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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工作規則范文1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準解散。
2.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從而保證股票交易的正常運行。證券交易所的職責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審核批準股票的上市申請;組織、監督股票交易活動;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時場信息,等等。
3.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及其他與股票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具體的說,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股票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種類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糾紛的解決;交易保證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暫停、恢復和取消交易;證券交易所的休市及關閉;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該證券交易所股票市場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對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行為的處理;等等。
4.證券交易所的組織
證券交易所設委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國務院工作規則范文2
一、審查的組織形式
總體規劃審查工作由建設部牽頭負責。建立以建設部牽頭,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國家計生委、環??偩?、民航總局、旅游局、文物局和總參作戰部等部門組成的城市總體規劃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按本規則做好有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辦法,由建設部商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另行制定。
二、審查的主要依據
(一)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建設部制定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與總體規劃相關的規劃;
(四)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五)當地經濟、社會和自然的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發展條件。
三、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性質。城市性質是否明確;是否經過充分論證;是否科學、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對該城市職能的要求;是否與全國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相一致。
(二)發展目標。城市發展目標是否明確;是否從當地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全面進步;是否有利于可持續發展;是否符合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國家產業政策相協調。
(三)規模。人口規模的確定是否充分考慮了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資源和環境條件的制約因素;是否經過科學測算并經專題論證。
城市實際居住人口的計算口徑包括在規劃建成區內居住登記的常住人口(含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和居住1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用地規模的確定是否堅持了國家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間資源的原則;是否符合國家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是否符合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是否在一定行政區域內做到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四)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城市空間布局是否科學合理、功能分區是否明確;是否有利于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是否有利于保護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五)交通。城市交通規劃的發展目標是否明確;體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管理現代化的需要;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是否與城市交通系統及城市長遠發展相協調。
(六)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的發展目標是否明確并相互協調;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確處理好遠期與近期建設的關系。
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目標是否明確;是否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及標準;是否有利于城市及周圍地區環境的綜合保護。
(七)協調發展??傮w規劃編制是否做到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是否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防建設等相協調。
(八)實施。總體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定是否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是否達到了建設部制定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
(十)國務院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四、審查的程序與時限
(一)前期工作
建設部要加強總體規劃編制前期工作的指導,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部標聯席會議有關組成部門對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進行必要的協調和指導。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在擬修編或調整總體規劃之前,應就原總體規劃執行情況,修編或調整的理由、范圍,書面報告建設部,由建設部作出應屬修編或調整的認定。
總體規劃綱要和文本初步成果完成后,建設部要會同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按本規則規定的審點并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復核,提出審查意見。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按專家組的審查意見,進一步對總體規劃綱要和文本進行修改完善。
(二)申報工作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審查辦法,充分發揮專家和相關部門的作用,切實把好總體規劃上報國務院審批前的審查關。
總體規劃申報材料包括:總體規劃(含規劃文本、附件、圖紙)以及專家評審意見、?。ㄗ灾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軍事部門的協調意見和?。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審查意見。
(三)審查工作
建設部接國務院交辦文件后,首先對申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有關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部可將其退回,補充完善后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上報。對有關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分送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征求意見。各部門應就與其管理職能相關的內容提出書面意見,并在材料送達之日起5周內將書面意見反饋建設部。逾期按無意見處理。
建設部負責綜合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的意見并及時反饋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對總體規劃及有關材料進行相應修改,不能采納的,應作出必要的說明,并在材料送達之日起3周內將修改后的總體規劃及有關材料和說明報建設部。
建設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召開部際聯席會議,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并對擬批復總體規劃的城市的性質、布局、規模等主要內容進行審議。會議由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及有關專家參加。工作周期一般為3周。
建設部應預先向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書面函告總體規劃審查工作的進度和計劃。
(四)報批工作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部際聯席會議的意見,對總體規劃及有關材料抓緊進行修改完善后報建設部。
建設部根據部際聯席會議審議的意見,起草審查意見和批復代擬稿,與部際聯席會議紀要、修改完善后的總體規劃及有關材料一并報國務院。工作周期一般為3周。
國務院工作規則范文3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前款規定的農藥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鼠、軟體動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預防、控制倉儲以及加工場所的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
(四)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
(五)預防、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預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碼頭、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藥產業升級。
對在農藥研制、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農藥登記
第七條 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新農藥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負責農藥登記具體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登記具體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國務院農業、林業、衛生、環境保護、糧食、工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推薦的農藥產品化學、藥效、毒理、殘留、環境、質量標準和檢測等方面的專家;
(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
(三)國務院農業、林業、衛生、環境保護、糧食、工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的代表。
農藥登記評審規則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進行登記試驗。
農藥的登記試驗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新r藥的登記試驗應當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試驗的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試驗;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登記試驗應當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
與已取得中國農藥登記的農藥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已取得中國農藥登記的農藥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的,應當經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出農藥登記申請,并提交登記試驗報告、標簽樣張和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及其檢驗方法等申請資料;申請新農藥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農藥標準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
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農藥標準品以及在有關國家(地區)登記、使用的證明材料,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或者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應當組織審查和登記評審,并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登記證持有人、登記證號以及有效期等事項。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申請延續。
農藥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登記證。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農藥登記證核發、延續、變更情況以及有關的農藥產品質量標準號、殘留限量規定、檢驗方法、經核準的標簽等信息。
第十四條 新農藥研制者可以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新農藥的登記資料;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農藥的登記資料。
第十五條 國家對取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取得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規定的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登記機關不得披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國務院工作規則范文4
經部領導審定,現將《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和《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審批管理,提高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規劃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二、審查依據
(一)黨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
(四)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地質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目標及礦山勘察和開發有關規定;
(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及其他調查資料;
(六)省(區、市)自然、社會和經濟條件。
三、審點
(一)規劃指導思想。規劃是否體現了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二)規劃目標和方針。規劃是否體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實了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主要規劃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分區和布局是否科學合理,重點項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規劃協調情況。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是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建設用地規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分解和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總規模是否銜接到位。
(五)規劃的實施。實施措施是否體現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實可行。
(六)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及編繪方法是否正確。
(七)規劃采用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其他基礎數據是否翔實、可靠。
四、審查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規劃司在收到辦公廳轉交的國務院批轉的規劃報件后,分送部內各會審單位審查,同時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及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二)審查
會審單位應根據審查要求和本部門職責,分別審查有關內容,提出審查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內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等單位的意見提交規劃司進行綜合。審查和征求意見的時限為兩周。
(三)會審
規劃司應于第三周內負責規劃會審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會審會議前應綜合各方面意見,并提出規劃司傾向意見。會審會議應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價,并提出同意批準、原則批準、不批準的意見。
送審規劃相對集中時,可以幾個規劃合并召開一次會審會議。
(四)報批
規劃司應于會審會議后一周內,根據會審意見完成規劃綜合審查意見和批復代擬稿的起草,經部領導審簽后,報國務院。
五、其他規定
(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會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為加強各類用地審查,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保證依法、科學、集約、規范用地,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參與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凡涉及農地轉用、土地征用、農地開發的會審準備工作由耕地保護司牽頭組織和協調。凡不涉及農地轉用、土地征用、農地開發的會審準備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牽頭組織和協調。
二、會審范圍
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三、審查依據
會審工作依據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有關資料、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遵循統一效能、協作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進行。
四、審查內容
(一)用地是否在項目立項前經過預審,并有《用地預審報告書》。沒有預審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農地轉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政策,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是否合理和節約。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經落實或能夠落實。
(五)劃撥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劃撥供地目錄》,有償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政策,出讓用地的出讓方案是否符合規定。
(六)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是否清楚。
(七)適用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八)是否涉及礦產開發和地質環境問題。
各有關司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上述審查內容提出意見。
五、會審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由辦公廳統一接收報批用地的資料、圖件,轉牽頭單位進行登記,并對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分送有關司局;材料不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請辦公廳向報批單位及時提出在規定期限內補全;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二)審查
有關司局在收到牽頭單位送審的《××××會審表》及有關資料后,應在8個工作日內按各自的職責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送牽頭單位匯總。
(三)匯總
牽頭單位在匯總各有關司局和有關部委意見的基礎上,在10個工作日內起草《××××審查意見》報部會審。審查意見要綜合反映有關司局的意見。
(四)會審
部不定期召開會審會議研究《××××審查意見》。會議由部領導主持,由牽頭單位負責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有關司局和辦公廳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參加。會前,審查意見要分送到會的有關司(局、廳)負責人。
(五)報批
《××××審查意見》經部會審會議集體會審后,由牽頭單位根據部領導決定的意見負責修改,在會審會議后的4個工作日內形成正式審查報告,報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務院。
對規模小、情況簡單的用地,經各有關司局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也可由牽頭單位直接起草審查報告,報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務院,但上報后要在部會審會議上通報。
(六)發文
用地報批件經國務院正式批準后,由牽頭單位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并分送有關部門和部內有關司(局、廳)。
六、其他規定
(一)需聽取匯報或赴現場踏察的用地,經主管部領導同意,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進行。
(二)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在收件后及時辦文送有關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意見。如出現意見分歧,牽頭單位會同有關司局負責做協調工作。
(三)用地審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后,由牽頭單位負責與國務院辦公廳的聯系工作。
(四)本辦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為了適應機構改革的新形勢,進一步轉變工作職能,提高土地估價結果和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為: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執法監察局。
二、會審范圍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的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的審批。
三、審查依據
(一)有關土地、房屋、資產、城市規劃等管理的法律;
(二)國家有關權屬、估價、用地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三)有關土地評估、處置的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程;
(四)報批文件、估價報告及附件等規范格式和標準。
四、審查內容
(一)報批文件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備;
(二)估價報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規范性、評估依據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來源的合法性、宗地權屬的合法性(權屬證明、位置、面積、四至、登記現狀);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現狀和評估設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實際開發程度和設定開發程度;
(六)評估結果的準確性;
(七)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處置范圍的準確性;
(九)處置價格;
(十)其他合法的審查內容。
五、會審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辦公廳收到有關文件和材料后批轉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辦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檢查申報材料和申報手續是否齊全完備,如申報材料和手續齊備,正式受理,將有關土地權屬材料送地籍管理司進行土地權屬審查;如申報材料和手續不完備,在3個工作日內轉請辦公廳通知申請單位補報材料、補辦手續。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二)審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轉來的有關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權屬審查意見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時,土地利用管理司組織對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并根據確認和處置的有關規定和辦文制度,在8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權屬、土地價格和處置方案的審查意見匯總,形成總的審查意見和初步結論。
(三)會審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個工作日內報請會審。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有關會審單位負責人參加,對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進行審定,對土地估價結果作出予以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決定,對處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報批、再行會審等其他決定。
(四)批復
根據會審決議,同意確認和處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辦文批復;不予確認和處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將有關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報批、再行會審等決定轉辦公廳,由辦公廳將有關材料退回申請單位。會審決議和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六、其他規定
(一)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的審批從正式受理到辦文批復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國務院工作規則范文5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的過程。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本著代表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原則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結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風險交流、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或修訂以及指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監測范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范圍應包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各環節,監測的產品應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輔料。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起草監測計劃時應邀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應收集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定期制定或修改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單,作為起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科學依據。
第五條 (預警管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建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建議,并決定是否予以公布。
第六條 (能力建設)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本著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原則基礎上,制定和實施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逐步建立覆蓋全國各省、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訂
第七條 (計劃分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分為常規監測計劃和臨時監測計劃。常規監測計劃是為掌握我國食品安全總體狀況而進行的系統、持續的監測活動,一般以年度為一個監測時段。
臨時監測計劃是針對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熱點問題和新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而制定和實施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臨時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并實施。
第八條 (監測建議)國務院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按照優先順序提出需要列入監測計劃的建議。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在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優先順序基礎上,參考以往食品安全監測情況、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提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草案,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對上述計劃草案研究同意后聯合印發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監測內容)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目標、監測范圍、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在起草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同時對需要列入監測范圍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單進行補充或修改。
第十條 (優先范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覆蓋的范圍和年度重點,并優先考慮以下品種:
(一)嬰幼兒或兒童食品;
(二)容易反映食品安全狀況的食品;
(三)消費者關注的食品安全風險和熱點問題;
(四)使用范圍廣、消費量大的食品。
第十一條 (優先危害選擇)食品安全監測的風險應優先選擇毒性作用和健康影響較大、風險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風險因素。
第十二條 (具體內容)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包括以下與實施該計劃相關的具體要求:
(一)承擔監測任務的技術機構(包括采樣機構、檢驗機構、結果匯總等);
(二)各監測機構所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驗項目);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采樣方法、檢驗方法及依據;
(五)結果匯總及報送機構;
(六)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 (信息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核實相關信息,對需要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或需要制定臨時監測計劃的,應提出草案內容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 (技術機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
管部門共同確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計劃實施)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和檢驗工作有關規定,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指導下,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報送監測數據,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六條 (隱患檢測)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的機構還應承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食品安全隱患檢驗任務,及時報送結果,并根據檢驗結果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是否需要進行風險監測、評估、檢驗和管理的建議。
第十七條 (檢測方法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檢測方法應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可行,并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 (數據匯總)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匯總分析,并按有關規定通報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
第十九條 (信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費用保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為承擔監測任務的技術機構提供檢驗費用。
第二十一條 (檢驗管理)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的技術機構應當加強監測工作的管理,不斷提高監測工作質量,對出具的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質量控制)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質量控制方案的內容應包括考核范圍、考核項目、評價標準等,并組織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食源性疾病監測)有關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報告、預警與應急等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特有的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二十五條 (術語定義)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是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的主動監測和調查所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信息。
食品污染:是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真菌毒素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國務院工作規則范文6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寶榮在講話中指出,今年是我國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增強對政府采購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工作要重點加強規范化建設,將規范采購活動與維護國家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使政府采購在建設服務政府、法制政府、廉潔政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是要充分認識規范采購的重要意義,規范有益于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節約財政資金;二是要正確處理規范和規模、規范和服務、規范和效率、規范和效果的關系;三是要扎扎實實抓規范,堅持依法實施采購,實現規范采購目標。提高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陽光采購。各方面共同遵守法律規則合作采購,大力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以科技促采購,加大監督工作力度,以監督保采購。
《政府采購法》實施五年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工作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不斷增強,采購方式方法不斷創新,采購效率和質量不斷提高,采購規模穩步擴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日益顯現,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
依法采購意識日益增強。各部門對政府集中采購的認識不斷提高,依法采購的觀念逐步確立,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自覺性、主動性明顯增強,能夠按照相關規定實施政府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規模穩步增長。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范圍擴大到中央國家機關各級預算單位,年采購額從2003年的7.1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117.5億元,累計采購金額291.4億元,節約財政資金62.5億元,資金平均節約率為17%左右,體現了政府集中采購的制度優勢。
采購工作機制逐步完善。2002年,國務院決定設置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隨著政府集中采購工作的推進,逐步形成了規章制度完備、采購流程科學、組織方式合理、運行協調有序的公開、透明政府采購工作機制。監管部門、采購人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既相互協同又相互制衡,較好地發揮了從源頭上抑制不正當交易行為的屏障作用。
政策導向功能有效發揮。積極貫徹國家關于扶持自主創新、推行節能環保、維護信息安全等戰略部署,在汽車、空調、建筑材料、信息類產品等項目采購中,通過優化采購文件與評分細則,對國內相關企業和產品給予積極支持,較好地發揮了政府集中采購的政策導向功能。
組織實施方式不斷創新。積極推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制度并不斷擴大實施范圍,初步建立了價格、質量和服務控制機制。大力推進政府集中采購信息化建設,建成并不斷優化“中央政府采購網”電子化采購平臺,集中采購目錄內80%的項目實現了網上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