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稅收風險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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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稅收風險分析

建筑業稅收風險分析范文1

一、建筑企業行業特點

建筑企業固有的生產經營特點和財務核算特點決定了其涉稅行為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加之各地稅務機關對其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票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不盡一致,導致潛在的稅收風險增加。

建筑企業具有以下生產經營特點:工程施工周期較長,經??缭綌翟律踔翑的?;工程涉及水電暖通、木工、泥瓦工等多個工種;工程分包、轉包現象比較普遍;部分企業跨越企業注冊登記市(縣)承攬工程;工程設計收入與施工收入經常捆綁在一起,建筑勞務可能涉及構件或材料等增值稅應稅勞務;企業會計核算沿襲收付實現制;接受無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掛靠現象比較普遍。

在財務核算方面,作為勞動密集型的傳統產業,建筑企業自動化程度不高并且偏重人工體力勞動,生產率偏低,利潤率不高;許多員工來自流動性大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文化素質不高,稅法意識不強;部分原材料過于零碎,難以取得符合規定票據;按工程項目開展成本核算難度較大;工程跨月甚至跨年施工而且工程款項往往分期結算,財務核算復雜;部分企業集團采取總、分機構經營模式,涉及異地經營和匯總納稅等事項。

二、建筑企業稅收風險分析

稅收風險是由于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稅收征管結果的不確定性,包括相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的稅收收入的不確定性、征管執法行為結果的不確定性和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面臨處罰的不確定性。因此,稅收風險實際上可以分成征管機關的稅收風險和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兩種類型,后者又稱納稅遵從風險,主要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未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就是企業多交了稅,或者少交了稅。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只關注納稅遵從不足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的稅收違法行為,即狹義上的納稅遵從風險,這也是建筑企業所面臨的風險范疇和本文討論的重點。

納稅遵從風險是由于企業在稅收政策遵從、納稅金額核算、稅收籌劃三類涉稅行為的處理上沒有有效遵循稅法規定而形成的。其中,稅收政策遵從將要回答現行稅法條件下企業應該繳納什么稅、何時繳稅的問題;納稅金額核算就是基于現行稅收政策準確計算企業應該繳納多少稅的問題;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循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通過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達到降低稅收成本即盡量少交稅的籌劃行為。因此,納稅遵從風險可分為稅收政策遵從風險、納稅金額核算風險和稅收籌劃風險三種類型。這三類納稅遵從風險在建筑企業內的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其一,稅收政策遵從風險。雖然稅務機關正在向服務型政府轉型,并初步構建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納稅服務體系,但仍未完全形成有效的稅法公開披露機制。由于現行稅制的不斷優化、完善,稅收政策的頻繁變化,加之建筑企業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難以及時、準確掌握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導致稅收政策遵從風險增大,具體包括:

(1)違反稅務登記行為導致的遵從風險。根據稅法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在非注冊登記地承攬工程時,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否則,不僅會因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驗證事項受到稅務機關處罰,其企業所得稅也會要求在工程勞務發生地隨同營業稅等一同繳納,并且容易被認定為賬務核算不健全的臨時經營納稅人,按工程收入金額3%甚至更高稅率附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建筑裝修企業因市場推廣需要向客戶贈送商品或材料可能涉及的視同銷售業務,或因承攬工程向客戶銷售鋁合金門窗等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等產成品或為客戶代售合同以外的其他施工材料可能涉及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往往會忽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申報納稅。

(2)混淆稅種、稅目或錯用稅率導致的遵從風險。將增值稅應稅勞務錯列營業稅應稅勞務。根據稅法規定,建筑企業從事建筑安裝勞務提供的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金屬結構件產品,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信設備,建筑防水材料、水泥預制構件及其他構件等產成品化的構件及材料,屬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除非在工程合同上清晰記載建筑勞務和材料銷售)。建筑企業不能很好把握或容易忽略產成品化的構件及材料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往往將其并入建筑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

兼營營業稅不同稅目未能正確核算。部分工程尤其是裝修、裝飾工程可能包含設計勞務,雖然建筑勞務和設計勞務都屬于營業稅應稅收入,但分屬建筑業、服務業稅目,分別適用3%和5%的稅率。如果不能在賬務上分別核算,并按適用稅率計算和申報納稅,通常稅務機關會要求套用其中較高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套用錯誤稅目或稅率。由于建筑企業中木工、泥瓦工、水電暖通工等基礎工種往往聘用流動性大的臨時用工人員,財務人員若對相關稅法掌握不準,容易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人員,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扣除2000元后計稅,導致少扣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于員工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政策問題,稅法明確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許多財務人員仍對政策理解有誤,導致少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稅率使用有誤。前述營業稅建筑勞務和設計勞務未能準確區分,同樣會影響到印花稅的準確計算,因為設計業務適用 0.5‰的稅率,建筑勞務將按0.3‰的稅率計征。另外,建筑企業大宗材料采購合同或視同合同使用的采購憑證是否貼足印花稅票,以及部分稅務機關對于視同合同使用的采購憑證按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也是財務人員容易忽視的問題。

(3)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不準導致的遵從風險。由于建筑企業普遍采取分期收款模式預收或結算工程款,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在營業稅納稅義務確認時點上規定并不一致。對于施工期間按照工程進度或合同規定分期結算的工程款項,財務人員仍習慣按收付實現制申報納稅,尤其是在預收賬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上存在困惑。

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建筑企業預收款項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做出了比以前更明確、更清晰的規定。自2009年元月1日開始,建筑企業向客戶收取的預收款項應作為當月營業稅計稅收入申報納稅。對于工程施工期間按工程進度或合同規定分期結算的工程款項,不論工程結算款項是否按時收到,均應按合同記載日期或實際結算日期在當月計算繳納營業稅。

(4)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導致的遵從風險。由于建筑企業財務人員習慣按收付實現制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費用,導致應該計入當期應稅收入的工程款項長期掛在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中,未能及時確認。而與本期應稅收入無關的、按照權責發生制應該在后期確認的施工成本和期間費用提前在當期扣除,從而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稅法規定了扣除限額標準的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未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正確的納稅調整,影響了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F行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票據方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否則,也會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上述三類行為均會影響建筑企業正確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導致隱瞞利潤或虛報虧損的遵從風險,因此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5)其它遵從風險。未及時、準確辦理納稅申報。現行稅法明確規定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期限,按月申報的營業稅、增值稅為次月15日以前,個人所得稅在次月7日以前,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應在季末的15天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截止時間為次年的5月31日以前。未及時、準確辦理納稅申報,將誘發相應的納稅遵從風險。

未按規定辦理涉稅事項審批或備案。稅法要求納稅人將銀行賬號、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和財產損失扣除等事項及時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對于減免稅申請、審批亦有相應的規定。納稅人若違反相應規定,可能會受到稅務機關處罰,或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未能將營業收入全額納入財務核算并申報納稅。個別建筑企業采取非常隱蔽的手段,如不簽訂裝修合同,用內部收據收取客戶現金結算工程收入,并且不將其納入財務核算。同時,將上述未納入核算的工程耗用材料、費用等部分或全部在賬外流轉,不僅增加了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其收入、成本、費用的難度,而且達到了少計收入甚至不列收入或多列成本、費用的目的,從而導致了少繳稅款的遵從風險。

其二,納稅金額核算風險。建筑企業納稅金額核算風險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工作疏忽,納稅金額計算錯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風險。如在填寫申報表時因為邏輯審核錯誤或沒有正確引用財務報表數據、其他計稅數據導致計算錯誤。二是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不夠熟悉、掌握不夠或理解出現偏差,造成納稅金額核算不準確,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風險。納稅金額核算風險實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稅收政策不遵從導致的結果,基本可以從前述稅收政策遵從風險的各種形態中找到具體表現形式。

其三,稅收籌劃風險。稅收籌劃需要對現行稅法精確理解,并且通常在稅收法規的邊緣上操作,即使是考慮非常周到,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籌劃風險。稅收籌劃風險是指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準,導致稅收籌劃活動失敗而可能付出的代價。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在日常涉稅事務的核算、處理上,因為籌劃不周,導致沒能依法納稅的風險。從核算、處理的表面或形式上看符合稅法規定, 但實質上有違稅法。如刻意將在同一建筑工程合同上記載的材料費(非資產材料和前述構件性產成品材料等)和勞務費分開核算,試圖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事后被稅務機關認定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2)在特殊涉稅事項稅收籌劃過程中,因對稅收政策的整體性把握不夠形成的籌劃風險。如對捐贈行為的稅收籌劃,本意希望捐贈支出能夠在稅前全額扣除,但因為受捐對象不符合稅法要求而導致納稅調整。

歸根結底,稅收籌劃風險依然屬于稅收政策遵從風險的特例,只不過這種行為是因為納稅人希望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而刻意操作的,而且是因為考慮不周或操作失敗才導致的稅收風險。

三、建筑企業稅收風險可能導致的損失分析及風險規避措施

稅收風險可能導致納稅人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存在納稅遵從風險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以后,納稅人信用等級將會下降,從而導致名譽損失,并會因降級增加納稅人未來的稅收遵從成本。建筑企業主要納稅遵從風險可能導致的經濟處罰或損失情況如表1、表2所示。

全面地認識和分析稅收風險,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做好風險防范,對于降低建筑企業納稅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樹立防范意識,嚴格依法納稅。建筑企業要教育全體員工樹立正確的稅收風險防范意識,并將其落實到每名員工、每個崗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去。通過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措施,分析并評估各項經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稅收風險,依靠依法納稅、照章經營去規避、排除或化解稅收風險。

同時,要選擇與納稅信用等級高、模范遵守稅法的客戶開展交易,盡可能地規避稅收風險。尤其要注意大宗材料供應商的選擇及大額材料、勞務發票的真偽識別,爭取杜絕因取得不符合規定票據等低級錯誤導致的稅收風險。

第二,規范業務操作,提升員工素質。規避稅收風險一靠制度,二靠人員。規范業務操作是降低稅收風險的重要基礎。建筑企業要制定嚴格的、涵蓋處理、核算、申報、繳款等涉稅業務的操作規范,督促、檢查涉稅有關崗位責任落實情況、質量控制遵循情況、考評獎懲兌現情況。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業務教育、崗位培訓,提升財務人員和辦稅人員的業務素質、專業技能和工作質量,降低潛在稅收風險。

第三,加強溝通聯系,融洽稅企關系。稅收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對于稅收政策法規掌握不夠、理解不準等原因造成的,因此企業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動態,融洽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系,以便及時獲得政策支持和優質服務。如對于沒有把握的稅收政策或涉稅業務處理方面的困惑應提前咨詢,謹慎操作,避免釀成稅收風險。發現稅收風險時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盡快、穩妥地處理,降低稅收風險可能導致的經濟損失或處罰,如在目前沒有發票真偽鑒定手段的情況下,可以定期攜帶大額材料或勞務發票前往納稅服務大廳請求稅務機關協助辨別。

第四,依托專業服務,提升納稅遵從。隨著稅制的優化和稅法的完善,稅收政策變化頻繁,復雜程度也日趨增加,企業現有財務人員的業務積累和知識水平已遠遠滿足不了類似并購、重組、非貨幣交易等復雜涉稅業務處理的需要。因此,建筑企業應借助外部高水平的稅務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的幫助,有效規避稅收風險,既避免納稅遵從不足導致少交稅而蒙受經濟處罰帶來的損失,也要及時糾正納稅遵從過度導致多交稅給企業帶來的不必要的納稅遵從成本,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最大限度地提升納稅遵從的準確性、及時性、合法性和經濟性。

參考文獻:

建筑業稅收風險分析范文2

摘 要 今天的投資就是明天的發展。為實現可持續發展,企業按照發展戰略,滾動編制長期規劃,有序推進項目建設。稅收環境、涉稅政策是項目可研、運營管理的決策依據,涉稅管理貫穿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學習研究工程項目中涉稅政策,防范經營風險,用好用足政策,服務投資控制,是工程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筆者結合參與項目建設經驗,圍繞工程項目中涉稅內容進行歸納和分析,僅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 工程項目 涉稅政策 應對措施

一、增值稅管控

1、不動產進項稅管理

2009年,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固定資產進項稅允許抵扣,同時明確,一般納稅人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其進項稅不準予抵扣。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之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鑒上,實際操作中,為防范涉稅風險,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界定動產和不動產。國家已頒布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新標準,采用GB/T 14885-2010代替 GB/T 14885-1994,作為建筑物、構筑物確認的參考依據。二是需要對建筑物、構筑物的獨立性和設備的附屬性進行甄別。按照與主體設備配套、不獨立形成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材料可以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不直接參與生產、安裝使用后與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不可以抵扣的原則,準確核算進項稅轉出;三是外接可移動設備。有些設備雖然通過端口與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連接,但可以獨立為一項資產,能夠移動,不符合不動產的定義,進項稅額應予抵扣。

企業運用ERP/PS模塊開展工程項目管理,項目WBS(工作細分結構)元素為工程項目中設備和材料準確劃分創造了條件。投資管控部門應參考工程詳細設計,合理劃分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其項下提報材料、設備需求,以便財務人員準確核算進項稅轉出。

2、“營改增”進項稅管理

2012年以來,全國陸續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本輪“營改增”覆蓋交通運輸及部分現代服務業。運用好這一結構性減稅措施,可降低投資成本。一是優先選擇已實施“營改增”地區的服務商,為企業提供勘探、設計、軟件等服務,變營業稅價內稅為增值稅價外稅,降低工程建設中二、三類費用。二是優化工程承包合同,將施工作業中,有形動產租賃業務劃分出來,享受增值稅抵扣政策。

二、營業稅管控

1、化解多計繳營業稅風險

材料、設備計稅依據分析。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企業工程采取EPC(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模式的,鑒于EPC總承包單位既是設備供應商,又是工程承包商,按照上述之規定,EPC采購中設備部分將作為工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無形中增加工程成本。對此,可將物資采購合同從兩方(建設方、EPC總承包單位)變更為三方(增加供應商),從源頭規避多繳納營業稅、增加投資成本風險。

如上所述,建設方提供的設備,不計入營業稅計稅依據?,F實中,企業會出現材料采購、現場預制設備的情況,如該部分材料用途劃分不清,易并入工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針對這點,首先,要對材料和設備準確界定。原則上參照《建設工程設備材料劃分標準》(國標GB/T 50531-2009),并結合地方稅務部門的具體規定執行。其次,材料需求源頭要界定清楚。投資控制部門應嚴格按照工程概算,準確劃分預制設備所用材料和一般材料,并體現于WBS的不同網絡之中。確切地講,要將預制設備所用材料需求提報反映在設備購置費的網絡之中;將一般材料需求提報反映在主要材料或建筑、安裝工程的網絡之中,以便財務人員分別統計、計提稅金;最后,財務人員要對照網絡成本歸集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對標分析,防止超需求計劃發貨、預制材料和一般材料相串等,防范投資超概或少計稅收風險。

2、化解重復計繳營業稅風險

工程分包、轉包風險分析。一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換言之,安裝、裝修、裝飾和其他工程的總分包之間不可以差額抵扣營業稅。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12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分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轉包不同于分包,在建筑工程總分包之間,如果總承包商將工程轉包的,總承包方必須繳納全額營業稅,不可以差額抵扣營業稅。地方稅務部門劃分轉包、分包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總承包方承攬主體工程應超過總工程的50%,否則,認定為轉包行為,不可以差額抵扣營業稅。

綜上,筆者認為,工程分包原則上,建筑工程可以分包,而安裝、裝修、裝飾及其他工程原則上不予分包,確系資質等因素需要分包的,可由建設方直接與分包商直接簽定工程承攬合同。具體操作中,一是要嚴格審查總承包方的資質,嚴禁工程轉包;二是準確劃分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按照主體工程的性質,將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等工程劃入建筑工程;而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工程以及被安裝設備的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劃入建筑工程。三是滿足工程分包條件,實行差額計征營業稅,即總承包方應承攬主體工程,占總工程的50%以上;總承包方將分包合同到地方稅務部門登記備案、申報納稅;總承包方應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分包商開具的建筑業發票和完稅證明。

三、所得稅管控

1、項目轉資后折舊費處理方式

工程項目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企業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辦理工程項目預轉資,暫估資產計提折舊,將來工程決算后,正式轉資與預轉資有出入的,折舊費不再追溯調整,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再作調整,但該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用后的12個月內進行。

有關工程項目預轉資中會稅差異,企業層面傾向于:工程項目一年內能完成工程決算的,按合同金額暫估轉資產;否則,按在建工程賬面價值辦理轉資,每月動態調整。筆者認為,應根據工程項目預計成本辦理轉資,一年后,比對工程項目賬面價值與暫估價值不同形成的折舊差異,做遞延稅款處理,并做好動態臺賬,以便后續轉回處理。

2、“三項設備”政策處理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三項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由于“三項設備”優惠目錄范圍過窄、審批手續復雜、內部責任主體不清晰、工程流程不順,等等,企業落實效果不盡理想。為最大限度落實該優惠政策,筆者認為,要積極推動國家稅務總局修訂、擴大專用設備目錄;要完善落實“三項設備”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明確責任主體、理順工作關系,建立跟蹤機制,實行激勵引導。一是安全、環保、機動等采購需求部門是責任主體,在設備選型、技術談判時,優先選擇優惠目錄產品;二是采購部門關注收集采購合同、產品性能參數、合格證明等資料;三是生產、技術部門要全面評價設備投入運行效果;四是財務部門收集資料、整理歸檔,聘請中介開展稅務鑒證,并落實于所得稅清算中。企業要根據落實政策情況予以一定獎勵,建立責任主體為主導、聯動部門分享的分配機制。

3、政府補助的業務處理。

為招商引資,推動項目建設,地方政府會在新征土地等方面給予企業發展建設支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地方政府財政返還屬政府補助,如費用性返還,當期直接確認為營業外收入;而資本性返還,于收到款項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后續依據資產的使用年限,分別確認為當期營業外收入。稅法不同于準則,要求資本性返還于收到款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后續分期確認收入時做轉回處理。實際工作中,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不論費用性、資本性返還,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后續根據返還使用情況、受益年限,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四、其他稅種管控

1、房產稅政策

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筆者認為,新建房屋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安裝使用后與房屋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應并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土地使用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現實中,由于政府規劃、拆遷不及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雖然受讓取得了土地但卻無法使用。筆者認為,企業在簽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應明確土地交付時間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除完畢、具備使用條件時為基準日,對土地不具備使用條件的,請國土部門出具的無法使用該宗土地的有效證明,報請主管地稅機關核實、減免該期間的土地使用稅。

3、采購設備關稅處理

根據《關于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涉及的相關執行問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進口設備及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可免征關稅。企業應編制政策應用方案和計劃安排,列出了政策依據、注意事項、工作步驟、時間節點等,取得國家發改委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送達地方海關備案、提請減免關稅。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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