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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1
[關鍵詞] 土地流轉;規模經營;股份合作;農民收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03
[中圖分類號] F301.2;F321.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21- 0196- 04
0 引 言
土地是農民最大的財產,新時期農村土地流轉正在火熱進行,土地流轉不僅在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中蘊藏著巨大的增收潛力,能帶動農村進一步發展,而且能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如何進一步完善和創新土地財產權制度,做好農村土地流轉,已經成為了農業發展改革的重要課題。近年來,全國各地積極創新,引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入股流轉,組建股份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形成了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有效組織形式,激活了農民資產,保障了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1 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模式
1.1 農戶承包土地作股外租模式
這種土地流轉模式是農戶按土地面積計算股份入股組建合作社,合作社將入股的土地集中,組織對外發包或租賃,合作社獲取的外租收益按農戶入股股份進行分配。如諸暨市東和鄉十里坪村800多農戶將1 140畝(注:1畝=666.7平方米,下同)承包土地作股組建了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對全部入股土地做了統一規劃和平整,然后租包給引進的專業大戶,建立了規?;募Z食和蔬菜生產基地,村合作社每年獲得的收益按土地股份返還給入社農戶。通過農戶承包土地內部入股、繼而統一外租方式,將原來農戶土地集體間接轉發包經營改為入股農戶股份合作經營,保證農戶承包土地流轉的長期性和穩定性,促進了農村土地的規模化經營。這種模式主要適用于農戶已委托村集體組織流轉土地并形成一定規模的村。
1.2 村集體資產與農戶承包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這種土地流轉模式是村集體以資金入股、農戶以承包土地入股組建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對入股土地統一規劃并組織開發經營;農戶土地作價入股或不作價設土地優先股,按土地基本流轉價格保底分配收益,年終再根據合作社的經營效益分紅。如紹興柯橋區謝家塢村,由村集體出資600萬元入股和村農戶700畝承包土地折價400萬元入股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土地統一開發建設現代四季鮮果園區,前幾年建設時期農戶按入股土地每年每畝可獲得400元保底收益,果園開始產生盈利后,村集體與農戶按股份“”比例分配紅利,近年來農民每年可從每畝流轉土地上獲得近2 000元收益。這種模式既能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不斷壯大村集體經濟,又能促進農戶承包土地流轉的長期性和穩定性、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1.3 農戶土地作價入股,合作社對外參與經營模式
這種土地流轉模式是以農戶承包土地入股建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將入股土地作價折股后與農業龍頭合作并參與企業經營,合作社獲得的土地股權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額分配給農戶。如新昌縣儒岙鎮圳塍村由農戶1 465畝土地入股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與紹興市北云山糧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開發,從事山油茶、茶葉和高山蔬菜生產經營,并取得了50%的土地股份紅利分配權,走出了一條“農戶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合作共贏、長期穩定、增效增收的現代高效農業之路。
2 農村土地流轉的具體做法
近年來,浙江各地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原則,積極探索土地委托流轉這一模式推動農村土地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經營大戶流轉,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規?;?、集約化水平。主要做法是:
2.1 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臺
浙江各地不少縣(市)已建立了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成立縣(市)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中心、各個鄉鎮(街道)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鄉鎮、村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土地流轉供求登記、信息、合同鑒證、建立檔案、糾紛調處等工作,實現了有機構、有人員、有辦公場所、有設施保障。
2.2 合理確定土地流轉價格
穩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礎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切實保障土地經營權流轉權能,積極引導和推進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鼓勵采用稻谷等實物計價、貨幣結算相結合等方式確定流轉價格,力求客觀實際地動態反映流轉土地價值。例如,長興縣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根據地塊的區域位置、基礎設施、種植作物等提出土地流轉指導價,提倡按稻谷實物折價的辦法確定土地流轉價格,一般按250~325千克/畝晚稻谷計量,按當年國家糧食收購保護價計價,對流轉期限較長的,提倡采取分期支付流轉款的方式,以消除因土地價格變動而帶來的糾紛隱患。
2.3 規范土地委托流轉行為
一是提出流轉申請。經營業主到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提出流轉申請,遞交經營項目、法人身份證、地塊要求、流轉期限等材料。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對經營業主的資質和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審核,較大規模的項目由縣鄉兩級流轉服務機構聯審。二是網上信息。經審核后,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將有關信息在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上,根據流轉要求選擇合適地塊,經營業主與村集體組織達成流轉意向,再由村干部進村入戶,與涉及的承包組達成流轉意向。若跨村界的,由鎮流轉服務中心作為受托方牽頭實施。三是簽訂委托協議。在雙方達成流轉意向后,由鎮、村干部分工負責,以承包組為單位召開社員代表會議,征得涉及農戶100%同意,形成書面委托流轉決議,凡愿意流出土地的農戶,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委托流轉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地塊名稱、面積、四至界限,流轉期限,流轉價格與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約定。以承包組為單位編制委托流轉土地基本情況表,繪制委托流轉土地四至界限平面圖(到戶),作為委托流轉協議的附件,協議一式三份,戶、組、村各持一份。四是簽訂流轉合同。村經濟合作社作為受托方與經營業主簽訂委托流轉合同,合同內容事項與委托流轉協議內容基本相同,但不能超越農戶授權范圍。五是合同鑒證。根據合同雙方需要,可選擇到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鑒證,也可到公證單位進行鑒證,合同一式四份,經營業主、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鑒證單位各持一份。六是建立檔案。鄉鎮、村嚴格按檔案管理要求將所有文本資料建立臺帳,報送縣級農業部門,及時建檔歸檔,做到有據可查。
2.4 逐步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
按照國務院要求,在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2015年9月8日下午3時25分,德清縣敲響浙江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第一槌。在德清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舉行的村級集體土地拍賣會上,該縣洛舍鎮砂村村20畝村級集體土地40年使用權,從957萬元起拍,經多輪競價,最終以1 150萬元的價格成功出讓。依照德清縣有關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方案,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后,砂村村集體可獲得拍賣總價的68%,這筆資金作為集體資產,將列入集體公積公益金專戶管理,由村監委監督,可用于對外投資、股份合作及購買政府性債券等,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據悉,按德清的實施方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除了可出讓外,還可以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最高使用年限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同;在使用期限內,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的轉讓、出租、抵押權能。這項改革將全面激活農村土地市場,促使農民土地財產保障更有力、農村集體資產更壯大、產業結構更優化、基層治理更有效。
3 農村土地流轉模式主要成效
3.1 有力地推進了農村土地規模經營
推行農戶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實現了農村土地入股流轉、統一規劃、集中連片、長期穩定、規模發展,扭轉了以前農戶自發、零星、分散、短期的流轉狀況。浙江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設較早的地區,農戶土地入股時間大多超過十年,有的到二輪土地承包期末,同時已形成了一大批較大土地規模的現代農業主導產業基地或特色產業基地、園區。如紹興市,目前農村耕地10畝以上規模經營的面積占農地總面積的比率達到70%,有力地推進了土地規模經營,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投入產出率和農產品優質率,成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舉措。
3.2 有效地壯大了農業經營主體
通過建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培育壯大了一批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它們是建設現代農業的微觀基礎。如紹興市87家合作社共有規模經營主體693戶,平均面積95畝,最大的戶1 200畝。越城區茅洋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引進兩家農業經營主體,一家是從事蔬菜生產的農業企業,已累計投入1 000多萬元,建成1 000余畝的無公害大棚蔬菜種植基地;另一家是種植面積達210畝的種糧大戶,累計投入400多萬元,購建工廠化育秧、機耕、烘干等設備設施,成為一家集糧食生產與社會化服務于一體的家庭農場。這些農業經營主體,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農民增收致富,而且還是發展現代農業、構建美麗鄉村的重要載體。
3.3 極大地促進了農民增收和權益保障
農民承包土地入股流轉,雖然土地使用權集中到了合作社,但其持有土地股權證可有效地保障農民所承包土地的財產權益,同時極大地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一方面土地入股流轉后,通過合作社的集中規劃、統一開發經營或土地連片出租等模式,能保證入股流轉價格高于零散流轉,據調查,總體流轉收益比農戶自行流轉高出25%左右,加上土地入股的保底分紅,提高了農民的土地流轉收入。另一方面,通過實行土地規模經營,合作社需要吸納當地部分剩余勞動力,促進了農民的勞務收入。據紹興市2012年統計,農民從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獲得的勞務收入可達1 400萬元之多。
4 流出土地農戶權益的保障機制
4.1 對流出農戶實行階段性資金補助
2008年以來浙江省不少縣市,相繼出臺《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若干意見》。如義烏市,市財政連續3年每年安排1 000萬元資金專項用于土地流轉補助和獎勵,對當年新增連片流轉規模面積超過50畝、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政府按實際流轉面積給予流出戶一次性資金補助并獎勵所屬鄉鎮、村;同時各鄉鎮也給予流出戶100~200元/畝的配套補助。保證了土地流轉農戶的財產權益和人心穩定。
4.2 對流出農戶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浙江各地為使流出土地農戶權益得到進一步的保障,紛紛出臺政策給土地流轉村(自然村)辦理了養老保險。如義烏市2009年制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凡在義烏市范圍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大于60%且連片50畝以上、協議連續流轉時間超過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其農戶承包土地80%以上流轉的,以個人為單位,一次性繳費每人8 000元,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按月享受每人每月170元養老金。至2013年11月底已參保146個村(自然村),累計投保22 704人,已有16 166人享受每月170元養老保險(其中財政每月發103.33元,個人賬戶所交每月返回66.7元)。從2013年1月1日起繳費每人調整為10 000元,每月享受200元養老保險。
4.3 對規模經營主體建立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制度
浙江各地,相繼出臺了《農業規模經營配套設施建設的意見》,允許集中連片規模經營面積達到50畝以上、期限5年以上且簽訂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基礎上,在其經營土地上建設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非永久性配套設施,其建筑占地面積按不同產業控制在實際流轉面積的1%以內。由農業局牽頭會同國土、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對上報項目進行認定,并報市政府審批。
5 結 語
綜上,浙江農村各地在農村土地流轉的做法和經驗,對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提出有益的探索,最大限度的發揮土地的財產價值,讓農戶分享土地流轉和增值效益,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維護和保障農民權益。這必將進一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推動農村經濟躍上一個新臺階。
主要參考文獻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2
[關鍵詞]三農;財產性收入;中等收入陷阱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6)05-0074-02
世界銀行從1987年開始,對一個國家或經濟體人均國民收入水平進行了分組劃分,劃分的標準會不斷根據動態進行調整。世界銀行將不同經濟體人均國民收入分為四組,高收入國家、上中等收入國家、下中等收入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按照世界銀行2013年的標準,人均國民收入在1005美元以下為低收入經濟體,1006-3975美元為低中等收入經濟體,高中等收入經濟體的標準為3976-12275美元,12276美元以上都被定位高收入經濟體標準。人均國民收入從3976-12275美元稱為中等收入跨度。2014年,我國人均國民收入為20167.12元,因此,我國正處于中等收入階段。當前,“中等收入陷阱”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國民經濟轉型形成了巨大屏障。能否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關系到我國接下來經濟能否平穩運行的重要問題。
一、收入分配不公問題與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當前,收入分配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當中一項重要的組成部分。收入分配對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收入分配差距對社會穩定性的影響,另一方面是收入對消費的決定性作用。不過,在擺脫中等收入陷阱的過程中,這些群體所擁有的社會財富比例大多有所下降,而其他收入群體的收入比例有所增加,提高了經濟成果的分享程度。例如,上世紀70年代,整個拉丁美洲國家的平均基尼系數高達0.44-0.66,特別是巴西在20世紀90年代末仍高達0.64,因此,拉美地區被視為當今世界上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國家最多最普遍的地區,相比之下,如日本、韓國等已經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國家,普遍的基尼系數都在0.3左右。我們可以由此得出結論,收入分配失衡、不公是眾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國家或地區的重要特征。
二、我國收入分配不公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基尼系數與分配不公
當前,我國雖然處于經濟高速發展階段,但基尼系數始終居高不下。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數據得知,1995年基尼系數為0.455,2002年為0.454,2007年為0.480?;嵯禂颠_到0.4被國際上普遍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通過數據得知近年來我國的基尼系數都處于0.4以上,可以判斷出我國收入差距明顯、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結論。
(二)分配不公的重要表現――城鄉收入差距大
由于長年以來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狀況,我國城鄉收入總量、增速差距甚大,而且從近幾年來看,差距越拉越大。從數據上來看,城鄉收入差距的絕對值已有2004年的6486元增至2013年的18059元,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收入差距表現更明顯?,F階段,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已經擴大到3.03倍,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城鄉收入比為1.5:1,可以清晰對比出我國與其他國家平均水平差距明顯。
現階段,我國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差距明顯,且差距呈現出逐年拉大的趨勢。
城鄉收入差距甚大、二者收入比之懸殊可以清晰、直觀地判斷出城鄉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之高。構成農村居民收入來源的四個構成部分分別為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長年來看,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幾乎占了農民收入總構成的90%,可提高的比重空間不大,而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不足總收入的5%,且與城市相比,差距甚大,因此,當務之急是提高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
三、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低的因素機理分析
(一)擁有能夠創造財產性收入的資金有限
根據財產性收入的定義我們了解到財產性收入的最主要組成部分是動產與不動產,現階段我國農村居民在這個問題上是一個絕對弱勢的群體,因此,財產性收入的來源缺失是農民財產性收入較低的主要原因。
根據國家統計局年度數據顯示,2012年農村居民平均年收入7916.6元,平均年支出5908.0,結余為2008.6元。這里面所提到的消費還是僅僅局限于農村居民簡單的日常開支,從大部分農村居民的收入與支出狀況來看,農民在支付了全年的消費后所剩無幾,更沒有多余的資金用于財產性收入的投資。由于本身財富較少,因此只能選擇安全性較高的銀行存款,但從近年來通貨膨脹的規律來看,貨幣的通貨膨脹嚴重,農村居民存入銀行的錢獲得的利息甚至都被通貨膨脹給抵消了。因此,總體上來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幾乎為零。廣大農村居民作為中低收入的主要群體,只有單一的住房、農業耕地作為財產性收入的來源主體,但由于擁有量有限等原因,這些只能夠作為其日常生活的用品,無法成為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來源。
(二)農村金融配套設施的滯后
當前,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金融配套設施較為薄弱,而且形式較為單一,僅有的形式如單一的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等,且這些金融機構在鄉鎮以下的行政地區很少設立。農村金融機構形式的單一就造成了農民僅僅能夠通過將錢存入銀行獲得少量的利息收入作為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微乎其微的利息甚至不足當前過快的通貨膨脹的貨幣貶值速度。
再者,由于大多數農村居民都沒有掌握使用電腦的技能,絕大多數農村居民不懂得使用網絡,利用通訊設備上的軟件,電腦、手機等通訊設備使用的滯后也成為了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收難的重要原因。
(三)農村交易市場清淡,制度不完善
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地處偏遠、原理市區,因此,造成了有些農村居民有一些空閑房屋、土地但無法租賃、轉讓的狀況,交易清淡。同時,關于農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的歸屬相關制度始終迷糊不清,難以明確,加之政府有關于農用耕地征收的相關標準、法規不完善,農民很難在政府政府方面獲得可觀的賠償,這也是造成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少的原因。
(四)農民思想保守,投資理念落后
絕大多數農村居民因自身接受教育的有限,從而造成了自身素質較低,自身參與到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觀念、能力都大大受到限制。由于農村居民對金融基本概念、知識的儲備量有限,不會使用現代的通訊工具設備,很難參與到股票、債券等收益大、風險高這樣的產業中來,因此,農村居民想要在現階段風險莫測的市場經濟中獲得收益實在困難,只能選擇傳統的銀行存款的形式獲得較少的利息收益。
四、提高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實現途徑
(一)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收入
首先,要著力完善政府征地相關制度。農村地區的集體土地被收為國有時,應設立農地發展權;其次,要完善、統一農業用地的交易市場。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早日與城市接軌,同時還應加大財政的投資力度,完善農村的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此外,要完善農業用地的補償機制。由于長年來農村居民的土地產權問題始終處于模糊、不完整狀態,使得其在與政府購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地過程中關于價格問題沒有發言權,只能成為壟斷價格的被動接受者。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要完善農民土地的補償機制,成立相對應的監督機構,以保護農民的合法正當權益,從而促進農村居民的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增收。
(二)完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要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要破除城鄉二元結構,樹立全國一盤棋的全局觀念,建立全民共享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將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納入優先考慮范圍,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網絡,從而建立能夠覆蓋全體社會成員的養老、醫療等保險體系。
其次,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財政投資力度,統籌城鄉社會保障事業共同、協調發展,從而解決農村地區社會保障與城市相比的之后性問題。
(三)加強基層設施建設,完善農村金融市場
現階段,絕大多數農村地區金融市場仍以單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經濟發達一些的地區另有一些農業銀行、郵政儲蓄等金融部門,結構十分單一。因此,要加強廣大農村地區的金融體系建設,豐富、拓展農村地區的金融市場,同時,還要將農村金融機構更多針對農村居民設計與之相應的金融產品、存貸款模式,為期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3
關鍵詞:三權分置 土地財產性收入 產權制度 實現路徑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回顧
三權分置的提出,對實現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帶動農民收入增長具有顯著作用,尤其在我國家庭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增長空間逐漸減小的情況下,財產性收入是實現農民收入增長的關鍵渠道,但在當前的三權分置下,基于制度因素的限制,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受到諸多阻礙因素,因此要打破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困境,必須對當前土地產權制度下土地財產性收入構成進行透析,尋找增長阻礙點,構建突破困境的長效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路徑。
基于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對整個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我國學者對其增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反思當前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的制約因素。當前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增長困境主要在于結構失衡和產權桎梏,要突破此困境必須從制度供給方面進行優化調整(金麗馥,2013);二是探尋促進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增長的途徑。農村土地的合法轉讓權和抵押權也對促進農民增收,消除城鄉二元結構有著重要作用(厲以寧,2008)。
二、山東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現狀
1.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總量小、占比低、上升趨勢不明顯
山東省農民財產性收入雖然在近十年間呈現增長趨勢,但仍然存在人均財產性收入總量小、占人均純收入比重低,占比上升趨勢不明顯等問題。根據圖1顯示,2005年,山東省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02.8元,十年間逐年增長,至2015年達到326.3元,增長2.17倍;農民人均純收入從3930.5元增長至12930.4元,增長2.29倍。根據圖2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占比趨勢來看,十年間山東省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比處于較低水平,在2005至2010年間有上升趨勢,2010達到最高比例3.41%,這種變化趨勢說明人均財產性收入與人均純收入的差距有擴大趨勢。
2.城鄉財產性收入差距較大
根據圖3和圖4的比較,2005-2013年間,城市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速略高于農村,但從2013年來,城市人均財產性收入以2271.2元和2475.5元的絕對數量遠高于農村地區,將差距由2013年的2.75倍擴大至7.91倍,城鄉財產性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三、構建我國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突破路徑
1.完善三權分置的制度設計
三權分置的制度設計不能只從政策的實施效果出發審視農村土地產權,不能夠脫離各地區農村的實際情況和忽略農民的利益。首先,在法律的制定方面,《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都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缺乏對三權的權能邊界的明確,尤其是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后,更應該重視對經營權的管理與保障,對其主體、期限、條件、規則都應有明確法條界定。其次,在經營權方面,要加強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監管:一是市場失靈導致經營權流轉價格信號失真,二是經營權流轉期限過長或過多造成的土地經營效率偏低和對土地承包權的沖擊。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土地經營權抵押機制,擴大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渠道,這就要求對土地經營權的確權、評估、抵押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突出農民土地產權的主體性
農民土地財產權收入增加的基礎是明確土地產權主體。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農村土地國有化會損害農民利益,私有化不符合根本政治體制,并且在產權理論的范疇中,土地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源,具有部分公共產權的性質,因此若土地私有產權會造成外部性,土地資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配置與利用。一方面,要把三權分置承諾的權利極大地賦予農民,使農民在市場中發揮理性人的角色,進行平等交易、自主決策;另一方面,要將土地產權明確成文,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土地產權中的各項權利進行落實登記,包括確定建設用地、宅基地和農用地的各項關系。
3.加強征用土地的監管與改革
基于上述對三權分置下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困境透視,政府征用農村土地的過程,往往會造成對農民土地產權以及土地財產性收入的破壞。一是在征地的權利范圍上,要求政府減小強制性與行政性征地的權力范圍,減少對經營性土地征收的干預;明確公益性用地的范圍,避免政府對公益性用地的自由劃分與判斷。二是在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上,應當根據當地的城市房產價格和實際物價水平進行補償,對貧困地區農民適當提高征地補償費用,不應在整個省內采用統一標準。三是在征地方式的實踐上,要引導農民參與多樣化的征地補償方式,可以采用土地入股參與經營,既有利于農業規?;洜I、發展形成現代化農業,又為農民自身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就業崗位。四是在征地后續保障上,完善關于失地農民的住房、養老、醫療等方面保障措施,可以建立專項基金作為保障,由土地_發者收益為注資基礎,由地方政府或集體專項管理,為失地農民提供全方位保障生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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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4
關鍵詞: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加對策
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指農村住戶的私有資金以儲蓄、信貸、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紅利收入,以及農村住戶的私有財產(如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還包括從集體得到的集體公共財產的財產性收入和土地征用補償等。也就是說,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主要來源于土地、房屋和資金等三方面。來自土地的財產性收入主要是通過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獲得的收入;來自住房的財產性收入主要是通過房屋出租、出售和拆遷補償等方式獲得的收入;來自資金的財產性收入主要是通過儲蓄、民間借貸和投資股票、債券、證券等渠道獲得的收入。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能提高農村居民的純收入,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進而對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揮積極作用。因此,認清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特點,制定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對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特點
(一)增長穩定,增幅有波動,1997年至2006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處于穩定增長狀態,從1997年的23.61元增長到2006年的100.5元,10年間增加76.89元,增長3.26倍。但增長幅度出現波動,增長幅度最小的年份是1999年,僅比1998年增加1.18元;增長幅度最大的年份是2003年,增加額度為15.07元。
(二)占純收入的比例較小,但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當年純收入的比重較小,比重最大的2006年也只有2.8%,這表明,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在純收入中的地位沒有改變。仍起補充作用。但這一比例由1997年1.13%穩步增長到2006年的2.8%的事實表明,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其純收入的比例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這反映了財產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中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三)增長速度大于純收入增長速度,1997年至2006年間,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明顯大于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速度。如,2003年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29.74%。而純收入的增長率只有5.92%;2006年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12.05%,而純收入增長率只有10.2%。這反映了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對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的貢獻變大,說明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正成為提高我國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一個重要來源。財產性收入的顯著增加,與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穩定、健康、持續發展密切相關,這導致農村居民動產和非動產財富明顯增加,為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物質基礎。
(四)人均財產性收入明顯低于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與城鎮居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相比,在絕對數上有很大差距。如,1997年,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3.61元,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則為124.39元;2006年,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00.5元,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則增至244.01元。從增長速度看,自2003年起,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慢于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如,2003年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29.74%,而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32.18%;2006年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12.05%,而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則高達26.49%。
(五)在不同收入群體和區域上存在顯著差異,我國農村居民中的低收入戶2002年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為7.23元,到2006年也僅增至19.90元,占純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0.84%提高到2006年的1.68%;高收入戶在2002年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93.27元,2006年則增至359.36元。占純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3.28%提高到2006年的4.24%。在不同收入群體中,人均財產性收入占純收入的比例在2002年和2006年都只有高收入戶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這說明為提高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比例,大力增加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和中高收入戶的財產性收入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從縮小貧富差距的角度看,重視增加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財產性收入更具有特殊意義。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在區域上也存在顯著差異。以2006年為例,全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00.5元,我國大陸31個省(區、市)中,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名列前茅的是北京(678.81元)、上海(558.17元)和浙江(311.60元)等東部經濟發達省份,而排名最后的為廣西(22.45元)、湖北(25.91元)和重慶(27.29元)等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全國平均水平之下的17個省級行政區全部處于中西部地區。如果將我國大陸31個省級行政區劃分為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四個區域,2006年東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的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分別達188.41元和156.58元,遠大于全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100.5元的平均水平;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分別只有43.35元和56.92元,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從財產性收入占純收入的比例看,東北地區最大,為4.18%,東部地區次之,為3.63%,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低于2.8%的全國平均水平。
增加財產性收入對不斷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積極意義,但如果處理不好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差異問題,有可能加大城鄉差距、區域差距和不同收入群體差距。因此,制定科學的對策,促進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合理增長是當前值得重視的問題。
二、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對策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村居民擁有財產數量。財產性收入是一種衍生財富,沒有財產就不可能有財產性收入。“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先要讓更多人擁有合法的私人財產,并切實保護好他們的私人財產權,繼而對財產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促進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讓全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是農村居民獲得更多財富的重要保障。目前,無論是財產中的金融資產還是總資產凈值、人均資產水平還是資產積累速度,農村居民的這兩項資產存量水平及增長速度都遠低于城鎮居民。因此,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加快農村居民的財富積累是縮小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差距的一個主要渠道。另外,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讓農民能夠安全、放心地擁有財產和賺取財產性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為防止財產性收入產生一種“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避免加劇社會的貧富差距,對待財產性收入,應有不同的政策安排。
(二)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建立健全農村投資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業已初步形成以農村信用社為基礎、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場,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對農村的金融支持仍顯不足,農戶和農村中小型企業貸款難問題仍較突出。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體系不發達,交易手段落后,現代化的有價證券交易系統還不能延伸到農村鄉鎮,農村居民能參與交易的金融商品有限。即使有些農民有閑置資金,也不容易進行投資使其增值。這不利于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因此,必須建立健全農村投資體系。具體說,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重構農村金融體系,強化政策金融和商業銀行對“三農”的支持力度;規范和完善郵政儲蓄功能,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保證“三農”對資金的需求;深化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發揮其支農主力軍作用;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為農村金融改革創造良好環境;制定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傊ㄟ^金融體系創新,讓農村居民擁有并創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增加他們的財產性收入。
(三)增強農民的投資理念。農村居民文化素質較低,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他們通過投資來獲得財產性收入。因此,為鼓勵農村居民將現有的資金進行合理投資,擴大財產性收入,急需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增強投資和理財理念。除讓農民掌握普通金融知識外,還要加大教育力度,采取靈活多樣、豐富多彩的形式對投資致富典型事跡進行宣傳,使農村居民對現代資金收益方式有所了解,增強農民的投資觀念。增加農民對投資的信心,引導農民進行理性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
(四)改革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需要,征用農村居民的土地是獲得新增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隨著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鎮非農建設用地已從行政劃撥全面轉向市場化出讓,土地出讓價格大幅上升,但向農民集體征用土地的補償辦法和補償標準仍不完善,對農民的補償遠低于土地出讓的價格。因此,為增加農村居民的土地轉讓收入,應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規范征用農村土地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控制征地規模;按照土地的市場價格來考慮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補償標準應保證失地農民有足夠的生活保障;改進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征用土地補償方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規范土地征用補償款的管理,加強對土地征用補償的監督;建立專業的土地糾紛仲裁機構,公平、合理地調查處理土地征用補償糾紛。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5
農民工資性收入占比首次超過家庭經營收入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分析說,今年前三季度農民人均現金收入7627元,同比增長9.6%,增幅超過城鎮居民2.8個百分點,這意味著有望延續城鄉居民收入之比縮小的好勢頭。“2009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比達到較高的3.33∶1,去年縮小到3.10∶1,今年有可能再度縮小,這是最值得欣慰的。”
農民收入主要由4部分構成: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今年農民收入的另一個特點是預計工資性收入占比首次超過家庭經營收入,農民收入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
“以往家庭經營收入對增收的貢獻率是排第一位的,從今年的數據來看卻出現減弱的趨勢,工資性收入對增收的貢獻率首次超過50%。這說明工資性收入有望成為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源泉?!睆埣t宇說。
再來看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2013年中央財政?三農支出預算為13799億元,用于支持農業生產、增加農業補貼、促進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今年前三季度財產性收入同比增長23.2%,轉移性收入同比增長17%?!柏敭a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盡管在農民收入中的份額不高,但增長態勢明顯,增收潛力非常大?!睆埣t宇說。
農民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關鍵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程國強表示,在看到農民收入連年增長的好形勢的同時,也要看到城鄉收入差距仍然較大、農民總體收入水平仍然較低的現實。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農民增收成為短板。“解決好農民富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完成農村小康建設的根本性任務,也是做好農村工作的關鍵。”
“農民收入事關重大,農民收入也事關全局。農民持續增收,既調動和保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為我們戰勝各種風險挑戰,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睆埣t宇分析說,2012年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7917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絕對收入差距達16648元。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標,這其中的關鍵就是提高農民收入。
而從拉動內需的角度來看,鼓起農民的錢袋子也意義重大。程國強說,農民是最龐大的消費群體,農村是最具有潛力的消費市場。只有農民增收、農民變富,這樣龐大的消費群體和潛在的消費市場,才能轉變為現實的購買力,拉動經濟增長。
“農民收入提高了,才有條件去改善提升農業生產條件,才有能力投向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這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意義都非同一般?!睆埣t宇說。
挖掘農民增收潛力,增值、增效、增渠道
那么,如何實現農民富的目標?
專家建議,要在工業化、城鎮化的背景下,挖掘農民增收潛力,增值、增效、增渠道。重視農民的家庭經營收入,通過發展現代農業、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土地流轉等,來增加農民的務農收入。發展優勢特色產業,支持優質安全農產品生產,增加農業經營收益。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閑農業,培育農民收入新的增長點。積極推進農村二三產業轉型升級和農民創業,探索建立農民創業融資新機制。
同時還要為農民增收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讓轉移出來的農民工同工同酬,收入隨著工業利潤的增加實現同步增長。
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6
關鍵詞:農民增收來源 擬合優度 顯著性檢驗
一、引言
重慶作為四大直轄市之一,西部地區重點經濟發展城市,全國統籌城鄉發展試驗點,全面提高重慶經濟的發展是當前的首要問題。其中“三農”問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也是統籌城鄉發展并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而設法增加農民收入又是“三農”問題的重中之重。農民收入增長問題不僅關系到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而且關系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我們采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RPCDI)衡量農民收入增長情況,數據直接來源于歷年《重慶市統計年鑒》。鑒于此,我采用人均基本收入、人均轉移性收入、人均財產性收、政府人均支農這四個變量建立計量經濟學模型,并對其模型進行檢驗和修正。
二、變量的設置及模型的設定
農民的收入雖然來源廣泛,但主要受基本收入、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政府對農業生產的投資幾個因素的影響。其中基本收入是指工資性收入和家庭經營收入(第一產業收入、第二產業收入、第三產業收入)轉移性收入是指在外人口寄回或帶回的以及他人贈送的收入。為讓數據具有可比性,以下政府人均支農投入由重慶政府支持農村生產建設除以歷年農業人口數得到。
設: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y)為被解釋變量,人均基本收入(x1)、人均轉移性收入(x2)、人均財產性收(x4)、政府人均支農(x4)
數據
數據來源:1997-2011年《重慶統計年鑒》
參數估計
將樣本數據導入Eviews軟件進行OLS估計,并對模型輸出結果做出以下分析:
1.經自由度調整后的可決系數(Adjusted R-squared)約為0.99,F檢驗值較大,說明回歸方程顯著,模型的總體擬合程度理想;X1、X2、X3、X4的t檢驗顯著,X1、X2、X4系數為正,符合經濟學理論。
2.D.W約為1.705902,通過查D.W檢驗上下界表(k=4 n=15)得dl(0.82)
3.從懷特檢驗(檢驗的值大于顯著性水平5%的臨界值9.49)上判斷該方程存在異方差,但較小。具體結果如下所示:
模型出現問題的原因分析
這主要是因為農民收入來源中主要是家庭經營收入和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隨著社會的發展將對農民收入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現階段,對于重慶市農民來說,財產性收入對其純收入影響較小,應予以剔除。
檢驗及修正:剔除X5后,擬合得到新的模型
LogY=1.402104+0.579754LogX1+0.248171LogX2+0.086692LogX4
(0.817913) (2.230328) (3.129454) (1.534864)
R2=0.976177 D.W=0.986242 F=150.2475
從以上模型可以看出,改革九.五期間以來,重慶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受基本收入(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的影響最為顯著,基本收入每增加一元,農民純收入增加0.58元,轉移性收入每增加1元,農民純收入增加0.248元,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并不能增加農民純收入,政府對農業生產的投入每增加1元,農民純收入增加0.0867元,對純收入增加的影響較小。
三、結論及建議
鑒于以上模型的最終結果反映出重慶市農民收入的狀況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民的基本收入對農民純收入的影響較大,對此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因為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農業,農業產值上不去,農民人均純收入很難提高,重慶要增加農民收入,必須首先著眼于農業。
第二:應抓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在農產品供過于求的情況下,應把市場開發與研究放在突出位置,既要研究現實市場,要研究潛在市場,既要研究本地市場,又要研究外地市場。
第三:提高財政支農占總支出比重,同時強化對農資金的監管。把財政支農資金的重點放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迫切需要增加投入而依靠市場和非政府組織解決不好或解決不了的關鍵環節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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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子奈,潘文卿.經濟學類核心課程教材《計量經濟學》德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
[3]重慶市統計年鑒(1997-20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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