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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審計準則范文1
一、審計證據應當具有的基本特性在表述上有了調整
新審計準則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從質量和數量兩個方面,明確了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包括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在原6號令中的表述為“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新審計準則中此項規定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保持了一致,表明不同的審計種類,但同為審計證據,其基本特性是統一的,都是對質量和數量的規定,是一種與國際接軌的通行做法。另外,新審計準則的第八十五條和第八十六條分別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作了明確,便于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判斷和操作。
二、審計證據的獲取方式有了明確規定
新審計準則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了審計人員哪些情形下,可以在審計事項中選取全部項目進行詳查或者選取部分特定項目進行抽查,也可以進行審計抽樣,以獲取審計證據,在進行審計抽樣時,可以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規定。較之原6號令,這些條文都屬于新增部分,也是新審計準則中關于審計證據的獲取方式很關鍵的規定,當然條文一些如“少量大額項目”、“重要項目”等程度性詞語還可能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才能增強新審計準則的操作性。
三、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方法有了重大變化
新審計準則第九十二條規定了審計人員可以采取檢查、觀察、詢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和分析7種基本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同時說明了審計人員進行專項審計調查,還可以使用上述7種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相較原6號令中規定的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7種方法,新審計準則的規定更加體現了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的區別,在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出我國國家審計在多年實踐中逐漸總結規律特點,不斷成熟發展的過程。新舊7種方法中,可能最值得關注的是新增的“外部調查”方法和刪減“監盤”方法?!巴獠空{查”方法實際是審計人員特別是國家審計人員一直在采用的方法,以前沒有單獨歸納為一種審計方法,這次修訂實際是把常用的工作方法進行固化和規范,這一方法,也是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在實際工作中一個很大的區別;“監盤”方法,在社會審計中廣泛應用,在國家審計中,也會應用到,但國家審計更突出“審計什么,評價什么”的原則,該方法對了解單位整體的資產存在情況可能很有作用,但是如果深入到審計具體的資產時,其他方法也能進行替代,筆者認為,“監盤”方法的刪減,體現的是更加體現國家審計工作特點,同時也不排除這種方法的替代應用。
四、審計記錄是審計證據的補充和完善
為了支持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證明審計人員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新審計準則,便于對審計人員的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新審計準則第四章第三節對審計記錄作了規定。一是調整了審計記錄的類型。在總結我國項目審計中需要記錄的事項和原有做法的基礎上,新審計準則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實施過程、得出的審計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作出記錄,并將審計記錄劃分為3種類型,即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取消了審計日記的做法。二是規范了各類記錄的內容和要求。調查了解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調查了解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情況和據此確定的審計事項及其應對措施,是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的重要基礎。審計工作底稿主要記錄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審計認定的主要事實和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并經審計組組長審核,以支持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報告;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而不是僅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用于記載與審計項目相關并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管理事項。新審計準則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此作了規定。
五、對審計實施中存在的取證困難,明確了解決方法
新審計準則范文2
審計模式是一定審計環境下并與之相適應的審計目標、審計計劃、審計準則、審計管理體制和審計機構設置等共同組成的完整體系。審計作為一種技術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審計執行者對審計活動本質的逐步加深,依次經歷了賬項導向審計模式、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和風險導向模式這三種模式。
制度導向審計又稱內控導向審計。隨著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斷出現,社會公眾更多關注的是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真實性?;谶@樣的前提,產生了以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為基礎,然后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依此收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的制度導向審計模式。
制度導向審計模式的重點明確,把企業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作為主要的審計對象,極大地提高了審計抽樣質量。可以說,制度導向審計在保證審計結論具有一定可靠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降低了審計成本,并能夠有效地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要求審計人員的審計思維要跳出賬簿,跳出內部控制。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最顯著的特點是,它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并以此作為出發點,制定審計策略和與企業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審計計劃,將風險考慮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
二、新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的區別
(一)審計風險模型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以“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為審計風險模型。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以“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為審計風險模型?,F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形式上有所簡化。會計報表整體層次風險主要指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把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融入現代審計模型,可建立一個更全面的審計風險分析框架。
(二)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是建立在“無利害關系假設”基礎之上的,使得傳統風險導向的審計方法不對企業經營風險實施評估程序,對注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要求不是很高,使得不懂管理知識、行業知識的注冊會計師也可以進行審計工作。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把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職業懷疑假設”上,要求注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態度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性,并密切關注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以及對文件或管理當局聲明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線始終是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應對。注冊會計師不但要掌握一些常用分析工具,還必須要學習現代管理知識和接受行業的專業知識培訓。
(三)審計起點不同
在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方法通過綜合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時間和程序。
在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通過綜合評估經營控制風險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時間和程序,其審計起點為企業的戰略系統及其業務流程。這種新模式的優點是將審計的重心前移到風險評估,這將有利于充分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因此,主要針對風險設計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程序。
(四)內部控制要素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下的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發現、糾正錯誤與防止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下的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對法律法規的遵循,由治理當局、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設計和執行的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的三要素擴充為五要素,即控制環境、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過程、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和溝通、控制活動和對控制活動的監督。
(五)風險評估方式不同
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中的風險評估是一種直接的方式,即直接評估重大錯報的概率。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是從經營風險評估入手,間接地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因為經營風險越高,審計風險也越大,也就是管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并且從經營風險中能更有效地發現財務報表潛在的重大錯報。此外,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合理性評估也只有從經營風險入手,才能進行正確的評估。
三、新舊審計體系審計模式比較分析的啟示
(一)依據增值服務合理提高審計收費
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不僅關注風險,而且對舊的審計模式進行了擴展和延伸。依照改良后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會增加事務所的審計成本,但在目前國內各事務所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直接提高審計收費又不可行。解決這種矛盾的途徑可以是,在審計過程中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調整審計程序,讓客戶感到他們獲得了審計以外的很多增值服務。此舉,不僅有助于新審計模式的順利實施,同時,也保證了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水準。
(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素質
根據改良后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不僅要具備會計、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掌握戰略管理、業績評價、信息系統管理等現代企業管理方面的知識,具備較高的風險分析水平和職業判斷能力。在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注冊會計師需要采用復雜系統的認知模式,從而了解、分析客戶風險管理過程以及客戶控制風險的手段、方法。
(三)完善法律環境及監管手段
從理論上來說,只要當注冊會計師認為審計風險達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不會導致巨大的審計風險損失,就可以簽發審計報告了。這在法律風險較低時很容易產生審計師的道德風險問題。注冊會計師執業的規范性取決于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是否成熟,一個成熟的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環境不僅可以為注冊會計師合法執業起到保護作用,還可以起到監督作用。所以,從法律環境和行業監管的改善入手,可以為審計的公正性提供有效地外圍保障。
(四)使用并完善輔助審計的軟件
在改良后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分析性復核程序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輔助審計軟件的使用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西方發達國家大量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的條件是輔助審計程序的開發和運用,它可以直接對數據庫進行加工分析,依據軟件模型自行處理數據,使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成為節約成本的重要手段。
新審計準則范文3
一、審計一般程序
1、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法》第三十七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二十條)。
審計文書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回執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這里指的審計文書包括審計通知書,也包括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審計復議決定書等)。
2、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法》第三十九條、《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十一條)。
3、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組實施審計結束后,應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舊準則規定時間是十五天,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4、審計復核復核機構或專職復核人員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遇有補正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第九條,舊規定是審計報告復核五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十天;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復核三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五天)。
5、審計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六條)。
6、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法》第四十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
7、審計決定生效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法》第四十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
8、審計決定執行審計決定一般應于九十日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批準可適當延長。(《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1997年施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9、審計決定檢查和強制執行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了解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九十日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
二、審計聽證程序
1、審計聽證權利告知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或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在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三條、第六條)。
2、審計聽證通知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八條)。
3、審計聽證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之前提出;申請書記員回避可以在審計聽證會舉行時提出。(《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十二條)
4、審計聽證舉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十五條)
5、審計聽證延期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需要通知新的當事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等情形,可延期舉行聽證。(《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三、審計復議程序
1、提出復議的時間被審計單位可以自知道該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審計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五條,原規定時間是十五天)。
2、提出復議的先后順序被審計單位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對地方審計機關辦理地方政府授權交辦的事項和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的審計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該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十二條)。
3、復議申請受理審計復議機關收到審計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以法制機構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十五條)
審計復議機構應當自復議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審計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復議答辯書,并提交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十九條)
4、作出復議決定審計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審計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審計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計復議決定的,經審計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二十四條,1997年施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5、復議決定生效審計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6、審計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審計行政復議。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十四條)。
新審計準則范文4
【關鍵詞】 初步業務活動;審計程序;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連續審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新增了“初步業務活動”內容。該內容針對連續審計情形下決定是否保持客戶關系之前開展的工作進行了規范。但新審計準則實施兩年來,從理論和實務上,初步業務活動沒有得到必要的重視和充分的理解。在諸多新出版的審計書中對其表述不一,或完全借鑒準則內容,或忽略回避。在審計實務中,無端簡化甚至放棄初步業務活動。如何完整、準確地把握初步業務活動,本文結合準則及準則指南,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討論。
一、初步業務活動是一個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
對于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新審計準則作了如下規定:
首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二章第六條針對連續審計業務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p>
其次,在第九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序:……?!迸c第九章第二十七條相關聯的《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指南中補充規定:“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是后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應當執行的必要審計程序。如果沒有進行必要溝通,則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p>
再次,即使對小型單位的審計,它也是一個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稖蕜t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第二章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p>
筆者認為,在審計實務和教材表述中,對初步業務活動的理解應注意兩點:
一是上述有關規定中使用“應當”一詞,著重強調了初步業務活動的必要性。注冊會計師在簽約前沒有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不得接受客戶委托。無論是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還是連續審計,在確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戶關系之前,都應當開展初步業務活動。這是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不可以無端的簡化省略,甚至放棄而直接接受客戶委托。
二是對于規模較小、業務活動和會計記錄相對簡單、內部控制有限的小型被審計單位,也必須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只是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有所不同。應在滿足評估小型被審計單位可審計性需要的前提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考慮
初步業務活動按照審計業務客戶情形的不同,可分為: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初步業務活動;連續審計情形下的初步業務活動。
兩種情形下的初步業務活動在開展的時間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分為兩種:一種是接受新客戶而建立客戶關系的審計業務委托;另一種是承接現有客戶(因對其提供了其它服務)的審計業務委托。
《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中規定:“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序:……”由此可見,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無論是哪一種審計業務委托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戶的審計業務委托,必須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即確定建立客戶關系之前來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對提供了其它服務的現有客戶所提出的審計業務委托,即使會計師事務所對現有客戶的情況有所了解,也必須在首次接受審計業務委托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不可以簡化省略。因為審計業務與其它業務所提供的保證程度不同。
(二)連續審計情形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連續審計分為兩種,一種是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另一種是續簽、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
如前所述,《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對連續審計業務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該準則指南中對此做出解釋:“在連續審計的業務中,這些初步業務活動通常是在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后不久或將要結束時就已開始了?!?/p>
可以看出,準則及準則指南并沒有區別連續審計的兩種不同情況,進而無法明確指出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通常而言,在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前即開始本期的審計計劃工作。因而,新準則實施后,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應當是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前或結束后不久,本期審計計劃工作之前,以確定是否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只有確定了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才能開始制定本期的審計計劃。
對于續簽、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則應當在做出續簽、重新簽訂的決定之前開展初步業務活動。
三、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一)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按照《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九章中規定如下:“1. 針對建立客戶關系和承接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2. 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p>
對于實施質量控制程序和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內容,該準則指南要求分別按《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和《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中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前者是從項目負責人的角度來規范初步業務活動中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的內容。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1.客戶的管理層和治理層是否誠信;2.項目組自身的勝任能力及其狀況;3.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組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對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考慮,應特別關注獨立性的要求??紤]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外界壓力等方面對獨立性的影響,并采取措施,形成記錄。
后者是從注冊會計師的角度來規范初步業務活動中溝通的內容。主要考慮以下四個方面:1. 是否發現客戶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2. 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客戶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3. 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層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 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客戶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在沒有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就上述內容進行溝通并評價溝通結果之前,不得接受客戶委托。
上述業務活動內容,從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也應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來提供合理保證。
(二)連續審計情況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按照《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二章中規定如下:“1. 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2. 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情況,包括評價獨立性;3. 就業務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理解。”
1. 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的內容
該準則指南要求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及《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中的相關規定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兩個準則中的相關規定,與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實施質量控制程序所考慮的三個方面內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二者分別從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兩個層面上來規范初步業務活動。從而對確定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決策承擔不同的責任。前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以及業務的執行和業務質量承擔最終的領導責任;后者要求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質量承擔責任,包括接受和保持客戶關系。無論有關審計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決策過程是否由項目負責人發起,項目負責人都應當確定決策的適當性。
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1)有關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的質量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恰當的遵守;(2)本期或前期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保持客戶關系的影響。
2.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
該準則指南對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只是要求了“按照質量控制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但兩個質量控制準則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稖蕜t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要求項目負責人實施這些政策和程序,考慮項目組成員是否已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連續審計情況下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與首次接受審計委托所考慮的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有所不同。它包括兩部分:(1)對上期審計過程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情況的評價;(2)對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后至本期確定保持客戶關系前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評價。因為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尤其是對獨立性的關注,是一個連續、變化的過程,并不是首次接受審計委托評價后一成不變的。
對誰評價、如何評價,準則及準則指南中并無規定。筆者認為,評價的對象應當主要是項目組的成員及項目組負責人??梢杂身椖拷M負責人對項目組的成員進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組負責人進行評價。以確保注冊會計師已具備執行業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使本期的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并將評價結果記入員工職業道德檔案。
3.協商業務約定條款的內容
經過上述初步業務活動,在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后,注冊會計師應按照《準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規定,在審計業務開始前與被審計單位協商溝通。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及時簽訂或修改審計業務約定書,避免雙方對審計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
(三)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初步業務活動的特殊考慮
針對小型被審計單位規模較小、業務活動和會計記錄相對簡單、內部控制有限等特點,《準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對初步業務活動這一必要審計程序的內容作了適當的簡化:“充分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币簿褪窃u估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可審計性。
該準則指南明確了可審計性的內容:“1. 會計記錄的完整性。2. 內部控制的存在性。3. 管理層的誠信度。”
該準則和指南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是相對于一般單位而言的;對初步業務活動的簡化,是以滿足評估小型被審計單位可審計性的需要為前提的適當簡化。一方面避免把小型被審計單位視為無足輕重,對初步業務活動過度簡化,草率從事;另一方面避免將小型被審計單位等同于一般單位來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增加審計成本。
對于評估的結果及相應的措施,存在三種情況:1. 不具有可審計性。應當考慮拒絕接受委托或解除業務約定。2. 對可審計性存有疑慮或存在某些不足。針對疑慮應予以證實或消除,針對不足應采取相應措施。3. 具有可審計性。決定接受委托,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四、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其他準則的關系
首先,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對具體準則起著統馭的作用,指導著具體準則的制定。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中的“業務承接”與審計準則中的“初步業務活動”遙相呼應,是初步業務活動 制定的依據。
其次,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其他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的聯系?!稖蕜t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中的初步業務活動與多個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相關聯,應將該準則與其他準則的相關內容結合起來使用,才能完整、準確地把握初步業務活動。
(二)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關系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業務活動是簽約前為了確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戶關系;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簽約后為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二者都是審計工作不同時段的必要審計程序。不能因為簽約前必須開展初步業務活動而簡化或取代簽約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也不能因為簽約后必須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放棄簽約前的初步業務活動。
(三)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風險導向審計的關系
當前的風險導向審計雖然審計重心前移,但所關注的是簽約后的審計風險。初步業務活動關注的是簽約前的審計風險??梢哉f初步業務活動是風險導向審計的必要補充。正確認識二者關系,可以從源頭上來控制和降低審計風險,避免法律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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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審計準則范文5
新的審計準則在2014年正式實施,隨之審計理念發生更改。一方面新內部審計準則要求對企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優化升級;另一方面要求對企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管審核。表明新的內部審計準則能夠對企業單位的經濟風險進行有效預警和評估,幫助企業單位更好地進行管理,實現企業單位發展的長久性。對于高校而言,增強審計工作管理是實現學校經濟安全、推動學??蒲邪l展的重要舉措。
1當前高校審計工作的問題
11高校審計工作缺少規范性和獨立性
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缺少規范性和獨立性,是由于當前高校審計工作并沒有被當成一個研究重點要把握。審計部門的人員不足數量不足、專業性不強,不能完成高質量的審計工作。另外高校審計工作缺少制度化管理,因而審計工作開展呈現散漫、隨意的特點。[1]
12高校審計工作缺少人才機制支持
高校審計工作崗位往往是屬于轉崗和重聘崗位,審計的人員缺少專業的審計知識,而且各個審計人員之間未能形成明確的分工合作,導致有的審計工作多人負責,有的審計工作無人負責。通常高校審計工作中普遍出現審計人才機制缺少的現象,導致審計工作的質量失去專業保證,失去審計報告原本的作用。
13高校審計工作內容要求缺少全面性和動態性
高校審計工作人員對于審計工作內容認識不全面,未能按照審計項目的不同重要性,開展有側重點的審計方式。隨著經濟的發展,高校財務工作呈現出市場經濟的復雜性特點。根據傳統審計工作內容,缺少對動態變量財務工作的審計和監督。同時,高校審計工作對于融資結構和學校經營管理效率未能形成重視,存在重學術研究輕經營管理的現象。[2]
2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高校審計的功能和目標
21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高校審計的新功能
根據新內部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可知,當前內部審計的功能為“確認和咨詢”功能。以高校審計為主體,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高校審計工作主要是實現對學校的財務會計和內部管理的治理、實現資產的風險評估體制建設,和要求對審計部門所提出的問題進行有效證據的收集。
22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高校審計的新目標
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要求企業單位等審計工作要遵循審計相關規則制度,同時要求對審計出現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從而提出合理優化的工作簡易。高校審計工作目前主要的目標是實現高校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性,實現高校審計工作的層次性和系統性。
3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高校審計工作實現的途徑
31轉化高校審計工作的意識
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要求高校審計工作不僅僅局限于高校內部審計,還要求協同為高校投資的企業對象的審計。因而提升高校審計工作效率的主要前提在于實現以高校內部審計微觀意識向以高校、企業、國家政策等協調一致的宏觀意識。發揮微觀審計意識和宏觀審計意識的有機結合,推動高校審計工作能夠從自身發展和外部環境兩方面中開展審計監督作用。[3]
32更改高校審計工作的方式
傳統高校審計工作缺少風險預警管理,對于高校的項目財務管理的風險往往只能采用事后披露的方式,在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高校的審計工作漸漸發揮了風險預警和財務會計監督等功能,提高了對問題和失誤的預警能力。另外,高校審計工作實現以現代信息技術指導工作的工作方式,實現高校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高校審計工作的方式呈現出層次化發展的趨勢,即按照主審、復審的工作方式。[4]
33拓寬高校審計工作的內容
高校審計工作具有全面發展的要求,要求對全校的經濟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審核。發揮對制度、意識等的有機結合的作用,完善高校審計工作的內容。一是加強學校領導對審計工作的認識。高校領導是學校審計工作開展的重要指導者,因而加強領導的重視,可以在全校范圍內營造良好的審計氛圍,實現全校各個活動的審計工作開展。二是實現全校各個院系、辦公室、項目等的有機結合,增加審計內容的整體性。例如,某高校對人文院系的項目展開審計工作后,發現人員院系該項目同圖書館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因而審計單位對于圖書館再一次展開審計監督。嚴重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三是要求對審計的對象進行深入審計。首先是進行同級審計。有效地對各個院系內的項目進度和項目預算進行有效審核,從而提高效率,減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其次是實現對學校的發展戰略的審計。要求開展隨時風險審計,減少學校發展的風險;最后是實現針對性審計,對某一項目進行審計,使審計的內容更深入、更能反映學校發展問題。從而提高高校審計工作的作用。[5]
新審計準則范文6
關鍵詞:信息系統 審計準則 比較分析 改進建議
計算機技術在各行各業廣泛運用,信息傳輸數字化,信息交流全球化,信息技術應用普及化,使得以審查會計帳冊和相關經濟活動資料的主要審計方式的審計職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審計人員不掌握計算機技術,將會失去審計的資格。我國審計署制定了《2004——2007年審計信息化發展規劃》勾畫了今后四年審計信息化建設的藍圖。因此,積極探索信息化環境下新的審計方式將成為我國今后幾年審計工作需做好的基礎工作之一。目前國內關于信息系統審計的研究主要還是集中在對概念,特點,影響等方面的總體性分析以及對于信息化環境下內部控制、審計風險及具體的技術解決方式上的探討,而關于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的研究相對較少,而準則的重要性又是顯而易見的,它是信息系統審計長足發展的準繩和依據,有利于規范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因此對于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應當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本文想通過對國內外現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的綜述,談一些自己的粗淺看法,以啟發相關準則的制訂。
IAPC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的分析
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的研究較早,先后了一系列的相關準則。到目前為止頒布了六個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審計內容的國際審計準則。它們分別就單機、聯機和數據庫系統下的電子數據處理環境對會計制度和有關內部控制的研究和評價產生的影響作出補充規定。下面就其內容做一匯總介紹:
(一)《計算機環境下的審計》。該準則明確了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審計的目的與范圍,技術與能力的要求,審計計劃的考慮,內部控制研究、評價及風險評估的影響,制定與實施審計程序應關注的方面等。該準則只是為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制定一般原則和指導,其他五個準則或實務公告均為該準則的補充或擴展。
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審計人員應當對約定計劃中的計算機硬件、軟件和處理系統有充分的了解,并且要了解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內部控制的研究與評價以及對審計程序的影響,包括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審計人員還應當對執行審計程序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有足夠的知識,這將視所采用的具體的審計方法而定
(二)其他五個準則或實務公告。
1、《風險評估和內部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特征和考慮因素》。該實務公告是第一項準則的補充。該公告明確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的特征,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內部控制的內容及評價方法。審計人員應當收集與審計計劃有關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的資料,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情況以及計算機處理的集中或分布程度、使用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數據重置情況等。審計人員在編制全面計劃時,應當考慮下列事項:在對內部控制的全面評價中確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的可信賴程度;制定關于怎樣、何處與何時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計劃;制定關于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進行的審計程序計劃。
2、《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獨立微型計算機》。該實務公告為第一項準則的補充,其明確了微型計算機系統及其特征、在微型計算機環境下的內部控制、微型計算機環境對審計程序的影響等。該準則指出微機對會計制度的影響和有關的風險一般將由下列情況而定:微機使用于會計應用處理的范圍;被處理的財務業務的類型和重要性;應用中運用的文件和程序性質。微機環境下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管理部門對操作微型計算機的規定和控制;程序和數據安全;軟件和數據的完整性控制;硬件、軟件和數據備份控制。
3、《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聯機計算機系統》。該實務公告為第一項準則的補充,其明確了聯機計算機系統及其特征、在聯機計算機環境下的內部控制、聯機計算機環境對審計程序的影響等。并強調某些一般控制程序對聯機處理特別重要,包括存取控制、控制方面的口令、系統開發和維護控制、程序編制以及業務記錄控制。同時,對聯機處理特別重要的應用控制包括:處理前的適當授權,終端設備編輯。合理性和其他確認測試、截止測試、文件控制、余額控制。聯機環境對會計制度的影響及其相關聯的風險,一般是聯機系統用于會計應用處理的范圍、財務業務類型和重要性、使用應用文件和程序性質。
4、《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數據庫系統》。該實務公告為第一項準則的補充。其明確了數據庫系統及其特征,在數據庫系統下的內部控制,數據庫環境對審計程序的影響等。具體分兩部分,一部分是控制標準,另一部分則是實現控制標準的具體審計程序。明確了只有內部的員工可以接觸數據庫,數據庫使用人員有權進行修改,刪除,索引,插入,參考,選擇和更新的操作,為了不影響基礎表格中的數據,刪除、插入和更新的操作應受到限制。不同的使用者只能執行跟他們工作職能相關的某些操作,基礎表格不應被改動,數據庫操作須密碼控制。數據庫殊帳戶的存取應該受到限制,數據庫系統表格的操作許可指令不應被修改,應用表格不應該在系統表格空間創建等。
5、《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該準則為第一項準則的擴展,其明確了審計軟件和測試數據兩種輔助審計技術、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范圍及需要考慮的因素、注冊會計師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應用中的主要工作和控制手段等。如在運用制度遵守性和數據真實性程序中缺少輸入文件和缺乏可見的審計蹤跡時;通過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可以改進審計程序的效果和效率。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有多種,國際審計準則說明其中的兩種:用于審計目的的審計軟件和數據測試技術,審計軟件可以作為審計程序的一部分,以處理來源于單位會計制度的重要審計數據。數據測試技術是用在執行審計程序時將數據進入單位的計算機系統,并將獲得的結果同預定的結果相比較。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審計人員應當考慮手工和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適當結合,在確定是否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時,需要考慮:審計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專門技術和經驗;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可用性和合適的計算機設備;無法實行手工測試;效果與效率;時間因素等。
我國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相關內容分析
(一)審計署于1996年12月頒布的《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是我國最早的關于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準則文件。該辦法首先明確了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含義及所包括的內容。其可用于審計業務所需法律、法規的輔助檢索;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輔助分析;對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應用系統進行符合性檢驗;分析審計風險和確定審計范圍;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檢查;形成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對審計資料的管理;對審計項目計劃的管理;對審計檔案的管理;對審計業務的綜合、統計和分析等;同時對承擔該類審計業務的人員資格及業務素質、利用專家工作做了規定。明確了被審計單位及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信息系統審計中應承擔的義務。
(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于1999年2月頒布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0號—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它指出了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審計的一般原則、計劃、內部控制研究、評價與風險評估和審計程序。在一般原則中明確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不應改變審計的目的和范圍,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和內部控制的影響,并有效地計劃、指導、監督和復核審計工作,同時提及了合理利用專家工作。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充分了解被審計的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以及該環境下的內部控制,并考慮其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的影響。在對內部控制研究、評價與風險評估中,應充分考慮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特征。該準則將審計程序分為:手工審計方式、計算機輔助審計方式以及兩者結合審計方式三大類,并在實施審計程序時,應充分考慮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對審計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國務院辦公廳于2001年11月16日頒布的《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88號文),明確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信息系統;并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沒有設置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被審計單位應將審計機關要求的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被審計單位應當視同紙質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經濟活動資料保存期限的規定,保存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的電子數據,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覆蓋、刪除或者銷毀;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真實性產生疑問時,可以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測試,測試計算機信息系統時,審計人員應當提出測試方案,監督被審計單位操作人員按照方案的要求進行測試;審計機關應積極穩妥地探索網絡遠程審計;審計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在審計過程中,不得對被審計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損害,并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三、我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的差距
(一)觀念障礙導致對準則的需求和供給的明顯不足。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計算機審計呈現出“上熱下冷中間無力”的無奈局面。在民眾中存在著思想誤區。一是無所謂的思想,他們對計算機審計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認為是一些沒有實際意義的形象工程。二是畏難情緒,認為計算機審計深不可測,高不可攀,一下子難以到位,而且被審計單位信息化程度參差不齊,認為手工的傳統審計還是占主導地位。三是認為計算機“萬能”,認為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只要轉換到審計軟件中來,就能發現問題,從而導致急功近利,貪大求全。
(二)準則制定缺乏系統性和結構性。我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準則既有審計署和國務院辦公廳的,又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而且只有一般性原則和指導,缺乏具體的實務公告和實施指南。僅有的《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只是涵蓋了審計工作的極小一部分,針對我國目前審計實務界的現狀,廣泛采用的仍舊是依靠系統打印出來的數據進行手工審計,即繞過計算機審計,如何對其進行規范,如何進行審計則還沒有相應的準則。而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準則,既有一般性的原則和指導,又有具體的準則和實務公告。從獨立微機,到聯機系統,再到數據庫系統的審計,還有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內容比較全面系統,結構性較強。
(三)準則未考慮對計算機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以及合適的審計人員:IAPC規定了審計人員應當對約定計劃中的計算機硬件、軟件和處理系統有充分的了解,并且要了解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內部控制的研究與評價以及對審計程序有怎樣的影響,包括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審計人員還應當對執行審計程序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有足夠的知識。同時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中明確了注冊會計師應做的工作及控制手段等。國外的注冊會計師隊伍發展相當成熟,人員素質相對較高,無論是獨立性,還是科學性和客觀性都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的不二人選。而我國的計算機審計工作具體是由注冊會計師來承擔,還是由政府審計部門承擔尚無統一的說法。翻閱近十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試卷,均沒有涉及計算機審計的相關內容,足見還沒有將計算機水平提高到評價注冊會計師執業能力的高度。而且對于信息系統環境下審計師虛具備哪些基本素質以及如何提高完善都還沒有以準則的形式加以明確。
(四)準則對計算機審計技術標準關注不足。在IAPC頒布的相關準則中,不論是獨立微機,還是聯機系統,或者是數據庫系統,還是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都對技術解決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如存取控制、口令密碼,數據備份,數據測試技術和審計軟件等。而我國在有關準則中并沒有考慮有關的技術標準,只是在《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中淺層次地提到了對商業審計軟件的測評及明確應用范圍。同時也稍微強調了一些數據接口及數據轉換問題。遠遠無法滿足審計實務界的需求。
構建我國計算機審計準則的建議
(一)統一計算機審計工作的管理體制。中國注冊會計師經過近20年的發展,從總體上看,在審計理念和實踐方面都有了長足的進步,但由于注冊會計師在其發展過程中,因資格取得方式、參加后續教育、審計實踐的多少以及部分注冊會計師的觀念仍受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等方面的原因,形成了注冊會計師水平參差不齊。而審計署作為國家直屬機關,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在政策、資金、人員上都顯示了明顯的優勢。因此建議考慮由國家審計署來根據國情制定一系列的計算機審計準則,并在具體執行計算機審計工作中不斷完善準則。
(二)制定計算機審計人員的技能準則。這里包括計算機審計人員應有的資格和能力、技能以及他們的后續教育等等,均可以在該準則中明確。一個勝任的計算機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傳統的審計技能,還要具備豐富的計算機軟、硬件知識,還要能制定相應的審計程序,運用計算機進行審計。對于計算機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問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加以解決:①加大培訓力度,將普及性培訓與專業應用培訓和專家培訓相結合。②可以在注冊會計師考試中增加《計算機與網絡審計》這一門課程,將計算機水平作為評價注冊會計師執業能力之一。③可以考慮在高校的審計專業中開設有關計算機審計的課程或另開計算機審計專業,直接培養信息系統審計相關人才。對于該問題可另設專題研究,本文就不再詳細展開。
(三)應包含計算機審計的技術標準。如就軟件層次,建議在準則中明確以下內容:①計算機處理中要留下審計底稿的軌跡。由于審計人員在操作中希望計算機產生的結果與他們手工編制的底稿相差不大,能與手工審計底稿共存,這樣便于審計人員分析。同時也便于審計內部復核和外部檢查人員的認可。②計算機操作模式。要具有多面性,根據實際條件,在審計作業現場,計算機操作模式應做到既單機操作,又能進行網絡操作。③軟件要具有兼容性,雖然計算機輔助審計軟件本身自成系統,但是應考慮與辦公自動化兼容,吸收辦公軟件中簡易、靈活、方便、排版性強等特點,加大軟件適用范圍。④軟件電子數據導入接口。由于目前我國計算機輔助審計有兩種操作方法,一種是單機審計式操作,數據為手工輸入法;一種是網絡審計式操作,即電子數據直接導入,在開發中應考慮同時滿足兩種需要。⑤軟件處理內容的通用性,軟件在設計過程中,應盡量考慮處理審計工作底稿的共性部分,不宜面面俱到,避免產生負面影響。參照IAPC做法,我們可以頒布類似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數據庫系統》,《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等的系列準則,以豐富和完善我國的計算機審計準則體系。從而解決審計實務與審計準則的矛盾差距,使得準則能真正起到指導實踐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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