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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范文1
“不是幾易其稿,而是多易其稿?!敝袊嗣胥y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說,《條例》起草、修改、出臺的過程極為漫長和艱苦。
此項立法最初始自2003年,2007年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后于2009年和2011年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因分歧較大,相關部委意見難以統一,一度難產。期間,甚至曾討論過是否終止此項立法的可能性。
相比征求意見稿,最終通過的《條例》,全部刪除了關于信用評級的部分,并將適用范圍縮小至征信業,同時更加注重個人信用信息保護和相關征信活動的規范。
多位全程參與《條例》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人士表示,造成適用范圍降格的根本原因是,相關部委之間利益格局難以協調,“說白了央行只能管自己已經管的和沒人管的領域,而不能摻和其他部委的工作”。
《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作為監督管理部門,對征信業實行牌照管理。”這種“牌照管理”思路,與金融行業牌照監管有類似之處?!稐l例》首次明確了征信業的法律地位和準入標準。
征信立法難的現實,恰恰是過去十年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縮影。仔細看來,由國務院設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牽頭部委多次更替,部委之間的政策協調和溝通始終不暢,擺在相關規劃制定、立法立規面前的體制始終無法破除。
聚焦征信業
2月25日,央行召集十余位專家學者在央行舉行座談會,就剛剛出臺的《征信業管理條例》進行討論,這是《條例》正式實施前,央行召集的一次較大規模的討論會。
回顧此項立法的前前后后,從正式起草初稿到最終出臺,歷時十年,先后形成三稿,兩次對外征求意見。一位參與前述座談會并全程參與立法工作的人士對《財經》記者稱,總結立法的感受:央行始終較為慎重,充分征求社會各方意見。
“《征信業管理條例》名字是經過長期斟酌才確定下來的。”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說。事實上,在2009年和2011年兩次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時,都曾使用《征信管理條例》,最終出臺時修改為“征信業”,表述更加精準和明確。
從“征信”改為“征信業”,僅一字之差,卻使得《條例》的適用范圍發生了重大變化。
2009年11月,《征信管理條例》第一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受到了相關部委、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學者的激烈反對,反對的核心是央行過于考慮自身利益,如《條例》適用范圍不明確,監管對象不清楚。又如相關章節稱:央行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
此后,綜合各方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和央行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明確國家機關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職責所進行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條例;重新定位央行中國征信中心的權責,并于2011年7月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
結合兩次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后的《條例》提交至國務院,最終于2012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得以通過。在2013年春節前的央行媒體吹風會上,央行再三強調《條例》的適用范圍,避免外界產生理解偏差。
所謂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
從世界范圍看,征信業是小行業。美國目前有各類征信機構200多家,歐洲征信市場有各類征信機構40多家,日本集中度較高,僅有4家機構。2011年,美、歐、日、韓的征信市場有11家主要征信機構,總收入約110億美元。
通常,征信行業有助于促進社會信用交易,放大信用經濟的規模,是實體經濟良性運行的劑。據商務部2011年相關統計顯示,國內企業每年因信用缺失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其中因產品質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詐造成的各種損失達到2000億元。國內相對滯后的社會信用環境和信用體系建設,是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源。
中國征信業發展時間短、水平低,征信機構的人員素質和水平普遍較弱。在起草《征信管理條例》期間,央行曾對中國的證信行業做了全面的調研和梳理,但是央行對相關調研結果諱莫如深。不過,在其看來,過去十多年間,央行中國征信中心的建成,是征信業發展取得的最大成就。
而據《財經》記者了解,現在國內市場上很多機構從事征信業務,名稱五花八門,如以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服務機構、信用調查公司等。據相關機構預測,2012年企業征信業務的市場規模約為3億元人民幣,到2020年將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
明確行業準入
對征信行業的監管,此番央行將借《條例》出臺引入“牌照管理”。其監管的核心思路是:個人嚴、企業寬。這也符合國際上征信管理和征信立法的總趨勢。
《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準入門檻較高,采取審批制,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此外,還要求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
而對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行業準入門檻較低,采取備案制,企業只要提供營業執照,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辦理備案即可。
按照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規定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已經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備案。
在央行相關人士看來,《條例》出臺有利于甄別、規范、管理征信機構,對規范市場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將清理征信市場中信息采集不規范的行為,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比較低的問題。
《條例》除了明確行業標準,對已從事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給予申請營業許可證的期限外,還充分考慮個人在社會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對外提供和使用的規則,以及對個人信息主體的知情同意權、異議權、侵害信息主體權利的法律責任等,都進行嚴格規定。
在上述《條例》出臺后,近期,市場上從事征信業務的多家征信機構一直在與央行溝通,希望央行盡快出臺牌照申請或備案的相關申請表格或者格式化文本。截至3月6日,相關內容尚未。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張靜說,“我們希望能盡早拿到營業許可證,此前外界對征信業怎么理解的都有,我們始終說不清楚自己是合法經營。”
《條例》明確鼓勵合法資金進入征信行業。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社會資金投資證信業將面臨兩大挑戰,一是由于目前國內征信機構信息獲取渠道有限,大多依賴于公開信息,對外提品的同質化較高,因此,征信機構要重在提升產品的性價比和核心競爭力;二是信用主體信息隱私權保護將成為核心話題,作為從業者,急需加強自身法律風險控制意識和能力。
此外,征信業是“小行業、大影響”,監管部門如何平衡監管和發展并舉,這是從業者的一大擔憂。對此,北京大學周偉民研究員認為,征信行業涉及到個人信息,比較容易引發社會的一些議論,具有自身特殊性,在行業發展之初設定比較高的準入門檻,用嚴厲的監管態度,這是必要的。但行業監管要給市場一個發展的機會,行業發展以后,監管態度包括實施細則都可以調整。
央行系統開發
作為中國最大的征信機構,2006年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簡稱央行征信中心)已經收錄8.22億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同時有1880萬戶企業信用信息。
《條例》明確了其具體定位,即為國家設立,為中國信貸市場服務;受國務院征信業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收錄是商業銀行強制報送;堅持成本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
根據央行的規劃思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發展目標是統一的金融業征信平臺。按照這一目標,央行擬將該數據庫信息采取范圍擴大至保險、證券、外管等領域。
為此,央行內部正在探討兩條可行的技術路線:直接采集和間接采集。直接采集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直接采集非銀行信貸以外的數據;間接采集是先由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建立自身的小數據庫,然后再連接到人民銀行數據庫,相當于子數據庫。
央行征信中心作為未來中國征信業毋庸置疑的“老大”,將與其他征信機構長期共同存在,征信市場將出現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機構、社會背景的市場化征信機構并存的局面。
部分市場人士擔心,央行征信中心依仗其獨特的優勢,有可能形成壟斷,阻礙整體征信市場發展。對此王煜認為,有必要思考如何建立一個有序的適度競爭市場。
與此同時,外界也希望央行征信中心能打開目前相對封閉的狀態,與社會化的征信機構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多位接受《財經》記者采訪的行業人士均表示,由于目前企業相關信息公開極為有限,各家征信機構獲得的信用信息基本相同,無法給客戶提供個性化的產品服務,這是困擾征信業發展的一大癥結。
對此,《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商業銀行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強制報送數據外,也可以給其他征信機構提供。不過,最終的決定權還要看商業銀行,即使商業銀行同意,對于數據采集機構,可能也要付出昂貴的成本。
普通的征信機構顯然不具有央行征信中心的特殊地位,在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張靜看來,在降低成本、消除央行泄露金融信息擔憂的前提下,可以探討建立一種信息數據交換機制,選擇合適的對外開放路徑,央行征信中心可嘗試提供評價結果而非原始數據。
過去幾年間,部分非銀行類機構一直希望能接入到央行征信中心,查詢相關信用信息,如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此次征信立法終于打開了這扇門?!稐l例》規定,對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交互,將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2011年8月,融資擔保公司已經獲準接入央行征信系統。近日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2013年全國征信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今年將做好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征信服務,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兩類機構有序接入征信系統。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監管
中圖分類號:F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15-0104-02
近年來,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資難、融資成本高已成為困擾其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而包括湖南在內的很多地區,民間資本充裕、活躍,為小微企業發展開辟了融資新渠道。但當前我國立法對于民間融資的保護、規范和引導等問題上還存在諸多缺陷,直接影響到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完善法律規制,已成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情況概述
近年來,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長,民間資本日趨活躍,小微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與民間資本的大量閑置,自然契合成小微企業對于民間融資的依賴。
本文所研究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可以界定如下:是指來源于民間個人或企業而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在沒有法律明確對其監管而內生于經濟發展需要,旨在滿足小微企業發展需求的合法的資金籌借活動。這種資金籌借活動是由于當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要求,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內生的制度變遷,是符合經濟規律的市場行為,與非法融資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以湖南為例,據了解,2011年年末,湖南全省民間融資規模平均約1572億元,接近全國平均系數,由于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符合小微企業“快速、小額、信用”特色特點的融資需求,因此被迫轉向利息較高的民間融資。根統計分析,民間融資分布情況為:親戚朋友45.2%、投資(咨詢)公司12.7%、私人錢莊占比25.6%、典當行2.9%、商會4.8%、小額貸款公司3.6%、擔保公司等4.2%。其用途也較為集中,其中,企業借款用在生產經營的占比69.56%,主要是彌補流動資金不足,用于投資的占比30.47%。
從以上數據來看,民間融資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但是,也存在融資機構良莠不齊,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等問題。而相關法律規制的缺陷,是導致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本誘因。因此,分析現行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制度的建構,是解決問題的當務之急。
二、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現狀及評述
縱觀我國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并沒有專門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和引導,現有的有關內容散見于各個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中,內容龐雜,且數量繁多,存在諸多問題:
(一)基準規范缺位,相關法律分散凌亂
從規范的層級而言,目前,在法律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民間融資,以及小微企業的專門立法。長期以來,民間融資一直處于“盲目和無序”的狀態,既得不到有效保護,也無規程可循。作為當前針對民間融資管理的相關主要法律,《刑法》并未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范圍作出區分,《民法通則》、《合同法》也僅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問題作簡單規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不清。而金融法領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諸如民間融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等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小微企業本身所面臨的法律環境也不容樂觀,《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已有十余年,變化不大,已經有些滯后,并且,其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性,細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規定,規范本身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對中小企業劃分不明,而其他相關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針對性,上述立法對于剛起步的小微企業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顯。
近年來,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也陸續頒發了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整體而言,這些文件具有·定政策性和時效性,但穩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細則、存在著內容籠統、可操作性不強、銜接不足等弊端,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出要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提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那么“放寬”的標準是什么?“符合條件”具體指那些條件,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監管效力不足,制度設計存在偏差
首先,實踐中,民間融資主體實施民間融資行為絕大多數都未經有關機構批準,而我國當前立法主要以是否“經有權機關批準”作為界定非法融資的標準,處理辦法也以取締為主,這種“管制”而非“引導”的色彩,使得民間融資極易被披上非法的外衣。
其次,由于民間融資至今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與金融監管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并未對民間融資業務的監管職權予以細化,所以依然存在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目前,除了經前置審批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與監管制度外,其他如投資公司、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從事民間融資的中介機構及其他民間融資方式均未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與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上述機構從設立到業務辦理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即可,處于無人監管的真空地帶,風險較高。
最后,缺乏風險性監管。由于征信平臺和引導平臺的缺失,加之監管手段和技術的落后,不能深入民間資本市場,調查分析民間資金的流動方向和運行態勢,難以獲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真實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并且各部門之間的聯動監管機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民間融資流動無序。
三、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確立民間融資合法化,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小微金融組織
從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而言,在民間融資的立法完善中,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其作為基準法的功能屬性、行政法規的層級屬性、客觀規則的性質定位,待條件成熟時,再出臺專門的單行立法。在條例中,一方面,要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概念、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融資方式、利率管理、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保護正當的民間融資行為。另一方面,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予以明確界定,重點打擊上述違法金融活動,取締非法地下錢莊,懲治高利貸,為發揮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而各省,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民間金融的特點,先行制定或調整有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例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出臺具備可操作性的民間融資指導意見,為民間融資發展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其次,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或者獨創真正面向小微企業的小微金融組織。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機構,取消銀行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條件的限制,在堅持“只貸不存”的前提下,適當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參數,讓在實際經營中表現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晉級為村鎮銀行,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將其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最后,應盡快制定《小微金融機構促進法》以促進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促使小微金融組織與小微企業建立長期、密切的合作聯系,通過其提供的優質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如此既能有效利用民間閑置資金,又促進了市場競爭,完善了金融組織的市場組成。同時,盡快出臺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配套的細則,及《小微企業法》等多種扶持微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力促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期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風險性監管
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探索各種可行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完善監管立法,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我國當務之急,是要在中央一級確立央行和銀監會對于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地位,同時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使其監管職能與現有民間融資活動接軌,尤其應當明確對社會集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的依據等問題。
第二,探索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分類管理民間融資機構。由于民間融資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地區的民間融資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現著各自的特點,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因此,在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及風險處置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民間融資發展較為活躍的省份,可以考慮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服務中心。同時,由于現階段民間融資的創新形式層出不窮,因此,對于監管主體尚未明確的民間融資機構,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避免監管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的情況,并且要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對于從事融資中介服務的投資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機構,應改變僅由工商部門登記即可經營的模式,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前置審批,動態監管,鼓勵其規范發展。而對于商會、標會等,也應納入監管,進行規范,重點預防非法集資和放貸行為。
第三,建立民間融資監測機制,及時掌握和監測民間融資運行情況。監管部門應建立民間融資信息采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融資規模、財務制度、資金流向、市場利率、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監測方式可以考慮互聯網、自助式電話報告、傳真等自由申報方式,同時也有必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信息檢測中心,負責進行調研和信息報告的編制,供政府決策部門參考,同時應以簡報的形式定期通過網站或相關的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信息監測的結果,對高危民間融資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紅色預警。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溫州金融改革民間借貸
2012年3月18日,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中通過。該方案提出了12項任務,其一是設立一套針對民間借貸的備案管理制度,也即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創建。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由溫州市政府批準,率先在鹿城區開展試點,主要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和相關配套服務機構提供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融資對接、第三方鑒證、資信評價等專項服務的民間借貸融資對接平臺。而自2012年4月26日開張以來,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就成為了溫州金融改革的先行軍,吸引了全國各地的考察團前往取經,儼然成為中國金融改革的一個經典案例。
一、成立背景
自改革開放以來,溫州進行了一系列市場化改革,給民間資本提供了充足的發展空間,積累了巨大的民間資本。而投資渠道的缺乏,則使得巨大的民間資本流向民間借貸。根據溫州市人民銀行2011年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有近89%的家庭個人以及59.67%的企業都是溫州民間借貸的參與者,其總規模更是超過1000億元,相當于全市銀行貸款的將近五分之一。
在缺乏成熟的風險控制體制和足夠的監督管理的情況下,潛伏在溫州民間借貸市場里的矛盾風險逐漸突顯,尤其是2011年下半年,被國內國際宏觀局勢所影響,部分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難度增大,個別企業通過高利貸過分擴大規模,直接導致資金周轉困難,出現資金鏈斷裂和老板跑路,爆發溫州信貸危機,不僅給溫州經濟和社會穩定帶來沖擊性的影響,更使溫州金融和信貸體系遭遇毀滅性的打擊。溫州金融經濟運行出現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企業出現了問題,是長期以來銀行融資占主但短期化,民間借貸周轉普遍但高利化,擔保方式單一且網絡化,企業盲目多元且過度融資,以及國際國內經濟環境轉向和成本上升等因素疊加而共同作用的結果。在此情況下,溫州金融領域體制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逐漸突顯。
二、主要做法
(一)首創引進人行征信系統
引入了人行征信體系,持借款人的授權證明,貸款方可直接前往六號窗口查詢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包括借款人在全國各地的貸款狀況和借款人的信用卡信用記錄,以此給借貸雙方提供信用價值參考,對對方征信情況進行更全面的了解,有效控制風險。
(二)積極宣傳引導,吸引中介入駐
積極與全國性融資對接中介結構、配套服務機構、本地民間融資對接中介機構對接協調,引導其入駐中心,通過在民間借貸中心的配套服務體系中加入專業化的團隊來給消費者的選擇和操作提供指導,以此來最大程度地減少風險和糾紛。、現已引進全國P2P行業中知名的速貸邦,金算子,福元運通,翼龍貸,浙貸通,人人貸。在中心開業后即設立每日、每周、每月的數據分析制度,做到信息匹配,減少信息不對稱。中心還建立了定期數據制度,通過《今日鹿城》和溫州民間借貸服務網等媒體向公眾公布溫州民間借貸的各項利率指數:包括溫州指數,月平均利率指數,房產抵押利率指數等,并通過網絡、報紙按期借貸相關的利率指數,給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提供風向標。
(三)多方聯動保障,優化配套服務
中心除引進運作規范、信用優良的民間借貸融資中介機構外,還引入資金結算、第三方鑒證、資信評價、信用管理等配套服務機構,目前已引進中國人保、溫州市華東公證處、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溫州佰卓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和國正評估等機構,并開設了配套的機動車抵押登記服務。中心還創新擔保方式,如引進溫州總商會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和三農融資性擔保公司。
(四)方便抵押貸款,開啟綠色通道
為了讓借款人更加方便快捷地進行抵押業務,中心與車管部門、工商部門、房管部門和公管處建立合作關系,通過綠色通道來鼓勵借款人前往中心借款。其中車輛管理部門引進車管所專線,可直接辦理汽車抵押業務;憑借中心開出的聯系單據,工商管理部門可直接辦理民間借貸中質押股權和知識產權、抵押設備等形式的財產抵押、質押登記;憑借中心開出的聯系單據(如果是二次抵押,則無需銀行開具書面同意),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直接登記抵押房產并為借款方開啟綠色通道;憑借中心開出的聯系單據,公證工作管理處可直接受理登記經營權證的質押和公證出租車經營權證。
(五)加強風險防范,定期分析研制
區金融辦專門將分管副主任及監管科派駐登記服務中心,知道規范融資對接機構以及中心的業務活動,防范金融風險。同時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會,定期將借貸雙方的信息進行統計,公布各家中介對借貸需求雙方的受理進度、成功配對率及借貸不良率等數據,讓客戶判斷選擇更好的中介機構,促進信息對稱,中介有序競爭。
三、主要成效
(一)“溫州指數”與湯森路透(路透社)達成合作
2014年1月9日,溫州市金融辦主任張震宇與湯森路透代表簽署了相關合作文件。此次“溫州指數”與湯森路透達成合作,標志著“溫州指數”將與其它國際性權威指數(如中國年金指數RCPI)一起,同步被湯森路透收錄并定期。此次合作,表明溫州指數已然被國際看好和認可,成為衡量溫州民間金融交易活躍度的一個重要標尺。
(二)民間借貸興起備案熱潮
2014年3月1日, 全國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地方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其大力推行“大額借貸備案制”也開始進入公眾的視野。通過廣泛而深入的宣傳,借貸備案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一組數據顯示,中心的總咨詢數自條例開始實行至四月底已有1324人次,其中上門咨詢872人次,電話咨詢452人次。截至3月28日,中心該月的備案總數已達143筆,金額將近1.3億元,中心還成立十二個登記備案的服務網點,覆蓋整個溫州市。條例實施成效顯著。
(三)民間借貸利率更趨合理
根據溫州民間借貸服務網4月11日公布的民間借貸利率指數,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周利率為14.15%,社會直接借貸利率為16,84%,小額貸款公司放款利率為17.92%,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融資價格為19.52%,其他市場主體利率為27.25%。其中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利率最低,這說明溫州民間借貸登記中心已然成為了更方便更實惠的借貸場所,也間接遏止了高利貸現象的產生,促進了民間資本的陽光化。
(四)民間資金流向更趨理性
據統計,從中心累計至2014年3月的8278筆資金的流向分析,流向制造業1046筆,服務業761筆,信息業95筆,教育業47筆,建筑業523筆,住宿餐飲業190筆,零售與批發業1474筆,文化娛樂業237筆,外貿95筆,其它3905筆??梢?,民間資金的流向更趨于多樣化,其中大多數流向實體經濟。
四、存在問題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規避方式
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體,已成為職工個人購房貸款首選的貸款方式。很多城鎮居民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長期困擾人們的居住條件。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繁榮,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規模不斷擴大,貸款時間的推移,貸款逾期率也不斷上升,貸款風險不斷增強。對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不斷地加強,管理風險與規避方式顯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的形成
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住房貸款既擁有共性的經濟風險和管理風險,同時又有其自身獨特的經濟風險和管理風險,而管理風險是目前各房改資金管理中心較為突出的風險。
(一)運行體制帶來的管理風險
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規定房改資金中心不能直接辦理金融業務,應當委托住房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業務,個人住房貸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業銀行辦理,并由房改資金中心承擔風險。也就是同一貸款業務的委托方與受托方是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受委托銀行是以獲取最大利潤為經營目標的經濟實體,雖有手續齊備的合同要求和約定,但仍無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驅動,和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及利害沖突之間的矛盾。
1、受委托銀行自身的風險及利益。在受委托銀行在自營業務與委托業務之間,存在將風險較小、利潤較高的貸款項目留下,而將風險相對較大的項目以委托貸款方式留給房改資金中心,大力推薦商業貸款,甚至出現對只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開發商不給予按揭簽約的現象,這樣,房改資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資質較好的開發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資信較好的客戶,無形加大了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
2、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序繁瑣。面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的沖擊,加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相比為業務受委托銀行所帶來的利益不均衡,購房者選擇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其利息全歸受委托銀行所有,若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只能收取5%作為手續費,且失去了許多貸款客戶。正是由于受委托銀行自身利益的驅使,往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客戶采取一些消極拖辦和誤導的手段,抵制或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高效、快速發展。而其自運營的商業貸款比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簡捷。當然無論是對開發商還是借款戶來說,都希望資金快速及時到位,懼怕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遙遙無期。有些開發商甚至還打出實行商業貸款給予優惠,或用先貸商業貸款以后再轉公積金貸款等等方式。使許多客戶由公積金貸款轉為商業住房貸款,繼而使房改資金中心失去了許多優質客戶,無形加大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3、房改資金管理中心貸款數據統計信息化建設滯后。由于我國許多地方房改資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沒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許多職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個人信息。而受委托銀行力爭主導地位和強調自己的網絡優勢,往往會采用其通暢、便捷的程序,進行貸款人員信息登陸和計息扣款,而房改資金管理中心統計信息滯后,貸款程序無法正常運行,雙方數據無法統一。而且房改資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客戶群體,業務發展趨勢以及經營狀況等重要商業秘密都無法對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場的競爭,還加大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4、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在貸款資金的回收方面處于被動地位。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受委托銀行不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受委托銀行基于節約成本考慮,對貸款的回收力度不夠,貸款發放到位后,銀行既不能及時通知客戶還款,也不實行跟蹤服務,導致客戶逾期還款比比皆是,甚至對逾期戶不及時還款視而不見。而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因貸款業務審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對借款人,受委托銀行又與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夠,致使有些貸款逾期戶根本不知貸款已逾期,還有原準備一次性預還多月貸款本息的客戶,因受委托銀行以計算機程序不便、不暢等多種推托為由拒絕,由此也形成了逾期還款。由于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員會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銀行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收貸職責,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也無力對銀行進行制約和追究,處于承辦銀行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之間的被動局面,沒有保護廣大職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場形成的管理風險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決定了個人住房貸款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廣大的中低收入城鎮職工、居民,同時也決定金融管理風險。
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下降的風險。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當一部分職工收入不穩定,償債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單位瀕臨破產,職工隨時會面臨著下崗或買斷工齡,嚴重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直接關系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安全性、風險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調,職工的還款負擔還會加重,逾期率就會上升。
2、存貸不掛鉤導致資金缺口的風險。我國許多城市在住房公積金配貸時,只注重借款人的還款經濟能力以及是否滿足貸款的其他條件,卻很少評估借款人對住房公積金的貢獻率,住房公積金配貸既無最低儲蓄年限(僅一年)要求,也無最低存款額限制。從現在現階段看,這種信貸方法似乎有利于解決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費需求,擴大住房公積金信貸規模。但從長遠看,今后可能會導致資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積金儲蓄長期融資的風險。
3、國民經濟狀況和金融市場變化而帶來的風險。城鎮職工、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個突出特征就是貸款期限長,在長期的貸款期限內,社會經濟狀況和金融市場必然會不斷發生變化。如發生通貨膨脹等,由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相對固定利率,這就會使住房公積金蒙受貶值的風險。同樣數額的個人住房貸款,如果貸款期限延長一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最長可達20年,從機會成本的角度來看,容易產生市場風險,并其風險將增加一倍以上。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單一性使它缺乏銀行通過多項業務組合分散風險和規避風險的機制,更加劇了其風險性。4、地方政府行政干預行為帶來的風險。地方政府為拉動住房消費,許多地方對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下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任務目標,過分強調住房公積金貸款數量增長,往往忽視住房公積金貸款質量,加大了產生不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的規避措施
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理應正視和竭力規避,避免出現大的風險損失,根據上述風險的分析,規避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
(一)確立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主導地位
解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制度性風險的根本途徑在于消除委托與受托兩個利益主體的利益沖突。首先必須強化房改資金管理中心主體地位,采用房改資金管理中心自營模式,可以實現責、權、利的統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沖突,又能做到了職責分明。運作高效,徹底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委托運作機制。使委托方始終居于主體地位,可以自主選擇受托人,同時也應該將選擇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的自交給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對受委托銀行敷衍應付辦事不力和操作失誤,而導致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出現的風險,應由受委托銀行承擔,或由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充分保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的規避,體現房改資金管理中心的主導地位。
(二)建立貸款風險監管體系
建立貸款風險監管體系,將風險管理系統納入個人住房貸款全過程中,并授予該體系應履行的功能:一是對個人信用情況進行相應的時實評估,特別應能防范惡意超貸的情況;二是實現對個人住房貸款貸前審核與貸后監察結合的功能,實現全過程的監督管理,三是實現個人住房貸款高風險的預警功能,并給出響應的規避建議;四是實現會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資金管理中心與受托銀行定時對預警高風險的情況進行會商,特別是對金融、房地產市場、社會就業與家庭收入變動信息的應急響應,以期協同規避,對已發生逾期的應協助盡快催收;五是建立個人住房貸款風險基金,實現個人住房貸款風險化解損失的規避功能。
(三)采取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為主體減輕中低收入職工住房貸款負擔的貼息和擔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實行貸款貼息政策)、社會參與的辦法,組建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信用擔保,既減輕了這部分低收入職工的債務負擔,又化解了金融風險。
2、房改資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和相關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貸款風險準備金,并制定嚴格核銷壞賬制度和程序,認定后及時核銷壞賬、呆賬。
3、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險,在個人住房擔保中介機構尚未發育成長起來的情況下,應由保險公司把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結合起來,開拓住房保險新業務,既降低保險費用,減輕借款人的負擔,又提高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四)采取相關配套還貸措施
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跟蹤服務和提高服務質量,減少因服務質量帶來還貸風險。
1、建立便捷的還款方式,利用銀行網點和資源,辦理還款儲蓄卡或一卡通,實行通存通還,自動劃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時間和地點上方便借款人還款。
2、受委托銀行貸款放款后,及時通知借款戶月還款額和其帳戶余額情況,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實際應還多少錢,什么時候還,做到心中有數,經濟上有準備,敦促貸款人養成良好的還款習慣,減少不必要還款糾紛。
(五)加強貸款抵押審查力度
住房抵押貸款是當前住房公積金貸款運營管理的重要環節,嚴格抵押審查,對降低貸款風險,資金的安全運營提供了重要保證。具體審查程序應做到:
1、認真審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單位到期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做出連帶責任承諾,與產權抵押登記部門協議確保抵押手續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規避抵押物市場價格變動的變現風險。
4、切實執行擔保法,對不按照合同清償債務堅決依法拍賣抵押房產。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政策性住房資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實行低存低貸的政策,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也有力地推進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發展,是解決和改善職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資途徑。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貫穿于貸款審核、發放和回收整個的管理過程之中。因此,必須建立包括個人住房貸款全過程的風險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房改資金管理中心貸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設,使貸款的調查、審查、審批、催收、內部稽核、違規操作責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規范化、制度化。積極汲取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規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管理風險,以保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風險降到最低的限度。
參考文獻:
1、梁萬泉.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四大風險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融資;風險投資;信用擔保;風險補償
中圖分類號:F27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3)12-0029-08
一、引言
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中小企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成分,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加快,中小企業在拉動民間投資、優化經濟結構、推動技術創新、緩解就業壓力、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2012年末內蒙古中小企業共有17.5萬戶,創造了全區70%左右的GDP、50%以上的稅收,提供了80%以上的就業崗位。內蒙古一直是一個落后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進入21世紀以來,在國家大開發戰略的政策推動下,一直保持高速增長的良好態勢,2012年人均GDP達到6.4萬元,超過1萬美元,在全國各省區市中居第6位,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牧民人均純收入處于較低水平。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 150元,在全國各省區市中居第10位;全年農牧民人均純收入7 611元,在全國各省區市中居第15位。同中小企業比較發達的浙江省比較,內蒙古人均GDP比浙江省高1 053元,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內蒙古比浙江省低11 40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內蒙古比浙江省低6 941元。也就是說,人均GDP內蒙古略超過浙江省,但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浙江省是內蒙古的1.5倍,農民人均純收入收入浙江省是內蒙古的1.9倍,如此巨大的差距說明,加快內蒙古中小企業的發展,對于提高當地居民收入,改善居民生活,對于少數民族地區的安定和繁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中小企業發展滯后必然會帶來嚴重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就業問題比任何問題都急迫和重要。中小企業的繁榮和發展,不僅會創造更多就業崗位,讓居民在發展中得到更大的份額,而且會使人口優勢得到更好的發揮,使我國在制造業、服務業走在世界前列,同時收入的均衡分配會創造潛力巨大和層層遞增的消費市場,使得我國出口導向型經濟得以轉變,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動力增強。
然而,在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著種種問題,如區域政策環境和企業自身的發展能力較弱等問題,特別是“錢荒”問題是制約著中小企業迅速擴張、提高自身素質的關鍵性因素,成為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在利率管制的情況下,國有金融機構控制了大部分的資金,大量的資金被配置到效率低下的項目中,極大的限制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調查,我國只創造30%產值的國有大中企業共占用了70%以上的銀行信貸,而創造了70%的工業附加值、提供95%以上的就業、支持80%的經濟增長率的中小企業卻只獲得了30%的銀行貸款[1]。“錢荒”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內蒙古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在20世紀80年代,內蒙古是一個以農畜產品加工為主的工業結構,中小企業所占比重較大。進入90年代后,國家逐步加大了對內蒙古煤炭石油等資源的開發力度,經濟結構開始向重型化轉變。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發展呈現很強的投資拉動型特征,大中型企業比重明顯上升。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中小企業發展嚴重滯后,使就業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相對較慢。關于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內蒙古從政府到金融管理部門和各有關金融機構都非常重視。2006年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促進工業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2009年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2012年出臺了《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政府出臺的措施越來越具體化,對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融資規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中小企業貸款余額增長速度連續多年超過全區全部貸款增長速度。2007年全區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為604.3億元,占全部金融機構貸款余額16%;中小企業貸款在全部當年新增貸款中占到8%,年末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為18.8%。到2012年末,全區中小企業貸款余額達到4 653億元,占全部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比重為41.2%;中小企業貸款在全部當年新增貸款中的比重占到42.8%,年末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為1.3%。五年來貸款余額增長6.7倍,中小企業占全部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比重提高了25.2%;中小企業貸款在全部當年新增貸款中提高了34.8%。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下降了17.5%。中小企業的貸款不良率已經低于全部銀行業貸款的不良率。在2012年末全區中小微企業貸款余額中,中型企業貸款余額為2 310.4億元,占到49.6%;小型企業貸款余額為2 251億元,占到48.4%;微型企業貸款余額92億元,占到2%。
各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普遍建立了中小企業貸款專營機構,不斷擴大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覆蓋面,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機制建設方面有了新的發展。截至2011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設立小企業金融專營服務機構461家,其中總行設有3家,一級分行設有18家,二級分行和支行設有440家,專業營銷人員超過3 000人。2012年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4 653.36億元,其中大型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3 071.03億元,股份制商業銀行提供貸款605.54億元;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貸款976.78億元。內蒙古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是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專注于中小企業服務。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超過90%以上的貸款余額都用于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服務。
內蒙古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得到迅速發展。內蒙古共有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157家,其中城市商業銀行4家,農村信用社縣級法人機構97家(農村商業銀行9家、農村合作銀行6家、旗縣信用社82家),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59家,信托投資公司2家,初步形成了種類較為齊全、覆蓋范圍較廣的地方金融服務體系。全區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由2007年的2 296.9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6 357.2億元,年均增長22.6%,占全區銀行業金融總資產的比重由26.5%提高到33.8%;存款余額從2007年的1 249.1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4 118.1億元,年均增長27%,占全區銀行業的比重由26.6%提高到30.3%;貸款余額從2007年的708.4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2 429.6億元,年均增長28%,占全區銀行業的比重由18.6%提高到21.5%。2012年末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資產已經接近3 000億元,成為自治區網點最多、服務范圍最廣、資產規模最大的金融機構。2012年末,內蒙古銀行總資產602億元,已經在區內外設立9家分行和27家村鎮銀行,發展勢頭強勁;包商銀行資產已經突破2 000億元,在區內外設立14家分行、27家村鎮銀行和1家貸款公司,正在向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發展;鄂爾多斯銀行、烏海銀行均已在區內實現跨區域發展。
內蒙古是全國首批五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區之一。五年來,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速,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和注冊資本金規模走在全國前列。小額貸款公司由2007年的5家增加到2012年的533家,注冊資本金由2007年的3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402.5億元,2012年末貸款余額386億元,五年累計發放貸款1 499.9億元,已成為落實普惠金融、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牧戶等實體經濟的重要新生力量。2012年末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余額已經相當于全區全部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的總和。
內蒙古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進展較快。融資性擔保機構由2007年的82家增加到2012年的212家;在保余額由2007年的24.8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336億元,年均分別增長61.9%和68.4%;擔保資金從2007年的19.2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190億元,年均增長58.2%。2012年末在保責任余額340億元,2012年新增擔保307億元。2012年底內蒙古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貸款擔保123億元,占全部企業擔保貸款的48%。
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不斷拓寬。內蒙古露天煤業和金河生物在中小板上市,實現融資12.5億元;通遼岳泰飼料、錫盟蘇尼特堿業捆綁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1億元,赤峰威龍汽貿、中昊運輸捆綁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1.1億元;內蒙古作為國家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省區,已經有奈倫農業等四家成功發行,實現融資10.5億元。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內蒙古中小微企業融資狀況逐年得到改善,但仍無法滿足中小微企業快速發展的需求。中小企業在融資中依然面臨著種種問題。
三、中小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
大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資產規模大,融資能力強,信用等級高,普遍會受到銀行的青睞。企業上市、發行債券的標準大型企業和部分中型企業都能夠達到,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融資渠道窄、融資成本高兩大突出問題。中小企業融資難,實際上小微企業融資更難,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融資渠道單一,基本依賴銀行貸款
在外源融資的方式上,中小企業更加依賴于債務融資,而在債務融資的融資渠道上更加傾向于來自銀行貸款。然而由于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和缺乏足夠的抵押品,擔保條件不具備,即使是效益比較好、收益穩定的中小企業,銀行嚴格的內部風險控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使得他們最終難以獲得貸款。據全國工商聯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調查報告》顯示,90%以上的受調查民營中小企業實際上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全國民營企業和家族企業在過去3年中有62.3%的融資來自民間借貸。近年來內蒙古高利貸風險問題成為全國媒體的焦點,說明內蒙古的中小企業從民間融資已經是比較普遍的。我國的債券發行條件一般只有大型企業才能具備。從債券發行主體看,基本是中央企業、大型企業和城鎮投資開發公司。如2013年包頭市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發行債券8億元,票面利率7.03%。信用評級是衡量企業債券能否發行的關鍵因素,而高額的信用評級成本以及政府部門對債券發行的層層審核,也使中小企業對債券市場融資望而卻步。上市融資亦可作為中小企業的一個融資途徑,然而中小企業很難進入主板市場進行融資,雖然在2004年和2009年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市場分別成立,上市要求也相對于主板市場較低,但大多數中小企業仍然難以滿足其上市條件,使中小企業通過直接融資渠道進行融資的比例很低。中國證監會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后,內蒙古成為試點地區之一,已經有通惠燃氣、奶聯科技、奈倫農業三家企業成功發行私募債,但是基本上都是屬于大中型企業。
(二)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偏高
由于國家對存貸利率實行管制,致使利率不能真實反映資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狀況,在對國有企業及大型企業與私營的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上形成巨大的差異。中小企業無法從正規的金融機構以較低的成本進行融資,便不得不訴諸于不規范的、非市場化的其他非正常途徑,并付出了較高的融資成本。目前大多數中小企業都是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和個人之間放貸來進行融資,年利率普遍大于30%。高額的融資成本對本就利潤微薄的中小企業無疑是雪上加霜,使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始終處于劣勢[2]。據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2011年區域金融市場報告,在信貸資金趨緊的形勢下,內蒙古民間借貸保持活躍,借貸總量持續擴大,民間借貸加權平均利率為26.6%。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一般都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50%以上,農村信用社上浮到170%以上。內蒙古中小企業私募債最低的發行規模為2億元,發行利率為9.8%,已經相當于基準利率的60%。資信度更低、貸款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利率將遠遠高于這一水平。
四、造成中小企業“錢荒”問題的原因
中小企業“錢荒”作為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特殊問題,有著較為復雜的因素,無論從資金的供需雙方或是政府政策,都對中小企業的“錢荒”現狀產生了相應的影響。
(一)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缺陷
目前中小企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民間借貸和利潤的留存積累,據調查顯示這兩部分的資金占到了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所需資金的83%,同樣的比例日本為51%,歐美為45%。由此可見,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并不能為中小企業提供完善的資金供給,具體原因如下:
1. 金融業發展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雖然目前金融業發展速度很快,但是金融業發展規模仍然不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很不相稱。生產總值從2000年的全國第24位(西部12省區市第6位)躍升到2011年的全國第15位(西部12省區市第2位),但是內蒙古各家金融機構貸款余額在西部十二省區市中一直排列第6位。2011年金融業增加值在全國各省區中居第21位,在西部省區中居第6位。境內上市公司22家在全國各省區處于第27位。2011年生產總值為1.4萬億元,比周邊省區山西省高出3 146億元,陜西省高出1 855億元,而2011年末貸款余額9 730億元,山西省貸款余額為11 266億元,比我區高出1 536億元;陜西省貸款余額為11 865億元,比我區高出2 135億元。山西省上市公司34家,陜西省上市公司38家,都遠遠高于我區。
2. 金融組織結構與企業組織結構不相稱。在我國,大部分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都為國有企業及大型企業,而真正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型金融機構比重較少。美國的金融組織體系與美國的企業組織結構上是恰好對應的。美國共計有7 000多家銀行,大企業對應著其少數的大規模銀行,多數的小企業則對應著多數的小規模銀行,各取所需。從全國看,大型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總額占到全部銀行業的63%,中小型銀行機構占到37%。從看,大型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總額占到全部銀行業的66%,中小型銀行機構占到34%,中小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比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而從企業結構看,全國大型企業總產值占到42%,中小企業占到58%,大型企業總產值占到36%,中小企業占到64%。由于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成本和風險高于大型企業,我國的金融機構服務中小企業的意愿偏低。金融機構體系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不相匹配,使眾多的中小企業陷入到融資困境當中。除此之外,債券市場和票據市場基本上是為大企業服務的,而中小企業集合債和集合票據發行額很少。股票市場也基本上為大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金融組織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不對稱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體制性原因。
3. 資金集中在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我國金融資源集中在發達地區,2011年東部比較發達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蘇、廣東)六省區市2011年貸款余額占到全國同期余額的43.4%。在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金融機構相對較多,中小企業融資狀況好于邊遠落后地區。2012年末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三市貸款余額占到全區12個地市的2/3。
4. 風險投資基金發展相對滯后。依據中小企業生命周期和金融成長周期相結合的理論,企業在不同的成長階段需要不同的融資支持。企業發展一般經歷五個階段,即初創期、成活期、成長期、起飛期和成熟期。在中小企業的初創期和成活期,企業通常需要股權融資,如風險投資基金。在成長期和起飛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銀行貸款、上市融資才能先后介入,到成熟期后中小企業可以通過信貸融資、債券融資、股票融資等金融市場中融資。
在我國,風險投資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首先,其資金規模小,來源渠道單一。我國風險投資的投資主體目前主要是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資本等為主導,與美國、韓國等風險投資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的程度較低。其次,我國的風險投資主體錯位。風險投資機構是風險投資市場的真正主體,是向風險企業提供風險資本的專業資金管理人,而我國具有明顯的政府主義的特點,沒有形成民營主導的風險投資格局。再次,風險投資的對象錯位。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是處于初創期或者經營較為困難的中小型高科技企業,而我國的風險投資在短期利益的驅動下,重視收益而輕風險,更多的關注于成長期后、發展勢頭好的企業,對急需資金和專業幫助的處于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中小企業往往投資不足。最后,風險投資的增值和退出困難。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不夠完善,中小企業公開上市的可能性較小,使風險投資資本實現增值的可能性降低。
(二)政府的扶持力度比較薄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各級政府普遍設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但是資金規模較少。2012年各級財政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5億元,在全部公共財政預算支出中占比為0.15%,這對于眾多的中小企業來說顯然是杯水車薪,對于關系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局的中小企業支持力度非常輕微。政府對中小企業支持少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 政府對中小企業的定位存在偏差。我國旨在建設公共財政體制。公共財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財政支出。因此,政府開支主要安排科教文衛、社會保障、行政運轉等公共支出,以及交通、水利、生態、城建等基礎設施支出。2013年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支出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和管理支出120.8億元,占全部中央給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總額的0.3%,僅為同年就業補助預算資金的1/4。實際上最大的民生問題是就業,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也是穩定就業。對中小企業的財政支出絕對不能當作競爭性行業或者生產企業的補貼逐年降低份額。而是要把發展中小企業作為穩定就業的中間目標加大投入。
2. 我國的財政體制缺乏合理性。最需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是直接收益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市縣政府的財政收入在總分配中所占比重最低。我國現行財政體制是中央集中了全部財政收入的50%左右,省及省以下政府占到全部財政收入為50%左右。2012年公共財政總財力為3 799.7億元,其中:公共財政預算收入1 552.8億元,中央財政各類補助收入1 737.5億元,中央各類補助已經超過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中央各類補助多數都是中央下達的項目補助資金,基本上都必須??顚S茫挥兄醒腩A算中關于中小企業的專項資金可以用于中小企業。2012年,財政下達盟市補助收入1 517.7億元,將多數中央補助資金再層層按照項目下達到盟市和旗縣。在2012年內蒙古包頭市的財政總收入中,上劃中央占到35%,上劃自治區占到8%,兩項合計占到43%。旗縣財政自給能力更低,維持公共服務的資金都非常缺乏,能夠投入中小企業的資金寥寥無幾。市縣政府缺乏扶持中小企業的能力,只能更多地靠向中央和自治區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3. 有限的扶持資金未能充分發揮作用。有限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并不能有效帶動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的投入,資金使用效果較差。無償補助只能起到1∶1的作用,對于中小企業的資金解渴非常輕微。而貸款貼息只是降低了企業的融資成本,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沒有實質效果。事實上,政府通過設立擔?;鸬姆绞侥芊糯筘斦Y金的使用效益。特別是中小企業貸款難,根本原因是缺乏合格的擔保條件。因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有著非常重要意義,然而內蒙古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資金實力弱,與眾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需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政府直接或間接投入融資擔保行業的資金共12億元,分散在4個機構,至今沒有1家超10億元的融資擔保機構,而全國10億元以上的國有控股擔保機構已有30家。2011內蒙古發行中小企業集合信托計劃,因區內沒有具備條件的擔保機構,只能找區外擔保公司擔保。因為缺乏有效擔保,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在內蒙古只各做成一筆。
(三)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缺陷
銀行不愿意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業規模小、風險大、信用度低等。對于中小企業來說,自身在銀行眼中形象成為它們獲得資金的又一障礙,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 中小企業成長的脆弱性。我國中小企業因經濟規模較小、資金不足、人才匱乏,并且許多企業缺乏自主品牌與核心競爭力,使企業的發展極其不穩定,平均壽命在3年左右。企業發展在創業期和成活期,成功長大的幾率比較小,很可能中途夭折。即使到了成長期,在市場競爭中和產業鏈條中仍處于弱勢,尚未形成比較成熟的商業模式,直到起飛期和成熟期,其生存能力明顯增強。中小企業在創業期和成活期其產品和服務尚未定型,尚在摸索中,轉行的可能性較大。這些都是為其服務的金融機構面臨著較大的信用風險。
2. 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從中小企業自身的角度看,其自身的缺陷制約著信貸業務的發展,影響著融資問題。據調查,大部分中小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管理水平低,財務信息不完整,技術創新能力差,經營風險大,市場競爭力弱,有效資產不足。中小企業規模小,單筆資金需求少,貸款的頻率高,使銀行的貸款成本加大。銀行對中小企業多數采取抵押、質押和擔保貸款,而中小企業普遍缺乏抵押品。由于中小企業規模小,廠房、土地通常都是租賃的,如果沒有合格有效的資產作抵押,或者滿足條件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抵押貸款和擔保貸款都將難以落實。目前,大多中小企業都是民營企業,家族管理取代了現代的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會計信息缺乏應有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財務報表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經營情況。銀行和企業信息不對稱,銀行難以用常規方法評估其還貸能力和信貸風險,使貸前調查工作難度大,風險難以準確判斷。貸款投放后銀行缺乏對中小企業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的監控,貸后風險控制難度大。
五、中小企業“錢荒”問題的對策
要改變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需多方面綜合努力才能治根治本。概括來說,金融體系要更好的為中小企業服務,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中小企業要規范自身,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突出矛盾。
(一)健全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體系
中小企業可以通過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小金融機構、大型商業銀行、資本市場等多個渠道進行融資。改變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需要針對中小企業不同成長階段的融資需求,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體系。
1. 發展風險投資基金,為初創期中小企業融資。首先,要大力發展民營資本為主的風險投資基金,使風險投資總量快速增加,形成參與風險投資的多元化主體,滿足我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融資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引導和帶動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各地根據產業特色和優勢,明確重點領域。例如,內蒙古可以把稀土、畜產品深加工、優質畜群繁殖、煤化工、綠色食品加工等作為重點領域,作為創業投資的主攻方向,以成功的投資案例帶動創投產業的發展。其次,建立和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種:公開上市、出售股份及因投資失敗而進行的資產清算。而公開上市無疑是風險投資基金實現增值的最佳方式。對于創業投資基金青睞的中小企業,地方政府要作為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加以培育和扶持,使風險投資在獲得高額回報的同時,實現中小企業的快速成長和壯大。最后,建立相關的優惠政策體系,鼓勵長期價值投資,遏制短期投機行為,使風險投資的投資行為理性化。
2. 強化銀行業服務功能為成長期中小企業融資。我國是以銀行為主的金融組織體系。中小企業對銀行的依賴性更強。因此,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必須強化銀行業服務中小企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大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機制。民生銀行中小企業金融事業部的模式很值得借鑒和推廣。要在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推行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事業部制,建立和完善不同于大型客戶金融服務的績效激勵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和壞賬核銷機制,開發與其融資需求相適應的融資工具和產品,創新授信和擔保手段。大型商業銀行可以以其良好的信譽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把機構投資者的資金轉移到中小企業中。大力發展地方性的中小型銀行業金融機構。這一類的城市商業銀行對當地的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較為了解,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一方面要增加數量,監管部門應當在金融機構比較少的地區批準新設縣域范圍內經營的社區商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形成有效的競爭格局。
3. 利用資本市場拓寬成熟期企業融資渠道。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工作。引導、支持成長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業借助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市場實現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上市。培育和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成為連通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基礎性環節。除上市融資渠道外,鼓勵中小企業到債券市場上進行融資。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規定了企業發行債券的最低門檻,即發債主體的凈資產不得低于6 000萬元,平均可支配利潤足夠支付全部債息。目前大部分中小企業都不符合發債資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有效解決了這一問題。這種“捆綁發債”的模式具有降低信用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等方面的優勢,同時具有規模經濟效應,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可能,降低其融資成本,成為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上融資的新途徑。除此之外,在銀行業交易市場發行中小企業集優票據,組織中小企業發行集合信托等都是行之有效的。中國證監會推出的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效果良好,需要進一步擴大試點面,擴大融資規模。
4. 規范發展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近些年來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已經成為中小企業獲得資金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目前立法監管的缺位,民間借貸行為不規范,資金用途不明確,致使民間借貸的資金鏈條出現斷裂,非法集資案件頻發,蘊藏著較大的風險,并且有著向銀行體系擴散的趨勢。
首先,要繼續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民間金融的規范組織形式,有利于政府規范化監管,使大量潛在地下的民間借貸業務能夠走到地上。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不吸收公眾存款、可經營貸款業務的新型信貸組織,是我國旨在改善中小企業以及農村金融服務而進行的重要金融體制創新,成為傳統金融業的有益補充[3]。作為全國5個首批試點省區之一,小額貸款公司到2012年末達到533家,注冊資本金402.5億元,2012年末貸款余額386億元,已經相當于全區一家大型商業銀行貸款余額的1/3;其正常貸款占到99.5%,94%的機構實現盈利,總體來看經營運行情況良好[4]。要更好地發揮小額貸款公司貼近中小企業、服務中小企業的作用,一是要不斷提高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信貸供給能力,適度增加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批準發展其分支機構,持續提高小貸公司的資本金規模。二是建立銀行批發、小額貸款公司零售的互惠互利、分工協作、共同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形成大型銀行批發、小貸公司零售的合作共贏,使正規金融資金向民間金融機構規范流動。同時,小額貸款公司源源不斷哺育和培養優質中小企業客戶,使其進入銀行的客戶群中。三是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通過制度約束、自律管理及外部監管,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提高其風險防范的能力。
其次,借鑒和推廣溫州金融改革經驗,試點發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通過登記中心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同時形成民間借貸征信信息體系。要求民間借貸雙方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資金往來要從銀行轉賬,民間融資行為履行公證、擔保、抵押、質押等手段。同時,司法部門將對口頭約定、貸款時間和利息不明確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予以保護。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要和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錯位發展,形成一種新型融資渠道和方式。
再次,規范民間借貸主體的融資行為,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間借貸中介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資金用途、運用效益等情況,對借貸人違反合同規定,隨意改變借款用途的或逾期歸還貸款的,披露其不良信用記錄,并逐步納入人民銀行的征信信息系統中。
5. 完善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級在中小企業到債券市場融資及獲得銀行貸款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信用評級的高成本及國內信用評級的正確性和公允性較低等問題使中小企業信用服務嚴重缺乏。政府一方面應該對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集合票據的評級費用給予一定的補貼,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按照地域組織屬地企業進行信用評級,然后與有關評級公司合作,形成規模效應,降低評級公司的費用支出,從而降低中小企業進行信用評級的成本。推動銀行和評級公司、擔保機構開展合作,引導銀行發放授信貸款,簡化評審環節,實現多贏。除此之外,政府還要規范發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體系。加強對信用評級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信用評級機構的社會責任感,以保證信用評級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5]。
(二)健全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扶持政策體系
盡管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錢荒”問題在各級政府的努力下有著一定的成效,但現有政策不足以根治中小企業融資難這個癥結。政府應梳理現有的政策,加強政策的協調性,減少一些不合理的政策約束,努力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1. 對中小企業金融業務給予差異化監管。為激勵商業銀行將更多的信貸業務傾向于中小企業,國家應建立差異化的監管制度,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的容忍度。2011年6月,銀監會印發《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即銀十條,指出將通過十條措施,運用差別化的監管和激勵政策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大對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2011年10月,銀監會又印發《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在銀十條的基礎上,針對機構準入、資本占用、貸款比考核、不良貸款容忍度和服務收費等,提出更為具體的差別化監管和激勵政策,以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6]。金融管理部門要把中小企業貸款余額和新增額作為核心考核指標,明確要求各家大型銀行的比例,建議每年貸款新增額中用于中小企業的不能低于50%。銀行業監管部門對中小企業事業部建立差異化監管制度,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到5%。地方性中小型金融機構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由于地方性商業銀行知名度低、網點少而導致吸納的儲蓄存款較少。二是監管規則和標準和大型銀行基本無差異。我國長期存在著大型商業銀行流動性資金過剩,而中小企業資金嚴重不足的現象。在目前貸款需求旺盛的情況下,大型銀行和中小型銀行采用同樣的監管標準,大大限制了中小型銀行的經營能力。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與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需求相匹配的,需要進一步加快壯大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準備金率、存貸比、存款利率浮動幅度給予差別政策,使他們能夠吸收更多的資金投放給中小企業客戶,并以較大的利差覆蓋風險,實現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2. 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從實踐經驗看,信用擔保體系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政府應進一步扶持信用擔保體系,積極解決擔保體系目前存在的問題。首先,應擴大信用擔保的規模,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推動地方財政對擔保體系建設資金的持續投入,擴大擔保機構的規模。其次,擔保公司要以政府控股或者參股、帶動民營資本投入的方式,對現有擔保機構進行增資擴股,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擔保公司資本金實力,提高擔保放大倍數10倍左右。第三,要建立擔保業務風險補償機制。擔保行業是高風險、低收益,如果沒有政策性支持,民營擔保公司無法生存,國有擔保公司也不能實現可持續經營。政府每年仍需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一定比例的資金來建立外部風險補償機制,或者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擔保公司發生代償損失一定的比例進行補償,或者組建政府控股的、以省為單位的再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或者分散風險。目前已經有湖南、浙江、山東、廣西、安徽、福建、河北、甘肅、等省區已經設立風險補償機制。已經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省市推動擔保體系發展效果明顯。
3. 建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浙江省早在2005年就出臺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之后福建、上海、廣西、河南、山東、河北、江蘇、寧夏、、天津、青海等地也相繼出臺了扶持政策。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辦法主要有3類,第一類是對本年度小微企業貸款按年、季或月的凈增加額給予風險補償。第二類是對本年度出現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給予補償。第三類是對本年度小微企業貸款余額的增加額達到一定數額時,給予固定金額的獎勵。這些省區市的探索證明,設立小微企業貸款補償資金辦法對于增加小微企業貸款,化解銀行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和損失具有重要推動作用,能夠切實有效調動銀行對小微企業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4. 加大財政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首先,適當減免中小金融機構的營業稅及所得稅,對于金融機構在邊遠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給予費用補貼,使其超過贏虧平衡點,實現可持續經營。其次,要把在西部地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金融業務看作像公路、通信、郵政、廣播電視一樣的公共服務,中央和各級政府匹配補助資金,加快發展這些地區的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最后,對創業投資基金分紅免征個人所得稅,鼓勵投資者從事實體經濟,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潤在稅前抵扣。
(三)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
中小企業對自身狀況的調整有利于進一步構建銀企互信關系,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中小企業財務混亂,信息不透明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點。
1. 推動中小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缺乏規范的企業治理結構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癥結之一。要推動中小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產權要明晰,管理要規范,財務制度要完善,為未來上市融資和吸收風險投資資金鋪平道路,為向銀行提供合格的抵質押條件提前做好準備。
2. 建議對中小企業規范財務信息的激勵約束機制。中小企業普遍存在通過編制虛假的財務報表逃稅現象。因此要加強對中小企業財務人員執業情況的審查,加大對制作虛假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企業財務人員的處罰力度,規范管理會計人員的職業資格。同時要減輕中小企業的偏重的稅負,形成依法合規納稅的正向激勵機制。2012年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完成增加值8 154億元,占全省生產總值的41.5%;完成各種稅收899億元,占全部企業稅收的52%;可見中小企業的稅負明顯高于大型企業。建議對符合國家統計局和工信部文件小微企業標準的,降低增值稅和營業稅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使中小企業主動消除通過虛假財務報表逃稅的動機,增加企業財務信息的客觀性透明度,為構造良好的銀企關系打好基礎。
3. 提升中小企業發展的成長性和穩定性。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容易得到風險投資的青睞,經營穩定的中小企業容易得到銀行的認可,中小企業要向精專特優發展,運用和消化適合的專利技術,提高科技含量,創新商業模式,成為產業鏈和供應鏈分工中不可替代的環節,更多地借助供應鏈和物流鏈獲得融資,如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倉單質押等形式融資。
4. 組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培訓。大多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和財務人員缺乏對金融業務的了解,并不了解現在有哪些類型的融資產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融資缺乏籌劃,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因此中小企業要加強對財務人員融資能力的培訓,使其熟悉并運用好各種金融產品。建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比較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積極與銀行進行溝通對接,從而提高獲得資金支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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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nterprises to "Money Shortage"
——SMEs in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ian Yuan1, Ju Juan2
(1. Institute of Finance,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3,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非吸儲類放貸人;貸款通則;監管;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8-0080-05
一、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的體系構成
非吸儲類放貸人,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而通過從市場借入資金來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企業和個人。筆者認為,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體系應由以下三個層次共六類主體構成。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放貸人
1、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消費金融公司是經銀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準。此類主體的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等獨特優勢。但由于我國個人消費信用體系尚不完備。主營業務為信用消費貸款的消費金融公司短期內很難有大的發展。
2、金融機構的全資型貸款公司。根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此類貸款公司是指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營運資金來源于實收資本和投資人的借款,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此類貸款公司在人員成本和制度協調成本上有一定優勢。但是,法律對其后續資本金來源及數額的限制以及本身“行內行”的性質局限,其發展和運作的獨立性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大大阻礙了此類貸款公司金融功能的發揮。
(二)非金融機構放貸人
1、社會資本組成的小額貸款公司。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于金融機構的全資型貸款公司而言。非金融機構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獨立性和靈活性更強,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和協調成本都相對較低,從而也在整體上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門檻過高、監管主體不明,面臨著資金來源渠道狹窄和實際操作有欠規范等嚴峻問題。
2、非金融機構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目前我國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分為由金融機構控股的金融租賃公司和非金融機構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兩種。前者屬于可按規定經營存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者是指經商務部和各地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公司。這類主體作為不具有金融機構性質的非吸儲類放貸人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業務網絡,為我國經濟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但是由于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至今仍未完全放開,也尚無一部正式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從而嚴重制約了其經濟功能的發揮。
3、典當行。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行是指依照該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信用貸款,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典當行業監管體制改革后,中國人民銀行收回了典當業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典當行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為“特殊的工商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監管,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隨著市場需求的擴大,典當行業日漸成為引導中小企業和居民短期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典當業屬于新興行業,又沒有成熟的法律予以規范。因此業務開展比較混亂,管理也缺乏規范性。
(三)民間放貸人
《征求意見稿》(2009)把民間放貸人定義為無需批準即取得貸款人資格,也無需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在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前提下以自有資金經營一定貸款業務的非金融企業和個人?!顿J款通則》的新一輪修訂,打開了民間放貸尤其是私人放貸的,允許他們可以在限制總額、筆數和利息收入的前提下依據《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從事放貸行為,無疑能夠在更大程度上激活民間資本促進經濟發展。然而,此次修訂對于民間放貸人放貸總額、筆數、利息收入等具體條件的限制仍欠缺科學性與合理性,如不加以調整完善必將影響到民資參與經濟發展的活躍性與積極性。
二、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思路
實踐中,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涵蓋了公司、合伙及自然人等組織形式,三個層次六種類型的主體架構與市場格局已具雛形。但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所存在和面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盡快找到適宜的監管思路。
(一)美國、南非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模式
1、美國的監管模式。美國非吸儲類放貸人分為商業類和消費類兩種,消費類放貸人必須有州放貸牌照,商業類放貸人一般不需要??傮w而言,美國對非吸儲類放貸人采州立管制而非聯邦管制,屬于較寬松的非審慎監管。非吸儲類放貸人在市場準入、組織形式上基本無限制,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也很低,且沒有對權益負債等的比例限制。非吸儲類放貸人雖不能接受普通公眾的存款,但可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發行債券或股票、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獲取資金,在融資方面有很大的靈活性。一些州未對貸款利率設定上限,另一些州則通過《反高利貸法》設定了利率上限,但適用的最高利率也會因一些因素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2、南非的監管模式。南非2005年《國家信貸法》及2006年《國家信貸管理規定》是國際上最新的放貸人立法,立法技術成熟先進。2006年6月1日。作為獨立法人的國家信貸監管者根據《國家信貸法》成立,監管范圍為全國的消費信貸活動,基本不涉及商業信貸。根據《國家信貸法》,手中有超過100份信貸協議或信貸提供余額超過50萬蘭特的“信貸提供者”必須提交登記性文件,否則不得提供信貸(營業范圍僅在一省內或遵守該省法律,則受省級監管者監管,不用在國家信貸監管者處登記)?!靶刨J提供者”必須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提交登記文件,國家信貸監管者同意予以登記的,簽發一份登記證書,在登記冊中輸入登記記錄,給予申請登記人一個登記號碼。
(二)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路徑選擇
此次《貸款通則》的修訂,初步確立了“大統一小
分權”的監管思路,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非吸儲類放貸人監管的層次性、靈活性和差異性,但仍應在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1、明確區分商業信貸和消費信貸。其他國家對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一般都區分商業信貸與消費信貸。對前者的監管遠遠弱于后者,甚至根本不加監管。在消費信貸中,作為信貸對象的個人缺乏資金交易和商業談判的經驗,風險的防范意識與抵御能力較差,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對消費類非吸儲放貸人理應加強監管。在商業信貸中,作為信貸對象的企業有較為規范的財務制度和信息披露機制,具有較高的風險意識與抗風險能力,監管力度可相應減弱。因此,我國對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也應以商業信貸和消費信貸的區分為前提。
2、統分結合的層次化監管模式。綜觀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模式,主要有美國式的多頭分散監管和南非式的統分結合監管。前者無統一的監管機構,雖機動靈活卻存在監管標準不一,監管空白、重疊與套利等問題。后者在多層分散監管之上再行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有效兼顧了安全性與靈活性,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前者所面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鑒于非吸儲類放貸人的民間性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特點,應借鑒南非經驗發立獨立的統一監管機構。形成層次化的“傘形監管模式”。
3、適度審慎的本土化監管力度。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運行機制不健全,對非吸儲類放貸人應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同時,也應注意在微觀層面合理放開,保證監管的松緊適度。筆者認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放貸人仍須由銀監部門進行審慎監管;小額貸款公司、非金融機構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典當行作為非金融機構放貸人應分別由省級地方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商務部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進行非審慎監管:民間放貸人應當著重間接調控和自律監管。
三、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監管的法律完善
隨著我國金融體系逐漸與國際接軌,非吸儲類放貸人的培育和發展迫在眉睫,需要監管當局在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及市場退出等依法進行全方位監管,與之相應的監管法律制度也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與完善。
(一)金融犯罪與金融“三亂”法律法規的修改
1、金融犯罪法律法規的修改?!缎谭ā返?76條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對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缺少明確界定。惟有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對此進行了解釋。但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此所作的解釋屬于越權解釋,不能作為定罪量刑之依據,我國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亟需修改。對非吸儲類放貸人而言,把住“吸儲關”是監管的要害所在。若某個放貸人同時向其他多個放貸人借款,再將借到的錢用于繼續放貸,通過“相互拆借”極易使相關監管規定淪為形式。另外,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拆借金額大、涉及人數多的放貸人很可能觸及金融犯罪。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或其法律解釋應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對具體借貸金額、借貸人數和經濟損失額度等內容及相關概念均應有清晰的規定,并“須同時具備存款數額、戶數和經濟損失才能構成犯罪?!弊锱c非罪的界限分明后,對于利用放貸進行非法集資的,應立即取消其放貸資格,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對那些雖有一定的拆借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僅苛以行政及民事責任。
2、金融“三亂”法律法規的修改。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的規定,金融“三亂”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的行為。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中國就以“治理整頓金融三亂”的方式打擊地下金融。然而,金融安全是相對的,而金融風險是永存的。更何況當年金融“三亂”的根源不在金融組織與行為本身,而在地方政府疏于監管甚至包庇縱容。隨著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我們無疑要突破陳舊認識和原有界限,對金融“三亂”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筆者認為,首先應在區分集資方式并明確集資規模標準的前提下,針對非吸儲類放貸人的不同組織形式進行分類管理,以事前監管為主事后處罰為輔,規范民間借貸中所涉及的集資行為。對公募方式而言,集資主體必須符合監管機構確立的條件并具備相應資格,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對私募方式而言,盡快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厘清私募與非法募集的界限,對私募基金投資人資格、數量、權利義務、銷售渠道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其次,除消費金融公司、金融機構的全資型貸款公司仍須由銀監部門審核與監管之外,非金融機構放貸人和民間放貸人無需由央行或銀監會審批。
(二)有關非吸儲類放貸人法律法規的修改
我國目前直接規范非吸儲類放貸人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典當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之中的《貸款通則》。上述法律規范在準入條件、后續資金和利率水平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1、合理調整準入條件。除消費金融公司、金融機構全資型貸款公司之外,其它非吸儲類放貸人的準入條件欠缺合理性。首先,非金融機構放貸人準入門檻偏高。目前,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不低于1000萬元;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不低于1.7億元人民幣;從事財產權利質押的典當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的不低于500萬元。而同樣為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的村鎮銀行和信用合作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遠遠低于非金融機構放貸人。而且,非金融機構放貸人的民間生態特點決定了其準入條件應相對低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因此,理應對其貫徹“低門檻、嚴監管、增機構、廣覆蓋”的準人政策,鼓勵更多投資主體參與其中。其次,民間放貸人的準人條件相對偏低。根據《征求意見稿》(2009),民間放貸人的年度貸款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年度交易筆數不得超過100筆,年貸款利息收入不得超過年總收入5%。筆者認為,區區100萬元不足以激活民間資本,應放寬年度貸款總額限制。而且,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不宜整齊劃一。同時,該規定也存在邏輯矛盾之處。按年利率10%計算,放貸100萬元的年利息收入為10萬元,若要符合不超過年總收入5%的前提,放貸人自身年總收入須在200萬元。對自然人而言顯然不現實;對企業來說同樣存在悖論――年收入超過200萬元的大中企業,應該不會在意這點利息收入。小企業又往往是資金的需求者,缺乏放貸的實力。因此,還應對相關內容反復斟酌使之更趨科學合理。
2、放寬后續資金限制。非吸儲類放貸人必須“只
貸不存”,以自有資金開展放貸業務。消費金融公司可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發行金融債券及同業拆借,拆入資金比例不高于資本總額的100%;金融機構的全資型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及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非金融機構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典當行主要通過增資擴股和銀行借款籌集資金,后者向銀行借款的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民間放貸人則完全以自有資金放貸?!墩髑笠庖姼濉?2009)擬放寬對非金融機構貸款人的資本金約束,允許其從兩家以下(含兩家)金融機構和一家非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但因此形成的負債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200%,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放貸空間。筆者認為,我國對非金融機構放貸人的資金來源限制過于嚴苛,致使其融資渠道十分狹窄,無論從資金數量、期限還是結構上看均無法滿足正常運營和持續發展的需要。在美國,持牌放貸人不但可從商業銀行貸款,還可發行商業票據、債券,或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籌資,甚至可向公眾募集股份。我國可借鑒美國經驗,在加強宏觀調控的前提下適當放寬金融同業拆借限制,對非金融機構放貸人的銀行借款給予利率優惠,允許其從多家金融機構獲得后續資金,并提高資本金與融資額的比例。其次,可在國家層面設立專門的資金供應機構,大力開展資金批發業務并負監管之責,并以財政補貼的方式鼓勵放貸人向符合產業導向的企業放貸。再者,對實力雄厚、信譽良好、業績突出的非金融機構放貸人,可允許其發行股票和債券進行融資。最后,還應逐漸放開對私募股權基金的束縛,并充分發展和利用擔保公司,從多個途徑突破非金融機構放貸人發展的資金瓶頸。
3、放松利率水平控制。我國央行只對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進行限定,并未對貸款利率上限做出規定。但根據《合同法》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規定》,非吸儲類放貸人的貸款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然而,民間借貸中的實際放貸利率都在60%左右,甚至高達180%。巨額利益驅動下的民間放貸機構,很難主動放棄高息接受監管。南非《高利貸豁免法》規定,機構或個人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美國雖然也存在“高利貸限制”,但最高利率的適用往往根據信貸性質、發放類型、償還方式、有無擔保和放貸機構的不同區別對待。這些國家的經濟實踐充分證明了市場規律的有效性,《征求意見稿》(2009)也建議不要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界定為非法。筆者認為,定價權是市場的核心,我們不應“一刀切”地剝奪放貸者的利率定價權,過分限制其市場空間。對非吸儲類放貸人的利率控制應當約束與激勵并重,根據貸款數額、擔保情況、貸款用途等要素有區別有條件地放開限制,充分發揮浮動利率的價格杠桿作用,并采用較為嚴格的登記與審查制度來防范風險。
(三)其他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
1、破產法律制度。為實現投資增值和良性循環,在降低準入門檻的同時,還需根據市場化原則為非吸儲類放貸人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我國現行《破產法》可適用于法人企業與合伙企業,但因規定過于原則和模糊,合伙企業破產制度仍很不完整。另外,受我國傳統債文化的影響及立法水平、司法實踐的限制,自然人破產制度也一直難以確立。筆者認為,《貸款通則》修訂后將涌現出大量以非法人企業形式存在的民間放貸人,我國破產法律制度應對此作出回應。首先,盡快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避免債務人的人身權受到肆意侵犯,使放貸人得以低成本、有秩序地退出市場。同時,還應在此基礎上完善合伙企業破產制度,對合伙企業的破產原因、破產財產、破產債權作出明確規定,正視合伙企業破產程序在主體資格設置、破產效力等方面的特殊性,并將破產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納入適用范圍。另外,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的非吸儲類放貸人,監管部門可強制進行清理、整頓和關閉。為此。還需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對監管當局的行為予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