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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合同范文1
承(分)包單位:_________(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錨桿工程
建設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 建設規模、面積(工程量)和承發包工程的范圍及內容:
1.基坑錨桿_________條,包括現場已澆注_________條錨桿的張拉及鎖定,總工程量為_________延米。
2.錨桿施工依據設計方案和相應施工規范,工作內容包括:①錨桿鉆孔;②錨桿設置及灌漿;③錨桿張拉與鎖定。
第三條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為_________個日歷天,工期計算的起止時間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上述工期以施工方案工期為準。
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和甲方責任、不可抗力所延誤的工期等因素,經甲、乙方簽證認可后,進行調整,從而最后確定竣工日期,乙方應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及保修條件、期限,按本條第_________項執行:
1.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設計要求。
2.按照國家《現行建筑施工規范大全》有關標準執行,工程保修至地下室施工到0.00時為止。
第五條 承包方式:
實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錨桿按_________元/米計價。
具體工期要求為:在_________個日歷天內完成全部錨桿的鉆孔、灌漿,并且張拉完畢至少一半錨桿。
第六條 工程總造價按上述承包范圍和方式,計(概算)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工程結算以實際發生工程量為準,單價不變。
第七條 甲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在開工前三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進場道路),接通水、電源和辦理報建、臨時場地、占用道路等的批準手續。同時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裝)圖紙與說明書和有關的技術資料各一份;水電安裝圖紙_________份;地質勘探資料一份;建筑(安裝)許可證和報建審核意見書。
2.提供現場水電接點,材料堆放點及臨時設施。
3.以上工作由_________統一解決安排。
第八條 乙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在開工前三天完成組織施工圖會審、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送交甲方,作為甲方檢查監督執行施工計劃的依據。
2.全面負責錨桿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
3.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資料兩份。
第九條 乙方承包的任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分包給第三方。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以及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按規定做好試件和材料的試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質量上必須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和甲方的監督,甲方發現其在主要形象上拖進度_________天時,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時,經質監部門確認后,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_________天內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否則甲方有權采取措施直至終止合同,調換施工隊伍。因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乙方負責。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圖紙與說明書不符,重要結構或關鍵部位所需的材料規格、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設備有缺陷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_____天內會同設計單位進行處理,并辦理技術簽證。否則,乙方有權停工,除工期順延外,因此所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條 甲方委托監理公司為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驗收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簽證手續,督促乙方按規定搞好試件、材料試驗和各項技術資料及報表整理,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甲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及其消耗含量和價差處理,按本條第_________項執行:
1.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負責,其費用和材料價格已按_________的規定列入造價內,在施工過程中,如材料價格變動,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施工過程中,材料價格如有變動,不再調整。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結算必須劃(匯)入乙方的開戶銀行:_________辦事處,帳號:_________。否則,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得將工程款轉入第三方帳戶或挪作他用。
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按本款第_________項執行:
(一)按市建設銀行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撥付規定辦理,即在合同簽訂_________天內,按總造價(當年計劃)的百分之_________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按工程進度百分之時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進度百分之時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進度百分之時再付百分之 _________,其余工程進度款由預付備料款抵充,留下尾款百分之五待審定竣工結算后付清。
(二)工程款支付辦法:
1.合同簽訂七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備料款。
2.乙方完成進度達50%時,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40%。
3.乙方完成進度達90%時,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15%。其余款項在地下室施工到0.00時付清。
工程結算:乙方應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_________天內提出竣工結算,送甲方和經辦銀行審核,甲方應在接到結算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提出意見,逾期視作同意,由經辦銀行劃帳,結算尾數。雙方對竣工結算確認后_________天內,應進行退補結算。
第十三條 甲方因生產或使用需要,確需變更設計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設計的技術資料,按規定辦理變更工程手續,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合同,造價按工程增減的規定進行調整和結算。
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甲方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經有關部門審定后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損失。
第十四條 工程交工驗收
1.工程交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圖紙會審記錄、有關變更增減的書面文件、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2.隱蔽工程在隱蔽前_________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場檢查,甲方不按時到現場檢查的,乙方可自行檢查后隱蔽,并認真如實填寫隱蔽記錄,甲方應予承認。若事后甲方提出復查的,復查合格,所有費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所耽誤的時間應順延工期;復查不合格,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應負責無償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場檢查,單方完成隱蔽工程的,甲方有權要求重新檢查,不論檢查結果是否合格,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工程(包括單項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_________天(單項工程七天)內進行,并應按期驗收完畢。工程質量及工程內容符合要求的,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證明書》上簽章,同時乙方將全部有效的技術檔案資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工程內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內進行翻修或補建后,再進行驗收,直至達到符合標準和要求為止。并按最后驗收合格的日期作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甲方逾期組織驗收的,除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如果驗收合格的,按本款規定的驗收日期作為竣工日期;驗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實際逾期天數順延工期。工程(包括單項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4.工程竣工后,應繪制竣工圖。工程變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圖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檔。工程變更較大的,由乙方另繪竣工圖。
第十五條 獎勵
1.提前竣工或趕工獎勵:_________。
2.乙方按期竣工,并經工程質監部門和主管部門檢查鑒定或認可的優良級品工程的,甲方同意按工程總造價_________分之_________獎勵給乙方。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供應材料、設備或逾期履行第七條各項規定之一者,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除應負擔乙方的實際損失外,并按拖延天數順延工期。
2.甲方不按期撥付工程款,從超過_________天次日起,按拖欠數額,按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停止施工,直至結清之日,停工期間的窩工和其它損失按實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3.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單項工程按該項工程造價)的萬分之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4.甲方逾期組織驗收交工工程(包括單項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結算的,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單項工程按該單項工程造價)的萬分之_________向對方償付違約。
5.一方逾期結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按應結清或退回數額,比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對方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十七條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損失,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處理:
1.報上級有關部門裁定。
2.工期順延。
第十八條 其它事項及補充條款
1.有關本工程的施工圖紙與說明書和會審記錄,以及圖表、資料,雙方進行的有關會議,洽談記錄,雙方協商同意并經雙方當事人簽證的有關修改設計的變更文件等,都是據以施工和交工驗收的技術資料,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乙方應加強防火、防盜、治安、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和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管理,遵守和執行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的規定。否則,導致造成的損失和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的處罰或追究賠償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3.甲方無償提供乙方施工人員共_________人的住宿及生活用水、用電。
4.乙方施工用水用電按市有關規定,從結算款中扣除。
5.基坑開挖時,擋土樁間如有流砂或擋土樁位移超過規范偏差及漏水等影響地下室施工的情況,由乙方負責處理,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措施費按_________元包死,如無上述情況,甲方照付上述措施費給乙方。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驗收和結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雙方各執二份;送建委、雙方主管業務部門、經辦銀行、稅務局、工商局及有關單位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發包合同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條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專門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行使對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權。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五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受理管轄范圍內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章組織
第七條市、縣(市)、區設立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成員應向市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農村經濟綜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配備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十一條仲裁員的資格由市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定,符合條件者,由市仲裁委員會發給仲裁員書證。
第三章管轄
第十二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發包方所在地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生在縣(市)、區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員會認為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辦理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條例》范圍內的合同糾紛;
(二)當事人一方巳向人民法院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或仲裁已經終結,當事人又申請仲裁的。超過仲裁時效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程序
第十五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被訴方的人數提交副本。
第十六條申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必須有明確的被訴入,具體的請求和主要的事實依據。
第十七條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訴的理由、證據和要求;
(四)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申請仲裁的日期。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對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直接影響當前生產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時,可以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后解決糾紛。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組成仲裁庭進行。
仲裁庭由兩名以上仲裁員組成,其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
簡單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均可委托一至二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的,應事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并說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三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受理后,被指定辦案的仲裁員和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員、書記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并回復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在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第二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
第二十六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案件,仲裁庭應及時進行裁決。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在開庭前應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申訴方按撤訴處理,對被訴方按缺席裁決。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開庭時,首席仲裁員應核對雙方當事人,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仲裁庭紀律,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審理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出示有關證據;
(二)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辯論時應引導當事人將辯論集中在必須解決的糾紛事項上;
(三)辯論結束后,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進行調解,以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四)調解達不成協議時,仲裁庭應進行評議,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由仲裁員署名。
第三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自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天內作出裁決,在特殊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可適當延長仲裁時間。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應制作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寫明: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仲裁的理由,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申訴的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四條裁決書至少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仲裁委員會二份(縣、區的裁決書,另應上報市仲裁委員會一份)。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巳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理的,開仲裁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發包合同范文3
一、如何正確確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訴訟主體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為發包方,施工為承包方,依據基本建設程序,為完成特定建筑安裝工程,協商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
發包方的主體資格: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聯營體等。
承包方的主體資格:一是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是必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資質等級。依據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五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如何正確確定訴訟主體
1、建設單位內部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職能部門或下屬機構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應以該建設單位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
2、建筑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工程處、工區、項目經理部、建筑隊等)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以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筑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3、借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訴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4、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產生糾紛后,應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共同承包人組成聯營體,且具備法人資格的,則以該聯營體為訴訟主體。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并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5、實行總分包辦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產生糾紛后,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分包人起訴總承包人,則以分包合同主體作訴訟主體,是否列建設單位為第三人,視具體案情而定。
6、涉及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應以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為訴訟主體。
7、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保┦┕と藪炜科渌ㄖ┕て髽I,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8、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起訴,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
9、以籌建或臨時機構的名義發包工程,涉訟后,如果該單位已經合法批準成立,應由其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如該單位僅是臨時性的機構,尚未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的,或該臨時機構被撤銷的,由成立或開辦該單位的組織進行起訴或應訴。
10、實行承包經營的施工,產生糾紛后,如果該企業是法人組織,則由該企業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如果該企業不是法人組織,則列發包人和承包企業為共同當事人,參加訴訟。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承包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12、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確認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確認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則
1、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平等原則、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建筑施工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概莫能外,亦應遵循以上基本原則。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來認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應考慮這類合同的特殊性。對一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但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例外,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按照規定確定施工人的資質。
2、確認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審查: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2)審查合同是否合法;
(3)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審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
同所有的合同一樣,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無效、部分無效或可申請撤銷。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確認
1、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具備建設與承包施工資格
發包方的資格審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合伙、聯營體均可對外發包工程;主要審查以上主體是否具備發包條件:(1)發包人發包的工程是否立項;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2)發包人是否屬于招標人;(3)發包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幾種特殊主體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設單位的內部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兩種情況 :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對的,若無其他違法情節,可認定合同有效;內部機構既無事先授權又無事后追認的,合同以主體不合格歸于無效。②以內部機構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對并準備履行或已開始履行合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其他情況(法人不知道、反對、不準備履行)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提異議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
(2)臨時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臨時機構是否是行政機關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機構、辦公地點、職責的組織,并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合同,具備以上條件并符合其他條件的,認定合同有效。
(3)籌建單位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籌建單位是否依法經過核準登記,依法登記的,認定其對外發包有效,未經依法登記或工商登記正在申請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承包人有無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允許低于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否辦理了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的資格主要從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兩個方面審查,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營業執照經過年檢,施工單位要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對外承攬工程??缡?、自治區、直轄市承包工程的還要經過施工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行政管理規定不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未辦跨省施工許可手續的不影響合同有效。
幾種特殊主體承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施工單位無證、無照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般農建工程除外)。
(2)施工單位借用、冒用、盜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3)施工單位超越經營范圍、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4)無資質的建筑隊掛靠建筑公司,成為建筑公司的一個工區對外承包工程,有兩種情況:①以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②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有兩種情況: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將工程交給建筑隊施工,所簽訂的合同有效。B:建筑隊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無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6)個體建筑隊、個人合伙建筑隊承建的一般農用建筑,符合有關規定的,認定有效。
(7)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
2、審查合同是否符合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合同內容作為審查合同效力的一個方面,實踐中因合同內容導致合同無效的較少。
(1)審查合同規定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無效;(2)審查合同規定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的無效;(3)合同內容約定帶、墊資施工條款可導致合同的部分無效或無效(對帶、墊資施工的效力下文還要詳述);(4)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雙方又不能補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5)合同內容違反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確認,應具體審查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效力,主要看該地方性、專門性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義務性規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無效,否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3、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或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待定行為。
4、審查合同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對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無效。需注意的是同一建筑工程簽訂有兩份以上的合同,如其中一份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其他合同也應視為有效,如設計變更合同、施工變動合同、附加協議等。又如國務院1988年9月26日《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建設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報經國務院審批;樓堂館所項目實行“先審計,后建設”的原則。1990年1月5日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部城建字(1990)4號文“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計劃的要求。簽訂計劃外工程項目建設承包合同無效。”
5、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應對合法總分包、非法分包、倒賣合同、合同轉讓與轉包作出正確的界定
合法總分包的條件:
(1)總包合法;(2)分包單位具備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3)對外分包須有合同約定或經過發包人(建設單位)許可;(4)對于施工總分包的,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來完成;(5)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再分包(分包人再次分包就變成了變相轉包)。
轉包行為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承包單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職責,將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轉包給其他單位,對工程不承擔任何、技術、管理責任的行為。轉包合同一律認定無效。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同轉包、倒賣合同與合同轉讓的界限。
倒賣合同主要是承包人無履約能力,高價轉賣。與轉包的區別主要是當事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倒賣合同當事人主觀上有牟取暴利目的,轉包除獲取一定利益外不存在牟取暴利;轉包的合同價款一般等于或低于合同價款,倒賣的合同價款一般高于合同價款;倒賣主觀惡性較大,承攬民事責任后還可予以一定的刑事處罰。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允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該條是關于是合同概括轉讓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稱為合同轉讓,上稱為合同的概括轉讓。合同轉讓是合同當事人的徹底變更,原有當事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第三人進入合同關系之中。在計劃經濟時期不允許轉讓合同以牟利,因此轉讓合同被視為倒賣行為,受到的禁止。但在主義市場經濟中,合同轉讓成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重要現象,當事人不僅會因獲取利潤的需要轉讓合同,而且會因經濟因素以外的其他需要轉讓合同,合同轉讓不再受到法律的禁止。值得注意的是,單獨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轉讓合同義務應以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為要件,僅對轉讓合同中的義務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并不能發生整體轉讓合同的效果。依該條的規定,合同轉讓為一單獨的法律行為,不能分解為轉讓合同權利加轉讓合同義務,應以全面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為前提要件。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包括法定和約定兩種情形。約定的概括轉讓涉及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兩方面轉讓,因而應分別適用合同權利轉讓及合同義務轉移的規定。如對前者,僅需通知債務人即可;對后者則需經合同債權人同意。另需注意的是約定的概括轉讓適用的前提是合同為雙務合同?!逗贤ā返诰攀畻l規定了法定合同概括繼受。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組織就完全繼受了前當事人的合同權利。這種情況屬于當事人主體的聚合。當事人分立,則屬于當事人主體的分化,原則上合同當事人的分立不合同權利義務,分立后的各方當事人具有連帶債權債務人的地位,共享權利,共擔義務。債權人可針對一當事人或針對各當事人之全體主張權利,其主張受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例外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如就債務的分擔達成一致意見,分立后的各當事人則可擺脫連帶債務人的地位,按雙方協商的分擔數額,按份承擔義務。同樣,債權人分立后,各債權人為連帶債權人,任一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權的分享達成一致。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分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或個人;
(2)未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的投資計劃;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掛靠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如其本身具備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畢且經驗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已不存在“三無”情形或在起訴前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4、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準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5、對承包人超越建筑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并以合同約定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筑資質等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對此應從來把握,建設部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該規定已被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取代)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質較高的企業,經征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度超出該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攬工程。
6 、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責令承包人補辦有關手續,并由有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而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7、對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合同無效;對不是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后,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為由,認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8、建設工程合同中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包工程的條款應確認無效,對承包人已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建的工程,發包人應支付該款相應的利息。
外商投資建筑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帶資條款應認定有效。
9、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屬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并由國家對工程款結算依法進行管理的除外(需要進行國家審計監督)。
10、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的內部分支機構,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對外具備一定的責任承攬能力,且在其營業執照的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為承包人對其行為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并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無營業執照的建筑施工隊以承包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內部職能部門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況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三、有效建筑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有效合同處理的一般規定
1、有效合同處理中應當遵循的一般原則
(1)有利于建筑業市場健康的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2、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構成要件、行為表現形式、責任承擔方式和免責事由
(1)責任構成要件。違約行為和過錯是構成違反有效合同責任的基本要件。
(2)行為表現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表現形式。
(3)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承擔方式。
(4)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權利主張人自身的過錯等幾種情況。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承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筑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負責無償修理。
(9)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0)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钡谌鍡l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發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辦證責任。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占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3)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委托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4)物資保證責任。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5)經費保證責任。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文件(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人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不按合同規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6)技術保證責任。發包方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7)施工監督責任。發包方應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8)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并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9)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逾期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認可后,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亦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屆滿,發包人拒絕驗收的,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由雙方對半承擔。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10)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筑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1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質量承包人除對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外,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處理
對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處理的總原則是:尚未履行的判決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并視具體情況按過錯程度處理;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的,應當根據無效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程度和工程造價構成情況進行處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按照工程的實際造價返還無過錯的承包方應得的工程款,并賠償因此而發生的損失。承發包雙方互有過錯的,按過錯程度確定賠償數額。一方或雙方故意違法損害公共利益的,應當對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繳上交國庫。應當注意的是按照以上處理無效建筑工程承包糾紛過程中,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賠償損失與追繳非法所得交叉重疊的現象。要正確理解和把握法規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賠償無過錯一方的實際損失,又要追繳不法利益,體現民事制裁性。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護,僅是當事人雙方不能依據合同產生預期的結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的原因有締約主體資格嚴重缺陷、合同違法等。
(一)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過錯責任承擔
合同無效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合理劃分締約過錯責任。在審查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各方均有過錯。如對嚴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致合同無效的,發包方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承包方承擔次要過錯責任;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筑業相應資質證書造成合同無效的,承包人承擔主要責任;發包人未辦理相鄰用地使用手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的,發包人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負次要責任。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原則上不應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勞動,投入了資金,發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在施工過程中,上述財產只是從一種形態轉化為另一種形態,其價值并未改變,并已全部轉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應得到合理補償,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應由建設方給付。對于建筑工程的間接費用,如勞?;稹⒍惤?、施工管理費等,其價值并不直接轉移到建設工程中,如確已發生,可作為施工方的損失,根據雙方過錯合理分擔。對于施工方的利潤,原則上不應支持。在堅持這一原則的基礎上,還應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關于建設方不具有建設工程立項、規劃和施工批準手續,或者施工方不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工程價款結算。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立項、規劃和施工批準手續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條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標準;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于訴訟前建設方未取得上述手續,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于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應確認為無效。
其中,對于建設方不具備建設條件,而施工方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實踐中往往建設方隱瞞違法事實,沒有履行告知及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系先合同義務的違反。因此,建設方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此情況下,從公平角度考慮,施工方得到與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工程價款較為公平、合理,即其應得到工程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利潤等。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結算的計價標準和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規定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鑒于施工方對建設方違法建設的事實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對導致合同無效,其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程,因此,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損失,按照過錯相抵原則,施工方不應得到全額支持。
同理,對于建設方具備相應的建設條件,而施工方不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施工方對合同無效在主觀上應負主要過錯。因此,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應作為結算的依據,其工程價款應當根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定額標準據實結算。其中,屬于低資質施工承攬高資質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業的實際資質等級采用上述方法結算工程價款;施工方無施工資質的,只能給付其墊付的資金和構件費、機械設備使用費、人工費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此類案件,由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與實際給付價款的差價部分由建設方取得無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2、關于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利用、借用有資質施工企業的經營資質,或者以聯營、承包、掛靠等形式變相使用有資質施工企業的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工程價款結算。此情形,其工程價款的確定可以比照前述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需要強調的是,此類糾紛從性質上講為合同糾紛,合同雙方系權利義務的主體,因此,原則上應由合同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工程價款應給付合同施工方,建設方對實際施工人不負有直接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如實際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提起訴訟的,經審理查實,應駁回其起訴,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張權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張權利。如果實際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張權利或因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不能主張權利時,實際施工方可以作為權利主體提起訴訟。合同施工方未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的,還應追加其為訴訟當事人。
3、關于合同施工方違法將承攬的工程轉包、分包導致合同無效的工程價款結算。此類糾紛由于分別存在著承包與轉包、承包與分包兩個合同,應當堅持依合同主張權利的原則,并且不追加無合同關系的建設方、實際施工方為訴訟當事人。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后工程質量的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賠償數額與損失數額不是同一概念。損失數額與應當賠償的數額分別確定以后,一般可以采用抵扣工程款的方法處理無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質量問題。
(三)關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爛尾工程”)的處理問題。
對“半截子”工程能否結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應對工程量進行結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爛尾,發包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費用據實結算;有效合同主要是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確定工程款的數額。如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費用,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度定額取費標準計算。
對“半截子”工程在具體處理中應靈活,一般不能判決承包人繼續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實體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鑒定問題
1、審判實踐中應當掌握的三個原則:
(1)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辦理工程結算,簽定工程結算書的,在審理中原則上以雙方簽定的工程結算書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一方對該工程結算書有異議而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原則上不予委托鑒定。在發生工程款爭議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未就工程的數額達成協議,而事后也未就聘請鑒定人就工程款進行鑒定問題達成合意,應由雙方聘請的專家證人就工程款問題提供證明。
(2)一審法院在一審期間委托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進行鑒定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二審期間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委托鑒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審法院應予準許:
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根據2001年11月16日并實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1)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4)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5)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7)有證據證明存在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p>
(3)質量鑒定原則上以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質量評定書為依據。
2、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鑒定部門的確定。
①工程質量鑒定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
②工程造價鑒定部門。各地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對涉案的有關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安裝、造價等方面的進行鑒定。
③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不能作為確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據,除非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有此明確約定。根據我國《審計法》第二條,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對各級政府、國有機構和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有權進行審計監督。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睂徲嫳O督主要是對國有資產是否造成了損失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違反了財經紀律等問題進行監督。對于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予以處罰、制止、責令改正,如果發現交易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審計機關也有權予以處罰。審計機關如發現此類問題并在審計結論中作出了認定,該認定的事實也可以作為確定合同無效的因素加以考慮。審計監督在性質上只是一種行政監督,作為行政機關的審計機關一般不能對工程款的、確定做出決定。因為有關工程款問題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應當由當事人按照協議來解決。即使在工程款發生爭議后,需對工程款進行鑒定的,也應由專門鑒定機構以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來確定,而不能由審計機關來解決工程款問題,否則,與審計機關的職責明顯不符。當然,審計意見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成為法院定案的,但不能將意見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
3、對委托鑒定部門的資格審查。
(1)審查有無法定鑒定資格; (2)審查核發執照的營業范圍;(3)審查鑒定資質、技術力量、信譽等; (4)審查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4、對委托鑒定結論的效力認定。
(1)委托鑒定結論的性質。鑒定結論,亦稱專家意見或鑒定人意見(區別于普通證人的證言),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技術知識、技能、工藝以及各種儀器、設備等,根據當事人的委托、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法院的指派或委托對在訴訟中出現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后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訴訟中的一種重要證據。
發包合同范文4
房地產開發全總包合同
甲方 (發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擔保方): 先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簽約背景:
甲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 設立的 公司,甲方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計投資( ) 號《關于同意建設“A”商品房項目的批復》;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規劃局( )規選址第 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從而取得 “A”商品房項目的開發經營權。
為了有利于該項目盡快開發建設,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將項目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開發的有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條款,以共同執行。
一、定義
除本合同中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義:
1、項目:指 “A”商品房項目。
2、本合同雙方或三方或各方:指簽署本合同之承發包雙方或加上擔保方,包括因法定原因或經對方許可的約定原因承接其債權債務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日: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均指日歷日。
4、元: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二、項目概況
1、項目位置: 山
2、項目建設用地面積: 平方米
3、容積率為
4、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內(不含地下室)
5、土地用途:商品房綜合開發,包括商業及住宅(別墅)。
6、項目尚未繳交土地價款與配套費。
三、承包經營權
1、甲方將項目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對項目的承包采取由乙方按承包金包干、超額留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方式進行。乙方承包經營后取得利潤高于承包金的部分,由乙方享有;項目承包經營利潤低于承包金的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2、承包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開發經營完成止。
前款所稱的“開發經營完成”是指項目完成銷售并收回全部銷售款項或雖未完成銷售但稅務機關已經對項目經營情況進行會算,房產交付完畢、辦妥產權登記所需的手續、物業管理移交完畢,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時間。
3、在承包期間,由乙方負責項目的策劃、報批、設計、招標、施工、售樓等全部開發建設與經營管理工作,乙方還有權以項目對外融資。甲方不得干涉影響乙方對項目的正常經營開發活動。
四、乙方之承包金和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本項目承包金為 億元(大寫: 億元)。但是,如果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股權轉讓得以進行,則本合同約定的項目承包金等額轉化為股權轉讓款,且乙方另外增加支付 萬元,即股權轉讓款總額為 億元(大寫: 千萬元)。
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再要求乙方向其支付其它任何費用。
2、雙方初步估定項目土地價款為 萬元、配套費為 萬元,共計 萬元(大寫: 萬元),由甲方承擔并由乙方以甲方名義按有關單位要求的時間從承包金(或股權轉讓款)中扣付。
; 若應繳納的配套費超過 萬元,則超出 萬元至 萬元(含本數)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本合同繼續履行;若應繳納的土地價款超過 萬元,則超出部分也由甲方承擔,本合同繼續履行。該些款項由乙方墊付后,從應付甲方的前期承包金(或股權轉讓款)中先行全額扣減。
若應繳納的配套費超過 萬元,則乙方享有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若乙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則超出 萬元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若項目存在尚未支付完畢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及其相應的滯納金、罰金等,則仍應由甲方繼續負責承擔。
3、上述土地價款、配套費的發票和乙方承包期間的全部支出發票一并供乙方作入項目經營開發的成本帳。若上述土地價款、配套費總額超過 萬元,則由甲方承擔的超過 萬元部分所對應產生的因多交土地價款與配套費而少交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部分由乙方補償給甲方。
4、除上述土地價款、配套費 萬元(大寫: 千萬元)外,剩余承包金 萬元(若是股權轉讓款,則為 萬元),從乙方取得項目銷售許可證之日(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起按每月支付 萬元的標準在 個月內付清 萬元,余額在項目開發完畢進行會算后15日內付清。
乙方支付的承包金付至甲方名下的銀行帳戶,由甲方自行處理。
5、本項目的營業稅由乙方承擔,甲方因獲取承包金(或丙方因獲取股權轉讓款)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甲方(或丙方)承擔。
6、除本合同另有約定應由甲方負責承擔的費用、事項外,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與該項目有關的以下費用、事項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1)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銷售、經營等一切事項;
(2)負責承擔項目所需的一切開發、建設、經營等資金和稅收(但不包括甲方因獲取承包金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7、乙方承包經營后取得高于承包金部分的利潤由乙方享有,并按以下方式支付:
五、雙方保證及責任
(一)甲方保證及責任:
1、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稅收、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規而需承擔或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甲方同時保證該項目真實、合法、有效和獨立完整,該項目不存在被政府收回的潛在風險;保證沒有任何第三方對該項目提出權益主張;
2、保證不干擾乙方對項目的正常經營開發活動,而且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對項目的經營開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融資、售房、按揭手續工作等),應乙方的要求,在需要甲方出具證明、報告或使用甲方印鑒時,須及時(兩日內)且無條件提供給乙方。
3、甲方于本合同簽定后,除非乙方違約,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項目的整體或者任何部分或者涉及項目的任何權利進行處分,亦不得與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簽定與本合同相同或者類似的任何合同性文件。
4、保證截止至本合同簽訂時不存在,而且將來未經乙方同意也不會發生將該項目為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債務提供抵押或其他任何可能損害乙方權益的行為或事實。
5、保證截止至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和乙方丙方不存在任何已發生或潛在的其他訴訟、仲裁或其他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的行為對本合同的簽署、履行構成法律障礙的情形。
6、保證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與該項目有關的任何合同性文件或其他債權債務。
7、保證甲方的其他經營不致影響乙方對該項目的開發建設和經營,并不會損害乙方權益。
8、甲方簽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準(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授權程序。
(二)乙方保證及責任:
1、保證按合同規定投入項目全部開發建設資金并承擔項目贏盈虧及風險。
2、保證在以甲方名義對外進行活動過程中不會作出任何損害甲方商業信譽或損害甲方其他經營活動的行為。
3、項目在承包經營期間或因乙方原因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受,除此之外的甲方債權債務概由甲方承受。
4、乙方簽署、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準(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乙方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及履行一切必要的授權程序。
六、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甲、乙雙方對甲方的財務進行審計,以示承包前后的區別。
2、在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開始對項目批文及印鑒(包括甲方營業執照、文件檔案、驗資報告、財務憑證、項目批文等資料的原件及甲方現有全部印鑒)進行共管,屆時,甲、乙雙方可對舊的印鑒共同銷毀或作記號,以示承包前后的區別,并簽署相應的備忘錄。
3、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同意以甲方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分行開元支行開設基本金帳戶,作為乙方承包經營項目的資金專用賬戶,并將該專用賬戶交由乙方管理及使用,該帳戶中的資金全部歸屬乙方所有。
為了便于甲方的監督,乙方同意由雙方各持一枚銀行預留印鑒共同監管該專戶,但甲方應當配合乙方為項目的開發建設而利用或者使用該專戶的一切行為。
4、甲方董事會現有 名董事,甲方同意:在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由乙方指派人員出任其中的 名董事,并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申辦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若因有關政策規定而暫時無法變更的,則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經過公證的甲方現任董事出具的不可撤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乙方指定的人員代為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甲方《章程》等文件規定的董事職權。授權委托期限與本合同承包期相同。
5、甲方同意,在項目土地權證取得后將辦公場所遷移到乙方指定的地點。
七、股權轉讓或項目轉讓
1、甲方、丙方同意并保證,在甲方公司股權符合轉讓條件后的任何時機,乙方有權要求將甲方股權轉讓登記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甲方、丙方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或者拒絕,且乙方無須就股權轉讓再向甲方、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款項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款項或者費用。股權轉讓所需的一切稅費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甲方、丙方應為乙方提供政策允許的減稅方便。
2、甲方、丙方同意并保證,在項目符合法定轉讓條件后的任何時機,乙方有權要求將項目過戶登記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過戶所需的一切稅費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甲方、丙方應為乙方提供政策允許的減稅方便。屆時,各方可就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款項支付問題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八、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各條款的規定,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否則即構成違約。違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含可得利益的損失)。
2、本合同簽訂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予以糾正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若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按規定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含可得利益損失)。
3、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干涉乙方的經營活動;因甲方原因致使項目被查封、凍結、拍賣;甲方在項目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第三方權益等),影響乙方對項目的開發經營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丙方退還乙方投入本項目的全部資金并按不低于50%的回報率補償乙方經濟損失。
4、上述三款規定的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應按其在簽訂本合同時所預見的在合同正常履行下守約方所能獲得的全部利益為準。
九、免責條款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免除其違約責任:
1、戰爭、不可抗力因素;
2、雙方書面同意的其他免責情形。
十、合同擔保
丙方同意 對甲方基于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十三一、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各方當事人均有權提交廈門仲裁委員會依申請時該會現行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十四二、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并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廈門長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有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廈門黃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有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發包合同范文5
關鍵詞:承包合同;民主議決;行政審批
一、引言
大量專業承包合同在簽訂前并未履行民主程序,有的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沒有書面文字記載或者村民簽字,有的沒有形成書面決定。這既與當時歷史背景相關,更與村委干部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觀念淡薄有關。后由于國家城鎮化進展加快,農民法律意識提高,加之土地價值與日俱增,以未履行強制性規定為由要求確認專業承包合同效力的糾紛大量涌入法院。
二、農村土地專業承包合同效力司法判決現狀分歧
(一)違反民主議決程序的,絕大多數判例認定合同無效
對于事前未經民主議決程序的專業承包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判例認定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為,“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強制性法律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承包合同應當無效。
(二)符合民主議決程序,未進行行政批準的合同效力認定出現分歧
1.僅以民主程序為由要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需結合個案情形確認無效。
2.對于民主議決程序進行變通解釋,即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承包,因其采取的方式是公開公平的,屬于民主程序的表現形式,故不應認定違反民主程序,應予排除。
3.對于確實違反民主議決程序,且嚴重損害村集體成員利益的承包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三、確認無效后的利益衡量
村民以未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農民民主意識在不斷增強,更是由于農村土地升值空間加大,農民從土地上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進而出現農民個體與村集體、原承包方之間的利益不平衡。訴訟僅為一個端口,實際上是一個農村社會利益平衡的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后,應對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預期利益予以保護。
四、關于未履行民主議決和行政審批程序后農村土地專業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再思考
(一)具有行政法色彩的民主議決程序及政府批準行為姓公還是姓私
1.民主議決程序公私厘定。村民委員會是依據村民自治組織法選舉產生的機關法人。其既是公法法人,同時也是私法法人?!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中規定的議決程序,應當具有公私法雙重屬性。在村集體對外從事經濟交往活動中,其主體屬性應當屬于私法人。
2.行政審批屬于政府管理。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和個人的,是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該事項由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具體承辦。實際上經管站的蓋章并不是審批而只是為了備案,鄉鎮政府的批準更屬于一種政府管理行為。
3.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的規定應當屬于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并未明確規定違反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將導致合同無效。 行政審批僅為一種管理性質行為,未履行審批行為并不構成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二)基于歷史原因、商事交易安全等考慮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1.特定時期的歷史原因。民主議決程序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并未被嚴格履行,村集體未履行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的遺留問題,民商事審判的前提應當是尊重歷史。
2.出于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合同雙方已經履行合同數年,承包人經營性投入巨大,作為村民和村集體對于承包事實早已明知,僅以未履行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動輒認定合同無效,則不利于對外發包合同的穩定。
專業承包的土地多為四荒地或未利用地,屬于村集體中無人愿意耕種的土地。承包人和村集體簽訂合同后,承包人基于對合同的信賴,在承包土地上投資進行生產經營,土地使用效能被大大提升,投入成本和預期收益巨大。若只要事先未經民主議決程序,或者未履行批準手續,則認定合同無效,會大大打擊非集體成員承包和提升土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不利于土地資源的效能利用。大多數承包人承包土地多用于養殖、生態旅游等農業性生產經營,是基于商業營利目的而承包該地。維護交易安全是商法的核心理念,合同無效不利于合同的穩定和商事交易安全的保護。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在主張優先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場合下,明確關注了“實際經營一年以上”這樣一個事實,說明承包人對土地投入的情況應當成為一個重要情形予以司法考慮。
3.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如僅以未履行民主程序就確認合同無效,從過錯責任來區分,承包人是沒有過錯的。履行民主程序的責任完全在發包方,即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據此,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就要由村委會承擔。承包方在承包期間的投入和預期利益數額是很大的,最終也要由村民承擔。這實際上并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
(三)司法的滯后性與實際需要的磨合
1.模糊“事前”,嚴格區分決議未通過和未履行協議。對于民主議決程序上的瑕疵,在民法理論中應當屬于無權處分,法律效果上屬于效力未定合同,應當賦予商主體對于交易行為的嗣后追認。對于之前履行了民主議決程序但是未通過的,人民法院應當徑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事前沒有舉行民主議決程序的,法院應當給村集體一個期限,限期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如果民主程序通過了,則屬于嗣后追認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民主程序未通過,則合同無效。
發包合同范文6
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乙方縣 鄉村村民小組。
負責人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為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大 溝、小 溝堰灘的栗子樹 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采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采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縣 養殖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縣 鄉村村民小組(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