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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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規范文1

【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 所得稅 差異 會計處理

新準則的出臺也使得國家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實施了調整,2007年3月,我國出臺了所得稅法。新法規統一了納稅人、稅率、稅前扣除標準和稅收優惠等內容,與此同時,新會計準則非常重視所得稅的變化,充分說明我國與國際會計接軌的趨勢。由此可以看出,研究新稅法和新準則之間的差異成為流行的熱點問題。所以,對我國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背景下的稅收法規相關差異性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提升我國所得稅會計和稅收的理論與實踐質量,對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之間差異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

(一)目的不同

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規二者之間的目標不同就是其差異的本質原因。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目標就是針對企業財務報告的使用者,包括一個企業的管理者、投資者,同時也包括我國相關政府機構以及社會有權利監督的群眾等。而與這些相比較,所得稅法的主要目標指的是針對我國經濟體制的特殊需求,構建一套規范的所得稅制度,可以為所有企業所共用?,F階段,我國會計準則的目標旨在為投資人、政府部分、債權人提供服務,所以,把這些人的收益擺在首位。相比較之下,所得稅法僅僅滿足社會公共的需求,實施國家政府機構的職能。這就引起了稅法與會計在計算所得稅中存在的永久性差異。

(二)基本前提不同

1.會計主體與納稅主體方面的差異。首先,在主體方面的基本前提就不同。會計主體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不再加以區分,不考慮其資金來源,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外,無一例外地依照所得稅法執行。而納稅主體所講的主體就是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即可??梢?,會計與所得稅計算過程中的納稅主體有所不同。

2.持續經營假設方面的差異。所得稅法未能明確地指出其課稅行為構建在企業持續經營的基礎上,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其中的多條條款間接地證明了征收所得稅要依照這種假設。例如,處理資產稅務時,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政策的執行就運用了該前提條件。正是由于這個持續經營的前提,我們知道一個企業在其實際會計實務和管理的過程中,必須保證經濟資源專項利用,不可以將會計經濟資源作為它用,并且企業需要負擔的債務和責任必須要按照合同和約定按時負責??墒?,持續經營就不一定可以保證。從稅法角度看,企業是否持續經營,其所負擔的納稅義務不可避免。因而,在這方面,二者也有一定的差異性。

3.納稅年度和會計分期方面的差異。我國一般征收企業所得稅均是按照年度核算。納稅年度的準確核算日期是從由當年年初的元月1日一直到當年的年末最后一天12月31日為終止點。但是,在實際實踐過程中,很對企業的核算時間是無法保證這樣的分期期間。一旦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就需要根據會計的實質性原則,將這個企業的真實經營期間才可以當成納稅年度。如果清算企業時則視清算時間為納稅年度。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該條款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的,分段考核計算的企業經營成果。此外,在考慮繳稅年度時不但要關注會計分期的假設,還要考慮企業的中間營業或停止運營的情況,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征稅公平,保護納稅人權益。與納稅年度相比,會計分期旨在邊界會計數據的使用者能準確完整地掌握企業經營情況。

4.貨幣計量和計稅本位幣方面的差異。依照所得稅法,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其經營所得是外幣結算的,當其上交所得稅時,應將外幣換算成人民幣。相比較之下,會計上的貨幣計量定義,主要是指會計主體實施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通常以貨幣作為計量的單位,目的是為了更直觀地表現會計主體的財務情況、運營狀況和現金流情況。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差異性分析

在會計實務中,財務人員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利潤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一定相同。首先,二者會計相關處理的途徑方面有差異。新會計準則在我國企業應交所得稅的計算時,需要應用應付稅款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同時準則中也表明計算步驟必須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其次,二者在收入、費用等方面的確認過程方面也存在差異。在處理會計成本、損失并進行損益核算的過程中,一定要根據我國財政部門所規定的一切財務、稅務等政策和法律法規來實施。在申報納稅的過程中,應納稅所得額在確認的過程中,由于核算的方法和會計時期的差距,非常容易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有差異。與此同時,二者在計稅基礎的相關處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最后,在計提減值準備的方面也有處理方法方面的差異。根據新的會計準則的內容,企業的財務人員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都應該復核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企業在后續時間內,應繳納的所得稅不能確保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轉回,那么就可以減計其賬面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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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勇.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所得稅的影響以及與稅法的協調[J].會計之友(下旬刊). 2007(02).

[3]謝麗萍.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與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差異芻議[J].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4).

[4]呂敏,曾富全.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所得稅稅負與納稅籌劃――來自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財會通訊.2010(12).

稅收法規范文2

[關鍵詞] 會計準則 稅收法規 差異 協調

隨著國際化的日益加強,我國新頒布的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也在不斷地深化,兩者之間的差異及其影響呈現日益擴大的趨勢,為了使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更好的協調,本文展開了研究,研究兩者差異和協調問題具有很強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現狀

1.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概述

(1)會計準則是一種技術性規范,其規范對象主要是會計實務。最終目標是促進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政府通過會計準則,配合宏觀政策的實施,對會計信息的提供進行管制,以構成政府法規、制度的一部分。

(2)稅收法規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政府通過稅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

2.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的分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國企業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產權關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職責分開,經營機制靈活,管理科學規范。為保證會計計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無偏性,保證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會計要對企業活動進行規范與約束;而稅法則僅從有利于國家政府征集稅收收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角度來制定。因此,企業組織結構的變化,使“會稅分離”式會計模式更能適應當前的企業狀況,這種模式下,會計與稅法目標必然不同,直接導致差異。

二、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差異分析

我們不難發現稅法原則與會計核算原則的不同:

1.權責發生制原則: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權責發生制的應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稅會計上,稅法要求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這與會計準則是一致的。但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其進項稅金抵扣必須先對專用發票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方可抵扣。因此企業每期繳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增值部分的稅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

2.謹慎性原則:一是新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8項準備。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二是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會計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

3.重要性原則: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

4.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三、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調及對策

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基礎上,既從稅法角度主動與會計準則相協調,又要從會計準則的角度解決與稅法的矛盾。

1.從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來看,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出臺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時,如可能涉及影響到企業會計處理方法時,應當將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作為稅收法律的內容之一,在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制定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協調機制和制度。

2.稅法應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稅法目前應降低對折舊年限的規定,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此外,對于存貨成本計價的規定是不適當的,應當予以取消。

3.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稅法必須從增收與涵養稅源的辯證關系出發,客觀地認識企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正如稅法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一樣,也應當許可企業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4]。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漏稅款和延遲納稅,應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

4.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增值稅的稅制模式依大小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其區別主要在于對資本性投資是否允許抵扣上。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造成經營風險加大,影響企業技術改造和投資的積極性。只有盡快實施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本文從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基本關系和我國“稅會關系”模式的選擇入手,通過對新舊會計準則與現行稅收法規的差異探討,提出協調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差異既要從建立健全會計準則體系的角度考慮,還要從稅收法規的需要考慮,為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協調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建議。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會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12)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會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20)

稅收法規范文3

關鍵詞:企業會計制度 稅收發揮 探討與建議

稅收與會計是經濟領域兩種不同的分支,稅收法規主要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規定了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征稅行為,而會計制度則是企業為了確保其會計在核算的過程中,確保其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而確立的。兩者之間的目標和基本前提都有一定的差異,但是稅收與會計在市場經濟背景下,也具備一定的相關性,會計是稅收的微觀基礎,稅收制度影響著會計核算。因此,企業必須采取一定的方式進行兩者之間的分離。

一、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差異

(一)目標不同

稅收會計首先必須按著國家的相關稅收的法規,進而對企業的成本、收入、利潤等進行核算,其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證國家稅收的真實以及為國家稅務部門或是企業經營者提供有益信息。財務會計是企業遵守會計核算原則和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對內部財務成果的反應,主要目標是便于相關利益者或投資者的決策。

(二)對象不同

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對象范圍比較廣,主要是企業的整個生產環節與銷售環節的全部經濟事項都以貨幣計量的方式記賬,其主要環節有資金的預算、實際投入的資金、周轉的資金等環節。而稅務會計的核算的對象范圍相對狹窄些,主要是和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而已,例如企業印花稅或者是增值稅等計稅事項。

(三)依據不同

稅收法規和企業財務制度的不同,致使稅收會計和企業會計的核算工作的依據有區別,稅收會計是依據國家稅法的規定,沒有自由發揮得空間和靈活性,必須嚴格按照法規制度進行核算。企業會計則主要是根據企業的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進行相關的核算,在處理經濟業務的時候,會計人員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靈活的安排,例如是針對企業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用的科目選擇等都可以具備一定的彈性。

二、兩者分離的必要性

(一)改革會計體制的需要

對會計體制進行改革,即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可以使企業會計在進行核算時摒棄傳統的會計體制單方面的強調和規定,有效的確保了企業會計進行核算工作的真實性和靈活性,如此可以使企業的財務目標更加準確,方便為決策者提供更專業的財務信息。

(二)健全稅制的需要

我國的稅務體制主要是以稅率合理以及稅負公平為基本原則建立了多稅種和多層次以及多環節的調節體系,有利于財政收入的穩定性和征稅的合理性,且充分發揮了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作用。若采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二為一的體制不容易展開征稅的穩定繳納或是對各項復雜的計稅工作進行優化,企業也有可能以自身利益出發,利用稅法的漏洞實施漏稅行為。因此,有必要對稅收與會計核算進行分離,方便稅收的審核與監督。

(三)提高企業管理的需要

在采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的體制時,企業財務人員所做的財務核算更傾向于國家稅務、財政以及以及銀行信貸等方面的需求,忽略了企業內部的經營信息的需要。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這一措施,有助于企業根據自身實際經營特點進行靈活處理賬務,從經濟角度看待稅務制度與會計制度的分離,是有利于真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效益以及減少了不必要的會計核算,加強了企業財務管理的需求以及幫助決策者提供有效與可靠的會計信息。

(四)加強會計實踐水平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資本高速集中,商業經濟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在這樣的形式下,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差異的分離有利于充分發揮會計的作用以及提高會計的實踐水平。因為,企業自身對內部的會計信息與會計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需要更加詳細與精準的財務報告來幫助企業在市場中贏得競爭,取得一席之地,但是稅法的相關規定與具體計算標準以及其對會計制度的影響效應可以使財務人員在實踐中有效的豐富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

(五)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

由于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差異關系,稅收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有利于客觀和真實的反映企業內部的經濟效益與財務成果。稅收會計主要是根據國家的宏觀政策和經濟發展水平來制定的,財務會計是體現受益者的資產增減或保值以及經濟環節的需要,兩者之間的分離是有利于會計信息質量的保證,更好的對財務信息的整合與反映。

(六)會計學科的需要

由于我國會計核算相關制度的完善,財務會計已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核算體系,但是財務會計同樣要遵循財政或者是相關經濟法規的要求,只是在財務體制的基礎上形成一個相對對立的分支。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發展和生產力得到迅速解放的背景趨勢下,由于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與稅收法規制度在目標、對象以及依據等方面各不相同,為了更好的保證企業財務信息的精準與完整以及稅收計算的真實,企業有必要對兩組進行一個差異性的分離,在實際工作中確切的明白兩者的不同之處,方便將兩種制度更好的進行一個區分與利用。

參考文獻:

[1]謝朝陽.淺議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策[J].中國集體經濟.2009(01)

[2]周建興.簡論我國中小企業成本核算現狀及對策[J].商場現代化.2008(14)

[3]胡勇.分析中小企業會計內部控制的現狀及對策[J].商場現代化.2011(01)

稅收法規范文4

一、房地產企業所涉及的稅種

房地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是地方稅務局,主要納稅申報事宜也集中在地方稅務局。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用附加、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存在自有房產的企業)、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代扣個人所得稅以及印花稅等。

二、依法納稅,依法節稅是稅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一)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有利于企業進行依法納稅

企業大部分應納稅款的計稅依據來源于會計核算結果,依據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正確的會計核算,才能確保會計數據的準確性、客觀性,并確保以該會計信息所提取計稅基礎的正確性,從而促進企業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例如,房地產企業預繳及應繳的營業稅、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般來源于預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收入的數據,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源于工資費用的支出。只有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才能確保各相關會計科目數據的準確性,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額并依法準確納稅申報。依法納稅是法律賦予納稅義務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不能依法納稅、未依法納稅、偷漏稅都將會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嚴懲,或因此受到少數稅務機關的威脅,并會給企業造成更大的稅收成本。不依法納稅最終不僅不能免予納稅義務,還要依法承受更多處罰,將付出更多的經濟利益(一般按少納稅款日0.05%計算滯納金,另外可根據情節輕重不同加收罰款)。如果錯誤的領會稅法精神,形成多納稅款,一般退稅成本也會很高,而且退稅手續很難審批。大部分企業的多納稅款均無法退回,最終形成企業實質性的稅收成本。只有依法納稅、依法節稅才是有效節約稅收成本、有效降低稅收風險的唯一出路。

(二)日常運營的節稅以成本費用方面的管理為主

只有各項成本費用能夠依法合理的在稅(所得稅或土地增值稅)前列支,才能確保稅收利益的最大化。房地產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房地產是高稅負的行業。之所以說房地產是高稅負行業主要緣于房地產企業的獨有稅種――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最高為增值額的60%,最低也要達到增值額的30%(符合免稅條件的除外);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如果某項費用無法合理稅前扣除,那么這項費用的55%~85%都要依法補繳稅款(其中:所得稅25%,土地增值稅30%~60%),形成實質性的稅收成本增加。日常成本管理過程中,必須依稅法規定及時取得發票等稅務機關認可的原始票據和法律憑證,確保相應成本支出能夠稅前依法扣除。如果在一項支出中,能夠取得合法發票及法律憑證等完整資料的市場價為100元,不能取得合法完整財稅資料(如只有白條,或資料不完整)的市場價只有低于15元時,對房地產企業來講才能選擇后者,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司的稅收利益。否則,選擇后者將會比選擇前者給公司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因為公司每發生一筆無法稅前扣除的成本支出,這筆支出將會滋生出85%的稅收成本由公司來承擔。房地產企業成本費用的稅收管理主要分兩部分,即無合同費用的管理和合同費用的管理。兩種費用管理的共同點是都要取得合法發票和完整的法律憑證,不同點是無合同費用必須實行事前申請制,確保相關費用能夠取得合法的票據和原始資料,以證明費用發生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合同費用的管理包括: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約定條款是否能夠滿足公司的稅收管理要求;在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能否及時索取到相關票據和法律憑證,以及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合同臺賬。只有這樣做才能,一方面可確保公司的稅收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確保公司的財產安全,防止工程款支付錯誤,防止因管理不當產生更多的稅收成本。

三、確保稅收利益最大化的途徑是依法進行稅收規劃

(一)項目前期運營方案的稅收規劃

項目運營方案的規劃對依法節稅起到決定性因素。運營方案直接決定了這個項目在運作過程中需要依法繳納哪幾種稅,適用什么樣的稅率等內容。例如,若某個項目采取受托代建的運營模式,受托代建收入的營業稅稅率適用3%;如果采取自建后銷售,按自營房地產銷售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那么該在運營方案的選擇上,公司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結合對不同運營方案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進行測算,選擇項目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運營方案,為公司謀取更大的稅后利潤。項目稅收規劃的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運營方式下,確保公司的經濟利益最大化。稅收規劃的目的是確保公司即得的經濟利益凈流入量正值最大,而不應錯誤地認為僅僅是少繳納稅款。

(二)稅務管理過程中的稅收規劃

稅務管理工作貫穿于項目運營的全過程,稅收規劃貫穿于稅收管理的全過程。稅收管理過程中的稅收規劃是在項目總體方案運行順暢的基礎上,確保項目整體的稅收成本最低,稅收風險最小的一種稅收規劃行為。房地產企業項目運營的稅收管理過程中涉及的稅種比較全面,主要稅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代扣個人所得稅等。其次有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下邊對主要稅種的規劃管理進行詳細的敘述。

第一,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企業主要的稅種、也是稅負最重的種稅。

(1)營業稅的管理。依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取預收款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預收款及營業收入的準確會計核算,是確保營業稅能夠準確計算和繳納的關鍵。營業稅規劃管理的關鍵是代收代繳款的管理,規范代收代繳款的管理,可以依法有效地降低營業稅稅負。

(2)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管理。成本費用的規范化管理最終關系到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企業的財務管理依賴于內控制度確保各項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但稅收法規對其真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業必須取得真實合規的發票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票據。1)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管理有以下三個共同點:其一,期間費用及開發間接費用的管理,必須確保有足夠資料能夠證明所發生各項支出真實、合法,票據必須合規(如廣告宣傳費用等該簽的合同一定要簽,通過報紙的廣告要留存廣告頁作樣本)等。其二,開發成本管理,開發成本的內容及類別較多,施工單位合同也較多,有的施工單位可能會有兩份或多份合同,需按不同成本項目類別分別歸檔管理、并按要求建立臺賬以便查詢。同時,應加強會計往來核算,至少每月月底對會計往來明細的當月發生額與合同臺賬進行核對,確保合同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從而確保成本項目核算明細分類準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稅收管理風險、節約稅收成本。其三,開發成本和費用的管理應與稅務機關以票管稅的方案相結合,對取得的每張發票都應進行上機查詢,確票據真實有效。不合法、不合規的假發票、套開票等相應票據,要退回經辦人,返回開票單位重開。2)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存在以下不同點:其一,企業所得稅是單一稅率,土地增值稅是超率累進稅率;收入或成本的變動對土地增值稅的影響幅度大于企業所得稅。在實踐中,由于土地增值稅計算的特殊性,有時收入增加或成本減少,最終不一定導致項目凈利潤增加。故公司在進行產品定價、變更產品開發決策時,應強化對預期稅收利益影響的預測,以便更好地利用稅收政策,確保項目整體效益最大。其二,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都需要按項目進行稅收清算,但清算時間不同,清算的依據也不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重點在開發產品成本的核算及結轉時點;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重點,在于土地增值稅稅前成本扣除金額的核實及后期繳納土地增值稅時計稅依據的確定。

第二,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是高危稅種。

(1)印花稅是典型的輕稅重罰稅種,在稅收風險控制方面必須強化對印花稅的管理。房地產企業的合同種類及數量比較多,合同金額比較大。印花稅的稅率相對其他稅種比較低,稅負比較輕,房地產企業的印花稅稅率一般在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之間。但印花稅暫行條例對合同未貼、少貼印花稅的處罰比較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2)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3)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納稅義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谟』ǘ愝p稅重罰的特點,應強化印花稅的日常稅務管理,將印花稅的管理與工程合同臺賬的管理相結合,對合同印花稅的繳納情況進行逐筆登記,及時對合同印花稅進行匯繳貼花,避免漏繳少繳印花稅給企業帶來巨大稅收風險和稅收損失

(2)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雖不是公司,但公司若不按規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和個人將受到雙重懲罰。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上述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追征罰款和滯納金的同時,還要對扣繳義務人執行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0.5倍至3位的罰款。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處罰要高于除印花稅以外的任何稅種。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必須強化個人所得稅稅收規劃工作,做到每月依法及時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規劃及節稅方案,必須依法慎重實施。

(三)組織機構設置的稅收規劃

在公司成立子分公司時,依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合理稅收規劃,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集團或總公司的整體稅負。

四、稅收風險防范

(一)依法納稅是前提

在所有能夠降低稅收風險和稅收成本的方法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依法納稅。包括我們的稅收規劃在內,離開依法納稅,都會產生不可估量的稅收風險和額外的稅收成本。有些企業自認為與稅務機關的糖衣炮彈關系比較穩固,經常采取虛列成本少計收入等形式偷漏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也是睜只眼閉只眼,這樣公司會逐漸放松日常稅務管理工作。這種依靠偷漏稅來降低稅收成本的行為,最終會導致公司財務報表失真,納稅申報的收支不配比;與同行業相比,毛利率或期間費用個別項目會出現較大異常,往往會在稅務稽查比對時被列為重點稽查對象。面對稅務稽查,面對異常稅收清算結果,在法律面前主管稅務機關也無能為力,最終公司還得依法納稅,過去虛增的成本和虛減的支出因沒有合理、合法的解釋,都要進行調整,因平時疏于稅收管理和規劃,很多真實發生的成本費用也會由于未及時取得充分合法的稅式憑證和法律憑證而無法稅前列支,從而導致公司產生不可估量的稅收損失,這種突如其來的巨大補稅,完全有可能導致公司因資金鏈斷裂而破產。

(二)規范會計核算有利于降低稅收風險

為了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務稽查風險,必須強化會計核算。會計核算必須做到規范、真實、完整。在便于公司內部經營管理和考核的同時,也要方便政府職能部門及股東單位的監督、檢查。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不僅要符合財務內控管理的要求,滿足內部監管的要求,還要滿足稅務管理的要求,即做到既有完整的法律憑證,也有真實合法的稅式憑證,從而利于稅收管理,依法節約稅收成本、降低稅收風險,最終達到公司經濟效益最大化,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稅收法規范文5

一、稅法關于不征稅收入的規定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主要有三大類: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這里將財政性獎金分成三類: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財稅〔2008〕151號規定: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主要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例如: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規定,對社?;鹄硎聲⑸绫;鹜顿Y管理人管理的社?;疸y行存款利息收入,社?;饛淖C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二、不征稅收入的其他規定

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作為免稅收入。

三、相關案例

案例1:2009年8月,某企業收到市環保局給予的30萬元專項財政補貼,同時收到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該資金專門用于企業的循環經濟項目。環保局對此項資金有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也進行了單獨核算。企業取得該補貼后,當年用于發展循環經濟項目的費用化支出為5萬元,用于購買有關固定資產的資本化支出為10萬元,該固定資產當年計提折舊1萬元。企業在進行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專項財政補貼全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費用化支出5萬元和折舊1萬元均在稅前進行了扣除。假設該企業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的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并按規定繳納了稅款。問:該企業是否存在涉稅問題?

解答:該企業收到財政性資金的情形符合財稅[2009]87號關于不征稅收入條件的相關規定。因此,應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同時,其費用支出和相關的折舊均不得稅前扣除。其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應該為100-30+5+1=76(萬元),應退抵企業所得稅100×25%-76×25%=6(萬元)。此外,其尚未使用的15萬元,如果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環保局,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但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案例2:某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并上繳財政,2009年共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100萬元。該企業是一家事業單位。

解答:該事業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100萬元,只要符合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并上繳財政,就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如果未上繳財政,那么未上繳的部分就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稅,而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案例3:某企業經稅務部門認定為非營利組織,其2009年按國務院規定收到行政事業性收費1000萬元,該收費當年在銀行孳生利息收入5萬元。該企業在年終將收費1000萬元全部上繳了財政,其取得的銀行利息5萬元未上繳。問該收費及利息的涉稅處理。

解答:該企業收費1000萬元符合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因此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其利息5萬元,按照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作為免稅收入,因此,該5萬元作為免稅收入處理,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同時其用于支出的部分可以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常見問題解答

1、問:我公司從區政府取得的一筆財政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的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你公司從區政府取得的這筆財政補貼,如果符合條件,應該作為不征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問:我公司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取得財政發放的補貼,是否需要計征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明確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你公司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取得財政發放的補貼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其對應的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不符合,則應計入當年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3、問:我想咨詢一下:我公司從科技部門取得的撥款補貼是否要并入收入繳企業所得稅?

答: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否則,要征企業所得稅。新晨

4、問:居民企業在證券交易所開立賬戶并進行證券交易,其獲得的投資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1號)第二條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一部分,是否要征所得稅,分為以下幾種不同情況:

1、滿足條件的,即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

稅收法規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拍賣;稅收核定;稅法與民法;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沒有達成共識,理論上糾纏不清,體現為實務操作的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稅務行政第一案之“廣州德發房產公司與廣州稅稽一局案”(以下簡稱“廣州德發案”)最令人關注的問題,是《稅收征管法》第35條第6項所謂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適用,特別是本案中稅務機關調整基于拍賣價格的計稅依據,正好反映稅法與民法的法際關系爭議和稅收核定權能否否定拍賣行為,理論價值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的邏輯表明:稅法要以民法為基礎,這是稅法和民法關系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在特定理由的情況下,民法關系在稅法體系中可以不予認可。有效的拍賣行為并不能絕對地排除稅務機關的應納稅額核定權,但稅務機關行使核定權時仍應有嚴格限定。本文對以上問題進一步探討。

一、問題緣起:房地產拍賣成交價的疑問

拍賣價格與稅收核定權,是最高人民法院“廣州德發案”的行政判決書的關鍵詞。筆者以“拍賣行為、競價”為關鍵詞,以2019年7月1日為截止日,分別在“北大法寶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三大網站檢索得到行政裁判文書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83個、120個、100個,因此本文以案例數量最多的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案例來源依據。依據裁判文書中當事人雙方是否以拍賣行為有效為爭議焦點以及法院是否對該爭議做出了詳細的裁判說理的標準,分析提取了2組典型案例供交流參考,詳見右上表。本文以“廣州德發案”為例,分析司法案例的判決理由存在的問題。

(一)否定拍賣價格缺乏法律依據拍賣行為是市場行為,通過拍賣方式產生的價格是一種市場價格,應受法律保護和認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廣州德發案”再審判決書中認為:“即便德發公司對拍賣成交價格無異議,稅務機關基于國家稅收利益的考慮,也可以不以拍賣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另行核定應納稅額。”用國家稅收利益否定拍賣價格,但并沒有指出拍賣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否定拍賣行為的法律依據值得思考。

(二)否定拍賣價格的“正當理由”缺乏正當性拍賣價格的效力與稅法核定權在實質上代表著稅法和民法領域思維的碰撞。雖有稅捐法自主、民事法優位或各應按其目的解釋的觀點,但基于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盡可能求其協調仍為一般接受的觀點。我國稅法和民法的銜接不是很好,同一主體行為,在民法上采用的概念不一定適用稅法領域,形成維護稅法領域的獨有法律秩序時無法同時維護民法領域的整體秩序。廣州德發公司的拍賣程序合法,也沒有法定機構認定的拍賣行為無效,稅務機關未能證明德發公司在拍賣活動中存在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納稅申報也并無任何違法違章行為,但是涉及到國家稅收安全的計稅依據問題上,判決書對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行為進行了分析,認為在國家利益面前,稅法的稅收核定權是可以突破民法的契約自由,這實質上加重了稅法和民法的秩序沖突。

(三)稅務機關認定有計稅依據無正當理由的權力缺乏法律規制我國目前缺乏對正當理由進行判定的立法,正當理由是一個難以界定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稅務機關對正當理由的認定主觀隨意性過大,缺乏必要的監督和規制。納稅人在市場經濟中確定的交易價格在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面前顯得十分脆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和自由裁量性,很有可能侵犯到納稅人的財產權,侵犯到納稅人的民事權利。如果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泛濫適用則會沖擊民法的自愿原則,與市場經濟發展方向相違背,造成“意思自治”原則和核定征稅權的失衡。

二、理論審思:基于實質課稅原則對拍賣價格的檢視

(一)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涉稅事實對于實質課稅原則,有觀點認為:當要件事實之認定所必要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的外觀和實體復雜交錯時,不應按外觀而應按實體來判斷和認定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實質課稅原則的重要內涵在于“實質重于形式”,當形式上沒有滿足課稅要件,此時需要從實質上對課稅事實進行認定,以實際內容為準,而非外部的表現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權力,面對復雜多樣的經濟活動和交易安排,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對涉稅法律行為進行判定和識別。如果稅務機關不能通過民事交易的合法形式去探究交易安排的實質,則其稅款征收工作將難以正常開展,從而造成國家法定稅收收入流失,而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涉稅事實。

(二)實質課稅原則下拍賣價格的效力拍賣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法律強調契約自由,拍賣價格是市場博弈產生的結果,拍賣活動公開、公正,拍賣程序合法有效,拍賣的保證金、保留價等符合交易習慣,在沒有違反拍賣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習慣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是不能否定拍賣價格的,否則就會打破社會整體自由競爭秩序,違反公平、高效運行的市場價值目標。

(三)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收核定的邊界利用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收核定的邊界是法律和交易習慣,稅務機關否定計稅依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規定否定計稅依據,則稅務機關就以違反交易習慣進行稅收核定。如果納稅人利用合法且符合交易習慣的拍賣形式來安排交易,稅務機關就不能對其進行稅收核定,以免侵害法律秩序的安定性。為了不妨害法律的安定性或濫用核定征收權,其在解釋稅法和補充稅法漏洞時應有一定限制,如果毫無限制地適用,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將名存實亡,任何交易活動可能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征稅,必將導致民事主體的經濟活動難以預測,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穩定性也無法維持。對課稅對象要求從本質考量,這一方面會要求其表面法律形式符合實質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形式符合經濟實質。當行為人的行為形式和實質不符時,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做出調整,按其實質征稅。而當納稅人不違背經濟實質時,納稅人的主觀狀態會得到稅法的尊重。

三、法律規制:房地產拍賣中稅收核定的路徑優化

(一)拍賣成交價合法條件下的稅收核定規制1.拍賣行為屬于正當理由。部分地市地方稅務局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規定內容是“對于申報價格明顯低于評估價格的,應進一步經過規定程序確認申報交易價格偏低是否有正當理由,經確認有正當理由的,予以認可,以下情況可視為有正當理由:拍賣?!庇纱丝芍覈悇罩鞴懿块T認為拍賣價格是作為申報價格低于評估價格時的正當理由,通過拍賣行為得出的價格是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尊重的。2.拍賣價格是市場公允價格。拍賣行為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是平等主體達成的契約,經過公開競價程序,可以視為市場的公允價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拍賣活動,由于經過公開、公平的競價,無論拍賣成交價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競爭的結果,較之一般的銷售方式更能客觀地反映商品價格,可以視為市場的公允價格。如果沒有法定機構依法認定拍賣行為無效或者違反拍賣法的禁止性規定,原則上稅務機關應當尊重作為計稅依據的拍賣成交價格,不能以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為由行使核定征收權。3.稅務機關不能對市場公允價格進行稅收核定。市場經濟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市場是自由的,市場主體具有自主性,其可以根據交易環境和個體條件隨時調整經營戰略。拍賣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方式,當然可能會與一般的市場價格之間存在偏差。在市場經濟中,民事主體可以自由地與其他民事主體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納稅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則稅務機關應尊重契約自由。私人必須在私法制度上規劃、從事其社會的、經濟的活動。這些活動在私法上的效力自然以民事法為其依據?;趪抑n稅權,為獲取財政收入固得向表征負稅能力之稅捐客體所歸屬之人課征稅捐,但稅捐之課征應符合比例原則,不應扭曲私人之社會的、經濟的活動。為了法的安定性,稅捐法應繼受民事法之基本價值與原則,應利用民事法之術語,并按民事法的觀點解釋繼受自民事法的概念。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拍賣行為與稅務機關稅收核定權兩者之間的關系并沒有表明明確的態度,但是拍賣被認為是最體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最符合市場經濟性質的公平交易方式,如果納稅人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沒有利用拍賣行為來掩蓋非法目的的交易,沒有惡意串通等違反民法和拍賣法的相關行為,也沒有違反拍賣的交易習慣,則由此產生的拍賣價格是市場公允價格,稅務機關應尊重拍賣行為,不能進行稅收核定。拍賣價格是交易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的結果,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門不應干預。作為一種合同行為,其無效通常需要留待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即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拍賣監督機關,也無權直接判定。一般情況下,拍賣方式沒有違反民法和拍賣法的禁止性規定,如果未經法院認定拍賣行為違法或者無效時,稅務機關應當尊重拍賣價格,不必另行核定。在廣州德發案中,由于德發公司的拍賣行為與我國法律規范并不違背,雖然拍賣得出的價格偏低,但是這是交易雙方達成合意的結果,稅務機關應該予以肯定和尊重。

(二)房地產拍賣價格的有限干預與稅收核定思想家亞當斯密和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個人可以將社會利用為工具去獲取財產。契約自由的理念認為,個人應該能夠自由談判并簽訂其合同,不受政府的干預。除了最小程度的規制和稅負之外,任何干預都被視為侵害。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內容,民事主體可以利用契約自由做出民事行為。契約安排作為民商事行為,民商法所強調的都是當事人“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稅務機關不能隨意進行核定征收,只能在有限范圍內進行干預。當拍賣價格明顯偏低時,稅務機關不能一概而論直接核定其應納稅款,應考慮到拍賣行為的特殊性,拍賣方式應作為正當理由對抗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稅法不單純是稅務機關行使征稅權的根據,即“征稅之法”,更重要的是,稅法是保障納稅者基本權利的、旨在對抗征稅權濫用的“權利之法”。契約自由的理念認為,個人應該能夠自由談判并采取行動,不受政府的干預。一方面,對于契約自由不能完全放任,否則納稅人會濫用契約自由實施脫法避稅行為,導致稅負不公并侵害契約正義。另一方面,過分干預契約自由,則會使公法過于介入私法,從而限制意思自治的空間。法律賦予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是為了防止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實現稅收公平,但是稅務機關的核定征收權力應當在一定限度內行使,必須將保護國家稅收和謹慎干預契約自由考慮在內,對公權力的運用始終保持著謹慎的態度,限制著公權力對契約自由的干預,盡量保持著對契約自由的尊重;對稅收核定做出較準確、全面的考量,謹慎干預契約自由,切勿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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