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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核銷制度范文1
一、企業財務內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財務內控制度的內容
(1)原則性的會計、財務制度。原則性的會計、財務制度包括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包括:會計核算體制、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等;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貨幣資金管理、往來結算管理和存貨管理等。
(2)綜合性管理制度。綜合性管理制度包括財務吃力程序制度、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內部牽制制度、財務分析制度、會計稽核制度等。
(3)財務收支審批報告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報告制度包括財務收支審批管理辦法、重大費用支出審批與授權審批制度、財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重大資本性支出審批與授權審批制度。
(4)財務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財務機構和人員管理指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分級負責制、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等。
(5)成本費用管理制度。成本費用管理制度包括費用報銷管理辦法、成本核算辦法、成本控制管理辦法等。
2.財務內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建立現代的財務內控制度是完善現代經濟組織結構的要求;通過合理有效的控制手段,防止財物的滅失和減少,并形成科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消除貪污、浪費等現象的發生;合理的財務內控體系的建立和執行規范的確定,將會對企業內部財務職責進行完整、清晰的劃分,使崗位之間進行合理的分工和搭配,這樣就形成了崗位牽制,以此避免失誤的產生,保證財務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企業財務內控制度存在的問題
1.制度自身局限
財務內控制度的難以執行,究其根本就在與制度本身的建立就存在問題。當前,很多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尚不健全,可操作性較差,企業關于原則性的規章制度要比可操作性制度多;宏觀調控的規章制度要比圍觀調控的制度多。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漸發展,經濟業務和會計事務的增多,企業原本就不健全的財務內控制度對財務內部運作的控制就會產生失誤,為企業的利益創造了巨大的隱患。
2.財會人員自身的局限性
雖然大多數企業都制定了相關的財務內控制度,但是卻得不到管理層和員工的重視。他們更多的以為內控制度的指定僅僅是為了符合國家的硬性規定,視其為“花瓶”。正是因為這種不重視的態度,才導致了今天企業財務內控制度的失控,也正式因為對其的忽視,就更加不用談執行力的問題了。所以,業務已經結束,倒補手續的現象卻屢屢出現。
3.審計監管工作的不足
企業在進行內控工作時,不僅要依靠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還要聯合內部、外部的審計部門共同監督。但是,在當前的企業中,很多企業的內審部門是融在企業當中的,并沒有獨立存在,因為與被監督者同為一級,其獨立性和權威性日漸受到質疑。其次,外部審計的范圍是針對企業已經發生的事項進行審核,這種審計工作頻率低、時間段、效用差。
三、有效執行企業財務內控制度的對策
1.制度建設
首先要改善內部控制,降低成本;其次,要把處理財務工作和經濟業務的崗位作為內控制度管理的重點,要將決策、監督落實到各點,將崗位和部門組成相互牽制、彼此聯系的整體,從而實現財務內控制度的整體目標;最后,通過對業務管理要求的提高和職能的調整,采取合理化的見意,確保財務內部控制具有較強的適應力和充足的活力。
2.財務人員的素質建設
好的制度需要好的人員來執行。所以,企業若想讓財務內控制度的優越性發揮到極致,就必須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現代企業的財務管理涉及范圍較廣,包括:財務核算、資金管理、投資管理、融資管理、財務評估、成本控制等多方面工作。財務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這不僅是對工作的負責,也是作為一名財務專員的義務所在。
3.審計工作的完善
務必將審計部門獨立出企業內部,樹立其獨立性以及權威性。內審人員要充分利用財務管理知識、法律法規等內容,樹立起內審部門對財務工作審計的健全性、有效性的新理念。
企業財務內部制度的科學化建立,是建立現代企業內控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但制度的存在不僅僅是為了對企業內部進行規劃,其存在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確保企業的合理、高效的運營,所以,其執行力就是確保制度能否順利施行的標準。因此,要正確的分析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樹立科學的、嚴謹的態度,認真面對問題,并解決問題。
四、結束語
企業的良性運行在于制度的建立,制度的良好施展在于執行的力度,執行的完整在于過程的操作,過程的完整在于監督的嚴謹。這每一個環節的順利與否都與其他環節層層相扣,所以,要進行企業財務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就需要通過制度、操作人員以及審計部門三方面進行完善。只有通力合作才能為企業創造更好的明天。
參考文獻:
[1]李桂霞:利用內部審計加強內部會計控制[J].商業研究, 2012,(16):34-35.
財務核銷制度范文2
關鍵詞:婚姻法 夫妻財產 無效婚姻 民事檢察監督權
一、案情介紹
王某,男,某外國公司駐京代表。羅某,女,無業。二人于96年10月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97年4月登記結婚,羅某從89年起就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也未治愈,但羅某及其家人對王某及婚姻登記機關均隱瞞了該事實?;楹蟛痪茫艘驘o法共同生活而分居,2000年1月羅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在得知羅某患有精神病后,遂請求法院確認該婚姻無效。經一審法院鑒定:羅某在本次訴訟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一審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婚后財產和王某名下存款,雙方各得一半。二人均不服該判決,分別上訴至二審法院。羅某請求將分居及訴訟期間王某的工資收入列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王某仍主張該婚姻無效且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財產。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所稱羅某婚前隱瞞精神病,此婚姻應屬無效婚姻一節,無法律依據,不予認定,對其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請求,亦不予支持;因羅某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對其上訴請求也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人仍不服終審判決,先后持上訴理由到檢察機關申訴。
檢察機關的審查結果:經審查認為,申訴人羅某對該婚姻的締結有過錯,且對自己主張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羅某予以認可并主動撤回其申訴;申訴人王某在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的同時還向市高級法院提出申訴且已被受理,根據申訴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同時在檢、法兩家申訴的規定,檢察機關決定終止審查。
本案是在修訂婚姻法實施前夕,終審判決的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雖說是普通的離婚案件,但它卻涉及了我國婚姻立法中的兩大制度即夫妻財產制度和無效婚姻制度。而制度構建上的缺陷,是導致本案當事人申訴的重要原因。本文,從此案開啟并非是想以案論案,而是借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判決所持態度,對我國婚姻立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和無效婚姻制度的發展、變化及其修訂婚姻法在制度構建方面存在的問題做一粗淺論述。并兼論婚姻法修改對民事檢察監督權的影響,以期對婚姻立法的完善及民事檢察實踐有所裨益。
二、關于夫妻財產制度
(一)我國婚姻立法中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與變化夫妻財產制 (Matrimonial regime) 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作為我國婚姻立法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制度,它始終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會的普遍關注。1950年婚姻法是我國第一部婚姻法,該法所確定的是夫妻財產為一般共同共有制,即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婚姻法對此做了重大調整,根據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80年婚姻法確立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與約定財產制并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這一夫妻財產制度在調整婚姻家庭財產關系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
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化,原有的夫妻財產制度顯露出其不足之處。為此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修訂婚姻法及同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若干解釋》)。對夫妻財產制度再次做出重大修改與完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在制度結構上趨于完整。為論述方便,筆者將80年婚姻法所確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并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稱為“二元制結構”,修訂婚姻法雖予以沿用。但同時,第十八條又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將:一方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它應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由此,在我國婚姻立法上第一次確立了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三位一體”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從而,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無個人財產的不足,較之80年婚姻法無疑是一大進步。第二、在財產范圍上更加明確。80年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條規定卻未具體列明夫妻財產的范圍,盡管93年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規定了夫妻財產的范圍,但仍不盡合理。修訂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和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如上所述第十八條,也以列舉的方式對個人財產做出規定,從而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符合社會的發展要求以及人們的財產狀況。第三、在內容上更加符合物權法要求。最高法院《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夫妻個人財產轉化制度”的確立,并不符合我國物權法基本理論。為此,《若干解釋》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解釋的出臺,標志著修訂婚姻法廢除了不合理的“轉化制度”,使夫妻財產制度的設立更加符合物權法的要求,是婚姻立法的巨大進步。第四、提高了約定財產制度的法律地位。80年婚姻法雖然確立約定財產制度,但仍以共同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制為輔。同時,立法對約定財產制度并沒有具體規范,所以,在實踐中該制度形同虛設,并未真正發揮作用。為此,修訂婚姻法第19條在對約定財產制專門做出規定的同時還對約定的內容、范圍、方式、及效力等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從而完善了約定財產制度,提高了其法律地位。第五、在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上有所突破?;橐隽⒎▽灰装踩年P注應具體體現在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上,但縱觀8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在維護交易安全方面幾乎沒有涉及。而修訂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就夫妻財產與交易安全作了的規定。該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我國婚姻立法第一次將夫妻財產制度與維護交易安全明確地聯系在一起。《若干解釋》第18條還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19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從而加重了夫妻一方的舉證責任,突出夫妻財產制度在維護交易安全方面的功能,是我國婚姻立法的巨大進步。
總之,修訂婚姻法較之80年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方面有了較大進步,但在司法實踐中仍暴露出其在制度結構的設計上仍有明顯的缺陷,本文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
(二)建立非常夫妻財產制度進一步完善夫妻財產制度體系如果說修訂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制構筑了我國“三位一體”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體系,那么,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卻反映出這一結構體系仍存在欠缺。
本案申訴人羅某能否主張將王某在其二人分居期間以及離婚訴訟期間的工資收入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80年婚姻法及修訂婚姻法答案均是肯定的。因為80年婚姻法和修訂婚姻法都確立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在此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所得如沒有特別約定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合法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合法取得結婚證之時到離婚判決生效或因一方、雙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日的期間。它包括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因鬧離婚分居期間;在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尚未判決離婚或雖經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也就是說,在上述期間內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對于申訴人羅某的主張,根據現行立法的規定,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試問: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合乎法律的一般原理嗎?合乎立法的基本原則嗎?經過考察后我們不難發現,答案應當是否定的。筆者認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以及進行離婚訴訟都是夫妻關系的非正常狀態,法律不應將這種非正常狀態下的夫妻一方所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如下:第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不應僅以夫妻關系是否存在的形式為標準,夫妻間的是否正確履行權利義務也應做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權利義務,使夫妻關系處于非正常狀態下,如分居或進行離婚訴訟等。在這種情況下,將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缺乏理論依據,也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第二、在夫妻關系非正常狀態下,夫妻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以及夫妻間的家事權勢必會有所變化,而法律對這種變化卻熟視無睹,仍然視其為正常狀態下的夫妻財產關系,恐怕有違財產所有權人的意愿。第三、現行婚姻立法雖然將這種夫妻關系非正常狀態下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審判實踐中,主張權利的一方卻常常因受舉證等諸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也難以真正實現,不宜于解決糾紛。筆者以為這應當是本案申訴人羅某不斷進行申訴,反映在立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結構設計上的原因吧。因為,根據現行婚姻立法,我國只有夫妻關系正常狀態下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而無夫妻關系非正常狀態下的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這不得不說是夫妻財產制度結構設計上的缺陷。
如何解決這種非正常狀態下的夫妻財產關系問題呢?有學者主張:在我國建立別居制度,并以此解決分居期間的財產關系。筆者對此不敢茍同:首先,別居制度不是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專門制度。所謂別居制度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出現某種法定情況而無法進行同居時,通過法院判決或雙方合意,配偶雙方暫時或永久的免除同居義務 .可見,別居制度是在法定事由出現時解除夫妻間同居義務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它當然會涉及夫妻在別居期間的財產關系,但這項制度并不是解決夫妻財產關系的專門制度。其次,建立別居制度不能完全解決非正常狀態下的夫妻財產關系。分居只是非正常狀態下夫妻關系中的一種形式,而別居制度的建立只能解決分居狀態下的夫妻財產關系,對其他非正常狀態下的夫妻財產關系卻愛莫能助。所以,以建立別居制度來解決此類夫妻財產關系問題的設想不足為取。為此,筆者認為立法上首先應當承認夫妻關系非正常狀態的存在,并針對這種狀態設立相應制度即建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度,才是真正解決夫妻關系處于非正常狀態下夫妻財產關系的有效做法。
所謂非常法定財產制,在瑞士婚姻立法中又稱為特別財產制,在法國和德國的立法中則稱為共同財產制之撤消制度,它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出現法定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或夫妻一方或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撤銷原以法定或約定而設立的共同財產制的一項財產制度。 這是非常值得我國借鑒的一項制度,對這項制度世界各國不乏立法例,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對此規定的較為全面,其中《瑞士民法典》最具有代表性,《瑞士民法典》第185—189條規定了當然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兩種,而且對各自適用的法定事由分別做了規定,較為完備,可以參考。
建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度是完善婚姻立法和滿足司法實踐需要的要求。因此,在我國婚姻立法中設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首先,從結構上,如果說修訂婚姻法中個人特有財產制度的建立彌補了過去僅有共同財產的規定而無個人財產規定的立法缺陷,那么,非常法定財產制的建立將再次彌補現行婚姻立法只有“通常法定財產制”的規定,而無“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漏洞,使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在結構上更加嚴謹、科學。其次,從內容上,修訂婚姻法承認夫妻關系存在非正常狀態,修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準予離婚。即承認夫妻關系存在非正常狀態,并以此作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和依據。但對這種非正常狀態下的夫妻財產關系卻沒有做出相應規定。因此,非常法定財產制度的建立正能彌補這一內容上的欠缺。再有,從功能上,設立非常法定財產制,更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當夫妻關系處于非正常狀態或出現其他一些特殊情況時,如夫妻一方個人破產時允許債權人申請法院宣告將共同財產制改行為分別財產制。能更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使婚姻立法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更加健全。最后,建立非常財產制度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婚姻關系一經成立并非一成不變,夫妻財產的構成也并非一成不變,針對這種變化下的情況,設立相應制度才符合客觀規律,涵蓋現實生活中夫妻關系以及夫妻財產可能發生的各種變化,滿足現實生活需要。
對于如何設立我國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度,筆者認為:該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首先,應當規定該制度的適用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申請而適用。其次、應規定非常法定財產制包括當然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兩種情形。即法院在法定事由出現時可以不依當事人的申請而直接適用的情形和在法定事由出現時必須經當事人的申請方可依法宣告適用的情形。第三、建立非常財產制度的關鍵在于規范適用該制度的法定情形。對于適用該制度的法定情形,因各國立法不同而有所差別,如《瑞士民法典》第185條將配偶他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其共同財產中的應有部分已被扣押;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請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配偶他方以無理方式拒絕給予處分共同財產之必要同意;配偶他方拒絕向申請人報告其收入、財產及債務或共同財產狀況;如配偶一方持續無判斷能力;對實行共同財產制的配偶中一方的個人債務開始強制執行,且其在共同財產中的應有部分被扣押等規定為依申請而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法定情形。第188條則將對實行共同財產制的配偶中一方開始破產程序規定為當然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情形 ;而《法國民法典》則只將分居規定為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法定情形。我國應規定哪些事由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立法情況而定。有學者將下列九種情形作為法院當然或宣告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法定事由:(1)夫妻感情不和連續分居滿一年的;(2)夫妻一方受對方虐待、遺棄的;(3)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4)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撫養、扶養義務的;(4)夫妻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管理的財產的;(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查找不到的;(6)夫妻一方基于正當理由處分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而遭另一方無理干涉或拒絕的;(7)夫妻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管理的財產的;(8)夫妻一方有其他嚴重違反婚姻義務行為的;(9)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另一方的合法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對此筆者不持異議。但結合本案,筆者還認為:“離婚訴訟”應成為法院當然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法定情形,并在離婚訴訟中依職權宣告將訴訟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改行分別財產制。最后,還應嚴格限制請求適用非常財產制的申請人的范圍,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申請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申請人應僅限定為夫或妻一方,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夫或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另一方的合法債權人才有資格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其他人則無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請求。
總之,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基礎上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即建立“四位一體”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要比現行的“三位一體”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好得多。
三、關于無效婚姻制度
(一) 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所謂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 .無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到了近現代,各國立法都有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
與國外立法相比,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發展相對落后。由于種種原因,關于無效婚姻的問題,在基本法的層面上始終未作明確規定,而僅見于行政規章和某些司法解釋。在我國,首次提到無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而86年《婚姻登記辦法》和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雖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但根據該條例第24、25條的規定 ,可以看出,婚姻無效只能由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確認并宣告,而無法院確認和宣告婚姻無效的規定。所以,長期以來法院對于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都不予受理,而根據1989年最高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將一些不適法的婚姻或本屬無效婚姻的情形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標準,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將涉及無效婚姻的訴訟按離婚案件處理,而不直接宣布該婚姻無效。本文所引案例,就是法院在這樣的立法背景下所做出的“王某主張婚姻無效于法無據,準予雙方離婚”判決的。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立法模式無疑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弊端。如本文案例中,王某對婚姻無效的問題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由婚姻登記機關做出處理。倘若王某不服婚姻登記機關的處理,還將引發行政訴訟,而離婚案件只能等到行政處理或行政訴訟終了,才能恢復,這樣的立法模式,不僅削弱了人民法院對婚姻效力糾紛的司法權,而且等于以行政訴權代替了當事人的民事訴權,更大大地增加了婚姻糾紛的解決成本和當事人的訟累。同時,這種立法也不利于從民法上保護無效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修訂婚姻法在總結司法實踐和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新增了無效婚姻制度,從而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中正式確立起了無效婚姻制度,是我國婚姻立法的巨大進步。根據修訂婚姻法第10條和第11條的規定 .可以看出,我國無效婚姻制度采取的是修改前的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即采取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并行的雙軌制結構。同時,修訂婚姻法還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效力、財產、子女及時效等問題做出了規定?!度舾山忉尅穼φ埱蠡橐鰺o效、可撤銷的主體范圍、適用程序等也做出規定,但作為我國婚姻立法中一項新的制度,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無效婚姻制度所需完善之處第一、關于宣告無效婚姻的機關有待進一步明確。
如上文所述,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賦予法院直接確認和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審判權,而是將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權利交由行政機關即民政部門行使,由婚姻登記機關在履行婚姻登記職責過程中對婚姻關系無效的情形加以確認并宣告。修訂婚姻法雖然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但對無效婚姻是否必須經過法院做出宣告其無效之判決卻未明確規定。法院有權確認、宣告婚姻無效,只是從最高法院《若干解釋》第七條關于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之主體的規定及第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適用程序的規定中了解到我國婚姻無效之訴的存在。因此,修訂婚姻法實際上賦予了法院對確認和宣告婚姻無效的審判權。但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24、25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仍有權對無效婚姻做出確認和宣告。也就是說,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都具有確認和宣告無效婚姻的職權,即我國對請求確認、宣告婚姻無效實行的是行政和訴訟兩種程序并行的雙軌制。而對于由哪個機關、適用何種程序確認和宣告婚姻無效,理論界卻存在著爭論:第一種觀點認為,確認和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應僅限于法院,即宣告程序應采用單一的訴訟程序。第二種觀點認為,確認和宣告婚姻無效,即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處理,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我國目前采取的就是這種雙軌制。但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首先,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只是具體行政行為,婚姻登記只是標志著婚姻的成立,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締結婚姻的行為在登記環節的監督管理,因此其只能負責婚姻的形式審查,即使婚姻登記機關認為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也只能是撤銷該行為即注銷該婚姻登記,但不能對婚姻效力加以認定,更不應對婚姻效力的有無做出宣告。其次,婚姻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其法律效力的確認不僅關系到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的人身、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還關系到對子女合法權益的保障,對于這些問題婚姻登記機關都無力解決,且超出其職權范圍。再有,從無效婚姻之訴的法律性質上來看,無效婚姻之訴為確認婚姻當事人之間婚姻事實關系不存在的消極的確認之訴 ,對于確認之訴只能由法院主管。此外,從國外立法看,多數國家采取單一的由法院依訴訟程序來確認婚姻關系無效,而沒有行政機關確認和宣告婚姻無效的立法例。因此,對婚姻效力的確認及宣告的權利只能由法院行使。同時,筆者還認為:關于無效婚姻確認和宣告已經由過去單一的由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做出發展到目前的雙軌制也雖說是一個進步。但不可否認,這種雙軌制的存在同修訂婚姻法與相關法律之間的不協調,不統一不無關系。由法院對無效婚姻行使審判權,須由婚姻立法對此進一步做出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應加強婚姻立法與相關法律的協調,對相關法律做出必要的調整。
財務核銷制度范文3
關鍵詞:會計集中核算 學校 財務管理
一、會計集中核算對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影響
1.會計集中核算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學校財務管理的積極性。學校在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學校具體的會計核算工作就由專門的會計人員開展,而財務管理則停留在原單位進行,這樣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就想分離了,從而不利于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在學校會計集中核算之前,學校的報銷制度只要“一支筆”就可以了,會計集中核算后,轉變成了以單位中心報銷的制度。單位領導簽字后,必須報經中心審批才能生效,有些學校對此認識的程度不夠,這樣就導致財務管理的效率下降。
2.會計集中核算降低了學校財務管理的水平。學校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其原來的會計崗位被取消,原來業務素質較高的財務人員都被調到了會計核算中心,部分學校領導對報賬的認識不夠,認為這與財務人員的素質沒有很大的關系,報賬會計任命的隨意性比較大,導致保障人員的素質稂莠不齊。學校財務活動的開展得不到財務人員及時有效的信息支撐,學校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就降低了。
3.會計集中核算導致會計核算與學校的財產物資管理“相分離”,財務對實物資產的管理被弱化。資產的賬實相符是學校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在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之后,會計核算移到核算中心,但財產物資仍被原單位管理,財務人員大都只為學校購置資產,提供發票而已,對購置的資產不能及時有效的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導致其賬實不符。這種物資管理和會計核算想脫離的狀況,必然導致學校對物資管理的弱化。
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下學校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學校的會計中心采用柜臺管理的模式,會計中心通過發票的辦理來進行核算,這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報賬流程,但是卻導致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長期相分離,使學校的財務管理失去其原有的監督作用。
2.會計中心對各單位國有資產的總賬和明細賬進行管理,各個單位統管著國有資產的使用,這種賬實分離管理的局面,必然造成資產流失和使用效率低下。目前,部分學校的賬面上存在著大量的報廢資產,由于信息溝通的不及時及手續不是很完善,會計中心無法及時對資產進行減值處理,造成學校的賬面資產的價值大于其實際價值。
3.財務集中核算監督容易脫節。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大部分報賬制單位,都依賴于會計核算為中心的財務監督管理,導致會計的決策者和執行者相分離,失去管理與監督。實踐證明,會計財務核算職能僅起到單位記賬的作用,拉大了會計人員與核算單位的距離,財會人員整天“沉迷”于記賬報賬的業務,對單位的經濟活動不是很了解,對支出的真實性把握也不是很準,致使財務審批與會計監督相分離,造成一些學校財務問題出現混亂的局面,資金亂用現象嚴重。
4.缺乏預算管理約束。由于部分學校對預算管理的認識存在偏差,造成學校財力高度緊張、資金出現嚴重的浪費及教學等設備出現閑置的現象。一方面是由于學校預算編制的質量和預算的使用效率不高,造成整個預算管理水平難以得到提高。另一方面是因為預算目標的確定和學校自身實際沒有緊密聯系起來,預算編制的方法也不是很科學,還是采用基數加增長的方法。這種以支出基數為基礎的方法,其本身就存在基數是否合理的問題,長年累積下來,預算套預算,使年度核定的支出標準與學校的實際情況相距甚遠。
三、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下學校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對策
在會計集中核算實行后,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學校的經濟總量必然會穩步上升,針對其對學校財務管理工作帶來的問題及影響,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轉變學校財務管理觀念
在學校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學校的經費報銷都必須在“中心“辦理,如果中心發現原始憑證等出現不真實的情況,就算原單位領導簽字并蓋章后,也有權利拒絕支付。而原來的經費報銷是“一支筆”審核,這其中存在的巨大反差,就容易被單位領導誤認為,這是在挑戰他們的“權威”,削弱了他們的權利,這必然給“中心”的工作帶來不利。因此,學校領導必須深刻解讀最新的《會計法》,用先進的法律知識來武裝自己,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明確自己的責任;會計核算單位必須和學校的領導及時溝通,讓他們意識到會計改革的必要性,是他們理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并不改變單位會計責任主體,并沒有減少各部門的財務職能。
2.加強以財務預算為主導的學校財務管理體系建設
財務預算管理是學校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其主要職能是財務計劃和財務控制。只有完善學校的財務預算,才能適應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下的操作流程,為“中心”工作的開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強化學校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編制水平,要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權結合”的預算體系,在確立好教學經費、維持經費和發展經費的配比關系基礎上,明確各部門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環節上的職責,為財務管理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學校的財務制度應該根據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以最新的預算管理辦法為依據,在編制具體的預算時,應該站在學校全局的高度,統一規劃,對學校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調整、財務收支核算管理及財務報表的編制等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從新規劃,保證部門預算的改革措施在學校內部得到嚴格落實,保證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出現的“兩種情況”不在發生。學校要強化預算管理把校內預算和部門預算合二為一,部門預算即是學校每年執行的唯一預算,提高預算編制質量,建立科學、合理、準確和細化的預算,維護預算的嚴肅性,提高預算部門執行剛性,克服預算編制缺乏計劃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問題,明確各項預算支出的方向和用途,杜絕無預算支出,只有這樣學校的財務管理水平才能提高,改革日標才能早日實現。
3.建立科學的資產管理體制
首先、盤活存量,優化增量,強化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會計集中核算體質的要求,按照資產管理、預算管理和學校財務管理相結合的要求,完善學校的資產管理,提高學校的財務管理水平。其次、財務部門要和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實物資產進行盤查,從各個方面了解學校固定資產的使用率,杜絕設備出現閑置的現象發生。根據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要求,不定期對學校的資產進行審查,及時統計數上報有關部門,實現對學校資產科學化管理;對學校的資產進行實時跟蹤,加快學校的會計電算化水平,實現學校資產管理的網絡化,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來規范學校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實現學校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最后,按照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要求,結合學校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根據政府采購目錄,規范招標程序。對比較大型的采購項目成立綜合決策研究,有學校各個部門一起商討,作出決策;對學校科學研究項目需要采購的大型設備要進行可行性分析,堅持匹配建設,避免重復購置和設備閑置的現象發生。
財務核銷制度范文4
一、影響醫療衛生單位財務制度執行有效性的因素
(一)制度設計因素
1.財務制度設計未能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各直屬醫療衛生單位都建立了《財務收支管理制度》、《資金審批制度》等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但已建立的制度過于條文化,沒能結合單位實際情況進行修正,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較差。如《資金審批制度》中規定“各項費用開支,經辦人簽字,所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院長審核后交財務科長核準支付”,沒有針對單位各項具體經濟業務規定審批程序、權限和額度等,不便于日常執行。
2.財務制度未能結合當前財政政策進行補充完善。近年來,隨著中央“八項規定”的開展深入,財政部門對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公務支出公款消費類費用把控較嚴,分別針對各項費用制定了比較細化的管理辦法。而有的單位沒有將這些辦法寫入《經費管理使用辦法》中,使財務人員及具體業務經辦人員沒有對這些規定有個系統的了解和掌握,導致公務支出公款消費活動中出現由于對政策不了解而違規的事項。
(二)制度執行因素
1.單位內部缺乏有效溝通。人都是感情動物,沒有交流就談不上合作。很多時候,財務部門已經設計了好的制度與流程,但實施起來磕磕碰碰,其實就是部門間協調的問題,導致財務制度執行不力。如未能嚴格執行大額資金集體討論制度,購置大型設備、支付工程款,財務部門缺乏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在會計檔案中亦未能體現集體討論的相關資料。
2.對財務人員的獎懲制度、考核機制不完善。很多單位會計人員認為財務工作要求嚴格、責任重,即使會計工作全年無差錯,也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基本工作要求。而目前很多醫療衛生單位對財務人員的考核形式比較單一,比如通過德能勤儉四項內容打分,沒有考慮財務工作的特點,干多干少都一樣。這些因素會致使會計人員對提高財務工作質量、業務能力缺少動力和激情,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各項制度的有效執行。
二、提高醫療衛生單位財務制度執行有效性的建議
(一)堅持以人為本,加大培訓力度
努力把每一位財務人員都鍛造成具備嫻熟業務技能和豐富業務知識的“多面手”。單位全體職工也要在財務制度執行中明確角色定位,領導層人員應該以身作則,中層干部應該做好協調溝通工作,基層人員應該做好本職工作,高素質的職工始終是財務制度被有效貫徹執行的根本保證。
(二)財務制度在設計時應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盡量細化、明確化
告訴單位職工在面對各類經濟業務時如何按正確的程序進行。如衛計局本級經費開支審批基本流程:第一,科室事先提出經費申請,填報機關經費使用審批表(列出具體開支事由、內容及金額,項目經費要做到??顚S茫荒艹鲱A算指標);第二,報規財科審核(重點審核該項經費是否為預算安排,開支是否符合有?P制度);第三,財務分管領導審批(重點是對項目開支作出決定,審核該項目是否應該開展,經費開支是否合理)。具體流程如下:第一,行政開支審批程序:各科室申請辦公室審核規財科審核財務分管領導審批;第二,業務開支審批程序:各科室申請科室負責人審核規財科審核業務分管領導審批(金額在5000元以上)財務分管領導批準。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來干預有關財務制度的執行
如預算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借助軟件完成復雜的執行流程,實現大量的數據演算和監控,幫助財務人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解放財務人員的勞動力,將其更多的精力轉移到數據管理上來,提高財務制度的執行效果。
(四)財務人員應在財務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中充分做好溝通與協調工作
一是財務負責人,要做好財務管理工作,首先要取得單位領導的支持,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財務制度基本上就很難實行了。個別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對財務工作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做賬上,財務負責人應適當向領導闡述好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就財務工作在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重要地位與工作規劃做好充分的溝通,參與管理改革,為領導出謀劃策。使領導在觀念上對財務工作產生重視,才是各項財務制度得以落實的重要保障。
二是處理好與其他相關單位的外部關系。其實不光是財務工作,很多工作都是和人打交道的過程。韓非子說“汝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就是這么一個道理。財務部門需要重點處理的外部關系,主要包括財政、物價、銀行等部門以及兄弟單位之間的關系?,F在是信息社會,沒有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經常指導,很多政策是沒法完全、及時掌握的。而兄弟單位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也能及時發現并修正各項制度在執行中的欠缺,使單位經濟活動更加規范。
三是處理好單位內部各科室之間的關系。財務制度的實施除了領導支持外,還需要單位各科室的配合,很多時候出現的所謂工作上的矛盾,其實是出于制度執行程序方面的糾紛。有了這個認識,處理起來比較有的放矢了。合情合理、有根有據地與各科室探討完善好各項制度流程,能夠保障財務制度得以正常施行,當然前提是要有一套成型的財務制度。
(五)要有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和相應的考核獎勵機制
制度執行中出了問題,就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里的相關人員既包括直接經辦人,也包括各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嚴格的責任追究是確保各類制度有效執行的關鍵。而對于財務人員考核方面可以從業務水平維度、團隊協作維度、服務對象維度、學習成長維度等方面設計多元化的考核指標,對優秀的會計人員“論功行賞”,從而使會計人員在工作中體驗到公平感和幸福感,助推財務制度執行力的提升。
財務核銷制度范文5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6)03-0005-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3.003 [本刊網址]http:∥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學前教育行業衍生出了幼兒雙語教育,并且逐漸成為學前教育發展的新趨勢。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也應運而生,但是作為一個新興的專業,由于產生的時間不長,在人才培養模式,課程設置等方面都處于逐步摸索階段。而建設好一個專業,最主要的是掌握正確的人才培養方向,并選擇合適可行的人才培養模式。
一、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人才培養模式的現狀
(一)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人才培養和市場的需求相脫節
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是應當前的社會需求而產生的,但是在專業的知識構建,人才的培養目標,以及課程的設置體系等方面都還是按照以前的普通的英語學科教學來制定。專業學生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不能很好的運用在實際的工作當中,甚至很多專業知識在實際的工作中完全用不上,而且實際工作崗位所需要的技能知識學生又沒有掌握。學校所培養的專業人才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而社會又急需掌握相關專業的技能人才。究其原因,主要是學校沒有能夠按照社會的需求來培養人才,不能很好地將行業動向融入專業的人才培養當中,從而導致雙方的需求相脫節,培養的人才質量出現偏差,并且造成了教育資源的浪費。
(二)校企合作流于形式
雖然自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開辦以來,一直都有和相關的幼兒園等有合作,但是校企合作的形式往往大于內容。校企合作一般都是保持彼此人員互相往來的階段,或者在學生實習和招聘階段,都只是將合作停留在表面,而沒有進行更深層次的合作。專業培養的人才就是為企業所服務,專業學生就是企業今后的工作員工。如果企業只是出于圍觀,而不深入其中,沒有全程參與教育過程,進行正確的教育導向,這樣培養的人才達不到校企共育的要求。進入工作崗位后,企業還是需要對員工重新進行崗位技能的培訓,這無疑是不利于企業的利益,不利于企業的有序發展,如果提前將崗位技能的培訓植入學校教育中,既節省了企業的人力物力,同時有效縮短員工待崗的時間。作為培養的人才的學校,如果不邀請企業的深入參與,那么培養的人才只是按照學校的片面認識,按照以往的教學經驗,而沒有注入社會的需求,企業的需求,無疑是閉門造車,最終所培養出來的人才將難以適應社會的需求。
二、基于校園企深度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構建建議
校園企深度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首先應強調“深度”,即校企合作雙方應該深入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方案,課程體系的構建等方面工作。其次體現在“融合”,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通過訂單式人才培養的方式,將企業的需求和人才的培養相融合,即按照企業的標準去打造專業的人才,這樣才能確保所培養出來的人才是符合市場需求,從而達到共贏的目的。其次“融合”也體現在企業員工和專業教師的雙向互動上。作為培養專業人才的教師只有先了解企業的標準和規則才能更好地教授學生,而企業員工也可以作為兼職教師承擔人才培養的工作。
(一)組建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的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提升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的教育教學質量,加強專業的建設,學院聘請學前教育行業的相關專家,幼兒園及親子早教培訓機構的資深教師,兄弟院校相關專業的專家和學校專業的教學團隊組成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通過建立校、企、園三方結構合理,人員組成科學的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并且制定相關的委員會工作制度,明確各成員的具體工作職能。通過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校、企、園三方共同探討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的人才市場需求,確定專業人才的定位以及專業人才的培養規格,制定具體的人才培養方案,構建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建立新的教學評價體系。通過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不僅給校、企、園三方提供了交流的平臺,同時通過這個交流的平臺將合作深入其中。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通過人才培養規格,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課程設置等方面將社會需求、企業需求注入具體的專業課程,課程中體現社會需求,社會需求反應在課程設置上。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提出了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采用“2+2+1”的人才培養模式,通過基礎階段,理論實踐階段,實踐提升階段三個階段來培養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人才。將校園企合作真正地深入其中,而不流于形式。
(二)校企共建訂單班,實施校企融合“2+2+1”人才培養模式
通過校企合作的模式培養企業所需要的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專業人才,校企合作共建“訂單班”。既然是訂單班,將企業人才培養的標準與企業崗位人才的需求融入訂單培養,進一步拓寬校企合作的方向,深化校企合作的內涵。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訂單班采用“2+2+1”的培養模式,第一年和第兩年側重培養專業基礎知識,第三年和第四年主要培養專業理論和實踐課程,第五年進入企業進行頂崗實習。整個人才培養的過程分為基礎、理論實踐和實踐提升三個重要階段,在每一個階段企業都會派相關的骨干員工對學生進行授課,使了解行業的前景,具體的職業素養,相關的職業能力,從而達到專業學生對職業的認知以及幫助專業學生盡快找到職業的歸屬感。通過這樣循序漸進的過程,不斷強化企業和學校的聯系,強化學生和企業的聯系,強化學生和專業崗位的聯系,并且始終圍繞著以學生為根本,以就業為導向,實現專業知識和專業崗位技能的融合,專業技能和專業素養的融合,加強學校,學生和企業三方的聯系,并最終實現校企長期穩定的產、學、研合作關系。
三、校企深度融合。教師服務企業。專業教師雙向互動
“2+2+1”的五年一貫制學前教育專業(雙語幼教方向)的人才培養模式,實現了校企深度融合的一體化教學。校企合作共同育人,而教師作為育人的主體,在校企深度融合方面具有深刻的意義。在專業基礎學習的階段,企業派骨干員工來學院宣講企業的文化,讓學生了解專業的前景,對崗位有一個基本的認知。在專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階段,企業派骨干員工做具體的專業實踐指導,最后學生在企業頂崗實習階段,全程由企業指導教師負責學生的指導工作。與此同時,校企合作訂單班開班之前,所有的專業教師必須接受企業針對員工的師資培訓班,并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才能夠擔任訂單班的授課任務。專業教師每年暑期也會在企業進行為期兩個月的頂崗實踐,了解行業的發展動態,提高自身的教學質量,并且拓寬學生的就業渠道,加強工學有機結合,進一步的深化校企合作。
財務核銷制度范文6
[關鍵詞]高校;暫付款;管理;探析
[中圖分類號]F810.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5-0054-02
1高校暫付款管理探析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只有以大量資金做后盾,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這就要求高校除了積極爭取外部資金投入的同時,還必須重視內部潛力的挖掘,增收節支,盡可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自我發展能力。而目前很多高校存在著暫付款所占資產比例過重、賬齡過長的問題,這樣勢必會降低高校資金的使用效率,影響高校的正常運轉,虛增資產,致使會計信息失真,甚至會影響高等學校教育事業的正常運行,所以對高校暫付款管理的研究有著現實而深遠的意義。
2高校暫付款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而目前我國高校暫付款卻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暫付款管理觀念淡薄,手段落后。雖然高校財務管理力求從“核算型”向“管理型”過渡,但其重視程度和改革力度還遠遠不夠。受到管理信息化技術及財務人員偏少的限制,對暫付款管理只停留在對各業務部門的借款和日常核算工作,大多未設專人管理,催賬手段落后,對于暫付款的催收重視不夠,一般只是到年底才催還借款,沒有形成按時定期催還,致使暫付款余額越來越大,時間跨度越來越長。
(2)高校暫付款數額偏大,不能及時核銷現象長期存在,對財務管理產生諸多不良影響。暫付款科目雖然在財務報表中反映為高校的資產,但暫付款占用的這部分資產實質上已不復存在,從而造成了資產虛增的現象;高校暫付款實質上已支出,只是因為未及時辦理報銷結算手續,無法在支出科目中列支,致使該筆支出不能通過支出科目反映其經濟性質,造成當年報表中事業支出的賬面數小于實際支出數,減少了當年事業支出合計數,在年終決算時會虛增結余,導致結余分配不實,造成多提職工福利費、專用基金、多轉事業基金的后果,從而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嚴重干擾了預算管理、決算管理和財務分析等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3)暫付款形成情況復雜?!皯占皶焊犊睢保ㄒ韵潞喎Q“暫付款”)是指高校開展經濟業務過程中暫時墊付、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處于結算過程中的資金,體現了高校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債權關系。暫付款支出范圍一般包括:基建和修繕過程中預付工程進度款、備料款、儀器設備采購的定金、一般物品購置和有償服務的預付款、因公差旅費借款、公費醫療住院費借款、零星采購和日常開支的備用金等。暫付款作為流動資產的一部分,應是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具有周轉快、變現能力強的特點。但是有些工程項目的暫付款涉及完工后審計等相關工作,大型固定資產的購置款涉及儀器驗收、固定資產登記等一系列工作,客觀上存在暫付款核銷時間長的問題。除此之外,有部分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甚至借款人已經退休或者死亡,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責任不清等原因形成壞賬。
(4)制度執行不力。各高校基本都制定了暫付款管理制度,雖然大多都規定了預算控制,??顚S?,公款公用,及時清理結算,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等原則,規定了各個責任主體的經濟責任,但由于制度沒有與時俱進,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或者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沒有嚴格按暫付款管理制度執行。
3加強高校暫付款管理的途徑
(1)加強暫付款管理制度建設。財務制度建設是高校財務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時也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保障。各高校應在充分研究本校教育事業發展現狀的基礎上,不斷創新,與時俱進,勇于探索,制定并不斷更新切實可行的暫付款管理制度,使會計人員在辦理暫付款業務審核、催款和清理時有章可循,有則可依。在制定暫付款管理制度時應當遵循公款公用,預算控制,即清即結,前賬不清、后賬不借,動態管理和定期清理等原則。
(2)加強暫付款對象、借款范圍及借款審核的管理,嚴格控制借款額度。借款人必須是學校在編在崗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對在讀研究生、本??茖W生、臨時工和非本校教職工及其教職工家屬借款。應該堅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專款專用的原則;不能一借多用,長期掛賬;堅持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對各種差旅費、學生實踐、實習借款,借款人返校后應在規定的日期辦理報賬核銷結算,否則將扣發相應的出差補助,超過規定還款期限的,將按一定比例逐日計算罰款,從個人工資中扣繳,并列入不誠信者名單,限制以后再次借款。
(3)高等學校應全面推進暫付款管理信息化建設。應加大硬件的投入,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及校園網平臺,實現暫付款實時監控,建立借款、報賬、催款、還款機制。利用目前的財務管理軟件設置借款、核銷日期、往來對沖、科目、部門、項目、借款人、審批人等具體管理信息,對暫付款進行全方位地核算管理,包括系統的自動核銷、催款單的定期打印、借款人借款總額的控制,核銷后的各類暫付款明細賬的打印及匯總的各項信息。達到創新暫付款管理手段,提升暫付款管理水平的效果。
(4)建立暫付款管理經濟責任制。暫付款的及時核銷作為各部門、各處室、各學院負責人的一項工作任務,在其年度工作考核、在職經濟責任審計時作為其中一項指標,進行績效評價。尤其是在其離任的時候,必須完成其審批的暫付款的核銷,確實不能結清的暫付款,要就其未盡事宜與下一任負責人作好移交與確認工作,并商議解決的辦法,避免出現前、后任領導之間互相推卸責任。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借出的無法收回的暫付款,要追究審批人和借款人的相關經濟和法律責任。財務部門應按財務制度的要求,將暫付款管理納入會計人員崗位職責,由專人負責暫付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會計人員在審核暫付款業務時,必須按相關制度嚴格審查,對無預算和超預算的暫付款均不予支付。暫付款支付必須堅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所借款項必須限期結算,做到“前賬不清、后賬不借”。財務部門在年終決算前,應對暫付款的進行徹底清理,避免形成壞賬損失。財務部門應明確各部門審批人員的審批權限和暫付款支付的審批程序,根據各類業務,規定合理可行的報銷結算期限。部門經費審批負責人對本部門暫付款的辦理、使用、報銷結算和追償等工作負責。如發現有暫付款超過規定的期限未辦理核銷業務的,必須責任到人,及時催款。對將暫付款挪作他用的個人或單位進行懲處,如限制借款人或該部門繼續辦理其他暫付款業務,對相關責任人在年度考核評優、職稱評審、職務晉升等方面進行限制,形成誰經辦誰負責結算、誰審批誰負責督促催款的管理制度。
(5)財務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暫付款管理。負責暫付款管理的財務人員必須定期核對暫付款數據,打印并下發催款單,電話催繳,加強對未結清暫付款累計數較多的部門、個人的監控,對其停止其他暫付款的辦理,實現暫付款動態管理的目標。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暫付款項,應查明、分析未能清理原因,分清責任,并按規定程序報批核銷。
(6)加強壞賬的核銷。對于確實無法收回或核銷的暫付款不得長期掛賬,學校應作壞賬處理,由此給學校帶來損失的審批人、經辦人按其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失。暫付款的核銷由財務處集中清理、報批、核銷。嚴格按照規定的壞賬核銷程序,避免學校資金的損失,任何單位、部門、個人都不得自行將暫付款視為壞賬予以核銷。此外,對于已核銷的暫付款學校仍擁有追索權。
(7)全方位廣泛宣傳,提高核銷還款意識。首先,要加強財務人員的思想政治學習和工作責任心培養,提高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個人綜合素質,做好廣泛宣傳,為高校營造一個和諧的暫付款管理環境;其次,借款人必須樹立及時清欠意識,認真領會學校關于暫付款的管理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報銷手續,杜絕長時間占用學校資金;最后,財務部門可以通過校園網、櫥窗等在全校范圍內,對暫付款管理實施細則進行宣講,讓全體教職員工了解暫付款及時核銷對學校財務管理乃至學校健康發展的重要性,達到人人自覺及時核銷暫付款的目的。
(8)相關管理部門相互配合,監督暫付款清理。暫付款的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形成一個對暫付款有效管理控制的組織體系,對暫付款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控制,力求將暫付款控制在較為合理的水平,保證學校資金的正常運轉。高校應形成以財務處為中心,各部門、處室相配合的暫付款監督管理機制。如人事處要在職工離校、離職時配合暫付款的清理工作,沒有清理暫付款的職工不能辦理離校、離職手續。
總之,管理好高校暫付款,促進資金流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高校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任重而道遠,需要全體教職工的共同努力,使有限的教育、科研經費發揮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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