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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范文1
[關鍵詞]:無因管理,保險利益,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
一、關于無因管理的認識
在羅馬法中有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但也正是在羅馬法時代,無因管理被列為了準契約,視為債的發生依據之一?!斗▏穹ǖ洹费赜么朔诸?,該法典第1371條將準契約解釋為:“為個人純屬自愿的行為而對第三人發生的義務,有時為當事人雙方相互的義務”。第1375條具體規定為:“所有人的事務如管理良好者,所有人應履行管理人以所有人名義所訂的義務,補償管理人因管理而負擔的一切個人債務,并償還管理人支出的一切必要的費用”。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開始將無因管理作為債的獨立發生依據而進行專門規定。之后,許多國家的法律,諸如瑞士債法、日本民法等均將其作為完整獨立的債。無因管理之所以在各國民法中都加以肯定,這主要是從無因管理的社會功效方面考慮,無因管理的存在發揚了人們之間互助的美德,符合社會道德的要求,因而立法者賦予它在法律上對于無法律依據而干涉他人事務的行為具有阻卻違法性的效果。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的規定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睆倪@一條我們可以清楚得看到無因管理有三個構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務2.需要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務之意思。3.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目前學界關于無因管理的界定不一,筆者傾向于臺灣鄭玉波先生的觀點,將無因管理分為無因管理和準無因管理中的不法的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 12條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從該條可見,保險合同除具備一般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外,還以保險利益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基礎性原則。何為保險利益?我國采用的是利害關系說,《保險法》第11條概括性地規定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無因管理這樣一種帶有公益色彩的行為在保險領域是否能張顯出保險利益?筆者以下將按鄭玉波先生對無因管理的定義詳細探討關于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問題:
《保險法》第33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以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具體體現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的不安全而受到的損害的利害關系,或者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免受損害的利害關系。
(一)無因管理分為盡適當的管理義務的無因管理和未盡適當的管理義務的無因管理兩種,對前者而言,它會產生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依一般的民法原理,管理人對于本人有費用償還請求權,負債清償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并且三者的總額即使超過本人所受的利益,本人也要悉數償還。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立法上對管理者的管理行為是十分贊許和推崇的,此時的無因管理充分發揮了助人的功用,維系人們之間的情感,合乎相互扶助的理想,為道德所獎勵,并為法律所提倡。同時于此對于本人而言更是有益無弊,因而從一個市民社會的經濟人角度來說,本人理所當然不會拒絕這種管理,而應為欣然接受。雖然以上僅為推定,然而也要看到立法為避免無法適從,更多的是以常態推定作為模型。故在這種無因管理的行為下所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也應是立法者所積極鼓勵和提倡的,同時由《民法通則》規定對特定財產具有保管和保護的責任,類推可知投保人基于無因管理行為在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標的是有保險利益的,在具備合同成立的一般條件的時候此時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是成立,保險人對于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有危險承擔的義務。
對于未盡適當管理義務的無因管理首先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考慮:
1.不利于本人,且違反本人之意思。
2.不利于本人,不違反本人之意思。
3.利于本人,違反本人之意思。
筆者認為在厘定無因管理的范圍時,其它任何要素相對于結果而言都應是次后的,應以結果為主要劃分依據。如果在結果上事與愿違,不僅沒有使本人受益反而因此受到損害,這與無因管理存在本應有的社會功用相悖,顯然不能成立無因管理之債。因而對于以上前兩種情況應排除在無因管理之外,在此不作分析。對于第三種情況,因為無因管理是站在公益的角度突破侵權,因而有必要進行限制,防止流于專恣。所以筆者認為此時在判斷是否有保險利益的時候應該賦予本人一種選擇權,讓本人來決定他是否接受這種管理,當本人接受這種管理時應該肯定保險利益的存在,由此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有危險承擔義務;但本人拒絕這種管理時,財產保險合同當然不成立,保險人不用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承擔任何責任。筆者認為這樣區別對待相比那種一刀切的做法,既發揮了無因管理的美德效應,也維護公民的自由權利,是雙贏之道。
(二)準無因管理中的不法無因管理是指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作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這種管理是具備了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不具備主觀要件的管理。不法無因管理的存在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就是出于保護本人的考慮,讓該不法管理人與無因管理人負同一義務,從而本人能請求不法管理人返還全部利益,因不法管理的利益仍歸屬本人享有,從而除去經濟上的誘因來減少不法管理的發生。因而筆者認為對于基于不法無因管理而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也應從本人角度出發,通過賦予本人對無因管理行為的選擇權來決定保險利益的存在與否。
三、無因管理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上,保險利益體現為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者身體所具有的所屬關系,與他人之間所具有的親屬關系或者信賴關系。
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來說,筆者認為人們對自己的壽命和身體享有的權利是人類在自然狀態就有的自然權利,帶有強烈的專屬性,這種權利排除他人的干涉,不需要他人意志和行為的介入也無需征得他人的同意就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行使,到了國家狀態,人們雖然讓渡了自己一部分權利,但是這些關乎生存的自然權利應該不僅不可限制和剝奪,也應該完全不允許他人來干涉。而無因管理是法律在獎勵人類互助行為的考慮下對“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規定的突破,它是法律為鼓勵行善而對人類道義行為嘉獎的產物,但相對于先于法律存在的自然權利而言,無因管理沒有適用的空間是其應有之義。并且筆者認為在目前這樣一個提倡“人權”的國際環境下,把出于無因管理行為投保的人身保險合同一概認定為沒有保險利益能切切實實地保障好公民的自然權利,符合國際潮流趨勢,有利于國際交流。
四。無因管理在責任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F行《保險法》中并沒有把責任保險合同單列出來,而是放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規定,它的保險利益的概念與根據法律利益理論產生法律責任類的保險利益相關聯。一個人對于許許多多的個人負有潛在的侵權責任。對他人負有潛在侵權責任的人就對投保責任保險以保護自己不受他人責任的侵害具有了保險利益。筆者認為侵權行為是不適用的,據此類推,責任保險合同中所蘊含的侵權責任也不應該由他人代為管理。不過,當管理人與被保險人具有某種關系或者與標的物有某種關系時,可能使得投保人要負有替代責任,這時還是有保險利益的存在。例如;父親已經把汽車的所有權轉讓給了兒子,父親雖然不是所有權人,但根據家庭車輛原則,他負有潛在的責任,有訂立責任保險合同所需的保險利益,保險人在承保后負有危險承擔義務。
最后,筆者認為行為人基于無因管理去投保,無論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果保險人與之訂立了保險合同,就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相對于“術業有專攻”的保險人而言,其它的普羅大眾鮮有保險專業知識,他們基于一種最純樸的心境去投保,如果事后又得不到補償的話確實有失公允。更有甚者,倘若保險人是覬覦那份保險金可以帶來的利益而承保,此時若一概以無保險利益抗辯而不負任何責任,不僅促進了道德危險的滋生,更是對原本處于弱勢地位的相對人利益的褻瀆。故筆者認為適宜的處理方法是保險人要么事前就盡足先契約義務,合理勘查一番,如果認為這種管理是不會有保險利益的,就應及時告訴投保人自己不能承保,以避免損害他人期待利益;要么同意承保后,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有基于無因管理行為沒有保險利益的抗辯理由,那么保險人也要以公平原則給與被保險人一定的補償,一方面可以照顧到相對人的期待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對自己不謹慎勘查的懲罰。
參考文獻
[1]鄭玉波:《民法債則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4年3月修訂2版
[2]陳欣:《保險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無因管理范文2
論文關鍵詞 無因管理制度 權利 義務
一、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的現狀
我國關于無因管理制度規定的法律條文比較簡單:第一,《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第三,《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像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根據以上的三個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現階段我國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都是在保護管理人的權利以及對無因管理的基本定義做解釋,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我國顯得太過簡單,立法上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總的來說是為了完善民法體系結構,更重要的是它符合中華傳統文化觀念,對于弘揚社會上助人為樂,幫助他人的行為起著深遠的影響。我國無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的規定過于簡潔,很難明確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起到很好地調節作用,目前在我國還尚未形成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
(二)我國無因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我國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
我國無因管理制度,在法律條文中雖然有所規定,但規定十分簡潔,并且漏洞百出,不僅數量少,而且質量也不高,因此難以形成一套完備的無因管理制度的法律體系。如:無因管理法律效果會產生很多賠償問題,管理人因為管理事務而受到損害要求本人進行賠償,管理人在管理事務過程中侵害了本人的利益,管理人應當進行賠償等等很多問題,那么如何賠償,怎樣賠償?現階段無因管理制度關于這一方面的規定十分不清晰。
2.實踐中操作性不強
(1)《民法通則》僅僅規定了無因管理的概念,對于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并沒有做具體詳細的規定,從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審判人員很難恰到好處的理解并且適用這一制度。(2)管理人義務問題的司法適用:《民法通則》、《民法通則若干意見》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全面,僅僅規定了管理人的權利,忽視了管理人的義務以及責任,這對于本人來說是是不公平的,而且對于本人的利益保護也是非常不利的。(3)管理人權利問題的司法適用:關于無因管理制度在我國規定的幾項法律條文中,其中僅簡單的規定了管理人的請求權,對于管理人要求本人如何進行補償或賠償,具體的規定是空缺的。
二、國外無因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一)大陸法系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
1.法國無因管理制度
法國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是沿襲了羅馬法的看法與觀點,在法國無因管理被看做是一種準契約,法國民法典對無因管理共設有4條法規, 1372—1375條對無因管理做出規定第1372條規定了無因管理的性質以及管理人的義務,第1373條規定了無因管理與普通委任的區別,以及期限問題,第1374條對于管理人管理事務時的義務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第1375條規定了管理人具體的一些權利,如:對本人的債務清償等等。法國無因管理是繼承了古羅馬法的觀點,將無因管理看做準契約,法國民法典對于無因管理的規定比較具體、清晰。
筆者認為法國無因管理制度有如下特點:(1)法國無因管理制度是沿襲了羅馬法中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設置在準契約這一章節中,這是法國法中無因管理制度自己獨特的特點,由此可以看出法國并未形成獨立的無因管理制度體系;(2)我國的法律條文中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內容十分簡潔,并沒有涵蓋很多內容,適用范圍也沒有法國無因管理制度適用的范圍廣泛,在《法國民法典》中無因管理制度涵蓋的內容十分多,這一點筆者認為是值得我國學習的。
2.德國無因管理制度
德國無因管理是緊接著《法國民法典》之后產生的優秀法律,它在繼承了《法國民法典》的一些優點之后,又有一些自己的特點。德國法并沒有將無因管理制度看做是一種準契約,而是把將無因管理作為一種債加以規定,德國民法典在第二編將無因管理與委托、保管等具體合同并列在一起加以規定,由此形成了完備的法律體系。值得一提的是,《德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不同類型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大大推動了無因管理制度體系化的發展。最后德國法還創設了準無因管理。雖然德國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不如法國那么寬泛,但它對這一制度做出了十分具體明確的規定。
3.日本無因管理制度
日本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有所沿襲也加以創新,日本法律將無因管理作為法定債的形式加以規定,在其民法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做出規定,將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并收入民法法典第三編“債權”中,構建了債法的基本法律體系。關于無因管理共有6條法律條文加以規定。其中包括無因管理的概念、緊急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義務、無因管理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無因管理的規定將其作為獨立的一章置于民法典中。
(二)英美法系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
無因管理逐漸發展,到如今已基本擺脫了契約地位,逐步成為獨立的債的發生原因之一,而英美法系也受到了影響,眾所周知英美法系一般是判例法,現在尚不存在完備的關于無因管理法律體系,他們十分注重保護私權利,將無因管理看做是一種愛管閑事的行為,是一種對私權侵犯的行為,所以在英美法系早期的判例中是沒有關于無因管理的認同,但是隨著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的交流溝通,法律信息的互通有無,英美法系的國家開始逐漸的受到關于無因管理制度規定的影響,雖然沒有明確的承認無因管理但在英美法系中還是將無因管理的內容納入了返還法之中,由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國家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仍然是十分保守的,目前在英美法系國家對于無因管理,呈現著三種態度:一是逐步承認并接受無因管理的觀念以及看法,并且在逐步適用于司法實踐之中。二是認為應當將無因管理制度作為立法明確規定下來。三否定要求勞務的請求權。
三、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的完善設想
(一)明確無因管理的概念
“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中,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者自愿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叫做無因管理”這里的“他人”應當不以自然人為限,還應當包括法人在內的所有民事主體。只有對無因管理的概念進行明確的補充,才能更加明確哪些情況屬于無因管理,從而更加有利于司法實踐。
(二)完善關于無因管理的法律條文
1.明確管理人的主觀意思
管理人的意思是屬于管理人的主觀心態,如何確定管理人是否有為本人管理事務的主觀意愿,對于無因管理十分重要,這需要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主觀的有為本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以及客觀的為本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2.明確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
目前我國關于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務的義務并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應當對于管理人的管理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
管理人在為本人管理事務的過程中,可能因此產生一些必要的費用,這就需要法律來細化分類哪些費用需要本人負擔,支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管理人在管理事務的過程中為盡管理義務而產生的必要費用,本人應當償還,并且可以要求本人負擔自管理人支出費用之日起的利息。必要債務清償請求權,管理人在管理實務過程中,因為管理事務而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本人償還。但是本人清償費用的范圍僅限于因為管理事務而負擔的債務,管理事務之外的債務應有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請求權 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因為管理事務而受到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本人應當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損害必須是因為管理事務,簡而言之就是管理事務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聯系。如果損害的造成是由于管理人的過失造成的,那么本人可以不負擔賠償。
(三)明確本人利益受到損害本人的請求權
法律中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都是關于管理人的請求權,而本人利益損害時的請求權尚屬于空白,我國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本人利益受損失本人的請求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當管理人在管理事務的過程中因為管理人尚未盡到義務或者由于管理人的過錯對本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本人有權要求管理人進行賠償,二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務過程中利用管理行為侵害本人利益的,本人有權要求管理人進行賠償。
(四)真正的無因管理以及不真正的無因管理
真正的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的無因管理的區別在于管理人是否有為本人管理事務的主觀意思,真正的無因管理就是通常所說的無因管理,所謂不真正的無因管理,實際就是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但不具備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又叫做準無因管理 。我國在準無因管理這一方面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僅有國外立法對此進行了規定,“不真正無因管理可以分為三類:不法管理、誤信管理、幻想管理。 ”我國對于區分真正的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無因管理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判定困難,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也應該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因此筆者認為不論是在法律條文規定中還是司法實踐中,區分真正的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的無因管理是我國民法未來發展的大勢所趨。
無因管理范文3
【關鍵詞】 無因管理;侵占罪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83-01
一、無因管理的概述
所謂無因管理,即未受委托,并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無因管理制度源自羅馬法,稱為Negotiorum gestio(管理他人事務),最早使用于為不在之人(尤其是遠征在外的軍人)管理事務,屬于準契約之一,近現代各國民法對無因管理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構起一般的無因管理制度。
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為了弘揚社會互助道德,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此作為阻卻管理行為違法性的情形,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無因管理有正當的無因管理和不當的無因管理兩種類型,正當的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當的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我國法律中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在《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付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無因管理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常見的如見義勇為,幫助鄰居家雨天收被子,鄰居家著火搶險等都屬于無因管理的具體表現。無因管理區別于其他違法性阻卻事由的特征之一就是行為人本身對該管理行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
二、侵占罪的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中關于侵占的定義是:非法占有別人的財產?!稇椃ā返?2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由此可見,此二者所說的侵占是廣義的,所指的是侵犯各種類型的財產,不僅包括盜竊、詐騙、貪污、搶劫等財產犯罪,也包括侵犯財產的各種民事侵權行為。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尤其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十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型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于“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已經合法持有、控制下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返還的。
三、無因管理與侵占罪能否產生競合情形
無因管理行為能否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侵占罪,司法實踐中對此有肯定意見。如拾得遺失物中,肯定意見認為,對無因管理情形下行為人將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并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適用刑法調整,與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制度是統一的。但筆者對此并不能予以認同。無因管理調整的是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范圍較廣;侵占罪的對象僅限于上文所述的三種財物類型,對象特定。將無因管理在行為人拒不交出或返還的情形下認定為侵占罪,無疑混淆了侵占罪與無因管理各自指向的特定對象,使刑法不當的侵入到了民法所調整的領域,模糊了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界限。
四、無因管理與侵占罪的界限
雖然正當的無因管理并不排斥侵權行為的成立,但無因管理與侵占罪的界限還是相對分明的。
首先,主觀方面而言無因管理是以為了他人的意思,幫助他人管理,最后歸還給他人為前提的,本身是合法的。而侵占罪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拒不返還原物主。
其次,從某種意義上說無因管理是干預本人私人事務,是一種侵權行為。但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是需要互相幫助的,因此無因管理制度是阻卻管理事由違法性的。且在返還原物時可以請求失主支付必要費用或懸賞承諾。但如果失主找來拒不返還失主,或者明知失主而不返還,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物品,完全看不出有返還的意思,那么就是侵占了。民事關系上,就不能要求找來的失主支付必要費用及懸賞承諾,還要就對失物的損壞賠償。如果侵占數額較大,還會構成侵占罪。
再次,無因管理是民法調整的領域,涉及的多是私法的當事人自治關系;侵占罪是關系到當事人之間的合法財產被非法侵吞,雖然侵占罪本身是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的親告罪,但也需要國家法律強制力的保障的可能。侵占罪所涉及的范圍相對有限,如在我國,侵占遺失物、漂流物、逸脫之家畜從刑法規定看,不構成侵占罪;刑法將遺忘物作為侵占罪對象而不是將遺失物作為侵占罪對象,是劃清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界限。
五、結論
有學者認為,無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實行為,而侵占屬于不法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是阻卻違法性制度,而侵占罪具有違法性。筆者認為類似闡述雖然指明了無因管理與侵占罪的不同性質,但并沒有能夠從根本上界定區分無因管理與侵占罪。無因管理確是干預他人事務的行為,本應構成侵權行為,但無因管理同時又是社會互助行為,其管理有利于行為受益人,并不違反其意思,或者公眾利益,此為與侵占罪最大的區別,也是法律使無因管理成為合法行為的主要原因。
參考文獻:
無因管理范文4
關鍵詞: 無因管理 適法的無因管理 侵權行為 受益人 無因管理之債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09)11-
陳某和趙某是鄰居,1992年8月的早晨陳某在樓頂層的平臺上擺放了20盆君子蘭花,澆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風,大雨即將來臨,趙某上樓頂收拾晾曬的衣服,發現陳某養的花將遭雨淋遂動手將花盆搬下樓,在搬運至第三盆時,因不慎摔了一跤,扭傷了自己的腳,同時將陳某一盆名貴的花摔壞。陳某回家后,發現花已被摔壞,非常惱怒,認為趙某擅自搬動其花盆,由此造成損失,應當負責賠償。趙某認為,其出于好心幫助陳某,不應賠償。陳某遂提訟,要求趙某承擔侵權責任。趙某以后又提起反訴,請求陳某支付其因治療腳扭傷而花費的醫療費。法院判決:陳某趙某侵權的理由不成立;陳某應適當的承擔趙某的醫療費。針對此案件,我們有以下的幾點思考:
一、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真正的無因管理即指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真正的無因管理需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之事務,始能成立。我們認為適法的無因管理應具有以下條件:1.需管理他人的事務。2.需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3.管理人對所管理的事務須無法定或約定義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4.管理事務有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務系為本人應盡公益或法定撫養義務。具體到本案中,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我們需弄清如下幾個問題:趙某是否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管理事務包含的范圍是很廣泛的,包括處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損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為,都屬于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當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明確認識到:他所管理的事務是他人的事務,而非自己的事務,否則,不成立無因管理。從本案來看,趙某發現陳某養的花將遭雨淋,遂動手將其搬下樓,趙某的行為顯然是一種為陳某提供幫助的行為,且趙某明確意識到他是在為陳某提供幫助,所以,可以認定趙某是在為他人管理事務。
二、趙某是否具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的意思?
從本案來看,趙某擔心陳某的花遭受雨淋,不是為了故意毀損花盆或者將其竊為己有,盡管趙某在搬運第三個盆花時扭傷了腳,摔壞了一盆名貴的花,亦不能否認趙某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過,在確定是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時,需要討論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無因管理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管理行為的時候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還是為了他人利益受到損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為同時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的管理或服務行為即可。
第二,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于本人認識錯誤,對于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第三,趙某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陳某從事管理行為。從本案來看,如果兩鄰居之間存在著約定,由趙某負責照看陳某的花盆,則趙某依據委托合同的規定,負有管理的義務,因此,不構成無因管理,但由于雙方事先并無任何約定,這樣趙某從事管理行為,純粹是為了幫助他人,因此可以構成無因管理。
綜上我們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三、趙某基于無因管理之債而要求陳某支付其因治療腳扭傷所花費的醫療費在法律上是否能成立?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边@里所說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不是針對管理的結果而言,而是指管理事務承擔本身。管理人不擔保管理的結果,本人應承擔其危險性。這是羅馬法以來所確立的原則。所以,在解決無因管理糾紛時,當管理人盡了足夠的管理義務之后,本人對管理人應支付一定的費用。
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費用。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費用的,管理人有權請求償還。本人必須支付管理人相應的費用。本人支付的費用,以必要或有益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時的客觀標準加以認定。
第二,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的損害。管理人在為本人管理事務時,受到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可以向本人請求賠償。管理人的損害與管理事務之間必須有相當的因果關系。
第三,由于無因管理具有無償性的特征,因此,無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趙某搬運花盆因不慎扭傷腳,導致花盆被摔壞.顯然,趙某的過失侵權行為只是一般過失,而非重大過失或故意,因此,趙某也不應賠償摔壞花盆的損失。
無法定和約定義務前提下,自愿為了避免陳某的花遭受雨淋而花盆從樓頂搬下,這種行為屬于管理陳某的事務,構成無因管理,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損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我們認為陳某趙某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趙某基于無因管理之債而要求陳某支付其因治療腳扭傷所花費的醫療費的主張,受益人陳某可以給適當的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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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見義勇為事件的頻繁出現,使人們不僅關注見義勇為這一行為是否得到嘉獎,還關注如何補償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從無因管理的角度來談見義勇為的性質,為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提供了民法上的依據,從而呼吁建立見義勇為救助機制。
關鍵詞 見義勇為 無因管理 救助機制
一直以來,見義勇為的事件層出不窮,先后有“成都公交燃燒事件5名見義勇為市民被表彰”、“烏魯木齊6名見義勇為者各獲千元慰問金”等事件。據統計,東莞見義勇為事例逐年增至66宗。見義勇為事跡這么多,不僅是人們道德水平提升的表現,也是法治建設推動的一定成果。見義勇為已經不僅僅局限于道德范疇,伴隨著道德法律化理論的普及,見義勇為法律化顯而易見[1]。各地相繼頒布了見義勇為表彰條例,如《(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等。盡管如此,對于見義勇為者的救助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有必要從見義勇為的法律性質入手尋求方法來建立救助機制。
一、見義勇為的法律性質
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行為人為了維護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彰顯正義,而實施的救助行為,這是見義勇為。而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2]。顯而易見,見義勇為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從無因管理的角度來評價見義勇為,從而使得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
二、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見義勇為是正義的體現,正義是法治社會追求的價值之一,而正義與公平是同時存在的[3]。見義勇為者為了別人的利益挺身而出,他的行為是對見義勇為精神的肯定,他的內心深處早已肯定了這類行為的價值。見義勇為是社會所倡導的,社會不僅要在見義勇為事件發生后對行為給予肯定,還要對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物質補償。在精神與物質上給予行為人一定的滿足,這樣才能繼續宣揚見義勇為的義舉,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行為后,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了,我們首先想到的是由受益人來進行補償。因為幫你,才受到損失的,所以你要給以適當補償,畢竟他人沒有理由為了你而遭受損害,這也是公平的體現。
當然,受益人進行補償的前提是受益,這是普遍的觀點。沒有獲益就沒義務來進行補償,這是道德義務法律化的表現。當受益人的財產與人身因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得以保障的時候,若是有第三人侵權,那么第三人要承擔損失,見義勇為者對侵權人享有侵權賠償請求權;若是不存在第三人,或是第三人失蹤,或者是沒有賠償能力的,那么受益人要履行補償義務,見義勇為者對受益人享有補償請求權[4]。
最近在網上看到一個見義勇為的事例,一名女士落水,一名小伙子跳下水去救她,結果沒救到她,她自己沒事,而小伙子卻溺死了。這件事讓我想到了二點:一是小伙子沒救到她,沒使她受益,所以她就沒有補償的義務。二是受益人沒有獲益,見義勇為者難道就白白犧牲自己的利益了嗎?見義勇為存在著法律空白,當受益人沒有獲益時,對見義勇為者,沒有補償義務,那么如何對見義勇為者進行救濟呢?
三、建立見義勇為救助機制的建議
(一)立法
在法治建設不斷推進的環境下,見義勇為的立法現狀顯得極其落后。目前有關見義勇為的法律規定,更多的是地方的條例。這遠遠不夠,尤其出現見義勇為者被栽贓,誣陷的情況,使得見義勇為的成本高,風險高,如果沒有相應法律層面上的保障,見義勇為的義舉會越來越少[5]。因此對見義勇為及時進行立法,改變見義勇為立法的落后現狀,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建立見義勇為基金會
當見義勇為的事跡發生后,在不存在侵權人以及受益人沒有獲益的情況下,我們就可以動用基金來補償行為人。這不僅體現了公平正義,還在無形中宣揚了見義勇為的風尚。
而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可以從以下途徑獲得:政府財政稅收中撥款;企業及慈善家的捐贈;普通百姓的自愿捐款。當然還需要由政府牽頭,挑選合適的人員來管理基金會。
實際上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建立促成了獎勵機制的形成?;鸩粌H可以用來補償行為人的損失,還可以在行為人沒有損失時,作為獎金給予行為人,以及獎勵那些勇敢站出來為英雄們作證的人們。
(三)宣傳與教育――提倡理智的見義勇為
這需要各地政府建立起見義勇為網,讓更多的公眾參與到表彰活動中,在佩服,贊揚他人的同時,自己也從中受到鼓舞,從而達到宣傳見義勇為精神的目的。
我們不愿意看到白發蒼蒼的老人失去親人痛哭流淚的那一幕,生命是寶貴的,所以社會在倡導見義勇為時,不僅要弘揚見義勇為正義的一面,還要宣傳理智的見義勇為。學校教育非常重要,老師不僅教授學生課本知識,還要教育學生如何應對危險,如何逃生。相信經過訓練的學生在遇到危險時,會理性地面對。見義勇為是值得鼓勵的,但我們倡導理智的見義勇為。
參考文獻:
[1]鄭在義.見義勇為的法律規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8(第l8卷第3期).
[2]王利明,楊立新,程嘯,王軼.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467.
[3][英]雷蒙德•瓦克斯,譚宇生譯.法哲學價值與事實.譯林出版社.2008:58.
無因管理范文6
之一,觀其實力 精篩細選
飲料行業批發商數目較多,實力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業務人員有較強的識別判斷力,對其實力、信用等諸多自然情況詳細掌握,進行篩選,為下步工作做好準備。
之二,觀其親和力 恩威并用
或因市場發展,或因銷售政策,批發商對于公司的親和力不盡相同。對于“大戶”多施與言語恩惠,不乏鼓勵與贊許,承認其地位,但暗示他的成功是建立在和公司良好合作的基礎上的;對于“小戶”則曉之以理,說明成破利害,事不成對人對己均無益處,格調應為強硬型。對于有待發展的用戶,則多扶植、幫助。特別在銷售實際工作中,多協助其開發新市場,培訓其業務人員提高銷售能力,從政策上適當傾斜。
之三,觀其市場表現 優勝劣汰
飲料業的市場特點決定了不是所有的批發商都能成為明星型的,總有一些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在完成上兩步的基礎上,通過觀察與篩選,學會有目的的取舍,讓他們在市場發展中遵循生命的自然法則。
之四,觀其格局 遠交近攻
在一特定市場中,批發商數目較多,分布廣泛。據筆者多年的經驗,距辦事處或分公司近的更易和公司間溝通,更能理解公司的意圖并配合公司的市場發展規劃,反之則達不到這樣的效果。所以對較偏遠的批發商我們要多接觸多溝通,才能共同發展。