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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范文1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1、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 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 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3、 兩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 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4、 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誰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子女撫養范文2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撫養范文3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而撫養費的給付,對于有條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法律依據:
子女撫養范文4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法律依據】
子女撫養范文5
有位叫高林的中學生,在他5歲時,父母離了婚。當時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孩子歸母親撫養,父親每月負擔生活費80元。當時高林年幼,生活費用也比較少?,F在高林已讀中學,生活費和教育費相應增加,他的母親所在單位處于停產癱瘓狀態,還要贍養外婆,家中生活很困難。而高林的父親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很高。為此高林向父親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要求。他的父親不同意增加,高林只好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
法院支持高林的訴訟請求,責令他的父親增加撫養費。
[律師點評]
子女撫養范文6
貴州貴陽一讀者來信咨詢:我是一個11歲孩子的家長。一天下午放學后,我兒子和同班的3個孩子到其中一個同學家玩,有一個同學不慎從二樓的陽臺摔下骨折了。受傷孩子的家長要求我和其他家長負責,我們沒同意,最后他把我們都告上了法庭。請問我們該不該負這個責任?
答:你孩子年僅11歲,他和他的同學都是屬于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侵權行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p>
從上述法律規定出發,有兩個問題需要考慮:
第一,骨折的孩子是不是因為其他同學的原因才受傷的?比如一起玩耍的時候互相推搡,導致傷者跌落陽臺?如果是,那么那個推搡的孩子家長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接待家庭的陽臺有沒有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陽臺欄桿高度是不是低于120厘米?陽臺欄桿的間距是不是過大?如果接待家庭的陽臺沒有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那么接待家庭的孩子家長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以上分析可見,如果一同玩耍的孩子造成了傷者受傷,或者接待家庭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相關家長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換言之,如果傷者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跌落,并且陽臺是有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的,那么則應當由傷者自行承擔責任。
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嗎?
遼寧沈陽一讀者來信咨詢:五年前,我與前夫協議離婚,約定兒子歸我撫養,前夫每月負責一半撫養費,即900元。三年前,我因身體有病失業,僅靠早先的微薄積蓄難以維持生活,于是要求增加撫養費,法院判決增加到每月1000元。由于近幾年物價上漲飛快,并且兒子已經上六年級,生活和教育費用都激增,于是我再次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前夫拒絕給付。我該怎么辦?
答: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你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你的前夫依法應與你共同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你們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目前的情況是,你們曾經約定撫養費數額為每月900元;此后經過訴訟,調高到每月1000元。那么法院調高的依據是什么?按什么標準調高?關于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從你的情況出發,可以這樣判斷:如果孩子的父親有固定收入,那么撫養費一般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如果孩子的父親無固定收入,那么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現在法院已經就調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審理并判決了,是不是能再次要求調高呢?《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庇纱丝梢?,只要有適當的理由,就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