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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合伙協議范文1
兩人合伙經營合同范文1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誠實、互利共羸,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共同經營童裝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合伙宗旨:利用甲乙兩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兩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二、合伙組織名稱、合伙經營項目及合伙經營地點。
1、合伙組織名稱:
2、合伙經營項目:
3、合伙經營地點:
三、合伙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出資方式:甲乙雙方平等出資,投入店鋪的所有費用由兩人共同平等分擔。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
五、盈余分配:除去工資、經營成本、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以甲乙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平均分配。
六、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甲乙雙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甲乙合伙人同意。
七、甲乙雙方的權利平等:
1、甲乙雙方的權利平等,共同對外開展業務,提高店鋪的經營范圍和管理店鋪的日常行為工作。
2、甲乙雙方如對店鋪的經營收支情況有質疑,任何一方都可無條件要
八、合伙兩人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合伙兩人人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伙期屆滿;
2、雙方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合伙兩人終止后的事項:
1、由合伙兩人參與資金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按平均的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另一合伙人(以進貨價的7折賣給另一合伙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兩人共同承擔。一切合理開支,由收據和發票進行結算。
九、糾紛的解決:
合伙兩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訟法院。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兩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合伙兩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合伙雙方兩人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兩人合伙經營合同范文2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名稱),經營地點:******,總投資為*萬元,甲方出資*萬元,乙方出資*萬元,分別占投資總額的*%、*%,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伙人各執壹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兩人合伙經營合同范文3訂立協議各合伙人:
甲方:乙方:
第一條 合伙名稱:元享服裝設備制造廠(本廠)。
第二條 主要經營地:中山小欖鎮績東二怡豐四村。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服裝設備研發、生產、銷售。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姓名)以 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余分配:以以本廠年度總盈利的5﹪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 債務承擔:和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以投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 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肖建華 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
4、 支付合法債務;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曾梁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對合伙事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3、 對合伙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債務。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邊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 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 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有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曾梁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 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 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兩人合伙協議范文2
【關 鍵 詞】合伙/股份/明清時期
【 正 文】
明清時期資本的組織形式,在以往的研究中,學者們多將其歸結為獨資、合資、合伙以及合股4種。(注:參見汪士信《明清時期商業經營方式的變化》,《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劉秋根:《論中國古代商業、高利貸資本組織方式中的“合資”與“合伙”》,《河北學刊》1994年第5期。)實際上,按現代經濟理論,資本的組織形式不外乎獨資、合伙、合作以及公司制度4種基本類型,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每一基本類型又都可以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現形式或者說實現形式。據我們的研究和理解,明清時期的合伙經濟具有“一般合伙”與”股份合伙”兩種不同實現形式。本文所要討論的就是這一迄今為止尚未為學術界明確區分和深入分析的問題。
一、股份合伙與一般合伙的區別
合伙從最一般的意義上來說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他們貢獻的資本或其它力量的數量及可能得到的利潤分配,以協議形式(包括口頭協議與書面協議)組織,并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其最基本的特點是合伙人間的協議,以及以合伙協議形式確立的合伙的資本構成、收益分配、盈虧責任。因此從本質上看,合伙就是一種協議形式的契約關系。在現存有關的記載中,合伙往往又多被稱之為“合本”,唐宋時代已經盛行。唐代張建《算經》有“合本治生”的記載,宋代時,合伙往往被稱之為“連財合本”。而實際上,合本經營只是古代的一種說法,性質上仍然屬于“合伙”;至于史料中的其它相關稱謂,如“合資”等,也都只是合伙的一種別稱而已。
在以往的研究中,人們對于明清時期乃至古代中國經濟組織中的“合伙”通常并不再作“一般合伙”與“股份合伙”的區分,而往往或者是把“合伙”與“合股”等同起來,或者是將“合伙”與“合股”看成兩種不同的資本組織形式。這種說法,籠統地看似乎亦無不可。但是我們認為,一方面,明清時期經濟組織中的合伙,不論其名稱如何,其實質內容同樣都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他們貢獻的資本或其它力量的數量及可能得到的利潤分配,以協議形式(包括口頭協議與書面協議)組織,并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另一方面,由于其實現形式的不同,它們確實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一般合伙”與“股份合伙”兩種,其中最重要的差別就是“股份合伙”的合伙資本或其它力量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而“一般合伙”則并不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股份合伙與一般合伙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同樣都是由一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和經營,在財產組織形式上,都存在不同出資人之間的協議制約;其不同之處則在于,一般合伙的出資人在出資合伙時,其合伙的要素并不等分成多少個等分,各自的出資也并不一定按照比例,而僅僅只是視出資者各自的資金情況而定,如一般合伙合約中常見的“憑中見各出本銀若干”,并無一定的資本或要素等分可言。而股份合伙則從合伙之日起,就明確地將全部合伙資本,或者是日后的分配權益,都等分成若干的“股”、“份”,每個合伙人的出資都等分成一定的份額,并按一定的份額獲取分配權益。一般來說,合伙人越多,按“股”或“份”分攤資本或要素投入以及分派經營收益的要求就會越強烈。由此可見。與合伙資本不等分為“股份”的一般合伙相比,股份合伙有著明顯的實現形式上的區別。在明清時期的中國社會中,股份合伙不僅是合伙經濟組織中內容最豐富、形式最完備的資本組織實現形式;而且在某些方面還與近代中國早期的公司制度有一定的共通之處。
二、一般合伙的基本形式與特點
一般合伙既有資本與資本的合伙,也有資本與勞動的合伙。資本與資本的合伙也就是合伙人各出一定資本的合伙,這在理論上并無太多難解之處。資本與勞動的合伙在明清社會較為普遍,表現形式也多種多樣,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史料中經常出現的“東伙合作”。
“東伙合作”最主要的特點是“東家出資,伙計經營”。它們之所以屬于“合伙“的范疇,是因為這是一種東家出資、伙計出力的資本與勞動的合伙?!皷|伙合作”的經營形式至少在宋代時已經流行。明代時,這種以合伙形式共同經商者,互相之間也稱之為“伙計”,或者“火計”。陸容《菽園雜記》稱:“客商同財共聚者,名火計?!边@里所稱的伙計互相之間應該是一種合伙人的關系,而不是東家與雇員之間的關系?,F存史料中如“與一個伙計合本生理”,“搭伙作伴”等等,都是以伙計名義合伙經營的事例。其中為研究者使用最多的是明人沈思孝在《晉錄》中所說,王士性《廣志繹》中也收錄的內容:“平陽、澤、潞豪商大賈甲天下,非數十萬不稱富……其合夥而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而商之,雖不誓而無私藏。”在這里,出本者雖是“東家”,但出力經營的“伙計”也同樣具有合伙者的身份,“合伙而商者”十分明確地表明了存在于財東與伙計之間的合伙關系。
在反映同樣情況的其它一些史料中,也有將東家的“出本”稱之為伙計的“領本”,財東在出資的同時,就已經決定不是由自己來經營而是由作為合伙人的伙計來經營,故而這種“東伙合作”的經營也可以稱之為“領本經營”。一般來說,在實行“東伙合作”的合伙制下,財東選擇作為經營伙伴的伙計大致上有兩個基本條件,這就是:一、領本經營的伙計必須具有足夠的經營才能;二、領本經營的伙計必須具有足夠的信用。這類事例在現存史料中可以見到許多。于慎行《谷山筆塵》載:有一賈“為章丘巨室行錢,舊嘗不售而歸。巨室信此賈,不以為罪。復畀之若干再賈。賈人感其義,獲利數倍,誓盡歸主人,比分一緡,以是為報”。不料再喪此錢,“又往謁主人,主人口:此亦數也,已而復畀金若干再賈”。賈“入海為市”,大獲其利,“遂與主人中分之”。類似的合伙也存在于云南銅礦業中,這就是一種稱之為“親身弟兄”的礦工與投資者合伙的形式。礦工在未采得礦石前,不領取工錢,等到礦井出礦石后,即按照一定的比例與礦主(硐主)分成。這種礦工即被稱之為“親身弟兄”。(注: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卷,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338頁。)
明清時期的資本組織在采用合伙經營時,通常都會訂立稱之為“合約”的合伙協議,合伙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書面之外的其它形式,如口頭約定等,但通常情況下大多采用書面形式。明代中葉以后,在當時流行的一些民間實用書牘中已多刊有“同本合約”、“合伙約”之類的標準合約文書格式,呂希紹《新刻徽郡補釋士民便讀通考》就記載有當時通行的這類合約的標準樣式?,F存明清時期徽商的文書契約中,我們也能看到不少類似的合伙文約。(注:參見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75頁;張海鵬、王廷元主編:《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5~556頁)由于合伙協議的存在,合伙方相互間就形成了契約上的信任和約束。如明后期山西商人在西北邊地與當地土著商人的合伙就是如此?!坝猩轿鬟\商前來鎮城,將巨資交與土商朋合營利,各私立契券,捐資本者,計利若干,躬輸納者,分息若干,有無相資,勞逸共濟。”(注:龐尚鵬:《清理延綏屯田疏》,《明經世文編》第359卷。)
合伙經濟中的一般合伙可以發生在資本組織的形成之初,也可以是獨資經濟組織在經營過程中,作為對原獨資組織形式的一種調整。這種調整的發生,一般來說大多是原有的獨資商人由于種種原因無法維持原有的經營,而不得不吸收新的合伙人?,F存清前期北京著名萬全堂藥鋪乾隆、嘉慶年間資本組織形式的變化就是這方面的一個極好例子。萬全堂藥鋪相傳由樂性商人創立于明永樂年間,在清乾隆以前一直是由樂姓商人獨資經營。到乾隆十一年時,由于歷年所欠“官銀、私債、客帳、束修,不能支持……挽中邀請索姓進鋪料理”(注:《崇文門外萬全堂藥鋪資料輯錄》,《清史資料》第1輯,中華書局1980年版。)。這樣,這家以前一直由樂姓獨資經營的萬全堂藥鋪由于外姓資本的加入,也就從昔日的獨資企業改組成了先是由樂、索兩姓,后由樂、管兩家合伙經營的企業,其資本的組織形式也從獨資的商人資本轉變成了合伙經營的商人資本。
除了上述獨資企業由于各種原因邀人入伙而轉變為合伙企業外,由于中國社會傳統的分家析產制度,一些原本屬于一個業主所有的獨資企業,由于分家析產而在若干年后就有可能成為兄弟子侄數個業主所共同擁有的企業,企業的組織形式也就從原來的獨資轉變成了合伙,盡管這種合伙一開始還只是具有親緣關系的兄弟子侄之間的合伙。如著名的徽商胡開文墨店,在其創始人胡天注時代是完全為胡天注一人所有的獨資企業,以后僅僅經過第一次分家析產,原來的獨資企業至少在理論已經成為合伙企業(注:《徽商研究》,第566~571頁。)。
兩人合伙協議范文3
2017合伙經營協議書范本【一】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丁方: 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丁四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 經營場所位于: 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 ,范圍包括 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伍萬圓整),占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伍萬圓整),占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資, 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
大寫:伍萬圓整),占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
大寫:伍萬圓整),占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丁四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四方決定后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 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2017合伙經營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對茶葉消費市場的了解,及茶葉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_________,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_________名字為: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 _________,面積: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范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四款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兩人合伙協議范文4
關鍵詞 大學生 創業 企業法律形 態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投資環境也越來越好。許多大學生也以自主創業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理想和抱負。我們經常說:投資有風險,創業須謹慎。投資辦企業不但要選擇好投資項目,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恰當的企業法律形態也相當重要,因為,不同的企業法律形態設立企業的條件、企業的法律地位和企業投資人的風險責任是不一樣的。但許多大學生在創業時只關心投資項目,而對企業的法律形態卻不太關心,有的甚至一無所知只是效仿盲從別人而己,這樣的結果無形中就給自己增加了風險,也會使自己的創業之路更加崎嶇。那么,大學生在創業時應了解哪些法律規定?應該如何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呢?
一、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一)我國的企業法律形態
所謂企業的法律形態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企業的組織形式,也就是你在工商部門做企業登記注冊時企業營業執照上所標示的“企業類型”。對于大學生來說,剛起步創辦一些小微企業是比較適合的,而微小企業的法律形態主要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不同小微企業法律形態的特點
不同企業法律形態有其各自的特點,我們只有詳細了解其特點,才能為選擇企業的法律形態做好充分的準備。
1、個人獨資企業
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其主要特征有:(1)投資主體只能是一個人;(2)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企業的全部資產屬于投資者個人所有,因此在經營上由自己決策,不受他人制約。業主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管理者。利潤分配上,全部利潤歸自己所有。(3)承擔責任的無限性。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其個人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意思是如果企業負債經營,并且經營不善虧損了,以企業所有的資產抵債后,還有債務無法清償(資不抵債),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要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該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而不僅僅只限于出資額。以家庭財產出資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相應的風險也比較大。
2、合伙企業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并依據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責任的經營性組織。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就是如果企業負債,以企業所有的資產抵債后,還有債務無法清償,則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要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該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當普通合伙人有兩人以上的,其中有人無力承擔債務,則其他人應以其個人全部財產承擔全部債務后,再向對方追討。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則是如果企業負債經營,并且經營不善虧損了,以企業所有的資產抵債后,還有債務無法清償,對無法清償的這部分債務有限合伙人就不再承擔責任了。也就是說這時候有限合伙人除了收不回出資的本金外,資不抵債部分的債務就一筆勾消了,無需再拿個人財產償還了。所以是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對投資人來說風險相對小些。
特征:(1)以合伙協議為合伙企業成立的法律基礎既然是合伙,合伙人當然應形成共同的合伙意向并就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等等達成一致意見合伙企業才能成立;(2)各合伙人按照協議分配利潤,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責任。(3)合伙人之間利害相關、休戚與共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合伙人被捆綁在一起,休戚與共,特別是普通合伙人之間,對合伙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使普通合伙人利害相關,成了一根繩上的螞蚱,跑了和尚跑不了廟。相應的風險也就比較大。
3、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主要法律特征:(1)股東人數限制性需要由50個以下的股東組成,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也可以投資辦一人有限公司;(2)責任有限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不同法律形態的企業設立條件
1、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
①投資人是一個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名稱里面不可以出現“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完全屬于投資人自己,因此注冊資本也就沒有限制,愿意注冊多少都成。出資的方式可以是貨幣或者折算為貨幣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均可以用作出資。投資人可以其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但工商登記時要予以注明。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即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場地。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2、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①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②有書面合伙協議:⑨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出資方式與個人獨資企業同,另外經合伙人協商一致,普通合伙人還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則不可以;④有合伙企業的名稱;⑤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①股東符合法定人數;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這一條是在2014年開始執行的,原來這一條為:股東出資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規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公司為十萬元。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但一人公司必須一次交清,不允許分期交付?,F在取消了這些規定,大大降低了設立有限公司的門檻。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以及可以估價并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如: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東不可以勞務出資;⑨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中應表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并應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⑤有公司住所。
二、如何選擇合適的企業法律形態
兩人合伙協議范文5
【關 鍵 詞】合伙/股份/明清時期
【 正 文】
明清時期資本的組織形式,在以往的中,學者們多將其歸結為獨資、合資、合伙以及合股4種。(注:參見汪士信《明清時期商業經營方式的變化》,《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劉秋根:《論中國古代商業、高利貸資本組織方式中的“合資”與“合伙”》,《河北學刊》1994年第5期。)實際上,按經濟,資本的組織形式不外乎獨資、合伙、合作以及公司制度4種基本類型,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每一基本類型又都可以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現形式或者說實現形式。據我們的研究和理解,明清時期的合伙經濟具有“一般合伙”與”股份合伙”兩種不同實現形式。本文所要討論的就是這一迄今為止尚未為學術界明確區分和深入的。
一、股份合伙與一般合伙的區別
合伙從最一般的意義上來說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他們貢獻的資本或其它力量的數量及可能得到的利潤分配,以協議形式(包括口頭協議與書面協議)組織,并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其最基本的特點是合伙人間的協議,以及以合伙協議形式確立的合伙的資本構成、收益分配、盈虧責任。因此從本質上看,合伙就是一種協議形式的契約關系。在現存有關的記載中,合伙往往又多被稱之為“合本”,唐宋已經盛行。唐代張建《算經》有“合本治生”的記載,宋代時,合伙往往被稱之為“連財合本”。而實際上,合本經營只是古代的一種說法,性質上仍然屬于“合伙”;至于史料中的其它相關稱謂,如“合資”等,也都只是合伙的一種別稱而已。
在以往的研究中,人們對于明清時期乃至古代中國經濟組織中的“合伙”通常并不再作“一般合伙”與“股份合伙”的區分,而往往或者是把“合伙”與“合股”等同起來,或者是將“合伙”與“合股”看成兩種不同的資本組織形式。這種說法,籠統地看似乎亦無不可。但是我們認為,一方面,明清時期經濟組織中的合伙,不論其名稱如何,其實質內容同樣都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他們貢獻的資本或其它力量的數量及可能得到的利潤分配,以協議形式(包括口頭協議與書面協議)組織,并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另一方面,由于其實現形式的不同,它們確實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一般合伙”與“股份合伙”兩種,其中最重要的差別就是“股份合伙”的合伙資本或其它力量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而“一般合伙”則并不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股份合伙與一般合伙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同樣都是由一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和經營,在財產組織形式上,都存在不同出資人之間的協議制約;其不同之處則在于,一般合伙的出資人在出資合伙時,其合伙的要素并不等分成多少個等分,各自的出資也并不一定按照比例,而僅僅只是視出資者各自的資金情況而定,如一般合伙合約中常見的“憑中見各出本銀若干”,并無一定的資本或要素等分可言。而股份合伙則從合伙之日起,就明確地將全部合伙資本,或者是日后的分配權益,都等分成若干的“股”、“份”,每個合伙人的出資都等分成一定的份額,并按一定的份額獲取分配權益。一般來說,合伙人越多,按“股”或“份”分攤資本或要素投入以及分派經營收益的要求就會越強烈。由此可見。與合伙資本不等分為“股份”的一般合伙相比,股份合伙有著明顯的實現形式上的區別。在明清時期的中國中,股份合伙不僅是合伙經濟組織中內容最豐富、形式最完備的資本組織實現形式;而且在某些方面還與近代中國早期的公司制度有一定的共通之處。
二、一般合伙的基本形式與特點
一般合伙既有資本與資本的合伙,也有資本與勞動的合伙。資本與資本的合伙也就是合伙人各出一定資本的合伙,這在上并無太多難解之處。資本與勞動的合伙在明清較為普遍,表現形式也多種多樣,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史料中經常出現的“東伙合作”。
“東伙合作”最主要的特點是“東家出資,伙計經營”。它們之所以屬于“合伙“的范疇,是因為這是一種東家出資、伙計出力的資本與勞動的合伙。“東伙合作”的經營形式至少在宋代時已經流行。明代時,這種以合伙形式共同經商者,互相之間也稱之為“伙計”,或者“火計”。陸容《菽園雜記》稱:“客商同財共聚者,名火計?!边@里所稱的伙計互相之間應該是一種合伙人的關系,而不是東家與雇員之間的關系?,F存史料中如“與一個伙計合本生理”,“搭伙作伴”等等,都是以伙計名義合伙經營的事例。其中為者使用最多的是明人沈思孝在《晉錄》中所說,王士性《廣志繹》中也收錄的:“平陽、澤、潞豪商大賈甲天下,非數十萬不稱富……其合夥而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而商之,雖不誓而無私藏?!痹谶@里,出本者雖是“東家”,但出力經營的“伙計”也同樣具有合伙者的身份,“合伙而商者”十分明確地表明了存在于財東與伙計之間的合伙關系。
在反映同樣情況的其它一些史料中,也有將東家的“出本”稱之為伙計的“領本”,財東在出資的同時,就已經決定不是由自己來經營而是由作為合伙人的伙計來經營,故而這種“東伙合作”的經營也可以稱之為“領本經營”。一般來說,在實行“東伙合作”的合伙制下,財東選擇作為經營伙伴的伙計大致上有兩個基本條件,這就是:一、領本經營的伙計必須具有足夠的經營才能;二、領本經營的伙計必須具有足夠的信用。這類事例在現存史料中可以見到許多。于慎行《谷山筆塵》載:有一賈“為章丘巨室行錢,舊嘗不售而歸。巨室信此賈,不以為罪。復畀之若干再賈。賈人感其義,獲利數倍,誓盡歸主人,比分一緡,以是為報”。不料再喪此錢,“又往謁主人,主人口:此亦數也,已而復畀金若干再賈”。賈“入海為市”,大獲其利,“遂與主人中分之”。類似的合伙也存在于云南銅礦業中,這就是一種稱之為“親身弟兄”的礦工與投資者合伙的形式。礦工在未采得礦石前,不領取工錢,等到礦井出礦石后,即按照一定的比例與礦主(硐主)分成。這種礦工即被稱之為“親身弟兄”。(注:彭澤益:《近代手史資料)第1卷,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338頁。)
明清時期的資本組織在采用合伙經營時,通常都會訂立稱之為“合約”的合伙協議,合伙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書面之外的其它形式,如口頭約定等,但通常情況下大多采用書面形式。明代中葉以后,在當時流行的一些民間實用書牘中已多刊有“同本合約”、“合伙約”之類的標準合約文書格式,呂希紹《新刻徽郡補釋士民便讀通考》就記載有當時通行的這類合約的標準樣式?,F存明清時期徽商的文書契約中,我們也能看到不少類似的合伙文約。(注:參見謝國楨《明代社會史料選編》下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75頁;張海鵬、王廷元主編:《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5~556頁)由于合伙協議的存在,合伙方相互間就形成了契約上的信任和約束。如明后期山西商人在西北邊地與當地土著商人的合伙就是如此?!坝猩轿鬟\商前來鎮城,將巨資交與土商朋合營利,各私立契券,捐資本者,計利若干,躬輸納者,分息若干,有無相資,勞逸共濟。”(注:龐尚鵬:《清理延綏屯田疏》,《明經世文編》第359卷。)
合伙經濟中的一般合伙可以發生在資本組織的形成之初,也可以是獨資經濟組織在經營過程中,作為對原獨資組織形式的一種調整。這種調整的發生,一般來說大多是原有的獨資商人由于種種原因無法維持原有的經營,而不得不吸收新的合伙人。現存清前期北京著名萬全堂藥鋪乾隆、嘉慶年間資本組織形式的變化就是這方面的一個極好例子。萬全堂藥鋪相傳由樂性商人創立于明永樂年間,在清乾隆以前一直是由樂姓商人獨資經營。到乾隆十一年時,由于歷年所欠“官銀、私債、客帳、束修,不能支持……挽中邀請索姓進鋪料理”(注:《崇文門外萬全堂藥鋪資料輯錄》,《清史資料》第1輯,中華書局1980年版。)。這樣,這家以前一直由樂姓獨資經營的萬全堂藥鋪由于外姓資本的加入,也就從昔日的獨資改組成了先是由樂、索兩姓,后由樂、管兩家合伙經營的企業,其資本的組織形式也從獨資的商人資本轉變成了合伙經營的商人資本。
除了上述獨資由于各種原因邀人入伙而轉變為合伙企業外,由于傳統的分家析產制度,一些原本屬于一個業主所有的獨資企業,由于分家析產而在若干年后就有可能成為兄弟子侄數個業主所共同擁有的企業,企業的組織形式也就從原來的獨資轉變成了合伙,盡管這種合伙一開始還只是具有親緣關系的兄弟子侄之間的合伙。如著名的徽商胡開文墨店,在其創始人胡天注是完全為胡天注一人所有的獨資企業,以后僅僅經過第一次分家析產,原來的獨資企業至少在已經成為合伙企業(注:《徽商》,第566~571頁。)。
明清時期的合伙資本組織中,還有一種較為特殊的現象是“多重合伙”。所謂多重合伙指的是一個參與合伙協議的合伙者,他所加入合伙的資本往往并不完全是他個人的資本、或者是以他個人名義借貸而得的資本,而是由其發起并由數個人湊集的資本。發起人將這些實際上由若干人湊集的資本以其個人(或者某一堂記)的名義作為合伙資本入伙,并在資本的湊集者之間,再另行訂立合伙契約,由此而在合伙企業的第一層合伙關系之外,又形成了某一方合伙資本內部的又一重合伙關系。此類多重合伙的事例在現存的契約文書中可以找到不少。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商汪乾初、汪五全兩人各出本銀240兩合伙開設雜貨布店字號,其中汪五全所出本銀并不全為其個人所有,而是“系蒙親友邀會之項”,而在汪乾初的本銀內,也有屬于張熙彩的50兩。因此盡管合伙契約中正式載明的是汪乾初、汪五全兩人的合伙,但是在他們倆人的首重合伙關系之外,事實上還存在兩人各自與其它出資者的又一重合伙關系(注:《徽商研究》,第556頁。)。
明清時期的合伙經營中,還存在一種類似西方中世紀后期“匿名合伙”的“附本”經營。所謂“附本”是指投資者將一定數量的合伙資本(資本額通常都只占全部合伙資本的一個較小部分)交與主要投資人,附于主要出資人的資本中經營,故稱“附本”。投入附本的出資人通常并不參與、過問經營者任何的經營方針和具體的經營業務,而只是按期分享經營利潤。如明代時徽商程神保在經商中,“宗人楊與從兄貴通各以百金附神保行賈”;徽商吳某為其奴仆某甲詭稱他人附股的500兩本銀“經營數年,計子母得一千八百矣”;明末清初歙縣人江國政“業賈淮揚,親友見公謹厚,附本數千金于公,公誠實持躬,絲毫不茍”(注:《大泌山房集》卷73;《見只篇》卷中;張海鵬等主編《明清徽商資料選編》,黃山書社1985年版,第64、60~61頁。)。乍一看來,這種“附本”形式有些像經營者的對外借款,但實際上它們與資本借貸有著本質的區別,出資者的投入不是以借貸的形式,而是以資本入伙的形式存在,所分享的也不是固定的借貸利息,而是對資本經營紅利的分潤。因此通常情況下,它們有著較借貸利息更高的投資回報。這從上述500兩本銀經營數年即可連本帶息增殖為1800兩而見一斑。
通常情況下,合伙中的一般合伙僅適用于合伙者數量不多情況下,二三人間的合伙經營。如果合伙者數量增多,一般合伙在對入伙資本的劃分以及收益權的分配上都會顯得力不從心(注:在現存的史料中,我們確實可以看到,在對合伙資本以及收益權不進行“股份”等分的合伙制中,除了前面提到的最簡單的“勞動合伙”之外,合伙者通常都只有二到三人左右。參見四川省檔案館等主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四川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83頁。)。這種情況下,合伙者就會將合伙資本以及合伙后的收益權分配,以均分成一定等分“股”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樣,傳統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就邏輯地演進成為股份形式的“股份合伙”。
三、股份合伙中的“資本股份”與“收益股份”
股份合伙的最大特點在于合伙資本與收益的股份化,而股份化中最明顯的特色又在于在以前的研究中均為人們所忽略的,資本意義上的“股份”與收益分配意義上的“股份”的雙重區分。為了便于論述,我們在文中暫且把這兩種不同含義的股份分別稱之為“資本股份”和“收益股份”。
所謂資本意義上的股份,即“資本股份”,指的主要是對資本化的貨幣或實物,即對合伙人所出合伙資本(主要是貨幣資本和實物資本)的等分,如1000兩合伙資本等分為10股,每股100兩等等,它們也是股份合伙中“股份”的原始意義,在史料中通常被稱之為“銀股”,意即由貨幣資本構成的股份。從上講,資本股份的所有者不僅擁有合伙的全部財產所有權,而且還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連帶清償的無限責任。
收益分配意義上的股分,即“收益股份”,指的是對股份合伙中收益分配權益的等分,如合伙生意若有盈余,照10股或20股分派等等。一般來說,收益分配意義上“股份”的確定,最主要是取決于資本意義上的“股份”,因此在很多場合下,它們兩者往往是重合的,即有多少資本股份,也就有多少收益股份。但是,在實際的合伙中,當合伙人對合伙的投入是以貨幣或實物以外、其它較難進行資本量化的要素時,這些要素往往就不是反映為資本股份,而是直接體現為收益股份。這樣就會出現收益股份份額與資本股份份額的不重合,收益股份勢必多于資本股份。
對于者來說,資本股份并沒有更多需要特別說明之處,需要較多解釋的是收益股份。雖然,從學的意義上看,收益股份的存在,本質上也是合伙要素資本化的一種表現,其最終依據說到底還是合伙者的要素投入,以及投入的要素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重要性和稀缺程度。但是,就當時合伙的商事習慣而言,收益股份并不完全代表真正資本意義上的股份,某些收益股份的持有者也并不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東(即財東)。與資本股份的劃分和確定只須簡單地以出資額為據不同,收益股份劃分的依據不僅僅只是對合伙企業的真實出資及其比例,而是基于對企業經營收益發生力的全部生產要素,它們包括貨幣或實物資本以外的其它要素,如經營、技術、無形資產等等。但是,在當時的股份合伙中,這種以貨幣或實物資本以外的其它要素的投入通常情況下并不作為合伙企業的資本股份量化,也無法以資本股份的形式體現。作為一種合伙的投入,這些要素必然也要求得到如同資本股份一樣的回報,于是它們就只能以收益股份的實現形式,體現為一定比例的企業收益權益。事實上,在當時的實際經濟生活中,對于要素的投入者來說,他們真正關注的往往也并不是在合伙企業的資本總額中各自占有多大的份額(從現存的合伙契約來看,當時許多合伙企業對于企業的資本總額往往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而是在企業的總收益中占有多大的份額。因此本來是各種生產要素的合伙,但在合伙的實現形式上,即在合伙的契約中,合伙股份指向的往往不只是“資本”而是“收益”,并最終以“收益股份”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而且,由于收益股份較之于資本股份更能反映股份合伙企業的全部要素投入,因此在實際的合伙經營中,收益股份的劃分往往比資本股份的劃分顯得更為重要。
資本股份與收益股份在股份合伙中的并存以及收益股份在合伙經濟中的重要性,在現存的許多史料中都可以找到充分的佐證。
在過去對于山西商人資本的大量研究中,人們幾乎一致認為其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財股與身股的并存。這種并存實際上就是一種資本股份與收益股份的雙重區分。在現存有關山西商人資本的史料中,資本股份(銀股)與收益股份(身股)在股本合約中大多有明確的界定。如清代志成信商號的股本合約載明,“志成信,設立太谷城內西街,以發賣蘇廣彩綢雜貨為涯,共計正東名下本銀三萬四千兩,按每二千兩作為一俸,統共計銀股十七俸。眾伙身股,另列于后。自立之后,務要同心協力……日后蒙天賜福,按人銀俸股均分”(注:《山西票號史料》,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90~591頁。)。在這里,“銀股”就是以銀錢為資本的出資者、即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所持有的股本,銀股的持有者由此而多稱之為財東;“身股”則是本身并無實際出資,只是以在商號中任職的高低和服務年限的長短作為人力資本投入而占有的一定比例的賬期分紅份額。身股以“分”、“厘”為基本單位。一分即為一股、或稱一俸,是身股擁有者能擁有的最高份額,“厘”為1/10分。企業員工初有身股時,一般多從一二厘開始。一個字號內,銀股和身股各占有多大比重,并無一定規定。通常情況下,商號創立之初,銀股數量大多多于身股,但是隨著時間推移以及員工中頂身股人員的增加,身股的數量往往會超過銀股。因此,與資本股份不經股本擴張總是恒定不變不同,收益股份在每個不同的賬期往往會有數量上的變化。據清后期的材料,山西票號中的大德通,1889年時有銀股20股,身股9.7股,身股分別為23名從業人員所持有;而到1908年,銀股依舊,但身股已經從9.7股上升到了23.95股,遠遠超過銀股的數量,擁有頂身股的從業人員也從23名增加到了57人。身股雖然并無真正的出資,但它們在利潤的分配上卻同銀股享有完全一樣的權利。每屆賬期分配之時,不論銀股、身股,持有者均按持股份額多少,每股平均分配紅利,銀股、身股一視同仁。這種狀況即使在20世紀以后的中仍然存在(注:參見《山西商人的生財之道》,中國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132頁。又據《文史資料選輯》第49輯閻子奉《閻錫山家族經營的企業》一文記載,20世紀時,“閻昌春在河邊村開設的慶春茂、慶春泉兩家商號,共有店伙二十余名,也隨舊例,不立伙食。規定三年算一次小帳,五年算一次大帳,伙計、東家是按四、六分紅,即身股四成,財股六成。凡未定收益股份者,在年終酌給津貼,最多亦不超過五十元”。)。
在京西的采煤業中,采用股份合伙形式的礦業資本,其收益分配通常只是在資本主與土地出租者之間進行,因此合伙資本中的資本股份與收益股份從上說應該是一致的,通常由“日分”(工本股)和“地分”(地分股)構成。但事實上在對合伙股份的劃分中,股份所指向的通常也不是資本,而是收益。據方行先生的,清代京西地區的手工煤窯,一般是向地主租地集資合伙經營。投資人在當地叫做工本主,他們是煤窯的實際經營者,擔負全部投資,掌握的經營管理權,并根據投資數額按比例分取企業收益。由于有些煤窯是停閉了又重新開做,于是投資人又有新出工本主和舊出工本主之分,其所持有的“日分”分別叫做“新業”和“舊業”。地主是煤窯用地的所有者,在出讓煤窯用地后不是按年收取固定的租金,而是在煤窯出煤后按約定的“日分”比例分取收益,所取得的“日分”通常稱作為“地分”。乾隆四十四年,一份焦之信等人的合伙采煤契約載明:“窯按一百二十日為則,去焦之信、潤開地主業二十日,去安增、瑞開舊業十日,去孫景懋開舊業十日,徐出工本開新業八十日,言明出工本錢八百吊正。如再工本不接,公同窯伙借辦,按月三分行息。煤出之日,先回借錢,后回工本。除回完之外,見利按日分均分?!闭f的就是將對收益的分配權等分為120份,然后按各自擁有的收益股份獲取收益(注:《清代的礦業》下冊,第422頁。方行在《清代北京地區采煤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中引湯明燧等人的意見也認為,“日”是確定煤窯各權益人在賣煤收益中所占份額的單位,而不是確定各權益人在投資中所占股份的單位,但對于投資者卻大體可以反映其所投資的比例(湯明燧等:《對同志“從萬歷到乾隆”一文的商榷和補充》,《研究》1958年第1期)。)
在合伙形式的手工采礦業中,股份劃分不是指向資本而是指向收益有其客觀的原因。首先,在傳統的經營方式下,企業投入的生產要素(工本)處于一種不確定的流動狀態之中,在企業形成時并未都能資本化,從而也就談不上完全的股份化,股份化的只能是對收益權益的劃分。其次,手工采礦業中的股份合伙,普遍實行先還本、后分利的“還本經營”。這就是當企業正式投產并開始有營業收入后,必須將贏利先行歸還出資人的前期投資(即所謂的“工本”投入)和借用的其它款項,然后才是按股份派發紅利(注:如京西地區的煤窯業,“都是在出煤之后,投資人先收回工本,然后再在各權益人之間分配賣煤收益”,煤窯業合伙契約中“煤出之日,先回完工本,然后得利,按日分均分”幾乎已成定例。重慶的采煤業中也通行“墊用本銀,生意中公認用利,每月每兩二分行息。其原本并利,出炭時先即楚償無遺,方照股份分利”(方行:《清代北京地區采煤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清代的礦業》下冊,第415、418、420頁;《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第268頁)。)。這樣,原先屬于資本性質的投資,由于投產營業后向投資人的歸還,實際上就成了對合伙生意的一種債權。當投資人(實際上只是債權人)按約定股份獲取收益時,他對企業的工本墊支事實上已經收回,故而股份劃分所指向的也只能是收益而不是資本。
與京西煤窯業相比,自貢井鹽業中普遍實行的更是典型的、基于“收益股份”意義上的股份合伙。其收益股份(即“日份”,也稱“鍋份”)分成三種:即提供開鑿鹽井所用土地的地主所持有的“地脈日份”、出資者持有的“工本日份”、以及經營管理者持有的“承受日份”。鹽井不論大小、收益不論多少,其收益股份(日份)通常都以30“天”的“日份”或者24“口”的“鍋份”相計(注:在自貢鹽井業早期的“日份”劃分中,所謂“日份”是指一個月中所分攤的生產天數。在這些天數中,日份的持有者享有鹽井全部生產資料的經營權以及相應的收益權。參見彭久松主編《契約股份制》,成都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265頁;《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第268頁。)。這里的“天”或“鍋”都不是資本股份的單位,而是收益股份的計算單位,即一口鹽井的全部收益權或者分為30份,或者分為24份。合伙者擁有一天的“日份”也就是擁有鹽井全部收益權的1/30,擁有一口“鍋份”也就是擁有1/24的收益權,依此類推。由于相對于全部收益,一份“日份”或“鍋份”都均較大,因此一份完整的“日份”或者“鍋份”往往還可以拆分成更多、更細碎的份額(注:參見自貢市檔案館等合編《自貢鹽業契約檔案選輯》,中國出版社1985年,第49頁。)。
自貢井鹽業中,鹽井的固定資產主要由土地和其它生產設施兩大部分組成,此外,鹽井在開鑿以及運營過程中,還必須有一定數量的流動資本以支付員工的食宿以及其它必要的開支。但是,從現存史料反映,以股份合伙形式組織起來的鹽井,從來就不曾對企業資本進行過股份上的界定和劃分。而實際上由于資本投入形態的多樣化,投入時間上的遞延性,以及傳統經營理念和舊式簿記的局限,井鹽企業事實上也很難進行資本股份的劃分。股份合伙事實上所能做到的只能是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對鹽井產出的收益權實行股份劃分。通常情況下,并基土地提供者大致上可以分得5~7天的日份,約合全部收益權的16~23%;經營者大致上可以得到2~4天的日份,占全部收益權的6~13%;其余部分則由以現金或實物投入的工本主按照各自投入的比例分派(注:同治8年的一份窯分契約表明,在全部24口“鍋份”中.地主分得4口,占17%,投資人分得18口,占75%,經營者分得2口,占8%。這是比較通常的收益權劃分(《契約股份制》第51~52頁。))。在這里,所謂的“日份”并不代表多少數量的資本額(雖然在其轉讓、買賣過程中,總有約定俗成的交易價格),而只是代表多大比例的收益權。因此它們只能是收益股份,而不是資本股份。
兩人合伙協議范文6
(一)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在命題形式和各種不同的題型所占比重方面,與去年的有關情況保持了一致,具體情形可參見表1。在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廣大考生注意的有兩點,一方面,初次參加這類考試的考生務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題型的答題要求,這對考場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如多項選擇題的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選對才能得分;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判斷題中每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即答錯了只扣本類題的分。另一方面,從表1反映的命題情況可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是以客觀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為主的,客觀題占總分值的75%??陀^題相對來說難度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一般答題和應試技巧方面的因素對考試結果影響不大。主觀題(簡答題和綜合題)是考核考生對知識的運用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占總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僅要知道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且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尤其對審題、答題的技巧要求比較高。一些考生對主觀題的題意分析可能是正確的,但不講究答題步驟和技巧,也往往會丟掉一些冤枉分。這啟發廣大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多做練習題,通過練習題掌握有關考點,而且要善于從標準答案中總結答題步驟和方法,要確保在會做的基礎上將分得滿。
(二)答題應注意的要點解答主觀題要注意四點。一是要信心十足。每個綜合題都有四、五個小問題,每個簡答題一般也要提出兩個或三個小問題。這些小問題基本是相互獨立的,第一問即使不會答或者答錯了,也不至于后面的問題也一定答不對。換句話說,一個簡答題和綜合題的所有小問題都答錯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認真審題。審題是答題的一半,題審不對就不可能答對。尤其要注意的是,一個題一般至少要審兩遍,第一遍了解題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審查,同時不妨將題中的關鍵信息用筆做上標記。第二遍根據題后問題去題中尋找有關信息,此時第一遍審題過程中關鍵信息用筆做上了標記的關鍵信息就會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腦海中組織答案。構思答案時,腦子中的備選答案要周全,切忌腦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兩個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種可能。四是答案的設計一定要簡潔、準確。結論要準確,理由要簡潔,既要準確表述法律依據,又要恰當地闡述事實根據,兩者不可或缺。
二、試題涉獵面寬,各章所占比重差別趨小
(一)試題的章節分布從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情況來看,考點遍及考試大綱的各個部分,充分反映了《經濟法》科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具體各個章節分值的分布情況可參見表2。從表2反映的命題情況可見,首先,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試題涵蓋了考試大綱以及輔導教材所有章節的內容?!督洕ā沸枰洃浀膬热莺芏啵珱Q非死記硬背,而是需要通過做題、鏈接、比較等多種方式來實現記憶的目的,這是經濟法科目與其他兩個科目不同的特點。特別是非法律專業考生,平時對法律的了解和接觸不多,基本上屬于“空白”考生,對復習應試要注意全面復習,不要輕易放棄。
(二)試題的內容分布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占10分以上的章節有6章,分別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這六章屬于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中的第一層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和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別是12分、18分,超過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預測。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則在絕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這一特點所給考生的啟發就是中級經濟法總共九章內容,在考試中的分值分布有進一步均勻的趨勢。除了第九章相關財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試中所占比重明顯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試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趨同勢頭。從中得到的啟發就是在復習應試過程中,不要過分強調重點,每年考試的命題都會與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變化。
三、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得到進一步加強
(一)關聯考點的綜合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在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得到進―步加強,并且可以預見這種特點將會成為將來一段時間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命題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單選題第7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哪個選項。A選項是,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B選項是,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C選項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D選項是,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本題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在命題傾向上,不是簡單把合伙企業法中某一個命題拿來考察,而是將該章關聯的考點綜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綜合理解和掌握情況。本題答案為c。根據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再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綜合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