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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作品論文范文1
當下流行音樂盛行,越來越多的耳朵傾向于聽流行音樂,追捧流行明星,對于中國民族音樂缺乏關注。的確,流行音樂簡單通俗,節奏鮮明,直白流暢,傳于一時,年輕人的性格是流行音樂大熱的原因。而歷久彌新,民族音樂所表現得更加深邃,曲調舒朗自由,歌詞言深意長,擁有悠久的歷史風味。大學生對于人生歷程的感悟剛剛開始,對于中國文化認識的淺薄,對民族音樂并不會產生多少共鳴,導致中國民族音樂在大學生心中是一個盲區,而音樂作品分析正可以彌補這一缺失。
二、教育意義
音樂作品分析通過對經典音樂作品進行由淺入深的鑒賞,幫助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了解作者對于外界的解讀,可以聽到那個時代的聲音,在深一層則可以看到人民的生活百態。音樂作品因為本身特殊性,在聽覺的要求上甚高,同時也要求聽者全身心的投入,領悟作品中精髓。所以在對音樂作品分析時需要了解作者生平經歷,社會環境背景,表達需求目的等等。還需要有基本的樂理知識,對于節拍、節奏、力度等方面的了解。音樂作品分析不僅僅局限于對單只作品的分析,而是應在這部作品上,對類別、作者、年代、地域的相關作品進行比較分析,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該作品。藝術來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它傳承著歷史,或敘事,或抒情,人們通過音樂進行與外界溝通,或者表達個人情感。音樂作品是傳承民族文化的一種方式,通過這樣全面的分析鑒賞,大學生可以從音樂作品來理解中國民族文化這一整體。那么,如何培養大學生對于音樂作品的分析能力呢?又如何使大學生看到起其中蘊含的中華民族文化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優秀音樂作品欣賞
很多音樂作品并不為大多數人知道,這是源頭上的缺失。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方式,比如張貼海報、校園廣播、課堂聆聽、互相交流等等。組織多樣化的活動使學生自主地參與進來,調動大學生的積極性,先知其本身再探其本質。
(二)作品背景了解
音樂的產生離不開時代的社會背景、作者的生活背景、民族的文化背景。音樂作品作為一種媒介,向外界輸出不同的頻率,以引起類似的共振。對于那個時代或者作者的介紹可以通過影視記錄,相關書籍傳記,名人講堂等形式達到原景再現,學生可以置身其中,與作品產生更多連接,而不至于不理解無感觸,使大學生的感悟放大化,深刻化。
(三)作品文化內涵探究
通過對作品的了解,查閱相關文獻資料,了解其中文化寓意。以小見大,對整個民族的文化進行一次探究,需要我們了解民族歷史知識,地域風俗民情,生活生產習慣等。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之間有著聯系又帶著差別,通過對比總結可以讓我們抓住關鍵點,音樂作品的特色也就可以牢牢掌握了。不同的民族產生不同風格的音樂,我們無法回到過去,而通過音樂,通過我們感官的聯想,則可以讓我們追溯過去,看到中國傳統文化的源遠流長。
(四)自身演唱表演
當我們對音樂作品有了很深入的了解,對它所代表的優秀民族文化有了準確的把握,我們就可以通過演唱歌曲、演奏樂器、舞蹈編排、劇本創作等形式做一次音樂作品的創作者,甚至可以加入自己的意向。
(五)引導他人共同參與
當我們自己對于音樂作品,對于中國優秀文化有了理解,我們可以讓更多人也一起加入其中。做一個獨唱者不如組一個表演團,個人的力量有限,發動更多人集聚的力量就很大了。當越來越多的人從一無所知到知之甚詳,我們的民族文化才可以朝著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而不會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傳承民族文化是全國民的任務,多方面的影響,先單一再全面,在生活中自然而然地關注著民族文化,產生民族自豪感,并且讓自己適應于民族文化下的行為準則,道德習慣。這樣,社會會越來越美好。
三、結語
音樂作品論文范文2
[關鍵詞] 音樂作品;音樂本質;音樂作品的特性;音樂產品
【中圖分類號】 J60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1-291-2
面對音樂,人們時常會產生一些疑問。比如:何為音樂?何為音樂作品?音樂作品的本質是什么?音樂作品有無原作?音樂作品與創作、表演、欣賞之間的關系又是如何等等?這一系列問題可以總的歸結為音樂美學的本體論問題。音樂美學的本體論研究是現代西方音樂美學界所探討的熱點話題。對于這一問題的討論,比較重要的學者有卓菲婭?麗薩、羅曼?茵加爾登、彼得?基維、莉迪婭?戈爾,史蒂芬?戴維斯等。而波蘭學者卓菲婭?麗薩的《論音樂作品的本質》一文可謂是這一領域中的佼佼者。
卓菲婭?麗薩這篇文章旨在從音樂作品的特性入手,來分析音樂作品的本質。文章的大致內容可以總的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對音樂作品的概念進行了解讀;隨后,麗薩闡述了音樂作品中包含的特性;最后在特性問題論述后麗薩指出何為音樂作品?何為音樂產品?兩者的區別在于什么?
文章的第一部分,麗薩是如何引入“音樂作品”這一概念的呢?當然,作為大師級人物,麗薩并沒有單刀直入的闡述“音樂作品”的概念,而是從另一個角度著手,即藝術作品的范疇入手逐漸過渡到“音樂作品”。具體來看,麗薩是如何提出音樂作品概念問題,又是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麗薩巧妙地運用了茵加爾頓的觀點,以便更為恰當地引出自己的問題和思考。茵加爾頓對于音樂作品本體特性問題持這樣的看法,“音樂作品是一種意向性的對象,它在樂譜中作為一種示意體被固定下來,通過演奏和欣賞這些具體化的過程被充分確定,并由此而產生了它的一些可變性。但是,這種可變性并不排除該作品示意體的同一性;通過對同一部作品作品的不同風格的演奏和不同歷史時期的接受方式,通過對它不同解釋,這部作品作為一個歷史延續物而存在下來”。羅曼?茵加爾登提出的音樂作品定義,在麗薩看來是一種錯誤,這種錯誤是由于缺少歷史性而導致的,與她所倡導的音樂作品的概念是相悖的。茵加爾登作為現象學的代表,他對于音樂作品的理解都深刻體現了他們學派的哲學觀點,把音樂作品當作“純意向性對象”。麗薩與茵加爾登截然不同,她是站在歷史、美學視角來探討音樂作品的本質問題。雖然文章的第一部分意在說明音樂作品的概念問題,但是麗薩在這一部分中并沒有明確指出何為音樂作品的概念。而是通過茵加爾登對于音樂作品的理解,麗薩做出一定的闡釋并引出了統攝全文的兩個問題:我們稱之為“音樂作品”的這個東西,它的特性是什么?我們根據什么標準將一種聲音產品列入“音樂作品”這個范疇?
首先,麗薩開始解決她所引出的第一個問題,即我們稱之為“音樂作品”的這個東西,它的特性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的解答是麗薩文章的第二部分,也是文章最核心,最具討論性的部分。麗薩在此回答音樂作品的特性是為了更好的解答音樂作品的本質問題。
面對音樂作品的特性問題,麗薩在這一部分的論述在寫作方法上并沒有全盤托出,而是相互穿插,層層剝離。從顯而易見的入手直至作品的最深處。麗薩把音樂作品的特性歸結為六個:1.音樂作品都具有個性。每部音樂作品都是一個具有個性的,在結構上不可重復的客體。從屬于該音樂體裁、歷史風格的某個類別的組成部分,也是某一作曲家創作的組成部分;2.時間性和次序性。音樂作品是時間過程的特定構成物,是填充著某個時間延續片段的聲音產物,是具有特定次序和性質的時間階段。音樂作品從內部看,它被劃分為各個組成部分,具有時間尺度;3.整體完整性。音樂作品是一個封閉完整的過程,對這種整體完整性起作用的是各個段落結構的性質;4.作品概念與創作心理相關。不同的時代,不同的體裁對于創作的選擇活動指向的是構思,構思是創作意向的產物,創作者的選擇活動的需要,正式創作心里的重要特征。音樂作品是對接受者的一種表白,是供接收的一種信息;5.持續存在性。音樂作品固定在樂譜中,通過樂譜被認知、演奏,使得不同時代,不同地域的聽眾得以接受。音樂作品只有一個,但是音樂作品的演奏卻有無數個;6.可變性。作曲家的表象與樂譜固定下來的東西之間不可能完全相符,并沒有將作品全部特征固定系列。
麗薩在文章中提出的音樂作品的這六個特性,使人不禁想起戈爾在專著《音樂作品的想象博物館》中用所提到過的音樂作品概念的五個特征,即1.開放性特征。這意味著作品概念具有歷史可變性,其內涵由實踐中的不同用法決定;2.作品概念與實踐理想相關。所謂理想,即人們在實踐中努力趨近的東西。如要求表演與樂譜完全相符是古典音樂演奏實踐的理想,它反映了該實踐中關于作品和表演之關系的看法; 而在爵士樂表演中,即興發揮才是理想;3.作品是一種規范性概念。即作品概念不是發號施令,而是人們行動中默認的信條。人們未必明確想到這一點,卻不自覺地受它影響。如“在音樂廳‘鄭重其事’演奏貝多芬D 大調小提琴協奏曲時,我們不會即興發揮”;4.作品概念是投射性的。作為一種概念,它存在于人的頭腦中,當被投射到某音樂產品中,人們便把它看成“仿佛”是一個獨立于表演和樂譜的作品;5.作品概念是逐漸興起的,從孕育到穩定并最終被公認。
比較這兩種特征分類,可以發現在某些特征上,戈爾所論述的五個特性,在一定基礎上,略進步于麗薩的觀點。戈爾認為音樂作品之所以形成是由于作曲家依照“規范性概念”(特定的意識與觀念),把頭腦中的音樂樂思投射出來,做一個實際存在的轉化之后,作品才能形成。但是兩者在更大范圍內有著異曲同工之處??偟目磥?,麗薩所歸納的音樂作品的特性主要指向在歷史、整體特征。同樣,戈爾也是認為應該把音樂作品放置到歷史進程中,在考察音樂作品概念的時候以18世紀為界,在社會歷史語境中審視音樂作品概念的興起與發展變遷。
在對音樂作品的特性問題分析之后,進而轉入文章第三部分內容的論述,何為音樂作品?何為音樂產品?兩者有何區別?前面對于音樂作品特性所分析的結論,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哪些聲音產品可以列入音樂作品的范疇。先來談談音樂產品與音樂作品這兩個概念。所謂音樂產品是指聲音產品或音響產品(比如信號)是由聲音材料構成,但是它不是音樂表述,不具備音樂信息負荷。而音樂作品是人創造的,人們都把它看做是自己的表象、認知、意向的一種表達,它是通過音響結構來被人們感知。
對于音樂作品與音樂產品,麗薩認為它們兩者既有區別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又是極其相似的。在她看來音樂作品與音樂產品都是特定時代的產物,與文化、環境、文明是密不可分。在文章中麗薩運用木卡姆、民間音樂,格里高利圣詠等例子來解釋哪些是音樂作品,哪些是音樂產品其原因又在哪里。民間音樂這個例子,麗薩用了比較大的篇幅進行解釋,它到底是否可以作為音樂作品存在。分析得知因為它具有三個有別于音樂作品的特征,所以決定了它只能作為一種音樂產品而存在。這三個特征可概括為,其一是創作主體不是個人,而是集體的智慧。通常一部民間音樂產品,我們很難找到像一部音樂作品那樣的創造主體。民間音樂產品的最原始形態產生時常是由于某個人的個人沖動。但是在這之后它經過了集體加工的過程并形成了自己的積累,后來歷經許多不同演唱者無數次的演唱才逐漸形成。因此它是集體的智慧結晶;其二,創作過程是單一的,不是多種智力活動參與。民間音樂創作不同于作曲家的創作,民間音樂創作時不需要樂思形成和修飾完成等復雜的創作過程,它的形成起源于某人情感的直接流露,是一種沒有構思的情感表白;其三在于變體性,因為民間音樂從起初就是采取口耳相傳的形式,直到18、19世紀才被記錄下來,但是這些被記錄下來的東西也經常是某個特定演唱、演奏中的一種變體。對于格里高利圣詠的例子,麗薩是為下文埋下伏筆。格里高利圣詠在12、13世紀不能算是音樂作品,但是隨著音樂方式的變化,逐漸也可稱為音樂作品。接下來,麗薩筆鋒一轉,通過這個例子,進入到現代對于音樂作品所具有的規范、準則發生著多種方式變化的論述。
針對這種多種方式變化的論述,麗薩通過對現代先鋒派、實驗性音樂、拼構型音樂、全機遇音樂、游戲音樂能否被稱為音樂作品進行了分析,得出現代音樂作品對于音樂作品所具有的規范、準則以多種方式發生著變化,隨之音樂作品的創作過程也發生著改變。同時這些變化也決定了音樂作品的概念也出現了不同的意義上的闡釋。總的來說有三方面的變化。1.機器的參與。創作過程本身已經完全不同于原來,人和機器共同創造了產品,這一本體特性的改變使得創作過程也隨之改變。聲音形成過程的一切其他因素都是通過數學機器的概率計算得出的。這種音樂作品在傳遞給聽眾時,機器也參與其中;2.科學方法和抽象思維的范疇滲入音樂中。純思維活動成為聲音結構自身的主要決定性因素,它取代了創作“想象”、創作“幻想”;3.時間延續、時間媒介的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有些現代音樂采用全機遇的方法,使得音樂作品的本體特征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自身已經不具備整體的完整性。各種音結構、作品的各個部分、各個段落都是一種即興式的。這種本體特征的改變,在作品產生的過程中,使得演奏成了一種偶然性基本上消失了時間段落的再現能力。這也會導致欣賞者在欣賞過程中在對待以消失的時間段落與現在的時間段落之間的關系方面出現斷層。
麗薩運用大量的例子,不外乎是在說明決定一部音樂產品是否是一部音樂作品。不僅看它的客觀特性,而且還應該關注其社會功能的不同而具有的其他相關特性。音樂作品的概念隨著時代、社會、音樂期待的變化而變化。在不斷修正音樂作品的概念中麗薩順帶提及以不同的方式看待樂譜功能的問題。文章最后,麗薩得出結論:對于音樂作品,沒有絕對、最終的定義。音樂作品的含義會隨著音樂本體上、規范上、技術上、特別是歷史上的不同特點得改變而改變。
卓菲婭?麗薩并不是唯一一個這一理解音樂作品與音樂產品的學者。莉迪亞?戈爾與麗薩在一點上也是持共同態度的。認為作為西方音樂文化之產物的音樂作品是音樂產品的一個部分,但是音樂產品卻不一定是音樂作品,它還可能包括其他許多音樂現象。
麗薩主張在音樂自身中區理解音樂,她的《論音樂作品的本質》一文也充分體現了她的美學思想。在論述音樂作品的本質時,作者所依據的是對現代音樂文化,特別是歐洲現代音樂文化的感性經驗。在這一基礎上形成了一系列具有自身含義的術語并成為對音樂作品進行分析性、歷史性、美學性探討的基礎。麗薩的這篇文章在論述問題時,始終是站在社會歷史視角。沒有空洞的強調音樂本體,而是把音樂本體放置在歷史文化中去考察。但是文章有些觀點也存在片面性,有些關于音樂作品所涉及的核心問題并沒有清楚闡述,比如何為音樂作品的原作?音樂作品與創作、演奏、欣賞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這些遺留問題,給我們留下了更多對于音樂作品本質問題的探討空間。無論如何,值得肯定的是《論音樂作品的本質》一文不管是在論述方式,寫作技巧,還是思維模式上都有自己的獨到之處。值得更多的音樂學子去深讀研究,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并試圖去解決問題。只有這樣我們的音樂美學學科才能不斷向前推進!
參考文獻:
[1]卓菲婭?麗薩.卓菲婭?麗薩音樂美學譯著新編[M].玉潤揚,譯.北京:中央音樂學院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