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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財產范文1
問:2007年我用50萬元購買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與李某結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院申請離婚,此時我的房子已經升值到95萬元,李某向法院申請對增值的45萬元進行分割。請問法官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怎么分配呀?
答: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你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你的個人財產,民事案件中判斷財產增值的歸屬應當看所有權歸屬,但婚姻案件中由于雙方關系特殊,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于身份關系對于財產增值的貢獻的問題。
夫妻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后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么,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與李某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所以,李某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婚后財產范文2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婚后財產范文3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后財產范文4
屬于共同財產的房屋如果離婚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后財產范文5
【關鍵詞】婚前財產;婚后收益;財產分割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04-01
一、我國立法現狀
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分別列舉式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但關于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收益的分配問題,我國立法僅僅在司法解釋三第五條有提及,即“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庇捎趯τ诨榍柏敭a在婚后收益如何分配的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細致的規定,因此引發了不少的爭議。目前我國學者對婚前財產婚后產生的收益種類有兩種分類方法:一是分為孳息和投資收益;二是分為孳息,投資收益和增值。
因為投資收益包括直接的和間接地投資,其中間接的投資收益在本質上是增值,例如股票和基金,因此第二種三分法相對而言更加精確。
關于具體的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孳息的收益歸屬;2.投資收益的歸屬;3.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4.增值收益的歸屬。
其中,孳息又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投資收益有可以分為有價證券的投資收益,承包經營的投資收益,公司企業的投資收益以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笨梢赃M一步分為該財產性收益實在婚前即可確定取得或是在婚后才可以確定取得。
二、關于財產分配的爭議觀點
婚前個人財產說產生的收益歸屬問題,目前概括來說包括以下四種觀點:
1.共同財產: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司法解釋二的第十一條的規定,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均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和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因為個人財產并不因婚姻而轉變為共同財產,所以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該視為個人財產;
3.根據對該財產是否承擔了義務或作出了貢獻為依據,如果對方對該增益承擔了較多義務或作出了較多貢獻,則應該是為共同財產,否則就是為個人財產;
4.根據該增益是否是由于經營行為所得為根據,如果該增益事由經營所得且對方參與了該經營行為,則該財產增益就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三、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分配
1.孳息的歸屬: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币环N觀點認為,該解釋和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相結合,并不能肯定推論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再婚后一定就是個人財產”的結論,而應當根據孳息產生的實際情況而定。理由是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強調的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意外的其他收益”,而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本身,因此只能推理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有可能是原物所有人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結論。既然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的把孳息和自然增值從其他財產中單列出來,即使沒有明確說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歸屬問題,但從立法者的用語意圖和漢語的用語習慣也應該表明,在此,立法者是想說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應當同“其他財產”一樣作為共同財產來處分。那既然不是共同財產,就只能是個人財產了。但民法總則中,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單純的將孳息歸為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必然在標的物是天然孳息是會產生不公平,即否認了配偶勞動的價值。天然孳息內凝結了勞動成本是普遍的共識,站在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配偶一方對于天然孳息的產生付出了辛勤的勞動,那必然就不應當否認其勞動創造的價值,否則就有悖于公平。所以鑒于此,建議立法者對于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用語再行斟酌,不要出現模棱兩可的用語。
2.直接投資收益的歸屬:直接的投資是指“將貨幣或實物直接投資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投資,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經營的收益”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所以直接投資所產生的收益,包括承包經營產生的收益,投資合伙企業產生的收益,投資個人獨資企業產生的收益,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收益,依法均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所有。
3.增值的收益:增值收益的歸屬,包括購買股票,基金,債券,可以根據對方是否對于增值收益有所貢獻來進行區分。在配偶對于增值收益有所貢獻(包括付出了勞務,金錢或承擔了義務)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如果僅僅是單純的財產增值,例如基于市場行情的變化,或者雙方都沒有進行過任何操作而自然增值,就應當視為個人財產。關于股票的增值,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夫妻一方是職業股民,通過炒股來賺錢,則該股票的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沒有炒股的一方對炒股的一方在生活上進行照料,付出了勞務,所以該收益不應當否認沒有炒股的一方的勞務價值;但如果一方購買公司股票并且沒有對該股票進行操作,而是由于公司經營管理水平高,或通過公司上市而增值,則該增值就應當屬于個人財產。
參考文獻:
[1]張騰.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所得收益的歸屬[J].知識經濟, 2011(12).
婚后財產范文6
2005年11月我的丈夫與一女子有婚外情被我發現,我向他提出離婚,但他就是不肯離。在我的一再堅持下,他提出我們共同所有的價值二十余萬元的一間門面房歸他所有他才同意離婚。為盡快從婚姻的圍城中走出來,我同意了他的要求,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在離婚后不久我就下崗了,生活出現困難,請問,我能否要求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不合理協議進行變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李芳
李芳朋友: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你們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薄叭嗣穹ㄔ簩徖砗?,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睆囊陨弦幎▉砜?,你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請你斟酌自己的情況,看是否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尤其是后一個條件。如果你具備后一個條件,在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變更或者撤銷的請求,是可以獲得法院支持的。
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關系而拒絕對方提出的同居補償
我妻子因病去世后,經人介紹,我與未婚女青年譚某相識并共同生活。同居半年后,我覺得兩人性格不合,難以繼續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譚某反對。譚某要我補償5萬元錢才同意分手,可我拿不出這么一大筆錢。請問,如果譚某不同意解除同居關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
房祖德
房祖德朋友:
你覺得自己與譚某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想分手,這很簡單,你只要不再與譚某繼續共同生活,同居關系即自行解除。由于你拿不出5萬元給譚某,故擔心譚某糾纏不休,于是就想到這條法律途徑。但這條法律途徑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庇纱丝梢?,法院對同居關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二是解決因同居導致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而不在于解除同居關系本身。
由于你與譚某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而,法院雖予以受理,但只會就財產分割糾紛進行審判,而不涉及同居關系。
另外,譚某要求你補償她5萬元,這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男女談戀愛、同居,一般是為了培養感情,增進了解和信任,進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終成眷屬,任何一方都無須因此對對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傷害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丈夫病逝后,我還要贍養公婆嗎
兩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癥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資加之公婆的資助才勉強供一雙兒女上學。今年年初,公公突發腦溢血,失去了勞動能力,年邁體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顧。兩位老人沒有了經濟來源,要求兩位小叔子給付養老費,可兩位小叔子卻說,老人資助過我,養老費應當3家(兩個小叔子和我)分攤。我也想孝敬兩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還要供兩個孩子上中學的現實,又使我無能為力。請問,丈夫死后,我還要贍養公婆嗎?
柳慧
柳慧朋友:
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對老年人應該履行經濟上供給、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關于哪些家庭成員負有贍養義務,該法第11條指出:“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薄痘橐龇ā返?8條也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备鶕鲜鲆幎?,贍養人的范圍應當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