性大大減弱,這也成為離婚的“催化劑”。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對離婚與否絕大多數能達成共識,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而導致調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調解率較低且穩定;相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是隔壁兩鄰,有的還是親屬關系,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有長期性,甚至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所以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非常謹慎,出現“寧傷感情也不損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大,案件調解率較低的原因。

3. 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居中且基本穩定。侵權賠償案件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既涉及到財產權更涉及到人身權,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平時積怨的結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訴訟過程中分歧較大,不容易調解結案,打官司的目的不僅是財產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討個說法”,判決效果更好,當事人根本不愿調解,故此類案件調解率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權等新類型案件)的調解率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越來越廣,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且越來越專業化,每年所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沒有一定的規律性,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調解方法也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別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適用調解,調解率波動幅度較大就成了勢在必然。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在調解工作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過于強調調解率,以調解結案作為評定工作和法官能力發主要指標。這就會使一些案件承辦人員為了調解結案,出現強制調解的情況,如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等,甚至因法院內部審限及畏難情緒也會出現而對當事人采取強迫調解的現象;強調調解結案只是一種結案方式,辯證看待調解工作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視調解工作,使調解成為走形式。調解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一個互讓互諒的過程,為使糾紛解決,必定有雙方在利益上有所讓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審判者和調解者的雙重身份,要求讓步的一方當事人會理解為司法的不公,對調解失去信心,表現為不積極,敷衍了事,這也打擊了法官主持調解的積極性,使審判中的調解程序走走過場,很難調解結案,訴訟效率低。

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和對策

(一)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梢?,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轉貼于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7.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8.“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對策與思考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與判決并重原則,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輕調的現象,宜調則調,當判則判。但判決前,六類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確規定應當先調解。

3.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范文4

創新是推動教育活動發展的源泉,而其實施的載體就是課堂教學的創新。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同時對人才素質和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斷提升。高職院作為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基地,在財會、管理類專業中設置經濟法課程就是著眼于向社會輸送具備法律知識的經濟類專門人才這一目標而展開。無論是從高職院經濟法本身的課程特點出發還是從教學對象(學生)的特點進行考量,教師都應該正確認識該課程存在的教學特殊性,全面把握和探索教學過程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并進行改革創新,真正實現有效性教學,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教材選用存在滯后性和不合理性。經濟法屬于法律體系范疇,很多法律條款經常會有被廢除和重新訂立的情況,而許多的高職院在選用經濟法課程教材時卻往往忽略了這一學科的特殊性,教材版本多年不變,從而導致內容上未能跟上發展變化的要求,導致學生未能真正掌握新的法律法規的內容。此外,選用的教材涉及純粹法理研究的內容過多過深,使不具備法學基礎的高職學生感到學習難度加大而無所適從。

其次是教學方法和手段與實際應用脫離。經濟法的學科性質決定了教學中向學生進行實踐性教學的必要性,學生需要在掌握法律知識點的基礎上用其來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可能出現的實際問題,但受傳統教學觀念的影響,很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仍然還是沿用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被動接受的教學模式,忽視了實踐性教學的應用。即便有進行案例分析的情況,在對案例的選擇上也往往具有隨意性,知識點間缺乏必要的銜接。這些情況使得學生的學習興趣未能獲得有效激發,學生實作能力和創新意識不強。

3對策措施

針對上述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兩個方面存在的問題,筆者結合自身教學實踐提出如下解決思路:

3.1選用切合實際又有實踐應用價值的教材

經濟法作為一門與社會經濟發展聯系密切的課程,其自身性質就決定了在選用教材上的實效性。教師和有關教材訂購部門應根??相關法律條例的修訂情況適時對教材進行更新,保證教材內容的新穎性和學生所學知識內容的與時俱進。此外,高職經濟法教材的選用還要從高職學生的特點出發,保證教材內容深淺適度,選擇既能給予學生指導性和啟發性,同時又能加強其法律業務實訓的教材,使學生在掌握經濟法律條款的同時又能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糾紛。

3.2創新教學方法和手段

如前所述,傳統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學生獨立分析并解決問題的積極性,難以取得預期的教學效果。因此,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汲取“教學有法、教無定法、重在啟發”的思想,積極對原有的教學方法和手段進行創新,使教學方式得到不斷優化進而提高教學質量。

首先在經濟法教學中最適合采用的是案例教學法。教師應該改變單純灌輸法律理論條款的無效模式,多為學生講述和分析與法律條款相關的典型經濟案例,同時引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設定自己的假定角色,從角色身份出發去分析問題,分析完畢之后還可以重新調換角色身份后再進行分析,這樣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比如在學習《合同法》一章時,案例分析的雙務合同中可能涉及到簽訂合同的當事人A和B,在發生了合同糾紛之后就應該引導學生假設站在A和B的不同身份角度來分析面對的問題;也可以將自己想象成當事人一方的律師,為當事人進行辯護;還可以站在法院的角度對這一案例涉及的經濟糾紛進行最終的裁決。經濟案例分析是對所學相關經濟法條例的最好解讀,這樣既能增強學生學習的真實感,又能提高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其次,筆者認為在經濟法教學中比較適用的另一種教學方法是情境教學法?,F實中許多高職院校的經濟法課程教學由于條件所限無法組織學生走出校園,進入社區、法院等地進行課外實訓,情境教學法能夠創設具體生動的場景,使學生“身臨其境”,在親身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自覺加深對法律條例的理解。比如在對“商標注冊程序”知識點的教學中,可以創設實際的公司注冊商標情境,讓學生扮演公司、商標局、商標機構和法律顧問等不同的角色,模擬演示辦理商標注冊手續的整個流程,通過演示、問答和角色互換等方式,檢驗學生掌握公司申請商標注冊的各個環節,并解決出現的問題。情境教學法本質上是一種體驗式的教學手段,非常契合高職學生的實際,通過這種方法的運用,使學生能在學中做,在做中學,既掌握了相關法律知識又能進行實際應用,切實有效地達到培養“經濟+法律”復合型技能人才的目的。

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范文5

1正確理解和運用管轄新規

一是明確了關于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問題。在《解釋》頒布之前,實踐中關于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適用存在較大爭議。本次《解釋》明確了民訴法“不動產糾紛”的定義,并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據此,商業銀行今后因經營需要對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該項專屬管轄規定,不能一概約定由銀行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明確了經營者應注意規范運用協議管轄?!督忉尅返谌粭l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經營者使用管轄協議格式條款的提醒義務。商業銀行制定相關格式合同時,應注意對相關管轄條款采取適當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如加黑加粗,或用不同顏色標注等),在與消費者簽訂相關合同時,還應提示消費者注意管轄條款,或讓消費者簽字確認知曉,避免管轄約定被認定為無效。

2依法選擇適當的訴訟主體

一是明確了未經清算即被注銷企業法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商業銀行由于其經營業務范圍的特點,常以借款合同債權人的身份向借款企業及擔保人主張債權。然而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由于行政管理與現實生活脫節,或是借款企業出于逃避債務的動機,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不經清算即將企業法人撤銷、注銷、吊銷、解散或歇業的情況,導致商業銀行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而被法院駁回,或即使成功立案,但被告是一個早已不存在的公司,從而導致相關實體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督忉尅芬幎?,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據此,對于已被注銷但未經清算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可以選擇企業的股東、發起人或出資人為被告,依法主張債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已注銷但未經清算的企業法人,《解釋》規定的訴訟主體范圍與我國《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司債務承擔主體范圍并不完全吻合?!督忉尅访鞔_的訴訟當事人可以為企業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而《公司法》司法解釋明確的公司債務承擔者可以為股東、董事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此,債權銀行在提訟時,應注意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相關當事人主張權利。二是明確了保證合同糾紛的被告主體資格。商業銀行在通過訴訟清收不良貸款時,會遇到借款人無償債能力,但一般保證人具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商業銀行可能會因為必須先行并執行借款人而喪失對保證人追債的最佳時機?!督忉尅反蚱屏恕稉7ā返谑邨l先訴抗辯權的規定,明確了債權人在主張存在擔保合同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同時將一般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因此,商業銀行在主張債權時,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考慮將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的保全財產,防止一般保證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3關注證據審查和運用的有關規定

《解釋》進一步強化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基本原則。針對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不當加重銀行舉證責任或濫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案件,商業銀行可以據此積極抗辯。在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方面,《解釋》還首次界定了電子數據的范圍。依據規定,以后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都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對此,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商業銀行對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短信銀行等離柜方式辦理的業務,應注意保留相關電子證據,并適當延長證據保存期限,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陷入舉證不能的尷尬境地。

4合理利用執前保全制度

實踐中,商業銀行的債務人如果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通過代位權訴訟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但對于債務人行使到期債權的,則存在債務人將所得財產轉移而逃避債務的風險。本次《解釋》對債務人到期債權的清償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同時債務人對他人有到期債權時,商業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如果該他人要求償付的,則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商業銀行擬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時,應盡量查清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申請法院裁定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防止債務人私自處置到期債權的財物或價款。同時,商業銀行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積極與法院和第三人溝通,對于第三人有償付意愿的,請求法院將財物或價款提存。該項規定對商業銀行的債權保障具有積極意義。例如,近年來銀行國內保理業務出現較多風險,在不少案件中,購貨方均以已經向售貨方清償債務為由逃避對銀行的應付款責任。今后對于該類案件,商業銀行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時一并申請法院對購貨方禁止令,最大限度維護銀行合法權益。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商業銀行在取得法律生效文書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務人對商業銀行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資產進行轉移的情況?!督忉尅沸略隽藞糖氨H幎?,明確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該項規定完善了財產保全空檔期債務人可能轉移財產的制度缺陷,有利于商業銀行勝訴判決得到有效執行。

5關注依法履行協助執行新增義務

商業銀行作為一類特殊的市場經營主體,依法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開展查詢、凍結、扣劃存款等執行工作。隨著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相應增多,以及法院清理陳年積案的執行力度加大,商業銀行的協助執行工作也日益頻繁。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及時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免于因協助不當而受到處罰,是商業銀行在協助執行過程中重點關注的問題。本次《解釋》對商業銀行協助執行工作新增了以下規定:一是《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新增了法院可以責令協助義務主體履行協助義務,并予以罰款的情形,其中對商業銀行影響較大的是第四款: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訴法有關規定,對銀行予以罰款甚至拘留有關責任人員。二是《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商業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該條明確了對銀行存款,法院可以不先予凍結,而直接予以扣劃。三是《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將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由6個月修改為1年,且續凍的最長期限亦無原來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商業銀行在協助凍結時應注意該期限的變化,及時修改相關信息系統參數。

6合理降低訴訟費用支出

商業銀行依法清收的案件在全部訴訟案件中占比較大,且絕大部分屬于普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關系比較簡單,一般都能取得勝訴判決。但如果出現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可能導致商業銀行預交的訴訟費用無法收回形成墊款,日積月累,從而造成不小的經營成本。《解釋》增加了關于勝訴方訴訟費用的規定: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當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法院交納。上述規定將極大地改善商業銀行訴訟費墊款的狀況,減輕商業銀行訴訟后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訴訟費形成長期墊款的擔憂。此外,《解釋》第二百零四條還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用由債務人、擔保人負擔,這項規定為商業銀行運用實現擔保物權清收貸款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7正確認識小額訴訟程序的利弊

依照修訂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且標的金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施行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此次《解釋》進一步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供水電氣熱力合同、銀行卡糾紛、僅給付金錢的勞動爭議、物業和電信服務合同糾紛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既有可能因為正常業務發生小額訴訟(如銀行卡糾紛),也可能由于因維持自身機構正常經營發生其他類型的小額訴訟(如房屋租賃、辦公用品購買、物業費和電信服務費等),今后商業銀行可根據實際,按照最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原則,靈活掌握是否運用小額訴訟解決有關爭議。小額訴訟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但另一方面也由于小額訴訟一審終審,沒有二審糾錯的制度安排,因此,對商業銀行而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且判決結果對商業銀行有利的案件,可以選擇小額訴訟程序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但在一些重要敏感類型的被訴糾紛中(如銀行卡糾紛),如果法院適用小額訴訟,商業銀行需要審慎穩妥對待,周密制定應訴方案,并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或和解,有效化解被訴風險。

8高度重視實現擔保物權的規定

商業銀行依法清收不良貸款過程中,通常要經過訴訟、保全、執行等一系列環節,清收時間往往都在一年以上甚至更長。由于實現擔保物權制度可以快速實現抵押物變現處置,降低清收成本,提高清收效率,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設定實現擔保物權這一特別程序以來,各商業銀行對這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施行都給予高度關注。但是,由于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系新規定,司法實踐中無先例可循,且《民事訴訟法》僅用兩個條文對該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導致該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很多困惑和問題?!督忉尅芳毣藢崿F擔保物權案件的操作流程,對申請主體、管轄法院、法院審查內容以及處理方式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隨著《解釋》的正式實施,實現擔保物權這一新規有望逐步真正落地。此次《解釋》中針對該制度的有關規定,以下地方需要銀行注意:一是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的,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將不分登記的先后順序,如果商業銀行屬于后順位擔保物權人的,也將享有平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權利,使得后順位擔保物權人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享有了更多的主動權。二是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提交資料中必須有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要求商業銀行在提出申請之前,須對擔保財產的狀況進行查實。三是商業銀行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后,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向法院提出擔保財產的保全申請,既能防止執行前的空檔期債務人轉移財產也可為后續執行爭取主動。

9關注再審程序的有關新規定

《解釋》用大量篇幅對再審程序進行了更詳細、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其中《解釋》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申請再審的處理值得商業銀行重點關注:一是對于依據生效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在其轉讓后受讓人對原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法院將不予受理。該規定有利于減少商業銀行資產轉讓后被訴案件的訴訟風險,特別是對于特殊時期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剝離中的某些歷史遺留問題,亮明了審判取向。二是《解釋》對多次再審以及撤回再審后又申請再審的,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例如,對再審判決、裁定又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等待。這樣有利于樹立再審終局裁決的權威性,節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商業銀行主動申請再審的案件,應注意上述規定,避免喪失再審的訴權;對當事人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無理纏訴的,商業銀行應主動向法院提出相關異議,減少再審風險。

10靈活把握以物抵債加快執行進程

實踐中,“執行難”一直是困擾商業銀行依法清收的重大障礙,其中因拍賣公告、競買人資格受限、多次流拍等系列問題導致執行時間過長的問題較為突出。《解釋》明確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只需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債務人意愿及執行財產情況,靈活運用這一規定,加快清收進程。

11積極申請在他案中參與分配

《解釋》首次確立了享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參與分配的制度,這有利于更公平地保護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的利益,提高執行效率。實踐中,商業銀行依法清收過程中經常遇到擬對擔保物采取保全措施時,擔保財產已被他案債權人查封的情況。依據《解釋》關于參與分配的新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免于訴訟或仲裁程序,而直接在他案的執行程序中申請參與分配,這將很大程度上加速清收進程。商業銀行應注意密切關注他案法院的執行進程,在他案執行程序開始以后及時申請參與分配,同時確保設立的擔保物權合法有效。

12關注執行中的破產轉化程序

《解釋》在執行章節的有關規定賦予了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將執行程序向破產程序轉化的權力。商業銀行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主體時,案件一旦從執行程序轉化為破產程序,則可能受到以下方面的影響:一是破產法院與執行法院可能分屬不同法院,案件的移交、法院的審查等銜接程序又要經歷一段時間,原執行程序的節奏被打破。二是如果商業銀行在執行程序中是首輪查封人,則首輪查封法院在程序法上的優先處分權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商業銀行需加入到破產清算的債權人行列,受清算組統一管理,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受償分配。三是在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需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以及具有法定的特殊優先權債務(如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等)以后,才開始清償其他債權。如果商業銀行擔保物的價值不能覆蓋銀行債權總額的,差額部分只能作為一般債權,并與其他的一般債權共同按比例參與分配,從而損害銀行權益。針對上述破產程序轉化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債權銀行要注意加強與執行法院的溝通協調,把握執行工作進程,同時合理評估通過破產程序和清算程序可能獲得清償的數額,一旦出現可能轉入破產程序的傾向時,可加強與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的溝通協調,并考慮通過采取債務人股東自行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方式回避風險。

13充分利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范文6

【關鍵詞】建設單位;施工合同;項目管理

一、加強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在建筑領域中,工程施工合同是規范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和履行社會信用制度的重要保障。作為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能否在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過程中,簽訂和履行好工程施工合同,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幾十年以來,我國建筑業發展迅猛,眾多建筑企業為生存發展,惡性競爭和不規范運作時有發生,隨之而來的,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所引起的訴訟和仲裁案件,在民商事務糾紛案件中的比例逐年遞增,停建工程、爛尾工程以及豆腐渣工程在各地層出不窮,這樣不但給本單位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也給本地區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究其原因,在客觀上有資金不到位、市場機制不健全以及大的空間環境下的不可預見性等因素外,主觀上有法律意識淡薄、決策人失誤、現場管理不嚴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在基本建設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缺乏對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是造成上述現象的根本原因。所以在現有市場環境下,加強對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對建設單位節省投資,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目前建設單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招標工程項目的設計任務。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標階段結束后為完成約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工程項目本身的質量要求、工期期限、工程費用、款項支付、結算辦法、竣工驗收以及索賠和違約條件等要素,內容涵蓋了技術、經濟、法律、管理等許多知識領域,在工程項目管理全過程中處于核心地位,極具特殊性。作為建設單位的項目主管部門由于管理人員有限,專業單一,層次也參差不齊,直至目前很多施工方面的具體問題還借助于監理把關。但由于我國現有的監理行業尚處于摸索階段,使得許多施工監理咨詢還尚未真正形成市場的需求,施工合同的管理問題作為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組成尤顯突出,其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簽訂日期滯后,管理流程不規范。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就意味著招標階段的結束,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但是不少建設單位在實際管理中,合同簽訂日期滯后嚴重,簽訂時間少則數月,多則半年,根據會簽流程,主管部門起草施工合同后需由各個部門(造價、技術、審計、財務、律師)審閱后在合同會審表中簽字,個別部門領導若不在,合同會簽就會停滯,如果提出一些修改意見,主管部門就要反饋信息,再重復洽談,如此反復多次,不但降低工作時效,有時還會出現個別條款的嚴重紕漏。

(二)合同管理理念淡薄,操作過程缺乏嚴肅性。在實際的整個施工管理中,人們普遍認為合同管理是由單個部門或少數幾個人的事情,從事技術工作的工程師只管技術,造價部門的造價員只抓預(結)算或工程量清單,材料管理人員只看品牌或出廠合格證,已簽合同形同虛設,完全與合同管理主線脫節,合同意識僵化,缺乏合同管理協作理念,甚至工程已近尾聲,有些專業人員還不知道合同內涉及到自身專業的具體內容,例如,簽證變更認證手續合同一般約定在14日內履行完成,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審核通過。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都在結算審計階段完成補簽手續,但時過境遷,變更內容已真實難辨,無疑給結算審核工作帶來巨大隱患。

(三)合同條款嚴謹不足,不斷引發經濟糾紛。合同管理大致可分為簽訂與履行兩個階段,兩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雙方一旦訂立合同,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單獨更改,雙方都要按照合同的每個條款認真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是合同重要管理的基礎,它約定了承、發包雙方在項目管理整個過程中的三大目標,即質量、工期和費用,并在此基礎上確定雙方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建設單位利用自己在招標中的強勢地位,隨意設置霸王條款,使工程項目無法按合同的內容正常履行。甚至有些違約的責罰力度已超出國家和本地區的法律和條例范圍,形成無效合同。

三、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應采取的措施

(一)轉變管理觀念,提高團體協作水平。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融入全新理念,使之有章可循。所謂建設單位合同管理人員就是從合同簽訂之前到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經濟、技術的履行、變更、索賠、解除、解決爭議、終止的具體經辦者。就管理而言,由于施工合同的標的較大,履行期較長,其內容本身具有復雜性、長期性、特殊性等屬性,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就需要通過各部門(審計、財務、律師)共同參與,更需要本部門的技術、經濟各方人員通力協作,各方人員圍繞項目本身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對合同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或建議,由合同經辦者進行篩選、歸納、反饋、整理,形成一套內容完整,思路縝密的適合于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合同固定范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管理人員要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同時也應要求各專業管理人員(含監理)發揮團隊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在熟悉施工合同的前提下,結合現場的情況,按照圖紙、清單和技術要求,提出不背離合同條款的解決方案。

(二)端正態度,追求雙利共贏。從理論上說,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通過合同確定的平等的等價交換的經濟法律關系。但在建筑業供大于求的市場環境中,建設單位顯然處于強勢地位,雖然雙方所從事的事情是一樣的,但雙方所追求的目的卻不同,一方追求完美的建筑產品,另一方追求利益最大化,自然在施工合同中也會有所體現,比如隨意壓價、縮短工期、延期付款等不合理現象。承包單位為降低成本,就會在材料、設備上大做文章,最終受到損害的還是工程質量本身。因此,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要端正態度,追求雙利共贏。應該對方得到的合理利潤必須給予,同時要求對方完成的也必須得到有效保證。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和履行好施工合同。

(三)努力培養和造就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合同管理人員的培養無外乎要從思想素質和專業素質兩個方面進行,目前很多從事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人員,多數是造價專業出身,也有的是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思想素質、業務能力參差不齊,懂經濟的不懂技術,懂技術的不懂法律。僅憑用造價或其他單一專業知識去管理合同,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培養一批具有綜合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已成為建設單位管理和發展的主要瓶頸。概括起來,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得以加強:

1.培養合同管理人員良好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合同管理是一門很崇高的職業,也是一門很重要和紛繁復雜的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認真簽訂和履行好合同,不但是對工作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因此就要求每一個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從內心深處熱愛它、敬畏它,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職業道德水平,樹立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維護國家利益,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個人三者間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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