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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辦法范文1
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萬元以下(含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后,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年月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征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稅收征管辦法范文2
為保護我縣有限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和規范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管理秩序,營造企業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促進相關產業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縣擬對全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進行集中征收管理改革,前段經過相關職能部門深入調研,比類參考,反復修改,初步制定了《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的有關規定,結合縣委、縣政府的統一工作部署,今天在這里召開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辦法聽證會,參加今天聽證會的有:
非常感謝各位代表冒著嚴寒來參加我們的聽證會,我提議大家用掌聲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謝意!
聽證會共有以下議程:
1、職能部門陳述單位進行管理辦法和取價標準陳述。
2、公眾陳述方代表陳述。
3、職能部門就公眾陳述方意見、建議、質疑進行答疑互動。
4、主持人總結雙方陳述意見、建議。經書記員筆錄匯總后雙方代表確定無誤后簽字。
為開好本次聽證會,提請各位注意以下會議紀律和事項:
1、自覺維護會場秩序,不準大聲喧嘩、吵鬧、鼓掌等,自覺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為振動。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拍照、攝像等。
2、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服從聽證主持人的安排,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發言、提問,不得有打斷或影響其他人員發言以及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3、聽證會申請邀請代表在聽證會上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利,履行如實反映社會各方面意見的義務。除職能部門主陳述詞外,代表每次發言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分鐘,代表每次發言采取舉手的方式,如超過規定時間,主持人有權中止,代表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詳盡發表意見的,可以用書面形式提交給聽證組。
4、發言應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發表與會議主題無關的言論。
5、旁聽和列席人員無權參與聽證會的質證和辯論,應當在會場保持安靜,不得有妨礙會場秩序的行為。旁聽代表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到會務組領取《征求意見表》填寫后,會后交會務組。
6、聽證會結束時,聽證方各方代表應在審閱聽證筆錄后簽字。
下面進行第一項議程:職能部門陳述單位進行取價標準和管理辦法陳述。
1、先請縣財政局同志進行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目的、主要內容、依據陳述。
2、下面請縣物價局同志進行相關礦產品金屬制品,取價標準陳述。
下面進行第二項議程:公眾陳述方代表陳述,主要是發表意見和建議,請代表們踴躍舉手發言。
下面進行第三項議程:職能部門就公眾陳述方意見、建議、質疑進行答疑互動。
下面進行第四項議程:由我總結雙方陳述意見、建議。請書記員結合剛才各位陳述人、代表建議發言做好筆錄。
一、職能部門陳述方的主要觀點
1、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征收現狀堪憂,存在五大不利因素:一是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征稅依據獲取難。二是部分企業自主納稅意識不強,存在偷漏稅現象。三是我縣現有征管模式不科學,管理失衡需改進。四是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復雜,職能部門難控管。五是相關產業稅費流失嚴重,征收額度太少。所以急需改革。
2、外地相鄰縣市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應對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實行集中征收管理。
3、出臺《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有六大好處:一是可保護和促進合理利用我縣有限礦產資源。二是可規范礦產品金屬制品征收管理秩序,促進業主納稅意義,三是可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公平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費負擔。四是可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淘汰落后產能,促進企業轉型升級。五是可提高職能部門工作效率,控制減少管理成本。六是可增加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為今后發展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4、《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出臺的科學性、操作性較強,明確了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機構設置。將設定縣礦產品金屬制品集中征收管理局受職能部門委托征收。
二是征收方式。將采取源頭征收和站點征收相結合,對一般納稅人實行站點征收和匯算清繳相結合模式,未建帳或財務不全的納稅人實行站點征收方式。
三是征收對象和范圍。征收對象為在我縣境內從事礦產品金屬制品的生產經營者;征收的礦產品、金屬制品為煤炭等14類。
四是集中征收稅費項目。煤炭稅費按原規定執行,另13類按規定的七稅七費執行。
五是征收依據。分別為國家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
六是征收標準測算。原則為:①是銷售價格根據市場就低不就高原則確定;②是先稅后費原則;③是低稅費負擔廣覆蓋原則。以噸為計征單位。銷售價格確定為在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下按市場調查綜合取價。征收標準以先稅后費原則不高于鄰近縣市確定。
七是使用票證。為專用的5種合法票證。
八是資金管理。將在縣非稅局設立稅費集中征管專戶統一歸口管理。
二、公眾陳述人的主要意見和建議
稅收征管辦法范文3
第一條縣礦產品稅費統收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通過設在各檢查計量站點的監控攝像機、電子地磅、攔桿機和電子刷卡器等設備,對縣境內礦產品銷售交易過程中的稱重、計量、刷卡收費等環節的數據上傳備份、視頻同步監控,達到全方位監督管理的目的。
第二條在本縣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或礦產品加工的國有、集體、私營等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礦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資料,合法經營,照章交納稅費。
縣礦產品稅費統征辦公室、收費中心、檢查中心、稅費稽查大隊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秉公辦事。
第三條縣礦產品稅費統征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稅費統征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單位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自覺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稅費統征實行“三權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辦法。即:收費中心管票、管征收,檢查中心管站、卡,稽查隊管稽查、管秩序。
收費中心負責稅費的統征、資金的管理、票據提供、繳費IC卡的發放和對各站卡點的監控及系統維護。
檢查中心負責全縣各稅費檢查計量站點礦產品的計量檢查、刷驗IC卡、計量票據打印、驗票驗卡工作。
礦山稅費稽查大隊,由縣級領導帶隊,紀檢、監察、公安、交警、交通、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領導為組長,抽調有關執法監察人員為成員,負責礦山企業繳納稅費情況的稽查,并對各站、卡、收費中心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開展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條礦產品按礦區、類別、品位確定指導價格,區別進行稅費征收,嚴格執行指導價,不得隨意降低征收標準。
指導價的確定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綜合測定、征詢意見等辦法,參考市場價格變化因素,適時調整,動態管理。
指導價格的確定由礦山稅費統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分別提出意見,由統征辦具體確定,提交縣人大、政協有關機構審查,縣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六條全縣礦產品實行境內境外兩種稅費征收標準。礦產品銷往境外的,企業必須提前報有關部門審批,適當提高征收標準。鼓勵企業在本縣境內對礦產品就地進行深加工增值,鼓勵利用外地資源在深加工,購進外地礦石深加工的費用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進行,礦石購進和加工的礦產品按標準統一收費,憑礦石購進的合法票據和計量數據,經審查無誤后,部分返還已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各采礦企業法人或委托人預先向統征辦收費中心提交礦山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委托書等資料,經審查無誤進行信息錄入后,在財政收費中心指定的銀行繳存一定數量的資金,憑銀行收款憑證辦理稅費儲值卡,稅費儲值卡隨車同行,按照運送的礦產品質量、交納稅費的標準計算出應交納的稅費金額,通過刷卡實現稅費繳納。儲值卡資金不足時需提前充值,不得透支。
第八條各運礦企業和個人持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車輛稱重、照像及資料錄入,審核無誤后,由收費中心統一辦理運礦車輛通行卡。為了方便查驗和監督控制,此卡不得轉借。
第九條各檢查計量站應按照工作流程進行操作,負責礦石過磅、查驗標準、核對通行卡信息、計費刷卡、打印票據。收費中心負責運礦車輛過磅交費全過程的實時監督和信息記錄,統計礦山企業的銷售情況,歸積收繳的稅費及定期向財政、稅務、國土資源部門劃交稅費款項,編報統計報表,并負責檢查計量站和監控中心設備的維護、各種信息的備份、信息資料的提供等工作。
第十條采選礦企業在外運礦產品時,運礦車輛通過檢查站必須通過設有欄桿的電子磅進行稱重計量,以刷卡方式進行稅費繳納,繳納稅費后起桿通過,不能人為起桿。計量繳費過程的所有信息必須由計算機系統進行記錄傳入收費中心的數據庫,計量繳費過程在收費中心的實時監控下完成。對于未通過檢查站的偷、逃運礦車輛,檢查中心和稽查大隊即可根據收費中心提供的視頻監控錄像材料取締該車運礦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礦產品稅費征收采取原礦和鉛、鋅精粉按不同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分別計征。
屬于自產委托加工的,除征收原礦的稅費外,按有關規定再計征鉛鋅精粉加工環節的稅費
對選礦企業購買和受委托加工未經計量站稱重的礦石,按照運出的鉛鋅精粉數量進行推算礦石的數量,出具加工工作單,由選礦企業負責代扣礦石生產環節的稅費。推算的數量僅作為參考,原則上由選礦企業據實代扣。
第十二條對偷、逃稅費行為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的采礦企業、運礦車輛以及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十三條企業和運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扣車輛和礦產品,提請工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處以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違規數額10至20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采取不正當手段,偷、逃、抗、騙稅費的;
2、擅自改變礦石類別品位,造成少征稅費的;
3、卡、票、礦石類別、車輛不相符的;
4、車輛皮重與實際不符的;
5、拒絕、干擾、刁難、妨礙稅費統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侮辱、誹謗、毆打征收工作人員的。
第十四條運礦車輛不配合檢查人員的指引,不按計量程序和規定及標識自覺接受計量,違章過站造成計量站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稅費征收工作人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正式職工的,視其情節給予行政和黨紀處分。屬于臨時雇傭人員的辭退。不論正式職工或臨時雇傭人員構成犯罪的,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涂改計量票據的;
2、擅自降低綜合指導價的;
3、截留、挪用、私分稅費的;
4、在征收中、索賄受賄、的;
5、人為損壞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按上述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予以處罰;
6、私放運礦車輛,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的;
7、參與采礦企業經營不按規定回避的;
稅收征管辦法范文4
隨著國家煙草行業進出口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煙出口經營模式發生了變化,實行卷煙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卷煙出口企業自產卷煙出口、卷煙生產企業將自產卷煙委托卷煙出口企業出口的經營模式,為規范新經營模式下的出口卷煙免稅的稅收管理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卷煙出口企業(名單見附件1)購進卷煙出口的,卷煙生產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出口企業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申報期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內,向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辦理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附件4)。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企業,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免稅核銷;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
(二)退稅機關應對卷煙出口企業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審核(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電子信息的比對審核),對經審核符合免稅出口卷煙有關規定的準予免稅核銷,并填寫《出口卷煙免稅核銷審批表》(附件5)。退稅機關應按月對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情況,填寫《出口卷煙未申報免稅核銷及不予免稅核銷情況表》(附件6),并將該表及《出口卷煙免稅核銷審批表》傳遞給主管卷煙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由其對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二、有出口經營權的卷煙生產企業(名單見附件2)按出口計劃直接出口自產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申報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卷煙出口企業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處理。
出口自產卷煙的卷煙出口企業實行統一核算繳稅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據本通知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三、卷煙生產企業委托卷煙出口企業(名單見附件3)按出口計劃出口自產卷煙,在委托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卷煙出口企業(受托方)應在卷煙出口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四條規定,向退稅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有關資料審核無誤且出口卷煙牌號、卷煙生產企業、出口國別(地區)、外商單位等與免稅出口卷煙計劃相符的,由退稅機關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卷煙出口數量超過免稅出口卷煙計劃以及未在列名口岸報關等不符合免稅出口卷煙規定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得開具《出口貨物證明》。
(二)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應在免稅卷煙報關出口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申報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提供遠期結匯證明復印件。
4.出口發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的退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處理,對卷煙生產企業(委托方)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免稅核銷申報以及經審核不予核銷的,應通知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四、卷煙出口企業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煙生產企業,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或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延期申報,經核準后,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或開具《出口貨物證明》。
五、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應由地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稅收征管辦法范文5
一、稅款核定征收方式隨《征管法》發展不斷完善
稅款征收方式隨著《征管法》的發展完善,歷經了幾度變化,同樣顯現為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1、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稅款征收方式,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則,具體確定。主要方式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繳。
2、1993年8月四日起施行的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稅款。由于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截然不同于《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中的“代征人”,已上升為稅收法律關系中介于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主體。因此,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就不再把“代征、代扣、代繳”作為點名列舉的稅款征收方式。原《稅收征管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核定應納稅額對象的規定;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三十五條核定應納稅額方法的規定。
3、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沒有點名列舉稅款征收方式,但不列也可自明。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的實質就是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又分別對原《稅收征管法》和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核定應納稅額的條款作了較大修改。幾度變化,幾度完善,現行稅款征收方式得以基本定型,稅款核定征收方式也真正成為與稅款查賬征收方式并駕齊驅的稅款征收重要方式。
二、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征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強制性。依據稅法,稅務機關有權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對象,采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稅法規定采取相應的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納稅人如對稅務機關依據稅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并經稅務機關認定后,方可調整應納稅額。具有強制性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對促使納稅人嚴格遵守建立、使用、保管賬簿和憑證等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稅款征收方式是構成稅款征收制度和程序的基本要素,稅款征收制度和程序是稅務征管的核心環節。稅款核定征收方式盡管存在相對合理的局限性,但仍不失是稅務機關唯一可采取,并唯一能解決由于納稅人的原因導致難以查賬征收稅款等情形的根本合法措施。
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稅收征管、稅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是無可替代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以《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核定應納稅額的條款為行政執法依據,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等級的法律效力。是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執法規范。但這執法規范在實際工作中的執行情況,卻是令人堪憂的。對法律、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若視而不見,與執法規范背道而馳之舉反頗有市場。
筆者認為,為了加強稅收征管,創新或引入一些制度、辦法是無可非議的,制度、辦法存有某些問題也未尚不可。但這些制度、辦法如與法律、行政法規截然相抵觸,弱化、軟化國家稅收的強制性,動搖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稅務征管、稅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那么,不僅其合法性應受到質疑,而且也是稅務機關依法治稅、規范執法的基本原則所絕對不能容忍的。
三、完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是征管實踐的迫切要求
依托現代信息化技術,省局、市局對稅款核定征收方式探索從來沒有停止過,其中參數定稅在個體工商戶中的應用就是有力的說明。但是,稅款核定的具體程序和方法至今還是不完善的。這無可否認的客觀事實,不僅遏制了其作用的發揮,與之重要地位極不相稱,而且也已經給稅務機關的稅務征管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影響。為此,《稅收征管法》特別新增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款。稅款核定征收方式的盡快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盡快完善,確實已成為稅務機關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在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重點把握好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形式問題
目前,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還是不系統不全面的,已由國家稅務總局作出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主要規定有:
1、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01號文印發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為單一經濟類型的辦法。
2、2000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38號文印發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此辦法為單一稅種的辦法。
顯然,這兩個《辦法》的制定早于《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其中許多內容勢必要作大的修改。還有兩個《辦法》也只是一個經濟類型和一個稅種的辦法,根本無法涵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核定應納稅額有七類對象,每類對象都涉及著不同的經濟類型、不同的稅種。不同的經濟類型或不同的稅種,又都分別涉及著不同的核定應納稅額對象、不同稅種或不同的核定應納稅額對象、不同的經濟類型。全復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這是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完善的基本標志。如何從這縱橫交叉、錯綜復雜的態勢中選擇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形式,確實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筆者認為,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不應選擇按經濟類型、稅種分別規定的形式,而應首選按各類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別規定的形式,即按納稅人特定情形分別規定的形式。這不僅是因為經濟類型、稅種繁多,根本無法一一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而且是因為納稅人的特定情形,不只是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類的依據,更決定著核定每類對象的應納稅額必然要分別采用特定的具體程序和方法。按納稅人的特定情形分別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要全復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按各類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別規定,是比按經濟類型、稅種分別規定更為科學的形式。
(二)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步驟問題
《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施行后,由于作了重大修改的緣故,留待國家稅務總局必須制定的具體辦法等為數眾多,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制定完畢。法律、行政法規已予明確,相關具體辦法等尚待制定的時期,是有法必依人人皆知,面對實際無法操作的時期,是基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不執法不行,執法法不行”的“執法尷尬期”。核定應納稅額也正處于這兩難境地之中。正視客觀現實,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步驟問題確實值得深思。
稅收征管辦法范文6
關鍵詞:稅收;征管;稅制結構;優化
1稅制結構優化與征管水平的關系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知情者的納稅人,很可能會在稅收制度實施中隱藏自己的涉稅信息、隱瞞自己的涉稅行為而使具體的納稅行為偏離稅制規定,達到其偷逃納稅義務以增加自己當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須通過稅收征管才能實現稅收收入,實現稅制設計目標,而納稅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機關的自動化、電子化水平等都會影響稅款的征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機制,保障稅制的準確實施。
1.1稅制結構優化需要考慮稅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目前納稅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征稅機關從事征稅、管理等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二是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費的時間等造成的成本。因此,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1]。因此,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設計的稅制目標。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所使用的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的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須避免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雖然稅制結構設計理論上可能比較好,但由于沒有當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撐,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不能達到稅制的既定目標。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符合實際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給稅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國稅制改革與征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1.2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但反過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優化稅制設計的同時,稅制結構的優化設計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同時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會對經濟產生過大的消極影響。因此過于簡化的稅制雖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夠公平。而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稅制結構,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滿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發揮了稅收的職能;另一方面也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做到應收盡收,能較好實現稅制結構設計的目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議
2.1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源管理、稅種管理
稅收征管是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依托的,稅收的繳納在一定程度上是納稅人的非自愿行為,稅收征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稅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關措施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稅收征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法可依。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適合我國情況的稅收基本法,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鴉提升現行各稅收法律的級次?鴉加強稅收法律對征稅人的約束,對稅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規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健全稅收征管實施的法律依據,真正使各行為主體的任何稅收行為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稅收經濟分析,以稅收彈性和稅負分析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稅種、行業、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與經濟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建立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3]。還要切實加強戶籍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普查、工商登記等數據資料,強化對納稅人戶籍信息的動態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制定工作規范,狠抓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其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強納稅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結果的處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遵從度,促進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通過落實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增值稅網上申報管理,強化票表比對及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進一步完善對“四小票”和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清單管理,繼續采取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國內增值稅收入大大高于工商業增加值增長。深化企業所得稅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實行新的納稅申報表,改進匯算清繳工作,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改進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納稅檔案,強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創新,實現人機的最佳結合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稅收征管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將使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1995—1997年間,增值稅發票存在很多問題:假發票滿天飛、虛開發票的案件年年層出不窮,但通過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稅的生命線保住了,新稅制也保住了。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其基本模式是以稅務總局、省、地、縣局四級為主干網,以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系統為平臺,以稅收企業管理應用系統(包括公文處理、稅收法規查詢、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統)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包括互聯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納稅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稅收決策支持應用系統(包括建立在綜合數據交換處理系統之上的稅收預測、分析等輔助決策應用系統)為子系統。通過積極整合各項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和拓展數據分析應用,依托信息化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高各稅種稅源管理水平。通過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構建數據處理分析體系,提供支持各稅種管理部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臺,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加強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幫助。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并在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機的最佳結合,充分利用機器設備,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
2.3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大涉稅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稅務部門應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重點查處涉稅違法案件和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房地產業及建筑安裝業、服務娛樂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和高收入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等進行稅收專項檢查,并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征管薄弱領域進行稅收專項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稅收稽查機制,確定合理的稅收稽查面,提高稅收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度?鴉提高稅收稽查的技術水平,提高稅收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使稅收檢查人員能夠適應當前稅收征管模式條件下對稅收稽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以達到稅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但目前我國稅收處罰力度較弱,稅收稽查技術和稽查水平不高。如個人所得稅逃稅現象十分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逃稅的懲罰太輕。雖然在《稅收征管管理法》中,對偷稅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但實際對個人偷逃所得稅發現率較低,實施處罰往往較輕,使偷稅機會成本較低,偷稅比重較大。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應加大稅收處罰的力度,提高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對依法納稅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3結束語
稅制結構優化設計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響優化稅制結構的一個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對設計稅制結構的目標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水平,對設計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實現稅收職能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龍卓舟.稅制結構優化與稅收征管的關系[N].中國稅務報200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