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對策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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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對策建議

電信詐騙對策建議范文1

伍佳佳,2012年2月考入湖北日報傳媒集團荊楚網,分配到總編室工作,2015 年調入新成立的頻道編輯部,任部門副主任至今,兼任湖北日報新媒體集團第三支部組織委員。截至目前,“拆二代辦養老院”等新聞作品在全國獲得較大影響。先后獲得湖北新聞獎一等獎(集體),湖北網絡宣傳好作品獎,湖北日報傳媒年度好新聞二等獎、月度好新聞獎,荊楚網好稿獎二等獎等多項;2014年獲得湖北日報新媒體集團最佳新銳獎、2015年獲得湖北日報新媒體集團明星人物獎、湖北日報傳媒集團“先進個人”稱號。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個人信息在多平臺交互使用中,形成了一種不可逆的累積過程。個人信息泄露,導致關聯危機發生,而電信詐騙就是最為嚴重的一類。打擊電信詐騙,一直被認為是公安機關的使命,然而,在愈打愈烈的情況下,有必要跳出傳統的邏輯分析框架,重新厘清電信詐騙與信息安全之間的邏輯關系,轉變單一主體破解難題的狹隘空間,構建多元主體參與的社會化治理模式,從而形成“安全為人民,安全靠人民”的良性社會生態。

[關鍵詞]電信詐騙 社會化治理 信息安全 全民參與

據新華社報道,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電信詐騙案件59萬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經濟損失222億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國共立電信詐騙案件35.5萬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損失114.2億元。電信網詐騙已成為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毒瘤”。如何根除電信詐騙這一社會“頑疾”,成為當前一道亟待解決的社會難題。

一、電信詐騙的社會化治理:一種有效的治理模式

社會本質上是一個開放演進、具有耦合作用和適應性的復雜網絡系統,在這個龐雜的系統內,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需要及時予以疏導、縫合。在傳統的觀念里,社會治理政府主導是主流。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一些錯綜復雜的問題不斷涌現,單靠線性管理模式很難快速給出有效應對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

1.電信詐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治理模式的多元。

電信詐騙是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盜用個人信息,騙取錢財。其借助的是電信、互聯網等技術,在實名制還未全面普及的情況下,其手段還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它有別于普通的詐騙,普通詐騙的受害方與施害方是可視或者可識別的。電信詐騙既關涉電信企業,又與銀行有一定的黏度,受害人一旦報案,又牽涉到公安機關。假若受害人身份特殊,譬如學生,又牽涉了教育部門。因此,電信詐騙是一種關乎全民的社會化結構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其參與主體的多元化。

2.多主體合作是治理電信詐騙的最佳選擇。

多主體合作共治是當代公共治理理論中較為核心的機制建構與制度設計。具體就電信詐騙而言,其問題的復雜性,使得單一行動或者決策失效。電信詐騙與當前互聯網技術緊密相連,需要專門的互聯網技術手段、偵查辦法、防騙宣傳、輿論監督等共同作用。而關聯主體的廣泛參與,有利于快速補位,使得失序的社會關系逐漸回歸本位。

多主體合作需要價值觀的引導與重塑,需要構建利益趨同的參與機制,需要共享治理成果。電信詐騙作為全社會識別度較高的問題,亟需整合社會資源,多主體互動,以實現社會秩序良好。

二、電信詐騙社會化治理的體系構建

合作協商治理是現代社會治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治理主體由政府 “本位”向多元轉化。電信詐騙作為社會治理中的特定問題,除國家和政府外,還應吸納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社會群體等力量共同參與。這種新型的社會聯動關系,需要一套完整的體系將其統一。構建這樣的內容體系,至少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1.全民參與:培育多元化的治理主體。

《2016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顯示,54%的網民認為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嚴重,84%的網民曾親身感受到因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根據這份民意調查,不難看出,民眾對于信息安全的關注度空前,個人信息保護刻不容緩。而2016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主題為“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也旨在呼吁全民參與網絡安全建設。

除了民眾參與,政府相關部門也應積極參與。早在2015年6月,國務院建立由公安部牽頭,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23個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這一多部門參與的形式,高效,且能形成驚人威懾力。

此外,媒體也應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將電信詐騙作為一項長期的報道工程來建設。遇到重大電信詐騙案件,要做好議程設置,通過多媒體手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傳播。再者,與電信詐騙相關的企業,因業務原因,天然掌握用戶信息,更應積極參與到保護個人信息的行列中來。

2.成果共享:治理電信詐騙的終極目標。

任何治理體系的構建,落腳點不僅僅是解決問題,還在于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成果要全民共享,切忌人為制造壁壘。否則,會損害到因共同的目標形成的利益聯盟。利益共享的更高層級是服務增效。具體就治理電信詐騙而言,無論是政府部門,電信企業,銀行等,在協助解決問題的同時,要提高服務水準,提升技術安全級別。以民生為向度的服務供給,是實現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最好路徑。

譬如銀監會與公安部研究制定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就明確要求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已查明的凍結資金及時返還受害群眾,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返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就是典型的成果共享。

三、電信詐騙社會化治理的實踐推進

電信詐騙是社會“頑疾”,治理起來必然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社會化治理體系的構建,最終還是要通過實踐去推進。除了理論上行之有效的體系構建之外,還需要從技術、管理、立法和輿論監督等多個具體層面著手。

1.技術引領:大數據、實名認證等實時反饋。

電信詐騙寄生于移動通信和互聯網技術,那么,回歸到技術本身,能否通過更為先進的技術來阻斷已經出現的問題?實際上,很多監管難題都是依托技術進步才找到了解決之道。治理電信詐騙,離不開以信息化治理為基礎的技術支撐。

譬如,據廣州日報報道,中國移動內蒙古有限公司研發了“詐騙電話預警系統”,當用戶接聽或撥打疑似涉騙號碼時,用戶的手機屏幕就會同步顯示該號碼已被標記為詐騙電話,提醒用戶謹慎接聽。這種利用大數據技術手段從側面打擊電信詐騙,見效快、成本低、效率高。

再者,電信、銀行等,要加快推進實名認證。進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和證件核驗技術手段。同時通過人臉識別技術,深化實名認證,讓多重驗證聚力,確保個人信息安全。實名制只是準入,之后還需要企業引入并匿名技術、數據泄露保護模型技術,此外,還需要不斷升級業務系統,防止黑客攻擊。

2.法律保障: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規無縫銜接。

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信息保護法》,因此,有必要針對電信詐騙,構建立法、執法、司法三位一體的法律框架體系。建議根據我國國情,盡早推出《個人信息保護條例》,明確個人信息的保護類別,保護措施等。設置專門行政機關來保護個人信息,賦予其行政處罰權。同時,將個人信息侵權案件納入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并制定配套的民事賠償制度等。立法、執法、司法無縫銜接,才能確保與電信詐騙相關的違法行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3.輿論監督:媒體作為與公眾參與合力推動。

電信詐騙的社會化治理,還需要引入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媒體作為輿論監督的主體之一,理應時刻以民生為本。電信詐騙作為危害社會的毒瘤,媒體作為社會的“眼睛”,要敢于對于個別政府部門不作為,電信企業、銀行等不作為,予以曝光,督促其積極作為,共同給力,解決民生頑疾。

媒體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就電信詐騙中的熱點,做好議程設置。此外,可以設計專門的防騙APP,開辟專門的通道,收集線索。還可以開辟舉報平臺,政風行風熱線,鼓勵公眾參與。在傳播方式上,可以采取分類傳播,定向傳播,譬如,可以與高校合作,社區合作,制定針對特定人群的防騙報道、防騙常識等。還可以及時引導輿論,避免因個別案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

治理電信詐騙還需要在實踐中摸索,社會問題通過社會化治理模式,必然會得到有效解決。只是在這個尋求解決過程中,需要多方主體參與,達成共識。

注釋:

[1]謝宗曉、林潤輝、王興起:《用戶參與對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響――多重中介方法》,《管理科學》2013年3期

[2]林元慶:《電子商務環境下客戶信息安全問題研究》,《現代商貿工業》2016年4期

[3]王菲菲:《公民意識和網絡輿論監督――兼論網絡輿論監督影響力》,《新聞前哨》2010年1期

[4]章海寧:《關于網絡通訊中信息安全的保障研究》,《電腦知識與技術》2016年13期

[5]葛磊:《電信詐騙罪立法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12年2期

[6]謝連觶骸兜縲耪┢的防控體系研究》,《法制與社會》2011年14期

【網友熱議】

高霞:徐玉玉事件側面凸顯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還存在漏洞。該事件之所以能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一方面在于其準大學生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則是作為貧困家庭,其生命的隕落,引起廣泛的同情。希望悲劇不再重演,所有與之相關的部門能夠從這一事件中看到切實的社會管理、公民教育、福利供給的問題,并采取有效綜合措施,不斷加以完善。

李歡:電信詐騙、騷擾、推銷是信息時代的切膚之痛,相信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類似的經歷,只是有的人警惕性強,置之不理,而有的人因為疏忽,上當受騙。徐玉玉事件,讓更多的人關注到信息安全,越來越多的網民通過社交平臺痛陳遭遇,要求徹查電信詐騙,肅清通訊環境,這對于信息安全相關措施、政策法規的出臺是一個很大的觸動。

楊虹磊:電話詐騙案發生后,一些專家總是提醒人們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誠然,個人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本可以從源頭上就堵住電信詐騙,問題就能從根源上得到解決。因此,單純的呼吁人們提高警惕來應付日益多變的各類詐騙,這無疑是社會的一種悲哀,也會進一步稀釋社會信任度。所以,面對屢禁不絕,越來越猖獗的電話詐騙案,需要制定法律,來進行更細致的指導和規約。

李克偉:如果說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提高人們警惕心和識騙防騙能力,形成長效機制,可讓電話騷擾、電信詐騙無機可乘,那杜絕提供平臺載體,斬斷依附于電信平臺的各種灰色“利益鏈條”,避免電話騷擾詐騙恣意橫行,更是當務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確立電信企業兜底責任,對電話騷擾詐騙造成的消費者損害,進行違約賠償或者連帶責任先行賠付,甚至依法進行刑事追責,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促動效應,倒逼電信企業提升自律、服務和質量意識,堵住電信運營管理“漏洞”,進而有效防范電信騷擾詐騙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們的正常通訊權利,維護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費環境。

景純:徐玉玉事件雖然是發生在山東省,但是湖北的媒體也應該緊跟熱點,結合本地實際,采訪本地受騙者案例,再找專家給予指導,或者通過深度報道做調查和對策,或者通過微信、微博、專版等形式介紹防騙知識。紙媒可以宣傳一些網絡安全典型,做防騙知識小貼士等;網媒可以通過訪談、漫畫、動畫、H5等形式提醒大眾提高安全意識。如果可行的話,也可以開發防騙APP。

電信詐騙對策建議范文2

關鍵詞 破窗理論 財產詐騙犯罪 無序 網絡安全

作者簡介:李會,華中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

一、破窗理論的產生與應用

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s theory)來自于美國犯罪學,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打壞了一棟建筑上的一塊玻璃,又沒有及時修復,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在這種麻木不仁的氛圍中,犯罪就會滋生、蔓延。環境可以對一個人產生強烈的暗示性和誘導性,在優雅潔凈的場所,我們都會保持安靜,不會大聲喧嘩;相反的,如果環境臟亂不堪,四處可見的都是打鬧、咒罵等等不文明的舉止。最早提出此理論的威爾遜和凱林終身致力于破窗理論的探索與實踐,他們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建議采取“零容忍”的態度以防患于未然,通過防止社會的失序來減少犯罪行為的產生。如果能夠及時將“破窗”修繕,就不再會有新的“破窗”出現。零容忍政策也確實在犯罪預防和治理上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也證明了破窗理論的現實意義。如紐約市交通警察局長布拉頓受“破窗理論”的啟發。為整頓地鐵站高犯罪率嚴峻形勢,從最基本的逃票嚴抓,無心插柳柳成蔭,竟導致地鐵站犯罪率大幅下降,針對這些看似微小、卻有象征意義的違章行為大力整頓,卻大大減少了刑事犯罪。在國內,杭州、廣州、昆明等城市也有類似經歷。由于取得了不俗的整治效果,破窗理論也因此聲名大噪,“零容忍”原則也開始逐漸推廣到社區治理之外,經濟學、管理學、教育學和圖書館學等諸多學科,都能找到運用破窗理論的實踐案例。小到個人層面上的日常工作,如班主任、圖書管理員、醫護工作者的服務和管理,大到國家層面上的打擊假冒偽劣、酒后駕車整治、反腐倡廉(中國香港的廉政建設),破窗理論在不同的應用層次也都取得了相應的成效。從這個角度來看,解決“破窗效應”下的犯罪滋生問題,關鍵在于對無序環境的清理和整頓。要想引導一個好的環境,除了要維護外,還必須及時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玻璃的窗戶”。

二、新型財產詐騙犯罪與網絡環境無序的相關性

三、對無序的干預與新型財產詐騙犯罪發生的可能性

(一)零容忍――控制犯罪源

零容忍政策(zero tolerance policy),顧名思義就是零度容忍,不能客忍,是在破窗理論基礎上衍生的對策,對社會上的某個現象不能容忍,必須制止。而針對愈演愈烈的新型財產詐騙犯罪,我國有必要在《刑法》中補充相關內容,以避免僅靠司法解釋來彌補立法不足;通過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加大處罰力度。就像零容忍決策在中國酒駕問題中的突出表現一般,相信通過新型財產詐騙犯罪零容忍舉措,能夠有效震懾網絡不法分子,將犯案之心從犯罪萌芽處掐斷。

(二)整頓無序――肅清網絡環境

虛擬生活和真實生活的日益接軌融合,致使網絡環境的無序與國家社會家庭息息相關,網絡的不安全就是人們正常工作生活的隱患。針對這些隱患,世界各國都采取了積極有效的立法探索:美國――世界上互聯網最發達的國家,從1996年就開始了互聯網法律體系的構建,頒布包括《正當通信法案》、《互聯網網絡兒童保護法》、《有線通信欺詐法》等來規范網絡環境;歐共體委員會也與?1996?年通過了《因特網有害和違法信息通訊》和《在新的電子信息服務環境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尊嚴》綠皮書,要求網絡主機服務商和檢索服務商對傳遞的信息要承擔法律責任,之后又頒布了《網絡犯罪公約》(國際上第一部關于互聯網犯罪的法律文件)等,同時積極開發信息過濾和跟蹤軟件,對網絡安全做到實時跟蹤過濾,給網民一個相對穩定安全的第二生存空間。

借鑒國外的經驗,中國也應關注制定網絡安全國家戰略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在立法上多層次規范相互配合,突出關鍵基礎設施保護和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三)從根本著手――受害人啟示

表一:福建省網絡詐騙立案較上年增加率

四、結語

破窗理論的核心價值在于啟示執法機關通過肅清誘發性犯罪環境,來有效地防控某些在特定環境中容易發生的犯罪或利用特定的環境進行的犯罪。當然,犯罪是極為復雜的社會現象,而依托了復雜的載體誘致的新型財產詐騙犯罪更為復雜,無論是從主體還是客體角度都難以治理和規范。所以必須在熟練掌握外部環境和內部技術的同時,也必須深諳對犯罪規律、不同類型的犯罪者的心理、動機等進行綜合研究的探索。針對信息化背景下的新型財產詐騙,僅通過采取零容忍的管制對策或者單一的警務活動是不夠的,筆者認為,就像傳染病防治一樣,關鍵在于從犯罪源、犯罪環境和受害人三方著手,通過規則實現網絡空間的穩定。

注釋:

本文中新型財產詐騙犯罪主要是信息化背景下依托網絡和移動設備進行的財產詐騙犯罪,包括網絡詐騙和電信詐騙等。

電信詐騙對策建議范文3

關鍵詞: 移動支付; 商業模式; 產業鏈

移動支付,也稱手機支付,就是允許用戶使用其移動終端(通常是手機)對所消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賬務支付的一種服務方式。單位或個人通過移動設備、互聯網或者近距離傳感直接或間接向銀行金融機構發送支付指令產生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行為,從而實現移動支付功能。移動支付將終端設備、互聯網、應用提供商以及金融機構相融合,為用戶提供貨幣支付、繳費等金融業務。

一、發展現狀

我國的移動支付開始于1999年,由中國移動與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等金融部門合作,在廣東等一些省市開始進行移動支付業務試點。短短十幾年,我國的移動支付已由最初的手機銀行服務發展成較為成熟的商業模式,大致可分為4種:

以移動運營商為主的商業模式。這種商業模式是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三大運營商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直接從用戶花費中扣除交易費用或者在專門的移動支付賬戶中扣費,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參與交易,例如手機支付和手機錢包等。

以銀行為主的商業模式。這些年,各大銀行借助移動運營商的網絡傳輸,充分挖掘手機銀行客戶,將手機與銀行賬戶進行綁定,在手機銀行上面附加移動支付功能,比如話費充值、購物、小額取現等等業務。

以銀聯為主的商業模式。銀聯是我國銀行卡信息交換網絡的金融運營機構,借助原銀行的網絡體系實現各銀行的相互聯通,對整個移動支付業務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不僅如此,銀聯也開發自己的手機支付產品,諸如“閃付”。

以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主的商業模式。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產業鏈中是獨立于移動運營商和金融機構的,利用移動運營商的網絡和銀行的結算資源,在移動支付中進行身份驗證和支付確認,為整個交易進行擔保,如公眾熟知的有支付寶、財付通等。

二、存在問題

移動支付作為一種新興的支付方式,目前為止還不完善,依然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如下:

(一)安全問題

在移動支付的整個過程中,涉及主體多,環節多,安全問題自然成了服務提供方和用戶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是影響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

對于移動支付的提供方而言,主要存在兩個問題:第一,目前關于移動支付的技術標準尚未統一,存在多種移動支付的解決方案,不同的技術標準平臺構建的移動支付業務流程之間又存在內生性沖突,加之各主體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想放棄自有方案,使得支付安全得不到相應的保障;第二,移動支付中的無線通信安全技術仍然不成熟。雖然無線安全技術發展迅速,但是電子商務的支付環境也日益復雜,且移動支付終端設備的無線通信安全技術本身存在諸多漏洞,移動支付業務的安全系統易受黑客的惡意攻擊。

對于用戶而言,安全問題就顯得更加重要了。移動支付是比較新的事物,用戶對于移動支付過程中的風險認知還不完全,不少用戶都收到過垃圾短信、詐騙短信,甚至遇到過詐騙行為,而在支付過程中又涉及到資金和個人隱私,加之用戶的防范手段相對有限,進一步加深用戶對于移動支付安全性的擔憂。

(二)運營商和金融機構缺乏合作

通信運營商、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是移動支付產業鏈中的三個重要主體。其中,通信運營商擁有龐大的手機客戶資源和開展支付活動的技術基礎,但通信運營商的用戶信用管理卻較弱;金融機構具有豐富的金融管理和支付渠道,有廣大用戶的信任,但移動支付業務卻不是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且金融機構無移動通信技術;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金融機構和通信運營商之間的中間平臺,擁有移動終端資源,但市場管理經驗、資金運作能力、客戶管理能力又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缺陷。各主體各有優勢劣勢,都想成為產業鏈的主導者,但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各主體之間的競爭大于合作,協作關系松散,利益分配失衡,各類資源得不到有效整合,造成了極大浪費。

(三)政策法規問題

近些年來,移動支付的快速發展受到我國現有法規政策的限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的更新速度遠遠比不上移動支付業務的發展速度,導致第三方支付、小額支付等在實際操作中暴露諸多問題;第二,移動支付執法力度不足,由于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移動支付雙方權責不夠明晰,使得移動支付提供方可通過復雜的格式化合同巧避責任;第三,監管體系尚未完善,目前出臺的監管措施更多的是針對電子支付或支付服務整體的,專門針對移動支付的有效的行政監管措施依然處于缺失狀態。

(四)用戶接受度低

目前我國手機用戶對移動支付的普遍接受程度還較低。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我國在經濟建設中重物質輕信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短信詐騙事件時有發生,使得用戶對于移動支付的信心不足;第二,很多用戶對于移動支付本身的認知有所欠缺,對移動支付的操作流程還不太熟悉,仍然習慣使用傳統的現金支付方式。因此,若要養成廣大用戶的移動支付習慣還尚需時日。

三、對策建議

(一)安全方面

要解決移動支付的安全問題,提高交易安全性,一方面要從移動支付的提供方入手,產業鏈上各主體共同協作,在全國范圍內制定統一的移動支付業務標準體系,消除目前多元化的標準,從而也可以降低各主體的研發成本和交易成本。除此以外,要加速無線網絡通信安全技術的研發,通過不斷創新移動客戶端的安全認證方式和網絡傳輸過程中進行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建立完善的識別系統,強化業務安全性,以適應電子商務復雜多變的環境,以此保障用戶的資金以及個人信息安全。

另一方面,積極防范和打擊犯罪,充分研究可能存在的移動支付犯罪形式,做好預防工作,讓用戶放心使用移動設備進行支付購買。同時可向用戶宣傳常見的犯罪手段和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識,例如在移動設備中安裝安全軟件、使用較為復雜的密碼、瀏覽安全的網頁等。

(二)加強合作

針對移動運營商、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機構各自為政,浪費資源的現象,應加強三方的合作,構建金融機構與移動運營商合作、第三方支付機構協助支持的有效模式,建立獨立的移動支付平臺,三方共同合作開發移動支付產品,明確三方定位,各司其職的同時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積極推進產業鏈的升級,通過創新增值服務的方式來調整三方利益分配的關系,提高產業鏈的運營效率,實現產業鏈上合作共贏的局面。

(三)政策法規方面

我國相關部門應加快移動支付法規政策的完善工作,明確通信業務產業和支付服務產業的發展政策,對移動支付涉及的各個主體的職責進行確定,建立規范的市場秩序和行業標準,包括準入政策、監管政策、服務政策等等??山梃b日本、韓國等國的先進經驗,通過移動支付消費退稅等政策積極引導移動支付的發展。要盡快出臺具體的移動支付監管辦法,強化客戶身份識別和大額的、可疑的支付交易的監測。

(四)培養用戶使用習慣

為了提高用戶對移動支付的接受度,改變用戶的消費支付習慣,可從重點人群、重點行業、重點業務切入推廣。首先是重點人群,年輕人追求時尚新鮮,接受新鮮事物的能力強速度快,可從年輕人群體開始逐步向全社會推廣;其次是重點行業,可在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行業,例如水電費繳納、超市購物等場合推廣移動支付產品;最后是重點業務,可立足于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先推廣小額支付以建立信任,在此基礎上再推廣高端消費和大額消費,逐漸通過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來引導消費者的支付習慣。

參考文獻:

[1]劉海二.移動支付:原理、模式、典型案例與金融監管[J].互聯網金融,2014(05): 61-64.

[2]涂明輝.互聯網金融――移動支付[J].法治與社會,2014(07):99-102.

[3]張華強,吳道義,漆慧,劉春梅.我國移動支付發展存在的問題和建議[J].海南金融,2013(03):86-88.

[4]郝惠澤.移動支付的發展與探究[J].中國信用卡,2013(03):50-53.

[5]師群昌,帥青紅.移動支付及其在中國發展探析[J].電子商務,2009(02):58-64.

[6]王瑞.移動支付發展中的問題與對策[J].管理視野,2010(08):45-46.

電信詐騙對策建議范文4

摘 要 從完善農村市場經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對信息化高度依賴闡述推進農村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并從加強農村信息建設的規劃設計、提高服務質量和全程加強監管等方面論述了加強農村信息化建設的具體舉措和建議。

關鍵詞 農村經濟 信息化建設 對策

近年來,在農村經濟的轉型發展過程中,作為農村經濟參與主要媒介的農產品,一直存在由于市場飽和、產銷脫節、產品科技含量低而引發程度不同的滯銷。導致農村經濟在發展的進程中起伏波動較大,制約了其健康發展。究其原因,主要的還是農村的生產經營活動市場化、信息化程度不高,無序的農產品生產市場與千變萬化的消費市場嚴重失衡所致。農村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化離不開信息化的助力。在發展農村經濟,必須高度重視農村的信息化建設與推廣。

一、推進農村信息化重在搞好規劃設計

我國農村的信息化建設,經過多年的積累,特別是以“家電下鄉”、“村村通”等為標志的惠農工程的有序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有了明顯改善。但是城鄉信息化程度的不對等還非常明顯,已經影響了產、供、銷一體化流通體系和市場形成,以農村的信息化推進農村的市場化勢在必行。

(一)推進農村的信息化建設必須要有發展的眼光。信息技術更新換代的速度正在加快,國家相關部門也加速編制信息化發展綱要,在事關農村持續發展的信息化建設上,要有前瞻性,開放性。如:農業部啟動并展開了“三電合一”試點[1],形成了呼叫中心,促進了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由此可見,農村的信息化發展規劃要適合國家的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和步驟,著眼最新信息技術水平,在綜合集成,應用開發上下功夫,防止城鎮淘汰的過時設備轉移到農村導致農村信息化建設水平滿后。

(二)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農村的信息化建設,農民群眾最有發言權和評價權。建設的規劃設計認真聽取各級群眾的意見,使規劃真正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此外,不同地區的農村情況千差萬別,規劃建設必須照顧到現實的差距,講統一的更要講差別,要針對不同情況對癥下藥而不是“一刀切”。要注重和依靠有線電視網、有線電話網、無線通信網等一些現有設施,把升級挖潛與新建有效結合起來,最大限度節約農村資源。

二、推進農村信息化要切實搞好服務保障

長期以來,廣大農村地區吸納就業能力嚴重不足,致使農村人口的知識結構和教育水平相對偏低、偏老。推進農村的信息化建設,要與吸收農村的打工人口回鄉創業結合起來的同時,也必須在提高服務質量與水平上下功夫。

(一)要注重培養人才。《農村信息化發展報告》(2008)指出:“農村的信息化,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農民收入達到一定水平,農民素質達到一定程度,建立信息化標準和環境成熟后,加速邁步向信息化的過程”[2]。在以網絡、電腦、無線通信等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化建設與推廣過程中,必須面對的是農民文化程度與科技水平與信息技術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在推進信息建設過程中,必須注重培養人才。

(二)搞好軟硬件的開發。推進農村的信息化助力經濟發展,說到底是提高農民在生活經營活動中,利用信息化,使用信息化的水平。農村的信息化建設,絕對不是開通網絡、配上電腦、手機那樣簡單。市場上淘來的信息化不應該是農村信息化建設的最高水平。推進農村信息化建設,必須是在充分調研論證,問計、問需于農民基礎上,聯合中標企業,面向農村市場、面向廣大農民進行軟硬件的開發,建設一大批廣大農民便于參與、信息直白、操作簡便、成本低廉、便于維護的信息平臺,使農村的信息化終端設備直接服務于“三農”。

(三)要送服務下鄉,實現服務的面對面。各級基層組織,處在基層第一線,直接面對農村人民群眾,他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對群眾的引導作用最為深刻與明顯。因此,在推進農村信息化過程中,各級組織要帶頭用信息化,帶頭宣傳信息化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成功經驗,切實擔負起自己的責任。同時,無論是建、管、用,相關機構都要深入基層,深入鄉村,深入到群眾中間,面對面服務,面對面保障,及時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推進農村信息化要注重加強全程監管

農村的信息化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組成部分,不但可以推動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而且,事關占領輿論陣地,傳播黨的聲音,推進精神建設的大問題。因此,農村信息化的建設與使用,相關部門必須加強監管。

(一)監管其建設質量。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農村的信息化建設不但是一個長期工程、系統工程,而且,由于大多農村地處偏遠,環境條件惡劣,老百姓對相關設備的維護概念淡薄,這就對對信息化建設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因此,相關部門必須本著建設放心工程,良心工程的目標,從計劃制訂、經費使用、設備廠家認定、施工方監理等方面嚴格把關,吸收群眾參加,允許群眾知情,適時向社會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把農村的信息化建設的基礎打牢。

(二)監管其穩定運行。農村的信息化的建設與維護使用需要有相應的組織,專業的人員對信息系統運行與發揮作用的情況進行管理,及時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基層群眾反應突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保證信息化系統良好運行。同時,對于惡意破壞者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嚴格打擊,教育社會,維護其穩定運行。

電信詐騙對策建議范文5

[關鍵詞] 網絡團購 欺詐 維權 立法

引言

網絡團購是指通過網絡平臺,將有相同需求和購買意愿的消費者組織起來,形成較大數量的購買訂單,集體購買,享受集團采購價,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全新的消費形式。[1]在我國,網絡團購是網絡市場的新興產物,近幾年才開始火爆,團購的“主力”常見于年輕人,主要包括大學生和白領等。團購網站的興起和火爆,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第一,價格低廉。團購產品的折扣通常低于傳統購物網站,它們以超低的價格吸引著消費者,一些商家的折扣可以打倒一至四折,更有很多產品達到了一折以下,甚至出現了零元以及負一元的情況;第二,涉及面廣。網絡團購的領域小到玩具、手機、軟件、圖書,大到家具家電、建材、房產等,可謂無所不包,現在更是擴展到了保險、旅游、教育培訓、健康體檢及美容、健身休閑等服務類領域;第三,便捷的電子支付功能。電子支付功能的發展使網上交易越來越簡單、方便、迅速,為網絡團購解除了后顧之憂;第四,年輕人潮流前衛的生活方式。當團購成為一種潮流,今天你沒有團,就落伍了,因此,追求前衛的時尚群體推動了網絡團購的發展。

網絡團購可以給消費者群體帶來盡可能低價的商品,商家則薄利多銷,因此達到了雙贏的效果。從經濟學上講,團購將零散分布的消費需求,集合成一種規模需求,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促進消費和生產。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在網絡團購迅猛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導致消費者難以維權。眾多團購者貨款的集合數額較大,這對違法或犯罪分子是很大的經濟誘惑,容易引發通過網絡進行的合同詐騙等經濟性犯罪的發生,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導致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難以取證,投訴無門,維權困難。因此,如何通過法律的力量來規制混亂的網絡團購市場,是非常值得我們思考的。

一、網絡團購的法律問題探析

(一)網絡團購存在詐騙風險

現實中存在某些不法團購網站收取貨款后拒不發貨、發送假貨詐騙團購者的情況,這就導致團購者在參與團購活動時存在著被詐騙的法律風險,而從團購網站的角度來說,也會因為被懷疑詐騙而導致信用度降低,最終影響經濟收益。

團購詐騙主要是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導致的:一是我國的網絡團購業務處于快速成長期,團購網站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入行門檻低,企業啟動資金少,經營者利用團購者對團購網站資信狀況識別能力差及貪圖便宜的心理,哄抬團購數量,造成熱搶的假象,在后臺隨意改變熱賣的數據,把一個東西原價虛高,然后再貌似打一個大折扣,其實比原價優惠不了多少,有些團購網站還會把銷量標的非常高,以此吸引消費者,這樣獲得眾多團購者的貨款,在收到貨款后立即關閉網站;二是有的團購網站由于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維持,公司并未注銷而開辦者卻不知所蹤,收取貨款之后也未按照團購約定發貨,其后也不退還貨款,網站告知的線索并不能使消費者找到網站開辦者。三是百度、360等搜索引擎通過競價排名,把有一些詐騙網站或“釣魚”網站排在前面,由于團購者一般來說更偏向于選擇排在第一位的網站,導致選擇這個網站而受騙。

(二)消費者難維權

針對團購網站上的商家服務縮水,貨不對板,假冒偽劣等行為,由于消費者在網絡團購時支出的金額較小,出現糾紛后大多不愿投入太多精力維權,只好自認倒霉。目前,團購者如果遇到消費糾紛,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正規的團購網站通常有專門的客戶維權中心,在遭遇團購陷阱時,可以向客戶維權中心反映,由客戶維權中心與商家進行聯系溝通,尋求解決辦法??墒侨粲龅骄W絡欺詐或者不正規的團購網站,則無法通過客戶維權中心來維權。[2]二是團購者可以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產品質量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以及地域的限制性,甚至由于管轄權和證據問題,造成法院也很難受理訴訟請求,因此消費者在遇到此類問題是往往投訴無門。

(三)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沒有出臺一部關于網絡團購的法律法規,針對網絡團購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導致大量糾紛無法順利解決,售后服務更沒有保障。一方面,團購產品陷阱、售后無法保障、消費者維權難、缺乏行業規范,亟須相關部門出臺行業規范。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ICP備案和ICP經營許可證制度。特別是申請ICP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之一,要求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注冊資金大于等于100萬元的內資公司,這規定說明團購網站的經營者必須是獨立的經營實體,而不能是個人。而目前,國內大部分團購網站并沒有辦理ICP經營許可證,所以更容易發生欺詐。[3]再加上網絡的虛擬性與寬泛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部門管理的監管和執法難度。因此,亟待出臺針對團購網站經營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完善網絡團購的法律環境。同時,明確工商管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的主體,也應當對網絡團購市場進行管理。

二、相關國外立法借鑒

(一)美國

美國是最早興起團購網的國家,其對團購網站的準出入也沒有具體規定,但是網站在注冊登記時,需要提供詳細的身份證明、住址、辦公地址、服務類型等信息。同時,在網站的經營過程中,政府會通過信用評級的方式對網站進行嚴格監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費者可以向美國國家職業經理人犯罪投訴中心和美國聯邦調查局共設的美國網絡欺詐投訴中心進行投訴。該中心接受投訴后,由包括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等第三方分析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一旦構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網站有可能面臨高達上億美元的巨額罰款。[4]由此可見,美國的網絡團購,在注冊登記、事后監管、投訴處理各方面都充分的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因此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

(二)歐盟

歐盟在電子商務方面制定了《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消費者保護的內容有: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德詳實的信息,多種多樣的選擇以及低廉的而價格。在誠信建設方面,歐盟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數據等方式來達到增強誠信的目的?!哆h程銷售指令》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三)德國

德國于19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三、對規范網絡團購市場的建議

(一)完善行政監管制度

在網絡團購市場的準入制度方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5月30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已經做出規定: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那么工商部門就應該依據該辦法,認真履行監管職能。

在網絡團購的網絡廣告規范方面,傳統的廣告法對網絡廣告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現在網上虛假廣告泛濫,引誘欺騙著消費者,給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構成巨大的威脅。[5]針對搜索引擎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更應該提出強制性要求,對其進行嚴厲的打擊,因為它相當于收了這些詐騙網站的費用,給它做了虛假廣告。因此要盡快規范網上廣告宣傳的具體法規,如果廣告存在假和違法內容, 給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損害,網站經營者、搜索網站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二)培養安全團購意識

相比其他方法和措施,消費者自身更能有效地保護自己。在網絡團購行業規范尚未出臺的情況下,政府和消費者保護協會應該加大對網上團購的安全風險等知識進行宣傳和普及,通過多種途徑向消費者宣傳在團購中應注意的事項,例如消費者在團購時應盡量選擇正規、知名、規模較大的購物網站,在參團前要仔細地查看商家的相關信息并認真閱讀服務描述、消費規則,在支付過程中要對支付頁面、消費時限進行截圖,付款完成后要保留好確認短信、確認頁面,以防以后發生糾紛。一旦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團購中受到詐騙要及時向工商機關、消協和公安機關反映,及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完善立法

要對網絡團購這種新型消費模式進行法律規制,保護團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制定或完善,使團購者在發生消費糾紛后有據可依:首先,應制定針對團購網站的管理規范??梢越Y合國外立法的優秀經驗,比如,明確團購網站市場準入的統一的注冊的條件、出臺網絡團購所推商品應當符合的產品質量標準,售后服務標準等。其次,應制定關于商家、團購網站、以及消費者三者之間關系的規范,明確團購網站和商家之間的連帶責任,可以加強團購網站的責任承擔,如要求團購網站承擔對商家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擔保義務等,避免再出現糾紛時團購網站和商家互相推諉。第三,應確立團購消費者受損救濟體系,明確相關的處理程序,供團購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有適當的救濟途徑可供選擇。第四,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商家或者團購網站承擔舉證責任,確立有利于消費者的所在地專屬管轄權,以保證消費者訴訟權的實現。

四、總結

隨著我國的綜合國力的提升以及依法治國的精神的逐步深入,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電子商務及網絡團購方面的立法水平也將隨之提高也更趨完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亦得到更完善的保護。網絡團購得以向正規,健康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 邵平.淺談網絡團購.合作經濟與科技.2009 年4 月號上(總第366 期).

[2] 法橋?互動.法制文萃報. 2011-04-30第14版.

[3] 洪璧.我國網絡團購的現狀及發展對策.現代經濟信息.

電信詐騙對策建議范文6

一、網絡交易的含義與現狀

網絡交易。是指經營者利用網站、網店、網頁等網絡平臺進行廣告宣傳、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就是通常所說的“電子商務”。關于“電子商務”,世界貿易組織的定義是,“通過電子通訊網絡進行產品的生產、廣告、銷售及分配”。我國電子商務專家楊堅爭教授則認為,“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所進行的各類商務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金融匯兌、市場行情、電信、教育、醫療以及娛樂等領域的營銷等活動。

電子商務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更多體現的是網絡交易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就是通常所說的B2B結構模式,這種模式是電子商務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交易金額巨大,帶來的經濟效益豐厚。二是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這種運營模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主要有禮品、書籍、計算機軟件等商品和服務。三是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雙方通過網站提供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如淘寶網等。網絡商品交易給商家和消費者帶來“五大好處”:一是投資成本低。任何企業和個人無需花費大筆資金添置相關設備,只需在相關交易網站上產品信息。二是加入門檻低。現階段相關法律法規未完善交易主體登記制度,除經營性網站外,網絡商品提供者無嚴格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即可交易信息、開始交易行為。三是交易方式便捷。消費者可在線瀏覽商品,在達成購買意向后,通過網上支付以及網上銀行便可以完成購買過程,并且通過便捷的物流服務可以快速收到心儀商品,整個交易足不出戶即可完成。四是交易可互動進行。消費者不單單只是瀏覽選擇商品。同時還可以針對自己所需商品要約邀請,賣家可以根據此信息與消費者達成交易。五是商品豐富多樣。以“淘寶網”為例,有800多萬種商品在線出售,幾乎涵蓋了所有行業。

二、網絡商品交易市場監管的難點

目前,網絡詐騙、網絡虛假廣告、網絡假冒偽劣商品;利用互聯網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未經許可經營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務:通過電子合同進行欺詐:利用網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搶注中文域名、惡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網站名稱等違法經營行為時有發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促進網絡市場交易行為公平、有序發展任重而道遠。

(一)法律依據匱乏,監管缺位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實現市場主體準人登記的法律法規,面對網絡商品交易帶來的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這是造成工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無法實施有效監管的根本原因。有很多在有形市場中需要審批、許可的商品或網絡服務的經營行為。在網上處于準人“零門檻”的狀態,致使有些交易行為避開網下的審批程序,開展特殊商品的經營行為,對于網下有形商家來說是一種不公平競爭,尤其是一些食品、白酒、香煙等未經審批而進行網上交易的潛在風險十分明顯。

(二)假冒偽劣、走私販私、交易欺詐

假冒偽劣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網上交易中的一種痼疾,它不僅表現為網上賣家從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而且在國家網絡經營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在網上交易平臺形成了一種半地下狀態的市場。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是對網上交易經營規則的歪曲。直接危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干擾了網上交易市場經營秩序。網上交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促進了國際間小額貿易的發展。雖然國內幾大網絡交易平臺都設有專門的“全球購”、“海外代購”等板塊,但其中混雜著一些商家打著“包稅”、“免稅”的名義推銷實際上并沒有繳納關稅的商品。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傳播引發了一系列圍繞信息網絡的管理問題,產生了網絡安全瓶頸,利用網上交易的某些特征進行詐騙,有些賣家以各種各樣的理由誘騙消費者確認收貨實現電子資金劃撥,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費者對網上交易服務提供平臺的信任,模仿購物網站頁面“中獎”信息施行詐騙。

(三)夸大、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有些網絡經營者利用消費者購買前無法了解、判斷產品的質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譽等情況的信息弱勢。對所售商品虛假宣傳、夸大功效。還有些不法經營者甚至與快遞公司串通。委托快遞公司送貨并收取貨款,而消費者只有交清貨款后才能驗貨??爝f公司收錢后,或者說產品沒有質量問題,或者把產品質量問題的責任推脫給經營者,經營者與快遞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擔責任。

三、加強網絡交易監管的對策

隨著網絡經濟的繁榮,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化,市場經營行為更加復雜化,市場監管難度進一步加大。筆者建議應采取以下四項措施:

措施一,實施網絡監管登記注冊制度。首先,通過網店開辦者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將其在經營所在地或經營者居住地的工商機關登記備案,并對經營者的經營地址,身份證明等進行現場核實,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機關日常監管還是接到投訴舉報后都能找到當事人。其次,把12315投訴平臺與網絡經營信用等級相結合。投訴率相當于信用評價中的差評,差評累積到一定程度就將該業戶的信用等級降低一級。第三、將投訴率與網絡下的日常監管相結合,通過網絡監管系統將投訴直接傳送到該經營戶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通過工商所找到該業戶的經營地址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出現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欺詐以及從事走私販私等非法活動舉報時,可以將舉報信息傳送到所在地工商機關,由該工商機關直接對經營場所以及經營者進行立案查處。

措施二。實施網上工商審核標志認證制度。經過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后在其店鋪中標示出一個“工商注冊登記”的標志,這種認證制度有“兩大好處”:一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梢詫碛泄ど滩块T認證標志的店鋪放心購物。如果出現問題可以直接向網絡店鋪經營者所在地工商部門進行投訴,從而避免出現售后服務、產品質量、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使工商部門的認證標志成為網絡經營秩序維護者的標志;二是該標志的應用能促使網絡經營者主動到工商部門進行備案,沒有工商備案標志的店鋪就會受到消費者冷落,這樣就可以減少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監管的工作量,使網絡經營者主動接受工商監管。

措施三,建立網絡信用監管體系。如何建立網絡信用監管體系,筆者認為首先應在信用分類監管系統中建立一個網絡信用分類,將一個經營主體的信用劃分為實體信用和網

絡信用兩部分,在網絡中建立一個信用評價平臺,對交易中的雙方進行信用評分。主要做好“兩項工作”:一是從現實到網絡。網絡經營者大多數有自己實體經營店,在網絡宣傳中用實體店鋪信息來表示其經營的長久性,工商部門在監管過程中應詳細了解其經營情況,加入到工商信用監管系統網絡信用中,使其網絡信用與實體經營店鋪信用進行對應,并根據網絡交易成果以及投訴情況增減其信用記錄,隨時刷新其在網絡中的信用等級,使消費者能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店鋪的信用記錄;二是從網絡到現實。首先。建立“網絡經濟戶口”數據庫。實現對網絡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監管。通過與信息產業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主開發適合監管需要的網絡搜索引擎,制定手機號碼段、郵編或區號、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過對查詢關鍵字的匹配對比來建立轄區網站數據庫、經營性網站備案庫、企業信息查詢庫數據庫,通過網絡市場主體備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市級乃至國家級經營性網站“網絡經濟戶口”。應用這個數據庫建立一個電子商務監控平臺,對各種交易網站進行監控,對整個網絡的交易以交易成功后的買家評價及投訴增減該監管對象的信用等級,設立“慢升快降”的信譽等級評價原則,對嚴重缺信的賣家聯合交易平臺提供商給予封店處理,促進交易者進行誠信交易,也使信譽評價體系更能準確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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