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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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的法律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范文1

第一,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律界限模糊。計算機軟件是企業、個人工作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又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準則,一旦軟件著作權的法律概念模糊,就會導致不法分子鉆空子,引起法律糾紛。例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條例》第16條第二項提到“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的備份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提供給他人”,這里的“他人”未經著名具體人員,在家庭成員可否使用上就存在著爭議。第二,有關保護模式難以認定計算機軟件侵權與否。眾所周知,大多數計算機軟件都是在已有軟件的基礎上研制而成的,隨著社會科技的日漸進步,覆蓋同一領域的軟件數量也在逐漸增多,即便是同一軟件又存在著不同的版本,它們之間既互為補充,又各自為政,給軟件的區分工作帶來了巨大的難度。與此同時,著作權、專利權、知識產權等又包含在軟件糾紛之中,有關保護模式就更難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第三,人們對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識不到位。與國外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上的起步相對較晚,社會大眾對其的認識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升。據調查了解發現,我國正版軟件的使用率很低,盜版行業猖獗,社會大眾對軟件著作權保護力度不夠,也使得動員全體進入到保護行列受到了阻礙。

2.確保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模式有效性的具體對策

在上述文章中,我們已經清晰直觀地看到了我國計算機軟件在著作權保護模式的運用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了提升我國計算機軟件的正版使用率,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產商的知識產權和經濟利益,國家相關部門一定要找到科學的保護模式,改善原有的不良局面。

2.1完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條例

雖然近年來,我國有關法律機構在不斷整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規章制度,并進一步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中存在的漏洞仍舊逐漸暴露了出來。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相關單位一定要找到其中存在的缺陷,完善制定每一個細節內容,對保護模式中出現的不完善字眼進行補充,從而降低不法分子鉆空子的幾率。

2.2確保保護模式更加契合計算機軟件

任何計算機軟件都存在自身特有的性質,在相關保護模式的制定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軟件自身的特征,實現兩者的有機切合。具體來說,在保護模式的制定過程中要參考計算機軟件的商業使用年限、軟件的開發時間、應用數量、使用人數等等。此外,相關法律模式還要保護軟件的核心創設思想,實現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切實保護,提升我國有關軟件保護模式的整體水平。

2.3提升大眾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認識程度

想要提升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整體保護力度,就要讓全社會成員明確了解其重要意義。對于正處于發展中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勢必離不開廣大群眾的配合。因此,國家相關機構以及軟件開發者一定要加大宣傳力度,讓人們明確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的優勢和意義,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從而提升全社會的監督力度,促進我國整體保護水平的完善。

2.4堅持引進先進經驗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模式的探索時間尚短,起步相對落后,在法律的規范制定上也缺乏合理性。基于這樣的事實,我們要敢于承認,并逐步予以完善,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善于借鑒,吸取國外的先進思想,學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制的《計算機軟件示范法條》,并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從而提升我國相關法律的時效性,做到切實保護。

3.結束語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范文2

1991年頒布實施,后經2001年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確立了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理念與制度,明確將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作為立法宗旨,強調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這一軟件著作權模式既考慮了計算機軟件作品的復雜性、創新程度參差不齊的實際狀況,又兼顧了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順應了當時我國軟件產業發展的需要。

《條例》以單行行政法規的形式賦予計算機軟件權利人享有發表權、復制權、署名權、修改權、發行權、取得報酬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翻譯權等,軟件作品的主體主要是法人和組織,軟件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屬性以經濟權利為主,精神權利為輔,彰顯了軟件作品實用性和工具性的特點,基本符合TRIPS協議的規定,在當前正在進行的《著作權法》修訂中,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應當繼續發揮應有的作用。

然而,軟件著作權保護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軟件正版化制度基礎薄弱問題、網絡環境下軟件作品的使用問題、軟件盜版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軟件著作權保護亟需全面深入的制度創新以更好地保護軟件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保障我國軟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提高立法層次,一體化保護軟件著作權

原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以國務院以單行條例的形式實行特別法保護,這種保護模式效力等級低,保護的權威性和力度遠遠不夠?!吨鳈喾ā沸抻喼校瑧攲⒂嬎銠C軟件作品和其他類型的作品納入一體化法律保護中,將計算機軟件作品作為著作權法法律規制的一般性作品加以保護,不再設置軟件保護的特別法。

一體化的立法保護能夠提高軟件保護的效力等級,增強保護的權威性。制度設計上可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基本理念和行之有效的主要制度納入《著作權法》的統一制度系統,將上述一體化保護理念貫徹到相應的制度設計上,切實建立一體化保護軟件著作權的法治機制。

二、吸收國外著作權法立法經驗,科學界定計算機程序

軟件技術的發展以及國內外軟件版權保護的實踐表明,計算機程序的內涵較之先前有了實質性變化,計算機程序的獨創性不僅體現在指令上,還體現在相關數據上,在軟件技術實現和功能實現中指令、符號、數據不可分割?!抖砹_斯民法典》(著作權法)將計算機程序界定為:以客觀形式表現的,用于電子計算機或其他信息處理裝置運行的數據與指令的總和,準確地表達了計算機程序內涵與屬性的最新變化,恰當地反映了當今計算機程序使用和發展的態勢。《著作權法》修訂中當及時吸收俄羅斯著作權法的立法經驗,將計算機程序界定為:以客觀形式表現的,用于電子計算機和其他信息處理裝置運行的數據與指令的總和。

三、多管齊下,為軟件正版化構筑有效制度

對計算機程序的合理使用范圍的限制是軟件正版化的制度根基。計算機程序的合理使用涉及國家、著作權人、軟件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涉及對不當使用行為和濫用合理使用行為的限制和規制。應當多管齊下,為國家軟件正版化構筑有效的制度支撐。

首先,明確規定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保護軟件作品完整權。網絡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程序緊密融合使得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修改的方式或形式日益復雜,計算機程序的動態修改技術手段日益多樣,軟件正版化工作由此步履艱難。云計算技術的發展更加催生了對計算機程序進行移除、增補、刪節或者以改變指令、語句順序外的其他方式或形式的動態修改行為,這些行為使軟件作品的正常使用目的難以實現,損害了軟件作品的完整權。設置修改權,遏制計算機程序運行中的動態修改行為,已經成為軟件正版化的重要制度基礎?!吨鳈喾ā返男抻啈攲π薷臋嘀贫茸龀鲞m當安排,以更好地體現立法的前瞻性,增強《著作權法》的適應性。借鑒《伯爾尼公約》的有關規定,修改權可定義為,對計算機程序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和其他變動的權利。

其次,完善軟件作品合法使用制度,為軟件正版化構筑堅實的制度基礎。對計算機程序進行裝載、顯示、運行、傳輸或儲存等復制行為是計算機程序廣泛存在的使用行為,這些“功能性使用行為”屬于著作權“復制行為”,規范這些行為是軟件正版化的基礎?,F行《著作權法》和《條例》對此明確不夠,只有在民事司法解釋中進行了有限說明,導致保護范圍過窄?!吨鳈喾ā沸抻喼袘斨ν晟栖浖髌返墓δ苄允褂眯袨榈南拗浦贫?。一方面明確合法使用的范圍:經權利人的許可,根據使用需要,可將計算機程序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可在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上對計算機程序進行裝載、顯示、運行、傳輸或儲存等復制行為;為了學習和研究計算機程序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計算機程序復制件的合法所有者,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等方式復制少量計算機程序,可不經過計算機程序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另一方面,要對合理使用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計算機程序的合法使用者不僅有義務保證軟件使用中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必要修改后的程序,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方式和形式的修改程序的技術工具;合法使用者防止計算機程序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件應當有明確的數量限制,且此備份復制件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本人喪失合法授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件銷毀。

再者,合理平衡善意第三人與軟件著作權人之間的利益。善意復制件使用人的繼續使用是軟件正版化推進中必須解決難題之一,相應的制度設置應當允許善意第三人的繼續使用,同時應當尊重計算機程序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對善意軟件復制件使用人責任的規定過于寬松,將會導致軟件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威脅。善意復制件人一旦知道其使用的計算機程序侵權后,如為避免重大損失繼續使用計算機程序的行為實際上是善意第三人和著作權人之間的契約行為,善意復制件人的繼續使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四、加大軟件盜版打擊力度,提高軟件侵權成本

軟件盜版屢屢發生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在于軟件侵權打擊力度不夠,盜版者的違法成本過低。為此,應當加強軟件著作權的執法,合理設置軟件著作權侵權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遏制最終用戶盜版侵權,對惡意侵權行為加大制裁力度。

軟件著作權保護至關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通過法律途徑遏制最終用戶盜版侵權。目前,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盜版,特別是企業最終用戶的盜版侵權行為,是中外軟件著作權人維護合法權益面臨的嚴峻挑戰。世界不少國家都依據WTO的相關協議通過國內立法對最終用戶商業性使用盜版侵權行為追究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很大程度上震懾和遏制了企業最終用戶盜版侵權行為。在本次《著作權法》的修訂和完善中,對商業最終用戶侵權盜版致使軟件著作權人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的刑事追責問題應予以解決,將商業最終用戶未經授權使用、安裝計算機軟件的行為規定為以非法復制的方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以此實現《著作權法》有關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的規定與相關刑事法律的規定的銜接。

著作權的執法應當與專利執法、商標執法相統一,執法依據應當具體,應當有利于著作權執法的及時有效開展;侵權賠償要足以彌補著作權人因遭受侵權所致的全部損失,以增加侵權者的違法成本。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應參照損失發生時權利交易(轉讓、許可等)的市場價格確定;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的額度。侵權人還應當足額賠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開支并單獨計算。

為了更加有效地維護軟件作品權利人的利益,為軟件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打下堅實法律保障基礎,對兩次以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故意侵犯著作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兩次以上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或故意侵犯著作權使著作權人遭受嚴重損失的,按上述侵權賠償數額的二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另外,為打擊惡意侵權,保證權利人能夠通過技術保護措施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威懾和制止日益泛濫并給權利人造成巨大損失的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本次《著作權法》修訂應當加大對技術保護措施的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破壞技術保護措施和制造、提供、傳播、進口用于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設備、工具、方法等非法行為。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范文3

我們分析了雙方爭執最大的扣扣保鏢軟件的法律屬性問題,試圖明確外掛的含義、種類與范圍。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本次爭議技術與法律問題交織,此次報告只能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技術問題需要由權威技術部門作出結論。

何為外掛?

就法律角度而言,需要明確的問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如何認識外掛的基本屬性?外掛是否只存在于網游領域?是否所有的外掛都違法?(2)外掛違法的性質如何認定?(3)如何判斷扣扣保鏢的合法性?

維基百科對外掛的界定為:“外掛是指在計算機中,一系列為一個更大的應用軟件程序添加特定的功能集的軟件組件”。由于外掛軟件具有讓第三方開發人員能夠創建軟件擴展應用功能,減少應用程序的大小,提高應用程序的性能,因此外掛軟件在計算機領域大量存在。

在我國,外掛是網絡產業尤其是游戲玩家的專門術語,通常與作弊相連,在執法與司法活動中也有使用。但是,究竟什么是外掛,其范圍有多廣,我國法律的規定一直非常模糊。結合技術特征分析,在我國成文法中,所謂外掛,應是指那些通過在權利人軟件中嵌入新軟件或程序的手段,違反《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七)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四)項的行為。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所有未經權利人許可,破壞權利人對網絡游戲產品的技術保護措施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即所有的外掛),均屬違法行為。

當然,由于網絡環境的特殊性,現實中確實存在許多軟件保護法律明確授權范圍之外的所謂良性外掛程序。這些外掛程序既方便了廣大的網絡使用者,也無害于軟件權利人,并且還促進了技術的不斷進步。對于這些可以稱之為“合理不合法”的現象,是國家未來制定、修改網絡相關法律時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需要在法律中增設良性外掛與惡性外掛的區分標準。這些當然不在本報告的討論范圍之內,扣扣保鏢由于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也不可能歸入良性外掛的范疇。

外掛是否違法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以及《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軟件違法行為可能引發三種結果,分別是民事侵權(違法)、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梢?,判斷外掛的違法性,存在民事、行政與刑事三個標準,有三種可能的救濟途徑。

判斷外掛的民事違法性標準非常明確,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七)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三)、(四)項規定的條件,即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當然,如何判斷是否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或者是否故意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需要借助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證明,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

如果軟件民事侵權行為成立,同時又損害公共利益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以及《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則構成行政違法,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行政制裁并采取法律規定的相應措施。由于公共利益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概念,在某些案件中,判斷是否存在公共利益,可能會是一個很困難的過程。但是,在本次爭議中,由于爭議雙方都擁有數量龐大的用戶,爭議的社會影響廣泛,存在公共利益應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一旦判斷民事侵權可以成立,政府管理機關其實應更迅速介入,積極發揮政府監管作用,有效保護消費者與社會利益,維護市場正常競爭秩序。

由于扣扣保鏢特別針對QQ開發,只對QQ發生作用,并通過將自己的主要功能模塊加載到QQ運行進程,攔截QQ進程的系統,修改QQ軟件客戶端,改變QQ軟件部分功能,因此,可以說扣扣保鏢完全符合國際上對于外掛程序嵌入特征的一般界定。根據上述對我國法律規定的分析,只要有堅實的技術分析為基礎,能夠證明其故意避開或者破壞QQ軟件的技術措施,或者故意刪除或者改變QQ軟件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從法律上論證扣扣保鏢構成民事侵權或者行政違法都并不太難。

外掛的國際處罰慣例

為了使那些被稱為著作權保護系統和技術措施的技術真正實現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各國立法和國際公約都規定了對規避和破壞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行為的懲罰措施。各締約國立法也相應規定了對規避和破壞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行為的懲罰措施。

美國國會于1998年10月通過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該法第1201條區分了兩種類型的技術措施:一種是“訪問控制措施”,即通過設置口令等手段限制他人閱讀、欣賞文學藝術作品或運行計算機軟件;另一種是“保護著作權人權利措施”,即防止對作品進行非法復制、發行等的技術措施。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制造進口、向公眾提供、或非法買賣任何可構成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技術、產品、服務、設施、部件或零件:(1)主要的設計或制造目的是為了規避“訪問控制措施”或“著作權保護措施”;(2)除了以上目的之外,僅具有有限的商業用途;(3)由明知其將被用于規避技術措施的人銷售。而扣扣保鏢提供令無需付費的普通用戶獲得付費QQ會員專屬的去廣告功能,實質屬于對QQ客戶端會員特權服務功能的破解,明顯屬于第一種的“訪問控制措施”,應予以禁止。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范文4

現代網絡信息管理技術為人類資源整合及資源直接交流帶來了巨大影響和進步,實現了用戶資源共享方面完全平等。但在分享利用并消費信息內容時,要質疑和核合法性,如果存在不合法合理之處,要看它們是否存在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權等法律問題,這就是網絡信息管理技術環境下所存在的技術沖突。本文希望以P2P網絡信息管理技術為背景,探討它在應用過程中對網絡信息著作權影響性,借鑒發達國家在P2P技術與網絡著作權之間沖突解決經驗,反思我國在該方面相關保護策略。

關鍵詞:

網絡信息管理技術;P2P;網絡著作權;沖突;法律保護;反思

P2P(PeertoPeer)即對等網絡、對等鏈接,它是一種點對點技術,能將每一名網絡用戶銜接起來并形成規模,是信息時代所研發的創新通信模式。在該技術下,能實現對網絡信息資源管理與共享,而每個節點都擁有相同權利與義務,能夠上傳信息和資源,也都能自由下載和分享信息資源。所以無中間設備、自由平等也是P2P技術最大優勢。但實際上,這種自由的、具有直接接觸性質的信息交換模式也為網絡信息管理技術沖突下的著作權保護帶來諸多隱患。

1P2P技術與網絡著作權

網絡著作權又被稱為數字著作權,它是指網絡信息數據著作權人在網絡環境下對自身作品所享有數字化保存、復制與發行權利。網絡中,著作權人作品會受到法律保護,不允許任何個人及單位團體私自復制作品并轉用,如出現對著作權侵犯行為,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P2P網絡結構中,用戶間數據信息是可以實現直接交流,盡管在許多國家立法要求對著作權實施直接保護,但無法直接對信息數據傳播形成有效控制與限制。這是因為法律是相對固定,但網絡技術卻是非常靈活,即使嚴格法律約束的發達國家,P2P網站與軟件也會不斷更新換代,規避法律約束來侵犯著作權,使得網絡中的傳輸信息內容無法實現有效甄別,所以從某種意義來看,基于P2P的網絡信息管理共享模式也已經成為了當下網絡用戶交流資源的主要渠道。

2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技術

2.1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技術內涵

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技術確保了著作權人與其著作內容的經濟利益與所有權利益受到合法保護。外來用戶在得到正確的指令條件下才能正常使用著作權。目前網絡上所傳播的著作權保護技術相當繁雜多樣,但與之相對的破壞行為與黑客技術也越來越多,所以即使是擁有著作權益保護的著作內容也無法高枕無憂,對著作權的技術保護絕對是一個漫長的技術博弈過程,某種程度上它已經超越了法律保護的基本范疇。

2.2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技術類型

P2P技術推動了網絡著作權保護技術的不斷發展,總體而言它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技術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首先,通過市場準入手段來控制信息內容源。該方式在早期的C/S模式下非常常見,它主要對信息內容的提供者實現了中央服務器控制,進而實現對著作權人及其著作權的有效保護。但在P2P技術出現以后,信息內容分布范圍日趨廣泛,這種市場準入機制已經無法控制信息之間的傳播。所以在2000年以后,我國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經營提出了許可證制度,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對網絡信息數據正常交流共享提供了新秩序。對沒有許可證還依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行為者要予以法律制裁。另外,備案制度也擴大了網絡運行的監管范圍,使得一些非經營性質的網絡信息服務活動也被納入到管制范疇之內。本質上來說,市場準入制度就是國家對著作權相關當事人的預先控制,但實際上這種準入制度只能對相關當事人及其所涉及的問題進行控制,不能通過閱讀信息數據內容來實現深層控制,所以該機制還不存在標本兼治的法律及技術優勢。其次,通過控制網絡來控制信息內容的傳播。在C/S模式下,信息內容產生并活動于中央服務器一端,所以只要控制中央服務器就能實現對信息內容傳播的控制。尤其是在P2P的技術環境下,通過直接控制網絡連接來控制信息提供者與P2P用戶之間的網絡信息傳輸是可行的。例如在國外著名的Napster法案中,法院就直接判決違法侵犯著作權的網站關閉,這就是對網絡的直接控制。它融合了網絡技術控制與法律控制兩方面。基于此,我國也設立了像《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等管理規范,就是希望通過網絡監管與法律約束雙重手段來實現對網絡的直接控制,從而實現對非法侵權行為的打擊。但相對這種保護策略而言,物理層面的控制依然還是存在問題的,因為它無法甄別網絡中傳輸的信息內容,所以物理層面控制是該保護技術類型的弱點。再者,通過集成技術促成對傳輸信息用戶的監督管理也是可行的。在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4條中就規定“集成技術是保護著作權作品的有效技術手段,它主要防止了某些網絡用戶借瀏覽欣賞作品的形式上傳或下載分享作品,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上述的這種盜取著作權內容的行為就是目前比較常見的網絡黑客行為。所以集成技術就專門針對此行為而開發了網絡集成定位體系,避免瀏覽作品的P2P用戶通過非法手段來侵犯著作權,它的功能性本質就在于通過網絡信息提供者對最終用戶的權限控制來實現對著作權的保護目的。

2.3網絡著作權保護的主要技術途徑

就目前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技術途徑來看,它主要分為兩大類:數字水印與加密。其中加密技術主要應用到了密碼學技術,它在對信息內容的處理方面速度很快且安全性極高,會在應用過程中為信息加密。只要用戶在認證中心獲取密碼就能合法使用資源,由它所衍生的網絡著作權保護技術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數字簽名技術,該技術的加密形式主要為電子存儲形式,它將數據信息存儲于系統模塊中并用來辨別數據應用者的真實身份,實現電子身份認證。因此用戶訪問時只要通過密鑰就能實現簽名驗證,這種技術也被稱為公鑰密碼機制,著作權使用用戶將自己的簽名密鑰附加于數據單元之上,就可以通過公鑰驗證來獲取著作權的使用權限。第二種是安全容器技術,該技術所采用的是以加密技術為主的封裝型防篡改信息包。它進一步嚴格規范了對數字著作權信息的使用規則,當信息一旦被采用了基于安全容器的保護系統,就開啟了安全存儲機制,確保其在數字媒體上的傳輸安全性。無論是客戶端還是服務器端,信息安全容器都可以有效防止P2P用戶對著作權信息內容的非法使用和拷貝,所以這也是一種重要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另外像數字水印也是目前實施電子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有效技術之一。雖然它的發展歷程相對密碼學來說較晚,但它的技術發展速度卻非常之快,它主要將一些數字水印技術所涉及的標識信息嵌入到多媒體信息體系中,讓其不易被使用用戶察覺,所以數字水印技術也是一種較為高超的隱藏性技術。該技術目前在網絡著作權內容保護領域的應用相當廣泛,是比較突出的隱藏性標識認證技術。移動Agent技術則是近些年來才出現的電子商務應用技術,它利用到了分布式計算模式進行信息搜索和對著作權的保護。作為一種特殊的Agent機制,它能在較為復雜的網絡系統環境中實現主機之間的網絡信息內容移動,它還可以根據需要來生成與原Agent同樣性質功能的子Agent,而且各個Agent彼此之間可以完成相互協作任務,實現對網絡數據信息移動性、異步性與異構性的保護,降低網絡通訊成本,通過分布并行性智能體系來實現對網絡著作權的有效保護[1]。

3海外國家在P2P技術沖突下的著作權保護經驗

嚴格來說,關于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問題是要結合法律規范與網絡信息管理技術來共同探討分析的。由于海外國家所采用的法系分為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兩種,所以他們在解決網絡著作權保護技術沖突方面所應用的方法和所積累的經驗也不盡相同,本文將分別作出分析闡述。

3.1英美法系國家在解決P2P與網絡著作權保護技術沖突方面的實踐經驗

英美法系的典型國家代表就是美國,作為一個以判例法為核心的法制國家,他們在對P2P技術的規制方面主要以判例法形式呈現。以早期的C/S模式環境為例,美國法律就規定了著作權相關當事人的行為,他們認為軟件提供商擁有幫助侵權責任,所謂幫助侵權責任就是指軟件供應商要為自身所提供的任何服務功能負責。而對于服務器提供者來說,美國方面所采取的則是“通知———刪除”規則,盡管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相關者或服務器提供者觸犯了著作權法律,但在著作權人與相關當事人的要求下如果能夠及時刪除侵犯著作權內容,消除影響,服務器提供者也可以免于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規定于美國《跨世紀數字著作權法》中的“安全港”制度,可以見得美國在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機制上是具有一定彈性的,其法律規范的目的也在于控制行為主體及其所承擔的責任,相當人性化。Grokster案在美國法律界被稱為是對“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的重新審視,它與之前美國的Naspster案相似,是米高梅公司投訴P2P用戶提供音樂分享服務的違法行為。該案件所體現的網絡信息管理技術沖突是P2P的分散式網絡結構。在這一階段,P2P用戶的侵權技術已經上升到不依賴中央服務器依然可以搜索下載所需要的文件,因此這種違法的資源共享模式也被。在被投訴過程中,Grokster公司也作出了相應抗辯,他們認為他們的產品可能被某些使用者用于非法行為,可能會被某些黑客進行改進,但他們不認為自己應該為自身的P2P共享技術被他人用來侵犯原告著作權而承擔任何責任。但法院認為,這種技術為用戶侵權行為提供了物質上的便利與輔助,擁有積極的誘導因素,所以根據積極誘導原則,法院為此提出三點回應:第一,該P2P技術促使他們產生了侵權的主觀意圖;第二,被告所生產制造并銷售了這種能夠產生侵權行為的產品;第三,使用者應用它使侵權行為變成現實。因此,Grokster公司的這種幫助侵權行為也由于其違背了網絡著作權保護原則而被制裁。隨后的美國《家庭娛樂與著作權法》中也再次強調了用戶在互聯網傳播與共享著作權限的嚴重性,它有可能使P2P用戶被判處三年監禁,它對P2P軟件的最終使用者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它也體現了英美法系國家對網絡著作權人及其著作權益的保護力度。

3.2大陸法系國家在解決P2P與網絡著作權保護技術沖突方面的實踐經驗

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在對待P2P技術應用的態度上相對比較寬松。就以法國為例,相比于美國在P2P技術規制方面的嚴苛,法國卻表現出了相反的態度,他們承認P2P技術的合法性。為此也有人曾經提出過關于P2P軟件用戶非法行為罰款的議案。但在一些唱片、影視制作公司的強烈反對下,法國的這條P2P技術合法化道路也被阻斷。法國政府在立法上明令禁止將基于著作權保護下的所有產品用于非法盈利目的,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非法下載或轉載,將面臨最低40歐元的侵權罰款,如果將著作權共享,則要面臨150歐元的罰款。而如果銷售非法下載著作權產品則要受到最高3年的監禁以及30萬歐元以上的罰款。可以見得,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在P2P信息管理技術、著作權最終使用者行為責任方面的法律及技術規范是存在嚴重分歧的。相對來說美國最為嚴格,而歐洲一些國家則相對寬松,實際上這就是以否定P2P技術的合法性為代價來保護著作權人及其著作權作品,它降低了網絡信息管理技術與著作權保護之間的沖突可能[2]。

3.3國外網絡著作權保護技術沖突方面的實踐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在參考了國外的實踐經驗,反觀我國國情,在國際網絡著作權方面的經驗對比就體現出了著作權保護法立法理念的重要性,它一定要適應我國當前網絡環境形勢與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特別是在立法理念方面一定要做到適應我國當前的網絡環境形勢與國家政治經濟形勢。以立法理念為例,我國在該方面的立法應該在參考國外做法的同時也要側重我國法律,適當調整對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保護,從而實現對著作權人知識產權的維護目的,提高著作權人創造新作品的積極態度,推動知識產品的快速更迭。照比國外實踐經驗與做法來看,我國在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立法理念上已經有些跟不上時展的需要,所以在未來的立法中應該注重對著作權人、傳播者與適用者三方權益的平衡,穩定推動科學技術文化的有效傳播與整體穩定運行發展。另外,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也起步較晚,自改革開放以后才慢慢與國際接軌。在這一過程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并不完善,所以在不斷吸取國外先進技術與經驗的背景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才會有所改善。不過也不得不承認,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定水平與法律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方面與發達國家還相去甚遠,在立法模式上還嚴重缺乏靈活性,不能及時應對新環境、新問題,因此鑒于我國當前的立法水平,針對網絡著作權保護中對制度制定的合理運用還應該爭取進一步方完善,同時不斷提高法律從業人員的道德修養和專業水平。在我國已有的法律基礎與保護體系上,積極將著作權保護體系科學化、合理化、人性化。要做到對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兼顧,只有這樣才能大力推動我國知識產權的快速進步,制定出符合我國法律規制和國家國情的一系列制作權保護策略。

4我國在網絡信息管理技術沖突下的著作權保護策略

相比于英美法系國家,我國也將著作權立法作為對著作權人利益保護的首要原則。在我國,P2P技術的發展相當迅速,這也讓著作權法制度的更迭不得不快速跟進,及時發現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漏洞,適應當下環境的發展,提高保護意識。所以在借鑒了國外先進實踐經驗以后,本文也提出了符合我國國情的P2P技術與著作權保護沖突的相關解決方案與保護策略。

4.1網絡信息傳輸集成措施

首先要擁有正確的網絡技術來控制網絡空間秩序,實現對P2P用戶的自我約束機制,即網絡集成技術支持。該技術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對網絡用戶個人終端的是用來實現有限數量的傳輸機制,一般來說它的主要技術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密碼,它也是網絡信息提供者為著作權保護所提供的最基本加密技術。這一技術在P2P技術推廣過程中已經被廣泛應用。第二,cookie文件的驗證技術。當P2P用戶在特定網站進行網頁瀏覽時,網站的中央服務器就會為瀏覽器軟件留下cookie文件。當用戶再次訪問該網站時,瀏覽器軟件就會發送訪問網站請求的cookie文件,而中央服務器就會根據cookie文件來對網絡用戶實施身份驗證保護。第三,數字簽字,相比于商量技術,數字簽字則相對獨立和復雜,它需要著作權者或信息內容提供商來提供數字簽字證書,在驗證P2P用戶合法身份之后允許其將證書控件安裝在個人計算機終端上。當P2P用戶需要進入網站訪問時,系統就會自動驗證該數字證書,并實現數字簽字,然后P2P用戶才能獲得網站訪問權限。該技術已經被銀行應用于網上銀行的P2P用戶身份驗證過程中,它在基于密碼與cookie文件保護的基礎上再一次提升了對著作權以及P2P用戶的個人權限保護力度。

4.2著作權補償金制度

為了協調P2P大眾用戶在獲取著作權時的利益以及著作權人本身在著作權內容保護方面的利益,我國應該考慮借鑒海外國家的著作權補償金制度,并科學合理的應用于我國的網絡著作權保護體系中。本文認為,若想在我國實施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應該做到以下幾點。首先,明確補償金請求權的權利人。目前的P2P用戶在信息資源方面的共享與使用是相當頻繁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個體權益。所以對補償金請求權的主體需要做到明確,它不僅僅包括著作權人本身,也應該包括作品內容的創作相關權利人,當他們的個體權益受損時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其次,義務人。對著作權所涉及信息資源的最后使用者是P2P用戶本身,所以他們也應該是著作權使用費用的支付者。但實際上我國現有網絡體系中對P2P用戶的收費制度還做的并不到位。這里可以考慮將補償費分散給使用著作權限的P2P用戶,實現網絡終端用戶的最終支付義務。在費用的收取與分配方面,應該在實施初期將費率維持在相對較低的水準,以服務廣大P2P用戶為主同時做到不損害著作權人的切身利益。另外根據國際著作權保護法律權限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給一些管理組織,通過他們來負責集中收取費用,最后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著作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者[3]。

結束語

可以說著作權保護向電子網絡領域的延伸將其對其的保護策略復雜化,加大了信息管理技術與著作權權益保護之間的沖突可能性。這也說明隨著P2P高新技術的不斷革新,著作權的客體增多了,著作權自身的保護領域也在不斷擴大。因此在未來更加開放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下,我國也應該做到對網絡信息管理技術的規范化與科學化,規避簡單化復制與低廉化傳播問題,在法律與技術兩大層面上規制市場,理清著作權人及其著作權與P2P信息管理技術之間的關系,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對其相應的保護策略,為網絡維權提供堅實保障。

作者:張羽彤 莫東艷 單位:大連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牛巍.網絡環境下信息共享與著作權保護的利益平衡機制研究[D].合肥:中國科學技術大學,2013,11-20.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范文5

摘 要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軟件產品有著一些特殊的屬性,導致了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復雜性,對軟件的侵權損害賠償的確定十分不易。本文以一則案例為切入點,從損害賠償原則、損害賠償范圍和具體計算方法三方面入手,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做一梳理。

關鍵詞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 損害賠償 全面賠償

一、引言

軟件受著作權法保護,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沒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計算機軟件產品有著一些特殊的屬性,如易復制性及其低成本性―軟件的開發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然而其開發完成后的復制只需要極微小的成本。軟件的這些特點導致了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復雜性,對軟件的侵權損害賠償的確定十分不易,而“現行法律對賠償問題所作的原則性規定早已顯得力不從心,特別是在著作權領域,作品種類、載體、傳播方式的多樣性已經使賠償的原則和標準難以掌握①?!彼?,對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賠償原則、賠償范圍及計算方法確有作出特別討論之必要空間。

二、損害賠償的原則

如何更好地界定軟件著作權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法院必須依據一定的衡量標準,學者對于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所應當遵循的原則問題說法不一,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差別。我國民法上存在5種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財產賠償原則、損益相抵原則、過失相抵原則以及衡平原則。而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中最重要就是全面賠償原則。

所謂的全面賠償原則,是指軟件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侵權法的功能之一就是填補損失,作為救濟方式,損害賠償應當使受害人的狀況盡可能恢復到權益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②。TRIPS第45條規定的“賠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費用“可以包括適當律師費”等規定,仍舊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③。世界各國損害賠償制度設計并不相同,但最高指導原則是相同的,即“旨在保護個人之身體,財產等權利法益不受侵害,萬一損害不幸發生,行為人不問其行為為故意、過失,負有填補該損害之責任④?!比尜r償原則實質上是符合這一最高指導原則的。

有學者主張的損益相抵原則實際上與全面賠償原則并不沖突,而是全面賠償原則的具體體現。損益相抵原則要求受害人基于損失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當將該利益從賠償數額中抵消,加害人僅對抵消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損益相抵的目的是計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損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損失得到賠償,這也正是全面賠償原則所要求的。

對于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和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全面賠償只是達到足以補償權利人的損失的目的,對于侵權人而言,沒有起到警示的作用,日前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損害賠償囿于盜版和假冒的猖獗,有些學者主張懲罰主義,作出超過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以達到遏制不法行為的作用。不可否認,對于我國目前軟件著作權侵權現象嚴重的情況而言,適用懲罰性賠償能使侵權人利益受損并對潛在的侵權人形成一定之威懾,但是懲罰性賠償有背離法律和法理之處。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

軟件著作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

1.直接損失,包括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軟件著作權權利價值的貶值;因制止、消除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因侵權行為而對軟件著作權造成的精神損害。軟件著作權權利價值的貶值也是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具體表現為軟件許可使用費、轉讓費用等收益的減少。這種無形利益的減少應列入直接損失來賠償。

有學者認為,因制止、消除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調查取證、訴訟等支出的費用應列入間接損失賠償。從侵權人的角度來看,因制止、消除侵權行為的費用是軟件著作權人主動為之,并非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但就權利人而言,此類支出卻是其現有財產的減少。直接損失是自該損失是由軟件著作權人直接承受,并不以該損失是由侵權人直接造成為必要。所以,因制止、消除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視為軟件著作權人的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軟件著作權人的間接損失是指軟件產品處于生產、銷售、出租、轉讓等增值狀態中的可預期的潛在利益的減少或喪失。軟件著作權人由于侵權行為導致軟件著作權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軟件的著作權從事經營活動而造成的損失。軟件著作權人的間接損失具有以下特征:①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喪失;②這種可得利益的喪失是有標準衡量的,而不是想象或假設的;③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④受到間接損害的潛在利益必須是侵權人在侵權時可以合理預見的。

四、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侵犯軟件著作權的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的,侵犯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以下的賠償。”由此可以看出,關于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不是選擇關系,而是有順序的。下面就這三種計算方法分別展開論述: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人的實際損失

因侵權人的侵權軟件復制品在市場上銷售使軟件著作權人的軟件復制品發行量下降,其發行量減少的總數乘以單位利潤之積,就是軟件著作權人的利潤損失。其中,軟件發行量減少的數額應當參照遭受侵害前的軟件發行量為參照標準。我國第一起軟件著作權侵權案就是采用這種方法來計算賠償數額的。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的。在計算利潤損失時,要根據軟件是一種無形財產的特點,并結以下兩個方面來考慮:

首先,在侵權行為發生后,被侵權軟件的銷售量必須出現明顯的減少,如果沒有明顯的減少,則不存在適用這種方法的基礎。

其次,被侵權軟件銷售量下降與侵權行為之間必須存在著因果關系。實踐中導致軟件銷售量下降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如升級版軟件的出現、軟件本身的缺陷、公眾消費習慣的改變等因素都可能使軟件產品銷售量下降,而侵權人所負賠償責任的只能是其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被侵軟件銷售量下降進而導致的利潤減少。

(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因為軟件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難于確定,另一方面軟件著作權人要證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必須公開其技術上或財務上的秘密,這可能涉及到軟件著作權人的商業秘密,所以其也不愿意以其損失來計算賠償額。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是以侵權軟件復制品的總銷售額減去可從中扣除的成本,以及由被侵害的軟件著作權以外的因素帶來利潤即為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可從銷售總額中扣除的成本,包括了侵權軟件復制品的制造、銷售及服務成本。在運用則種方法計算賠償額時,應由侵權人承擔其侵權行為所帶來的不精確性的風險。對于侵權人利用侵權軟件來營銷其經營的其他產品的,由此帶來的其他產品的銷售利潤的提升部分,應該作為侵權人獲得的間接利潤計入損害賠償數額。

(三)法定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著作權法規定了賠償的最高數額為五十萬元,這樣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能夠很好的結合實際,作出比較公平的判決。但是有自由裁量權就意味著存在暗箱操作,法官存在隨意斷定賠償額之嫌。另外,法律總是會滯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的,五十萬元的最高額規定對于一些市場前景非常好的被侵權軟件產品來說,并不能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所以法定賠償額制度并不是最好的處理方法,只能作為最后的應急之策。

以上三種賠償額計算方法并不是選擇關系,而是只有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時才使用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在這兩者都不能確定時,法定賠償額最為補充加以適用。事實上,在審判實務中,按照被告的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額在各類賠償計算方法中占第一位,侵權獲利在填補權利人損失和易于計算方面具有相當的優越性。實踐中,通常也適用法定賠償額。

筆者認為,賠償額與計算賠償的方法均屬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疇,不應當給予限制。因為這并不是單純的法律適用問題,而應賦予權利人以完整的選擇權。在國外的司法實踐中,從時間上看,在法庭尚未作出判決前,權利人可以隨時選擇法定賠償。這樣如果他在訴訟中先選擇了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但感到難證明或者有可能對自己不利時,即可在最終判決前改而要求法定賠償⑤。鑒于損害賠償的本質在于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在獲利和損失不一致時,權利人只能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而不能同時提出請求,只是在出現侵權獲利大于被侵權人損失的情形時,由法官來酌定。這樣,才能在程序上保證當事人有針對性的行使答辯權,在實體上體現全面賠償原則,而不會不合理的增加侵權人的責任。

五、結語

損害賠償問題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乃至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審判中的關鍵內容,由于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尚未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作出具體、系統的規定,再加上近幾年計算機網絡技術帶來的新型侵權形態,更使賠償問題進一步復雜化。法院在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進行審理時應該結合損害賠償原則,考慮到軟件著作權侵權程度、軟件作品類型、侵權后果等情節,按照法定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來確定最終的賠償額,以期達到既能補償軟件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又能潛在的侵權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注釋:

①董天平,中林.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研討會綜述.載蔣志培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69.

②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50.

③蔣志培.入世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范文6

關鍵詞:淘寶數字頻道 App Store 著作權問題 開發者 原創人

一、淘寶數字頻道

2010年6月29日,淘寶家族的新成員“淘寶數字頻道”正式上線。在淘寶數字頻道,集視、聽、讀、學、玩、用于一身的數字產品將進一步滿足買家的網上消費需求;而流落坊間的拍客和獨立音樂人、網絡等也有了分享自己作品的平臺,他們甚至可以在淘寶數字頻道上坐地起價。

Iphone自2009年進入中國市場,在中國市場的占有率不斷飆升,蘋果用戶獲取應用的最直接和主要途徑就是App Store。App store作為蘋果旗下應用軟件銷售平臺,使得第三方應用軟件的提供者能更加高效、便捷的共享與銷售他們的創意。App store改變了零散的銷售方式,使得手機用戶可以方便快捷地獲取心儀的應用軟件,同時也不必擔心手機的安全風險。Appstore可謂使手機應用軟件業開始進入了一個便捷、高效、安全的良性發展軌道。App Store建立了用戶、開發者、蘋果公司三方共贏的商業模式,這種模式為淘寶數字頻道所借鑒,淘寶數字頻道立志成為中國的App Store,為本土用戶提供網絡上的視聽讀學玩用工具,讓中國人享受到更便捷、高效、安全的網絡服務。

二、淘寶數字頻道的著作權問題

任何人可以出賣你的作品,暢銷小說作家陸琪接到了一位讀者發來的信息,讀者告訴他,他的小說《潛伏在辦公室》的電子版,正在一個叫“淘花”的網站上以一元錢的價格被販賣。陸琪到淘花搜索的時候,發現自己所有的作品都能搜到,不同的店家在賣,已經有上百次的銷售記錄。一直以為淘寶數字頻道“是個賣花的網站”的南派三叔,趕到淘寶數字頻道搜索,發現里面有自己的《盜墓筆記》系列全部作品的電子版,55條店家售賣的信息,價格從5毛到9毛不等。他的作品已經被素不相識的人賣出了上千次。由于前期的非實名制以及“上傳有禮”的活動,許多賣家只要能下載到原作的電子版,即可上傳出售,所得完全歸其所有,這些賣家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而淘寶數字頻道負有間接或是直接的法律責任。作為第一家數字產品分享交易平臺,淘寶數字頻道的目的是盈利,但是盈利的過程中必須兼顧好著作權人、買家以及平臺本身自己的利益,這才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著作權問題說不嚴重也不嚴重,中國這么多年都過來了,才倒下DVD、軟件開發這有限的這幾個行業,可是誰又知道下一個不會是你。實際上,著作權問題已經到了一個很嚴重的境地,隨著音樂著作權、視屏著作權、文學著作權的群體性訴訟頻發,如果再不及時處理,著作權人的創作熱情將會慢慢隨退,乃至中國缺少了一大批具有原創力的人們。淘寶數字頻道著作權問題如何解決,不僅關系到你企業信用問題,更關系到廣大原創人的生計問題,你該考慮了。

三、App Store的故事

App Store即application store,通常理解為應用商店。App Store是由蘋果公司為iPhone和iPod Touch、iPad以及Mac創建的服務平臺。商店允許用戶從iTunes Store或mac App Store瀏覽和下載一些為了手機和PC開發的應用程序。用戶可以通過購買或免費試用的方式,讓該應用程序直接下載并安裝到iPhone、 iPod touch、ipad以及mac上,方便用戶的使用。與此同時蘋果也將應用程序和硬件綁定,一方面促進了硬件Ipad、Touch、Iphone的銷量,另一方面DRM技術的應用,保護了開發者獲得其利益。這種商業模式確實值得淘寶數字頻道去學習。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存在,應用軟件開發者是不是原著作權人①,這點也是淘寶數字頻道必須注意解決的,賣家本身是否擁有著作權。

四、淘寶數字頻道怎樣成為原創人的棲息地

淘寶數字頻道怎樣成為原創人的棲息地,這不僅是淘寶數字頻道本身的問題,也是怎樣解決數字化產品的著作權問題的一次模式嘗試,故其更應做好,以正視聽,說明數字化作品付費獲得也是不錯的。這需要政府、淘寶數字頻道、賣家與著作權人共同勉之。

第一, 對于政府而言,何以盜版作品在網上猖獗不止,一方面是立法,情勢變更極快的今天,“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② 雖然著作權在各種方式的傳播中都被認可,但是具體怎么樣支付許可費,盜版作品賣家與網站各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同樣救濟著作權人的權利需要更多的途徑這些都需要立法予以保護。另一方面是執法、司法,美國的道格拉斯說過“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沒有任何行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對一個社會更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敗,既使是局部腐敗,也是對正義的源頭活水的玷污。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個人都不可以成為自己事務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統治的地方沒有正義可言。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眹栏駡谭?公正司法,不能只是一句空話,必須要落在實處。

第二, 對淘寶數字頻道而言,首先就應該是賣家實名制,審核其是否具有上傳作品的著作權。其次,關于其利益的分享,必須透明,尤其數字話產品,技術占優勢地位的企業,怎樣信服于大家,必須陽光透明。最后,淘寶數字頻道應該立志做一家有責任的企業,不負責的企業,雖然會得到一時的利益,但是對長遠來說,必然會被人民所唾棄。

第三, 對于賣家和著作權人而言,把他們放在一起是因為其有一定的關聯性。一方面積極行使權利,著作權人在發表作品之后,要想傳播獲利,有許多途徑,可以把數字作品上傳到淘寶數字頻道,開店當賣家或是授權一賣家。賣家出售數字化作品必須要有合法的著作權,上傳他人的作品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面保護權利,著作權人在淘寶數字頻道等網站發現侵權作品,應積極拿起手中的武器來保護,賣家獲得合法授權之后也可以在被授權的數字平臺上保護其利益。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五、結語

淘寶數字頻道是否會成為中國的App Store?這還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前路,但是淘寶數字頻道已成為中國當之無愧的第一家數字產品分享交易平臺,其一舉一動已經牽動無數著作權人的心,把淘寶數字頻道做好不僅是他們自己的事,也是廣大著作權人的愿望。(作者單位:湖北文理學院經濟與政法學院)

本文由湖北文理學院大學生科研項目基金資助。

注解:

①《App Store涉盜版侵權,蘋果遭集體》 2011-6-26

②黑格爾 《法哲學原理》,第7頁。

參考文獻:

[1]蕭寒 《網絡+數字電視,銷售新渠道會大受歡迎嗎?》,《中國制衣》,2010年11期

[2]李旭,高卿 《網絡著作權保護新思維》,《互聯網法律通訊》第二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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