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決定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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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決定書范文1

原告:許興吉,男,1956年出生,漢族,無業。

被告:海南省??谑腥嗣裾?/p>

法定代表人:王法仁,市長。

第三人:林開興,男,1932年10月出生,漢族,無業。

第三人:潘瑞瓊,女,1910年出生,漢族,無業。

1964年,林開興向任紹道購買了??谑辛x興街48號房產,同年12月23日,林開興通過??谑蟹康禺a管理局以市房買告字第15號通告在《海南日報》上聲明購買任的房屋是包括前庭地。1987年5月,許興吉又向林開興購買該房產。1995年許興吉辦理了該房產權證,使用范圍包括前庭地,由于許興吉與林開興1996年因該房產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谑兄屑壢嗣穹ㄔ阂裕?997)??诜拷K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該房產歸許興吉所有。1997年,許興吉因鄰居潘瑞瓊其前庭地上空非法搭建陽臺,向法院提出排除妨礙的訴訟,新華法院和??谑兄屑壢嗣穹ㄔ悍謩e作出了(1997)新民初字第368號和(1997)海中法民終字第270號判決書,判決潘瑞瓊拆除非法搭建。同年12月許興吉申請執行。以上事實可以證明許興吉擁有義興街48號前庭使用權。1998年,潘瑞瓊認為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其核發的國用(1993)字第1592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同月為林開興核發的國用(1993)字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關于前庭的界址標定有誤,錯把兩家共有的前庭劃給林開興獨家使用,侵犯其土地使用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沒有把許興吉列入第三人。該案由于國土局同意變更土地使用證,潘瑞瓊撤訴。1998年9月9日,??谑姓逻_了《關于收回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更正的通知》,并登報予以公告,限令林開興于1998年9月14日前將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交回海口市國土海洋資源局,但林開興未交回該國有土地使用證。1998年9月18日,??谑姓瓢l了市地權(1998)第015號處理決定,注銷了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1998年10月26日,??谑姓鞒鍪型翙啵?998)016號處理決定,處理了林開興與潘瑞瓊的土地爭議,認定雙方共同享有該爭議地的使用權。許興吉認為該處理決定關系到自己的權益,與林開興的實際利益無關,該《處理決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訴至??谑行氯A區人民法院。

原告訴稱:??谑辛x興街48號房屋計二眼平房一間、廚房一間及前地系原業主林開興1987年出賣給原告,??谑兄屑壢嗣穹ㄔ海?997)海口房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在案,原告領取了該房屋所有權證。被告??谑腥嗣裾?998年10月26日在《海南日報》上刊登其作出的《處理決定》:林開興和潘瑞瓊共同享有爭議地(指義興街48號房屋的前庭)的土地使用權,原告認為該《處理決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原告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林開興《國有土地使用證》均載明海口市義興街48號房屋南面前庭庭長1.3米,寬6.8米,鄰居潘瑞瓊在原告前庭地上空建了陽臺,被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判令潘家拆除搭建的非法建筑物,這些證明該前庭系原告所有?!短幚頉Q定》推翻生效的判決書,程序違法,對抗生效的判決書,其行政行為無效。從歷史事實方面看,《處理決定》違背歷史,是錯誤的,??谑辛x興街48號房屋是林開興1964年從原業主任紹道家承買過來的,同年12月23日,林開興通過??谑蟹康禺a管理局以市買告字第15號通告在《海南日報》上聲明購買任的房屋是包括前庭地。??谑袊辆钟?993年10月辦理給林開興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包括前庭地在內的用地面積為95.48平方米。同年同月??谑袊辆洲k理給潘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用地面積50.59平方,其中建筑占地50.59平方米,即土地使用范圍北至自己房屋的北墻,潘家對此亦沒有任何意見。1995年7月,??谑蟹课莨芾砭指鶕珠_興的產權登記申請張貼《產權通告》。潘家也不提出任何異議。同年10月,原告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取得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證上載明用地范圍是包括前庭地。幾十年來,潘家對??谑辛x興街48號房地產未主張任何權利,對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以及房產權證登記面積,四至范圍也未有異議,??谑型恋毓芾砭謪s認為她提出重新確認與原告義興街48號房屋土地使用權界址的申訴理由成立,顯見違背歷史事實,是錯誤的。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處理決定》,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1997年??谑兄屑壢嗣穹ㄔ旱模?997)海中法民終字第270號民事判決生效后,潘瑞瓊不服,不斷向??谑腥嗣裾屯恋毓芾聿块T提出申訴,認為國有(93)字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中關于爭議地的界定有誤,錯把兩家共用的前庭劃給林開興獨家使用。??谑型恋鼐纸浾J真調查,發現確實有誤。1998年9月9日??谑腥嗣裾逻_《關于收回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更正的通知》,1998年9月18日,制發市土權(1998)第015號處理決定,注銷了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許興吉的第24088號的房屋產權證及林開興的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失去意義,不具有證明力。請求維持016號處理決定。

「審判

海口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許興吉于1987年5月向第三人林開興購買??谑辛x興街48號房產辦理了房產證,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1997)??诜拷K字第3號判決和林開興的出賣房屋契約以及許興吉的房產證證實了該房產包括前庭地,并將該房產確認給了原告許興吉。原告一直在管理和使用該前庭,1997年,原告因潘瑞瓊在其前庭地上空非法搭建陽臺,向法院提出排除妨礙的訴訟,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享有前庭地的使用權,潘瑞瓊構成侵權?,F被告提出潘家和林家共同使用該前庭地的理由不充分。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不能分離,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必須屬于同一主體。因此,被告提出的房、地分開的觀點不予支持。原告既根據買賣契約、房產證及生效的判決取得爭議地權屬,被告所作的《處理決定》已與該判決相違背,且與法不符,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瓊高法(民)復(1990)2號文《關于宅基地糾紛案件正在法院審理期間,縣政府可否對該土地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批復》,“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人民政府如發現自己原來的處理決定有錯誤,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性的處理意見,而不要再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新的處理決定。”“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最終以人民法院的裁決為準”。本案中雖有被告提供的海口市國土海洋資源局關于建議終止執行(1997)海中法民終字第270號民事判決書的函,但并沒有出示法院的中止執行裁定。(1997)海中法民終字第270號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所作《處理決定》的內容與該判決的內容相沖突,程序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目、第三目之規定,該院于1998年12月29日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被告??谑腥嗣裾鞒龅氖型翙啵?998)016號文《關于林開興和潘瑞瓊土地爭議一案的處理決定》。

一審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政府不服,向??谑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不應受理許興吉的起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被上訴人許興吉則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谑兄屑壢嗣穹ㄔ航泴徖碚J為,被上訴人許興吉向第三人林開興購買座落在海口市義興街48號房屋后,該房屋產權所有證上載明,使用土地包括前庭地,其一直在管理使用。也業經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認許興吉享有使用權。第三人潘瑞瓊建造的房屋使用的土地是屬原業主任紹道所持有的房地產所有證范圍內(即房屋前庭地)使用的土地應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任紹道將房屋轉讓給林開興,林開興已享有該庭地的使用權,林開興又將房屋轉讓許興吉,許興吉同樣享有該庭地的使用權,不可非議。且潘瑞瓊的房屋南面臨街,直接出入,不存在用許興吉享有使用權的前庭地作為通道。1993年10月以潘瑞瓊和林開興之名申請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管理部門是經過實地調查丈量核準登記后以市人民政府蓋章頒發,是正確有效的,確定使用面積是客觀的。現上訴人??谑腥嗣裾J為爭議之地為潘瑞瓊與林開興共同使用,而作出市土權(1998)016號《處理決定》,是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林開興實際上已將房屋轉讓給許興吉,將林開興列為當事人進行處理也是不恰當的,且明顯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相悖,被訴的《處理決定》的內容與人民法院判決書的內容相沖突,未考慮行政權應服從司法權基本原則,屬程序違法,侵犯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原審原告許興吉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審判決撤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3月29日作出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該案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決定,二審維持原判,是正確的。這是由于:

一、行政行為不能對抗生效的判決

1997年12月11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用(93)字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以(1997)??诜拷K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許興吉享有??谑辛x興街48號1.3米長,6.8米寬的前庭土地使用權。1998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卻下發了市土權(1998)第015號處理決定,注銷第159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1998年10月26日,市政府作出市土權(1998)016號處理決定,處理了林開興與潘瑞瓊的土地爭議,認定雙方共同享有該爭議地的使用權。

顯然,該016號《處理決定》與??诿窠K字第3號民事判決沖突。判決在前,《處理決定》在后,誰產生最終效力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高法(民)復(1990)2號文《關于宅基地糾紛案件正在法院審理期間,縣政府可否對該土地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批復》,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人民政府如發現自己原來的處理決定有錯誤,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性的處理意見,而不要再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重新的處理決定?!八袡嗷蛘呤褂脵嗟臍w屬最終以人民法院的裁決為準”。由此可推出,人民法院判決后,人民政府更不能對同一事實重新作出新的處理決定。生效的判決具有最終法律效力,行政權應服從于司法權,行政行為對抗法院生效判決時自動失效。所以該案中行政行為不能對抗生效判決,??谑腥嗣裾荒芤嗖粦苯泳屯煌恋厥褂脵嘧鞒雠c法院裁決相悖的處理決定。

立案決定書范文2

第一條國土資源執法案卷是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嚴肅性、有效性、規范性的文件,正確制作科學的、規范的國土資源執法案卷,對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提高執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反映國土資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書、文件及材料、樣本照片、錄像等,均應歸檔。

第三條國土資源執法文書,要根據現場處罰、立案查處、行政復議案件的類別,按年度分別按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

第四條執法文書書寫不得用鉛筆、圓珠筆,必須按檔案管理要求使用鋼筆或毛筆,不得使用不規范的簡化字,更不得出現錯別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條件下,出現文字錯誤,又不能重新書寫的文書,要在更改涂抹處加蓋與文書內容有關人員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條文書書寫有計量單位時,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第六條執法文書書寫語言要通順、精練、明確、具體、恰當,字跡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條執法文書應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整理歸檔。

第八條在國土資源執法案件辦案之初,承辦人即應開始收集案件有關的各種執法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案件辦結之后,要認真檢查立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及時補正,并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排序整齊。

第九條執法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應按照執法程序的客觀進程和形成文書時間的自然順序,兼顧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

第十條 立案查處案件的必用文書: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立案審批表;(5)調查筆錄;(6)行政案件審理記錄;(7)通知書;(8)行政處罰告知書;(9)行政處罰決定書;(10)送達回證;(11)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第十一條 現場處罰案件的文書有: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當場處罰決定書;(5)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第十二條 立案查處案件的擇用文書有:

(1)行政案件移送書;(2)案件辦理報批書;(3)聽證筆錄;(4)檢測(檢定)委托書;(5)檢查結果告知書;(6)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7)解除登記(封存)(扣押)決定書;(8)涉案物品清單;(9)強制執行申請書;(10)涉案物品處理記錄;(11)責令改正(更正)通知書;(12)筆錄續頁;(13)檢查抽樣單;(14)封條;(15)行政案件指定管轄決定書;(16)變更(暫停)委托決定書;(17)行政執法委托書;(18)行政案件登記簿。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執法文書有: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行政復議申請書;(4)行政復議通知書;(5)立案審批表;(6)調查筆錄;(7)案件討論筆錄;(8)行政復議決定書;(9)送達回證;(10)結案報告。

第十四條執法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要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執法案卷、卷內目錄、備考表不編號。

第十五條卷內目錄按執法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齊全。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案卷按規定項目逐項填寫齊全,結案日期按結案審查表日期填寫。

第十七條案卷保存期限:現場處罰案卷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處的一般性案件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為永久保存卷;行政復議卷應視具體情況確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條案卷裝訂前,要對執法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退色的要修補、復制。訂口過緊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要修剪折疊。加邊、加襯、折疊均以十六開辦公紙為準。對于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

第十九條案卷必須用線繩三空一線裝訂。訂卷繩要系緊、打暗結,長度以160毫米為宜,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志,由立卷人及檔案管理部門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條案件結案后10日內或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由承辦人編寫歸檔清冊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接受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案單位重新整理。

立案決定書范文3

第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三條勞動保障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負責接受舉報、投訴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監察機構”)負責接受并查處舉報、投訴工作。

舉報、投訴的查處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

第四條對來電來信舉報的,機構、監察機構經辦的工作人員應做好登記工作。對來訪舉報的,應要求舉報人填寫《舉報登記表》;舉報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舉報,由經辦的工作人員進行筆錄,并由舉報人簽字。

第五條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監察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監察機構通過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及時辦理立案審批手續,批準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第七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經辦的工作人員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第八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㈠投訴人的姓名(實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㈡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九條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進行投訴,所推薦代表不超過5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機構、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㈠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㈡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㈢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第十一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依法受理:

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兩年內的;

㈡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㈢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原則上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㈠項規定的投訴,監察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㈡項規定的投訴,監察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㈢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單位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應受理投訴的單位提出。

第十三條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舉報、投訴的材料轉送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監察機構自接到機構轉送的投訴材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決定不予受理的,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予投訴人并告知機構。

監察機構直接接到投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送達《受理決定書》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決定不予受理的,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予投訴人。

第十五條監察機構對經舉報、投訴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確需延長時間的,應當按規定報批,經批準可延長30個工作日。

立案決定書范文4

拆除違章建筑的要求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立案。執法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材料后,認為有違法建筑事實發生時,決定將其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第二步,調查程序。在調查中需要注意,首先,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個人,其次,調查人員需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最后,在被詢問和在簽署筆錄時需要謹慎,不害怕但也不亂說。第三步,決定程序。先進行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再進行聽證。第四步,送達和執行處罰決定書。執法機關若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且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面對處罰決定書,首先需要簽收,其次需要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隨后建議聘請律師進行維權,最后需要明白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也就是說,在發現未經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后,并非說拆就能拆,而是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后方可拆除。

(來源:文章屋網 )

立案決定書范文5

勞動監察科主要負責有關勞動關系的事務,對外業務主要有勞動合同鑒證、辦理勞動就業證、勞動爭議處理。除此之外,通過各種行政手段,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要求,對開發區的企業進行勞動用工監督和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勞動合同鑒證主要是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而辦理的一種認證手續。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勞動合同鑒證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勞動法的勞動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經過鑒證,都是受勞動法保護,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為了起到規范勞動合同的作用,建議還是將已簽定的勞動合同送到勞動行政機關鑒證,避免以后因勞動合同條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勞動爭議。所以,勞動合同鑒證從根本上來說是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的一種規范,以及從根本上杜絕勞動爭議的一種嘗試。

每個勞動者在初次就業的時候,就業單位都應依法為其辦理就業證。勞動就業證不僅是勞動者就業的證明,而且是在辦理失業保險等其他業務時必要的證件。所以在就業時辦理勞動就業證是非常重要的。

立案決定書范文6

    一、勞動行政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信箱和設立舉報接待室。

    二、接受舉報人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或錄音);接到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待舉報人當面舉報,應由舉報人填寫舉報單并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對舉報人拒簽的,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三、接受舉報人電話舉報、口述舉報時,應當告知舉報人據實舉報,并向舉報人詢問了解被舉報人(或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和被舉報人(或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情況。

    四、凡符合規定的舉報, 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對舉報人當面舉報和電話舉報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對舉報人信函舉報的,應當將信函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五、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可以委托下級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下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查處理并報告案件處理結果。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下級勞動行政部門受理舉報。

    六、對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應當從立案之日三十日內結案;情節特別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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