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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范文1
稅收可以通過宏觀稅負水平和整體稅負結構(或稅制結構)來影響消費狀況。在國家宏觀稅負水平較高,居民的稅后可支配收入較少的情況下,居民的消費水平顯然會下降。這是因為,消費首先是收入的函數,是由可支配收入決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決定消費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觀稅負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費率水平。
在宏觀稅負水平一定的情況下,不同的稅負結構或稅制結構對消費水平也有一定的影響。稅制結構可以通過稅基和稅率來影響消費狀況。一般來說,一國稅基無外乎收入(所得)、消費或財產。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消費為主,顯然不利于消費,而有利于刺激儲蓄;而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所得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為稅基的所得稅對全部所得(包括儲蓄所得或投資所得)都征稅,所以,相對于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在中國,轉型后的增值稅就是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類型),以所得為稅基的所得稅更有利于消費,因為所得稅使一部分稅負落在了儲蓄或投資所得之上。
具體來說,在征收所得稅的情況下,所得稅對消費的影響包括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征收所得稅,可以從兩個層次產生收入效應。第一個層次的收入效應是征收正的所得稅使納稅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導致納稅人的即期消費減少;但與此同時,實施負的所得稅會使負所得稅納稅人收入增加,并促進這部分納稅人的消費增加。第二個層次的收入效應是即期投資產生的所得在將來的期間還要被征收所得稅,使因投資產生的所得對應的可支配收入減少,導致將來期間的消費和投資也減少。征收所得稅的替代效應就是征收所得稅導致投資收益下降,或者說相對于即期消費來說,投資變得更加昂貴。在GDP和凈出口一定的情況下,這將會導致消費的增加。
與所得稅相比,廣義的消費稅對消費的影響恰好相反。一般認為,廣義消費稅與所得稅的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稅基的不同,即對投資的處理不同。廣義消費稅僅對消費征稅,對所得中用于投資的部分不征稅,對投資所得也不征稅;所得稅對全部所得包括消費和投資都征稅,對投資所得也征稅。可見,消費稅可以實現投資中性,有利于投資和資本積累,而不利于消費;而所得稅則有利于消費,不利于投資。
另外,財產稅的稅基為財產,由于納稅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費,就是儲蓄起來作為財產,作為將來的消費,即遠期消費,所以財產稅的征收有利于當前消費,而不利于財產積累。
由此可見,稅基影響所有收入階層的消費決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費決策,也包括窮人的消費決策。但這只是稅制結構影響消費的一個方面。稅制結構還可以通過稅負在人群之間的分布來影響收入分配狀況,進而對消費狀況產生影響。如果一國的稅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將征收的稅款補貼給窮人,那么,按照邊際消費遞減規律,由于低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通過對富人征稅來補貼窮人就會提高消費率。因此,稅收可以通過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過負所得稅制度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適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提高一國整體的消費率水平。
稅率的影響是通過稅基來發揮作用的。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所得為主,那么增加所得稅稅率的累進性將有利于消費,反之亦反;同樣,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消費為主,那么,降低廣義消費稅的稅率有利于促進消費,反之亦然。
總之,不論是從稅基本身來看,還是從稅基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從而對消費的影響來看,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累進性、降低廣義消費稅的稅率有利于消費率的提高,這對中國當前低消費的經濟現狀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即:為了提高消費率,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在整個國家稅制中的地位,適度降低廣義的消費稅在我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
二、中國低消費經濟現狀及問題
按照國家統計局對消費的定義,消費(或最終消費)是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對于貨物或服務的全部最終消費支出,包括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消費率,又稱最終消費率,通常指一定時期內最終消費(總消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我國消費率近十幾年持續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費率降到35.4%,遠低于發達國家60%-70%的水平),是建國以來的歷史最低水平,比歷史上的最低點1959年的56.6%還要低7.8個百分點。據世界銀行《2006世界發展指標》,2004年全球150個國家和地區平均消費率為62%。其中,低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69%,中等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58%,高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63%。可見,中國消費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個百分點,其中居民消費率較低是主要的問題所在。
消費需求是最終需求,投資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費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動經濟增長最積極、最有效的因素,經濟增長最終靠消費來拉動。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嘯和經濟衰退而受阻的情況下,改變中國長期依靠投資和出口拉動經濟增長的模式,轉變為依靠內需和消費拉動的經濟增長模式,極為重要。持續走低的消費率,不利于中國內需型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不利于中國經濟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消費水平受到歷史傳統文化、經濟發展階段、金融條件、消費環境、稅制結構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會保障體制等因素的影響。要改變中國不合理的消費結構,除了通過宣傳等手段影響人們的消費文化、發展經濟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會保障機制,以及通過金融改革和產品質量監管改善消費環境外,稅收政策的調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中國稅制結構與消費的關系
中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中,貨物及勞務稅占主體地位。貨物及勞務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屬于稅收理論上的選擇性消費稅)和營業稅。2007年,這三大稅種占中國稅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稅和消費稅占49%。從2009年1月1日起,中國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生產設備所含增值稅可以在當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的情況下,中國增值稅就變為稅收理論上的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類型。在中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占稅收近半壁江山的情況下,必須在這兩個稅種之外尋找刺激消費的適合稅種。根據前面的論述,所得稅是刺激消費的一個重要稅種。在中國,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2007年,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內的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26%,其中,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稅屬于中國稅收體制中的第二大稅類。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經營投資所得為稅基,以法人為納稅人,其稅負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的是企業投資行為,因此,對消費沒有直接和顯著的影響。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制,將納稅人所得分為11類分別征收,并實行源泉扣繳。分類征收、源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使個人所得稅的對入稅功能大大減弱。甚至淪為某種意義上的對物稅范疇。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調節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由于實行分類制而不能有效實現對低收入者的退稅,使得想通過負所得稅制度來實現持續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從而促進該部分人群的消費能力變得較為困難。
中國財產稅現狀表明,由于財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例較低,使財產稅所起的作用較為有限。我國目前財產稅類的稅種主要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數據,我國財產稅收入占全國工商稅收收入的比重較低,1994—2007年,財產稅占全國工商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在2.0%~2.9%之間,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為2.9%??梢?,1994年稅制改革后,財產稅占全國稅收的比重較低,且基本沒有變化,財產稅在全國工商稅收中的地位沒有像所得稅那樣隨著國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財產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較為有限,限制了財產稅促進消費功能的發揮。從國際比較來看,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平均為5%~6%。我國2%左右的比重顯然太低,很難起到財產稅應有的作用,包括財產稅對提高消費的作用。
四、促進消費的稅收政策總體思路:減稅、退稅和增稅并舉
通過以上對宏觀稅負與消費之間關系的分析,我們認為,降低宏觀稅負,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費。減稅是促進消費的重要工具,通過減稅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進居民消費,從而提高消費率水平。在減稅的具體結構上,從稅基來看,應該降低以消費為稅基的稅種的稅率;從稅負的人群分布來看,應該減少低收入者的稅負。具體來說,在中國減稅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第一,適度降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率,如將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由17%降低為15%左右;第二,減少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提高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縮減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實現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制向分類與綜合制過渡等。但由于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例還較低,所以個人所得稅減稅的空間和作用將受到限制。如果說減稅是從減法方面來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費率的話,那么,退稅就是從加法方面來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費率。相對于減稅而言,退稅不受稅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論上退稅的規??梢赃_到稅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稅的作用可以發揮得很大,不受某一稅種稅收規模的限制。在中國,還沒有真正實行對個人所得稅的退稅機制。這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在分類制的基礎上實行個人所得稅的退稅較為困難。但是,由于在中國農村尚未征收個人所得稅,故可以考慮在農村對農民實行個人所得稅的退稅,以達到增加農村居民消費的效果。
減稅和退稅都會減少財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證減稅和退稅在財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須考慮補充財政收入的其它來源。政府的財政收入,除了稅收收入之外,還有其它來源。這些來源主要包括國家的財產性收入(還有其它類型的非稅收入)和債務收入。債務收入是一種臨時性的財政收入,因為政府的債務最終要靠稅收或國家的財產性收入等來償還。而國家的財產性收入則不同,國家的財產性收入是不需要稅收來償還的。若考察賦稅史,就會發現,早期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是靠國家財產權來維系的,后來才逐漸產生了基于私人財產權之上的現代稅收。因此,一國如果有較多的財產性收入就可以將其作為減稅的重要財政基礎。
目前中國有大量的儲蓄,這是政府發行國債的重要后盾。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止至2008年8月,中國有近20萬億的城鄉居民儲蓄、15.7萬億的銀行存貸差。這為中國政府發行國債提供了資金保障。從中期看,中國政府還有大量財產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資源性收入和國有資本收入(包括資本轉讓收入和資本增值收入)。據推算,2006年底全國國有土地的總價值約為50萬億元,國有企業資產達29萬億元。其中,中央企業凈資產就高達5.35萬億元。這些國家財產可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因此,為了補充減稅和退稅的資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發行國債,待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好轉時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國有股權來償還,或干脆將一部分國有股劃歸專項資金來退稅。
總之,通過減稅和退稅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將為居民消費率的提高打下堅實的基礎。而消費提高,內需進發,經濟發展,稅源充足,將為遠期的稅收收入增長提供源泉;反過來遠期的稅收增長又可為當前的減稅和退稅政策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當然,針對當前的低消費現狀,除了減稅和退稅之外,還有增稅的空間。通過增稅,可以防止短期稅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如果說減稅和退稅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話,那么增稅就是通過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財產金額為減稅和退稅提供一定的財力支持,同時,通過增加有利于消費的稅種的稅收(如所得稅和財產稅),還可以在維持總體稅收收入不變的前提下促進消費率的提高。筆者認為,當前增稅的核心應該是:增加所得稅和財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五、促進消費的稅收政策著力點和突破口
(一)建立農村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
中國消費的最突出問題之一是城鄉消費差距過大。在中國,13億人口中有8億農民,而農民只消費了全國1/3的商品。據統計,農村人均日消費僅5元多,5個多農村人口購買的商品才相當于1個城鎮人口購買的商品,而農村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較高,農村消費水平的提高還有很大的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測算,農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費支出,將給整個國民經濟帶來2元的消費需求。因此,若能提高農民消費,將會大大提高消費率。農民消費比例過低的關鍵是農民收入太低,導致農民無錢消費;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農民,也因無社會保障而不敢消費。要提高農民消費,必須解決提高農民收入和社會保障這兩大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在農村建立個人所得稅的負所得稅制度來解決農民收入和社會保障兩大問題。
負所得稅是1963年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提出的。負所得稅制度本質上是由政府補貼低收入者以維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費的制度。其具體辦法是由政府規定出一個最低生活保障額度,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對低收入者給予一定的補助,收入越高,補助越少。
負所得稅計算公式是:
負所得稅=收入保障數一個人實際收入×負所得稅率
個人可支配收入=個人實際收入+負所得稅
為了減少農村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設農民的個人實際收入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數和比例算出一個定額(收入保障數),對所有的農村居民都進行補償;待配套條件成熟時,再進行完善,并規定所謂的排富條款,對農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負所得稅,征收正的所得稅。比如:在當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000元的基數,規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數,由于在初期忽略農民的個人實際收入,那么,每個農民可以獲得的負所得稅為60~100元。負所得稅的納稅人僅為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按照8億農民來計算,大概每年要花費5760~9600億元。對這部分負所得稅的資金來源,短期可以由國債發行收入來填補,中期可以通過劃拔一部分的國有股或國有企業利潤作為專門基金來解決,長期可由稅收收入來補助。通過在農村建立穩定的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既可以長期增加農民收入,又可以穩定農民預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從而將會大大提高農民消費的水平。
至于農村負所得稅制度與城市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問題,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漸解決。
(二)增加所得稅和財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1所得稅增稅的關鍵:改革個人所得稅制,盡快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增加個人所得稅收人。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將個人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征收。分類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能較好地體現負擔能力原則,因為只有綜合的所得才能夠真正體現個人之間的所得差異和負擔能力差異。因此,應改革目前的分類制個人所得稅。只有盡快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才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同時,也有利于增強個人所得稅的籌集財政收入的能力,增加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強化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而且,強化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和其它調節作用,因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規模的基礎上,分配調節才有力量。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結構中,工薪階層繳納的稅收占主體,而富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較少,這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人群分布結構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稅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增加低收入者的稅后可支配收入,同時增加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實行結構性增稅,不僅有利于稅收公平,還有利于居民消費率的提高。
2財產稅改革的方向:實行一般財產稅制,擴大財產稅征稅范圍,增強財產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提高財產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國財產稅的現狀表明,由于財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例較低,使得財產稅所起的作用較為有限。而且,財產稅的結構也凸現出許多問題。首先,征稅范圍不合理。我國現行的財產稅中,房產稅占主體。但是,房產稅僅對經營性的房地產征稅,對消費性和空置的房地產不征稅。對這部分房地產不征稅,不僅不公平,而且還不利于提高消費率水平,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稅基較窄。我國財產稅僅涉及房地產、車輛,而對庫存商品、機器設備、貴重家具和無形動產不征稅。過窄的稅基限制了財產稅功能的發揮。第三,稅種缺失。我國尚未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利于刺激消費。我國人民有節儉和遺留財產給后代的傳統,如果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將會導致這種傳統更加強化,不利于消費率的提高。目前,反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的聲音也較大,其理由是國外紛紛取消遺產與贈與稅,所以我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趨勢。但是,國外特別是美國取消遺產與贈與稅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消費率太高,儲蓄率太低,取消遺產與贈與稅有利于提高這些國家的儲蓄率和降低消費率。而我國的情況恰好相反,我國目前消費率太低而儲蓄率太高,所以我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恰逢其時。第四,稅率設計不合理。我國財產稅稅率設計除了稅率太僵化,不能根據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而有所變化之外,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稅率的累進性太差。我國財產稅稅率采用的是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稅率累進性較低。為了充分發揮財產稅的公平調節功能和對消費的刺激作用,可以適度采用累進稅率,累進稅率的設計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進制度,然后,根據情況靈活調整。
針對上述問題,為了刺激消費,我國財產稅的具體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實行一般財產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具體操作上,應先將閑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將這部分資金引導到合理的消費上來;然后,通過擴大財產稅的稅基,使財產稅的稅基囊括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和知識產權;最后,在條件成熟時對所有的凈財富(資產減負債)征稅,具體可以借鑒荷蘭的經驗。通過推行一般財產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將資金分流到消費領域,以達到刺激消費的目的。(2)增加財產稅的累進性。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由于個別財產稅對不同財產區別對待,也不容易對納稅人的財產總額實現累進征收,因此,可以考慮逐步向一般財產稅制靠攏,通過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來提高財產稅的累進性。第二,采用低累進稅率來增加財產稅的累進性。低累進稅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進,負作用也較小。另外,對低收入者應該有一個豁免額。為了使稅收寬免額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機制來取消對高收入者的豁免優惠,增加累進性。(3)開征遺產和贈與稅。這不僅有利于改變國民過度節儉和遺留遺產的習慣,增加國民的當前消費,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費投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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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范文2
(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稅收政策。
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轉變,必須既要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也要優化區域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對現有不夠合理的經濟結構進行大規模的,調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問題,例如,與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貨物有關的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問題,同破產企業與被兼并企業有關的欠稅問題和虧損結轉的問題,兼并方或受讓方按照國家引導的方向調整生產經營結構應給予的企業所得稅鼓勵問題,以及聯營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的所得稅重復征稅問題等。與此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1、破產清算是加速經濟結構調整的一項重要舉措,稅收在原則上應該給予支持,但在實踐中還必須注意防止“假破產,真逃債”,即一方面把債務包袱卸給國家,另一方面破產企業的原班人馬和機器設備,卻依舊交由別的企業整體接收的非法行為。
2、我國現行分稅制體制中,對國有企業所得稅,仍然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將其收入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對鐵路、銀行、保險部門的各種收入,也仍然沿用舊辦法,全部按部門匯總繳納給中央。這些辦法,助長了在長期條塊分割管理下所形成的“別人”的資產可以流入,“自己”的資產不得流出的錯誤思想,阻礙了存量資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跨地區、跨部門的重組。
3、稅收只有積極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特別是大力促進集約型的經濟增長,才有不斷增長的稅源。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正是在于后者會比前者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對投資和再投資的稅收鼓勵政策。
結合我國在投資結構和投資稅收優惠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專家們提出的政策性建議主要有以下各點:1、從我國投資狀況看,存在著宏觀規模過大,微觀結構失調,不符合產業政策等問題。從財政狀況看,在連年赤字的條件下,平均每年用于投資的稅收減免,仍然高達百億元。因此,今后我國對投資的稅收優惠,應該加強總額控制,引導企業增加自身投入。2、在優惠方式上,盡可能減少采用增列所得稅稅前列支和免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做法。3、鑒于我國科技還不夠發達,中小企業居多的實際情況,在投資稅收政策上,不僅要給高新技術企業以積極鼓勵,而且還要給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以大力扶持;不僅要給使用新科技成果的企業以鼓勵,還要給從事科技開發的科研單位以更多的支持。4、由于投資方向在地區和結構上存在一些失調,建議對在西部地區并且又是生產中所短缺的資源開發,諸如原油、煤炭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等資源開發以及農牧業等的投資,給予應有的稅收鼓勵。5、消費與投資是關系到社會需求與供給的一對重要經濟問題,從我國實際出發,對一些稅收政策作出調整,以采取引導消費、鼓勵投資的政策為佳。6、修改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規定,建議以項目優先取代地域性傾斜的政策。7、采取多種靈活有效的投資稅收優惠形式。建議除現有的優惠稅率和定期減免稅以外,還可參考國外的稅收信貸(即延期納稅)、稅收抵免以及加速折舊等形式。
(三)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鼓勵政策。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同第一、二、三產業一樣,也是一種產業,一種非常重要的產業。因此,稅收政策應該積極鼓勵科技發展,特別是要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化。專家們建議:1、根據國家有關科技立法,制訂財稅部門鼓勵科技進步條例,使財稅支持科技進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道路。2、稅收鼓勵應該遵守以下原則:服從國家科技發展計劃的原則;不使被鼓勵者產生依賴性的原則;同等鼓勵的原則;財政承受能力的原則。3、凡經財稅機關會同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和單位,允許其建立科技準備金,以便專項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培訓的需要。4、中間試驗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要橋梁,鑒于其投資大,產品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商品產品,因此,應該考慮給予優惠。
(四)關于對外開放與稅收政策。
1、關于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與完善。我國涉外稅收政策,是國家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而從無到有逐步形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不完善之處,如:優惠項目、層次過多,范圍過寬;沿海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之間不平衡,向沿海傾斜;內資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財政收入流失等。但這些可視為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成本。專家們認為看問題不能只看成本,而不看收益。比如,就稅收優惠與財政收入的關系來說,廣東省的三個特區和眾多的沿江城市是享受優惠最多的地區,也是生產力最活躍和收入增長最快的地區。從1993年起,該省的稅收連續四年每年以100億元的速度遞增,增速居全國之首。所以,對兩者的關系必須作辯證的分析。盡管如此,專家們認為對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對外經濟活動的進一步加強,總結經驗,適當調整我國涉外稅收政策。具體建議:(1)全面清理、歸并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使優惠政策更為規范、高效、簡明和統一;(2)由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傾斜,轉向產業與區域相結合,以產業優惠為主的政策;(3)在優惠方式的選擇上,可考慮將現行以直接優惠為主方式改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方式相結合的多種優惠方式;(4)逐步理順流轉稅的特殊規定,統一進出口稅收政策;(5)完善地方稅的優惠規定。
2、關于稅收國民待遇問題。由于對國民待遇的理解不同,在財稅界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就是對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下同)給予本國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此國民待遇原則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是矛盾的,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就要取消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第二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是建立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的,其基本含義是對外國人的待遇不應低于本國人,因而國民待遇原則與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并不矛盾,國民待遇原則不排斥給予外國投資者高于內資企業的待遇。第三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與涉外稅收優惠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統一的一面,二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
(五)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對出口商品退還其已征收的增值稅,使出口商品不含流轉稅。實行出口退稅政策,能夠使本國貨物以不含稅價進入市場,既能達到增強競爭能力,促進出口的目的,又能增強比較利益的透明度,達到互利的目的。它實際上是一種消除出口商品岐視的經濟政策,體現了公平貿易的原則。盡管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存在一些矛盾,但我們不能“短視”,只盯住矛盾不放,而應積極加以完善。因此,專家們建議:1、遵循“規范、實效、簡化、統一”的原則,逐步縮小退稅率差異,體現公平待遇;盡可能縮短出口退稅時間,減輕企業籌集困難;兼顧手續簡便和監控嚴密,提高征納效率;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有利于退稅政策的持久執行。2、按照全社會的增值稅平均實際負擔率,結合對某些差異的微調,確定一個退稅率,定期公布執行,基本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企業消除顧慮,放手經營。3、為了做到退稅的橫向公平,建議將現行出口分別外貿與生產企業按照進價與銷價(FOB)計算增值稅改為一律按照進項金額計算增值稅。4
、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和統一退稅計算方法,建議將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歸集于“不宜抵扣率”之中(不宜抵扣率等于法定稅率減出口退稅率)。這樣做的好處,是企業負擔明確,便于操作管理。5、用稅法約束出口退稅時間??梢钥紤]在申請單位辦齊出口退稅手續后2個月退還稅款,逾期由稅務機關承諾按銀行貸款利率給予補償。6、建立職責明確、審核有序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由日管機關負責審定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金;出口退稅必須在對企業的進項稅金總額、出口收匯等憑征和應征稅款額的嚴密審查以后進行。
二、關于完善稅制問題:
(一)關于優化稅制結構:
優化稅制結構是指,符合一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需要的稅制結構就是優化的稅制結構。從世界各國稅制來看,大多數發達國家實行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發展中國家因經濟發展水平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市場機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實行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
流轉稅具有征收面廣、收入穩定、易于征管等特點。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對我國基本適用,但目前流轉稅比重大,所得稅比重過小影響了雙主體的形成。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當前應合理調整直接稅與間接稅之間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稅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逐漸形成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結構。
(二)完善稅種
1、關于完善增值稅問題:
(1)征稅范圍問題。一些專家認為,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優化,關鍵不是要不要擴大到勞務領域,而是在勞務領域覆蓋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在操作上主張循序漸進,分步互位。但在具體征稅范圍的確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鑒于征稅范圍的擴大對地方財政收入和增值稅管理規范的影響,以及現有征管能力的制約,先期可考慮對增值稅扣稅鏈條影響較大。也便于操作實施的交通運輸業和建筑安裝業納人征范圍。另一種意見認為,當前應盡快將那些與貨物交易密切相連,與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關聯度高,與增值稅的規范操作抵觸較大,管理上便于操作實施的勞務納入征稅范圍。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將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擴大到全部商品和勞務的銷售,解決現行增值稅“鏈條”中斷,混合銷售界定不清待難題。
(2)選型問題。關于這一問題,也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主張近期仍維持生產型增值稅格局,因為它較好地體現了稅收的財政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消費型可視為增值稅改革的長期目標。
第二種看法,主張改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為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作為進項稅金分年抵扣。
第三種看法認為,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類型轉換的目標模式,但根據我國目前的財政承受力,增值稅類型的轉換只能逐步過渡。當前,可以考慮將“消費型”增值稅當成產業政策來利用,實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費型增值稅。具體設想是在關系國計民生的高新技術、交通電力、能源等基礎產業中采用“消費型”,將抵扣的資本物限定為技術、設備,旨在促進企業轉換機制,并抑制投資擴張。轉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過一些過渡性的安排予以緩解或彌補。比如,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別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對前者在規定的購置年限內允許部分抵扣,對后者一般當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遞增,直到全額抵扣。
(3)稅率優化問題。第一,稅率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是強調增值稅的“中性”原則,主張簡并稅率檔次,認為單一稅率結構可以有效消除“無稅扣稅”、“低稅高扣”等弊端。一是維持當前的雙稅率格局,并且,雙稅率結構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稅率的量度調整。同世界上實行增值稅國家比較,我國基本稅率適度,可繼續維持。但優惠稅率有偏高之嫌,可考慮向下微調為11%。第三,弱化優惠稅率累退性的技術手段??梢钥紤]在技術上設定一個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稅率與優惠稅率的率差),同時在全部納稅環節統一執行一檔基本稅率。當國家在對適用優惠稅率的納稅人征稅時,除按照發票扣稅外,再補扣一個設定的扣除率,從而保證抵扣和鏈條的完整,解決因優惠稅率的應用而造成稅負在納稅人之間轉嫁的難題。
(4)增值稅的管理問題。漢前增值稅管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稅收流失嚴重,必須加大增值稅規范化管理的力度。其具體辦法有,第一,改進和加強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整頓和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并實行增值稅稅金結算專戶管理。第三,賦予稅務機關在異常申報方面的核定征稅權,制定轉讓定價和利息、費用分攤的專門規定。第四,改革現行增值稅制度簡化“三附表”的填報內容。建立稅務機關輔導后再申報的納稅輔導制度。
2、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問題:
(1)納稅人的確定問題。一種意見認為,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當遵循國際慣例,以法人為納稅人。另一種意見認為僅以法人為納稅人是涵蓋不全的。所以統一后的所得稅應稱為“經營所得稅”,凡有經營所得的企業、單位和組織,均視為納稅人。
(2)稅率的確定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比例稅率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所得稅率,它具有計算簡便、透明度高和可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的優點,所以,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仍采用30%的比例稅率。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采用三種形式:一是比例稅率,其稅率可維持現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檔累進稅率;三是以比例稅率為基本稅率,制定三級超額累進的優惠稅率,即10%、20%和30%。
(3)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問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管理較亂,稅基受侵蝕,稅款流失嚴重。因此,要從多種途徑探尋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辦法,如建立相對獨立的由若干計稅扣除標準組成的所得稅會計制度,徹底消除企業財務制度對計稅所得的影響,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人員要有明確的界定,明確匯總納稅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具體標準等。所以應同時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與企業財會制度完全分離的分行業稅前扣除標準。
3、關于個人所得稅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最具潛力、最有發展前途的稅種之一。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都還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影響著其功能的進一步發揮,需要加以完善。
第一,改進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設計。以“分類綜合所得稅”取代當前的“分類所得稅”計征模式,可將之視為改革的目標。但這種稅制模式操作比較復雜,征管成本過高,近期不宜實行。目前只能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改進?;驹O想:一是改進對“工資、薪金所得”課稅的費用扣除方法,實行費用扣除標準“指數化”,使費用扣除標準與物價指數掛鉤,同時,按納稅人生活費用支出內容不同分別設置基礎扣除,贍養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項目,充分照顧不同納稅人家庭狀況的差別,使稅收負擔更公平合理。二是改進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計算征收方法,在未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之前,可考慮先實行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計征方法,以均衡稅負,防范偷漏稅。三是調整稅率,簡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的級次,并適當調低其最高邊際稅率,以更好體現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調整有關所得項目的適用稅率
稅收政策范文3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稅收體系、稅收政策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對于證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的稅率調整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我國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以流轉課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符合國情的。證券稅收的整體稅負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共同特點。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重點在于具體稅種的完善。
一、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稅收政策,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稅種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收立法上缺乏規范性。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條件下所做的變通,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個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個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規定,就稅收法律依據而言是不嚴謹的,因為印花稅稅目采取的是列舉法,股票并不在列舉范圍內,而且在“無紙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實體的收據,因而對股票憑證征稅的依據不足。況且“產權轉移書據”一般是指不動產,比照執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印花稅條例中缺乏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專項稅目,以此為依據征稅不夠規范。二是稅收調節范圍偏窄,稅率設計單一?,F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稅,課稅范圍較窄,不僅影響了證券稅收的調節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稅基、重稅負”的局面。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由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扣劃,區別于一般的印花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加貼印花稅稅票自行完稅的方式;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與印花稅的地方稅屬性不符??傊S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化,開征證券交易稅以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證券稅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如下:
1.課稅對象。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稅對象主要限于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而對國債等券種則不征稅。從實際情況看,這些券種籌集建設資金的功能主要體現在發行環節,而在證券市場上的交易性質則與股票相同,而且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投機行為。在二級市場上,國債已擺脫了政府籌資工具的特性,只是作為一個交易品種出現,投資者看中的也是它轉讓能夠增值獲利,從這一意義上講,它同股票并無區別,因此這些券種也應納入證券交易稅的課稅范圍。按照普遍和公平原則,證券交易稅的課稅范圍應涵蓋所有進行交易的有價證券。因繼承和贈予而發生的證券轉讓不作為此稅的課稅對象,這兩類非交易性轉讓宜分別納入遺產稅和贈予稅的課稅范圍。
2.納稅人。證券交易稅宜實行單向征收,以證券交易中的賣方為納稅人,改變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雙向征收的辦法。這樣做有利于證券持有人形成“惜售心量”,吸納更多資金入市,從而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擴大證券市場容量。同時,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較原證券交易印花稅應有所擴大,既包括在證券市場上出售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出售未上市證券的單位和個人。
3.稅率。證券交易稅的稅率可按證券種類實行差別稅率,以便有效地對某些特定券種加以扶持,體現國家的宏觀投資政策。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雙向總計為4‰,與其他國家的相應稅種相比稅率較高,但考慮到我國近期內還不具備開征資本利得稅的條件,對轉讓證券的調節功能將全部由證券交易稅承擔,因此不宜盲目大幅降低稅負,以免妨礙其發揮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稅負水平宜保持開征前后的平穩過渡??梢愿鶕嶋H情況微幅調低,但不宜大幅減低。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尚未開征資本利得稅的條件下,將證券交易稅的稅率定在2‰較為合適。
4.起征點。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現行證券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中小投資者在信息的獲取方面處于相對劣勢,利益容易受到侵犯,為保護其投資積極性,應在證券交易稅中設置一個起征點。這一出發點是合理的,但從性質上看證券交易稅屬于行為稅,即對證券交易行為進行調節,理應具有普遍性,不應受金額所限,而且如果設立起征點,很容易導致投資者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來避稅,影響證券交易稅的實施效果。因此我國的證券交易稅不宜設置起征點。
5.稅收管轄權。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作為共享稅來管理的,在收入劃分上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由中央政府和深滬兩地按一定比例分成,這樣其他資金來源地政府就被排斥在收益分享之外,同時深滬兩地政府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驅使,兩地交易所爭奪企業上市與追求高額成交量的過度競爭在所難免,這在客觀上激化了各級政府的矛盾,也不利于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因此,改革后的證券交易稅在收入劃分方式上應作調整,實行中央、深滬兩地與其他地區共同分享的政策,由中央政府與各地政府按確定比例分成。具體操作方式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來確定稅收收入的歸屬;另一種則是按照投資者交易地來確定如何劃分。兩者比較,前者由于我國目前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經濟較發達地區,而邊遠及經濟相對落后地區上市公司較少甚至沒有,如果以上市公司所在地為標準劃分證券交易稅收入,將不利于各地區均衡發展,但隨著人們理財觀念的更新,邊遠及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股民人數將呈上升趨勢,采用后一種方法則可以避免這一弊端。有鑒于此,宏觀政策上理應向中西部地區傾斜,筆者認為采用后一種方式較為合適。
二、證券投資所得的課稅政策
綜觀各種觀點,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股份制公司究竟是“虛擬法人”還是“實體法人”上。按照“虛擬法人”理論,股份制公司實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一種契約,公司只是為實現股東的投資目標的一種組織形式,股東與公司的最終利益是一致的,公司這個經濟團體并沒有獨立于股東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因而在對股份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稅之后,就不應再對股東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征收所得稅,否則就會導致對同一課稅對象的重復征稅。而“實體法人”理論認為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為相互獨立的不同經濟實體,股份公司的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股東的利益,按照這一理論,股份公司取得應稅所得應繳納公司所得稅,其股東分得的股息和紅利也應繳納相應的所得稅。基于對上述兩種理論的不同認識,就形成了不同的所得稅制度。
我國股份制企業的大批涌現和正式的股票交易的出現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相應地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都明確規定:股息、紅利收入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從實際運作來看,我國有關的所得稅法具有以“實體法人”理論為基礎的所得稅制度的特點,這主要體現在個人投資者股利收益的課稅上。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擁有債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和紅利收入,按照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不允許扣除任何費用,這實際上是對同一筆股利收益征了兩次稅。這種狀況嚴重違背了公平原則,如不及時糾正,就很難從根源上解決證券市場上投機過度的問題。
從解決方案來看,主要有扣除制、差別稅率制、免稅制和抵免制幾種方案可供選擇??紤]到我國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不宜采用免稅制,幾種方案對比,較為合適的辦法是采用歸集抵免制。具體而言,即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已納過企業所得稅的股利收入繼續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允許將上一環節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視同本環節已納稅款從其應納稅額中部分或全部扣除,以此來部分或全部消除重復征稅現象。對公司所獲股利則保持現行的征稅辦法。
對于國有股、法人股也應適用同種稅率征收所得稅。從更深遠的意義來看,對包括國有股、法人股在內的所有股東課征相同的股利所得稅,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置于同等地位上,有利于實現“同股、同權、同利”的目標,可以加快國有股上市流通的步伐。
對于股票股利,目前規定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計稅依據課征個人所得稅。由于紅股收益具有很大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在分配股票股利時,股東并沒有得到實際的收益,其后是否能夠獲得收益還要取決于市場因素所決定的價格走勢,因此有些學者主張對其免稅。但這一利潤分配形式對我國證券市場有著特殊影響,對其課稅的主要意義并不在于籌集收入。由于這種形式既不需公司支付現金,又因可能引劇股價上漲而深受投資者歡迎,因而送紅股被上市公司廣泛使用,但高比例的派送紅股不利于上市公司樹立回報投資者的意識,又因會引起股價上揚而助長投機氣氛,同時還會帶來隱性擴容效應,如果不對其加以引導必然弊大于利。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的條件下,權衡對紅股征稅的利弊,有必要繼續保持對股利征稅的現行辦法,同時通過完善證券法律法規等來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力,以抑制公司盲目送紅股的行為。
三、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政策
證券交易所得作為資本利得的一種,具有偶然性與不規律性等特點,它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效應。從我國情況來看,一方面投資者對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承受能力還不足,同時在稅收征管方面仍存在著一些技術上的問題,因此目前還不具備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條件。但從長期來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日漸規范,投資者心理的成熟及征管水平的提高,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一個必然趨勢。設計證券交易所得稅需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計稅依據的選擇。從形式上看,證券資本利得的實現有3種標準:一是只要證券市場上某種證券的價格高于該證券的買入成本,即視為證券增值實現;二是當投資者實際出售證券所獲收入高于其買八成本,凈收益劃歸投資者的資金賬戶時,作為證券資本利得實現;三是當投資者將轉讓證券所獲凈收益撤出股市時,視為證券資本利得實現。這3種判斷標準實際上是證券投資過程中的不同環節,選擇不同標準即是確定不同的課稅環節,其對投資者及證券市場的影響也大不相同。如果以第一種方法為基礎,即證券交易所得一經產生,就應當被確認并予以課稅。這其中有兩個問題:一是價值尚未實現的資本增值不易測量和計算,實際操作起來工作量很大,結果也不一定準確;二是對尚未變現的增值部分課稅,可能會導致一些現金不足的投資者被迫出售其持有的證券,這將會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不利于證券市場發展。如果采用第三種標準,由于投資者連續投資,在兌現離場時資本利得的確定及虧損的彌補等問題很難確定,實際操作時困難很多。而如果采用第二種標準,即只有當證券售出。賬面增值已經成為現實增值時,才對實現了的轉讓收益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這樣可以避免以尚未實現的潛在的“虛擬所得”為征稅依據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鑒于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并且稅收征管水平也較低,三者相比較,選擇第二種方法較合適,即以投資者已實現的增值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2.稅負的確定。從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角度看,證券交易所得稅稅負不宜過重。一方面,由于證券交易所得的獲得往往要經歷一個周期,在其中的某一年度內收入大量實現,而在其他年度則寥寥無幾,對其征稅會產生“集中效應”。另一方面,對證券交易所得課以重稅,可能會導致“鎖定效應”,即投資者為達到避稅目的,被迫采取不出售或推遲出售證券的方法,這將干擾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削弱證券市場的活力。
3.鼓勵長期投資和再投資。為鼓勵投資者再投資。對單位及個人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可以減征或免征證券交易所得稅;還可以通過運用差別稅收政策,區別對待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抑制巨額游資頻繁進出證券市場以減輕由此引起的市場波動。
綜上所述,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是在保持整體稅負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調節的稅收政策體系。這一體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各稅種之間相互銜接,揚長避短,共同發揮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
參考文獻
(1)周正慶《證券市場導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稅收政策范文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鸸芾砉究梢员徽J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鸸芾砣诉\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2)《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28號)。
稅收政策范文5
我國稅費政策制度中與節約資源、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鼓勵節約資源,防止污染的相關稅收政策
1、資源稅.我國現行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以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因自然資源和開采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具體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實行定額稅率.盡管2007年以來,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和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都進行了上調,但長期以來我國的資源稅只是針對部分不可再生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為一種調節級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執行過程中,其環境保護功能往往被忽略,過低的資源價格驅使企業不重視資源開采使用的效率.同時,又由于資源稅收人大部分歸地方,過度開發、資源浪費現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許,這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2、消費稅.我國消費稅征收范圍涉及五類消費品,其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2006年4月,國家對消費稅作出重大調整,對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油、燃料油開征消費稅,擴大石油制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同時,將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納入征稅范圍.可是我們生活中對生態環境有害的產品遠不止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裝材料、化學溶劑、一次性餐飲用品、洗滌用品,都會不同程度帶來環境污染.因此,從抑制對環境造成破壞的特定消費品消費角度講,現行消費稅征收范圍有些窄了
3、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近年來,國內各種交通車輛數目劇增,排放的尾氣對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污染,同時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鑒于此,我國對在境內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農用運輸車和掛車征收車輛購置稅,稅率10%.此外,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征收車船使用稅,分級實行定額稅率
4、其它稅種.一是增值稅.其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和產品采取低稅率、免稅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業所得稅.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二)排污費
除了上述稅收政策,目前國內還以排污費形式專門進行制約和調控企業污染行為.排污費可以對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排放等進行末端約束.但是,排污費征收標準偏低,收費標準低于污染防治費用,使得環境污染單位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花錢去防治污染.另外,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規范,征收力度不夠,面臨著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繳上來的排污費由于缺乏預算約束和有力的監督考評制度,致使該部分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二、發達國家在環保稅收方面的實踐和成效
為了減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許多西方發達國家都陸續開征了環境保護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稅種
(一)能源稅
能源稅是對能源的開采和利用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包括能源開采稅、能源消費稅和能源增值稅.美國對自然資源的開采行為所征收的稅就是能源開采稅,美國現已有38個州開征了這種稅.目前,發達國家幾乎都對能源消費進行征稅,如奧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國對工業用重油征收消費稅,而荷蘭自1996年開始向小型能源消費者(如居民、小型商業企業、辦公建筑等)開征了一種"能源規章稅",使得該國環保稅收人大為增加.能源增值稅是對環境資源在生產、流轉環節中的法定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瑞典從1990年開始征收此稅,盧森堡、西班牙、挪威、奧地利等國對天然氣征收增值稅.能源稅的征收變自然資源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在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同時也可以抑制對自然資源的濫采濫用
(二)大氣污染稅
為了控制廢氣排放,開征的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此稅,美國稅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到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稅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蘭、挪威、日本、德國等國也開征了二氧化硫稅.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開征二氧化硫稅,該稅是根據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征收的
二氧化碳稅是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種環保稅.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稅的目的是減少各種燃料的使用,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蘭率先開征二氧化碳稅,隨后瑞典、挪威和丹麥等國也相繼開征.這些國家通常對石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等含碳礦物能源征收此稅.二氧化碳稅設計的稅率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由該能源的含碳量決定,所有固體和液體礦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種制品都要按照其碳含量繳納該稅的碳稅部分;另一部分是為調整由于能源級差帶來的采肥棄瘦現象而設置的能源稅.歐洲發達國家的二氧化碳稅是一種混合型稅種。(三)水污染稅
水污染稅是對污染水體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日本、新加坡、德國、挪威、荷蘭等國先后開征了此稅.德國自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為基準,實行全國統一的稅率.該稅的征收使得政府財政收入大為增加,而政府把這些稅收收入用于改善水質,社會效益十分明顯.荷蘭的水污染稅則是政府對向地表水及凈化工廠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征收.該稅由省級政府所屬的30個水資源委員會負責征收,稅率根據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屬的含量來確定,不同的水資源保護區實行不同的稅率
(四)固體廢物稅
固體廢物稅是對固體廢棄物征收的一種稅,其課稅對象包括飲料包裝物、廢紙、紙制品和舊輪胎等.該稅可以根據廢棄物的實際體積定額征收,也可以根據廢棄物的體積和類型定額征收.美國、法國、挪威和澳大利亞等國規定對舊汽車輪胎在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此稅.比利時規定,對飲料容器、廢棄的照相機、工業使用的某些包裝品、紙及電池等各類產品課征這種環保稅.挪威于1974年對飲料容器瓶征稅.2001年3月,愛爾蘭對塑料購物袋使用征稅,愛爾蘭人每使用一個塑料購物袋要繳納15歐分稅款.半年后,愛爾蘭塑料袋的使用量驟降。
(五)垃圾稅
垃圾稅是對產出生活垃圾的家庭所征收的一種稅,征收此稅的目的是為了籌集收集和處理垃圾的資金.荷蘭、芬蘭、英國等國先后開征了垃圾稅.以荷蘭為例,垃圾稅以家庭為單位,由市政府負責征收.各個市政府可以根據每個家庭的人口數目或其產出的垃圾量進行選擇性征收,人口少的家庭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免.如果是根據垃圾數量來征收,其數量可以通過小型垃圾箱來計算,根據每個家庭裝滿垃圾箱的數量及每個垃圾箱的單位數額進行征收.垃圾稅的征收,一方面可以為處理垃圾提供資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垃圾的產出,改善環境質量
(六)噪音稅
噪音稅是對機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內使其機器產生超過一定分貝噪音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目前,美國、荷蘭、德國、日本等國均已開征此稅.美國規定對使用洛杉磯等機場的每位乘客和每噸貨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稅,用于對機場周圍居住區的隔音開支.荷蘭的噪音稅是政府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在機場周圍產生噪音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其稅基是噪音的產生量,稅收收入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等
OECD的《環境與稅收》報告表明,在成員國中已有14個國家對廢氣、廢水、廢物、噪音等污染物征稅.張美芳在《美國的環境稅收體系及其啟示》一文中指出:"雖然近年來美國的汽車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世紀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減少了70%,美國的環保稅收政策效果顯著".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環保經驗對我國具有很大的啟示作用.在目前我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的狀況下,借鑒發達國家環保稅收體系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構建我國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對于保護我們的環境、實現經濟與生態的和諧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三、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稅收政策的建議
正如在上文中我們看到的,在有效開采、使用自然資源和處置廢棄物方面,我國當前稅收體系很不健全,且征管不到位.因此從治理我國環境破壞現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看,我國應該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一方面開征單獨的污染稅,另一方面改革已有稅費政策,使得稅收政策可以在以下兩個方面發揮作用:一是補償生態環境,根據"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體現資源開采外部成本內在化和建立補償機制的要求;二是保護生態環境,通過加大資源租用成本,提高利用資源的技術水平,促使企業節能減耗.具體設計如下(一)開征污染稅
污染稅指為了減少利用環境所帶來的負外部性,國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污染行為無償征收的一種行為目的稅
1、稅目的設計.由于目前我國主要的環境污染有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其中大氣污染仍以煤煙型為主,主要污染物為總懸浮顆粒物和二氧化硫.所以污染稅的稅目可以包括: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工業廢水、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噪音等
2、納稅人設計.從理論上講,為了保護環境,抑制或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稅就必須把所有有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以直接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但在實踐中,納稅人的選擇還必須充分考慮其它重要因素,如征收費用最少原則、稅款是否便于控管等.因此,在設計納稅人時,有些稅目可以將有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有些則可以將使用危害環境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
3、稅基的設計.從理論上講,污染稅的稅基有三種選擇: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為該稅稅基;第二,以污染性單位的產量作為該稅的稅基;第三,以生產要素或消費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數量作為該稅的稅基.在這三種選擇中,由于以污染物排放量作為污染稅稅基具有能直接刺激企業通過自主選擇增加防治污染的設備或改進生產工藝過程來減少廢物排放和技術測量便利、成本較低等優點,通常為世界各國首選
4、稅率的設計.污染稅的稅率應當是累進稅率,按照有關排污技術標準確定一個基數,排污標準在基數之內適用基本稅率,超過基數的部分適用較高稅率,從而使納稅人采取措施減少污染,少發生對環境不利的行為.同時,污染稅應實行差別稅率.環境問題極其復雜,各地區環境差異很大,為了體現稅收政策的靈活性,稅率不應過度統一,應根據氣候條件、人口密度以及對環境清潔的需求程度確定具體的稅率
5、征管的設計.由于防治污染、保護環境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合作,因此污染稅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但是地方的分享比例應該更高一些.因為就環境污染行為分析,納稅人排放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噪音對環境形成的污染,主要是在一定區域內發生的.治理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特征.地方政府可以用較多的稅收收入用于幾個方面:一是生態環境的清理和恢復;二是作為開發污染防治技術的科學研究經費;三是作為生態環保獎勵;四是作為征收污染稅的業務建設支出
(二)實行費改稅
為了更好地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有必要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費改稅"的改革,使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體的改革措施是:將排污收費改為排污收稅后并入新開征的污染稅;排污收費項目并入相應的污染稅稅目,即排放氣體污染物的項目分類并入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稅目;排放液體污染物的項目并入工業廢水稅目;排放固體污染物的項目并入固體廢棄物稅目,等等.除此以外,我國目前仍存在許多資源收費,而且收費標準不
一、收費制度混亂,這都不利于保護自然資源,因此有必要實行"費改稅",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電力基金等并入資源稅
(三)改革現行資源稅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資源稅在設計上也存在問題,為了使其切實做到保護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應該對我國資源稅進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擴大征稅范圍,對一些可再生資源也要征收資源稅.其次是改革稅率,一方面將定額稅率改為比例稅率,即將資源稅由從量稅改革為從價稅;另一方面繼續提高稅率.這樣資源稅和資源價格直接掛鉤,通過價格機制反映出資源的稀缺性,促使企業主動節能降耗
(四)增加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為了增強企業投資環保設備的積極性,引導并鼓勵企業加大固定資產投入,加速更新設備,加大環保投入.全國化工、紡織等企業,允許購置的消煙除塵、處理三廢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企業所得稅方面:加大對企業治理污染的扶持力度,對企業治理污染的固定資產投資可采用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優惠措施;對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
(五)健全配套措施,確保多方面配合
稅收政策范文6
(一)查明企業自身稅收支出增加的原因在“營改增”試點城市中,針對部分煤炭貿易企業出現稅后增加的情況,煤炭企業應當保持鎮定、積極準備,而不是一味的反對和排斥而采取盲目、慌張的態度,對于其他城市的煤炭貿易企業也應從容的應對即將來臨的營改增試點。對“營改增”試點帶給企業造成的影響應盡早評估,例如盈利、稅收支出以及現金流等在試點前后進行分析測算,查明企業自身稅收支出增加的原因,才能明確試點工作給企業帶來的稅收支出變化。如果分析測算的結果顯示煤炭貿易企業在稅收方面的支出減少,則說明本次試點對煤炭貿易企業而言將是一個利好消息,企業可以通過享受這一政策性結構減稅,在市場中占據有利地位,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如果分析測算的結果顯示煤炭貿易企業在稅收方面的支出增多,煤炭貿易企業也無需盲目悲觀。“營改增”政策是經過我國稅收部分嚴格測算試點實行的,由于試點關乎煤炭貿易企業的經濟效益,政府方面也全面深入的調研和大量的評估測算,做好一系列前期的準備工作。因此,整個煤炭貿易行業的稅收支出從長遠的角度來看,企業稅收支出不會發生很大的變化。針對企業稅收支出的暫時增加,煤炭貿易企業應當明確其增加的原因。對于不在試點范圍內的城市,煤炭貿易企業則無需擔心。
(二)申請過渡性財政扶持如果企業的稅收支出在“營改增”試點過程中確實有所增加,為了避免稅收支出增加造成企業經濟效益的下滑,煤炭貿易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申請過渡性財政扶持。按照試點政策規定,在“營改增”試點以后,煤炭貿易試點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比原先沒有參加“營改增”試點之前要有所增加,企業可以申請過渡性財政扶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財政扶持屬于過渡性財政扶持,企業必須根據自身財政情況如實申報審批并提供相關材料。充分貫徹魯財稅(2013)49號文件(關于實施山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積極爭取合理合法的財政補貼。
(三)進行稅務籌劃(具體籌劃)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稅務成本是一項不容忽視的支出。在企業稅務成本核算方面,“營改增”政策勢必會對企業稅收的繳納造成一定的影響。煤炭貿易企業的應納稅額在原先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只是營業額乘以稅率。企業的應納稅額在原先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為當期稅額的進項減去出項。煤炭貿易企業的稅務成本一句不同的核算方式可能會計算出不同的結果。因此,煤炭貿易企業對公司涉稅項目應按照現有實行的新稅制進行統籌規劃,高度重視不同稅制下的稅務成本,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咨詢專業的稅務人士實現控制稅務成本的目的,獲得專業的稅務籌劃方案。
二、增值稅制下潛在稅務法律風險防范
(一)會計核算風險原先的營業稅會計成本核算方法較為簡單,但是現在即將實行的“營改增”會計核算方法則較為復雜,核算要求也相應提高。對于試點企業而言,增值稅采取的是抵扣模式,涉及科目增多,整個會計核算體系因為“營改增”都會發生改變。在合理范圍內,煤炭貿易試點企業從防范新的增值稅制的風險的角度,企業可以通過調整相關會計核算制度,增設會計人員,加大會計人員培訓力度,提供會計人員工作的專業度來控制和防范新的增值稅制的風險。
(二)增值稅發票管制風險“營改增”對企業現有的發票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原先的發票管理不分管理對象,現在增值稅發票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營業稅狀態下的小規模納稅人的發票管理與實際情況基本相同,因此只用一種普通發票即可。但是,對一般納稅人來說,對其使用范圍,稅務部門有專門的規定,一般需要使用兩種發票: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因為增值稅涉及稅收的抵扣,煤炭貿易企業將會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例如發票的不正確。另一方面,增值稅發票限額較低,這一點與營業稅不同。一般納稅人的新認定的增值稅遠遠低于服務業務的限額水平,在一般情況下限額僅為10萬元。如果煤炭貿易企業需要申請大額發票,則要注意空留出較長的時間,以免對業務造成不便。煤炭貿易企業的財務管理針對發票管理要求的改變,對發票的具、使用以及注銷等環節要進行嚴格管理,企業要制定明確的發票管理制度,同時告知相關部門嚴格執行。現階段,在會計核算發票管理方面,稅收的控制一般通過發票管理實現,如果企業不能夠很好的管理現有發票的開具、使用和注銷工作,勢必會對后期的審核和稽查造成不必要的風險隱患。此外,如果企業不能很好的使用發票,有可能造成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犯罪,一旦觸犯相關刑罰,可能招致嚴厲的刑事處罰。我國現有的常見的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犯罪一般有騙稅、漏稅、逃稅、偽造等幾種,一旦核實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不光會處以經濟懲罰,情節嚴重的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因此,發票的規劃化管理必須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
三“、營改增”稅收政策未來發展趨勢
作為一項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的重要舉措,“營改增”是我國十二五期間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有利于企業專業化發展。目前,改革的第一個階段,也就是“營改增”稅收政策選擇部分地區部分行業試點,現階段是上海以及即將進行的北京試。(現階段山東地區在2013年8月1日具體實施了)根據改革的規劃,部分行業的試點將會在第二個階段擴大到全國范圍;在全國范圍所有行業中,第三個階段將會全面推行,這一階段一般會在十二五期間真正意義實現。應對“營改增”轉型,對于企業而言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及全員參與。第一,企業要仔細分析轉型的影響并作出規劃;第二,企業需要對關鍵變革領域進行業務流程再造;第三,企業還應做好跟蹤檢查工作,規避重大風險。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