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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1
對該案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煤灰落到王某家中是事實,對王某的生活確實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對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至于王某提出的賠償問題,當時不簽協議就會有影響浴室的營業這也是客觀事實,因此可以認定朱某是在違背自已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定的,而且煤灰并未造成王某的實際損失,故對王某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和事實依據,故依法應駁回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對王某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即朱某應按約定賠償王某的損失900元。理由是:朱某對王某所造成的侵害和妨礙是事實,但侵害和妨礙的根源是朱某所使用的鍋爐和煤炭,而鍋爐的管理部門是質量技術監督局,煤炭燃燒后的排放標準則是由環境保護局制定和管理,因此王某應到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環境保護局舉報,由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環境保護局作出處罰決定,限期拆換鍋爐并要求朱某按國家規定 的標準排放煤煙。因此王某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依法應予駁回。
對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2
本文分析了目前學者們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并從兩個大的方面進行了相關文獻的綜述,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問題,為將來的研究提供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營服務模式;原因;問題;意見和建議
一、引言
我國傳統的工業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以排污企業為責任主體開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監管不到位、企業的環保意識不強、專業人才不足、管理經驗欠缺造成了環保設施安裝配置不到位、違法偷排、環保設備的運營效率低等問題,并且這些問題越來越突出。于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不斷提升我國污染治理水平。我國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剛剛起步,文獻相對較少,大部分是來自一些報刊的報道。
二、關于第三方治理的相關文獻
從微觀上講,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運營服務模式等方面。
(一)關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關文獻
關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業、專業環境服務公司和政府的關系來理解的。如駱建華(2014)[1]認為環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業以簽訂合同協議的方式,通過付費購買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的污染減排服務,以實現達標排放的目的,并與環保監管部門共同對治理效果進行監督。常杪,楊亮,王世汶(2014)[2]認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監管者以外,由獨立的第三方也就是專業污染治理企業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承擔應由污染排放者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任務,并從中獲取收益的市場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與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協議,通過付費購買污染減排服務,以實現達標排放的目的。張全(2014)[4]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單位以合同的形式通過付費將產生的污染委托專業化環保公司治理,即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轉為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治理任務,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建設和運行的有償服務。
(二)關于運營服務模式的相關文獻
多數學者認為,運營服務模式有兩種,即委托治理服務與托管運營服務。如,駱建華(2014)[1]認為根據環境服務企業是否擁有治污設施的產權,可將污染第三方運營服務模式分為“委托治理服務模式”和“托管運營服務模式”。所謂委托治理服務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項目的覆蓋工程設計、采購、安裝、運營全過程,環境服務企業全部或部分擁有治污設施產權。托管運營服務是指針對現有治污裝置、設施,環境服務企業不擁有產權,指接受排污企業托管,負責其治污設施運營管理。李靜(2014)[5]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營服務模式的劃分也采用的是這種分類方法。
三、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從進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難點以及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建設和措施等方面展開研究的。
(一)關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張聰(2014)[6]認為,環境污染交由專業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環保部門的監管、有利于排污企業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環保產業的快速發展。李將輝,高志民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專業化程度比較強,排污企業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達標排放率,同時,政府執法部門可以降低執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資效率;有利于先進節能減排技術的推廣與應用;有利于促進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難點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運行中存在很多問題。如陳陽(2014)[7]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細化、治理評價標準和體系不明確、治污排污企業責任界定不清、稅收、融資障礙有待進一步掃清。駱建華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礙有責任轉移、稅收、融資、經濟風險及技術。常杪等提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順利實施需解決的關鍵問題有排污企業與第三方治理去也誰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執法能力建設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認為第三方治理存在許多亟需解決的問題,如污染治理責任轉移問題、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尚未發揮出來、環境污染治理的價格體系尚未形成、環境監管和服務體系有待完善,農村環境污染專業化治理較少介入。
(三)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建設和措施
鄒春蕾(2014)[8]認為監管嚴格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張聰(2014)[6]認為,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專業化和市場化,首先要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實推動市場化進程,最后可以通過稅收、信貸、融資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動第三方治理。駱建華(2014)[1]對我國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現狀和發展進行了論述,提出了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提出了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即設立國家環保基金、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拓展融資渠道、實施環境保險制度、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加快立法進程、強化政府責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礎上深入探討了發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對我國環境管理模式轉型的影響和意義,提出我國應明確劃分環境污染治理責任、加強政府監管部門執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評價體系,積極引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發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從我國法律、市場、監管等方面出發,分析了當前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臨的挑戰,提出了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調整和完善的具體政策建議,如做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頂層設計,培育有利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場環境,強化土地、融資、財稅等經濟政策激勵,設立環保產業發展專項基金,試點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維彤、王一對日本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進行了研究。文章歸納了日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總結了其中的先進經驗?;谶@些先進經驗,作者提出了針對中國的意見和建議:(1)普及環保知識,宣傳環保法規,營造全社會依法治污的氛圍;(2)培育環境污染治理企業;(3)建立審核、指導和監督機制,規范排污治污企業市場行為;(4)提供金融支持。郭訓成(2014)[9]在總結發達國家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從市政公用事業、工業污染源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質量檢測、環境監督管理、環保技術方面進行了國內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踐和探索,在此基礎上對山東省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機遇與挑戰進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進山東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緊制定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進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規定和政策體系,健全多元化投資機制,努力把環保產業發展成主導產業。劉衛平(2014)[10]從推動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如國家應盡快出臺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專項支持政策、探索設立政府和金融機構合作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基金、推動政府和金融機構雙方的合作能力建設等。張全(2014)[4]認為完善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的市場運行機制,是加快推進環境治理機制改革和不斷提升環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劉超(2015)[11]從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即政府應從污染防治市場制度的體系化、環境代執行制度的改進、設立清潔水和清潔空氣基金和引入環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機構等幾個方面構建體系完整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對未來研究的展望
從國內相關的文獻來看,學者們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優點以及如何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觀運行機制和微觀運行機制方面缺乏相關的研究。我認為宏觀的運行機制可以從融資機制、運營機制、稅收機制、監督機制、評價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從基礎設施的項目融資來看,融資的類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過最近一段時間的學習,個人認為,環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適合PPP模式。但是,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資機制中存在一個難點問題,即政府和私營企業如何分擔風險才會激勵私營企業與政府合作。運營機制則可以從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運營機制方面進行研究。由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一旦成立和運營,就需要納稅,如果納稅太高,就會影響民營企業進入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積極性,因此稅收機制應該從減稅方面來進行考慮。監督機制和評價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與學習。我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觀運行機制研究的一個重點問題就是如何使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做到雙贏。我認為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陳宗雯 劉葉 單位:濟南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駱建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及完善建議[J].環境保護,2014(20):16-19.
[2]常杪,楊亮,王世汶.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應用與面臨的挑戰[J].環境保護,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及發展思路探析[J].環境保護,2014(20):28-30.
[4]張全.以第三方治理為方向加快推進環境治理機制改革[J].環境保護,2014(20):31-33.
[5]李靜.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當其時]J].經濟參考報,2014,5(19):第007版.
[6]張聰.工業治污應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國環境報,2014,6(10):第009版.
[7]陳陽.第三方治理:開啟治污新模式[J].中國經濟導報,2014,7(19):第C01版.
[8]鄒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場化遭遇挑戰[J].中國電力報,2014,3(11):第007版.
[9]郭訓成.推進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J].山東經濟戰略研究,2014(8):34-37.
對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3
【關鍵詞】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實施方案;技術框架
突發性環境事件由于其不可預見性,發生的形式多樣、危害性嚴重,處置處理的難度比一般性環境污染大,嚴重影響了人民生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對當地生態環境、人類健康都造成了一定影響和危害。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是政府的基本職責。據統計,全國每年發生的環境事故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呈逐年上升趨勢,大多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來自于突發性環境事件。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突發性環境監測,并建立良好的應急監測機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也有很多學者開展了相應的研究。本文闡述了長沙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原則、事故分級、組織機構職責,對應急監測的啟動、準備、現場監測、分析、報告制訂等內容進行了初步探討,提出了強化環境應急監測的建議,為長沙市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體系提出了技術框架,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和針對性。
1應急監測原則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統一指揮、責任明確、響應迅速、配合協調、數據準確、報告及時、常備不懈[1]。
2事故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應急監測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Ⅰ級)、重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Ⅱ級)、較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Ⅳ級)四級。
3機構與職責
市環保局局長任指揮組長,監測站成立應急監測大隊,下設現場監測組、實驗室分析組、技術報告組(突發事故報告組、枯水期水質報告組)、后勤保障組、質量保證組。應急監測大隊在市環保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2]??h(市)級環境監測站成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組。在統一指揮下,參加本轄區范圍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4應急監測
4.1應急監測啟動
(1)應急監測技術指揮組接到應急監測指令或事故報告時,應問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盡可能了解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污染范圍、影響程度以及事發地地理概況等情況,以便初步判斷事故級別。應急監測大隊隊長立即按本預案啟動應急監測工作程序。
(2)指揮組對相關資料信息進行分析,如果能獨立監測,則立即通知各應急監測組負責人;若事故發生在長、望、瀏、寧各縣(市)轄地,須同時通知事故發生地的縣(市)級應急監測組協助做好應急監測工作;如果不能獨立完成,則向上級匯報或請求其他部門協助。
(3)各應急監測組負責人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本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做好應急監測準備。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縣(市)級應急監測組同時啟動應急監測預案。
4.2應急監測準備
(1)后勤保障組組長接到指令后,20分鐘內將應急監測車輛等交通工具準備就緒,以保證監測人員及采樣設備迅速送達事故現場。
(2)現場監測組成員半小時內到站并完成現場采樣儀器設備、個人防護、通訊照明、照相攝像器材等的準備工作,確保市區一小時內、縣(市)境三小時內到達現場。對現場進行初步勘查,記錄現場情況,詳細了解污染事故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地點、事發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及初步的污染狀況等,結合事故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形特點判斷污染物的擴散范圍、擴散速度,及時向技術指揮組反饋信息。
(3)實驗室分析組成員一小時內到站,做好應急監測實驗室分析準備工作,隨時對現場采集的樣品進行分析。
(4)突發事故報告組成員一小時內到站,盡快了解污染事故有關資料和信息,為報告編制做好前期準備。
4.3應急監測方案
指揮組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類型,確定所采用的應急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為:①確定監測項目;②選定監測分析方法;③確定相應的監測儀器和采樣設備;④根據污染情況確定監測點位的布設(具體的點位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作適當的調整)、采樣方式和頻次;⑤根據事故情況確定監測人員的防護裝備。
4.4現場監測與采樣
(1)現場監測人員進入污染事故現場時,應根據現場情況佩戴防毒面具、穿著防護服,做好自身防護。
(2)現場監測人員進入污染事故現場后,立即進行現場勘查,了解事故事由和污染態勢,按應急監測方案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被污染的空氣、水體、土壤等實施應急監測采樣和全過程動態監控,隨時掌握污染事故的變化情況。詳細填寫《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現場情況記錄表》?,F場勘查主要內容為:①污染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②污染事故發生源基本情況;③污染程度、影響范圍初步判斷;④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周邊區域居民點(區)、自然村、學校、機關等環境敏感區域的名稱,與污染發生源的距離和方位圖,常住人數,周邊企業的基本情況;⑤污水排放去向,下游水體供水設施服務區及人口、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等;⑥氣象參數;⑦周邊區域道路情況及距離,交通干線流量等;⑧其他周邊環境敏感區情況及位置說明。
(3)當發現預定的應急監測方案與現場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或污染態勢與預期發生較大變化時,及時向指揮組報告,提出應急監測方案建議。
(4)可現場快速監測的項目(含定性和半定量)必需即測即報,對需連續跟蹤監測的結果需連續報告。在現場監測時要做好現場監測記錄,連同現場監測結果及時提交技術報告組。
(5)無法進行現場監測的污染物,應將現場采集的樣品連同采樣原始記錄表快速送回實驗室進行樣品交接?,F場采集的樣品,要有唯一性標識。
(6)所有的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均應在對污染源進行監測的同時對周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敏感點(敏感區域、流域)進行監測。
4.5實驗室分析
(1)樣品管理員認真核對樣品和采樣原始記錄,確認無誤后,送交實驗室分析。
(2)實驗室分析人員以最快的速度進行樣品分析,分析結果出來后即交質量保證組進行質控審核。分析過程應嚴格按應急監測質控要求,確保分析結果準確、可靠。
(3)樣品分析結束后,剩余樣品應按監測質量保證要求妥善保存,直至污染事故妥善處理后,方可進行報廢處理。
(4)事故發生地為縣(市)轄區時,按照就近、快速的原則,對縣(市)監測站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由縣(市)站承擔分析任務、市站負責質量監控,分析結果即出即報突發事故報告組。
4.6報告編制
(1)突發事故報告組需在接到監測結果后兩小時內向指揮組上報應急監測報告。報告要對應急監測結果、污染事故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污染范圍、污染程度作出必要的分析評價和說明,并提出消除或減輕污染物危害的建議,可采取圖、表、文字等表征手段,必要時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報告,然后補報書面報告。
(2)突發事故報告組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寫監測快報。
(3)污染跟蹤監測則根據監測數據、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以及指揮部的意見定時編制報告。
(4)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完畢后,突發事故報告組應將相關技術材料和檔案進行歸類、整理,按要求存檔備案。
4.7結果報送及信息
應急監測報告經指揮組審核后,由突發事故報告組歸口上報上級各相關部門,強調“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由政府的相關部門負責對外統一”的原則。
4.8應急監測終止
(1)應急監測終止程序:一般性污染事故由指揮組決定并宣布應急監測終止時間。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在接到上級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應急監測終止的指令后,由應急監測大隊長宣布應急監測終止,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安排正常的環境監測或跟蹤監測。
(2)現場應急監測終止后,由指揮組組織相關人員總結應急監測的經驗教訓,評價應急監測期間的監測行為,提出完善現有應急監測預案的建議[4]。技術報告組編制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4.9跟蹤監測
對區域、流域性污染的重大污染事故,及事故發生后滯留在水體、土壤等環境中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進行跟蹤監測,直到污染物消解擴散、基本恢復到環境原狀和相關部門認可的安全水平為止。具體頻次視情況確定。
5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5.1人員培訓
總工根據本應急監測預案、上級部門年度培訓計劃及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全市環境監測系統應急監測人員進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培訓,每年至少1次,培訓內容包括應急監測程序、應急監測技術和方法、應急監測儀器與防護設備的使用與維護、自身安全防護等,培訓應“以老帶新”與自學相結合[5],努力造就一支的應急監測隊伍。
5.2演習
為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鍛煉監測人員的快速反應能力,加強各個環節之間的配合,及時解決演習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提高實戰水平,全市環境監測系統應急監測人員除積極參加省、市組織的應急演習外[6],還需結合區域污染源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站(含網絡站)的應急演習,具體演習方案由總工負責制定。
5.3儀器設備
根據長沙產業結構和污染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以突出重點和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完善應急監測設備的配置。
5.4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國家、省、其他市環境應急監測機構以及市其他應急機構的聯系,參與本市應急活動,開展交流與合作。
5.5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中,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和其他特殊貢獻的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參考文獻:
[1]錢江,楊偉.江蘇省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支持系統建設框架[J].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2001,13(5):1-3.
[2]宋笑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問題分析及對策初探[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7,30(1):58-60.
[3]李娜,李小明,楊麒,等.微波/活性炭強化過硫酸鹽氧化處理垃圾滲濾液研究[J].中國環境科學,2014,34(1):91-96.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綜述[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9,32(7):75-77.
[5]陳建強.淺析應急監測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理中的作用[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經濟,2012(12):73-75.
對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4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 保險市場
一、引言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又被稱作綠色保險,是繼“綠色信貸”之后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這使得以往企業通過污染環境來獲利對社會產生負的外部性,但卻絲毫不承擔任何損失和責任的局面徹底改變,它不僅將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社會化,還推動了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發展。
十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強調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三十余年的高速發展,卻是以犧牲了生態環境為代價換來了全面的工業化時代。當前,我國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生態系統開始逐步退化。我國已經進入了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每年都會發生幾起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之重,地域分布之廣,受害人數之多等,使得絕大多數的企業難以獨自承擔,有時甚至引發社會沖突和,而后續的環境污染綜合治理與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則因巨大的成本問題成為政府負擔。
二、文獻回顧
在這種背景下,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受到了越來越多研究中國環境經濟領域學者的關注。KennethS.Abraham(1988)研究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指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一項新興的險種,在法律制度、保險范圍等多方面需要不斷完善,進而才能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作用。Howard C Kunreuther(2008)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實現社會的效率,而罰款等行政方式無法達到這個目標。保險能在節約成本的基礎上實現環境風險的規避。BenjaminJ.Richardson (2002)提出了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環境責任保險中實施的必要性,探討了強制模式在實行中遇到的困難以及解決方式。Vito Fragnelli、Marian Erminia(2002)則認為環境污染風險責任對于單一的保險公司而言太大,運用博弈論方法對幾家保險公司共保環境污染風險的份額分配問題進行了理論研究,并以加拿大的保險公司為例進行了模擬數據研究。
國內研究方面,陸幼塵(2008)結合法學、倫理學從環境產權資本化理論的角度進行論述,構建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基本框架,建議從法律制度、政府監管、市場安排三個方面入手,全面架構我國強制環境責任保險的制度。滕靜(2010)認為雖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推行面臨許多問題,在全面推進中還面臨著認識不到位、相關法律不健全、缺乏實施的相關標準和企業承受能力有限等諸多問題,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使環境污染事故中多方共贏,應盡快在全國推廣。劉艷(2010)認為我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借鑒美國的發展經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研究重點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社會化、環境責任保險與環境責任之間的互動關系、環境責任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保險人的代位權等問題。賈愛玲(2012)通過分析美國、德國、法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提出加快立法步驟,完善環保法律法規體系,建議采用以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方式,認為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行為,待時機成熟再承保累積性的環境污染行為分步驟界定承保范圍,建立保險集團并加強對保險機構的扶持,嚴格限定賠付限額。
一部分學者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模式選擇角度出發對其進行研究,游桂云(2009)選取了四個角度探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模式,分別是保險制度效率理論、市場條件、國際比較、相近業務提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農業保險存在著很多相似之處,建議我們應當借鑒農業保險的經驗教訓選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模式。粟芳、趙超(2010)認為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模式有利有弊,應當將強制性和任意性兩種模式相結合,針對不同的企業實行不同的保險模式。謝朝德(2011)提出分步走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采取的發展步驟,應當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等制度完善時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應采取強制與任意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對于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模式,對于環境污染較輕的企業實行任意保險模式。陳冬梅、夏座蓉(2011)基于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認為自發性環境責任保險市場難以建立,可以考慮實行間接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模式。并提出環境責任保險是主體,民事侵權責任制度是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政府支持是發展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補充。
還有部分學者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制度角度出發,例如軒偉(2008)對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中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進行了初步探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中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直接目標是解決巨額環境損害賠償問題。陳美桂、侯旭華(2011)建議從侵權賠償責任、政策激勵體系、經營原則、巨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等問題的立法需求出發,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制度。而游桂云、鞠錚(2009)等則利用B-S模型研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創造性地將銀行的存款保險看作是銀行資產價值的一項看跌期權,從而可以利用B-S期權定價模型,從而對保費進行定價。于曉梅(2012)還運用靜態博弈對政府環保部門、潛在污染企業和保險公司三者之間相互博弈過程進行了全面分析,論證了政府環保部門強制潛在污染企業繳納環境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并且政府要給予承保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一定的補貼是最合理的決策,而且證明了發生事故的概率在企業決策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綜合以上研究分析,國內外學者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模式、法律和模型四個方面,盡管他們各自的研究對象和分析方法有所不同,但他們的研究都表明,環境風險的防范、污染事故的理賠以及相關措施的激勵都是我們今后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該研究的重點。
三、結束語
根據環境風險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研究,建立環境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是應對環境風險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是實現環境管理轉型的必然要求,也是發揮保險機制社會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務。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有利于借助保險“大數法則”,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付壓力。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則是政府和企業有效的環境污染風險管理手段。保險制度的引入將對完善目前風險轉移機制,激發環境污染者在改變生產模式、防止“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的惡性循環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借助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夠有效提升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促進環境保護的市場化運作。
基金項目:本文為西南民族大學應用經濟學位點建設項目(2011XWD-S0202)、研究生創新科研項目重點項目“中國環境責任保險研究”(CX2014SP123)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Scott E.Harrington,Gregory R.Niehaus著,陳秉正等譯.風險管理與保險[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10.
[2]安樹民:環境保險在中國的可行性探討[J].重慶環境科學,2000,12.
[3]石俊賢,林智明,馮志豪(臺).環境風險與保險專題報告:企業環境污染責任負債與環境風險&FMEA軟體操作,2004,1.
[4]馬麗娟.歐洲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J].I,,2005,3.
對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5
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關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上,錢自行等代表提出了《關于加大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議》。
建議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經濟對海洋的依賴度非常高。而要建設海洋強省、海洋強市,保護海洋環境是先決條件。代表們建議,一定要加大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對保護海洋環境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同時,加強對污染源的控制,切實做好污染源的這標排放。包括對重污染行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污水直排入海的水產企業加大整治力度,對新建的工業園區必須先行建設油污水處理裝置,加大港區航行作業船舶排污的專項整治,加快城區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線的建設,盡快使城區的雨污合流管道分離。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為海洋環境質量的評價和污染事故損失的索賠提供科學的依據;建立海域污染補償機制,開展海洋生態修復。
辦事結果 堅持標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園
代表的建議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視,舟山市環保局和市海洋與漁業局共同協作,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為強化環保宣傳力度,增強公眾環保意識,舟山市環保局著重對重點污染治理工程建設進程進行跟蹤報道,對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曝光,并加大處罰力度,以引導企業正確處理好開發海洋和保護海洋的關系,從而提高全社會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其次,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排放。著重加強對城市生活污水、水產品加工業及船舶修造企業等重點污染源、環境風險企業及工業園區的污染治理;加強對化工行業、油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監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環境風險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處理廠,污水日處理能力這8萬噸以上。同時,通過對全市56家涉污企業進行關停及結構調整等舉措,較大幅度地減少了陸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還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兩個縣級站和六橫島觀測站,另有兩個區級站和金塘、大巨島觀測站也已著手籌備。為加強對入海排污口的監督監測,強化對海洋污損事件及赤潮、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的監視監測,還大幅增加了海域環境監測臨時站點。據統計,監測站點已從2005年的23個,增至目前的100個,監測頻次也從原來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與此同時,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還在全省率先實施建設項目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由相關涉海企業出資,在有關部門的監管下,對特定海域進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態修復。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對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引入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共籌集海洋生態補償資金近300萬元,并于2008年7-8月組織了一次大規模的資源增殖放流。
對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6
突發性環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環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擴散、危害嚴重和污染物不明等特點,在瞬時或者短時間內向環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質,造成巨大人身和財產損失。研究以株洲市“5•6廢酸傾倒環境污染案”為例,就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工作展開了分析。在損害評估鑒定工作中,從污染物性質、事件發生時間和污染路徑進行了分析認定;就傾倒強酸廢水量進行了事故反演分析,并對時間損失進行了定量分析。污染損害鑒定結論科學可靠,提出了環境污染事件損害鑒定評估工作中相關建議。
關鍵詞:
廢酸;環境污染;損害鑒定
前言
據環境保護部全國環境統計公報[1]統計,2013年中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高達712件,且呈逐年遞增趨勢。突發性環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環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擴散、危害嚴重和污染物不明[2-3]等特點,在瞬時或者短時間內向環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質,造成巨大人身和財產損失。針對事故原因,有文獻統計1999年-2009年國內突發性重大或特別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原因前三位分別是:危險品存儲運輸過程中發生爆炸而泄露或尾礦庫和污水池滲漏[4];違規偷排和各類交通意外事故[5]。為遏制突發性環境事故頻發的惡劣態勢,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的中央精神,發揮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對環境司法、環境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撐作用,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1月印發關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第一批)》試點工作的通知,推薦12家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湖南省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作為首批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試點機構,受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委托,對株洲市“5•6廢酸傾倒環境污染案”開展了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工作。本中心本案是典型偷排所致的環境污染事件,評估鑒定結論被法院采納,具有技術示范和司法實踐意義。
1案件基本情況
2013年5月6日12時30分,株洲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在株洲市石峰區匯亞市場現場巡查時查處一槽罐車通過雨水收集口向城市下水管網傾倒廢液。傾倒口位于霞灣污水處理廠進水口上游約3.6公里。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現場采樣分析結果表明傾倒廢液為廢酸類危險廢物。經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和株洲市環保局聯合調查確認,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株洲市某化工貿易公司劉某、肇事罐車主李某和司機賀某共從長沙市某鈧業股份有限公司收運強酸廢液約132車,共計2524t,其中株洲龍泉洗水總廠先后共接受19車,共310t;案件肇事方口供承認于匯亞市場私自傾倒24車,共計約460t;其余強酸廢液去向尚待查明。
2范圍界定[6]
2.1污染物性質確定
株洲市環境監測站對槽罐車含酸廢液監測結果表明,槽罐車內水樣pH為0.21,化學需氧量、鋅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一級標準限值分別為10.3倍、450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該案中含酸廢液來源于基礎化學原料制造生產過程,屬于HW34廢酸類危險廢物(廢物代碼261-057-34),危險特性為C。
2.2時間范圍
根據案件肇事方口供,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株洲市某化工貿易公司共私自傾倒強酸廢液24車,共計約460t。經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事故現場槽罐車和長沙市東方鈧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廢酸儲罐樣品廢液樣品pH約為0.2。霞灣污水處理廠提供廠區進水異常資料證實從2012年3月開始頻繁出現水質異常情況,正常生產運行受到沖擊。霞灣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規定廠區進水pH<5時屬于水質異常。根據案件肇事方口供、結合槽罐車單車運輸量、傾倒時間、管網及生活污水流速等調研分析,可初步判斷本次污染損害鑒定時間確定為從2012年9月至案發當日。對霞灣污水處理廠提供的2012年和2013年霞灣污水處理廠進水異常資料統計可知,從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灣污水處理廠受到pH<5的含酸廢水的沖擊累計31次,持續影響時間累計約為80小時。
2.3空間范圍
通過株洲市生活污染管網流量和流向分析以及管網關口實地調研可判斷:肇事槽罐車從“5•6環境污染案”事發地點匯亞大廈傾倒的強酸廢液,通過匯亞大廈雨水收集管道進入生活污水管道,然后在八字口通過明渠匯集流向云峰駕校霞灣污水管網入口,經霞灣污水管線輸送進入霞灣生活污水廠進水口,總輸送距離約為3.6公里。從以上遷移途徑分析可知,人為傾倒強酸廢液的環境污染損害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對明渠和生活污水管網腐蝕作用;對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沖擊;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超排強酸廢水對廠區下游環境產生影響。
3傾倒強酸廢水量分析
根據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水質異常數據統計和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分析可知,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進水pH低于5的總持續時間為80h,平均pH約2.5。根據質量守恒定律有以下公式:綜合監測結果強酸廢液pH取0.5~1,代入上式可推算出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受到人為傾倒強酸廢液量范圍為:378~1196t。
4損失評估
傾倒強酸廢液影響生活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及下游地區[7]。其中,強酸廢液對生活污水管網的損害具有較強專業性,建議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另行鑒定;由于時間與技術所限,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超排強酸廢水對廠區下游環境生態損害暫不列入本次損失計算范圍。本次鑒定評估主要針對該案件對霞灣污水處理廠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根據《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及其編制說明,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可理解為直接經濟損失,其中財產損害目前可操作的主要包括國家財產損害、單位財產損害及個人財產損害。在本案件中,尚沒有明顯證據表明存在人身損害;所排含酸廢水經城市生活污水管線(霞灣線)進入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對該廠正常運行造成沖擊,從而產生了單位財產損害;在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采取投加片堿等額外措施處理后,該部分廢水對周邊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的損害很小,因此本次損害評估對象主要為霞灣污水處理廠所受的財產損害。根據霞灣污水處理廠的工藝特點及生產運行情況,對其所受的財產損害主要從運行成本增加費用、停產損失及額外處理費用三個方面進行評估,具體見表1。
5鑒定結論
(1)根據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槽罐車含酸廢液監測結果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界定,從“5•6環境污染案”事發地點傾倒的廢酸屬于HW34廢酸類危險廢物(廢物代碼261-057-34)。該含酸廢液可通過霞灣污水管線(約3.6公里)直接進入霞灣污水處理廠,導致該廠進水口pH超出設計處理范圍,對該廠正常運行造成沖擊,導致該廠生活污水處理成本增加,造成停產損失及額外處理費用。(2)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間由含酸廢水對霞灣污水處理廠沖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計39.73萬元,其中運行成本增加費用17.30萬元,造成停產損失17.84萬元及額外處理費用4.59萬元。(3)根據水質異常數據分析,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間,進入霞灣生活污水處理廠的傾倒強酸廢水量范圍為:378~1196t。若依據最大傾倒量1196t計算,折合每噸傾倒強酸廢水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332元;若依據最小傾倒量378t計算,折合每噸傾倒強酸廢水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051元。
6結語
本案是典型因違規偷排所引發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由于第一次作案到案件查處當天時間跨度大,肇事者作案時間隨機,造成部分直接證據無法收集保存,增加了后期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的難度。隨著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逐年遞增和新環境保護法的頒布實施,勢必對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提出更高的技術和規范性要求。通過本案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和司法實踐,可以得到如下啟示和建議:(1)因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受害方,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應第一時間報案并保存收集事故現場物證。(2)在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開展中,應進一步加強技術儲備和創新,特別是生態損害評估的技術儲備。同時,應建立評估機構與林業、水利、海洋、住建等相關技術權威部門溝通銜接機制,以提升綜合損失的有效性。(3)在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建議參考借鑒美國《1980年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對賠償責任人進行嚴格界定,并厘清污染設施所有者、運營者及運輸者的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
[2]劉耀龍,陳振樓,畢春娟,等.中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研究[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8(12):116-120;144.
[3]傅曉欽,胡迪峰,翁燕波,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研究進展[J].中國環境監測,2012(1):107-109.
[4]魏科技,力,宋永會,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范與應急研究進展及體系構建[J].安全與環境學報,2008(6):64-70.
[6]李海杰.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案例分析與思考[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3(5):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