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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起訴時效范文1
作者簡介:范愛金,現為大田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其撰寫的案例曾被最高法院收錄。調研文章被省、市法院刊物刊登。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幾點思考
范愛金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糾紛,由此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結構的調整加快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呈日趨上升之勢?,F行法律、法規已遠遠滯后于形勢發展和審判實踐的需要,審判工作中存在著大量的疑難問題亟待解決,下面結合實踐談幾點看法。
一、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審查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糾紛交協議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訴訟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簡稱(仲裁法)及與之相適應的各種仲裁條例都相應規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訴訟的,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二種情況無論哪一種都是把法院的訴訟程序放在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最后一個環節,勞動爭議案件也不例外,而且還特別規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則,通過仲裁后再進入到法院的訴訟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對仲裁機關作出的裁決書是否要進行審查?如何審查?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普遍的觀點認為,勞動仲裁程序與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是兩個截然不同程序。勞動仲裁機關與法院都是相互獨立的機構,他們之間無隸屬關系,雙方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和審判權。筆者認為,對仲裁機關作出的裁決書的審查應從二個方面進行。一是程序,二是實體。勞動爭議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有原則的程序規定,主要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這兩個規則都嚴格規定了勞動仲裁機關施行仲裁時操作程序,所以,人民法院從程序審查時主要以下幾個方面:一查管轄看爭議是否屬于作出裁決的機關受理;二查主體看裁決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三查時效看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時效是否有超過,四查爭議內容看其裁決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權利義務爭議。在實體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查證據看有無事實依據,除審查被告是否明確、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外,應重點審查事實依據。二是查適用法律,看裁決機關所適用的國家法律、政策是否適當,三是查其裁決是否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與訴訟及級別管轄的銜接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在程序上的相互銜接,是關系到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和勞動者合法權益順利實現的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
1、勞動爭議案件的級別管轄目前做法較混亂,實踐中因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的案件中既有經過區、縣級仲裁機關裁決的,也有直接由市級仲裁機關或省級仲裁機關裁決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一般由基層法院立案受理,但也時常發生區級仲裁裁決由市級中級法院作一審或省、市級仲裁裁決由基層法院作一審的情況,這種較混亂的級別管轄及管轄銜接,既不利于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保護,也使審判中的不正當之風有機可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解釋解決了案件的管轄問題。
2、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增加、減少仲裁請求的案件如何受理問題。當事人起訴時減少仲裁請求即僅就仲裁處理的部分內容不服起訴,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訴權,仲裁機構的仲裁結果歸于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理,并根據仲裁請求范圍進行全案審理作出判決。對于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中增加了仲裁請求,實踐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觀點認為,仲裁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因未經過仲裁程序的處理,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條件,則法院不能受理。有觀點認為,只要當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實引起的法律后果內增加的仲裁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享有最終司法權,當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訴訟,仲裁的處理結果歸于無效,人民法院就必須依《民訴法》程序及相關勞動法律規定進行審理,包括對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審理。但對不是基于同一事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對此增加的訴訟請求應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三、一裁二審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機制
我國現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為一裁二審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是司法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案件無終審裁決權,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故人民法院既無權維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對于認定有誤的仲裁裁決亦無權改判或發回。此種程序的設置使得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監督機制,導致仲裁程序形同虛設。另外,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經過一裁二審,審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長,涉案當事人在此過程中訴訟成本加大,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力的保障。改變這種狀態,建議修改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程序,參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將先裁后審改為或裁或審,即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議選擇由仲裁或訴訟解決勞動合同爭議,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仲裁裁決是否生效問題
原仲裁裁決生效,當事人可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理由是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必然涉及對仲裁裁決正誤的判斷,但這并不表示法院訴訟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續,兩者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法院應就當事人爭議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全面審查,而最后的判決則是這種全面審查的合乎邏輯的結果。由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該仲裁裁決便不生效,如果該仲裁裁決有具體執行內容,盡管原告訴訟請求無理,也須將仲裁裁決中的具體執行內容以判決形式表達出來,否則將無法確定執行依據。筆者認為,在實體處理上,一旦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即喪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復效力的問題,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應直接作出裁判。第二,在程序處理上,當事人起訴后又撤回起訴的,原仲裁才發生效力。
經濟糾紛的起訴時效范文2
對乙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乙應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第八十九第一款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中,對甲的還款時間作了明確約定,A銀行在訴訟時效期間向甲發出催款通知書,故未超訴訟時效,對A銀行主張甲支付借款本息的請求應予支持。乙與A銀行對擔保期限約定為甲全部付清所借A銀行的十萬元本息之日,因而依照此約定,在甲未付清所借A銀行的十萬元本息之前,乙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乙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本案中,雖然乙與A銀行訂立了一份不可撤銷擔保書,約定乙的擔保責任是甲付清所借A銀行十萬元本息之日。但合同是否可以撤銷應由《合同法》來強制規定,而《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撤銷權不屬于任意法規范,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未排除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人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根據該解釋,本案中乙與A銀行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應屬約定不明,乙與A銀行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應依法調整,即乙對甲所借A銀行的十萬元本息的保證期間至1996年8月1日,A銀行未在此日期前向保證人乙主張權利,乙的保證責任依法應予免除。
經濟糾紛的起訴時效范文3
近年來,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本文通過對“按法律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由借款人填寫借款格式合同、在“借新還舊合同”中一定要明確借款用途、明確約定提前還款及違約條款和在合同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钡臈l款“等方面論述了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對策。通過對“起訴、給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結算對賬單”、 申請支付令、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公證催收、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等方面分析論述了中斷訴訟時效時存在的風險及防范的,以及對超時效債權補救方式等措施。
關鍵詞:銀行借款
合同風險 訴訟時效中斷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現出一種超常規的發展態勢,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基本上覆蓋了商業銀行業務的經營范圍。同時,為適應新形勢所規劃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劃、制訂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為了更好地保全銀行債權、防范借款合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本文就如何從法律上對銀行借款合同有關條款的風險及中斷訴訟時效風險作一探討。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防范對策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在客戶提出必須使用非標準格式或對銀行標準格式合同做出修改的情況下,如何防范合同風險,成為銀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課題。簽訂借款合同是貸款發放的一個主要環節,它是對簽約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標志。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同時還應注意下述:
(一) 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按《合同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訂立合同?!薄 睹穹ㄍ▌t》第42條規定:“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我國企業集團公司分公司較多,有一部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有一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所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非常重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而借貸合同簽訂后,合同主體常常發生變化,是把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列為被告,還是把已經變化的主體列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體列為被告,就成了訴訟方式解決借貸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彼?,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范,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
(三) 明確借款用途。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于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庇捎诖艘幎▽Α皭阂獯ā蔽醋鬟M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 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1、在現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前歸還借款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在實踐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至于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銀行業“關于加強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借款人提前還本時,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一個總體原則,但可根據具體項目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還款并需支付補償金的條款,在法律上將約束借款人、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將借款合同中(以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為例)借款人違約情形中的第八點“未履行對建設銀行的其他到期債權”刪除,我認為這一點不宜刪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已屬于《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的預期違約。在實踐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債務,已經嚴重影響銀行對其信譽的評價,其將不履行本合同的貸款行的債務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時目前中國銀行業已在實行一個統一法人制,如果將這一點刪除,銀行對其產生的不良后果將無法進行違約救濟措施,則銀行的經營風險將增大,所以這一點不能刪除。另外,這一項中的第十條約定“乙方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這一點是對借款人違約情形作的一個補充性約定,因為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有其他借款人違約情形的出現,所以約定這一條款在法律上達到一個嚴謹、完善的效果,同時也表現出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的負責態度。
3、其它約定事項?!逗贤ā返?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和補救對策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執法機關給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的,執法機關對其權益不再給予保護(法律規定的具有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銀行貸款合同糾紛適用的是最普通的兩年期訴訟時效。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上就要靈活、得多。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訴訟時效期限相當長,而且,對于銀行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出臺了一些特別規定。發達國家這種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據了解,福州市建設銀行城東支行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包括曾超過訴訟時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補救的債權)共計8筆,涉及金額266.5萬元。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設銀行全行系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共計62,187筆,累計金額236.9億元。其他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準確數字雖然沒有做詳細調查,但確信也已經到了相當驚人的程度。所以,如何中斷訴訟時效,如何避免訴訟時效風險、如何中斷、延續、補救訴訟時效等法律問題應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正確理解法律規定,依法中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實發生,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須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因此,如果沒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生,更進一步說,如果不具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這一前提,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實踐中,由于貸款銀行部分信貸管理人員缺乏責任心,在崔收貸款時,只注重收貸而忽視了法律規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下落不明或因個人債權額小、戶多、分散,主張債權的難度大;部分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新官不認舊賬”,對擔保債務不承認;加之貸款企業有意逃債,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定又過于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所以,貸款銀行在采取不同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保全債權時,一定要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防范風險,依法保護銀行債權。
1. 起訴。起訴是最基本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因此,起訴時,既要選對起訴時機,又要注重訴訟效益。在實踐中,為節約費用,有的銀行曾探索過起訴后不交費讓法院裁定撤訴的方式中斷時效,現最高院已用答復的形式明確這種方法不能中斷時效,只有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2. 向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結算對賬單”。這種方式是效力較強的中斷時效方式。《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規定大致為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主觀上有催貸行為;二是債務人還款或認可(基本上為書面,口頭的不易認定)所負債務。這種看似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執行中顯得相當不夠細致。在實踐工作中①銀行的催收通知書五花八門,有門房簽收的,有收發室簽收的,有財務室簽收的、有不知是債務單位上的什么人簽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簽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說無效,但有的方式確實存在爭議,按照訴訟時效中斷的定義,“必須債務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才中斷”去理解,比較穩妥的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備上述兩點為由,不承認銀行與借款之間的《對帳單》具有中斷訴訟時效效力的。所以,貸款銀行在向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會計結算對賬單”時,一定要按照規定來讓債務人簽字和蓋章,確保手續的合法性。
3. 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督促債權人限期還款的維權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應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所以,只要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銀行申請“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銀行擔心債務人提出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難以達到維權效果。但事實上,如能適時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對一些零星、分散的銀行債權追收,且合同關系明確,債務人純屬賴帳的情況,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類債權金額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則最多35天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而申請費用只需100元。②、發揮“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的功能。在實踐中,銀行大多忽視利用“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對于逾期貸款,銀行一般采取發催收通知書的形式,而一些債務人拒絕簽字,在法庭上,銀行難于舉證,導致敗訴。如果申請支付令,可以收到雙重效果,如債務人不提出異議,銀行可以在半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提出異議,該筆債務訴訟時效重新,為銀行提起訴訟爭取更充裕的時間。申請支付令既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又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但申請支付令時,提供的事實證據一定要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
4.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這種方法是《合同法》規定的抵銷權制度,抵銷又分為協議抵銷和法定抵銷。銀行通常采用協議抵消,在合同中約定抵銷條款,到期對債務人帳戶資金扣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運用法定抵銷,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并且要通知債務人,否則構成侵權。所以,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約定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確保貸款人的權力。
5.公證催收。公證催收是銀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種是現場公證催收,就是債務人拒簽的情況下,由公證員現場送達催收通知,使用這種催收方式應注意催收時應有債務人的人員在場,公證文書應采用《公證暫行條列》規定的文本;另一種是公證郵寄催收,主要適用于異地的債務人,同時應注意郵寄時債務人地址應寫明是債務人工商登記的住所地,公證文書也要合格。關于公證送達的效力問題,已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原因在于按照公證送達的規定,被送達單位必須有相關人員在場,因此,的問題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被送達單位的“相關人員”所指范圍的認定模糊,哪些人員在場才能夠保證公證送達的效力,并且如何認定相關人員的身份也是一個有一定難度的問題;二是銀行在催收貸款過程中遇到的一個最大問題在于催收時找不到被送達人的任何人員,而且就被送達單位情況而言,采取訴訟方式又暫無任何意義(沒有還款能力),此種情況,實際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證送達方式的,但從目前的規定看,此情況下,視公證送達無效。2003年10月10日,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發表的《銀行債權的保護》中,介紹了廣東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意見,該法院主張催收的效力應為“主張主義”,而非到達主義。根據這種觀點,廣東省高院認定,債務人如下落不明,債權人公開登報催收的,視為有效(即中斷訴訟時效)。盡管這種觀點僅適用于廣東省,但無疑是符合“訴訟時效應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服務”這一趨勢的。我認為,廣東省的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蛾P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使用這種方法中斷時效應注意:一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張權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認定不同,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實踐中使用這種方法應關注當地法院怎樣認定;二是司法解釋沒有界定“有關單位”的范圍,使債權人主張權利無所適從。
(二)超訴訟時效的補救對策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債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睹穹ㄍ▌t》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171: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現實市場中,公司發生兼并、合并、出賣、破產收購的情況很多,而債務人主動自愿履行債務的情況很少,按照法律規定來延續訴訟時效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所以,對于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根據法律規定,采用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系,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1、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規定“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蛾P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完畢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漏報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對于出賣人或企業資產管理人未參照《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然公告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由出賣人或者資產管理人承擔責任?!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通知》第10條規定:賣方隱瞞或遺漏原企業債務的,由賣方對此承擔責任。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實踐中在債務人兼并、分立、重組時,可運用“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方法進行超訴訟時效補救。但應注意及時了解債務人情況,及時申報債權,利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對超時效債權督促當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安排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保證人的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重新擔保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從而達到超訴訟時效補救、保全債權的目的。
2、 讓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睂τ谠WC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字或蓋章,保證人并不能因此承擔保證責任,只有保證人對重新確認的債務重新承擔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護。實踐中應注意簽字人應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辦理這項業務的人,其他人簽字都可能導致不受法律保護,或為債務人抗辯提供條件。
資料:
1、林培陽 ,建設銀行報,2003.10.10
2、施海波 , 建設銀行法律網站 ,2003.10.16
3、元述偉 ,人民法院報,2003.10.5
經濟糾紛的起訴時效范文4
原告:甘肅省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法定代表人:李天榮,該開發部經理。
委托人:魏中揚,甘肅省蘭州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該市市長。
委托人:黃漢偉、馬英,甘肅省蘭州市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肅省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以下簡稱常德開發部)因不服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關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和將該土地使用權又出讓給他人的兩個批復,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999年3月5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由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原告訴稱:被告以蘭政地字(1997)第42號、第43號批復,將已經出讓給原告使用的國有土地收回,卻又出讓給華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歐公司)使用。被告的這兩個批復,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且超越職權行政。請求判令撤銷被告的這兩個批復,確認被告同意給原告出讓土地的原蘭政地字(1995)第36號批復繼續有效。
被告辯稱:原告并未實際取得訴爭土地的使用權。1997年的這兩個批復,是被告應原告的申請,依照法律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的行政行為。況且原告的起訴也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開發部經過申請立項、提交拆遷安置報告,與蘭州市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草簽《蘭州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并按照合同的約定交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定金9萬元、慶陽路改建費42400元后,得到被告市政府以蘭政地字(1995)36號文作出的《關于向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該批復同意將本市城關區小稍門外以東,蘭州水煙廠以南,面積為1130.3平方米的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常德開發部作為綜合樓建設用地,出讓期限為50年。原告常德開發部得到被告市政府同意出讓的1130.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于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和蘭州海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清公司,與常德開發部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與蘭州泰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生公司),以及當時是泰生公司的第一開發處、后來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蘭州華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歐公司)簽訂了《合建樓房合同》、《補充合同》。
合同約定:由常德開發部、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開發處投資,雙方聯合建樓;常德開發部提供資料、證明、介紹信等有關建設手續,合同生效后提供撥地文(圖)、建設計劃等報批手續原件,泰生公司協助海清公司辦理前期報批手續,第一開發處負責一切開發建設、售宜。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開發部和海清公司又與泰生公司簽約解除《合建樓房合同》。海清公司為解決在《合建樓房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糾紛,于5月18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省法院于5月20日制作了民事調解書,其中第一項確定雙方簽訂的《合建樓房合同》終止履行,第四項確定泰生公司于5月28日前退還海清公司交付的8份文件,6月3日前退還新產生的關于此項工程的其他文件。在調解書履行中,海清公司與泰生公司又于5月27日自行和解,愿意繼續履行《合建樓房合同》及《補充合同》。5月28日,省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確定《合建樓房合同》繼續履行。同日,常德開發部、海清公司還與泰生公司商定,將海清公司在《合建樓房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移交給常德開發部。11月19日,泰生公司、華歐公司也與常德開發部商定,將泰生公司在《合建樓房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交由華歐公司享有和負擔。至此,合建樓宜由常德開發部與華歐公司按合同履行。華歐公司在履行合同約定的建設義務時,違反合同約定,單方決定在8層樓房的基礎上違章增建5層樓房。為此引起《合建樓房合同》糾紛,常德開發部于1997年8月15日再次向省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1997年1月28日,原告常德開發部以(1997)蘭常字第6號文向蘭州市土地有償使用辦公室報告,要求將小稍門外96號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華歐公司。同日,華歐公司也以(1997)蘭華房字第(1)號文向蘭州市土地有償使用辦公室報告稱:我公司經與常德開發部協商,同意將小稍門外96號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經市政府出讓到我公司。6月1日、16日,常德開發部分別向市規劃局、蘭州市土地有償使用辦公室、市房產局發出《關于撤回(1997)蘭常字第6號文的報告》,要求停止給華歐公司辦理土地出讓手續。10月20日,市規劃局與華歐公司簽訂《蘭州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常德開發部已經獲得使用權的1130.3平方米土地又出讓給華歐公司。
同日,市規劃局還以蘭規土地字(1997)第121號、第122號文,將收回常德開發部土地使用權以及將該土地使用權又出讓給華歐公司一事,向市政府請示。市政府于10月23日作出蘭政地字(1997)第42號《關于收回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意將位于本市城關區小稍門外以東、蘭州水煙廠以南,面積為1130.3平方米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另行安排,原蘭政地字(1995)36號文同時廢止。同日,市政府還以蘭政地字(1997)第43號文作出《關于向蘭州華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11月24日,在省法院開庭審理常德開發部與華歐公司的《合建樓房合同》糾紛時,華歐公司當庭出示了蘭政地字(1997)第43號批復。12月1日,市政府才向常德開發部送達了蘭政地字(1997)第42號批復。常德開發部不服市政府的批復,于1997年12月2日向省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另查明,省法院已于1998年4月9日就原告常德開發部與華歐公司的《合建樓房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在常德開發部與華歐公司的《合建樓房合同》糾紛案中,市規劃局與常德開發部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常德開發部與華歐公司簽訂的《合建樓房合同》及其《補充合同》、1996年5月28日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都是有效的;市規劃局與華歐公司后來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無效合同,不予確認。華歐公司不服省法院的這一民事判決,已經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市政府的蘭政地字(1997)第42號、第43號批復,是根據市規劃局的請示作出的。而市規劃局的請示,又是根據原告常德開發部的(1997)蘭常字第6號報告和華歐公司(1997)蘭華房字第(1)號報告形成的。市政府出讓國有土地,是其職權范圍內的行政行為,無可非議。常德開發部是在收到市政府第42號批復的第二天即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因此市政府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的抗辯,不能成立。據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判決:維持被告蘭州市人民政府蘭政地字(1997)第42號《關于收回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及蘭政地字(1997)第43號《關于向蘭州華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
原告常德開發部不服一審判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已經說明被上訴人市政府于1995年向上訴人常德開發部合法地出讓過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上訴人名義作出的(1997)蘭常字第6號報告,現已查明是華歐公司個別人偽造的,并且上訴人已聲明撤回作廢,要求暫停將上訴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給華歐公司。在上訴人沒有任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為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收回上訴人的土地使用權,無任何法律依據。況且被上訴人是先將已經出讓給上訴人的土地重復出讓,后又收回已經出讓給上訴人的土地,這是嚴重的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被上訴人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一審判決維持,是十分錯誤的。原審法院不審查被上訴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復是否合法,就輕率地判決維持,顯然違背了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原則。請求二審撤銷原判,確認被上訴人所屬的土地管理部門與上訴人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確認被上訴人的蘭政地字(1995)36號《關于向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繼續有效;確認被上訴人所屬的土地管理部門與華歐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無效合同,判令撤銷蘭政地字(1997)第42號、第43號批復,撤銷被上訴人已經為華歐公司辦理的蘭國用(1998)1號臨時土地使用權證。被上訴人市政府未答辯。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6月1日、16日,上訴人常德開發部分別向市規劃局、蘭州市土地有償使用辦公室、市房產局發出要求停止給華歐公司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關于撤回(1997)蘭常字第6號文的報告》,其主要內容是:以常德開發部名義作出的(1997)蘭常字第6號報告,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系華歐公司個別人偽造,華歐公司在履行《合建樓房合同》中有違約行為,因此要求停止給華歐公司辦理土地轉讓手續。被上訴人市政府以蘭政地字(1997)第43號文作出的《關于向蘭州華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中,除批準將爭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華歐公司以外,還提到要將上訴人常德開發部原繳付的9萬元土地出讓定金,抵減華歐公司因本次簽約應當繳付的出讓金;出讓地塊界內、外的所有被拆遷居民及單位,均由市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由華歐公司負責安置。被上訴人市政府的蘭政地字(1997)第42號、第43號批復,在由市規劃局負責送達時,市規劃局只給華歐公司送達了第43號批復,未給上訴人常德開發部送達。11月24日省法院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合建樓房合同》糾紛案,華歐公司當庭出示了第43號批復后,常德開發部才知道市政府有此批復,當即提出爭議土地是市政府以蘭政地字(1995)36號批復出讓給他們的,現在又以第43號批復出讓給華歐公司,是重復出讓。12月1日,市規劃局向常德開發部送達了市政府蘭政地字(1997)第42號批復。1998年4月6日,被上訴人市政府給華歐公司頒發了蘭國用字第1號《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除此以外,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了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1995年9月11日,上訴人常德開發部在經過申請立項、提交拆遷安置報告、與當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交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定金9萬元、慶陽路改建費42400元后,得到被上訴人市政府以蘭政地字(1995)36號文作出的《關于向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至此,常德開發部已經合法取得了爭議土地的使用權。常德開發部還在陸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等批文后,完成了拆遷任務,與華歐公司合建的樓房也已經竣工?!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背5麻_發部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應當給予收回土地使用權處罰的情形。被上訴人市政府根據其土地管理部門的請示,在上訴人常德開發部已經提出(1997)蘭常字第6號報告是華歐公司個別人偽造的問題后不進行查證,仍根據該報告作出同意收回常德開發部土地使用權的蘭政地字(1997)第42號批復,屬于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經濟糾紛的起訴時效范文5
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據甲方關于加強《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在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歷天數:
質量等級: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為乙方提供企業無形資產及相關政策,協助乙方在建筑市場進行招投標經營活動。
2. 工程項目中標后,甲方與乙方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本工程項目唯有乙方具有結算權。
3. 甲方對乙方的承包經營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督促指導乙方在工程項目承包過程中嚴格執行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
4. 甲方有權對乙方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管理,對乙方違反甲方相關規定的行為,甲方有權作出追償經濟責任的決定。
5. 為確保乙方正常工程項目承包經營活動,根據工程情況,甲方為乙方刻制工程所需印鑒,甲方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乙方所使用的印鑒必須按照甲方《關于印鑒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5.1甲方為乙方所刻制的印鑒僅限于乙方與建設單位就本工程建設所用,因印鑒所引起的債權債務乙方負全責。
5.2本工程所刻制的印鑒乙方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任何用途,工程開工前,乙方應與甲方工程部簽訂合同履約承諾書。施工設備、周轉材料租賃、分項工程分包、材料采購等項合同乙方應報送甲方工程部審核后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勞務分包合同乙方應報送甲方企業人事部審核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技術資料專用章印鑒只能用于本項目工程技術資料,不能作為他用。
6.甲方按照內部承包經營管理規定,向乙方委派會計1名,委派會計對甲、乙雙方負責,委派會計負責印鑒管理工作,并建立印鑒使用登記制度指導乙方建立完善和規范財務賬冊,對外結算單據須經委派會計簽字認可,否則,甲方不予辦理付款手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負責。乙方應按甲方規定進行財務建賬。
7.甲方應為乙方在公司內部銀行設立賬號,有權要求乙方:建設單位所付的全部工程款匯入甲方指定賬號,專款專用。
8.甲方對于建設單位拖欠乙方工程款情況有知情權,對乙方承包工程所涉及的法律、訴訟時間的進程、出具的相關材料、律師的聘用等具有監督、監控權。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具有滿足施工生產所需要的項目管理班子、資金及施工機械設備,施工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工程開工前乙方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經甲方審核審批后實施。
2. 乙方應自覺維護甲方信譽和經濟利益不受損害,依法經營,按章辦事,乙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必須按照上述第二條5.2款規定加蓋甲方有關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唯有乙方工程項目承包人具有提請結算權,乙方與甲方委派會計共同完成結算。乙方工程項目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與建設單位或供應商及勞務分包方等主體簽訂的合同、結算手續等與甲方無關。
3. 乙方應在甲方內部銀行設立賬號,建設單位所付的全部工程款匯入甲方指定賬號,??顚S?。乙方單方從建設單位支取的款項視為乙方個人借款,與甲方無關。
4. 乙方在工程項目承包經營活動中,實行從承攬任務到工程施工全過程承包經營,乙方對所承包工程的《建設施工合同》及本合同內容已明知并全部認可,按此承包合同約定向甲方繳納管理費。乙方對所承包工程的分項分包款、勞務分包款、工程材料款、機械設備租賃款等依照分包、采購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對所承包工程債務全部承擔,對所承包工程全部負責。 乙方對所承包工程的分項分包款、勞務分包款、工程材料款、機械設備租賃款等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給債權人的造成投訴、訴訟、上訪等行為,經甲方仲裁委員會仲裁或根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甲方有權從乙方履約風險保證金中支付給債權人,不足部分,甲方從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履約保證金使用后乙方續補。
5. 乙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管理制度、管理手冊、程序文件、CI標準及有關規定。
6. 每月22號乙方必須向甲方工程部上報當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計劃,如不按時上報,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并按規定補報。
7. 甲方是乙方的唯一合作人,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與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合作,更不得將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全部或部分進行轉包。如因乙方過錯至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其追索。
8. 乙方在施工現場設立的明示牌中,管理人員名單必須經甲方確認。
9. 對于建設方拖欠工程款的債權維護是乙方自身的責任,訴訟時效時間內乙方應當及時提請甲方代為行使權力
10. 乙方必須加強施工過程中有關工程設計變更、簽證、索賠資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工程決算辦理終結后應及時上交印鑒。
11. 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項目,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向甲方交納履約風險保證金為 萬元。具體按附件二執行。
12. 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項目,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對工程的審計、監督,否則甲方有權扣劃履約保證金。
第四條:經濟責任
1. 乙方應對甲方所刻制的印鑒負責,如在施工過程中及工程交工后因印鑒使用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經濟糾紛和法律訴訟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所有費用,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2. 乙方對建設單位(發包方)、甲方所要求的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負全責。對因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各方的罰款、工程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所有費用以及違反法紀法規、投訴等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全部承擔。
3. 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選擇的勞務隊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具備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勞務分包資質證書(五證齊全)。因勞務分包款結算及人工工資支付所引起的經濟糾紛、法律訴訟或發生圍堵公司、政府機關大門和道路的行為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按發生事件的款額處以同等金額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如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經濟和法律責任。
4. 按照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應上交甲方的管理費用為工程項目總造價 ℅,(不含稅金)。甲方按照建設單位每次支付工程款數額乘以上述比例收取管理費。
5. 根據甲方《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規定》,甲方向乙方委派的工程技術人員及會計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工程項目甲方委派乙方的工程技術人員待遇 元/月,會計 元/月。甲方委派人員的工資及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含工資、社保、公積金、車補、話補)由公司財務部按甲、乙雙方確定的標準按月支付,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條:其他
1. 乙方承包的工程項目獲得的獎項,按照甲方工程項目獎勵有關規定,甲方給予乙方獎勵。榮獲鄭州市十佳百優外來務工稱號的,乙方享受公司相關政策待遇。
2.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對單方違約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出現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甲方內部仲裁或向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3.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附件文件執行。
4.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范文2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加項目經理及項目相關人員的收入,經甲方研究決定,對 南京國際(金茂)廣場項目二期 工程項目的管理實行責任承包制。通過對乙方的執業資質、施工業績、管理能力、風險抵押等方面的綜合考評,確定乙方為工程項目的承包人。雙方本著公開、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的指標
1、成本指標:見附件(成本單價范圍內不含原材料費用,具體工作量以實際完成為準)。
2、質量指標:一次驗收合格率100%。
3、安全指標:無重傷、死亡事故發生。
4、進度指標:自20XX年4月26始至20XX年2月15日止 完成幅地下連續墻的施工任務。
5、其他約定:
二、獎勵標準
乙方完成成本指標給予 元獎勵;完成質量指標給予 元獎勵;完成安全指標給予 元獎勵;完成進度指標給予 .元獎勵。
三、甲方的職責和權限
1、甲方的職責
(1)負責提供項目工程必須的啟動資金、生產設備、機具;組織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組織方案的審定以及建設單位、地方社會環境資源的聯系銜接;開工前交施工設計圖紙 套及相應的施工技術資料給乙方。
(2)根據項目需求及乙方請求對外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材料設備購置合同、機械材料租賃合同等。
(3)協助乙方組織竣工驗收、竣工決算和評優申報;
(4)負責組織項目管理期間和終結時的考核審計;兌現項目承包人經濟收益(包括薪金)或實施經濟賠償處罰;
(5)協助乙方選聘項目管理人員,組建項目經理部,配置其他生產要素;
2、甲方的權限
(1)有權對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協調;不定期對工程進度、質量、工程檢(試)驗資料、工程資金的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除建設單位指定外,有權將項目的 工程分包給 專業公司;
(3)乙方違法、不執行國家標準不按規范進行管理施工、違反甲方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進行糾正,責令停工整改、予以經濟處罰、終止承包合同、調整承包人。
(4)審核乙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進度計劃及完成工程量報表。
四、乙方的職責和權限
1、乙方的職責
(1)代表企業實施項目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強制性標準,執行企業相關管理制度,積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對所施工的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過程、全面管理;
(2)根據國家規范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計劃;
(3)組織實施施工現場的生產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組織制定和實施項目經理部各項管理制度;
(5)在企業授權范圍內負責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企業管理層的工作聯系和協調,負責勞務分包、協作單位的管理;
(6)解決施工現場和項目經理部出現的問題,發現和處理突發事件;
(7)負責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提供和準備相關技術經濟資料;
(8)協助企業進行項目的檢查、鑒定和評優、評獎申報;
(9)負責員工的各項管理和教育、企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
(10)接受上級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認真落實整改意見,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業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審計;
(11)處理項目經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質量保修服務,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債權債務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報送完成各種指標的情況;
(13)按公司規定及時足額交納職工的各種保險等費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保險費賠付不足部分,按照甲乙方3:7比例分擔;如果乙方沒有交納保險費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全額承擔。
(14)負責項目運轉所需資金的籌措及其他風險控制;
(15)因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各種違章造成的費用、罰款、違約金和經濟損失等均由乙方承擔。如發生仲裁或訴訟,甲方對外承擔費用后,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費用。
2、乙方的權限
(1)代表甲方實施項目管理,全面履約施工合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強制性標準、規范和甲方相關管理制度;
(2)根據甲方的授權,組建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全面工作;.甲方項目部印章只能用于與本工程有關的材料采購合同的簽訂、工程文件收發、函件制作活動中,不得用于本工程材料、工程款、民工工資等資金的結算、借支和與本工程無關的活動,不得用于變更業主合同規定,乙方也不得以項目的任何名義擅自對他人作出承諾;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
(3)確定項目經理部組織架構,班子成員報甲方審查批準后,報送業主、監理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備案。未經甲方同意,班子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4)有權選擇聘用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乙方聘請的施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資格,并復印其身份證件、證書存檔備查;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少數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按規定程序可外聘;確定管理人員職責、權限,并組織考核獎懲;
(5)有權在甲方確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單中選擇勞務隊伍,但必須報發包方備案;乙方無權轉包或分包本合同工程,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承包總價5%的違約金。
(6)甲方授權的范圍內自行組織物資采購;
(7)按照公司資金管理辦法,決定其項目資金的使用;
(8)按照以收定支、效率優先的原則決定項目經理部人員薪酬分配;
(9)根據企業授權,協調處理與項目有關的內外部事項,重點跟蹤后續工程項目和參與其他項目的經營活動。
五、工程款收付、使用管理:
1、乙方進場之日起,甲方在%的施工費。工程進度款按業主撥付款時間、要求、按月進度 %比例撥付;
2、乙方必須做到??顚S?,不得以任何名義扣取民工工資、機械租用、油料等費用,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3、工程款的使用必須以滿足本工程項目的施工需要為唯一目的。
4、乙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有損甲方企業形象和信譽的方式向業主收取工程進度款,乙方沒經甲方授權或同意,不得私自向業主單位借款。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5.因業主資金不能按時撥付造成損失的,由甲方將業主單位賠償的損失全額轉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撥付工程款時,有權在劃撥金額中扣除如下款項:
5.1按本合同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已產生的經濟損失和費用、罰款、違約金等。
5.2因各種原因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罰款、民工工資等款項。
6.扣除以上5.1-5.2款項后,余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保證將甲方劃撥的工程資金專用于工程施工費用(工程材料款、工人生活費、房租水電費、保險費等)。
7.乙方應在每月的25日前,把前一個月的與工程有關的費用票據、本項目班子成員及民工工資領取清單全部交甲方財務部門核實、做帳。逾期送交的,每天罰款200元。
8.工程完工、機械設備退場、資料交付完畢后天內付清成本、安全、進度指標的考核獎勵。基坑開挖完成驗收合格后 天付清質量指標的考核獎勵。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沒收風險抵押金:
(1)履行合同時,出現了乙方未能實現主要承包指標的情況;
(2)乙方沒有全面履行約定職責,管理混亂,經甲方考核,認為難以完成承包指標;
(3)有虛盤冒驗等弄虛作假行為;
(4)嚴重違反企業管理制度,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
(5)違法、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6)在業主和甲方都認為乙方不稱職的;
(7)經甲方核實等其他違約情況。
2、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致使工程項目無法進行。
3、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終止:
(1)雙方約定的承包目標實現或部分實現,甲方向乙方兌現了全部獎勵后;
(2)當一方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另一方時。
七、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乙方交納風險抵押金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范文3 現針對恒洋印象江南小區消防工程項目,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共同合作精神,為確保項目的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經過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書。
一、合同簽訂人:
安慶市恒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江加帥 (以下簡稱乙方)
二、項目名稱:恒洋印象江南小區中小高層及地下車庫消防工程。
三、項目實施地址: 安慶市大橋開發區
項目內容:消防給水系統自動噴淋系統、自動報警系統、正壓送風系統、風管系統、室外消防管網(具體見施工圖紙及包干價預算工程內容)。
四、工程施工期限:
本項合同工程施工進度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土建、裝飾施工單位積極配合,協調同步進行,以不影響土建、裝飾工程施工進度為準。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拖延施工時間,施工工期相應順延。
l、甲方職責
(1)甲方應向乙方提交該項目工程的施工圖紙,并在施工中監督;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交開工通知書,項目施工整體工程進度表;
(3)當乙方與土建、裝飾工程單位發生施工進度矛盾和施工沖突等矛盾時,甲方應及時的協調解決;
(4)線路敷設和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甲方及時協調乙方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2、乙方的職責
(1)乙方應保證施工符合消防管理部門標準要求,乙方必須在項目施工現場完成本合同書中規定的所有工作。
(2)乙方在本合同正式簽訂后,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及時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并根據甲方提供的總體進度要求,制定分階段的施工進度計劃和具體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施工工藝、施工組織結構、施工管理、主要施工員的名單和施工質量保證措施等文件,并報甲方核校和確認。
(3)根據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技術交底日期,乙方應及時派出該項目的主管人員,技術人員及主要施工人員參加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會。
(4)乙方在收到甲方開工通知后,應立即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進場。
(5)乙方在整個施工期間應做到文明施工(其中施工垃圾須及時清除)、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間若發生人員傷亡或其它工傷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6)在整個施工期間,乙方不得損壞土建結構及現場正在運行的設施、設備等,若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若由于施工的需要必須開槽或鑿洞時,必須事先征得甲方及土建、裝飾單位的同意。
(7)本項目工程施工中所用的工具、儀器、儀表等由乙方自備。
(8)乙方在施工現場所用的設備,材料和工具由乙方自己派人妥善保管,如發生損壞、被盜、丟失等情況,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不承擔責任。
(9)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當乙方與其它施工單位在進度上或施工現場占用發生沖突時應服從甲方及監理的統一協調和安排。
(10)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有關規范施工,若乙方的施工人員發現施工圖紙有錯誤,疏漏或與現場正在運行的設備相矛盾之處,應及時與甲方人員或設計人員交流,找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11)在施工過程中,若由于乙方的施工不當而造成材料損壞和浪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12)所有設備及材料進場時應及時辦理報驗手續,監理認可后方可進場施工,嚴禁使用偽劣產品。
(13)工程驗收后,進行技術交底,讓甲方人員了解系統功能和操作方式。
六、質量管理
l、本項目工程的質量目標為:合格
乙方應嚴格遵循《火災報警自動控制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16-9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96》,確保本項目工程質量符合要求。
2、乙方在施工現場應設有質量檢查員,并服從甲方和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的現場管理,對于施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及時妥善處理和整改,使之達到質量要求。
3、乙方應按照施工進度,分階段向甲方申報階段性驗收報告,這些階段包括:設備和材料進場驗收,隱敝工程階段驗收,設備安裝的驗收,管道焊接的驗收,布線測試的驗收,系統的整體驗收。
七、竣工驗收
l驗收依據的標準
《火災報警自動控制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哪50116-9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96》。
2、項目工程系統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乙方必須做好系統驗收竣工資料,保證消防驗收通過,并承擔消防驗收費用。
八、質保期
自項目驗收合格后,交工之日起乙方為甲方提供24個月的質量保證期,質量保證期內免費為甲方提供本項目相關的維修服務,服務響應時間為6小時。質保期內,不定期對系統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系統工作正常,并隨時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服務。質保期滿后,乙方承諾終身以優惠價格提供設備及配件,并負責給予更換(僅收取工人工資)。
九、違約責任
l、合同簽訂后,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抗拒力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單方面中止本合同。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時均視構成違約,受損方有權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違約方提出訴訟,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受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施工中,若發生質量問題,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或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或工程監理部門的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處理,使之達到質量要求時,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金額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時扣除。
4、本項目工程的質量目標為合格,若因乙方施工質量原因造成該項目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負責整改,直到驗收合格,由此所造成的費用及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如因乙方原因通不過消防驗收,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乙
十、合同價款和付款方式
l、合同價款:本工程按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及范圍實行總價包干。
合同總包干價為人民幣:叁佰柒拾萬元整。包干總價不含部分主材(部分主材見清單),部分主材由發包人統一采購。包干范圍:施工圖。若今后圖紙變更,二次設計、主材及設備暫定價發生變化,或甲方現場調整工程內容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按招標說明的要求編制工程量清單及報價(報價應按投標書的優惠比例同比下浮),經甲方簽證同意后,方可相應調整工程造價。
2、付款方式:甲方撥付工程款時由乙方開具正規建安稅務大票。本工程按季付款,按季完成工程量的60%付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包干總價的80%,消防驗收合格后付至包干總價的95%,余下5%作為質保金(無息),二年后返還。
十一、其它事宜
l、雙方協商約定的有關修改建筑設計變更文件,洽談記錄、會議紀要以及料圖表等,亦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訟。
3、本合同的其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4、本本同書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