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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為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程序不同,公司對外擔保的對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公司對外擔保的數額受公司章程記載的限制。商業銀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時,應從其決策主體、程序、對象和數額等方面進行審查,以防不必要風險的發生。
[論文關鍵詞]公司對外擔保商業銀行風險
公司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或信用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的行為。根據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證監會、銀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舊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條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擔保的問題,由于對決策主體、擔保對象和擔保數額等規定不明確,該款的含義倍受爭議。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擔保特別是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制度,使其具有了較強的可操作性。但這一制度的細化也給銀行在辦理擔保貸款時帶來了一些經營性風險,商業銀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時要細化審查程序,以防范風險和損失的發生,維護國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制
(一)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
根據我國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關規定,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主要分三種情況:
1、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因而,一般情況下公司對外擔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以決議的方式作出決定,其他任何機構、任何個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對外擔保的決定。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公司為其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并且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該擔保事項的表決。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根據《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并且規定以下事項(但不限于此)只能由股東大會決議: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②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O%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④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二)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
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方式原則上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一般分為兩類: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是對公司一般事項所作的決議,一般只須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是特別事項所作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依公司是否為上市公司,法律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非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決策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一百零四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并非法定特別決議事項,一般情況下,只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即可。但公司法對相關股東的表決權予以了排除,即當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參加該事項的表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我國《公司法》、《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決策程序,并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要參照執行。
首先,上市公司的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即該項內容為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
其次,《通知》規定了應有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事項,并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即該項決議為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
第三,公司章程規定為董事會審批的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即該決議為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另外,根據《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作出對外擔保決議后,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包括決議內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擔保總額、對其控股子公司的擔保總額等。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也應通過上市公司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三)公司對外擔保的對象
IH(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否則將責令取消擔保,并依法承擔賠償等責任。而新《公司法》第十六條及相關規定則取消了公司不得以其資產為本公司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他個人提供擔保的規定,而是把對外擔保對象的選擇權賦予了公司,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本公司股東、其他個人及單位都可以成為公司擔保的對象。
(四)公司對外擔保的額度限制
新《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的數額并沒有做出具體限制性規定,但依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對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最高數額做出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后再交股東大會審批。
二、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制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及防范
公司是當今經濟發展中重要的市場主體,其與銀行的信貸關系甚為密切。新公司法實施后,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市場主體通過公司的對外擔保手段向銀行融資的數額將大量增加,公司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對外擔保將使該擔保無效,會給銀行業的經營帶來極大的風險,因而銀行必須采取切實措施,防范經營風險。筆者認為銀行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對公司章程相關內容的審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它將公司法律未能明確規定的事項予以細化,或在公司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情況對公司的制度做出具體的規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效力相當廣泛,被稱為公司?!?J(P12)新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章程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做出規定的廣泛權利,如若公司提供外擔保時違反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將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因而必須予以重視。首先,銀行必須要求公司提供最新且符合新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其次,要審查擔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公司對外擔保決策主體是否與公司章程中的記載相一致;再次,要審查公司章程有沒有關于對外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最高數額的限制,若有限制,在接受公司對外擔保時,應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限制規定;最后,還要審查章程中有關公司決策程序方面的特別規定,以防公司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而被人民法院應股東的要求而撤銷,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二)要對擔保對象及參與表決的股東資格進行審查
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對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在表決時,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加,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因而首先要對擔保對象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為公司的股東,或雖不是公司股東,但卻是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的人;其次要審查這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否參與了公司該事項的表決。
(三)要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進行進一步審查
對于上市公司的x~~l-擔保公司法上雖然沒有特別的規定,但在《通知》上有較一般公司更為嚴格的規定,因而應予以特別注意。首先應審查上市公司章程把對外擔保的決議權賦予給了哪個公司機構,權限是什么,其決議是否與其權限相符合;其次應審查該x~#l-擔保是否為《通知》或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第三,要審查應有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是否經過了董事會的預先審查通過;第四,由董事會決議事項,是否決議由出席會議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決議通過;第五,應審查是否對該擔保決議按規定進行了信息披露。
對于非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銀行應審查它是否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則其對外擔保應根據《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規定進行審查。
金融安全論文范文2
一、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從現有資料來看,國外學者對金融安全的概念尚無統一的界定。這表明,對金融安全的概念進行具體和明確界定較為困難。同時也表明,經濟安全的內容涉及到與一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眾多的要素的安全,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經濟安全中金融安全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國外學者通常都將金融安全放在國家安全戰略和國家經濟安全的系統中來探討。我國學者對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討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應當說相關的研究仍在起步階段。我國學者對金融安全的界定主要有兩種類型,即從金融的實質角度界定(王元龍,1998)和從國際關系學角度界定(梁勇,1999)。
1.從金融的實質角度界定
從金融的實質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觀點認為,所謂金融安全,簡而言之就是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一國國際收支和資本流動的各個方面,無論是對外貿易,還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等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其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經濟安全。
對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根據金融的實質對金融安全概念進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為凡是既涉及貨幣,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經濟關系和交易行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為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并強調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這實際上是根據金融的實質對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廣泛性。要進行貨幣資金融通、從事信用活動,就需要有一個健全、完善的金融體系。金融體系是由五個基本的要素所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體包括貨幣制度、匯率制度、信用制度、銀行制度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場的種種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監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機構,通常劃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關系的書面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契約文書等,其包括的范圍極為廣泛,從傳統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直到期貨、期權和種種金融衍生工具的標準合約,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是金融活動的載體;四是金融市場,是金融工具發行和流轉的場所,金融市場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五是金融調控機制,是指政府進行政策性調節的機制,金融調控機制的內容包括決策執行機構、金融法規和貨幣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毫無疑問,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當然包括了整個金融體系和金融運行的安全。
再次,將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討論。金融全球化的影響具有兩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國際金融市場效率、有效配置資源、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眾多負面影響,突出表現為加大金融風險和引發金融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為人們重視金融安全問題不斷地敲響了警鐘,也為人們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維護金融安全提供了極其重要的經驗教訓。正因如此,從金融的實質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時特別強調一國對外金融的安全,認為一國國際收支和資本流動的各個方面,無論是對外貿易,還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等都屬于金融安全問題的范疇,其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經濟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強調對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著忽略內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學者指出的:對目前的開放經濟體而言,內外部經濟往往是交織和融合在一起的。過分強調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狀態而忽略內部均衡的狀態來談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頗。其實,這種對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經包含了內外部金融安全,因為貨幣資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國內金融市場進行,也可能是在國際金融市場進行。
2.從國際關系學角度界定
從國際關系學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觀點認為,從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來是國際關系學的概念,因此需要從國際關系學基本概念出發,結合經濟學的思維方式給金融安全下定義。抽象地說,金融安全是對“核心金融價值”的維護,包括維護價值的實際能力與對此能力的信心這兩個緊密相關的方面。梁勇博士認為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理解“核心金融價值”和該價值所維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價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價值”,主要表現為金融財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維持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正常運行與發展。這意味著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當然包括王元龍所說的貨幣資金融通)的穩定和金融發展的安全,這也是對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見的金融安全問題。
其次,“核心金融價值”是受金融因素影響的國家的“核心價值”,表現為國家的經濟、政治和軍事等領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響(包括危害和維護兩種情況)程度。這意味著金融安全是金融領域對國家經濟、政治和軍事等領域的安全的維護,即把金融的正常運行和發展看成是對國家安全的支撐。
第三,“核心金融價值”是國際金融運行中本國的“金融價值”,其內容除了避免金融財富外流、外來沖擊危及國內金融制度與體系進而危及經濟、政治和軍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主權”。這種“金融主權”是控制金融體系的力量,保持對國內金融運行和金融發展的控制。這是前兩個層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對其他領域安全的影響。之所以在前兩個層次之外特別強調對金融體系的外來沖擊,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沖擊國內金融體系所產生的不利影響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賦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緊迫性。
根據對“核心金融價值”的解釋,這種觀點認為,國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國能夠抵御內外沖擊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體系正常運行與發展,即使受到沖擊也能保持本國金融及經濟不受重大損害,如金融財富沒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與金融體系基本保持正常運行與發展的狀態,維護這種狀態與能力和對這種狀態與維護能力的信心與主觀感覺,以及這種狀態和能力所獲得的政治、軍事與經濟的安全。
鄭漢通博士和雷家骕博士對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類似于從國際關系學角度的界定。鄭漢通認為,所謂的金融安全,即一國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不受破壞和威脅,金融體系能抵御各種金融危機對其的侵害。反之,當一國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體系不能正常運轉,面對各種各樣的金融危機毫無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骕認為,所謂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領域能夠通過利用各種手段抵御和消除來自內部及外部的各種威脅和侵害,以確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對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認識
從國內外學者對經濟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釋來看,要準確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義與主要內容。金融是既涉及貨幣,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經濟關系和交易行為的集合,金融運行需要有一個健全、完善的金融體系,而金融體系則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市場和金融調控機制所組成。
二是安全的含義。安全是指在宏觀上不存在威脅,在主觀上不存在恐懼。安全是一種狀態,也是一種行為,如安全措施與安全機構。
三是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對經濟安全問題的研究始于冷戰結束之后,而對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討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金融安全觀是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產物,是國家安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提出與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有密切的關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可將金融安全的概念進一步界定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一國在其金融發展過程中具備抵御國內外各種威脅、侵襲的能力,確保金融體系、金融主權不受侵害、使金融體系保持正常運行與發展的一種態勢。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內涵
為了準確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還需要進一步探討金融安全與金融風險、金融危機之間的相關性及重要區別。
1.金融風險與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論文范文3
關鍵詞:區域;金融安全;金融生態;金融預警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1-0077-02
一、影響區域金融安全的因素
中國人民銀行平頂山市中心支行課題組(2000)分析了影響區域金融安全的原因:社會公眾對金融風險的承受能力脆弱,濫設金融機構、亂辦金融性業務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國有企業境況不佳加大了金融安全運行的困難,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困難存在支付風險,金融資產單一,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2005)指出溫州地區金融不穩定的五大源頭:銀行經營中的不穩定因素,證券和保險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外匯領域所含有的不穩定因素,信用環境的不穩定因素,民間融資的不穩定因素。
李嘉曉、秦宏、羅劍朝(2006)剖析了區域金融風險的成因:(1)金融業自身的原因,包括金融機構重規模、輕效益的粗放經營發展模式,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金融監管存在缺陷。(2)金融業之外的原因,包括:政府的不正當干預,社會信用問題。
胡國、宋建江(2005)認為,房地產價格波動會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理由是:房產價格波動導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異化,扭曲經濟主體的消費投資行為。
李升高(2006)探討了廣東省全面退出煤炭行業可能引發區域金融穩定:煤炭行業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全面暴露,銀行不良貸款驟增;煤炭企業失信導致信用環境惡化,資金外流影響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直接影響農信社改革目標的實現。
實際中影響區域金融安全的因素比已有研究成果中提到的要多,因為金融已經滲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存在于經濟運行的各個環節。而這些方面或環節一旦出現不穩定因素都會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區域金融穩定。
二、金融生態
研究區域金融安全不得不提到的一個問題就是金融生態問題。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是保證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前提。
徐諾金(2005)定義金融生態是各種金融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及內部金融組織相互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高小瓊(2006)把金融生態總結為金融業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及其對外部環境沖擊的自我調控的制度安排。曾康霖(2007)認為,金融生態的內涵是指金融企業的生命力狀態和生存環境,外延應當有金融生態平衡、金融生態周期、金融生態環境。周小川(2009)指出金融生態的概念可以進一步延伸到標準執行、執法公正性以及對欺詐案件的處理等問題上。
林永軍(2005)從系統論的角度分析了金融生態作為一個良性循環系統應具備以下特點:金融市場各個子系統之間良性互動,高效運作;金融主體產權清晰;生態圈內游戲規則科學完善;與系統外進行良性的資源、能量的輸出輸入。李揚等(2005)認為,城市法制環境、地區經濟基礎、地方金融發展、金融部門獨立性和誠信文化等是影響城市金融生態環境的主要因素。
中國人民銀行洛陽市中心支行課題組(2006)建立了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個子體系,共計127項指標。其中,定量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水平、金融資源水平及社會信用和法制環境3個目標層次、14個準則層次,共90項指標;定性評價包括金融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和執行情況等四項標準,共37項指標。并建議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評價結果。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2006)以金融市場有效性假說為理論基礎,采用因子分析和層次分析相結合的計量方法評估金融生態環境,構建了金融生態評估指標體系。
楊宏斌(2005)運用生態學原理與方法,從金融生態的基本特征入手,分析了銀行危機傳導機制,認為流動性短缺是危機傳導的基本條件。張志元、雷良海、楊藝(2006)通過理論分析得出城市金融生態系統達到最優穩態、實現可持續發展受貼現率效應、開發成本效應和增長效應三方面的影響,然而在現實中,與這些理論因素相關聯的實際影響因素出現的問題比較多。許紅蓮、鄧超(2007)指出中部地區的金融發展速度明顯滯后,出現了所謂的“中部塌陷”現象:資金吸納能力低下、金融機構結構欠合理、金融市場發展緩慢,金融寬度不夠、融資渠道狹窄、不能滿足融資需求,整體金融效率低等。并從自然環境、經濟環境、政策環境、法制環境和信用環境五個角度分析了中部塌陷在一定程度上是中部地區金融生態環境不良的必然結果。高萬東、王洋(2007)研究發現東北地區的金融生態環境與沿海地區存在較大的差別,突出表現為信用基礎脆弱、缺乏良好的金融自動調節機制等。謝德仁、陳運森(2009)利用2001―2004年上市公司是否進行了債務重組的數據研究了金融生態環境和企業最終控制人性質對融資性負債治理效應的影響。
朱靜(2009)指出農村金融生態的特征是系統性,平衡性和動態性。并指出中國農村金融生態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有: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農村金融機構功能不完備,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失衡。
三、區域金融預警
研究發現金融危機預防成本大大小于危機事后處理成本,所以學者們都在積極探索區域金融預警。
仲彬、劉念、畢順榮(2002)討論了指標的選取,模型的應用和模型準確性檢驗。最終選取微觀審慎指標和宏觀先行指標,利用自回歸模型并結合事前檢驗建立了區域銀行體系風險預警系統。
易傳和、安慶衛(2005)闡述了建立區域金融穩定評價指標體系的必要性及設計指標體系的原則。選取核心指標和相關指標兩大類,其中核心指標又包括五大類19項指標,相關指標包括六大類12項指標。給出了區域金融穩定狀況的等級劃分,并結合湖南某市的具體現狀給出其金融穩定的狀態。
汪祖杰、吳江(2006)指出區域金融安全指標主要分為內在關鍵性指標和外在影響因素指標。內在安全關鍵性指標包括區域安全微觀、宏觀和金融生態環境檢測指標;外在影響性指標包括全國經濟狀況指標、貨幣指標、股票價格指數指標和匯率指標。構建了區域金融安全計量模型,給出區域金融安全判斷值,并結合蘇州實際情況給出金融安全分析。
鄒小凡、林竹、汪娟(2008)利用支持向量回歸采用線性核函數構建了杭州擔保業的預警模型。姚星垣、郭福春(2008)結合浙江省的地方經濟特色給出了浙江區域金融風險預警特殊指標體系。崔艷娟、張鳳海、徐曉飛(2008)選取宏觀先行指標、微觀審慎指標和金融環境指標,運用信號模型對大連市的金融運行情況進行了分析。
由于地區的經濟金融特點不同,預警指標選取也應該因地而異。上述研究成果中指標權重的選擇上有相對的主觀因素,閥值的選擇也沒有真正結合實際,因為國際慣例不一定適用于當今經濟轉型中的中國。ARIMA模型只考慮了變量自身的變化趨勢,不能反映其他變量對它的影響,所以由突發事件造成的時間序列的結構突變是用此模型預測不出的。而信號法在以往的實證檢驗中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四、區域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治理
大部分文獻給出的維護區域金融安全的對策都集中在: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區域金融穩定工作協調機制,完善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強化區域內行業自律,建立多種金融穩定指標檢測(或區域金融風險預警)體系,改善區域金融的外部環境等。
五、總結
綜上所述,一套完整的區域金融安全理論應該包括:(1)結合地方經濟特色與金融生態特征,找準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因素,包括直接影響因素的和間接影響因素。(2)根據影響因素建立預警系統,包括完善的預警指標體系及科學的預警模型。(3)不穩定因素的治理,發揮地方經濟特長,逐步改善金融生態,限制或消除不穩定因素。
參考文獻:
[1]林永軍.金融生態建設:一個基于系統論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5,(8).
[2]曾康霖.芻議金融生態[J].中國金融,2007,(18).
[3]楊宏斌.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以改善金融生態[J].生態經濟,2005,(12).
[4]高萬東,王洋.東北地區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分析[J].經濟縱橫,2007,(15).
[5]胡國,宋建江.房地產價格波動與區域金融穩定[J].上海金融,2005,(5).
[6]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廣東區域金融生態實證研究[J].南方金融,2006,(6).
[7]李升高.廣東省全面退出煤炭行業可能引發區域金融問題不容忽視[J].南方金融,2006,(5).
[8]易傳和,安慶衛.建立區域金融穩定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5,(9).
[9]李嘉曉,秦宏,羅劍朝.論區域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J].商業研究,2006,(19).
[10]中國人民銀行平頂山市中心支行課題組.區域金融安全問題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0,(6).
[11]汪祖杰,吳江.區域金融安全指標體系及其計量模型的構建[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6,(3).
[12]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區域金融的不穩定因素及其化解:以溫州為例[J].上海金融,2005,(4).
[13]仲彬,劉念,畢順榮.區域金融風險預警系統的理論與實踐探討[J].金融研究,2002,(7).
[14]中國人民銀行洛陽市中心支行課題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金融研究,2006,(1).
[15]鄒小,林竹,汪娟.地方金融風險預警模型構建[J].浙江經濟,2008,(6).
[16]姚星垣,郭福春.構建浙江省區域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研究[J].浙江金融,2008.5
[17]崔艷娟,張鳳海,徐曉飛.區域性金融危機預警體系的構建與檢驗[J].商業研究,2008,(11).
[18]張志元,雷良海,楊藝.區域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城市金融生態研究[J].金融研究,2006,(6).
[19]徐諾金.論中國的金融生態問題[J].金融研究,2005,(2).
[20]周小川.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與地方融資的關系[J].金融研究,2009,(18).
[21]李揚,等.中國城市金融生態環境評價報告[J].金融時報,2005,(11):5.
金融安全論文范文4
【關鍵詞】金融安全 風險控制 危機預警模型
國家安全始終是世界所有國家都十分關注的話題。在傳統意義上,國家安全主要指國家獨立、以及現存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價值觀不受破壞(高鴻楨,2005)。從現代意義上看,經濟安全也包括其中,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也是整個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由美國次貸引發的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由于這場危機發生之突然、傳播之快速、傳播面之廣泛、影響程度之深遠完全出乎人們的意料,人們紛紛質疑,為什么對金融危機及其預警已做了長期研究的歐美發達國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都沒有能夠事前對這場金融危機作出有效的預測和預警呢?為什么那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這場金融危機也沒有能夠預先加以防備而束手無策呢?這一方面說明了金融危機預警的確還是一個尚未很好解決的世界難題,另一方面也更加突顯出建立完備的金融安全預警系統是多么迫切的重要任務。
一、國外對金融安全預警及風險控制的研究
金融安全預警系統(financial security early-warning system)在國外的研究中又稱為金融危機預警系統或早期預警系統,即early-warning system,簡稱EWS。伴隨著各種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以及危機影響的日益擴大,對金融安全預警系統的研究已成為各國政府、學術界以及各個國際經濟組織均十分關注的焦點。盡管各國的研究者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對金融危機的成因與機理已經進行了很多有益的嘗試,也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由于金融安全的相關研究幾乎涵蓋了整個金融體系的方方面面,而且各個國家背景不同,所研究的時期又有差異,以及各國宏觀經濟與金融環境存在差別,各種影響金融安全因素的作用機制又在不斷變化,因此至今在金融安全影響因素的判斷、金融危機的預警機制以及金融安全預警方法等方面還難以形成共識。
對于危機問題最早的論述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的《國富論》甚至更早的文獻,其后的馬歇爾、馬克思、凱恩斯等經濟學大師也對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有過詳細論述。
馬克思將貨幣危機劃分為伴隨經濟危機發生的危機和獨立的貨幣危機兩種類型,并將危機的成因解釋為:貨幣出現時的商品買賣在實踐和空間上的分離,導致貨幣與商品轉化過程出現不確定性,從而為貨幣支付危機的出現提供了可能。
凱恩斯在其《通論》中則以“不確定性”來說明和理解金融危機的出現。他在宏觀經濟模型的基礎上認為,危機的形成機制在于人們一旦意識到存在“過度樂觀引致搶購風潮的市場”,覺醒的力量將勢不可擋,資本的邊際效率如果受到沖擊,則可能使經濟出現大規模的倒退。
在此之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里,伴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經濟危機的表現形式日趨復雜,金融危機的危害日益擴大,金融危機預警模型得到建立和發展。然而對各種金融危機預警模型加以統一梳理較為困難。由于金融安全預警本身存在方法悖論,在應用樣本上差別較大,使得金融安全預警模型的研究更千差萬別。在此可以主要按照事件發展的脈絡,對各類金融危機預警模型的演進作初步的歸納:
以Kaminsky等(1997)的經典論文為界線,金融危機預警模型的研究大體上可以分為1997年以前和1997年以后兩個主要時期。
(一)1997年以前的金融危機預警模型
歸納起來,1997年以前金融危機預警模型的發展主要有兩種結構類型:第一種結構的危機預警模型實際上是一種危機識別模型,這種模型主要是通過分析各種預警指標在危機發生前后的數量特征,檢驗其是否存在著被我們捕捉到的異常來事先預警的,其中的預警指標基本來源于相應的理論模型對危機的解釋。第二種結構的預警模型則將金融危機事實以潛在的金融危機作為被預警的直接對象,如以貨幣壓力指數EMPI為標準識別的金融危機,通過判斷指數波動是否超出相應臨界水平進行金融危機識別(賈彥東和張紅星,2006a)。此類模型將研究的重點放在利用新的計量分析工具對安全因素進行更準確的分析方面。
(二)1997年以后的金融危機預警模型
1997年以后的金融危機預警研究,主要是對影響因素分析式模型的改進和拓展。與以前的研究相比,在危機界定方面和指標覆蓋范圍方面有新的發展,預警模型選用的計量經濟工具和統計技術也有了明顯的飛躍。較具代表性的研究有:Burkart和Coudert(2000)運用專家評判法進行的危機界定與原有界定的比較研究;Ghosh(2002)引入貨幣危機深度測評的危機識別方法,對貨幣危機的界定研究;Zhang(2001)的研究采用了單一指標判斷再綜合判斷的識別方式,即選用匯率、外匯儲備、國內利率等變量,認為只要有一個變量超出臨界水平則表明發生了危機。
二、國內學者對金融安全預警及風險控制的研究及應用
自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之后,中國學者開始真正重視金融安全方面的研究。從國內看,研究的焦點主要在金融安全理論及其相關方面。目前國內對金融安全問題的研究還處于初級階段,而且很多研究都集中于探討安全理論與中國安全現狀,即對可能造成中國金融安全問題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對體制變遷下的金融安全變化進行描述,而真正實證方面的研究還相對較少。
金融安全論文范文5
本論文第一節介紹了貸款風險分類的基本概念及其原則,并通過縱向的與我國原有以期限為基礎的“一逾兩呆”貸款分類方法;橫向的與貸款風險分類的國際慣例(美國模式、大洋洲模式、歐洲模式)進行比較,論述了推行五級貸款風險分類法的現實意義。
由于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在我國實施較晚,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對貸款風險分類的方法頒布了指導原則,但各商業銀行在實際操作中,缺少必要的工具,增加了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難度,筆者嘗試性的在貸款風險分類工作中引入模糊數學的綜合評判數學模型。本論文第二節筆者對模糊數學的基本概念、特點及模糊綜合評判數學模型的基本原理加以介紹,在第三節中筆者著重將模糊綜合評判數學模型結合上海市某銀行的6筆貸款的實際情況加以分析。
關鍵詞:五級分類信貸管理數學模型
Abstract:Inorder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ofcreditasset,toimprovethesuperviseofthecentralbank,tosafeguardthefunctionofthefinancesystem,thegovernmentofChinaandalllevelsoffinancesupervisinginstitutionsarekeepingworkinghardtoestablishandtakeagoodmanyofeffectivemeasures.UndertheauthorizeofStateDepartment,thePeople’sBankofChinaimplemented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overallthebanksinthecountryandissued<Therudderofloanriskclassification>in1997.Thisisanimportanttransformofthecountry’screditmanagementsystemanditissignificantthestudyofloanriskcontrolmanagement,notonlyontheaspectoftheorybutalsoontheaspectofthemanagementofthecommercialbanksofChina.
Inthefirstpart,thearticleintroducesthebasicconceptandthefundamentaloftheloanriskclassification,afterthecomparetothelately“yiyuliangdai”riskclassificationandtheandthecomparetotheriskclassificationunderinternationalrules(Americanmodel,Oceaniamodel,Europeanmodel),thearticlealsodiscussestherealmeaningof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simplement.
金融安全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風險
論文提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如下: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