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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人具雞黍范文1
[基金項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09YJA870004)
四肢末端關節是人體最為靈巧的部位,能者多勞的它又非常嬌氣。在一些經常吸煙的中青年男性中,特別是本來就患有糖尿病和腳趾經常受寒的情況下,如果出現長期疼痛,會發生一種令人意想不到的嚴重局部病癥,中醫學稱為“脫疽”,包括了西醫的血栓閉塞性脈管炎、閉塞性動脈硬化癥及糖尿病性壞疽。1908年,奧地利出生的美國醫生Buerger從病理上準確描述了血栓閉塞性脈管炎,認為該疾病與吸煙有關。為了紀念他對認識和治療此病做出的貢獻,西醫學將血栓閉塞性脈管炎命名為Buerger disease。而中醫學在2000多年前就已有了對這種疾病的明確認識、治療方法的記載。
我們的先輩在《黃帝內經》中對這種疾病進行了記載,描述了這種疾病的突出特點以及治療方法。在《靈樞?癰疽第八十一》中,它被稱為“脫癰”。根據文中的記載,我們得知這種疾病經常發作的部位是腳趾,惡化的重要表現是腳趾顏色變成“赤黑”,這種情況往往預示著死神已經在一步一步逼近病人了。如果治療后還沒有好轉,病人唯一的生存希望就只有寄托在截除患病的腳趾這種方法上了,因此必須當機立斷,以免后患。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樣敏銳地認識完全屬于一種醫學上的發明創造了。
到了晉代,皇甫謐在編寫《針灸甲乙經》的時候,把“脫癰”改稱為“脫疽”,“脫疽”這個名字逐步取代“脫癰”,成為對這種疾病的常用稱呼,一直沿用至今。《劉涓子鬼遺方》、《外臺秘要》這些重要的醫學著作不僅沿襲了這一稱呼,而且治療方法也與《黃帝內經》的記載一脈相承。
這種可怕的疾病是怎么發生的呢?明代汪機在《外科理例》卷二中認為脫疽與過度膏梁厚味、房勞、七情六、丹石補藥所導致的精氣虛耗有關,也與榮衛凝滯有關。這與現在糖尿病病足的發生原因有異曲同工之處。薛己在《薛氏醫案》卷十五“脫疽”中更進一步明確指出該病與消渴(糖尿病)有密切關聯:“有先渴而后患者,有先患而后渴者”。
對這種疾病的治療,截除病變部位的指導思想一直貫穿始終。唐代名醫孫思邈在《千金方》中記載了治療脫疽的手術原則:“毒在肉則割,毒在骨則切”。凡是病變的部分,不論是骨還是肉,都要完全截除。這種主張以清創的方法將疾病部位清除以達到治療的目的,與現代醫學中的蠶食式清創基本一致,這種治療思想的先進性不言而喻。
故人具雞黍范文2
2、坐觀垂釣者,徒有羨魚情?!虾迫弧杜R洞庭湖贈張丞相》
3、春眠不覺曉,處處聞啼鳥?!虾迫弧洞簳浴?/p>
4、野曠天低樹,江清月近人?!虾迫弧端藿ǖ陆?/p>
5、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虾迫弧哆^故人莊》
6、故人具雞黍,邀我至田家?!虾迫弧哆^故人莊》
7、移舟泊煙渚,日暮客愁新。——孟浩然《宿建德江》
8、夜來風雨聲,花落知多少?!虾迫弧洞簳浴?/p>
9、開軒面場圃,把酒話桑麻?!虾迫弧哆^故人莊》
故人具雞黍范文3
作品原文:
過故人莊
故人具雞黍,邀我至田家。
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
開軒面場圃,把酒話桑麻。
待到重陽日,還來就。
白話譯文:
老朋友預備豐盛的飯菜,要請我到他好客的農家。
翠綠的樹林圍繞著村落,蒼青的山巒在城外橫臥。
推開窗戶面對谷場菜園,手舉酒杯閑談莊稼情況。
故人具雞黍范文4
1、《過故人莊》,唐代:孟浩然,故人具雞黍,邀我至田家。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開軒面場圃,把酒話桑麻。待到重陽日,還來就。
2、《歸園田居·其一》,魏晉:陶淵明,少無適俗韻,性本愛丘山。誤落塵網中,一去三十年。羈鳥戀舊林,池魚思故淵。開荒南野際,守拙歸園田。方宅十余畝,草屋八九間。榆柳蔭后檐,桃李羅堂前。曖曖遠人村,依依墟里煙。狗吠深巷中,雞鳴桑樹顛。戶庭無塵雜,虛室有余閑。久在樊籠里,復得返自然。
3、《歸園田居·其三》,魏晉:陶淵明,種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興理荒穢,帶月荷鋤歸。道狹草木長,夕露沾我衣。衣沾不足惜,但使愿無違。
(來源:文章屋網 )
故人具雞黍范文5
押韻的字是家,斜,麻,花。
《過故人莊》原文:故人具雞黍,邀我至田家。 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 開筵面場圃,把酒話桑麻。 待到重陽日,還來就。
注釋:老朋友準備好了雞和黃米飯,邀請我到他的農舍做客。 翠綠的樹木環繞著小村子,村子城墻外面青山連綿不斷。 打開窗子面對著谷場和菜園,我們舉杯歡飲,談論著今年莊稼的長勢。 等到九月初九重陽節的那一天,我還要再來和你一起喝酒,一起觀賞的美麗。
賞析:這首是作者孟浩然隱居鹿門山時,上朋友家做客的表現。 這是一首田園詩,描寫農家恬靜閑適的生活情景,也寫老朋友的情誼。通過寫田園生活的風光,寫出作者對這種生活的向往。全文十分押韻。詩由“邀”到“至”到“望”又到“約”一徑寫去,自然流暢。語言樸實無華,意境清新雋永。作者以親切省凈的語言,如話家常的形式,寫了從往訪到告別的過程。其寫田園景物清新恬靜,寫朋友情誼真摯深厚,寫田家生活簡樸親切。
(來源:文章屋網 )
故人具雞黍范文6
關鍵詞: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屬性;鑒定意見;立法建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备鶕撘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沒有明確定位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屬于哪一類證據,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中其證據屬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陷入困境。比如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可申請重新認定,導致當事人或者對錯誤的交通事故認定缺乏救濟途徑;交通事故認定者若出庭作證,其法律身份會出現到底是作為證人還是鑒定人的尷尬;司法機關常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當成權威性的證據使用,而其本身卻缺乏權威的身份認證和重新認定程序;法院若改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又可能會陷入兩難境地等等。這些困惑根源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的證據定位不明確,下面筆者試著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給其一個證據定位。
一、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定位
(一)學界觀點
有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理論界大致存在三種觀點:
(1)書證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部門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對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的確認文書,它是以其載明的內容來證明案件情況,無論從文書形式、行為性質或救濟途徑來看,均符合書證的特點。
(2)現場勘查筆錄說。持該說的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現場的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屬于法定筆錄之列。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也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際上是包括了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而勘驗、檢查筆錄就交通事故而言應指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勘驗或檢查后,對勘驗過程、勘驗方法、勘驗結果或檢查結果作的文字記錄。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是一種勘驗檢查筆錄。
(3)鑒定意見說。提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73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專業人員,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客觀情況,運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專門知識,對交通事故的性質及各方責任的大小做出的分析判斷,完全符合鑒定結論的特點。
(二)以上觀點辨析及筆者之淺見
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書證,也不是現場勘查筆錄,其實質上屬于鑒定意見,但形式上不夠完備,需要在立法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書證都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但卻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書證是在案發時或者案發前就已經存在的,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卻是在事故發生后,公安交通部門調查了解情況后及時制作的文書,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同于書證。其次,從書證制作的主體和目的來看,書證一般主體制作的文書,其主要目的是通常是為了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等,而不是為了處理訴訟中的相關事宜。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制作的,目的就是對交通事故的成因、當事人的責任等作出判斷和法律評價。故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別于書證。再者,從客觀性考察,交通事故認定書亦不是書證。書證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觀的,其內容是不以訴訟中辦案機關或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只能去發現、收集、認識或判斷,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內容。然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綜合評判,其中必然包含了交通事故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和判斷,同時也會受辦案人員的知識水平、辦案能力的影響。這種主觀認識有可能與客觀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書證。
(2)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現場勘驗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包括了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內容,但這些只是辦案人員運用相關科學常識、專門知識技能及法律法規來分析事故成因和確定當事人責任的證據,現場勘驗筆錄只是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眾多根據之一,這是它與勘驗筆錄的根本區別。其次,交通事故認定過程是辦案人員主觀意志的體現,而現場勘查筆錄僅僅是辦案人員對案發現場的客觀記錄和檢查,不涉及對專門性問題的主觀判斷和分析,故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現場勘驗筆錄。
(3)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質上應歸類于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質上與鑒定意見的特征內合: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法定機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案件事故成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進行了專門的鑒定,最終得出的結論性意見。這符合鑒定結論由專門鑒定部門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得出的結論性意見這一特點。第二,交通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運用了科學儀器以及專門知識的分析來確定事故成因及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其結論具有科學性,這與鑒定結論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憑借科學儀器和設備,分析研究案內有關專門性問題的結果具有相同之處。故從本質上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屬于鑒定意見。
有學者反對鑒定意見說,認為事故認定書作為鑒定意見在主體上不適格,鑒定意見是由司法部門內設的科學技術鑒定人員,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內的鑒定人做出的鑒定,若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當事人可重新選擇鑒定人,故其主體是不特定的,鑒定人還得具有解決某種專門性問題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能夠對案件中的某種專門性問題作出科學的鑒定意見。而公安交通部門是我國的一個特定的行政機關,是其依職權做出的鑒定,其主體是特定的,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人員一般不需要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但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我們暫且不論這種救濟方式是否合理,但對認定書存疑的,仍然可以選擇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就這一方面來說,其主體也是不特定的,具有可替代性。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條、第4條和第34條規定,交通事故的認定必須由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實踐、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書的交通警察作出,這表面交通事故的認定者也需要具備專門的資質。交通事故認定是一項非常復雜資質的工作,整個認定過程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包括對交通規則的適用和解釋,各種檢驗技術、偵查技術的運用,以及對事故現場的測量和勘查,還經常會涉及到道路安全工程鑒定,車況技術鑒定、痕跡鑒定、車速鑒定等專業問題。這與鑒定的專業性也相當吻合。
鑒定意見說反對者還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的主動行為,體現的是司法機關的意志;而鑒定行為則是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作出的,鑒定人一般不主動進行鑒定,而是被動地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請,并僅對委托的事項進行鑒定,是一種被動行為。筆者認為是否依職權主動進行鑒定,只是啟動程序的不同,屬形式上差異,不能因此否認事故認定書在本質上仍屬鑒定意見的性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各種方面都體現出了其具備鑒定結論的專門性和科學性,因此,應當其將在本質上屬于鑒定意見,歸于七種證據形式之內。
二、立法建議
(一)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
1、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實質性特點和便于司法實踐的延續性,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鑒定意見。通過上述比較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在證據屬性上與鑒定意見一致,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確實發揮了鑒定意見的作用,筆者建議立法及司法機關直接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性為鑒定意見,以定紛止爭,消除法律適用的尷尬局面,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2、從形式上補正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鑒定意見的要件:一是成立交通事故認定專門機構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工作,并賦予其機構和人員相應鑒定的資質;二是將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的偵查人員和鑒定人員分開;偵查人員由一般交通警察擔任,鑒定人員則由具有專業職稱資質的專門人員組成。
(二)完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和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