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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范文1
金融空轉、資金脫實向虛將會對中國金融穩定和經濟穩定造成重要影響。無論是2015年的股災、去年的熔斷和近年來的房地產泡沫,都揭示了新時期防范金融風險的迫切和維護中國金融穩定的重要。隨著各類金融監管措施的出臺,近期市場對金融監管改革的關注度快速上升,已成為影響市場走勢的決定性因素之一。相關部門金融監管的實質性趨嚴儼然成為可能貫穿全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影響因素,而金融去杠桿更是國家層面的重要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體系輸送的資金分為表內和表外兩塊。其中,表內部分大約為120萬億元,表外部分大約為30萬億元。
本文就目前幾個關心的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背景,其步伐與實體經濟改革步伐之間是什么關系,單兵突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會如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力度底線在何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風險是什么,目前體現到了幾成;政策制定者、實體經濟、金融市場等將會對加強金融監管分別做出怎么樣的反應,又會如何應對,可能的結果將是什么。從國際經驗來看,東亞地區利用勞動力成本優勢的追趕型經濟體,在本國實體經濟增速下臺階階段,都遇到了資產價格泡沫和金融風險問題。我們建議,加強金融監管,需要與實體經濟改革步伐協調,將資金空轉的“水”趕到實體經濟的“渠”,水到渠成才是真的成。 一、當前加強金融監管的背景、實質
強調金融監管的背景是防范進一步資產泡沫,防止資金持續空轉,防御潛在的金融風險。按照我們的測算,2014年之后,在中國資本市場、人民幣匯率、貨幣政策有效性方面都出現了很多不尋常的現象。具體而言,分別為:股市與實體經濟基本面自2014年以后開始高度負相關;人民幣匯率自2014年開始貶值壓力加大,我們監測的熱錢持續流出;單位GDP所需的貨幣信貸密度開始明顯增加,貨幣政策有效性降低。這些不尋?,F象的背后,就是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開始持續低于實際融資成本,經濟可能逐漸陷入“龐氏增長”階段。
一系列的金融風險亂象,深層本質在于不斷下行的實體經濟資本回報率與居高不下的實際融資成本之間的矛盾,單位資本投入實體經濟所產生的回報率甚至開始低于金融市場的無風險收益率。資金當然不愿意進入實體經濟,寧可在金融體系空轉。
這一階段的典型特征:(1)資金不愿意進入傳統實體經濟;(2)結構性分化,“舊經濟”行業(煤炭、有色、鋼鐵、基建等)生產經營困難加大,金融風險加大;“新經濟”行業泡沫化,估值過高,金融風險同樣很高;(3)資本市場主要受到流動性和風險偏好推動,而不是基本面;資本市場波動性加大,金融市場波動性也在加大。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低于融資成本,是金融風險頻繁顯現的根本原因,并在不同領域逐步顯現。如果分散應對,那金融監管者很可能疲于奔命,但效果一般。強調金融監管的背景是防范進一步資產泡沫,防止資金持續空轉,防御潛在的金融風險。
加強金融監管的實質意在降低金融市場的杠桿率和泡沫化水平;金融監管單兵突進的效果未必好。有關部門試圖通過強力監管,將空轉的流動性趕回實體經濟。資金空轉、資產泡沫、市場亂象,僅僅是表面的現象,是資金自發地認為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過低,不愿意進入實體經濟的表現。按照我們最新的測算,2016年底,中國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為4.2%,低于目前金融市場的無風險收益率。依靠行政手段的金融監管可能將部分空轉資金的通道堵住,但多余的資金會順利進入實體經濟嗎?我們并不那么樂觀。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快實體經濟改革,金融監管單兵突進的效果甚微。行政的方式將金融體系的資金流動堵住,事實上造成無風險收益率的進一步提升,而這時的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沒有相應地提升,資金還是不會自發地大規模進入實體經濟。從當前孱弱的民間投資和制造業投資即可以觀察,市場主導的資金進入實體經濟的意愿較低。按照我們的脈沖響應模型估計,加強金融監管,抬升無風險收益率,還可能在未來1個-2個季度對實體經濟投資有負面影響。 二、金融監管的力和度
金融監管的“力”,對著“影子銀行”發。即當前的金融監管為將“影子銀行”貨幣創造體系納入監管,并逐步控制的過程。中的金融體系依然是銀行體系主導,銀行系統是各方面資金的集散地。從央行披露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數據來分析(2017年3月末),整個商業銀行的表內業務向實體、非銀輸送的資金,大約在150萬億元。如果結合企業端的負債融資數據,2017年3月末,整個社會融資總量余額為156萬億元,其中來自銀行體系的也是在150萬億元。因此,從銀行體系的資金供給和實體企業端的負債融資數據來看,我們大致可以認為,銀行體系(表內外)直接或通過非銀間接輸送給實體的資金大約為150萬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體系輸送的資金分為表內和表外兩塊。其中,表內部分大約為120萬億元,表外部分大約為30萬億元。直觀地來看,表外部分游離于資本監管之外,而在剛性兌付的背景下,其風險卻是由銀行承擔的,而銀行未計提資本。表外部分來說,非銀部門充當銀行的“信用中介”,銀行先將資金投放給非銀部門,非銀部門再將資金投放給企業。非銀部門賺取利差或通道費,而銀行卻因此模糊了資產的投向和風險情況,可能依然實際承擔風險。簡單地說,目前金融監管發力,主要的落腳點在于銀行的表外部分,在于非銀部門與銀行之間發生關系的部分,在于這一統計較為模糊,數量較為龐大的“影子”或部門的交叉部分。
金融監管的“度”,在于利率水平、系統性金融風險、金融周期。加強金融監管方向是正確的,但是要注意“度”。我們粗淺地認為,“度”的把握主要在于三個方面,即市場利率水平、短期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金融周期處于高漲階段的風險。
首先,加強金融監管將促使短期無風險利率水平抬升,我們建議十年期國債收益率不超過4%為宜。從公開的數據,我們看到在金融監管趨嚴的情況下,貨幣市場利率的抬升分別對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利率產生了較明顯的傳導效果。市場利率中樞的抬升,將改變銀行體系信貸的操作,逐漸傳導到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如前所述,按照我們的脈沖響應模型,加強金融監管抬升市場無風險收益率,可能在未來1個-2個季度對實體經濟投資產生負面影響。我們通過收入法GDP測算的中國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2016年底)4.2%,按照之前十年期國債收益率與貸款利率之間的關系,我們建議,金融監管的“度”,首先是市場利率水平不要高于4%為宜,不然將進一步影響資金進入實體經濟的意愿,金融監管的效果可能事與愿違。
第二,加強金融監管,以短期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宜。根據公開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前四個月,取消或推遲發行的債券規模達2633.87億元,創同期歷史新高。今年前四個月推遲或取消發行的債券數量306只,同比攀升52.2%。尤其是進入4月,取消或推遲發行的債券規模和數量接近前三個月總和。流動性趨緊和監管重拳去杠桿引發的發債成本持續上升,是導致債券棄發規模攀升的主要原因。債券棄發規模激增,主要是因為強監管政策力推金融去杠桿,導致不少機構在二級市場拋售債券,二級市場的利率上行壓力傳導至一級市場。資金空轉配置信用債的典型是“銀行理財-非銀委外-企業”的模式。嚴監管下銀行自查理財和同業空轉,可能導致流動性短期內緊張,市場風險偏好降低,將對信用債的配置需求產生重要影響??紤]到接下來幾個月面臨償債高峰期,以及后續企業利潤增速回落導致自身現金流有限,對外部融資的依賴使得信用債的供給在未來仍會維持高位。加強金融監管,以短期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宜。貨幣當局應該將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操作統籌考慮,合理安排好融資需求,避免出現短期的金融風險。
第三,加強金融監管,需要充分考慮到目前金融周期處于高漲期,審慎估算監管的影響。從傳統關于金融周期研究的文獻來看,衡量金融周期一般考慮信貸周期,特別是非金融私人部門信貸和房地產價格等指標。非金融私人部門主要由非金融企業、居民和為居民服務的非營利機構兩部分構成。信貸來源包括國內銀行信貸、跨境銀行信貸和其他國內金融機構信貸三個部分。數據主要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社會融資規模??紤]到中國情況的復雜性,影子銀行對于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的支持達到了27%,因此在測算中國金融周期指數的過程中,我們納入了影子銀行的數據。為了準確反映各類“影子銀行”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信用擴張情況,我們綜合考慮了總杠桿率和非金融企業的杠桿率水平,將間接金融部分和直接金融部分的信用擴張綜合起來,通過對比其與實體經濟活動的相對強弱關系,并分離出偏離均衡值的周期項,得到了我國金融周期指數。相比于文獻對于金融周期的測算,我們增加考察了往往被忽視的“影子銀行”和準政府的信用擴張,因此結論更加接近目前的實際情況。從我們的測算結果看,我國目前處于金融周期的高漲時期,風險在集聚,應該把金融風險放在突出位置。加強金融監管,需要充分考慮到目前金融周期處于高漲期,審慎估算監管的影響,不能硬搬照抄以往的經驗。 三、加強金融監管,需要與實體經濟改革步伐協調
前文分析了加強金融監管的背景、實質,以及金融監管的力和度。那么,當前加強金融監管,如何做才能真正地將資金吸引到實體經濟,降低金融市場泡沫和風險,才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我們認為,加強金融監管,需要與實體經濟改革步伐協調,才能產生水到渠成的景象。
正如筆者在文章《中國金融風險的聚集與應對》里提到的,中國經濟在2014年以后,出現了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持續低于融資成本的重要變化。這一重要變化使得經濟可能陷入“龐氏增長”。具體而言,相關調研數據表明,新增廣義信貸擴張的很大部分用于實體經濟主體還本付息,只有部分流動性真的進入實體經濟。強化金融監管及去杠桿初衷是促進資金脫虛向實,但節奏把握不好反而會加劇實體融資困難。簡單地說,加強金融監管,將“水”從空轉的地方趕出來,但是更加需要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提升帶來的“渠”來承載。
自2014年以后,實體經濟投資回報率就一直低于企業的融資成本。這個局面不改變的情況下,即使金融去杠桿力度再大,股市、債市、房地產等全部下跌,資金也難以回流到實體經濟中去,金融去杠桿與實體經濟改革必須同步推進,現在的情況是,實體經濟改革步伐較為滯后,國有企業改革和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仍不非常明朗。金融監管的底線之一是不發生系統性風險,也就是說,一旦出現風險跡象,相關部門的金融監管可能出現松動,如此反復對金融系統和實體經濟都有負面影響,會使得后續改革成本更高,且對于實體經濟并無過多的益處。
金融監督管理范文2
摘要隨著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推進,國際社會和主要國家越來越認識到,不能只關注單個金融機構或單個行業的穩健,還必須從系統整體的角度加強風險防范。我國金融體系雖然受到危機的沖擊較小,但經濟金融體系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隱患不容忽視。因此,我國“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這對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國金融宏觀調控,提升系統性風險防范能力,熨平經濟周期性波動,保持經濟金融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宏觀審慎逆周期調控SIFIs風險監測預警
一、引言
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形成于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加劇之后。國際社會普遍認為由于一些金融機構規模大、交易對手多、組織機構復雜、與其他機構和投資者的關聯性強且不可替代性較高,因此當這些機構陷入困境時,不僅自身面臨巨大的救助成本,也會影響交易對手和市場信心,加劇市場恐慌,造成金融體系的整體不穩定。金融穩定委員會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IFIs”)定義為:由于規模、復雜度與系統相關度,其無序破產將對更廣范圍內金融體系與經濟活動造成嚴重干擾的金融機構[1]。
這些“太大而不能倒” [1]的金融機構一度成為金融危機后“道德風險”的爭議焦點――由于相信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會任其倒閉,這些金融機構往往有更多動機冒更高風險,造成了銀行“挾持”整體經濟的情形。
二、加快構建我國宏觀審慎管理
近年來,我國金融管理當局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人民銀行在總結現有宏觀審慎管理做法的基礎上,不斷豐富和完善相關政策工具。建立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協調配合、互為補充的體制、機制,發揮中央銀行的主導作用[2]。
1.處理好宏觀審慎管理的幾個關鍵問題
構建我國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需要處理好幾個關鍵問題。一是處理好促進金融體系穩定與影響金融體系效率之間的關系,堅持積極穩妥、邊試邊看的原則,起步階段旨在建立基本制度和職責分工 政策力度把握上力求穩妥。二是處理好宏觀審慎管理、微觀審慎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關系。宏觀審慎管理關鍵是在客觀準確判斷宏觀形勢基礎上進行適時的逆風向調控,本質上是宏觀管理和金融穩定的有機組成部分。三是要處理好宏觀審慎管理與會計標準之間的關系,注意在符合會計標準前提下設計和實施政策工具。四是既需要考慮標準統一和國際協調,避免監管套利,也需要根據各國國情確定工具和參數,增強政策調節的靈活性。
2.建立逆周期宏觀調控機制
從國際情況看,建立逆周期宏觀調控機制是以銀行融資為主的經濟體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主要做法。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我國銀行信貸在全社會融資中占比仍較高,信貸波動與經濟周期變化和系統性金融風險之間關系較大,因此,建立逆周期信貸調控機制是我國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3]。
下一階段,應繼續完善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把貨幣信貸和流動性管理的總量調節與構建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結合起來,引導貨幣信貸適度增長,提升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
3.降低我國系統性金融機構風險的政策措施
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金融市場之間的關聯性更加密切,金融產品復雜程度大幅提高,大型金融機構的規模和實力日益增強,在大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其經營狀況和風險隱患也具有系統重要性影響。為切實維護金融穩定,當前應把握國際趨勢,立足我國國情,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評估方法以及降低風險的政策措施。
4.加強金融統計和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建設
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是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有效的監測和預警有賴于真實、及時、完整的金融數據和信息[4]。應加快建立覆蓋全面、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構建銀行、證券、保險及境內外業務相互協調的統計體系,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表外實體、金融衍生產品統計制度,確保金融統計體系建設跟上經濟發展與金融創新的步伐,同時積極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切實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和統計信息透明度,避免重復統計并強化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搭建跨部門工作交流與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具有前瞻性的風險預警體系。
三、結論
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框架,目標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強有力的、體現逆周期性的政策體系。危機后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把一些國際公認的政策工具加以歸納完善,初步形成了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并逐步得到更廣泛的應用。深刻領會其理念和實施標準,對于加快建立我國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The term “macroprudential”:origins and evolution. BIS Quarterly Review,March 2010.
[2]維多利啞?薩博塔.宏觀審慎政策的角色.金融發展研究.2010(5).
金融監督管理范文3
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風險分析;新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監督;會計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分析
衍生金融工具如同一把雙刃劍,在規避風險的同時又不斷地誘發新的風險。從不同角度,可以對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進行分類。按風險影響的對象,可以分為宏觀風險和微觀風險;按風險源自的市場,可分為外在風險和內在風險;按風險覆蓋范圍,可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按市場主體對風險的控制力,可分為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等。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發表的權威性論述,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風險有以下幾類。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指市場價格變動或交易者都不能及時以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衍生金融工具而帶來的風險,包括價格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通過預測價格變動到某一價位的概率,可以比較不同的風險。市場風險是最普遍的風險,它存在于各種衍生金融工具之中。其原因在于:每一種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都以這種基礎金融產品價格變化的預測為基礎,當實際價格的變化方向或波動幅度與交易商的預測出現差異時,會隨之帶來市場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因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而給另一方帶來的風險。在場內交易中,由于交易所對于交易行為有嚴格的履約、對沖、保證制度約束,因而一般不存在信用風險。在場外交易市場中,由于沒有嚴格的制度約束,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性較大。信用風險分為對手風險和發行者風險兩種。
(三)營運風險
營運風險是指因人為因素或交易、清算系統故障而造成失誤和蒙受虧損的風險,這些失誤本質上均屬于管理問題。這種由于企業內部管理失誤、人為錯誤等原因而帶來的損失,包括經營管理上的漏洞,使交易人員在交易決策出現故意的錯誤或非故意的失誤,給企業帶來損失的風險。
(四)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指因合約在法律上的缺陷或無法履行導致損失的風險。法律風險的形成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約文件不充分,交易對手沒有法律授權或超越權限,或合約不符合某些法律規定,法院依據有關規定宣布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無效;二是交易對方因破產等原因不具有清償能力,對破產方未清償合約不能依法進行對沖平倉,從而加大風險導致損失。
二、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一般特征
信息不對稱是衍生金融工具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但各種衍生金融工具風險既有共性,也有個性。從一般意義上講,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都具有虛擬性、契約性、杠桿性、突發性等特征。
(一)虛擬性
衍生金融工具是虛擬資本,具有虛擬性。其虛擬性表現在:一方面它通過資本集中和資本集聚的方式實現資本的規?;蜕鐣龠M生產力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又有與實體經濟相對獨立的運動規律和運行規則。衍生金融工具的雙重虛擬性使之較基礎金融工具而言更不受真實資本運行的市場約束,從而更加遠離實體經濟運行。這就導致部分貨幣資本停留在這種能夠生息的有價證券上以獲取風險利潤,使交易往往表現為純粹的資金博弈。
(二)契約性
衍生金融工具還具有契約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約性是指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雙方簽訂的一種信用合約。由于交易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有可能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使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利益受損。金融衍生交易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資源的配置偏離帕累托最優,從而加劇金融市場的風險程度,促進經濟的泡沫化。
(三)杠桿性
衍生金融市場的規模大大超過原生市場,甚至遠遠脫離原生市場,其風險在原生金融工具上有了急劇地放大。衍生金融產品交易要求的初始凈投資額很少,因而參與者只需少量保證金,就能進行巨額交易,猶如“四兩撥千斤”。也就是說,保值者可以用較少的資金為龐大的金融資產找到避險港灣,投機者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取巨額收益。同時,這種“以小搏大”的杠桿式交易機制也加劇了交易風險。
(四)突發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是一種未來不確定的交易。其風險的突發性正是源于此。與傳統金融交易不同,衍生金融交易在發生之初只是對未來的權利和義務做出約定,合約的訂立和資產的實際交割是分離的,市場交易正是基于對簽約到實際履約這一期間的市場行情做出判斷。但由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市場價格波動的隨機性、金融市場高度敏感性特點,再高明的投資者也難確保其判斷的正確性。在這一期間,任何突發性的經濟、社會、政治、心理等因素都可能引發市場行情的改變,因而風險事件的發生時間與影響程度都是不確定的。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突發性還源于傳統會計核算模式跟不上現代金融交易的發展,使市場的透明度較差,監管者無法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
三、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下的會計監督與管理
財政部2006年公布的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有效銜接,也充分考慮了中國金融市場的國情,為國內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目前企業涉及金融工具業務的會計處理提供了完整的指引。衍生金融工具在會計上出現的表外業務表內化的重大改變,有利于及時、充分反映企業的衍生金融工具業務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也有利于企業加強其對衍生金融工具業務的會計監督與會計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下的會計監督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高風險性,業務表外化、杠桿性能等特征,這給它的會計監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為適應衍生金融工具廣泛運用的現實狀況,本文認為,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下的會計監督可以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來考慮。
1、事前的會計監督。事前的會計監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未實施交易之前進行監督。它主要包括:是否確立了風險管理的原則,如分散風險原則、限制風險原則等;是否及時收集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關的歷史、現在的資料,是否根據這些資料進行了科學決策;是否建立起完善的預警指標體系,如現金流量狀況、交易量的上限、當日頭寸的數量上限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救急計劃;是否建立了全新的報告體系,從而將表外業務納入監督體系。例如:是否按準則的規定將表外業務表內化或是提供特殊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報表及揭示。
2、事中的會計監督。事中的會計監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實施交易之時,對全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如果說事前的會計監督工作是基礎性的準備工作的話,那么,事中的會計監督則是核心,這個核心部分的工作包括:檢查交易中是否貫徹所設立的原則,如:是否按分散風險原則進行多元化組合(品種、期限等)投資或交易,是否按限制風險原則將風險限制在一定的限度,是否按內部控制原則實行部門分工(交易部門和清算部門分離)和部門間的相互核對和監督;檢查交易中的有關指標是否達到預警指標體系的要求,如現金流量總額限制量、交易量的限額(包括對外往來交易和對內交易額)、敞口頭寸限額等。若現實交易量將接近這些指標,應予以警示或停止交易;檢查每筆交易是否都經授權以及是否經不同級次授權,檢查每筆交易是否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是否共同決策,檢查每項合約的法律效力等。
3、事后的會計監督。事后的會計監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實施交易以后,從會計角度對交易事項進行及時的記錄與管理。它包括:是否及時地反映在會計報告中,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單項報表及其他關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重大事項的會計揭示和說明。建立對上報的會計報表或報告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動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制度。在審計過程中,主要檢查每筆交易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交易活動有無重大舞弊行為等,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傳送到決策層。
(二)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下的會計管理
1、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和會計計量。要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其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向投資者及其他報告使用者充分及時地提供企業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存在的風險及對企業的影響等信息,必須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納入會計核算的范圍內,如何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潛在的損失或收益進行確認并予以量化是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在會計確認方面,與傳統會計相比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有其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雖然也為企業所控制,但合約所體現的交易并未實際發生款項的收付,合約雙方只是享受某種權力或承擔某種義務,因此要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會計確認,需要繞開過去交易事項的約束,立足于未來的經濟利益和損失。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數是待執行合約,它體現的是“或有索取權”,衍生金融工具不僅僅以交易發生的時間為確認標準,除了和約締結時需要確認以外,還將存在著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因此在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上也要慎重其事。在會計計量方面,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可以反映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金融工具影響的市場估計,公允價值的變化反映經濟環境的變化,在相同市場、或具有相同負債的信貸標準等條件,擁有資產或負債的特定企業,其公允價值是相同的。此外,公允價值在不同企業、不同年份中保持一致性,在任何計量日是可比的,因此公允價值代表一種不存偏見的計量。
2、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列報與信息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應通過表內列報和附注中披露兩種方式,以向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相關信息。上述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和計量的內容都需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在會計報表中反映出來。包括繳納的保證金、支出的期權費等簽約時實際發生的各項開支;合同金額,衍生金融工具報告日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以及終止確認或部分終止確認在會計報表中的反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錯綜復雜,而且更復雜的工具還在不斷創新之中,因此,光靠表內用抽象的貨幣量化的信息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況的了解。因此,還必須通過報表附注或補充資料進行表外披露。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的披露做了詳細的規定,披露的內容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別和性質、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的政策、套期保值及有效性評價、未來風險預測(包括市場風險、信息風險、流動風險、結算風險等)及管理當局的風險控制政策等。例如企業應當將衍生工具區分為交易類和套期工具類對它們的性質、合同金額或名義金額;到期日、失效日或合同執行日以及期末公允價值進行披露;企業應當將其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和政策進行披露;企業應當就現金流量套期進行發生的期間,以及預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時間、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有關的信息的披露;企業應當就公允價值套期披露本期發生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利得或損失。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應該將表內列報和附注中披露結合起來進行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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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F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采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采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范文5
第一條為對金融機構衍生產交易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
(二)金融機構向客戶(包括金融機構)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夠對其他交易商和客戶提供衍生產品報價和交易服務的交易商被視為衍生產品的造市商。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檢查。
非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
第六條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股票和商品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市場準入管理
第七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l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1、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2、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或交易展業計劃;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三)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
(四)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
(五)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
(六)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此外,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交易系統實時進行,其總行(地區總部)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第十條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業務操作規程(業務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臺、與后臺分離的原則)和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
(二)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
(三)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
(四)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后評價制度;
(六)交易員守則;
(七)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八)對前、中、后臺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提交的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0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境內的金融機構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須對其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嚴格審核,并出具有關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分支機構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須統一通過其總行(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總行(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上述分支機構應在收到其總行(部)授權和其授權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持其總行(部)的授權文件向所在地銀監局報告。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衍生產品的風險特征,否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及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規模。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第四條所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類,建立與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了解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審核批準和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營及其風險管理的原則、程序、組織、權限的綜合管理框架.并能通過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完善的檢查報告系統,隨時獲取有關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狀況的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監督與指導。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要根據本機構的整體實力、自有資本、盈利能力、業務經營方針及對市場風險的預測,制定并定期審查和更新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和應急計劃,并對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金融機構分管衍生產品交易與分管風險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應適當分離。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制定明確的交易員、分析員等從業人員資格認定標淮,根據衍生產品交易及風險管理的復雜性對業務銷售人員及其他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其具備必要的技能和資格。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制定評估交易對手適當性的相關政策,包括評估交易對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約的條款以及履行合約的責任,識別擬進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對手本身從事衍生交易的目的,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等。
對于高風險的衍生產品交易種類,金融機構應對交易對手的資格和條件做出專門規定。
在履行本條要求時,金融機構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依賴交易對手提供的正式書面文件。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該機構或個人充分揭示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并取得該機構或個人的確認函,確認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擔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
金融機構對該機構或個人披露的信息應至少包括:
(一)衍生產品合約的內容及內在風險概要;
(二)影響衍生產品潛在損失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適當合理地運用擔保等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措施來減少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選擇適當的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運用適當的風險評估方法或模型對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風險進行評估,按市價原則管理市場風險,調整交易規模、類別及風險敞口的水平。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根據衍生產品交易的規模與類別,作好充分的流動性安排,確保在市場交易異常情況下,具備足夠的履約能力。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風險的機制和制度,嚴格控制操作風險。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風險的機制和制度,嚴格審查交易對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資格。金融機構與交易對手簽訂衍生產品交易合約時應參照國際公認的法律文件,充分考慮發生違約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約起草、談判和簽訂等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與衍生產品交易有關的會計、統計報表及其他報告。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對外披露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狀況、損失狀況、利潤變化及異常情況。
第二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出現重大業務風險或重大業務損失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提交應對措施。
金融機構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運行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具體情況。
以上事項涉及外匯管理和對外支付事項的,應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其衍生產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電話錄音等資料。電話錄音應當保存半年以h,其他資料在交易合約到期后保存3年,以備核查,會計制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違規操作,造成本機構或者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該金融機構應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該項業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非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衍生產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金融機構未能有效執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所需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可暫停或終止其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資格。
第五章附則
金融監督管理范文6
當前支付結算監督管理機制問題
一、實施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的主體不統一。
《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銀監機構行使支付結算監管權,《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銀行“履行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的職責,會同銀監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同時《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職責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結算工作具有管理職責,如組織貫徹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支付工具的推廣應用和創新等,并明確提出人行具有“負責接受支付結算規章制度咨詢,受理單位和個人違反支付結算法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支付結算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檢查監督”的職責。由于對支付結算和清算管理的業務范圍在現實工作難以明確劃分,支付結算監督管理實施主體不明,職責不清,影響了監管的有效開展。
二、支付結算、清算監督管理的人為分割,造成監管資源浪費。
一是造成支付結算監管專業人才浪費。長期以來,人行依法行使支付結算管理職責,制定支付結算規章,開展支付結算檢查并實施處罰,培養了大批的專業監管人才。機構分設后,由于人手少,任務重,銀監部門主要側重于金融機構風險防范的監督管理,無暇顧及支付結算日常監管,實際形成了支付結算監管的嚴重缺位。
二是造成非現場監管科技資源浪費。支付結算監督管理主要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互為補充,其中,現場檢查因為檢查時間的局限,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金融機構違反規章的支付結算行為,同時檢查面也較小,客觀上存在著檢查范圍片面,檢查時間滯后的問題。因此,利用高科技實施動態監控的非現場監管方式,成為監督管理的重要途徑。人行負責支付清算、賬戶管理和反洗錢監測等業務系統的運行和管理工作,能夠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及時獲取金融機構的結算、清算業務信息,為實施動態、實時的非現場監管提供了便利,將人民銀行作為結算管理行政部門從日常結算監管中脫離,勢必造成技術資源的嚴重浪費。
三是造成監管信息資料的浪費。由于支付結算業務和支付清算業務具有高度的、本質的聯系,而支付結算和支付清算的監督管理分屬兩個不同部門,由于人行和銀監局協調機制不夠到位,監督管理信息難以得到及時和充分的再利用,影響了監管的效果。
四是造成監管成本的浪費。人行在依法開展支付清算檢查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在涉及到的支付結算業務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可以建議銀監部門對其開展檢查,銀監部門須經檢查確認后方可進行處理;反之,人行對銀監部門發現并告知的支付清算違規問題,也須通過檢查的方式進行確認并處理,將大大提高雙方的監管成本。同時,此類結算監管行為不可避免的重疊和交叉,將給金融機構造成不必要的負擔,監管效能難以體現。
三、支付結算、清算監督管理的權限分離,影響監管效果。
一是影響制定結算規章制度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支付結算規則的制訂和完善源于對日常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不斷規范,如果脫離對金融機構結算業務的日常檢查和監管,人行將無法及時了解、掌握并反映支付結算狀況、法規的適用性和存在問題,有關法規的制定可能偏離實際,或導致結算規章的滯后性,勢必削弱規章制度的權威性。
二是影響金融機構樹立遵守支付結算規章制度的自覺性。由于銀行監督管理部門缺乏支付結算監管專業人才且人手少,只能應付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日常監管工作,對支付結算管理無力也無暇顧及,因此導致結算糾紛“投訴無門”的情況發生,客觀上為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提供了土壤。
三是影響金融運行的穩定性,支付結算秩序穩定是金融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支付結算管理的弱化,金融機構自律意識淡漠,支付結算風險隱患增加,將影響支付結算業務的正常開展。
對加強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的建議
一、理順支付結算管理工作機制。
一是建議總行統一制訂明晰、規范、操作性強的支付結算管理框架,明確人民銀行應履行支付結算管理的職責范圍以及清算管理的具體內容。中央銀行支付管理框架應當明確規定有關支付結算制度安排、清算規章以及人民銀行清算管理現場檢查的介入標準和處罰范圍。統一、規范的支付結算管理框架有利于基層央行強化對金融機構清算全過程的持續性檢查和監督管理,促進基層央行依法行政,確保央行支付結算管理工作得以合規、有效的順利開展。
二是合理劃分支付結算監管職能,加強相互間的協調和合作,提高支付結算管理水平。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人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對支付結算、清算業務的監管職能,做到各有側重,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在職能劃分方面:銀行業監管部門可側重于對金融機構本票、匯票的簽發、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銀行卡等支付結算業務的風險和內控監管,人民銀行則可充分利用相關業務系統收集第一手信息資料,側重于對金融機構執行支付結算紀律情況、賬戶管理情況檢查,實施實時監管,動態監管和現場檢查,從而提高結算、清算檢查效率,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確保良好的支付結算秩序。
二、下放建議檢查權權限,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支付結算管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兩家機構共同承擔的,因此兩家之間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重點問題是人民銀行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問題。
根據新《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建議檢查權可以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建議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但在實際工作中總行級的建議檢查權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可以通過分別向下授權的形式把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和受理落實到基層單位,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權可以行使到縣。為防止建議檢查權的濫用,具體行使過程可以采取本級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將建議檢查的事項上報上級人民銀行,經批準后向本級銀監機構發送檢查建議書的形式把建議檢查權的行使和受理落實到基層單位。另外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與當地銀監機構定期、不定期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形式,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啟動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定期組織監管聯席會議通報情況、開展調研、建議檢查等多種形式充分利用銀監機構對支付結算業務日常管理和具體違法行為處罰的職能,形成合力,依法監管,共同維護好轄區支付結算
秩序。
三、轉變觀念,實施“五個結合”準確行使支付清算檢查監督權。
在目前支付結算、清算管理現有體制下,基層人行應轉變“無為”思想,以目標量化考核為手段,準確行使對準備金管理、財政性存款管理、會計財務資料報送、同城票據交換管理、賬戶管理及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是柜面監控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構筑柜面審查、復核、會計主管現督的三道防線,嚴格柜面受理票證、電子支付業務、查詢查復信息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的審驗,加強對金融機構財政性繳存款和法人存款準備金繳存范圍的審核,強化支付系統往來信息的監控,有效地暢通支付清算匯路,控制支付清算風險。組織開展對金融機構支付清算工作現場檢查,主動傳導結算政策法規,促進問題的整改,推動金融機構支付清算內控制度的建設執行,嚴密支付清算工作流程,全方面、多視角透視商業銀行支付清算情況。
二是人本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每年除上級行布置的專項檢查外,一年安排一次綜合檢查,把對票據交換、賬戶管理、繳存款、會計財務資料的報送情況一并納入綜合檢查范圍,減少進場的次數,提高檢查效率,增強監督效能。同時,通過賬戶管理檢查掌握金融機構貫徹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原則”情況,通過對同城支付清算的檢查進一步加強對可疑支付交易的監測,實現內部檢查監督資源共享,避免重復檢查監督,提高檢查監督資源的利用率。
三是綜合檢查與跟蹤檢查相結合。對綜合檢查發現的內控制度重大缺陷、嚴格違規行為的機構作為重點監測對象,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并適時開展跟蹤檢查,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整改措施的落實力度,完善內部約束機制,提高自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